弊端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0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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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陶藝弊端
1嚴格來說,中國現代陶藝的發展起源于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具有豐厚而悠久的陶瓷文化歷史,并對世界文明進程產生過巨大的影響。我們不光有遼闊的疆土所提供的豐富的自然資源,也有上千年的制陶歷史所積累的豐富經驗,更有民族文化傳遞給我們的精神滋養,其中更為珍貴的是先民對陶瓷物質特性和人文品格的深透而獨特的理解與把握。這一切,為中國現代陶藝的發展以及人們接受這種發展提供了廣泛而深厚的基礎。同時,1999年以來,密集的展覽和活動使中外陶藝家有了更廣闊的交流和展示的平臺,大大提高了中國現代陶藝的總體水平。
盡管中國現代陶藝發展很快,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這些都與中國的獨特國情密切相關,或者受傳統的因素影響過大。在此,筆者對中國現代陶藝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對中國現代陶藝的發展有所裨益。
2陶藝作品的風格仍不夠多樣化
陶瓷本體作為一種表現媒介,沒有什么不可表現的。現代藝術中的種種風格、流派,如抽象表現主義、波普風格、超寫實主義、具象風格、裝置風格、極少主義、怪誕主義等,在陶藝領域都可以得到體現。有很多陶藝家仍然僅僅沿用原有的“實用”、“裝飾”手法,仍然沿用傳統陶瓷語言樣式,缺少對陶瓷造型的把握或理解,缺少從社會和文化的角度表達自我的感受。象在景德鎮,釉中、釉下、釉上是主流,現代陶藝仍然是以畫為主,有很多陶藝家只懂臨摹古董。有些人還沒有把陶藝作為現代藝術中獨有的語言與媒體,觀念仍然停留在產品設計上,盡管很多陶藝家已經有了現代設計的意識,但這一觀念終究不能取代現代藝術的觀念。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學習一下西方,在西方,無論是材質范圍﹑工藝手段﹑形式語言和個體精神,還是對材料非單純可視性和在公共環境中的運用等方面,都大大地超出了陶瓷藝術的中國經驗。中國的現代陶藝轉型較遲,所經歷時間較短,還沒有建立起較完整的觀念,而且沒有較現代的技術支持以及教學和社會審美的跟進。中國陶藝一貫提倡向傳統和民間學習,一直在傳統的邊緣徘徊,而這種對藝術傳統的過度崇拜,也壓抑了國人的思維和想象力。不過,我們從材質、工藝手段、形式語言等方面學習西方時,也不應該全部照搬西方,不然就會掉進別人成果的窠臼里。
真正的陶藝家必須親身實驗,找出適合自己的方法,來表達自己的體驗,這樣才能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陶藝語言。一個有創造意識的陶藝家,只有善于用將來的眼光來審視傳統與現代的陶藝創作現象,這個陶藝家才富有創造性,才不會重復別人已經走過的路。
3國內陶藝缺乏創造性
小議廣告帶來的消費弊端分析
摘要:醫藥、醫療廣告泛濫,而其中則更是有大量的虛假廣告。由于消費者的盲從心理,醫藥廣告在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身心危害的同時,也嚴重的加重了他們的經濟負擔。面對如此情景,除了寄望于國家相關政策的出臺外,筆者還引出了對待醫藥廣告的五項有益的忠告,忠告廣大消費者不要被誤導。
關鍵字:醫藥廣告,消費弊端
眾所周知,目前國內的醫藥廣告已經不得不用“泛濫”二字來形容了。打開電視(1),黃金時段里充斥著的是大量的醫藥廣告;翻開報紙,各類藥品保健品廣告通常是以整版、半版的篇幅出現;而晚間的廣播節目,則基本上被各種“醫學專家講座”、“健康咨詢熱線”給占據了。
醫藥,醫療廣告真可謂是鋪天蓋地而來,但隨之卻帶來了一系列的消費弊端:一方面,消費者盲目聽信醫藥廣告的宣傳,隨意服藥物,這樣非但不能治愈疾病,反而會因為錯誤用藥致使病情惡化;另一方面,巨額的醫藥品廣告費用使醫藥品價格連連攀升,嚴重的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而更讓人們心疼的是虛假醫藥廣告的泛濫,給患者帶來了極大的危害。綜上所述,本文總引其它相關文章如下:
一、虛假醫藥廣告泛濫
虛假醫藥廣告泛濫成災已經成為了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測顯示,2004年前9個月藥品電視廣告違法率達62%,其中6月至8月全國98份報紙刊登的7315例藥品廣告的違法率高達95%,尤其多見的是法律所禁止的處方藥廣告。而電視上、廣播里許多常見的肝病、糖尿病、心臟病等蓄意誘導的所謂專家講座,實際目的只是向患者推銷醫院和藥品。報紙上則更存在大量的違規廣告,其中出現的“除根”、“治愈”、“治愈率”、“不復發”、“第一藥”等都是法規所不允許的。此外,還有許多保健品也夸大地打出治療作用的幌子誤導消費者。而中國消費者協會去年在全國開展的旨在揭露虛假廣告、提高辨別識謊能力為內容的“慧眼識廣告”活動也披露(3):在收到的7240封舉報信中,其中對虛假醫藥廣告舉報數占到了31.3%。而據統計(2),我國每年大約有250萬人因聽信虛假醫藥廣告用藥不合理。這些虛假醫藥廣告不但貽誤了患者的病情,加重了患者的痛苦,而且還給患者造成了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因此,泛濫的虛假醫藥廣告已成為了當今社會的一大公害!
語文測驗弊端改革論文
測驗是教學結果的反映,而現行的小學語文測驗,尤其是小學升學測驗,起不到全面客觀地評價學生學業的作用,在有些方面甚至與現行的培養目標相抵觸。其中的弊端顯而易見,突出者有四:
一是測驗過程不科學。一次規范的小學語文測驗過程,應包括決定測驗目的、制定測驗大綱、編制雙向細目表、編擬試題、組合成卷、試測、施行及評分、分析測驗結果、解釋分數從而最終滿足測驗目的等這些步驟。但是目前學校組織的單元測驗、期中期末測驗,或市區統一命題,或由題庫組合成卷的升學測驗,都是臨時組織教師憑經驗命題。既無雙向細目表,題庫中的題目也不經試測、校正就直接施用,對測驗結果也不作質量分析,一些基本問題如信度、效度等也無法作科學的回答。
二是測驗內容不全面。目前小學語文測驗卷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基礎知識、閱讀分析、作文。這種結構的試卷無法反映學生聽、說能力,也不能體現現代社會對人際交往之高要求,再加上作文題無法準確真實地反映學生寫作能力,臨場套題、考前背題大有人在,使語文測驗的可靠性下降。
三是測驗考編制技術不規范。小學語文測驗卷中常有語法性、知識性錯誤,導語不明確,各類題型的編制不符合題型要求。如判斷題本身蘊含暗示性詞匯;選擇題的選擇形式不一致或少于三項;填充題的語境不完整等,干擾學生正確答題。
四是評分和分數解釋缺乏客觀性。現行小學語文測驗評分標準有誤時有發生。最有代表性的是1995年7月發生的四川省江津市三名畢業生狀告當地教委?“自作自受”一詞讀音一案。兩種針鋒相對的答案來自兩種權威性的出處,誰是誰非.連法律都難以決斷,評分難以標準化為典型之至了。在一張二年級的語文試卷中有一道選擇題:天空是A.藍藍的B.灰灰的C.青青的D.白白的標準答案是A,出處是語文課本。但是天空怎么不會是“灰灰的”呢?這樣考死的語言,語文測驗豈不是走進了一個狹隘的死胡同。小學語文測驗,是衡量語文教學效果的一種手段。根據現代社會發展對小學教育提出的新要求,針對現行小學語文測驗中存在的弊端,小學語文測驗的改革必須以有利于學生語文能力發展為宗旨。
首先,在測驗內客方面,應突出能力的訓練和考核。
深究企業現金監管的弊端
一、目前我國企業執行的現金管理制度
企業目前執行的現金管理制度是國務院1988年10月1日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分規定如下:
《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對企業使用現金的范圍和結算起點做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第五條規定開戶單位的現金使用范圍: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同時將企業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收到的現金必須存入很行,不得坐支。
利用外資弊端分析
一、國際收支失衡,通貨膨脹壓力增加
隨著外資的大量涌入,使得我國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的壓力驟然加大,并使得經濟過熱,導致我國發生通貨膨脹的壓力加大。
從國際收支的角度來看,中國長期保持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雙順差”,到2005年末,經常項目收支差額為160,818,311千美元,資本項目收支差額為62,963,916千美元,顯然,這種“雙順差”大量來自于外資的流入。這也使得國家外匯儲備進一步增加,截止到2006年10月,我國的外匯儲備余額已經突破1萬億美元的大關。由于對資本項目進行管制,中央銀行為了買入外匯需要投入大量的本幣,構成了外匯占款,隨著外匯占款的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必然增多,使得廣義貨幣M2隨之擴張,截止到2006年9月末,廣義貨幣供應量(M2)余額為33.19萬億元,為此,央行不得不用提高利率的辦法進行對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但只要央行對資本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進行管制,通過這種途徑造成的貨幣擴張是不爭的事實,這必然會給我國造成較大的通貨膨脹壓力,使得我國國內經濟的穩定運行需要多方努力。
另外,外資的大量涌入和高額的外匯儲備使得人民幣面臨前所未有的升值壓力,目前,人民幣匯率對美元的中間價已經突破了7.87的水平,進入了升值通道,只要我國依然保持較高的引資力度,這種外匯儲備急劇增加的局面就不可能得到緩解,在中長期內人民幣必然升值,這會對我國的出口企業造成較大損失,并有可能使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放緩。
二、國民財富流失嚴重
在利用外資的過程中,由于給予了外資企業超國民待遇,使得本應屬于我國的國民財富流失現象非常嚴重。如由于給予外資企業稅收的減免,這部分財富我國無法獲得,隨著外資企業在我國經濟中所占比重的上升,這種流失速度會加劇,同時,一些外資企業往往采用提高進口設備的價格,降低出口產品價格的方法與政府進行博弈,導致賬面出現“假虧損”,而實際卻盈利的事實,這也使得我國的財富流向國外。目前在中國境內的40多萬家外企有60%賬面虧損,年虧損總額達1200億元。更讓人費解的是,這些外企置多年虧損于不顧,在虧損之后竟又接連追加投資。
鄉鎮干部弊端與對策
鄉鎮干部的“走讀”現象,在我市沿江平原鄉鎮已出現多年。但近幾年來,又出現了部分山區鄉鎮干部“走讀”增多、公費“走讀”增多等新的不良趨勢。
“走讀”現象的普遍化,以致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一是“走讀”走沒了干部耐心,干部工作的責任心減弱了,耐心沒了,甚至連上級精神也不肯及時傳達;二是“走讀”走丟了干部熱心。每到下午4點鐘和周五下午,心里就急著要往城里趕,有的對群眾反映問題不聞不問,推諉扯皮,以致突發事件得不到及時處理,真正與群眾接觸的機會減少了;三是“走讀”走低了干部能力。鄉鎮干部名為駐村但不下村,或者“腳”下村“心”不下村,做起工作來無的放矢,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四是“走讀”走壞了干部形象。群眾真正有困難時,卻找不到鄉鎮干部,老百姓沒能得到實實在在的服務,尤其是“雪中送炭”式的救助。此外,所衍生的上下班不按時等現象,嚴重損害了干部本人和部門形象;五是“走讀”走失了集體資金。“走讀”現象不可避免地產生公車折舊、油費增多以及辦公室失竊等現象。
分析鄉鎮干部“走讀”的原因,一是當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被某些干部當成“走讀”的便利條件。譬如,交通條件的改善,使縣(區)、鄉(鎮)之間距離縮短,快的只需二三十分鐘,遠的也不過個把小時的車程;通信條件的改善,無論發生什么事情均可在第一時間找到需要找到的人;二是一些干部思想認識不到位。有些干部認為,機關工作人員每天都可以回家,而鄉鎮工作條件相對還差一些,文化生活枯燥,不“走讀”,心理上覺得不平衡;有的脫離了自身鄉鎮工作的實際,認為白天已完成工作任務,晚上再住鄉鎮沒必要;還有的認為八小時之外屬于個人支配,“走讀”是絕對的個人自由。三是鄉鎮領導干部異地交流頻繁。如此一來,對3-5年左右時間就有可能被交流的干部來說,在某一鄉鎮安家感到不現實。這樣,就出現了“既然不安家,就得走回家”的附屬問題。
要糾正鄉鎮干部“走讀”現象,筆者認為可以從這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要對鄉鎮干部加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自覺實踐“三個代表”。要引導他們牢固樹立“群眾至上”的觀念,增強工作責任心,從“走讀”現象中,找出自身與農民群眾之間的感情距離,從而深入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為群眾多辦好事、多辦實事,扎扎實實地解決群眾困難,從思想上變“走讀”為“住讀”。
其次要出臺和完善相關制度,針對各地實際,不妨出臺《關于糾正鄉鎮領導干部“走讀”現象的暫行規定》,并及時根據新問題不斷完善,嚴格執行。比如,永嘉縣出臺的《暫行規定》在干部考勤和請消假方面明確規定,領導干部在崗、值夜、出差、用車、交通費用報銷等情況,每月要在政務公開欄上公布。健全和深化鄉鎮周二下村制、辦公無休日、民情訪談等制度,明確規定要深入到農村農戶,開展“夜訪、夜談”活動,從而在有關制度上予以保證。
鄉鎮政權弊端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現行鄉鎮政權的運行機制已陷入困境,各種針對鄉鎮體制改革的方案在理論界被紛紛提出,其中以“強化鄉鎮體制”、“縣政鄉派”、“鄉鎮自治”三種為主要代表觀點。本文通過對鄉鎮現存弊端評析、三種主要改革觀點的比較分析,試圖論證“鄉鎮有限自治”是最好的改革路徑,并從法律分權制、鄉鎮長直選和民主合作制等方面對鄉鎮有限自治模式予以制度設計。通過新的制度構建,期望能為鄉鎮擺脫當前困境,推動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建立和諧合理的基層政權體制發揮作用。
關鍵詞:弊端改革方案有限自治法律分權直選民主合作制
自建國以來,我國的農村基層政權的設置歷經多次變化,在1954年9月通過的我國第一部憲法中,規定了中國農村的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鎮。從此,鄉鎮政權作為農村基層政權的建制正式確立。但不久后由于實行制度,再加之十年動亂,因此在1958年以后的20多年間鄉鎮政權體制一度被取消,由“政社合一”的體制所代替。歷史輪回,1982年所修訂的憲法又重新確立鄉鎮作為中國農村基層政權的地位。自上世紀80年代至今,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以及農村民主法制的發展,鄉鎮政權組織弊端不斷暴露出來,時至今日,已嚴重阻礙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基層民主法制的進程,亟需改進。
一,當前鄉鎮政權的弊端及評析:
當前鄉鎮政權的弊端歸結起來,可以說有內外兩大方面:
(一)內部結構存在弊端:
法律淵源模式弊端研究論文
【摘要】
目前中國的法律淵源呈現出以憲法為統帥單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歷史必然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逐步地顯現出來,其最突出表現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義。
一、當代中國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淵源[1]
中國是制定法與成文法的國家,其主要法律淵源有:⒈憲法。憲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據,其他任何法律與憲法相沖突無效;憲法是規定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內容;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嚴格。因此,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⒉法律。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淵源,是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在其閉會期間,可以由其常委會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相沖突的進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規定和調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會生活的某一領域方面的法律。⒊行政法規和基本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據:一是憲法;二是法律。國務院各部委所的規范性命令、指示和規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規。但應注意的是,國務院根據人國人大授權而制定的有關改革開放的規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規,而是授權立法。⒋軍事法規。軍事法規是由最高軍事機關,即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軍隊內部。軍事法規的合法性依據有憲法和法律。我們把產生于憲法確定體制的軍事法規稱為自主性軍事法規,產生于法律授權的軍事法規為授權性軍事法規。從歷史上看,我國已經有最高軍事機關立法的傳統,目前的中央軍事機關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權。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為執行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地,并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因此,這種地方性法規又可以劃分為省級法規和大市級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多個經濟特區,其立法是一種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規。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規的特點是:⑴其立法依據不是一般政府的權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權;⑵立法機關只能是民族自治機關,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常委會;⑶其立法權限較大,可以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作出變通性的規定;⑷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生效,并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⒎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只國務院各部委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權限范圍內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在各部委管轄范圍內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它只是一種“準法源”或者是“參照性的法源”。地方規章是指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地方性規范文件。與部門規章處于同一個層次,也是“準法源”或“參照性法源”。另外,經濟特區的規章效力與一般地方規章效力相同,其內容僅限于經濟領域,經濟特區的規章可以與全國性的法律有所不同。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的規定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現在通常被認為是法律淵源。國際慣例也是我國的法律淵源,這種國際慣例是在按國際法行為必須的或正當的信念下形成的。
二、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之弊端
⒈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的必然性[2]。中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國法律發展的歷史傳統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維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現:⑴從歷史上,中華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級的法的形式。盡管在歷史有過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過是一種例外而已。⑵從中國法律形式受外來法律形式影響來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國法為模式。而這兩者是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制定法為其主要形式的。大陸法系把制定法作為主要法律形式與中國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國人所接受。⑶解放后,中國的政治態度受蘇聯的影響,法制建設多以蘇聯為楷模,而蘇聯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從理論上講,新中國的誕生既社會主義在東方的勝利,也是中華民族擺脫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開端。中華民族以獨立的民族國家形式在世界出現,必然強調國家主權及國家權威,廢除帝國主義強加在中國頭上的不平等條約,特別是新中國的政權性質與舊社會的根本對立。因此,需要制定法鞏固國家政權,制定法便成為我國的主要法律淵源形式。⒉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的主要弊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不斷地復雜化,使制定法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制定法的調整和社會需要之間產生了許多矛盾,這集中地體現出制定法法律淵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現在:⑴法律效力的滯后性與社會關系的相對超前性產生了矛盾。因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即起早、審議、討論、通過、公布等環節,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這時社會社會關系已經發生了變化,甚至是巨大的變化。而這些變化是制定法所無法預見的。另外,制定法是對以前法律實踐活動的階段性的總結,又是針對未來生活規范的預選設計,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現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對其制定后出現的新情況就失去了相當的針對性,制定法當然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⑵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與社會關系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由于制定法是對一定階段成熟的社會關系的階段性的總結,一經制定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與不變性,因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進行。這些因素就導致制定法具有更強的靜態穩定性。相反的是,社會關系卻是不斷地發展變化的,而且是每時每刻都在變化,這種絕對意義上的變化性是與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產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極有可能造成的是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化是對制定法規范的公然違反。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與社會關系的具體復雜性的之間產生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種具有很強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為準則,它要對復雜的社會關系盡量地作出一定的規范,再由于語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點,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則規定,因而具有很強的抽象性。但是社會生活關系本身的復雜性,以及不斷地發展變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復雜性,也就個案的具體性體現,那么,這兩者的之間的矛盾就會產生一定的對抗。總之,制定法是不能解決這個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統一性與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之間的矛盾。我們知道,制定法是一種普遍性的行為規范,需要對各種具體的行為都要作出一定的規范,對他們都有普遍性的約束力,所有的社會成員必須一體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規定。可是,我國的地區差異很大,各地情況異常的復雜,尤其是沿海與邊疆地區的發展極不平衡,特別在文化、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差距巨大。在這樣的不平衡的大環境下,適用具有高度一體化的制定法,而區分各地的具體情況。如果運用國家強制力來實施統一的制定法,勢必什么造成許多困難和其他的一些負效應的。
法律淵源模式弊端分析論文
【摘要】
目前中國的法律淵源呈現出以憲法為統帥單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歷史必然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逐步地顯現出來,其最突出表現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義。
一、當代中國制定法模式的法律淵源[1]
中國是制定法與成文法的國家,其主要法律淵源有:⒈憲法。憲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據,其他任何法律與憲法相沖突無效;憲法是規定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內容;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嚴格。因此,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⒉法律。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淵源,是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在其閉會期間,可以由其常委會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相沖突的進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規定和調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會生活的某一領域方面的法律。⒊行政法規和基本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據:一是憲法;二是法律。國務院各部委所的規范性命令、指示和規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規。但應注意的是,國務院根據人國人大授權而制定的有關改革開放的規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規,而是授權立法。⒋軍事法規。軍事法規是由最高軍事機關,即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軍隊內部。軍事法規的合法性依據有憲法和法律。我們把產生于憲法確定體制的軍事法規稱為自主性軍事法規,產生于法律授權的軍事法規為授權性軍事法規。從歷史上看,我國已經有最高軍事機關立法的傳統,目前的中央軍事機關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權。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為執行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范圍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地,并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因此,這種地方性法規又可以劃分為省級法規和大市級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立了多個經濟特區,其立法是一種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規。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規的特點是:⑴其立法依據不是一般政府的權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權;⑵立法機關只能是民族自治機關,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常委會;⑶其立法權限較大,可以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作出變通性的規定;⑷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生效,并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⒎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只國務院各部委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權限范圍內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在各部委管轄范圍內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它只是一種“準法源”或者是“參照性的法源”。地方規章是指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地方性規范文件。與部門規章處于同一個層次,也是“準法源”或“參照性法源”。另外,經濟特區的規章效力與一般地方規章效力相同,其內容僅限于經濟領域,經濟特區的規章可以與全國性的法律有所不同。⒏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的規定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現在通常被認為是法律淵源。國際慣例也是我國的法律淵源,這種國際慣例是在按國際法行為必須的或正當的信念下形成的。
二、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之弊端
⒈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的必然性[2]。中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國法律發展的歷史傳統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維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現:⑴從歷史上,中華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級的法的形式。盡管在歷史有過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過是一種例外而已。⑵從中國法律形式受外來法律形式影響來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國法為模式。而這兩者是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制定法為其主要形式的。大陸法系把制定法作為主要法律形式與中國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國人所接受。⑶解放后,中國的政治態度受蘇聯的影響,法制建設多以蘇聯為楷模,而蘇聯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從理論上講,新中國的誕生既社會主義在東方的勝利,也是中華民族擺脫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開端。中華民族以獨立的民族國家形式在世界出現,必然強調國家主權及國家權威,廢除帝國主義強加在中國頭上的不平等條約,特別是新中國的政權性質與舊社會的根本對立。因此,需要制定法鞏固國家政權,制定法便成為我國的主要法律淵源形式。⒉中國制定法法律淵源模式的主要弊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不斷地復雜化,使制定法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制定法的調整和社會需要之間產生了許多矛盾,這集中地體現出制定法法律淵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現在:⑴法律效力的滯后性與社會關系的相對超前性產生了矛盾。因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即起早、審議、討論、通過、公布等環節,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這時社會社會關系已經發生了變化,甚至是巨大的變化。而這些變化是制定法所無法預見的。另外,制定法是對以前法律實踐活動的階段性的總結,又是針對未來生活規范的預選設計,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現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對其制定后出現的新情況就失去了相當的針對性,制定法當然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⑵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與社會關系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由于制定法是對一定階段成熟的社會關系的階段性的總結,一經制定就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與不變性,因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進行。這些因素就導致制定法具有更強的靜態穩定性。相反的是,社會關系卻是不斷地發展變化的,而且是每時每刻都在變化,這種絕對意義上的變化性是與制定法的靜態穩定性產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極有可能造成的是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化是對制定法規范的公然違反。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與社會關系的具體復雜性的之間產生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種具有很強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為準則,它要對復雜的社會關系盡量地作出一定的規范,再由于語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點,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則規定,因而具有很強的抽象性。但是社會生活關系本身的復雜性,以及不斷地發展變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復雜性,也就個案的具體性體現,那么,這兩者的之間的矛盾就會產生一定的對抗。總之,制定法是不能解決這個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統一性與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之間的矛盾。我們知道,制定法是一種普遍性的行為規范,需要對各種具體的行為都要作出一定的規范,對他們都有普遍性的約束力,所有的社會成員必須一體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規定。可是,我國的地區差異很大,各地情況異常的復雜,尤其是沿海與邊疆地區的發展極不平衡,特別在文化、信仰、風俗、習慣等方面差距巨大。在這樣的不平衡的大環境下,適用具有高度一體化的制定法,而區分各地的具體情況。如果運用國家強制力來實施統一的制定法,勢必什么造成許多困難和其他的一些負效應的。
信訪處理機制弊端思考
社會轉型、經濟轉軌、各類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導致各類信訪活動劇增,尤其是到中央及其各部門進行走訪的人數逐年大幅度上升。盡管中央出臺了諸多措施,采取若干方法進行勸阻、限制,也相應修改了《信訪條例》,但仍無法阻擋這一發展態勢。來自全國各地的信訪大軍,每天流動在中央各部委之間,群眾集體訪、重點越級上訪、采取過激行為鬧訪等已嚴重影響了首都及部分地區的社會穩定,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成障礙。這固然有主客觀諸多方面因素,但筆者認為,現行信訪體制的弊端是形成這種怪現象的癥結所在。
目前信訪處理機制的弊端:
(一)專職機構(信訪局)的弊端。根據新《信訪條例》,各級政府下設的信訪局具體履行的職責都是基于“誰主管,誰負責”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而確定的。現代科層官僚體系中的一個政治常識和職業道德,它不僅是在權力和利益上,而且是在問題和責任上,屬于誰的職權范圍就應由誰來解決和承擔,多層官僚體系規定各自職責,彼此不能逾越。“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在縱向層面上要求問題在哪一級就由哪一級部門負責,不允許把問題上交、把矛盾激化;而在橫向層面上,則在黨和政府的不同機構之間進行明確的分工,進行職權分割和責任承包。這樣一來,作為專門從事信訪工作的各級信訪局,在實際運作中扮演的就是一個“第二郵局”的角色,“只分診,不看病”,形成推諉扯皮。
(二)信訪領導小組及聯席會議的不足。現行的各級信訪領導小組成員都由各級黨政領導擔任,往往是宏觀指導而不辦具體事項,客觀上為體現領導重視,每一事項都是那么幾個領導兼任,形成“糠多嚼不爛”,不少問題也就在“嚼不爛”中留下后遺癥。協調小組無職無權,解決問題主要靠會辦、協商,對無理信訪只能進行蒼白無力的思想說服,既不能定性更無法處理,或者一味地行政干預,通過會辦、領導批示解決若干本應由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嚴重干擾了法律的獨立,造成信訪不信法的惡性循環。在法律層面上,《信訪條例》對非法上訪處理的規定過于籠統,并且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銜接不緊,觸犯《信訪條例》的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實際工作中往往是信訪、治安分塊分條,各按各的辦,形不成合力。
(三)信訪責任追究制的“歧義”。過度的信訪責任追究機制,讓群眾誤以為出現信訪問題都是干部責任,不少群眾產生越級上訪有理,甚至以責任追究要挾干部為其解決無理要求,形成“鬧而優則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不正確氛圍。
(四)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的“無能”。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運行模式是在縣鎮及其以上信訪專職機構抽調法院、紀檢監察、勞動人事、民政、國土、司法、改制辦、建設、農工辦等單位人員駐點辦公、聯合接待,遇到哪類問題就由哪個部門調查處理,這方便了群眾,解決了專職信訪機構書面交辦為當場交辦,也明確了職能部門具體承辦人,但反映的問題仍回到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又回到了“誰主管誰負責,歸口辦理”的老路上。再說,抽來駐點人員并非單位層次最高的一把手,其處理權限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如果原主管單位能解決或能立即解決,一般情況下群眾不會到專職信訪機構信訪,所以僅從這一點看,調處中心除能化解一般性的能通過思想交流,消消怨氣的矛盾糾紛外,對稍大一點產生權益之爭的問題處理就顯得力不從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