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06: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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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病原微生物風險評估論文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下城區疾控中心的32個病原微生物檢測項目。
1.2方法
1.2.1評估內容
根據《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世界衛生組織等權威機構的指南,對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類、特性、來源、傳染性、傳播途徑、易感性、潛伏期、劑量—效應關系、致病性、在環境中的穩定性、流行病學特征,預防措施和治療措施,實驗室設施和設備,人員、實驗方法、危險材料、實驗器材、廢棄物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控制等要素進行風險評估。
環保局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工作,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環境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品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期間(自本辦法之日至20**年10月8日)**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平安奧運”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類依據衛生頒布的《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和第二類,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章組織管理
三、**省衛生廳成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省與人體健康有關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與協調指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地也要成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實驗室設立單位主管部門、實驗室設立單位要明確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和責任人,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職責落實。**期間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堅持一把手負責制,實驗室設立單位法人代表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
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畜牧局生物安全管理意見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的規定,為認真貫徹農業部《關于加強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農辦醫〔20*〕24號文件)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逃逸和擴散,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特制定本意見:
一、切實提高對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特別是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事關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事關公共衛生安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頒布以來,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和有關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強管理,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執行不嚴、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防范知識缺乏,甚至存在違法保存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現象。同時,有些地方獸醫主管部門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措施不到位,執法監督不嚴,對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夠。當前,我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各級獸醫主管部門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高度重視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強化安全意識,完善管理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嚴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
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是《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賦予獸醫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一是依法把好實驗活動審批關。要嚴格執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制度,未取得三級、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資格或者雖取得三級、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資格未經批準的獸醫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對從事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實驗活動的,或者從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病原分離和鑒定、活病毒培養、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動物接種試驗有關實驗活動的,必須經省局初審后,報農業部審批。
畜牧局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意見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的規定,為認真貫徹農業部《關于加強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的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逃逸和擴散,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特制定本意見:
一、切實提高對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特別是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事關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事關公共衛生安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頒布以來,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和有關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強管理,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執行不嚴、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防范知識缺乏,甚至存在違法保存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現象。同時,有些地方獸醫主管部門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措施不到位,執法監督不嚴,對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夠。當前,我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各級獸醫主管部門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高度重視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強化安全意識,完善管理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嚴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
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是《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賦予獸醫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一是依法把好實驗活動審批關。要嚴格執行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制度,未取得三級、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資格或者雖取得三級、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資格未經批準的獸醫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對從事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實驗活動的,或者從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病原分離和鑒定、活病毒培養、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動物接種試驗有關實驗活動的,必須經省局初審后,報農業部審批。
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工作,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環境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品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生物學實驗室安全教育研究
摘要:高校實驗室是高校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對于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生物學實驗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必然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有必要結合生物學實驗室特點,對進入實驗室者進行安全教育。為此,可圍繞實驗室環境、實驗秩序、實驗材料、實驗操作、實驗儀器設備、廢棄物處理等諸方面進行安全教育,以切實保障高校生物學實驗室的安全管理,進而保證高校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
關鍵詞:生物學實驗室;安全教育;高校
高等學校實驗室是高校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對于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高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2]。21世紀是生物學的世紀[3],許多與人類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的醫療、食品、健康等方面的問題最終必須依靠生物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得以解決[4]。因此,生物學課程在高校越來越受到重視,各種先進的生物學設備和試劑紛紛涌入實驗室,開設的實驗項目和課時數量也在不斷增加。但生物學實驗經常會接觸到各種生物病原體,有些病原體往往又具致病性,一旦泄露到周圍環境,或是感染實驗操作者,其危害將十分嚴重。例如,2011年,東北農業大學28名師生感染“布魯氏菌病”,提醒人們對進入生物學實驗室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非杞人憂天,及時預防、控制和消除生物學實驗室的安全隱患,對于保障高校師生的生命健康,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非常必要[5]。
1高校生物學實驗室的安全概述
1.1生物學實驗室的安全。生物安全是指生物技術從研究、開發、生產到實際應用整個過程中的所有安全問題[6]。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是指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條件和狀態符合或高于容許水平,以防實驗室人員、來訪人員、社區及周遭環境受到不可接受的損害,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的要求[7~8]。在生物學實驗中,除生物病原體外,往往還會用到很多諸如溴化乙錠(EB)、焦碳酸二乙酯(DEPC)、二甲基亞砜(DMSO)、二硫蘇糖醇(DTT)、過硫酸銨、苯酚、甲醛等生化試劑,這些生化試劑大多具有強揮發性、強毒性、強腐蝕性和致癌性,不僅使實驗操作人員處于毒性大、危險性高的環境中,而且對周邊環境的危害和影響更大。早在1993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就出版了《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以加強人們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認識。當2003年非典(SARS)席卷全球時,中國也發生了病原微生物感染危害實驗室安全的事件[9]。之后,中國對實驗室生物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視。2009年,農業部出版新版《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CB19489-2008),并于同年開始實施,對實驗室的生物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體系、組織、文件等也制定了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各大高校也隨之跟進,都制定了一系列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章制度,目的是教育廣大師生重視實驗室安全,促進實驗室的可持續發展。1.2生物學實驗室的安全等級。《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8233-2002)[10]和修訂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將微生物的危險度分為4級,即危險度1級、2級、3級和4級(表1)[11]。相應地,生物安全實驗室也分為4級,即1級、2級、3級和4級(表2)。其中,1級、2級實驗室是常見的生物學實驗室,而3級、4級實驗室必須通過國家的認定,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設,并頒發對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方可被允許對危險度等級高的病原微生物進行實驗。
2高校生物學實驗室的安全教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