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0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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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商事責任必要性

【摘要】商事責任體現了商事關系特點和商業交易的價值觀念。商事責任應該由法定機關按照法定的原則進行認定,在責任人承擔責任之后,還需要追究原始責任人的責任。商事責任對商事交易的發展有著極為顯著的作用,如果出現無法追責的情況,就會危及交易雙方的切身利益,打消其積極性,最終將會影響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筆者將在本文討論商事責任的必要性問題。

【關鍵詞】商事責任;商主體;原始責任;替代責任

所謂的商事責任是商主體違反商法規范時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主要涉及一方違反注意義務等違法情況。商事責任是法律明文規定,由國家專門機關進行認定和歸結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具有保障商事交易關系正常運行的作用。商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義務,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就應該承擔責任,使商事制度的約束力得以有效發揮。

1商事責任的制度邏輯

1.1商事責任的訴求。在商業責任中,直接針對的是商業社會不正規的商事關系,目的在于恢復正常的商業秩序,商法在可能損害商業利益的地方建立起商業關系,由此產生法律性質各不相同,商事責任的設置需要以商業關系為特點,追求不同的制度目標,運用不一樣的技術。1.2以預定商事功能為導向。商事責任是指因為故意違背或者不履行法定的第一性商業義務所引起的。在違反法律義務和合同義務或者有違法行使權利的情況下,商法為了平衡各方利益,穩定商業秩序,進一步分配更有約束力的第二性義務,也就是商事責任。責任是依據違法的行為產生和承擔的,在法律和道德審判中具有否定性,表現在對責任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上的剝奪。通過商事法律責任制度,迫使行為人或其關聯方受到制裁,并對他人進行救濟。商事責任制度的主要功能有:其一,商法對符合規定的行為進行了積極的評價,承認其合法性,并提供了法律保護。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否定評價,認定其違法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其二,由于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商事責任要求負責任人對受害者提供補償,以補償受害者的損失,這是其補償的功能;其三,商業責任是恢復受損商業關系和商業秩序的一種手段,這是其修復功能。

2商事責任體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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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費改稅的必要性

我國收費制度形成于80年代初,當時為增強國家行政管理手段,促進社會事業和經濟的發展,解決財政經費不足的問題,允許少數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初時收費項目不多,且大都納入財政管理。但隨著利益的不斷增大,一些部門鉆國家政策的空子,沒有收費權的單位想辦法擠進收費行列,有收費權的則想辦法擴大這種權力。而隨著各項事業的發展,財政經費越來越緊張,財政要供養的人員過多,入不敷出,就希望通過收費解決人員開支,這種情況更助長了收費的氣焰。在這種惡性循環下導致了目前亂收費、多頭收費、重復收費的不良后果。費改稅即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這項新的體制將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收費混亂的情況,減輕人民的負擔,推動經濟的發展。

一、費改稅加強了政府對國民收入分配的立體調節作用

收費導致了分配立體的混亂,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門化的格局。收費大量涌入國民收入分配領域,眾多部門以政府名義插足國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門、多頭分配,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資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權削弱的情況。據調查,收費養人的問題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費部門,70%的管理人員靠收費開支,工商部門、環保部門的65-70%的管理人員依靠收費開支,部門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職能被大大削弱。費改稅從此入手,界定了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能,拆廟趕和尚是收費改革的根本環節。

二、費改稅改變了以往混亂的收費秩序收費擾亂了分配秩序,是國家財政困難的主要癥結。

收費名義上是政府收入,但實際上收費的流向主要在預算外,大量收費必然形成對政府稅收和財政收入的擠占和分割。事實上由于以費擠稅,財政預算外資金膨脹的過程就是財政收入削弱的過程。在一些地方,收費種類和收費數額都已超過了地方稅稅種與稅收收入規模,這種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為,造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短缺的現狀。費改稅將歸還稅收收入的主導地位,確保國家財政收入,控制預算外收入的規模。

三、費改稅有利于減輕企業和農民等納稅人的負擔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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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職員必要職業修養

物業管理是一個服務千家萬戶的行業,直接關聯廣大群眾的日常生活和:作。因此物業管理人員是否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是否具備健康完美的職業修養,不僅關系到個人、企業和行業的形象,而且直接影響著社會關系的和諧與安寧。物業管理人員只有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念,培育良好的品行修養,才能勝任本職工作。

一、物業管理人員應當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

從行業規范要求角度,探討物業管理職業道德主要應包括的幾方面的內容:

1.守法經營。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經營活動,除企業從業人員需遵守公民的各項義務外,還必須遵守國家法律關于企業經營的各項規定。要真正做到守法經營。首先,要增強法律意識,認真學習法律基礎知識,深入理解并全面掌握物業管理的各項制度與政策;其次,要在工作實踐中認真嚴肅遵守各項法律制度,徹底杜絕輕視法律的僥幸心理。

2.誠信經營。關于誠信經營,應首先從認真、細致、實事求是、誠實信用地簽訂合同開始,并加強合同觀念,誠信履行合同。目前,由于我國物業管理尚處于起步階段,一部分物業實施了物業管理,還有一部分物業仍沿襲舊有行政管房狀態,保留了多年來的行政管房作風和習慣,不同程度存在輕視合同、缺乏誠信的現象,這是造成目前物業管理爭議不斷、投訴上升的主要原因;另外,有些物業管理企業輕視物業服務合同,不能做到質價相符,還有一些業主的合同意識也很差,只要求享受物業服務,不愿意承擔付費義務。

3.盡職盡責勝任本職工作。物業管理人員無論在什么崗位上,都應當樹立團隊觀念及服務理念。每個崗位從業人員都是企業的組成部分,都對企業承擔著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從業人員只有牢固樹立服務信念,才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不斷提升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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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必要共同訴訟研究論文

一、訴訟標的牽連型訴訟的現狀

根據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訴訟標的牽連型訴訟既可以分離訴訟,也可以合并訴訟,采用哪種訴訟方式,取決于原告的選擇。法院則傾向于鼓勵原告提起分離訴訟,以便使案件的處理更為簡單。然而,原告或者法院這種回避共同訴訟的觀念引發了訴訟經濟的滑坡和裁判矛盾的風險。下面的案例就是典型例子:原告是專利權人,發現被告甲在重慶擅自銷售專利產品,遂向重慶法院提起專利侵權之訴,法院認定甲的產品購自案外人乙,有合法來源,故無需賠償,但判決甲停止侵權。甲上訴主張其產品使用的現有技術A而非專利技術,但該主張未獲采納,二審維持原判。[2]半年后,原告又以乙和丙在上海擅自生產、銷售專利產品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訴訟。乙以現有技術B抗辯,獲得法院采納,[3]法院判決駁回起訴。原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4]于是,我們得到了一個令人費解的結果:被控侵權產品在上海制造、銷售都不構成專利侵權,但在重慶銷售構成侵權。可見,如何建立一種既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又盡可能地通過共同訴訟來解決訴訟標的牽連型訴訟的制度,成為了我們面臨的現實問題。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各國民事訴訟實踐采用了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1.擴張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在這種設計方案中,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適用范圍不再以實體權利可分與否作為標準,而是依據訴訟政策去考慮,即根據訴訟的具體利益來衡量是否采用共同訴訟。[5]采用流動化的視角,把統一裁判的必要和共同訴訟的必要予以剝離,假設出不必合一確定但卻有共同訴訟必要的訴訟,從而在解釋論上把不屬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案件誘導成共同被告的局面,進而開辟一條開放式的訴訟運營途徑。[6]

2.擴張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這種方案擴張了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適用范圍,采用的具體方式有兩種:“一是認為其他債務人可以援用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以對抗債權人,即反射效力;二是認為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為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所及”,[7]即既判力的擴張。在題述案例中,我們看到在未能實現統一裁判的情況下,重慶被告甲承受了事實上的不利益,故僅憑事實上的不利益就足以認為應該禁止分開辯論,從而引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結論。[8]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只有成為共同訴訟人才可以統一訴訟步調,因此會要求統一裁判。[9]

3.運用普通共同訴訟制度。這種方案背后的觀念是,訴訟標的牽連型訴訟并非必要共同訴訟。以連帶之債為例,它是獨立的數個債務,僅僅因為以同一利益的滿足為目而相互牽連,[10]故此類訴訟采用普通共同訴訟方式即可解決,如遇共通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則適用主張共通、證據共通、統一心證和統一裁判等規則,實現訴訟資料的統一,避免矛盾判決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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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療服務立法的必要性

本文作者:張銳朱昌蕙工作單位:四川大學華西公共衛生學院

1.全行業統一管理的必然要求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行業嚴重缺乏全行業的從業管理規范,缺乏統一而權威的法律依據。這種缺失不僅導致了多頭管理等各種問題,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秩序,更為嚴重的是阻礙了我國中醫藥事業的良性發展。統一而系統的管理規范,不僅有利于落實相關政策,更大的意義在于通過法律的形式進行制度化。因此,從全行業的角度進行立法很有必要,是實現對中醫藥相關行業有效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涉中醫藥服務領域專業性的內在要求。2.保障消費者身心健康的需要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行業屬于知識與技術密集型服務行業,雖然不是專業的醫療服務機構,但是由于會使用到中醫藥的相關知識、技術、方法、藥物等,而且從業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通常都要直接接觸人體,甚至涉及保健藥物的外用內服,對消費者的健康有著重要的影響。然而該領域在各項服務方面尚不規范,比如,不少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隨意向消費者提供相關醫療服務,如針灸等,給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帶來隱患。3.從業管理問題突出,亟待通過法律途徑規范管理(1)從業人員服務范圍模糊,服務內容混亂,需要立法明確和規范。涉中醫藥的非醫療服務種類繁多,我國對此沒有權威明確的法律法規來界定,比如現有管理制度沒有嚴格區分醫療服務從業人員、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從業人員和普通的保健養生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范圍,既不利于行業的良性發展,又給管理帶來了困難。據調查,在為數眾多的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機構中,從業人員服務范圍不明確,服務內容也較為混亂,推拿按摩、美容、浴足等不同工作隨意交叉,甚至還有部分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機構讓完全不具備中醫藥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草草培訓便倉促上崗。因此,有必要嚴格界定從業人員的服務范圍,保證服務的安全性和專業性。(2)管理主體不明,多頭管理混亂,需要立法明確和統一。目前勞動、人事、民政、衛生等部門及一些行業協會在某種程度上均參與了該領域從業人員的管理,同一行業的職業資格證書常常出現由多個部門頒發的情況。例如保健按摩師的職業證書,既可由勞動局頒發,也可由人事局和民政局頒發。各個部門在頒發職業證書的同時,也各自出臺了一些相關的職業資格管理規定。由于多頭管理,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整合,導致這些規定之間缺乏內在一致性、統一性,甚至出現相互矛盾的地方,管理呈現出混亂無序的狀況。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來明確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行業的專業管理主體,進行歸口統一管理。(3)從業人員專業知識缺乏,需要通過立法構建系統的培訓制度。據調查,54.84%的從業人員沒有在學校系統接受過中醫藥相關知識與技能的學習,只有39.0%的從業人員認為得到了較多或很多的技術指導。而且目前從業人員的培訓以短期培訓為主,大多由機構內部人員進行,培訓內容也主要是一些專業技能。從總體情況看,現有培訓制度尚不健全,缺乏統一的培訓標準,且時間安排也不盡合理,很難保證從業人員從培訓中獲得較為系統的業務知識與技術。系統的培訓教育是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水平的前提條件,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構建系統的職前培訓制度,規范培訓機構的管理。(4)從業人員資質混亂,需要立法來構建資格認定制度。目前,相關管理部門并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的從業資格管理,缺乏權威性的從業資格證書(頒發部門不統一、分級也比較混亂),導致從業人員資質混亂,職業素質良莠不齊,大量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充斥其中,與消費者發生沖突的情況時有發生,對行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4.行業發展的內在要求(1)從業管理立法有助于突破行業發展的關鍵因素。顧客和技術知識是行業發展的關鍵制約因素。調查數據表明,1/3左右的從業人員認為工作中最大的困難來自于顧客(溝通難和顧客少);1/3左右的從業人員認為最大困難在于技術知識的不足;另有從業人員認為最大困難在于收入低下、缺乏社會認可、員工管理等。因此,若能通過立法構建系統的培訓制度和認證制度,不僅有利于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而且也能增加整個行業的認可度和可信度,從而有助于突破行業發展的瓶頸,有利于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2)從業管理立法符合從業人員的訴求。調查數據表明,71.2%的從業人員認為從業管理立法是必要的,由于當前從業人員管理不規范,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比如,47.4%的從業人員沒有與其所在的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僅有31.6%的企業給從業人員購買了社會保險,而社會保險類型主要為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其他類型的社會保險則較少。

當前立法研究缺點和立法缺陷

雖然從業管理立法如此必要,且引起了一些地方政府和研究機構的注意,但是從目前已出臺的法律法規看,在立法研究和立法上都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一方面,目前立法研究主要集中在分行業管理方面,很少將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行業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研究;現有研究的重點也主要在探討行業的服務及技術標準,全面涉及從業人員的準入條件、資格認證、技能培訓、技能鑒定、管理制度研究非常欠缺。另一方面,從目前已出臺的法規條例和協會管理規定看,立法缺陷比較明顯,主要表現在:(1)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規定主要集中在服務標準、技術標準及對服務機構基本條件的規定,專門針對從業人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少;(2)涉及從業人員管理部分的立法重點主要是規范某一具體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沒有針對整個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缺乏共性;(3)目前法律體系的構成以地方法規和協會管理規定為主,中央政府出臺的相關規定不多;(4)相關法律法規以通用性規定為主,未明確區分涉中醫藥和不涉中醫藥從業人員的界限及一般保健服務與醫療保健服務從業人員的界限。

立法建議

1.國家在制訂《中醫藥法》時,可以授權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制訂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2.涉中醫藥行業在中醫藥方面需要一定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國務院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我國專業的中醫藥職能管理機構,對涉中醫藥行業負有全面的管理責任,因此目前以國務院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為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管理主體較為恰當。3.通過強化從業資格管理、從業行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嚴格區分中醫藥醫療服務從業人員和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從業人員的服務范圍,嚴格禁止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從業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但是允許具備中醫藥醫療服務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從事相應執業范圍的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工作。同時將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從業人員與從事保健養生的一般服務人員區別開來。4.實行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認證管理,提高從業人員準入門檻。建議從業資格證書統一由中醫藥行政部門頒發,中醫藥行政部門同時負有對持有從業資格證書人員的監管職責。同時規范從業人員的考核認證制度,強化職前培訓教育,明確申請職業資格的培訓要求;對技術人員從業資格進行分級管理,明確職業素質的層級差別。5.規范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從業人員從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包括規范涉中醫藥非醫療服務從業人員的服務操作規程、強化繼續教育制度、建立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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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立法的必要性芻議

本文作者:毛平工作單位:四川農業大學政治學院

現實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是解決當前思想政治教育內部堆積問題的根本途徑和方法

我國思想政治教育實效性差,普遍存在重要地位虛化、職能邊界模糊、管理體制不順、隊伍建設滯后、保障投入匱乏等問題。這些問題并非思想政治教育領域的新問題,而是長期存在又未能解決的老問題。究其原因,是我國思想政治教育缺乏權威性、穩定性、強制性的法律保障。解決這一問題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將思想政治教育納入立法軌道,通過法律強有力的手段來規范和調整,才能結束思想政治教育長期“軟化”的現象,真正提高其實效性。(一)重要地位虛化思想政治教育是關涉國家前途和民族未來的戰略性工程,國家多次強調其重要性。1980年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指出,“高等院校必須正確處理政治與業務、紅與專的關系,把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2004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強調指出“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項極為緊迫的重要任務”,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義,把‘培養什么人’、‘如何培養人’這一重大課題始終擺在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很多學校不重視,認為教學和科研工作才是重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可有可無。不少教育者,尤其是黨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責任淡薄,將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形式化”、“修飾化”,形成了“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尷尬地位。[2](二)職能邊界模糊現代社會發展的標志之一就是社會分工更加明確。對個體而言是角色分工,對群體而言就是行業分工。思想政治教育作為一項業務性、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在整個教育大系統中到底承擔什么樣的角色,發揮什么樣的職能,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標和任務嚴重錯位,思想政治教育組織異化為一般的黨建機構、文化機構、事務機構,工作混雜,事事參與,淺嘗輒止,工作力度弱化,工作實效不高,嚴重傷害了自身的發展。[3]思想政治教育職能邊界模糊的原因是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支持、規約、保障。因此,應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系統中的角色、工作目標、作用及其最終使命等等,從而明確自己的職能邊界和角色定位。(三)管理體制不順我國思想政治教育的領導體制一直是一個多渠道、多層次的系統,這種“黨委統一領導、黨政群齊抓共管、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齊抓共管的模式一方面可以整合全社會的資源,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強大合力,但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導致思想政治教育的領導和工作主體不明、職責不清、工作不到位等現象,制約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的開展,影響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效性。如果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思想政治教育的領導和工作主體對象、職責范圍,使思想政治教育責任到人、權利到位、利益落實,就能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感受到強烈的責任感、利益感和使命感,促使他們真抓實干,創造強勁有力的工作局面。(四)隊伍建設滯后思想政治教育隊伍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的組織者、協調者和管理者,在整個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的最終效果與他們有著直接的關系。但目前這支隊伍卻存在著工作待遇差、工作壓力大,缺乏責任心和情感投入,教育效果不佳等問題。要使這種情況從根本上得到改觀,需要通過法律來安排他們的權利與責任。首先,賦予廣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要的權利,如必要資金支配權、收集信息權、與工作對象同步受獎權、與其他專業性工作的平等待遇權等。其次,為他們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因為沒有責任的權利只能是形同虛設。責任的設定是一種壓力傳導機制,促使他們必須去做好工作。對責任的設定應針對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責任規定,但總體而言,必須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4](五)保障投入匱乏完善投入保障機制,是促進思想政治教育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課課程建設、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基地建設、平臺載體建設,加強學生社會實踐、校園文化建設、心理健康教育、畢業生就業指導等各項工作,均需要提供必要的經費投入和保障。但從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經費投入的整體情況上看,存在著地區不平衡、校際不平衡、投入隨意性等問題,與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地區、學校負責人對思想政治教育重視程度的認識緊密相關,而與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地位、作用、任務不相稱。因此,通過思想政治教育立法來確保思想政治教育經費在教育經費中的合理比例[5],相對固定投入保障,對于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投入保障機制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未來的發展: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是思想政治教育科學化發展的保障

(一)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是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科學發展的長效機制現代教育的發展歷程實際上是一部教育立法史。近百年來,教育逐漸發展成為一項規模最大的社會事業,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國家加強對教育發展的直接干預,更有效地發揮國家管理教育事業的作用。如果沒有具有強制作用的法律的支持,教育的國家化,特別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國家化是很難完全得到落實的。憑借立法來實現國家對思想政治教育的落實,是其走上現代化的一個標志。由于歷史的原因,思想政治教育從創建之始就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為其存在、實施、資源供給、作用提供充分的依據和保障,也未能形成一套完善的傳授體系。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如何發揮應有的作用、重要地位如何體現等問題都促使我們思考,如何建立一套長效機制來保障其穩定發展。(二)思想政治教育立法可以促進思想政治教育科學研究的繁榮發展思想政治教育立法與促進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發展存在密切聯系。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學科要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的基本規律,這些研究成果可為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提供決策依據。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立法過程,本身可視為一種廣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動,成為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研究對象,從而開拓研究視野,豐富研究領域,推動學科的繁榮。長期以來人們對“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門科學”提出質疑。所幸的是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學化問題不斷得到重視。2005年,馬克思主義理論一級學科建立,思想政治教育作為馬克思主義理論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之一,“初步形成了以論、史、原理、方法論為基礎的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結構體系”。[6]從立法的角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應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環境的一個新的方向和新視角。(三)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是一項關涉思想政治教育長遠發展的重要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法立法是其科學化的重要保證。推進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是歷史和現實給廣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出來的一項嶄新的課題。法律是一種穩定的制度要求,未經特殊主體和特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和變化。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把思想政治教育活動上升為法律的調整對象,使它的運行和變動獲得一種穩定性支撐,避免了在政策調控下容易因社會形勢的某一小變化、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而頻繁改變的風險,從而獲得一種長效的機制保障。因此,推進思想政治教育立法,將有助于從根本上保證思想政治教育的規范化發展,這在當前教育法治化的大背景下,有著極其深刻的必要性。當然,推進思想政治教育立法是一項關涉思想政治教育長遠發展的工作,僅靠少數人的努力是無法勝任的,必須依靠學術界的共同重視,共同關注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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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給救援者以必要的救援

汶川地震,揪動人心。不斷刷新的傷亡數字令人感傷,我們多么希望:傷亡數字就停止在這一刻———我們將目

光投向四川災區的同胞,我們期望以最快的速度推進人道救援,為罹難者祈禱安息,為受傷者默念平安。這一刻,汶川不孤單,四川不孤單,受災同胞不孤單。心系災區,我們不停在問:救援隊伍到哪里了?救助了多少受災者?救助工作遇到了多大的困難?

但是,當救援者用雙手扒開鋼筋水泥的廢墟,當搶險官兵徒步奔跑在險峻的山路上,我們也當意識到:如此高難度、高風險、高強度的救災搶險工作,絕不可能一兩天、或者三五天之內完成,奔赴救援前線的兄弟姐妹,不管是來自部隊、交通部門、通信部門,還是醫療衛生部門、社會工作組織等等,他們不是機器,不是超人,也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我們在關注廢墟下待救生命的時候,也請把鏡頭聚焦于他們疲累的身心、憔悴的容顏。別忘記給救援者以必要的救援。

首先是要給救援者以體力救援。滿目瘡痍和廢墟,到處是被沉重堅硬的水泥瓦礫禁錮的人們的呻吟和呼救,由于交通完全阻斷,沒有吊車、沒有挖掘機,嚴重匱乏大型救援機械工具,救援隊伍往往連續多日未能充分休息,高強度、高壓力的體力勞動帶來生理疲勞,這個時候,應該及時給救援隊伍補充高能量的食物與水源。讓人心疼的是,眼下不少救援官兵還只是靠純凈水維持體力。這個時候,需要專業營養師給救援隊伍補充體力提供建議和主張,救援物質里應該細分出施救者的“蓄能”部分。同時,應更加注意救援工作中的統籌安排,優化人力資源的配置,合理安排好強度梯隊,盡量給每個救援者以必要的休息時間。

其次,災區地形復雜,未知的風險,以及在安撫受災群眾等工作中大量的情感付出,也使得救援者很可能出現心理枯竭的癥狀,因此,給予他們必要的心理疏導和情緒調節也很重要。心理疲勞不僅直接影響工作效率,甚至還會出現神經衰弱癥狀。每個身邊人都是他們最好的心理疏導員,一個微笑,一句問候,一次幫助,都可以承載著濃濃的親情與暖意,傳遞出和衷共濟守望相助的溫情信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在給予受災群眾心理救援的時候,不能忘了留給救援者必要的份額。關注救援者的身心狀態,也是為了更好地救助受災的群眾。給予救援者必要的各種救援,才能真正打贏賑災救災這場艱巨的戰役。多難興邦,科學、高效、可持續的救援工作,必將大寫著民族精神與國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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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留的現實必要性探索

摘要: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故又稱為極刑。但是,隨著人文主義的興起和人權運動的發展,生命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尊重,使得死刑的存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質疑,廢除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然而,對于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來說,由于社會矛盾復雜,以及受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本文認為死刑的存在還有其現實必要性。

關鍵詞:死刑存廢必要性

死刑又稱為生命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從而達到維護社會安定的刑罰方法。但是由于死刑剝奪的是人之最寶貴的權利——生命權,因此人類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隨著對死刑認識的不斷深化,死刑的正當性受到了懷疑。因此,死刑的存廢在我國法學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論,筆者也不揣鄙陋,試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來論述死刑存在現實必要性。

一、廢除死刑的思想及實踐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會的同態血親復仇,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死刑被廣泛地使用著,成為階級社會統治者的重要工具。進入近代社會后,隨著人文主義思想的興起,死刑開始受到質疑。1516年,英國思想家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首次提出廢止盜竊罪的死刑。孟德斯鳩認為:“對于自然給予我們的領導人類的手段,應該謹慎地使用。”①著名法學家邊沁也認為:“死刑幾乎永遠是一種不必要的或沒有效果的權宜之計。對于那些使用輕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沒有必要的;對于那些把自己作為一個對付絕望的難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無效果的。對于每一種犯罪都用死刑來懲罰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個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蟲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懼一樣。”②

18世紀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闡述死刑的弊端及廢除死刑的理由,從而拉開了死刑存廢之爭的序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運動的發展,要求廢除死刑以拯救作為基本人權的生命權的呼聲日益高漲。尤其是國際人權運動的加劇和諸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實踐,使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刑罰改革的先導,并將是否廢除死刑作為衡量各國或地區人權狀況的重要因素。聯合國大會1989年12月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書》明確指出:“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在本協議書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死刑廢除論已成為時代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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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藥學服務必要性研究

摘要:現代藥學已經進入到了新的藥學服務階段,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科學水平的提高,民眾對社區藥學服務的需求度與日俱增,但傳統的社區藥學服務在發展中出現的瓶頸制約了發展。隨著“互聯網+”的產業變革開啟,利用互聯網高效、信息豐富的特點,發展基于互聯網的社區藥學服務優勢明顯。本文從社區藥學服務現狀及基于互聯網的社區藥學服務優勢兩個方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社區藥學服務;互聯網;必要性

現代藥學的發展從最初局限于保證藥品供給的傳統階段,到以合理用藥為目的的臨床藥學階段,再到現在以人為中心的藥學服務階段,其發展歷程反映了“以人為本”的宗旨,也是科學發展和藥學技術進步的結果。藥學服務是指藥師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向公眾(包括醫護人員、患者及家屬)提供直接的、負責任的、與藥物使用有關的服務,以期提高藥物治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1]。藥學服務的出現旨在改善和提高人類生命質量。近年來,由于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隨之推進,以社區為載體的社區藥學服務在維護社區居民健康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顯,逐步受到關注。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水平的提高,民眾對社區藥學服務的需求度與日俱增,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社區藥學服務起步較晚,存在一定發展瓶頸,導致民眾需求度和服務提供之間存在不平衡關系。借助于“互聯網+”的新興融合發展模式,利用互聯網高效、共享等特點,基于互聯網的社區藥學服務有利于進一步平衡供需雙方的關系,優化社區藥學服務結構,進而推進公共衛生資源更高效地使用。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基于互聯網的社區藥學服務必要性進行探討。

一、社區藥學服務現狀

社區藥學服務屬于公共衛生服務領域的一部分,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藥學服務這一概念并在大型醫院開始實施,起步較晚。以社區為載體的社區藥學服務伴隨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隨之推進,重要性日益凸顯,但是總體而言仍處于探索階段。(一)開展社區藥學服務體系逐漸完善。社區藥學服務的開展主體逐漸由最初的大型綜合型醫院逐漸過渡到以社區衛生醫療機構與綜合型醫院為主,零售藥店、相關企事業單位院校、各類媒體為輔的主體實施群。各主體分工協作,發揮各自優勢,在社區藥學服務的持續性、滲透性、專業性以及有效性方面發揮了很強的能動作用。服務主體日趨豐富的同時,服務模式以及服務內容也在逐漸完善。根據社區藥學服務對象多為常見病、慢性病、老年病、長期用藥患者及健康意識較高的居民這一特點,將社區藥學服務定位于醫院藥學服務的延續[2],將終生藥學服務作為方向。服務內容也從過去局限性的藥品提供、處方審核擴展到用藥教育、用藥咨詢、合理用藥宣傳、以及基于社區民眾的調研和探索研究。(二)社區藥學服務發展中的瓶頸。盡管社區藥學服務已在近幾年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發展中仍然存在一系列制約瓶頸。1.政策因素。社區藥學服務伴隨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隨之推進。盡管在體系及架構上形成了一定獨立的體系,但是一些政策傾斜方面,諸如社區藥學服務在醫療體系中的地位、服務體系硬件擴充、社區藥師待遇、繼續教育、專業提升等仍需進一步細化,以促進社區藥學服務的更好發展。2.觀念因素。由于傳統醫療衛生體制影響較為深遠,藥學服務長期處于一種從屬于醫學服務的地位,很多大眾的觀念是生病吃藥找醫生,對社區藥學服務、社區藥師基本沒概念。北京市4個社區年齡≥60歲484例老年人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21.11%的老年人表示曾接受過藥師指導,絕大多數老年人的用藥信息來源于醫師,有問題咨詢藥師的僅有15例[3]。公眾對醫藥健康服務的需求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日趨增加,但是出于觀念和意識概念的缺失,導致需求度無法恰當對接服務主體。另一方面,以前藥學工作的模式是傳統的以提供藥品為主的階段,現在進入到的藥學服務階段,要求“以人為本,以病人為中心”。除了以前常規性的藥品保障,還涉及用藥教育、咨詢以達到安全合理用藥目的,專業性要求更高。這就要求藥學工作人員與時俱進,從主觀上改變思想觀念從而改變工作模式,積極提高自身素質。但是事實上,很多工作人員自身的觀念都依然停留在傳統藥學服務階段。3.資源因素。社區藥學服務的體系由多主體結合而成,包括以社區醫療機構為主、綜合型醫院、零售藥店、相關企事業單位、院校為輔。但是我國以前長期存在的醫療活動以綜合型醫院為主的醫療體系結構造成了民眾的就醫觀念,有病就找綜合型醫院。再加上社區醫療機構起步晚,硬件設施相對落后、醫療人員專業性不強等因素,進一步導致民眾對社區醫療機構信任度不夠。導致綜合型醫院人滿為患、社區醫療機構門可羅雀。長期的患者資源不均衡,又會進一步加劇醫療機構本身硬軟件資源的不均衡,最后形成惡性循環。除此之外,很多慢性病患者、康復患者在就診的綜合醫院里有大量的就診數據等信息資源,這些信息也無法共享,限制其利用,對后續社區藥學服務提供用藥監護與指導影響也頗大。

二、基于互聯網的社區藥學服務優勢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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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入憲必要性研究

摘要: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權越來越受到全球各國的關注,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環境權納入國法律乃至憲法中予以保障。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其文本中對環境權予以明確的規定,將對環境權保護法律體系的構筑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產生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將從構筑環境權保護法律體系的視角來探究我國環境權入憲的必要性,進而對環境權的憲法保障現實價值予以解析。

關鍵詞:環境權;法律體系;必要性;生態文明

一、環境權的產生與發展

人類的任何生產活動,都是利用資源、改造環境的過程,都在產生不同程度的環境問題。震驚世界的“八大公害”徹底點燃了民眾捍衛環境安全及生存權利斗爭的怒火,人們為爭取清潔、良好的生活環境而提出了公民環境權。美國密歇根大學教授約瑟夫•薩克斯在1969年基于“公共信托”理論,率先提出公民享有環境權的觀點。此后,環境權的理論和立法實踐工作均取得了長足進步,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逐年為更多的國家憲法和法律所確立。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在1972年指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該宣言被視為環境權在全球范圍內被認可的基礎。截至目前,全球的191個主權國家當中,已經有140個國家將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納入憲法文本,有86個國家在本國憲法里已經明確規定環境權,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數字還將不斷增加。

二、環境權的含義及性質

(一)環境權的含義。將環境權的本質含義界定清楚,是環境權納入憲法的前提。國內諸多環境法研究者下過環境權的定義,有學者主張:“環境權是指公民享受良好的、適宜的自然環境的一種權利。”有學者認為:“環境權就是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健康的環境中,合理地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包括獲得良好環境的權利以及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還有學者主張:“環境權即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享有在良好和適宜其健康的環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一項基本權利。”雖然學者們對“環境權”的概念認識有細微差別,但對環境權是客觀存在的認識是一致的。筆者主張,環境權指的是公民享有的在適宜其健康的環境當中生存、適度合理地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一項權利,以及負有使生態環境資源免受惡化的一項義務。環境權不應只是人的一項實有權利,它也應當是一項應有義務,人們在享用環境帶來的利益的同時,勢必應負擔相應的環境保護層面的義務,這是環境權概念的應有之義。(二)環境權的性質。1.環境權是社會性權利。從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體系上分析,公民的權利類型大致分成四種:①經濟性權利;②政治性權利;③文化性權利;④社會性權利。從環境權的概念上分析,把環境權歸入社會性權利類型更為合適。社會性權利是指:“以社會全體成員的公共利益為核心的一項權利,它蘊含著豐富的內涵,其表征著社會全體成員的普遍性利益、共同的利益繼而維護著整個社會的和諧。”對比其與環境權的定義我們可以很自然地看出,公民的環境權與憲法上社會性權利在歸屬上有著內在一致性。2.環境權是生態性權利。環境權發揮著保障環境的生態價值的作用,護衛公民對于生態性權益的享有本身是環境權概念里蘊含的內容,因而,環境權應作為一項生態性權利而且也應當是一項生態性類型的權利。再三強調:“我們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可見,生態文明理念也要求我國的環境權不只是為保護經濟利益,更要為生態利益而服務。3.環境權是復合性權利。環境權既是公民的一項應有權利,也是公民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權利與義務的復合性是環境權的又一性質。如果過分強調公民享有的環境權利而對其負有的環境義務視而不見,必將導致環境權不能有效實施和實現的困窘。因而,環境權是一項集權利和義務于一身的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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