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13: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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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稅收制度分析

[摘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態資源破壞加劇,環境污染嚴重,生態補償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生態補償財稅政策是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財稅視角考察生態補償的路徑,應進一步完善生態稅收制度;構建多層次的生態補償財政分擔體系;建立財政補貼、財政投資有機融合的財政補償機制;完善生態補償財稅政策的配套措施;建立基于市場經濟背景下的生態補償機制,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生態補償;財稅政策;路徑分析

生態補償最早是一個自然科學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生態補償作為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經濟手段,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開始出現并逐步成為環境政策的一個重要領域,其核心內容是生態保護外部成本內部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改善、維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調整相關利益者因保護或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產生的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分配關系,以內化相關活動產生的外部成本為原則的一種具有經濟激勵特征的制度。

財稅視角下的生態補償涵義更加廣泛,其政策涵義是一種以保護生態服務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目的,運用財政稅收手段,調節生態保護者、受益者和破壞者經濟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財稅政策是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從財稅視角下考察生態補償路徑,有助于拓寬生態補償的理論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態補償與生態稅收政策

生態補償資金籌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態稅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來源。借鑒國外先進的生態稅收建設經驗,完善生態稅收政策,建立與生態補償機制相適應的生態稅收體系,是稅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經濟、社會、環境和諧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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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對人權保護的日益重視,行政補償制度也愈加受到學界的關注。在我國,行政補償雖已有多年的法律實踐。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它的實踐并沒有相應成熟的法律理論支撐,更沒有構成一個較為完善的行政補償法律制度,使之難以適應現代法治建設的發展需要。這種情況下,對行政補償制度進行研究,促進行政補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課題,具有著深刻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從“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入手,闡述了行政補償制度的基本問題。針對我國行政補償方式不夠靈活多樣,具體補償程序和救濟程序不健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典的缺失等問題,提出從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典;提高行政補償執法能力;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三方面來完善我國行政補償制度。

關鍵詞行政補償基本問題缺陷完善

引言

2006年3月初,網上開始流傳一個帖子,題目是《史上最牛的釘子戶》,內容是一張圖片: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著一棟二層小樓,猶如大海中的一葉孤舟。據調查,事件起源于1993年。那一年,楊家木質結構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吳蘋獲準在原址重建起現在這棟小樓。然而,楊家的房子還未干透,鶴興路就張貼出拆遷公告,宣布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南隆)為拆遷開發商。從當時的照片看,楊家新翻修的房子在眾多棚戶房中格外醒目。但對于鶴興路上那些長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們來說,拆遷無疑是有吸引力的。然而,由于資金原因,拆遷卻一直沒有動靜,且一停就是11年。直到2004年,重慶南隆與重慶智潤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智潤)簽署聯建協議,后來,重慶正升加入,成為該項目法人。動遷從此重新啟動。該項目的拆遷補償方案有現房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吳蘋選擇了房子。由于開發商一直不同意吳蘋原地安置的條件,雙方沒有正式協商。之后,通過一戶戶談判做工作,其他拆遷戶都接受了安置方案。到2006年9月份,整個鶴興路上只剩下吳蘋一家。從2006年9月14日到2007年2月9日,吳蘋和開發商進行了三次協商,都沒有達成協議。在持續近一個月的對峙之后,被媒體稱為“史上最牛釘子戶”的重慶市楊家坪舊城改造項目拆遷對象楊氏夫婦,在當地法院的主持下與拆遷方最終達成協議,建筑物順利拆遷。這就是最牛釘子戶事件的始末。

此事雙方已僵持了32個月,一經媒體爭相報道,在社會上立馬引起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有罵開發商的,有罵“釘子戶”的,有聲援“釘子戶”的,有罵政府無能的,有罵法院判決不公的。莫衷一是,不一而足。筆者以為,先不論事件各方主體本身的對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此事件至少存在一下幾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1)、城市房屋拆遷是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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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行政征用補償制度

摘要:從理論界有紛爭的行政征用展開,著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補償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國行政征用補償制度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行政征用行政征用補償

AnAnalysi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System

Gaoling-hua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Abstract:Beginningwiththe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indisputeinthetheoreticalcircle,Ianalysethecharacteristicsandshortcoming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ndproposesomesuggestionsonperfectingourcountry''''s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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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行政征用補償制度

一、對行政征用行為的概述

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補償制度,本文先行對行政征用作一闡述。我國學術界對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廣義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調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種類型,認為行政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體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的單方行為論文。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國家通過行政主體對非國家所有的財物進行強制有償的征購和使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用上。此外,還有國家對文物的強制征購,行政機關對船只的強制租用等。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出于公共目的,為滿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強制轉移相對人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并給予合理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④筆者認為,上述前三種觀點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為的實質,但各有缺陷。第一種觀點把行政征用作為行政征收的一種,實際上以字面表述、而不是以本質內容來歸類。行政征用與行政征收有共同特征,如:公共目的性、強制性、法定性、可訴性。但他們的不同之處更加顯而易見:行政征用是有償的、相對人是不可預知的,而行政征收則正反之。另外,上述三種觀點中行政征用法律關系中客體的范圍較窄。行政征用的對象非常廣泛:包括物,⑤智力成果⑥以及勞務。筆者比較贊同第四種觀點。此觀點從本質上對行政行為進行定義,比較全面的闡述了其特征。

二、行政征用補償制度

行政征用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征用行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補償責任的制度。其本意在于“對于因公益之必要,經濟上蒙受特別犧牲者,為調節之補償,以實現正義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為私有財產與公共利益之調和”⑦行政征用補償的理論基礎有多種,特別犧牲說⑧逐漸占主導地位。該說認為,國家本來有使人民負擔義務的權力,人民有服從國家命令的義務,但如果是特定人承受了并非一般的負擔而受特別犧牲時,國家應給予補償,這合乎正義公平的原則。行政征用補償是行政征用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其立法水平、執行狀況直接決定了行政征用制度的成功與否。我國有些行政征用制度常因補償內容的不易執行而有淪為一紙空文的危險,⑨便充分說明了行政征用補償的重要性。

(一)、行政征用補償的特征

第一、政征用補償是由行政主體合法的行政征用行為而引起的。這與由違法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賠償不同。這是對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剝奪權利或被限制權利者的損失補償及利害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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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分析

一、家務勞動的歷史溯源

我國古代宗法倫理觀念對婚姻十分重視,其中西周時期關于家庭倫理的法律思想,一直影響著往后朝代的婚姻生活制度。例如:周禮規定的“三不去”,主要是指解除婚姻時有以下三個條件之一不能休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其中第二條是指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第三條是指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后來富貴了不能休妻。從“三不去”的條件可以看出,妻子侍奉公婆和丈夫同甘共苦,妻子對家庭的付出在歷史上得到肯定和認同。由于我國自古以來是農耕社會,勞動分工表現為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儒家思想的“夫為妻綱”,夫妻關系是以夫為主,妻為從。綱皆取于陰陽之道。具體地說,夫體現了天的“陽”面,妻體現了天的“陰”面;陽永遠處于主宰、尊貴的地位,陰永遠處于服從、卑賤的地位②。在古代社會夫權的統治下,統治者企圖把封建等級制度神圣化為宇宙的根本法則。受儒家思想的影響,男尊女卑在家務勞動中表現為妻子是要主動且毫無怨言地承擔一切家務勞動,并且以此為道德標準衡量主婦的美德。綜上所述,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因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性和歷史封建等級觀念的桎梏,家務勞動是分配給妻子的,對丈夫則是無此要求。

二、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現狀分析及存在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斷提高,現代女性就職工作的人數不斷增多,傳統的女性人數不斷下降。為了提高生活質量,許多家庭夫妻倆都外出工作,以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特別是“二胎”政策實施后,誰來照顧孩子?此時,不同家庭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如下:第一、妻子辭工回家帶孩子,雖然家庭收入減少一份,但妻子照顧幼兒更能增加親子感情,言傳身教對幼兒的教育有良好的影響。第二、妻子在休完產假后繼續工作,雇傭保姆照顧孩子。即使妻子是第二種選擇,但既要工作又要兼顧家庭,她們的工作時間無限延長,白天上班,晚上帶小孩,周未做家務,還要輔導大孩作業。在“二胎”家庭,妻子日夜都在為家務活動操勞,此時,如果丈夫工作之余打下手,幫忙做下家務活,對于妻子來說,不但事實上減少了負擔,而且心理上也有慰藉,覺得不是自己一個人在戰斗,為了家庭妻子更愿意付出。丈夫的體恤和幫忙,不但能增加家庭和諧度,而且提高家庭幸福感。假如,丈夫對家務勞動不聞不問,會挫傷妻子的積極性,影響夫妻關系。嚴重來說,可能會引起妻子的產后抑郁癥,這樣的結果往往是后患無窮的。我們作為家庭的組成人員,應該密切關注家人的健康狀況,主動分擔家務勞動,減輕貢獻方的工作量和壓力。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女性家務勞動相對于男性負擔較重。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組織實施了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受訪的72.7%的的已婚者認為,與丈夫相比,妻子承擔的家務勞動更多,其中女性高于72%,男性低于16.0%,從而得出結論“女性家務勞動負擔較重,平衡工作和家庭需要社會支持”③。女性在外要面對工作的壓力,在內要面對家事的繁瑣,身心都會感到疲憊,如果長期處于壓抑的狀態,會影響身心健康。(二)法律保障不到位。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此法條雖然彌補了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空白,但還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法條規定只有在夫妻分別財產制時才適用。但現實生活中我國夫妻很少采用分別財產制,這導致了法律適用的前提缺失。其次,法條規定只有在離婚時才能提出家務勞動補償。但家務勞動是貫穿于婚姻締結后組成家庭的始終,不是在離婚時才突顯家務勞動的價值。這縮小了家務勞動補償請求的范圍和時間。再次,家務勞動補償的計算方式缺失。“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務勞動是家庭內部的私隱,做了什么,不做什么,當事人也很難舉證,何況局外人不了解個中事由的來龍去脈,法官也難以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決。

三、完善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意義

(一)平衡夫妻利益。古語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意思是不擔心分的少,而是擔心分配的不均勻,不擔心生活貧窮,而擔心生活不安定。這種思想對后代人的影響甚大,甚至成為現代人的社會心理。這里的“均”,不是簡單平均,而是各得其分,是在公正的分配制度下個體所分配的份額。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完善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二)肯定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馬克思談到了商品價值量的問題:“那么,它的價值量是怎樣計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價值的實體’即勞動的量來計量。勞動本身的量是用勞動的持續時間來計量,而勞動時間又是用一定的時間單位如小時、日等作尺度。”④由于家務勞動具有隱性的特征,家庭成員做多做少不影響外界事物,但是直接影響家庭內部的日常運作。完善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考慮了人力成本、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帶來的經濟效益,肯定了個人的勞動時間,表明了個人的勞動價值。(三)維護家庭穩定。隨著我國普法的深入,男女平等的意識越來越高。完善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于負擔家務勞動多的一方提供法律支持,不僅可以平衡夫妻雙方的利益,而且督促參與度少的一方承擔家務勞動,有利于夫妻間的分工合作,增強家庭內部的凝聚力和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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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

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爭議的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爭議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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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征收集體土地管理,保障各項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一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組織協調。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五條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按照被征土地的區位確定。具體標準根據國家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的有關規定另行。

自征地協議簽訂后,農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賣土,依據《土地法》有關規定,按實際取土量和土方市場價核算費用,從征地補償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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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

《**市生態公益林補償辦法》經**年8月28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8月28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年10月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發揮生態公益性作用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四條本市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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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所引發的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由爭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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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補償征收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后,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第四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五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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