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性收入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2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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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詞典:財產性收入
新華網北京10月16日電中共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引起了與會代表的關注。那么,什么是財產性收入,這背后蘊藏著什么含義?對這個涉及到“居民收入”統計的術語,新華社記者就此連線了國家統計局有關部門的專家。
國家統計局城市司住戶處處長陳小龍表示,中國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潛力很大。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投資渠道的拓寬,百姓財富的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在這幾年增速非常快。預計2007年的速度會更快。“財產性收入快速提升,將是一個大趨勢。”
據介紹,“財產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陳小龍說,現在統計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構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別是:工資性收入(工資等)、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大約占到70%左右。財產性收入占比位置較小,占比大約在2%左右。
測算來看,2006年,中國內地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40多元人民幣。“雖然基數小,但是發展潛力很大。”陳小龍說:“拿這兩年來說,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為19.7%,2006年增幅為26.5%。”(記者張旭東、劉錚)
農民財產性收入分析論文
1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現實意義
一般來講,居民收入來源可分為工資性收入(比如工資),經營性收入(比如商業買賣行為收入)、轉移性收入(比如養老金)和財產性收入。通常,工資性收入可以維持日常生計,轉移性收入可以降低未來養老風險,經營性收入可以較大幅度提高生活水準,而財產性收入則是不斷開發個人財富的源泉。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在《物權法》通過的同時,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第一次將收入和財產聯系起來。歷來,我國政策提法均是針對提高我國居民動態財產——年收入,而忽略了居民的靜態財產。但是,影響居民生活水平的絕大部分是居民的靜態財產。提高財產性收入的前提是提高居民的財產,這是比提高收入水平更高的目標。因為,只有收入的節余,才可能形成財產,從而形成財產性收入。
(2)為進一步完善和改革社會主義分配方式打下基礎。過去,我國一直將勞動視為創造社會財富的唯一方式,從而忽視甚至打擊了資金、技術、管理等非勞動因素對社會財富的影響,財產性收入和“不勞而獲”和“剝削”劃上了等號,這顯然是不科學的極端的做法。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表明居民家庭通過已經擁有的財產而不是通過直接的勞動就可以獲得收入。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股票和基金投資收益和房產收入等。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還體現了平等保護物權、鼓勵多種要素參與分配,從而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讓更多的人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2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特點
(1)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絕對數過于低下,這顯示提高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任務艱巨而復雜。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100.5元,這距離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差距很大。
居民財產性收入比較論文
摘要:由于城鄉居民整體素質差異大、持有的財富量相差懸殊以及制度安排上的“城市偏向”等原因,導致了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差距明顯。本文認為,只有提高農民整體素質,轉變投資觀念;增加農民的財產存量;掃除制度障礙,拓寬投資渠道;并加強宏觀調控,發揮財政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職能,才能縮小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差距,最終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關鍵詞: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比較分析措施
自從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以來,居民財產性收入已被全社會廣泛關注。盡管有學者認為我國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占年收入比重較小,而且財產性收入結構不合理,來源渠道單一,但在不同的群體和區域,財產性收入的差距是巨大的。如薛玉琴認為,農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明顯低于城鎮居民,在不同收入群體和區域上存在顯著差異。本文試對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進行比較分析。
一、我國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現狀比較
1.農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與城鎮居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相比,在絕對數上有很大差距。如表所示,居民財產性收入最低的1997年,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3.61元,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則為124.39元;最高的2006年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00.50元,而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則達244.01元。觀察表,只要粗略一算就可知道,城鎮居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絕對數一直是農民的人均財產性收入的兩倍以上,差距最大的1997年甚至達到5倍多。
2.從增長速度看,自從2003年以來,我國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慢于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如2003年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29.74%,而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32.18%;2006年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13.63%,而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則高達26.49%。由上可見城鎮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有加速增長的趨勢,而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長放緩。
法學的財產性收入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學;財產性收入;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財產性收入是十七大報告的新提法。從法學視角看,財產性收入主要來源于投資、借貸、租賃和行使用益物權產生的收益關系。分析法學上的財產性收入的四種收益關系,有利于通過憲法原則性規定和商法、民法和物權法的具體規定予以法律上的保護,也有利于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原則性規定得以貫徹實施。
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原則性規定,其內涵豐富,富有新意,引起了全國各界的關注。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目的是,擴大公民的經濟收入,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減少貧富差距,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本文從法學視角解讀財產性收入的含義,并按照相應的法律制度對財產性收入予以保護,這有利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原則得以貫徹實施。
一、法學視角的財產性收入
經濟學上的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這樣的表述,揭示了財產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即:財產性收入是基于動產和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的收入。但是,沒能揭示財產性收入分別源于何種收益關系,也就無法明確適用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護。
法學上的財產性收入,是指財產所有者通過投資、借貸、租賃和行使用益物權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收入。具體地說,它是指財產所有者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或無形資產作為資本進行投資,或者以貨幣作為本金進行借貸,或者將實物、不動產借給他人使用、經營而產生經濟上的收益。具體劃分,法學上的財產性收入包括了四種收益關系:一是投資收益關系;二是借貸收益關系;三是租賃收益關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權收益關系。從法學視角分析財產性收入,就是要厘清財產性收入的收益關系,進而適用相應的法律制度對財產性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保護。
解讀十七大關鍵詞:財產性收入
新華網北京10月16日電中共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引起了與會代表的關注。那么,什么是財產性收入,這背后蘊藏著什么含義?對這個涉及到“居民收入”統計的術語,新華社記者就此連線了國家統計局有關部門的專家。
國家統計局城市司住戶處處長陳小龍表示,中國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潛力很大。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投資渠道的拓寬,百姓財富的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在這幾年增速非常快。預計2007年的速度會更快。“財產性收入快速提升,將是一個大趨勢。”
據介紹,“財產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陳小龍說,現在統計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構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別是:工資性收入(工資等)、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大約占到70%左右。財產性收入占比位置較小,占比大約在2%左右。
測算來看,2006年,中國內地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40多元人民幣。“雖然基數小,但是發展潛力很大。”陳小龍說:“拿這兩年來說,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為19.7%,2006年增幅為26.5%。”(記者張旭東、劉錚)
財產性收入結構對居民消費的影響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與此同時,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水平也有了較大幅度的提升,其中財產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來源。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多元化,我國居民的資產結構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財產性收入在居民總收入中比重不斷提高,其已經開始影響到居民日常的消費支出。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不僅有助于提升其總體收入水平,還能讓居民產生良好的預期,從而促進居民現期消費。Sand(2012)將挪威農戶的財產性收入分為非農業收入和政府轉移性收入,進而構建了多元線性回歸模型探究財產性收入與居民消費水平的關聯性,其研究結果表明,非農業收入、政府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消費水平的提升具有顯著的正向促進作用;我國學者方福前等(2011)利用我國30個省份的2001-2008年省級面板數據構建了動態面板數據模型探究財產性收入水平對農民消費水平的影響,結果表明財產性收入水平能夠促進農民消費水平提升;朱堔等(2012)使用我國1992-2009年的時間序列數據探究財產性收入差距對居民消費水平的影響,結果表明財產性收入差距過大會抑制城鄉居民消費水平提升。
居民財產性收入現狀分析
(一)財產性收入基數較小但增長速度快。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水平較低,但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水平的迅速增長,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水平呈現出迅速增長態勢,具體如圖1所示。如圖1所示,2013年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財產凈收入僅為1423元,2014年為1588元,2018年為2379元同比2013年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財產收入增長了67.18%,年均增長11.20%,這說明雖然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基數較低,但呈現迅速增長態勢。(二)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對財產性收入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自1998 年我國實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后,我國房地產行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其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了重要地位。由于房地產市場的繁榮,我國房屋租賃市場得到了快速發展,即城鎮居民出租房屋的收入數目可觀。與此同時,我國金融市場也呈現出一片繁榮之景,而金融市場的繁榮將直接帶動相關財產性收入(如利息收入、股息與紅利收入等)的穩步上升。(三)財產性收入來源趨于多樣化。近年來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來源趨于多樣化,其主要呈以下三個特征:第一,出租房屋成為居民財產性收入的最大來源;第二,居民進行股權投資越來越普遍;第三,銀行存款收入始終在居民財產性收入中占據較大比重。(四)財產性收入內部存在較大的差異。居民財產性收入內部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差異較大;第二,出租房屋收入在各階層居民的財產性收入中占比最大,而股息收入、其他財產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占比較小;第三,財產性收入結構在不同收入階層中發生的變化,體現了其內部差距。
財產性收入結構影響居民消費水平的實證分析
(一)變量選取與數據來源。本文的研究主題是財產性收入結構對居民消費水平的影響,因此本文將居民消費水平作為被解釋變量。由于當前學術界并沒有統一的指標對居民消費水平進行度量,同時學者們使用的指標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本文借鑒最常規的做法,使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年度居民消費總額(元)表示居民消費水平。本文以我國2007-2017年30個地區(西藏、臺灣、香港、澳門數據缺失,本文未將其納入研究樣本,以下簡稱30個地區)的面板數據為研究樣本,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其中缺失地區數據使用插值法進行了補充。此外,為消除可能存在的異方差性,本文對居民消費水平進行了取對數處理,結果使用xf表示。財產性收入,也稱資產性收入,指通過資本參與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即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以及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限于公開的居民財產性收入數據,本文將財產性收入分類為人均股息收入、人均股息與紅利收入、人均出租房屋收入、人均其他財產收入和人均轉移性收入。同樣為避免異方差性,本文依然對人均股息收入、人均股息與紅利收入等變量進行取對數處理,結果分別使用gx、hl、w f、qt、zy表示。此外考慮到居民主要的收入還包括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因此本文將二者作為控制變量,分別使用gz和jy表示。參考已有研究文獻,本文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作為控制變量,分別使用pgdp和cpi表示,本文對控制變量也進行了取對數處理。(二)面板單位根檢驗及協整檢驗。本文使用的樣本是30個省市2007-2017年的面板數據,在構建線性回歸模型時要對數據的平穩性進行檢驗,以避免“偽回歸”現象的出現。本文使用LLC檢驗、IPS檢驗、ADF檢驗、PP檢驗對數據的平穩性進行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如表1所示,xf、gx、hl、fw、qt、zy、gz、jy、pgdp、cpi的LLC檢驗、IPS檢驗、ADF檢驗、PP檢驗均表明該變量為非平穩變量,因此本文對這些變量進行一階差分,隨后進行平穩性檢驗,結果顯示LLC檢驗和PP檢驗至少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了原假設,即該變量為平穩的序列。由于xf、gx、hl、fw、qt、zy、gz、jy、pgdp、cpi的原始數據均非平穩序列,而且這些變量符合一階單整過程,根據伍德里奇高級計量經濟學,只要這些變量滿足協整關系,則回歸中無需擔心“偽回歸”問題,因此本文對xf、gx等變量進行協整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如表2所示,本文使用Kao檢驗、Pedroni 檢驗對xf、gx等變量進行協整檢驗,結果表明Kao檢驗、Pedroni 檢驗均表明變量xf、gx之間為顯著的協整關系,因此本文可以直接構建回歸模型,不必擔心“偽回歸”問題。(三)模型構建。本文采取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和控制變量的方法構建了面板數據模型,如方程(1)所示:(1)如方程(1)所示,其中xf為居民消費水平;gx為人均股息收入;hl為人均股息與紅利收入;fw為人均出租房屋收入;qt為人均其他財產收入;zy為人均轉移性收入;gz為工資性收入;jy為經營性收入;pgdp為人均gdp;cpi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為常數項;ε為隨機誤差項。(四)實證結果及分析。F檢驗值為185.502529,P值為0,說明F檢驗強烈拒絕混合效應的原假設,即適用固定效應。隨后進行豪斯曼檢驗,結果為107.004023,P值為0,說明豪斯曼檢驗強烈拒絕使用隨機效應的原假設,綜上本文回歸結果以固定效應為主,結果如表3所示。如表3所示,gx的回歸系數為0.287737,p值為0.0009,說明人均股息收入與居民消費水平之間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具體而言,人均股息收入每提升1個百分點就能帶動居民消費水平提升0.287737個百分點;hl的回歸系數為0.434255,p值為0.0008,說明人均紅利收入與居民消費水平之間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具體而言,人均紅利收入每提升1個百分點就能帶動居民消費水平提升0.434255個百分點;fw的回歸系數為0.168453,p值為0.0942,說明房屋出租收入與居民消費水平之間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具體而言,人均房屋出租收入每提升1個百分點就能帶動居民消費水平提升0.168453個百分點;qt的回歸系數為0.184657,p值為0.000,說明人均其他財產性收入與居民消費水平之間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具體而言,人均其他財產性收入每提升1個百分點就能帶動居民消費水平提升0.184657個百分點;zy的回歸系數為0.838072,p值為0.0000,說明人均轉移性收入與居民消費水平之間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具體而言,人均轉移性收入每提升1個百分點就能帶動居民消費水平提升0.838072個百分點。對比人均股息收入、人均股息與紅利收入、人均出租房屋收入、人均其他財產收入、人均轉移性收入的回歸系數可知,人均轉移性收入的回歸系數最高,說明人均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消費水平的影響最大。在控制變量中,工資性收入(gz)、經營性收入(jy)和人均gdp(pgdp)對居民消費水平均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對居民消費水平具有顯著的抑制作用。(五)穩健性檢驗。本文使用社會零售商品總額的對數表示居民消費水平進行穩健性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表4的結果表明各變量的回歸系數方向和顯著性并無明顯變化,說明本文回歸結果穩健。結論與建議基于上述實證分析,本文得出以下幾點結論:第一,當前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基數較小,但增長速度快,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對財產性收入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我國財產性收入來源趨于多樣化,財產性收入內部存在較大的差異;第二,人均股息收入、人均股息與紅利收入、人均出租房屋收入、人均其他財產收入、人均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消費水平具有顯著的正向促進作用,其中人均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消費水平的影響最大;第三,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人均gdp對居民消費水平均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對居民消費水平具有顯著的抑制作用。為進一步提升我國居民消費水平,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第一,調整城鎮居民收入、確保居民收入增長。
本文實證分析表明居民財產性收入、工資性收入以及經營性收入對提升居民消費水平具有顯著的正向推動作用,為此我國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各階層收入的合理調控,同時要調整城鎮居民收入分配格局,通過促進居民收入水平提升,進而提升居民消費水平;第二,建立健全財產性收入增長保障體系。本文實證分析表明,財產性收入對居民消費水平的提升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因此我國政府應致力于提升地方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對此首先要建立完善全面的養老保險體系,其次要穩妥的進行住房改革;第三,營造促進財產性投資的良好環境。當前我國居民的財產性收入主要有股息收入、股息與紅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其他財產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對此我國政府應進一步擴展財產性投資渠道,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強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從而為提升居民財產性收入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紅網:先有財產,然后才有財產性收入
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說法,這成為媒體熱議的亮點,也引起了與會代表的熱烈討論。報告的這個新說法,意味著老百姓的收入不光來自工資,國家還將創造條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有金融業代表將這句話“翻譯”為:“讓老百姓的財富保值增值,讓老百姓擁有更多的財富。”
按照國家統計局專家的解釋,“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確實,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和理財市場的繁榮,公民財產性收入的快速提升,無疑是一個大趨勢。執政黨對公民財產性收入的明確支持態度,不僅讓公眾吃了一顆定心丸,也必將促進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理性發展。
“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一全新提法的重要價值,與會的專業代表已經做了詳細闡釋,筆者無意在此班門弄斧,而只是想重復一個基本的常識:先有財產,然后才有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必須以穩定的公民財產以及明確的私人財產權作為前提。顯然,財產性收入至少需要兩塊基石:財產基石和法律基石。
毋庸置疑,《憲法》關于私人財產權的多次修改、《物權法》的通過以及資本市場有關法律的不斷完善,為十七大報告中的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這一塊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斷完善。比如資本市場的惡意操縱行為對中小股民財富的掠奪,比如“政策市”的糾正,等等。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對社會弱勢群體財產權的保護。比如農民的土地,比如果販的三輪車,比如小攤販的攤位和工具,比如農民工的工資。盡管與富人的財產相比,這些在社會財富總量中所占比例幾乎不值一提,但這卻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謀生之本,是他們維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嚴不可或缺的財產。它們不應該被強征、被沒收或者被拖欠,權力必須改變在其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須盡快補漏。
簡單的道理是,一旦窮人連維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財產都喪失了,那么無論政府怎樣“創造條件”,他們也不可能“擁有財產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地保護窮人財產以及他們在任何地方靠勞動吃飯的機會,是最應該被“創造”的“條件”之一。
財產性收入增加與社會保障改革論文
摘要:財產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所獲得的收入,屬于分配領域的初次分配范疇。對于再分配領域的社會保障來講,財產性收入可以轉化成社會保障收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石,在許多情況下還可以替代社會保障的某些功能。而社會保障可以極大地彌補財產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因此,我們可以從增進財產性收入出發,推動多樣養老模式創新,堅決做實個人賬戶,加大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保護失地農民合法的權益,推動社會保障改革。
關鍵詞:財產性收入;社會保障;再分配;個人賬戶;企業年金
一、財產性收入的內涵、特征
財產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按照我國國家的統計習慣,現在統計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構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別是:工資性收入(工資等)、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
相比其他種類的收入類型,財產性收入具有很鮮明的特點。
(一)財產性收入是基于財產的收入所得,屬于分配領域的初次分配范疇。雖然擁有著財產理論上就可以獲得收入,但只有通過出讓使用權讓財產進入生產和交換領域才能夠獲得回報,也就是說,財產性收入實際上是讓財產轉化為資本之后,在初次分配領域對社會平均利潤的一種分割。
積極創造條件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
同志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一新提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討論較多的還是提高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問題,對廣大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問題還很少涉及。而事實上,相對于城鎮居民來說,農民普遍處于低收入水平,因而無論從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而言,還是在落實十七大報告的實際工作中,我們都應該更多地考慮廣大農村居民,并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提高農民群眾的財產性收入。
一、什么是“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指標解釋,是指金融資產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的所有者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它一般是指經營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顯然,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就必須以穩定的公民財產以及明確的私人財產權作為前提,也就是一要有條件置產,二要有法律的保護。
毫無疑問,《憲法》關于私人財產權的規定、《物權法》的規定以及資本市場有關法律的不斷完善,為十七大報告的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這一塊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斷完善。像對社會弱勢群體財產權的保護,尤其需要法律的支持。比如,農民的土地、小攤販的攤位和工具、農民工的工資等就是如此。盡管與富人的財產相比,這些在社會財富總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卻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謀生之本,是他們維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嚴不可或缺的財產。因此,我們必須首先要“創造條件”,加大力度保護好低收入社會階層的基本財產,在此基礎上“創造條件”,想方設法提高他們的“財產性收入”。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社會上貧富分化的現實。財產性收入是一種衍生財富,沒有財產,就不可能有財產性收入。因此,在對待財產性收入時,對于社會上不同的收入階層,應該有不同的制度安排。
二、制約當前農村居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因素
目前在城市,房租收入、證券投資收入等財產性收入已成為不少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而對于普通低收入群體特別是地處偏遠地區的廣大農村居民來說,財產性收入的來源幾乎只有銀行儲蓄一種方式,甚至一部分農民根本就沒有財產性收入。2006年,我國農民人均收入實際增長7.4%,增收的部分主要來源于工資性收入和生產經營收入,對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量的貢獻率為60.2%,財產性收入的貢獻則微乎其微。在目前我國銀行利率實際為負的情況下,廣大農民群體要獲取財產性收入更是變得十分困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體會
黨的十七大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后,引起社會的強烈響應。在一片叫好聲中,我們也發現了對問題本身以及對解決問題的對策措施認識上還有一些模糊認識亟需澄清。
如何理解“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
我國統計部門將“居民收入”分成四類:工薪收入,經營凈收,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但不能望文生義地把出售財產所得當作“財產性收入”。
十七大報告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是應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總要求下的具體措施要求。其含義主要有四:現在已經有部分群眾擁有了“財產性收入”;目前的一部分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但從人群比例上看,并非是令人滿意的狀態;應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但目前缺乏足夠條件;應當設法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要求的重點顯然不是讓群眾“擁有更多”財產性收入,而是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同樣一個“更多”,位置不一樣,其含義有相當差異。現在有的人津津樂道于如何“增加群眾財產性收入”,而不是完整理解十七大的有關精神,在“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上加以思考并尋求對策。
如何認識當前我國居民的“財產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