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22: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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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法

淺析政府采購法學

摘要: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依照法定的標準,通過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從1995年開始試點的政府采購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這一年,據我國財政部統計,全國政府采購規模超過了預定目標,達到1659.4億元,比2002年增加650億元,節約預算資金196.6億元,資金節約率為10.6%,采購規模比上年同期增長64.4%,分別占當年財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2個百分點和0.4個百分點。政府采購法實施的第二年,我國政府采購規模達到了2000億元,2005年的既定目標是2500億元。

政府采購問題多多

隨著全國政府采購規模逐年不斷擴大發展,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爭議也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問題也日漸顯現,例如:政府采購法中沒有公開招標的具體操作規程,雖然有關部門出臺了一些規章,但由于所處的法律位階和效力層次較低,且與法律規定內容相沖突,實際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矛盾的規范普遍存在,造成當事人不知依據何部法律提出訴訟;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非主要采購方式實踐中廣泛應用,但卻無相應的監管和制約機制;采購主體所選擇的采購方式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陪標、圍標、串標等暗箱操作的違法現象隨處可見;采購監管機關與政府采購中心職能不分,雖名義上脫鉤,實際上還是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中介機構招標采購公司幾乎享有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權力”,為所欲為、隨意侵害供應商合法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致使許多供應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購主體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帶有巨大的主觀任意性,雖然有質疑和投訴機制,但實際執行效果卻微乎其微;法律雖賦予供應商這些弱勢群體多元救濟途徑,但相關的救濟渠道并不暢通;全國各地財政執法部門對于政府采購與相關法律等專業方面的知識普遍欠缺,從而導致實際的執法案例也是五花八門,造成當事人無所適從的局面。

緣何訴訟少之又少

然而,盡管政府采購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存在,涉政府采購的訴訟卻少之又少。原因何在?有專家分析存在五大因素,即:政府采購的證據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前置程序限制了供應商多元救濟權、供應商畏懼采購主體進行打擊報復、供應商自身存在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政府采購法本身所存在的嚴重缺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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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東城區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政府采購管理規定,結合東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采購人”)。

第三條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編審范圍,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凡符合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項目,均應具體編報政府采購預算的相關內容,最終匯總形成政府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執行遵循部門預算的統一布置、統一編制、統一審核、統一匯總、統一批復的原則。

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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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立法思考論文

一、引言

所謂政府采購制度,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包括政府在內的公法主體將其在日常公務活動中、介入和干預市場經濟活動中需要簽訂的各類有償合同公諸于眾,以公開招標等方式從國內外市場擇優選擇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雖然都強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對等和等價有償原則,但區別甚大,不宜混淆。這一區別主要表現在,普通的民事合同遵循傳統的意思自治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而政府采購制度的核心是確保政府采購合同簽訂過程的公開性、公正性和競爭性。這就大大突破了傳統的意思自治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是對傳統合同法的一種制度創新。按照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有選擇對方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愿意與誰簽訂合同,就與誰簽訂合同,締約的過程可以是隱蔽、密而不宣的;而按照政府采購制度,采購方必須與投標條件最佳的中標人簽訂,締約的過程原則上必須公開、透明。此外,政府采購合同的一方是政府等公法主體,而普通民事合同的雙方都是普通的民事主體。因此,普通民事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而政府采購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

從各國的實踐和我國政府采購的試點來看,把政府需要的各種商品和服務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的軌道,具有以下積極的社會經濟作用:

1、大大節約政府的預算開支。據測算,河北省僅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通過推行政府采購招標改革,每年可節約財政支出1500萬元以上。

1997年,深圳市政府第一次招標采購車輛27部,雖然經驗不足,卻已節約財政支出7.1%,達70多萬元。而深圳市1996年全年行政事業單位公用物料采購費用達5.5億元。按照7.1%的節省比率計算,政府采購制度每年可以節約深圳市政府數千萬元開支。又如,1999年6月民政部組織的救災專用帳篷采購,節約資金1600萬元,節支率達32%。據了解,不少項目的資金節約率在20%左右。1998年地方的政府采購規模為31億元,共節約資金四億多元,平均資金節約率為13.38%。目前,我國平均每天的政府采購標的額為20億元人民幣的。按照國際上通行的10%的比例計算,政府采購制度可以使我國每天節約政府支出2億元,1年節約730億元,10年節約73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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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采購法的原則與公平觀

與一般的民事采購不同,政府采購主要體現出以下特征:首先,政府采購的主體是特定的,即購貨方是依靠國家財政資金運作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而所有個人、企業和公司不能成為政府采購的購貨方主體。供貨方主體卻可以是任何有供貨條件的個人或者企業。

一、引言

政府采購的范圍比較廣泛,涉及貨物、工程與服務三大類別。

其次,政府采購的目的具有非營利性,它非為了商業買賣獲取利潤而是為了政府自身的消費或公共利益進行采購,屬于公共支出管理范疇。

再次,政府采購是一種靈活高效的宏觀調控手段,通過它可以彌補市場不足,能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較大作用。這主要表現在:政府作為國內最大的單一消費者,可通過政府采購達到扶持重點產業、支持科技創新、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等目的;另外,政府采購還可以在市場有效需求不足時,拉動需求增長,促進經濟復蘇;除此之外,通過采購政策的傾斜和采購標準的制定,還可事先將宏觀調控的意圖和目標更直接地傳遞給微觀經濟主體,引導微觀經濟活動。

二、政府采購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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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采購管理辦法

為加強本單位設備管理工作,提高設備采購管理的計劃性和透明度,經黨組研究決定,成立設備采購小組,對本單位設備采購實行如下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編播設備、器材和大宗辦公設備的采購管理。

二、申購程序和采購管理辦法

1、制訂計劃

設備器材采購應有計劃,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關部門應將第二年擬采購的設備器材的計劃報設備采購小組;年中需添置的設備器材,有關部門也應預先擬定計劃報設備采購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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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藥材采購管理的做法

摘要:近年來,因為過度的追求經濟效益,環境污染問題也是日益嚴重,這就導致人們的生存發展缺乏必備的健康環境,進而導致人們的發病率不斷提高,就醫人數直線上升,醫院的藥材需求量開始供不應求。為了進一步推進醫院藥材采購管理的工作效率,提升醫院醫療保障水平,讓民眾享有更好的醫療服務,醫院通過制度化的標準規范、嚴格控制藥材質量、以高質量藥材來確保醫院收益,抓風氣正根基,加強對藥材采購過程中的監查管理,為醫院的健康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醫院藥材;采購管理;實施措施

藥材,是醫院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是關系到病患生命安全的特殊性質的商品。藥材采購供應是醫院藥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此項工作已成為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近年來,由于藥材市場的運行機制、管理體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存有欠缺,部分藥商采取各式各樣的不合理的產品促銷,部分藥商則片面追求藥材的高利潤、低質量,這些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和醫療質量,造成了病患“看病貴”的民生現象。因此,應該加強藥品的采購管理工作,保證醫院藥材的安全質量,防止藥材采購過程中存在的不正之風,維護病患權益與醫院名譽。加強對醫院藥材采購的管理,不但能夠健全醫院內部的管理制度,而且能夠提升醫院的綜合實力和醫院的競爭力,確保醫院能夠有足夠的實力去應對醫療市場的激烈競爭發展[1]。另外,加強藥材采購供應管理不僅能有效的保障臨床合理用藥,而且對加強行風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以強化采購計劃管理為切入點,對藥材采購管理工作進行了一些探索[1]。

1加強醫院藥材采購管理的原因

1.1加強藥材采購計劃管理有利于保障臨床合理用藥。藥材采購供應管理是保證臨床用藥的基礎。近年來,由于受藥材購銷領域不良風氣的影響,某些醫師的用藥已從單一病情導向,轉化為病情與藥材回扣的雙從導向。醫院的用藥結構在隨病種結構變化的同時,也在受藥材回扣的影響。這無疑給醫院合理用藥帶來了嚴峻挑戰。在這種形勢下,排除藥材回扣對臨床合理用藥的沖擊與誤導,是醫院藥事管理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對臨床用藥現狀的分析,發現把好藥材的采購關至關重要,而藥材采購的關鍵又在于加強計劃管理,包括采購計劃的擬定和落實。近年來,以強化藥材采購計劃管理為突破口,運用循證醫學原理,緊密結合患者情況,科學制訂藥材采購計劃,增強了其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嚴格落實采購計劃,增強了其嚴肅性、規定性。通過藥材采購計劃的調控作用,醫院的用藥結構得到逐步改善,合理用藥問題明顯減少。實踐表明,加強藥材采購的計劃管理,可有效減少藥材回扣對醫師的誤導,使臨床用藥更加切合患者病情,促進合理用藥工作1.2加強藥材采購計劃管理有利于降低醫療費用。近年來,醫療費用的加速上漲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醫療費用上漲的直接原因主要與過度檢查及過度用藥有關。由于政府對醫院的投入有限,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醫院為求生存謀發展,不得不日益重視經濟效益,對貴重檢查及藥材回扣等問題持默認態度。從而助長了“回扣”之風的蔓延。對于此股行業不正之風的整治,需要采取綜合治理的辦法解決,比如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強化監督獎懲機制等等。但就從建立醫院科學管理的長效機制的角度來看,加強藥材采購計劃的科學管理,嚴把醫院藥材入口關,對遏制過度用藥、降低醫療費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通過強化采購渠道管理,規范藥材的采購價格,把價格合理的產品引入醫院,把價格虛高的產品拒之門外[2]。

2加強醫院藥材采購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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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醫藥采購立法機制的思索

本文作者:劉軍魏麗華工作單位:濰坊醫學院

確定醫藥采購以類似規范招投標的公開方式為現實的采購前提

原有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0實際上并非我國招投標法中的招標,而僅僅是要求用類似于招標的方式增加采購環節的透明度。同時,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醫藥采購特有的零碎性、即時性,以及招標的成本相對于直接采購的擴大和招標周期相對于直接采購的延長,形成一些難以解決的矛盾,醫藥采購完全遵循招投標法的規定是不可能的。因此,藥品采購有必要采取類似于招標而又非招標的方式來實行,它是一種/準招標0。111采購過程的部分活動應按招投標法中的規定執行,如規定公告式不定向邀請為唯一合法采購形式;規定在確定藥品出售人之前,藥品出售信息的保密性;規定確定藥品出售程序的公開性。212允許采購經辦機構自主確定公告的期限、評定藥品出售人綜合指標體系、資格審查方式;允許采購經辦機構在出售要約人不滿3人時按照有關規則擇優確定藥品出售人。313關于公開性的其他特別規定,如采購機構應當依照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成立評審組織。評審組織負責評審方法、評審程序的指定。在確定采購對象時,應當保證紀檢、衛生、藥監、物價等部門適時、無限的監督權利。評審組織、評審程序、評審方法應當報衛生和藥品主管部門備案。

確立衛生、物價、藥監、紀檢等各主管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的原則

在合理的立法框架中,應當規定如果出現醫療機構不采購依照規定確定的藥品及采購后不依約支付款項造成較大影響的,由衛生主管部門來協調或處罰;藥品經營生產企業的違章,如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取不正當手段參與采購活動,在要約有效期內不依照規定簽訂合同、違反規定私自向醫療機構出售藥品的,或者機構、經辦機構不具有藥品招標資格而從事藥品招標或采購經辦的等,由藥監部門負責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給予罰款或禁入某一地域醫藥市場1至5年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對機構或經辦機構依照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企業違反了物價的管理,由物價部門來處置;在藥品營銷過程中出現了貪污、受賄等行為時則由紀檢部門來規范,情節嚴重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確立以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的采購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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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降低船廠采購成本的方法

摘要:近年來我國造船業發展迅速,造船能力不斷提升,但在人工成本增加、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多種因素影響下,船廠的成本壓力也在不斷增長。基于此,本文簡單分析降低船廠采購成本的基本方法,并深入探討基于供應鏈的船廠采購成本控制路徑,希望研究內容能夠為相關船廠帶來一定的啟發。

關鍵詞:采購成本;船廠;供應鏈

在船廠生產中,總生產成本中的60%左右為物資采購成本,可見采購成本控制的重要性。但結合實際調研可以發現,現階段我國很多船廠在采購成本控制方面存在不足,很多船廠甚至因此出現“該下降的沒有下降,該增長的沒有增長”問題,為解決這類問題,本文圍繞降低船廠采購成本方法開展具體研究。

1降低船廠采購成本的基本方法

1.1采用先進的采購模式。為降低船廠采購成本,船廠必須采用先進的采購模式,以此實現采購成本的全面控制,提高船廠的經濟效益。結合行業發展現狀可以了解到,現階段我國船廠主要采用集中采購和招標采購2種采購模式。集中采購指的是船廠對管材、型材、鋼板等大量材料及主要船舶產品配套設備存在采購需求時,由專門的集中采購部門運用總量大的優勢開展物資采購。但由于集中采購的依據是由船廠設計部門確定,采購工作由集中采購部門負責,這就使得集中采購類似于第三方采購,采購活動考核難以順利開展,并對各部門溝通提出較高的要求;招標采購指的是采用招標方式的船廠大宗物資采購,船廠需準備招標書、投標資格預審通告、開標、決標、簽訂合同,這一采購模式一般用于重點、大型項目。招標采購的透明度較高,在公平公正、質量控制、總成本控制、船廠經濟效益提升方面的表現較為優秀,但很容易會出現暗中串通競標等問題,船廠應結合實際情況科學選擇不同的采購模式,并在控制采購成本的同時,嚴格控制采購質量,通過結合圖紙規定的質量標準,加強物資進廠的檢查驗收保管工作力度,即可進一步優化采購模式,更好滿足生產需要[1]。1.2加強船廠信息化建設。在關注采購模式的同時,船廠信息化建設的加強同樣不容忽視。因此本文建議船廠開展信息化的物流體系建設探索,以此構建物資供應管理信息系統。物資供應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需重點關注功能設置與船舶企業的自身特點,保證系統的各項功能能夠適應船廠物流管理的業務實際操作流程,并同時做好系統的基礎和框架設置。通過系統提供的物資財務核算、物資倉儲管理、物資訂貨合同管理、物資采購計劃等功能,物資采購過程中各部門的實時交互和信息共享即可較好實現,辦公自動化水平和數據重復利用率也能夠由此大幅提升,物資供應管理部門的查詢數據、分析統計能力也能夠由此增長,最終實現辦公自動化、管理信息化、服務電子化、決策科學化的物資供應管理工作。物資供應管理信息系統能夠集成物資采購信息,控制物流過程中的資金流與信息流,在途資金占用和庫存成本的降低能夠由此實現,船廠的物資管理水平也能夠由此提升,這些均將降低船廠的采購成本。1.3重點開展缺損件管理。缺損件管理也能夠較好降低船廠采購成本,這一管理需圍繞船舶產品生產過程中易損件的缺失、被竊、損壞展開。在很多船廠,缺損件的支出考核往往被忽視,這就使得每年缺損件涉及的成本費用浪費極高,嚴重的甚至能夠達到千萬級。為從根本上降低船廠采購成本,必須重點開展缺損件管理,這一管理的流程可概括為:“下達單船缺損件考核指標→落實責任人制度管理→缺損件采購→缺損件質量檢驗→匯總單船缺損件采購費用→對生產部門進行獎懲”。通過針對性的缺損件管理,各部門及人員的責任心將有效增強,缺損件質量可得到保障,費用支出也能夠順利減少,船廠采購成本自然能夠隨之降低[2]。1.4科學開展培訓與考核。船廠采購成本的降低還需要關注采購人員的培訓與考核,船廠涉及的鋼材、型材、管材等原材料,以及大小型鑄鍛舾裝件、各種進口及國產設備、辦公用品等采購均需要在培訓與考核中得到體現。結合實際調研可以發現,船廠每節約采購費用8%,便能夠實現自身4%的利潤邊際點增加,可見采購成本控制直接關系著船廠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必須設法提升采購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在具體的培養中,不僅需要保證采購人員擁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同時還需要保證其擁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且能夠正確處理好船廠與供應商的關系,因此具體的培養需圍繞業務能力培訓、法律培訓展開。為有效考核采購人員,船廠還需要建立績效考評機制,以此引入和制定科學的績效考評辦法,即可圍繞計劃完成率、系統數據輸入的及時性、庫存物資利用、物資質量投訴、物資質量等考核內容對采購人員進行考核,以此為生產計劃要求的滿足、企業物流管理需要的滿足、庫存利用效率的提升、生產需求的滿足提供支持,考核結果需要與采購人員的績效掛鉤。

2基于供應鏈的船廠采購成本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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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現將財政部下發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沙河口區的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在購置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采購時,必須報區財政局采購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采購;政府采購的范圍包括使用預算內、外資金采購的固定資產或批量采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辦公耗材。

二、報財政局采購辦采購物品時,各單位需自己審定資金來源,在資金來源落實后再報采購辦采購。

三、采購物品時,原則上使用市場上的主流配置產品,除特殊情況不得購買頂尖配置或淘汰配置產品。采購辦可根據該單位實際工作需要,與使用單位協商對上報的配置予以調整或控制。

四、對于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金額達到20萬元(含20萬元)的,工程類項目金額達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

五、區財政局建立政府采購檔案制度。檔案內容包括采購編號、具體的品牌名稱或配置,最后的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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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立法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政府采購的規模、開放度、影響力日漸增大,已成為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焦點,相應地政府采購法制建設任務繁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地方法規規章,中央各部委的部門規章,尤其財政部1999年三個重要規章和《招標投標法》以及正草擬中《政府采購法》和其配套法規必將構成龐大政府采購法律規范體系。本文總結國內外政府采購立法經驗,歸納政府采購立法中應遵循透明化原則、公平競爭原則、效益原則、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并予以理論探討與闡釋,希冀對構建既與國際接軌,又適應中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關鍵詞」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法,立法原則

1996年我國政府向亞太經合組織(APEC)提交單邊計劃中承諾,最遲于2020年與APEC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但以下諸因素協同作用,以致于構建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日程必須大大提前:首先我國政府雖尚未簽署《政府采購協議》(以下簡稱GPA)①,但必須恪守在加入WTO談判中關于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若干承諾及其遵從《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對政府服務采購的相關條款約束,進一步規范、開放政府采購國內市場;其次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已經形成相當規模,通常政府采購占GDP的10-15%,即使按GDP的10%計算我國1999年政府采購達1萬億之巨,此外,相當數量的項目因依靠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而遵循國際慣例進行國際性競爭投標,致使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已實際部分開放,據測算市場開放度可達15%,且電梯、照明、燈具、彩色膠卷、橡膠、轎車、碳酸飲料以及部分家用電器行業已經被外國供應商所壟斷②;最后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是相互的,目前我國企業在國際招標中標率不斷上升,1996年中國企業簽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同2.5萬份,合同金額達102億美元,其中中建公司等23家中國企業正躋身于世界225家國際承包商之列,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已成為對外經貿的新增長點,我國采購市場也不能不遵循對等原則而進一步開放,并且建立公共財政,政府機構改革等一系列體制變革也必須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政府采購制度為支撐。“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政府采購制度必須納入到嚴格法制軌道,1998年深圳率先制定我國政府采購第一部地方法規《深圳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之后上海、河北、遼寧等10多個省、市政府采購的地方法規規章陸續出臺。中央機關的試點工作也從1998年初開始啟動,國務院機關事務局、民政部、衛生部等部委也相繼制定部門規章,1999年財政部頒布制定重要規章《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簡稱《招標投標法》)將部分運用公共資金的采購納入強制招標范圍,因而成為現在政府采購領域的唯一法律規范。全國人大九屆常委會正式成立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軍委等有關部門組成《政府采購法》》起草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顧問小組,按照立法規劃將于2001年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2002年8月之前力爭通過。③總結國內外政府采購立法經驗,可預見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律框架必然是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且包括招標投標程序,采購合同監督,資金劃撥,供應商準入資格,采購資格,申訴救濟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龐大的法律體系。因此研究貫串政府采購全領域,彰顯現代行政精神,指引實踐工作的政府采購基本原則是立法的理論基礎,筆者認為應包括下列原則:透明化原則、公平競爭原則、效益原則、保護民族工業原則。

一、透明化原則

透明化原則,又稱公開原則是現代行政的基本特征,行政過程的規范公開,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等透明化要求是激勵公眾參政議政,防止暗箱操作,避免權力尋租,促進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在國外,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法、行政程序法(特別是聽政制度)、游說法等法律法規一般統稱陽光法案,而素有“采購陽光法案”之稱的政府采購法則運用制度安排將政府運用公共資金(PubicFund)實現政府職能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采購程式至于公眾監督之下,政府采購因此成為“陽光下的交易”。筆者認為透明化原則應體現于資訊透明和程序透明兩個方面。

(一)資訊透明,即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和具體采購項目、方式、條件等資訊廣而告之,讓每一個潛在的供貨商都有平等機會獲取、處理相關信息。國外政府采購業已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資訊公開措施,例如借助報紙等傳統媒介及政府公報等多種載體公布,或者成立一些旨在協助企業收集處理采購信息的中介機構,并且隨著互聯網等信息通訊技術迅猛發展,政府采購網站成為采購信息進出重要渠道,而且網上投標,網上采購咨詢等更為新經濟時代政府采購的發展趨勢。財政部的《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用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信息應通過財政部與省級人民政府指定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公布”,而且細化了公告的內容與范圍。2000年7月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根據《招標投標法》制訂的《招標公告暫行辦法》進一步要求招標公告必須在計委按照“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受眾合理”的原則確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指定媒體)免費公開,以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快捷、準確獲取招標信息。近年來通過政府上網工程,各省、市和中央部委幾乎都建立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網站,但是普遍存在維護不及時,內容不統一,影響范圍小等亟待進一步規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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