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0 0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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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改革論文

一、裁判文書改革回眸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正與效率”的主題不斷實踐,全國各級法院已經充分認識到裁判文書改革的重要意義,紛紛采取措施進行改革,回顧幾年來的改革情況,可謂形式多樣,各有千秋。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煙草大王褚時健等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的刑事判決書。這一判決書與傳統的判決書模式相比有一個最大的特點是,在“事實和證據”部分,改變了在高度概括控辯主張之后千篇一律地敘述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的寫法,而是在“事實和證據”部分開宗明義地用“評判如下”作為由頭,圍繞控辯主張和雙方舉證、質證的內容,將法官認證的過程、理由和結論予以充分地表述。廣州海事法院在制作的裁判文書中,一改傳統的“本院認為”判詞的表達方式,直接將主審法官的個人意見、包括合議庭的不同意見標明出來。

針對以上各種形式的改革舉措,學者羅書平點評為:以“評判如下”的內容取代“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的改革舉措,完全符合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發展趨勢。以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作為標志的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將傳統的“糾問式”的審判方式變革為“控辯式”的審判方式。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將由形式上的平等逐漸走向事實上的平等,而刑事裁判文書是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是否平等的最直接的體現。

司法實踐表明,絕大多數的訴訟案件即使是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控辯雙方的主張中涉及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內容,也并不都是“針鋒相對”的。因此,這里就有一個如何對控辯主張中有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概括,針對這個焦點問題引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認證的問題;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判文書試行“填充”格式,這種較為“超前”的做法,符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

筆者認為,各地法院所采取的各種形式的改革措施,其中不乏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改革舉措,但其中注重形式的居多,重視實質的較少,未能把現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內涵“公正與效率”真正體現出來,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尚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二、裁判文書改革中存在的不足與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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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制作論文

論文提要:本文對當前行政審判實踐中行政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弊端進行了歸納,主要是:1,缺乏行政訴訟的特點;2,輕視程序性敘述及論理;3,歸納焦點不準確,闡述理由不充分;4,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5,不符合規范化制作要求。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和理論,結合當前行政審判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行政裁判文書規范化制作注重以下內容:1,突出行政訴訟的特點;2,增強程序性表述及論理;3,注重案件事實的敘述與說理;4,深化對裁判理由的分析論證;5,完善裁判主文的寫作內容。

關鍵詞:行政,文書,制作

主文

行政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參照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解決行政爭議并就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眾所周知,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法官素質的直接載體。因而,制作出高質量的行政裁判文書,是時代和社會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人民法官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

一、當前行政裁判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弊端

行政審判的實踐標明,當前在行政裁判文書的制作中存在著明顯的弊端,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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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補正裁判文書失誤用)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40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補正裁判文書失誤用)

(××××)×刑×字第××號

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經本院審理,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現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字句,特此補充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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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書的透明性與公信力探析

民事裁判文書是法律的具體化,直接處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是體現法律科學化的重要標尺。目前,隨著審判方式的透明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民事裁判文書制作的改革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如何加大民事裁判文書中程序表述的透明和對理由部分闡述論證的力度,以提高其公信力和說服力,實現裁判的公正性和正義性,已經成為裁判文書改革的重點。

筆者認為,現行裁判文書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民事裁判文書的透明度還存在不足。在民事裁判文書當中對整個案件訴訟活動的全過程以及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具體內容缺乏公開性,從而在審判內部機制上或多或少地降低了裁判文書中需闡述的各個內容要素完整性的要求,這樣就無法充分滿足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不利于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有效監督,進而影響了民事裁判文書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第二,民事裁判文書說理不透徹,理由不充分。長期以來,法官多是汪董事買的調查與認定,不重視判決的說理。在審判實踐中,對裁判文書的理由論述要求通常是:“通俗易懂,簡潔明了”。但在今天,隨著法制觀念的深入和維權意識的增強,社會對公正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僅僅用“簡潔明了”的要求就遠遠不夠了。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存在以下問題:

概括地說,一是民事案件事實認定缺乏證據分析;二是說理不充分缺乏針對性;三是裁判說理缺乏邏輯分析;四是對適用的法律條款缺乏解釋;五是判決書說理態度不鮮明。

以上這些問題的存在,可以看出當前我們的一些裁判文書的寫作公式化、概念化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對裁判文書質量的提高有著諸多不利;同時也會導致某些審判人員缺乏責任心,甚至利用裁判文書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為對私枉法、貪贓枉法的行為提供方便,這將成為公正司法的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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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書質量提高論文

因為工作的關系,有機會接觸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許多裁判文書。總的感到,隨著法院隊伍建設的加強,審判人員素質的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也越來越高。但是,就目前的現狀看,仍有相當數量的裁判文書制作的要求不嚴、成文的質量不高,與其應有的嚴謹性、準確性、規范性、權威性顯得極不相稱,與全社會大力推進法治化進程的新形勢、新要求也顯得格格不入。裁判文書質量(不涉及裁判的結論是否正確這個問題)不高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表述不完整。有的遺漏適用法律條款。如刑事判決書中判決理由部分認定被告人是累犯,卻不引用《刑法》第65條第一款;離婚案件缺席判決,但判決書中卻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0條。有的判決內容丟三拉四。如有的當事人有多項訴訟請求,但判決時卻漏判其中一項或數項請求;有的判決理由部分表述對原告的某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判決主文部分卻未駁回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有的判決主文有給付內容,卻不判決給付期限;有的判決書不交待訴訟費由誰承擔,有的不交待上訴的權利、期間和上訴法院名稱,以及繳納訴訟費的銀行等。

邏輯關系不嚴密。事實、證據、理由和處理結果之間,不是一環套一環的具有內在的邏輯關系,而是互不聯系的三張皮。有的訴審不一。如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被其借去用作抵押的房產證,房產抵押不是房產證抵押,在辦理過抵押登記后,房產證應當歸該房產原所有人所有。本案審理應當圍繞被告借房產證用以抵押的事實是否存在來進行,但法官在查明事實部分所查的卻是抵押關系及其責任,最后判決原告對抵押負有責任,駁回其訴訟請求。有的前后矛盾。查明事實、本院認為部分及判決主文內容前后不相呼應。如對原告的某賠償請求,查明事實部分只字未提,本院認為部分雖然提及,但無具體計算依據和方法,在判決部分就直接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且判決數額與原告訴請也不一致。

詳略失當畸短長。有的裁判文書動輒萬言,卻說不出個所以然,讓人看后如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有的裁判文書一味求短,省去了不能省略的內容,或者重要的內容表述得十分簡單,使人看過后弄不清訟爭的前因后果和法官查明的事實和判決的依據等,使裁判文書失去了應有的告知、宣傳教育作用。如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對所欠租賃費給付時間約定不明的,經雙方當事人補充協議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依照法律規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如雙方對給付時間約定不明,應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承辦人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稱應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租金給付時間,但卻未交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當事人看了判決書后,還是弄不請法官是如何按照法律確定給付期限的。

文意晦澀難理解。有的裁判文書內容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存在明顯的歧意,漏洞百出,讓人感到“橫看成嶺側成峰”,怎么推敲怎么象。有的內容表述不夠到位。該涉及的問題看是涉及到了,但總是讓人感到尚有一層窗戶紙未能捅破。如一借貸糾紛案件,判決書中稱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卻未交待該案的借貸關系是否合法。有的裁判文書用詞搭配不當,詞不達意;有的語法錯誤,病句不斷;有的渲染鋪陳或夸大與縮小,尤其是歸納概括走調,以致情節事實不符,改變了性質;有的語句有多意理解;有的語言不夠莊重、嚴肅,褒貶不當;還有的結構混亂,思路不清。

字面差錯頻出現。字面差錯在裁判文書中是最普遍、頻率最高的質量問題。一是“多”,就是在裁判文書中出現一些與內容毫不相干的文字,最常見的是電腦中的聯想詞組跟在某一個字的后面,如“要求被告賠償我的經濟損失”寫成“要被告賠償我的確良經濟損失”;再比如訟爭標的中的阿拉伯數字多出一位甚至幾位數字;二是“少”,缺詞漏字,使一些詞句改變了成份,失去了原意;三是“顛倒”。如原告訴稱變成原告辯稱,有的甚至將原被告訴辯內容意思寫反,字與字前后顛倒更是屢見不鮮;四是“錯”,有的將當事人姓名弄錯,同一份判決書中就同一個當事人竟然出現幾個不同的名字;有的將訟爭標的額或案件受理費數額弄錯,五是別字,如“抵押”寫成“抵壓”等。

格式要素不合規。有的字號類別不統一,同類案件有幾種不同的表述;有的在調解書尾部遺漏固定格式用語,使人不知調解書何時生效;有的庭審開始時未交待組成合議庭,但落款處署名卻是審判長、審判員和書記員,而有的交待了由幾人組成合議庭,落款處卻是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的署名;有的存卷裁判文書甚至沒有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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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書制作問題論文

論文提要:

本論文針對刑事裁判文書制作在質量和規范性暴露出來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剖析原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從而達到解決刑事裁判文書制作中的問題,提高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樹立法院公正形象的目的。文章采用了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寫法。首先是根據刑事訴訟的特點,結合相關理論與審判實踐,闡述刑事裁判文書制作中的問題,既有首部、事實、理由、結果各部分中獨立存在的問題,也包括裁判文書的通病,指出這些問題產生的不良后果即影響了法院的公正形象。然后深入分析刑事裁判文書中出現諸多問題的主客觀原因,包括刑事法官的法制理念、工作態度、法律素養、工作強度等。最后筆者認為要想提高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應采取加強刑事法官從思想上重視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由理論到實踐各個方面的學習,建立長期的刑事裁判文書的審核機制,壯大法官隊伍等幾項措施。

以下正文:

刑事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過程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而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它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刑事訴訟文書之一,制作高質量的刑事裁判文書是刑事法官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審判權的一種形式,具有公開、公正、規范、嚴謹等特性,是法官素質的反映。近些年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以及《關于實施〈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若干問題的解答》等一系列關于文書樣式規定的出臺,全國法院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每個法官的素質不同,對裁判文書重視程度不同,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是今后逐步要求所有的裁判文書都要在網上公開,全部面向社會,因此筆者認為必須重視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下面就文書制作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刑事裁判文書的結構進行評析:

(一)、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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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說理性分析論文

當事人到法院來打官司,往往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尋求公正的處理。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決于審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決于實體裁決是否正義。法院要樹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勝敗皆服,應當力求使這兩種公正都能夠直接呈現在當事人甚至社會公眾面前。然而,目前我國的裁判文書說理性不足,這不僅導致了因當事人懷疑司法不公而纏訴、上訪,也使司法權威失落,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書說理不足

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書改革以來,裁判文書的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是裁判文書說理性不足的問題仍然比較明顯。因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存在多種裁定書、判決書,為增強本文的針對性,筆者在本部分選擇了以最常見的一審民事判決書為例,分析其說理性不足的問題。現行民事判決的格式大致如下:當事人基本情況;“原告ⅩⅩ(原告姓名)與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糾紛(糾紛種類)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事人參訴情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有……為證(列舉認定事實的證據)。”“本院認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并簡要陳述理由)。綜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筆者對基層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進行了抽樣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問題:

1、證據取舍神秘,事實結論突然

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證據的采信與否直接影響著案件事實的認定。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會分別提供證據用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并反駁對方的證據,審判者在此基礎上居中裁判。但是,裁判文書中往往缺乏對舉證、質證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實結論,關于證據僅以一句“上述事實,有……為證”帶過。我們無法知道當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證據,當時人的證明目的和質證意見如何,證據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該證據能證明什么樣的事實,證據鏈條能否完整地證明當事人的主張。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要求,對證據的表述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對主要證據進行分析論證。目前的裁判文書難以見到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的必要闡述,尤其對法院為何采納這些證據而不采納另一些證據的查證分析過程沒有得到反映,使裁判文書成了法官的一言堂。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經過長期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以公開審判、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對席辯論未主要內容的庭審模式,遺憾的是,這些內容在現有的裁判文書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因此,作為事實結論的“法院經審理查明”就顯得突如其來,證據和這個事實結論之間的關系更是不得而知,裁判文書缺乏法官對事實認定過程和依據的論證,事實結論缺乏說服性。

2、引用法條含糊不清,法理分析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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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書的說理研究論文

一、行政裁判文書應當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以便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裁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贏得清楚,輸得明白,增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量存在。據統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規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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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裁判文書附署“法官后語”適用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打擊違法犯罪,調處各類矛盾糾紛,裁判是非曲直,維護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這一性質決定了人民法院應當是最公正、最講理的地方,同時決定了司法公正、社會公正在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線。法院審判工作最終是用裁判文書表現出來,向當事人展示,向社會展示。裁判文書的內容體現了法院講法、講理、講情,最終實現公正。通常法院的裁判文書講法、講情、講理在文書的主文部分。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官們開始在裁判文書尾部以法官的身份附上“法官后語”,以發自法官肺腑的忠告和勸解。筆者認為“法官后語”雖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具有一定的社會效果。

如:許某在丈夫車禍死亡之后,拿到了死者單位給付她的補償款8.1萬元。公婆要求許某返還部分補償款。根據實際情況,某法院判決許某給付公婆1萬元,補償款雖然得到了法律上公平分割,但公婆與兒媳之間由于訴訟而引起的親情創傷一時難以修復。承辦該案的許法官為了追求更好的社會效果,把法理與情理融為一體,在裁判文書后面附加這樣一段“法官后語”。“金錢無法代替感情,摒棄前嫌,真誠以待,重修親情是本案當事人及原告子女今后應當深思的問題,也是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標。”當事人收到裁決書后,被告許某在裁判文書末尾看到這樣一段循循善誘、意味深長的話,感嘆萬千,立即履行了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又如某法院毛法官在對兩名兇殘的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裁判文書后寫了這樣一段義正詞嚴、發人深省的法官后語:“雖然你們尚未成年,對法律知之甚少,但面對素不相識的同齡人,竟會如此兇狠的將其活活打死,難道幾年的徒刑能贖回一條人命嗎?如果你們還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記自己犯下的致人死命重罪!”。

對上述兩例“法官后語”適用的對象各有不同,對許某一案,“法官后語”重在教育轉化,對兩未成年人一案,“法官后語”則重點給予

鞭撻譴責。這也是“法官后語”的兩大主要內容。

筆者了解到“法官后語”這種做法在英、法等國家和地區長期普遍存在,香港地區法官也有采用。某法院是在全國法院中率先引入這種做法,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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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中法官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根據法學專業教學大綱的要求,為加強對所學專業課程的掌握與運用,培養認識社會、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綜合素質能力,畢業論文選擇的題目為《裁判文書中法官如何說理之我見》。

本文重點闡述了裁判文書中說理的特征、主體與素材,當代裁判文書中法官說理不足的表現及主要弊端,對造成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原因進行了深層次的剖析,對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闡述了個人的一些構想。

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理的重要性已為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觀點和建議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研究。在論文的寫作過程當中,本人通過對相關資料的搜集、整理、實踐,提高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工作能力,樹立了正確的工作思想,培養了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和嚴謹求實的工作學風。

關鍵詞

1、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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