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0 03: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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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

第一稅案與財稅法論文

1998年,中國在經歷了驚心動魄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災之后,又有令人震驚的“三大稅案”接連露出水面(注:所謂1998年的“三大稅案”,就是各大媒體爭相報導的“金華稅案”、“恩威稅案”和“南宮稅案”。三大稅案所涉金額均十分巨大,令人震驚。),這使得正在思考如何通過財稅手段支持災后重建的人們更加關注財稅領域(注:為了支持災后恢復重建,保障國民經濟的8%的增長速度,國家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發行國債1000億元人民幣,同時強調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以提高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尤其更加關心“三大稅案”的發生和處理,稅案的成因和防杜,財政危機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相關的財稅領域的法制建設等問題。本文擬從“三大稅案”中最具典型性的“第一稅案”入手,分析稅案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我國財稅法存在的相關缺失及其彌補等問題。

“第一稅案”的簡要案情及其所暴露出的問題

所謂“第一稅案”,是一起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案件,因其發案時間之長、波及范圍之廣、犯罪金額之大、造成危害之大(注:從1994年5月到1997年4月,共有218家企業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受票單位分布在全國30個省級行政區,6個計劃單列市;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89人,其中包括縣委、財稅局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僅罪犯胡銀鋒(已執行)一人的案卷摞起來就有11米高;公安機關先期移送的63名犯罪嫌疑人的案卷就有1400多卷,重達1500公斤。),全國罕見,且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全國第一大稅案,故通稱“第一稅案”;同時,因其發生在浙江省金華縣,故又稱“金華稅案”。

眾所周知,我國在1994年進行了規模空前的稅制改革,并獲得了很大的成功。在稅制改革中,增值稅是最為引人注目的。因為它作為一個“中性”稅種,具有“道道課征,稅不重征”的特點,因而它既不會導致對納稅主體重復征稅,又可以使國家獲得大量的、穩定的財政收入。正因如此,增值稅被認為是財稅史上的非常絕妙的制度發明,并被迅速推廣到全球的100多個國家。我國每年的增值稅收入,已達整個稅收收入的50%左右;其覆蓋面之廣和對于國家財政之重要,使其實際上不僅是我國商品稅(也有人稱為流轉稅)的核心,而且在整個稅制中也是真正的主體稅種。事實上,我國對于增值稅一直非常重視,每年都強調要確保以增值稅為主的“兩稅”收入(注:國家強調確保的“兩稅”,是指增值稅和消費稅,包括海關在進口環節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并努力采取各種措施來力保舉足輕重的增值稅收入的實現。

增值稅之所以被公認為“良稅”,是因為它有自己獨特的一套原理。在稅額計算方面,各國通行的是“扣稅法”,即用銷項稅額去扣減進項稅額。要進行扣稅,就必須使用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因為進項稅額體現在專用發票上),從而使整個商品流轉的鏈條連續不斷,并起到計算簡便、相互監督等作用。實際上,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不僅是銷售方的計繳稅款的依據,也是購貨方用以抵扣稅款的憑證。正因如此,專用發票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就直接地關系到購銷雙方的利益,同時,也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利益。如果存在虛開、代開發票等違法犯罪行為,就會使國家的稅收大量流失。因此,許多人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視同貨幣來對待的。

然而,在“金華稅案”中,恰恰問題就出在國家三令五申禁止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一個僅有56萬人口(其中農業人口占95%)的金華縣,在1994年至1997年的3年期間,共有218家企業參與虛開增值稅發票,共虛開發票65536份,價稅合計63.1億元,其中稅額9.2億元,涉及30個省級行政區,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7.5億元(注:關于“金華稅案”的具體案情及處理,可參見:《以身試法法不容-全國第一大稅案警示錄》,《人民日報》1998年11月6日,第2版;《第一稅案始末》,《北京青年報》1998年11月11日,第1版;王祺元:《第一稅案如何水落石出》,《北京青年報》1998年11月11日,第3版;錢風元:《增值稅:帶刺的玫瑰,《經濟日報》1998年11月10日,第1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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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的特殊性及改善思考

一、財稅法課程的特殊性分析

財稅法是一門比較特殊的課程,其特殊性在于法學和經濟學兩者融為一體,而且不同質的知識特性相互滲透的深度是其他哲學社會科學難以比擬的,以至于在筆者所親歷的幾所各具特色又頗具代表性的高校中,財稅法本科教學顯示了鮮明的個性特點。

1.財經類高校擁有得天獨厚的財經類學科、教學、科研等方面比較豐富的資源。不僅有財經類師資力量、專業圖書和刊物、實踐場所、設施設備等都具有極強的學科專業特性,而且將財稅法納入財經專業,尤其是CPA、財稅專業的課程設置及其結構體系之中,財稅法課程就不得不在經濟的氛圍中,被經濟學原理、宏觀經濟理論、微觀經濟理論、數理邏輯、數學模型、計算公式、技巧、方法等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翻來覆去地梳理與解讀,使初來乍到本不具有專業方向及定位的知識背景的本科生,不僅因其激情、興趣與偏好,還與經濟霸權脫離不了情感瓜葛,更源自于經濟學的話語,理論與學術氛圍,似乎到財經校園,時時都能呼吸到流動清新的經濟氣息,處處都能覺察到財富的價值形態變幻無窮的奇妙,財經類本科學生早已在一個被設計成固定模式的財經類專業知識框架體系里被熏陶,使其思維方式無不打上經濟或算計的烙印。

因而,財經學校之財經專業本科生在理解財稅法時,其思路似行云流水般對財稅法的認知也能充分擴充其價值損益的想象空間和來龍去脈。

當然,財經專業本科學生對經濟的悟性和敏感,并不能掩蓋其對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之技術和技巧同樣深地介入財稅法之中給財經專業學生造成的艱澀與困惑。即是說,在教學的過程中,筆者也明顯地感到財經學校財經類專業的本科生對法、法律及其規范的理解和反應就較之本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遲鈍,這使得他們在把握法律主體及行為的界定上比較困難,這類學生追詢的問題,大都是涉及法理學的基礎理論問題。不過,同一所學校,經濟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在財稅法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其進度相對明顯地慢于前者,效果也明顯不如前者。由此可見,財經學校內的財經專業與經濟法

學專業的本科生在財稅法教學過程中,并不能因為在校園踏內同一塊草皮而相得益彰和發展得比較平衡,這里當然涉及到教學計劃的設計與課程的科學合理安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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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教學推動稅收法治作用論文

「摘要」本文從財稅法治實踐對不同層次的稅收法律意識的需求的分析入手,分析了財稅法教學在培養、形成不同的稅收法律人才中的作用,提出財稅法教學應分別從普及性教育、專業性教育以及精英化教育分別對納稅人的普遍稅收意識的形成、財稅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和財稅法學家財稅法理念的深化等不同層次,為稅收法治建設提供不同層次的財稅法律人才,進而推動稅收法治建設。

「關鍵詞」財稅法教學;稅收法治;推動作用「正文」

隨著稅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影響的不斷擴大,稅收法治建設也日漸為學界所關注。一般認為,稅收法治精神貫穿于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四個方面,其核心的思想是稅收的課征必須基于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政府就不能行使征稅權,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課稅的過程具有穩定性和預測的可能性。[1]在稅收法治的構建過程中,只有代表國家征稅的稅務機關、納稅人、稅務中介機構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切實維護一種注重納稅人權利保護、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相適應、相制衡的稅收法律關系。[2]正因為如此,財稅法律人才的培養和財稅法治理念的形成,在稅收法律運行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視。財稅法教學在稅收法治建設中應當具有“基礎性、先導性的重要戰略地位”[3].

一、財稅法的普及教育: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提升

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了法治,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識。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4]納稅人作為稅收法治的主體,對稅收法治的構建有著重大的影響。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稅法實現的重要決定因素,良好的稅收環境的建立和稅法秩序的形成,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普遍建立。納稅意識作為一種觀念,體現的是納稅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了解以及對稅收繳納和稅收適用的態度和看法,直接影響著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良好的納稅意識不僅有利于國家稅收活動的進行,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實現,而且對于監督政府行為,規范政府稅收活動,實現依法治稅,科學治稅,都是非常重要的。[5]

納稅意識包括了納稅人的遵從意識和權利意識。納稅人的遵從意識表明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這種認可是稅收法律實施的重要支撐。當稅收法律規范內化為納稅人自覺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時,良好的稅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實現。只有納稅人有良好的稅收遵從意識,能夠自覺按照稅法規定的要求,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填寫申報表,按時繳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的實現,納稅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減少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摩擦,從而促進良好的稅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國稅法對納稅人的權利都有所規定,并將其作為平衡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力量對比的制約機制。通過賦予納稅人相應的權利,對征稅機關的征稅權的行使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程序機制來達到以權利控制權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對征稅主體的不規范征稅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進而形成有效的權力制恒的稅收法治。但這種以賦予納稅人權利為基礎的權利制約機制的作用的發揮,必須以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為前提的。法律規范所賦予的納稅人權利僅僅是靜態的權利形式,要真正實現納稅人權利與征稅權之間的有力的對抗與制衡,則需要納稅人積極且正確的行使其權利。這就要求納稅人不僅應當了解其享有的權利的內涵、了解適當的行使方式,更應當有積極的權利行使的意識,了解其所享有的權利及其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靜態的權利才能轉化為動態的權利制衡機制,進而促進稅收法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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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稅法教學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教育人才培養的目標,在職業培訓和能力訓練,在市場導向和學術導向的融合上存在著現實和理想化的較大差距。而財稅法的教學,由于學科本身的交叉性和包容性,而隨著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深入,實務性和理論性不可偏廢的要求,對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的目標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試從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一般目標以及法學區別于經濟管理類學科的目標模式入手,以財稅法學自身的特點為出發點,探討我國財稅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及其改革途徑。

「關鍵詞」財稅法人才培養「正文」

一、法學的獨立性與法學教育的目標

什么是法律?對于這一命題我們無法得出精確的答案。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卻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必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知識來充實法律學科的發展。[1]特別地在經濟學帝國主義彌漫的今天,法學與經濟學的交融和借鑒似乎已經成為學術研究的必然(或曰時尚)。但反觀經濟學自身的發展,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個世紀以前,通常一篇經濟學的論文往往以這樣的句子開頭:“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生活的日常交易行為的學科。”而今天,經濟學論文通常這樣開頭:“這篇不可避免的長文致力于一種特殊經濟的研究。在這一經濟中,效用函數的二階導數為一些有限的不連續量……只有像拓撲這樣一些基本的數學工具才適用”。[2]經濟學一步步地成為數學、物理學的分支。

那么法學呢?在20世紀學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學和經濟學的聯姻可是說是最令人回味的重頭戲之一。科斯認為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條件下,法律對于資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法律通過明晰產權,界定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邊界和提供行為規范、在提高效率上發揮著難以替代的作用。而波斯納則以經濟效率為法律定向,試圖為法律之車鋪上一條經濟學的軌道,不僅為在法律分析中引進經濟學的方法奠定了概念基礎,還使法律體系成為隨經濟發展而變化的開放體系。法學與哲學、社會學的交融,又使得法學研究徘徊在理論與實證研究的邊緣。一切的種種,法學的包容性是否使之喪失了自身的性格與魅力。從邏輯的角度看,經常可以看到法學的權利義務觀在一點點被成本效益所代替;而從研究的角度看,那種單純以研究問題為中心的方法,似乎又使得法學研究與正義的理想之間越來越曖昧。法學教育的邊界越來越模糊,而綜合與獨立如何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

而財稅法學又與會計學、財政學、稅收學等存在教育內容上的交叉,在大學課程設置上,我們可以看到經濟管理類的財務會計和財政學課程的中都涉及到預算制度和一般的稅收制度,而這些在法學院系開設的財稅法課程中也是必備的教學內容。[3]這種看似重復的課程安排,是否有相一致的教學理念和培養目標,而其間的差異并不是簡單地從教學大綱就可以區分得出。研究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目標,首先必須研究法學人才培養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而這又與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本身的獨立性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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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發展分析論文

研究背景:

現在互聯網對于我們來說早已不再是什么新鮮事物。它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整個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互聯網正以自己獨特的方式顯著的影響著經濟效率。

(一)互聯網傳輸技術的低成本大大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對于經濟效率的提高作用十分明顯。

(二)網絡影響交易成本,進而改變產業結構,改變經營管理的模式,最終實現整個杜會的經濟效率的飛速提高。

(三)互聯網提供的大量的信息資源,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率,為企業內部整合、調整結構以適應時代的發展提供的動力和壓力。

(四)互聯網對于廣大民眾而言,提供了無限的信息數據庫,使我們原來不敢奢望的資源共享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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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理念論文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和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部署,十六屆三中全會將其具體化為“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就實施這一戰略部署的目標、指導思想、原則和具體措施等作了全面規劃和具體設計。《決定》深刻指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僅要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而且要健全國家宏觀調控,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要完善經濟法律制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參見“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單行本第12—13頁,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財稅法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財稅調控與經濟法律制度的結合點,作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新的形勢下,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偉大進程中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那么,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的歷史時期,在貫徹“五個統籌”、健全國家宏觀調控、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今天,在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今天,我們進行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究竟應具備什么樣的理念呢?筆者認為:

一、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應統籌兼顧、全面考量、整體設計

這既是貫徹“五個統籌”(即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

的需要,也是財稅工作內在規律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我們的人均國民收入2003年已經超過1000美元,國內生產總值超過116萬億元;國家財政收入大幅增長,2003年超過2萬億元,而2004年僅上半年全國入庫稅款就近13萬億元(12991億元,同比增長262%,增收2693億元);高科技(神州5號等)和交通(青藏鐵路等)、能源(西氣東輸、西電東送、南水北調等)等基礎設施建設一日千里。但也存在著突出的問題,如經濟結構不合理、分配關系尚未理順、農民增收緩慢、就業矛盾突出、資源環境壓力加大、經濟整體競爭力不強等,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生產力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體制性障礙,其中當然也包括財稅體制方面的障礙。譬如,在城鄉分割方面,地方財政困難尤其是鄉鎮財政困窘、農村財稅制度不合理無疑是重要成因之一;在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方面,也暴露出稅收區域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方面的嚴重不足;在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失衡方面,現行財政特別是地方財政比較熱衷于搞經濟建設、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投資盲目,(可以說,我國目前經濟過熱的形勢,在很大程度上和政府推動、和積極財政政策未能及時調整有關。)資金浪費驚人,而社會管理、教科文衛等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資金則嚴重短缺,財政的“越位”、“缺位”、“錯位”現象同時存在,這和我們的國家預算制度形同虛設、財經法紀廢弛無疑有很大關系;在人與自然的關系方面,耕地銳減、原煤、原油等能源過度耗費、水資源嚴重短缺、二氧化硫排放世界第一、珍稀動植物品種數量減少,都或多或少地與我國房地產等資源稅制保護的力度和廣度不夠、綠色環保稅制依然闕如有關;在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方面,內外稅制不統一、出口退稅機制不暢等問題仍然未能得到制度性解決。而就財政工作的內在規律而言,財稅法作為調整財政收入、支出及管理等行為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直接關系到經濟資源在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在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之間的配置;關系到經濟利益在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各“私人經濟個體”(包括企業、家庭和個人)間的再分配;關系到經濟的發展(如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經濟周期的調整)、社會的穩定(如地區差距、城鄉差別、貧富分化的調節)和國家政權的維護(如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支出的確保)。其涉及面之廣、影響力之大、矛盾集中度之深,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的變革所無法比擬的。因此,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無論是中央與地方間事權、財權、財力的劃分,稅種的興廢、主體稅種(稅制結構)的選擇、稅率高低及結構的確定,還是具體稅收征納制度、國債發行制度、預算收支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出口退稅制度、農村費稅制度的改革,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業,都涉及到全國范圍內方方面面利益的調整,都是在多方面“作戰”,必須慎之又慎,統籌兼顧、全面考量、整體設計。否則,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影響社會安定,阻礙經濟發展。也正是因為我們的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還面臨著如此眾多而又盤根錯節的問題,故我們稱之為“啟動新一輪的財稅體制改革和財稅法制變革”以期全盤規劃,也誠不為過。

二、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應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建立和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公共財政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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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財稅法治建設研究

摘要: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物品,在財政參與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有效實施。在進行財政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有多種多樣的法律形式。只有規范、法治、穩定、均衡的財政支撐下,政策性農業保險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我國需要對財政法律機制進行有效的完善,有效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包括《財政轉移支付法》、《財政收支劃分法》、《政策農業保險法》、《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關鍵詞:財政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財稅法制建設

一、財政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形式與法律問題

通過對很多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分析,財政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形式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方面,為其余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所提供的資本以及為政府部分部分或全部出資所成立的農業保險企業資本金。第二方面,想要使農民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參與,鼓勵引導私營保險組織參與到政策農業保險規劃之中,財政提供管理與保險的相關補貼費用。第三方面,將再保險提供于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當中。第四方面,將資金上的扶持提供給農業保險基金。第五方面,免除政府機構所設定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運營單位登記所花的費用。第六方面,在建立合作制農業保險機構的過程中,進行財政的扶持。第七方面,將稅收優惠提供給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這些法律形式的有效搭配,從而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機制。根據財政法律的相關準則,對于財政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具備下面的幾點法律問題。針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需要進行哪種財政幫扶法律的規定。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事權,地方與中央政府需要怎樣進行劃分。稅收優惠的相關問題牽涉到了稅法的相關問題。怎樣使《預算法》更加的完善,怎樣構建財政轉移支付機制,為區域財政得到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資金支撐帶來有利的法律保障。怎樣對財政危機進行有效的防范,使財政更加的穩定。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法的建設

隨著我國農業保險試點的不斷開設,地方政府以及財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政策。財政部頒布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之后制定了《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并且在2008年,財政部對《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廢止了以往的辦法。對于參與農業保險試點的農民,地方以及中央政府為其補貼了保險費用。蘇、京、魯等地在各自的試點之中,也建立了相關的規定與方案,區域財政為農業風險災害進行財政資金的提供。但是這一系列文件隸屬于行政規范文件,不具備穩定性與權威性,層級不高,財政形式也缺乏多樣化,支撐力極高,需要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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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風險財稅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財政風險法律控制

「正文」

一、財政風險概述:

財政風險是指財政面臨支付危機的可能性,集中表現為赤字和債務的膨脹,當這種膨脹超過一國經濟和社會承受力時,將演變成財政危機,引發一國經濟、政治的全面危機和社會動蕩。如立足于社會各個領域的風險都會轉移到財政,政府財政是社會最終風險的承擔者;準國債規模也不應該太大,不能只看帳面債務,還要看政府各部門發行的債務。財政風險包含內容廣泛,既包括財政系統的內部風險,如財政政策風險、財政體制風險、制度風險、管理風險等,還包括社會經濟生活中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引起并轉化到財政領域的私人風險和一般公共風險,或稱外部風險,如自然風險、政治風險、技術風險、社會經濟運行風險和戰爭風險等。從某種程度來講,外部風險是無法或者很難控制的,人類生存的世界本來就是充滿不確定性的。因此,對財政風險的研究多側重于內生風險,本文也把財政風險的討論局限在內生風險的范圍內。財政風險的內涵盡管現在對財政風險的研究日益增多,但對其內涵的界定還沒有一個公認的統一說法,從現有的文獻來看,多數側重于從政府債務的角度來研究,也有的是按照傳統的收入、支出、平衡、管理的思路來研究的,諸如收入風險、支出風險、赤字風險、債務風險等等。[1]

二、財政風險的成因:

從財政系統內部各種不利因素角度來看,這些不利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職能界定不清導致政府與市場關系不協調,(2)財政立法滯后且有關法規制定不禁合理,(3)財政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健全,(4)缺乏必要的公共決策過程,(5)事前、事后財政監督不力,(6)政府官員道德問題和職業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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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風險財稅法控制論文

「關鍵詞」財政風險法律控制

「正文」

一、財政風險概述:

財政風險是指財政面臨支付危機的可能性,集中表現為赤字和債務的膨脹,當這種膨脹超過一國經濟和社會承受力時,將演變成財政危機,引發一國經濟、政治的全面危機和社會動蕩。如立足于社會各個領域的風險都會轉移到財政,政府財政是社會最終風險的承擔者;準國債規模也不應該太大,不能只看帳面債務,還要看政府各部門發行的債務。財政風險包含內容廣泛,既包括財政系統的內部風險,如財政政策風險、財政體制風險、制度風險、管理風險等,還包括社會經濟生活中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引起并轉化到財政領域的私人風險和一般公共風險,或稱外部風險,如自然風險、政治風險、技術風險、社會經濟運行風險和戰爭風險等。從某種程度來講,外部風險是無法或者很難控制的,人類生存的世界本來就是充滿不確定性的。因此,對財政風險的研究多側重于內生風險,本文也把財政風險的討論局限在內生風險的范圍內。財政風險的內涵盡管現在對財政風險的研究日益增多,但對其內涵的界定還沒有一個公認的統一說法,從現有的文獻來看,多數側重于從政府債務的角度來研究,也有的是按照傳統的收入、支出、平衡、管理的思路來研究的,諸如收入風險、支出風險、赤字風險、債務風險等等。[1]

二、財政風險的成因:

從財政系統內部各種不利因素角度來看,這些不利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職能界定不清導致政府與市場關系不協調,(2)財政立法滯后且有關法規制定不禁合理,(3)財政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健全,(4)缺乏必要的公共決策過程,(5)事前、事后財政監督不力,(6)政府官員道德問題和職業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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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的思考

我國高校開設財稅法課程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到目前為止,不僅絕大多數法學院系在本科階段已經開設了財稅法課程(本文所指財稅法教學,都是指法學專業本科階段財稅法教學),而且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也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財稅法學科建設成效顯著。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財稅法治建設的推進,財稅實踐對財稅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財稅法的教學已經不能滿足財稅實踐的需要,財稅法教學改革也因此成為財稅法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2004年1月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學研究生稅法研究會聯合組織的《中國高校財稅法教學改革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絕大多數財稅法教學人員認為,除了課時不夠,現階段財稅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突出體現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兩個方面。而如何安排教學內容,選擇什么樣的教學方法,都取決于財稅法教學所要達到的目的。因此,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直接決定了財稅法教學內容、教學重點的安排以及相應的教學方法的改革,是財稅法教學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首要的問題。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財稅法教學的目標不能游離于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之外

教育實踐是以課程為軸心展開的。法學本科教育改革要調整的基本問題是培養目標問題,但核心問題是課程及其結構問題。因為一定的培養目標總是要通過具體的課程設置來實現,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本科開設的每一門課程都具有工具價值,都應該服務于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因此,財稅法學教學目標應圍繞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來定位。

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學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法學在我國越來越成為一門顯學。然而,在經歷了的重創之后,為了擺脫諸如“幼稚的法學”之類的尷尬地位,法學教育特別強調其科學性和學術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高等教育的改革,法學本科教育經歷了從專業(職業)教育——通識(通才)教育的演變過程。通識教育模式實際上主要是以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為目的,這種結果必然導致大量法學院系的畢業生進入法律實務界以后難以勝任和適應具體的法律實務,使學生的能力和社會的實際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1]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的嚴重脫節,已經導致法律職業者的抱怨和社會輿論的抨擊。法學教育界于是開始反思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強調法學的社會性,重視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職業性,并進一步提出了素質教育的目標定位。關于法學教育中素質教育的內涵,向來都是眾說紛紜。一般認為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是指以培養學生的職業品質為核心的教育模式,職業品質內在地表現為一種共同的職業信仰和思維方式,外在地表現為處理實際問題的職業能力。[2]其實,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本不應被看成非此即彼的絕對對立的兩極。首先,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其次,法學教育不僅僅是職業教育,同時還是一種通識教育。素質教育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有機結合。按照素質教育的思路,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是: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高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3]從適應這樣一種復合型人才的培養目標規格要求來看,法學本科的素質教育,作為一種教育觀念或教育目標而言,是一種以培養學生具有法律職業的基本品質和技能為目標的教育;作為一種教育模式,雖然它包括的范圍和內容廣泛豐富,既涉及本科課程體系和內容的設計安排,涉及思想品德素質、專業素質、文化素質和身心素質等方面的內容,也涉及教學的方法和手段[4]。但法學本科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或核心要素,仍在于法律職業品質和職業能力的培養。

財稅法是一門應用學科,特別是稅法部分技術性較強,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本科學生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應該掌握財稅法基本理論知識,具備財稅相關職業的操守和技巧。但實際上學生通過課堂教學掌握的主要是財稅法基本理論知識,職業技巧主要來源于財稅實踐,職業操守更需要在長期的財稅實踐中培養和形成。因此,素質教育的要求反映在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上,就是在財稅法教學中,不僅要重視財稅法理論教學,而且要重視學生的財稅實踐活動,尤其要強調后者。但目前組織法學專業的學生參加財稅實踐,在時間安排和具體途徑上都有一定困難。把財稅法教師自身參加的財稅實踐通過一定的方式在課堂再現,或者直接把從事財稅實務工作的人員請進課堂,雖然不能達到學生親歷財稅實踐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彌補學生財稅實踐的不足,在教學中可以嘗試。

二、財稅法教學的目標定位應該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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