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立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0 04: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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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政策與財稅立法分析論文
一、由積極的財政政策向穩健的財政政策的重大轉變
縱觀世界各國的財政政策,大致可分為緊縮的財政政策、擴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財政政策三種類型。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長期實行的是穩健的財政政策,這是世界各個國家和社會所追求的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各個國家針對一些特殊情況,而采取了暫行的或過渡性的財政政策。
穩健的財政政策既有利于財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財政的需求供給。積極的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內容都是圍繞激勵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問題不只是消費需求不旺,還包括供給需求結構不合理。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可以克服積極的財政政策時代那種以國債投資為主的單一的財政支付手段。而穩健的財政政策能夠采取綜合性的財政手段,如:財政補貼與政府性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與國有資產轉讓、保值、增值、財政轉移支付、政府采購、稅收、國債、行政事業性收費、稅式支出等。實現穩健的財政政策可以實現中期的目標——解決“三農”問題和就業問題,還可以實現遠期的目標——使我國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持續發展、全面發展。
二、穩健的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性質、地位
(一)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概括地說:(1)控制財政赤字。截至2003年,我國政府赤字達2916億元,相當于當年國民收入的2.5%,超過了一般的警戒線。從2004年開始,財政赤字有所下降,但是離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2)推進改革。只有改革才能發展;深化改革才能科學發展;改革需要財政支持、付出成本;改革產生效益,增加財政收入。(3)調整結構。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與消費結構、城鄉結構、供需結構,尤其是實現農、輕、重結構,這是戰略任務,是財政收入的源泉。(4)增收節支。這是長期的財政方針,我們決不能實行一邊任意擴大支出,一邊隨意減少收入的自殺政策,以實現財政收支平衡。這四項內容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穩健的財政政策與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根本不同點是:穩健的財政政策不僅包括財政收支供給與需求總量的調控平衡,而且還包括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結構的調整與均衡發展。
(二)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性質。穩健的財政政策既不是擴張的,也不是緊縮的,而是在財政預算收支上有壓有保,有保有限,有嚴有寬;在項目建設上有上有下,有長線有短線,壓與保、嚴與寬、下與上相結合,適度在其中;始終保持預算收支基本平衡、結構均衡。穩健的財政政策是平衡的、勻稱的財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稱之為“中性”財政政策。
財政政策與財稅立法研究論文
一、由積極的財政政策向穩健的財政政策的重要轉變
縱觀世界各國的財政政策大致可分為緊縮的財政政策、擴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財政政策三種類型。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長期實行的是穩健的財政政策,這是世界各個國家和社會所追求的目標。我國從1998年至2004年實行了積極的財政政策,不僅對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產生了較好的效果,而且有效地抵制了亞洲金融危機,促進了外貿進出口,促進了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積極的財政政策只是帶有權宜之計的過渡性政策,長期實施這種政策,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如今按照客觀形勢和條件,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歷史使命已經基本完成,要讓位穩健的財政政策。
二、穩健的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性質、地位
(一)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概括地說:1.控制財政赤子;2.推進改革;3.調整結構;4.增收節支。總之既包括財政收支供需總量的調控平衡;又包括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結構的調整與均衡發展。
(二)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性質。穩定的財政政策既不是擴張的,也不是緊縮的財政政策,而是在財政預算收支上有壓有保,有保有限,有嚴有寬;在項目建設上有上有下,有長線有短線;壓與保、嚴與寬、下與上相結合,適度在其中;要始終保持預算收支基本平衡、結構均衡。穩健的財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稱的財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稱之為“中性”政策。
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國家根本性的、長期性的、基本的財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滯的財政政策。所謂保守的財政政策它是重在溫室保養與保重,維持舊的狀態,不求改革的財政政策。穩健的財政政策,是規模與效益、速度與質量相統一的財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質量的財政政策;穩健的財政政策不是同“發展是硬道理”、“發展是第一要務”相悖的財政政策,而是在堅持“硬道理”,堅持“第一要務”的方向和前提下,解決如何發展和怎樣發展的財政政策。
需要可能三層面完善財稅立法執法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穩健的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性質、地位;穩健的財政政策需要嚴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按照需要與可能,著重做好三個層面的財稅立法執法工作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穩健的財政政策既有利于財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財政的需求供給、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性質、穩健的財政政策既為財政法制建設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積極的財政政策在發展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關系和作用方面,遠不如穩健的財政政策更為重要、全國性的財稅法律的修訂和制定、全國性的財稅行政法規的制定與修訂、地方財稅立法和執法、地方稅收制度與土地資源管理的關系是很密切的、管理得愈好,相關的稅種就愈有前途,愈重要,愈能發揮作用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穩健的財政政策既有利于財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財政的需求供給。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國家根本性的、長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滯的財政政策。按照穩健的財政政策的要求,必須加快財政法律的制定、修訂步伐。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系列或系統的財政機制,它注重的是綜合效益,因此要求相應的財政立法必須完善,財政法制環境必須優良。按照需要與可能,著重做好三個層面的財稅立法執法工作。
關鍵詞:穩健財政政策立法
縱觀世界各國的財政政策,大致可分為緊縮的財政政策、擴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財政政策三種類型。穩健的財政政策既有利于財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財政的需求供給。積極的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內容都是圍繞激勵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問題不只是消費需求不旺,還包括供給需求結構不合理。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可以克服積極的財政政策時代那種以國債投資為主的單一的財政支付手段。而穩健的財政政策能夠采取綜合性的財政手段,如:財政補貼與政府性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與國有資產轉讓、保值、增值、財政轉移支付、政府采購、稅收、國債、行政事業性收費、稅式支出等。
1.穩健的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性質、地位
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概括地說:控制財政赤字、推進改革、調整結構、增收節支。這四項內容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穩健的財政政策與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根本不同點是:穩健的財政政策不僅包括財政收支供給與需求總量的調控平衡,而且還包括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結構的調整與均衡發展。
財稅立法執法工作完善論文
摘要:穩健的財政政策既有利于財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財政的需求供給。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國家根本性的、長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滯的財政政策。按照穩健的財政政策的要求,必須加快財政法律的制定、修訂步伐。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系列或系統的財政機制,它注重的是綜合效益,因此要求相應的財政立法必須完善,財政法制環境必須優良。按照需要與可能,著重做好三個層面的財稅立法執法工作。
關鍵詞:穩健財政政策立法
縱觀世界各國的財政政策,大致可分為緊縮的財政政策、擴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財政政策三種類型。穩健的財政政策既有利于財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財政的需求供給。積極的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內容都是圍繞激勵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問題不只是消費需求不旺,還包括供給需求結構不合理。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可以克服積極的財政政策時代那種以國債投資為主的單一的財政支付手段。而穩健的財政政策能夠采取綜合性的財政手段,如:財政補貼與政府性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與國有資產轉讓、保值、增值、財政轉移支付、政府采購、稅收、國債、行政事業性收費、稅式支出等。
1.穩健的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性質、地位
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概括地說:控制財政赤字、推進改革、調整結構、增收節支。這四項內容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穩健的財政政策與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根本不同點是:穩健的財政政策不僅包括財政收支供給與需求總量的調控平衡,而且還包括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結構的調整與均衡發展。
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性質。穩健的財政政策既不是擴張的,也不是緊縮的,而是在財政預算收支上有壓有保,有保有限,有嚴有寬;在項目建設上有上有下,有長線有短線,壓與保、嚴與寬、下與上相結合,適度在其中;始終保持預算收支基本平衡、結構均衡。穩健的財政政策是平衡的、勻稱的財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稱之為“中性”財政政策。
財稅法教學推動稅收法治作用論文
「摘要」本文從財稅法治實踐對不同層次的稅收法律意識的需求的分析入手,分析了財稅法教學在培養、形成不同的稅收法律人才中的作用,提出財稅法教學應分別從普及性教育、專業性教育以及精英化教育分別對納稅人的普遍稅收意識的形成、財稅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和財稅法學家財稅法理念的深化等不同層次,為稅收法治建設提供不同層次的財稅法律人才,進而推動稅收法治建設。
「關鍵詞」財稅法教學;稅收法治;推動作用「正文」
隨著稅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影響的不斷擴大,稅收法治建設也日漸為學界所關注。一般認為,稅收法治精神貫穿于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四個方面,其核心的思想是稅收的課征必須基于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政府就不能行使征稅權,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課稅的過程具有穩定性和預測的可能性。[1]在稅收法治的構建過程中,只有代表國家征稅的稅務機關、納稅人、稅務中介機構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切實維護一種注重納稅人權利保護、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相適應、相制衡的稅收法律關系。[2]正因為如此,財稅法律人才的培養和財稅法治理念的形成,在稅收法律運行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視。財稅法教學在稅收法治建設中應當具有“基礎性、先導性的重要戰略地位”[3].
一、財稅法的普及教育: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提升
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了法治,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識。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4]納稅人作為稅收法治的主體,對稅收法治的構建有著重大的影響。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稅法實現的重要決定因素,良好的稅收環境的建立和稅法秩序的形成,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普遍建立。納稅意識作為一種觀念,體現的是納稅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了解以及對稅收繳納和稅收適用的態度和看法,直接影響著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良好的納稅意識不僅有利于國家稅收活動的進行,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實現,而且對于監督政府行為,規范政府稅收活動,實現依法治稅,科學治稅,都是非常重要的。[5]
納稅意識包括了納稅人的遵從意識和權利意識。納稅人的遵從意識表明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這種認可是稅收法律實施的重要支撐。當稅收法律規范內化為納稅人自覺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時,良好的稅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實現。只有納稅人有良好的稅收遵從意識,能夠自覺按照稅法規定的要求,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填寫申報表,按時繳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的實現,納稅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減少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摩擦,從而促進良好的稅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國稅法對納稅人的權利都有所規定,并將其作為平衡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力量對比的制約機制。通過賦予納稅人相應的權利,對征稅機關的征稅權的行使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程序機制來達到以權利控制權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對征稅主體的不規范征稅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進而形成有效的權力制恒的稅收法治。但這種以賦予納稅人權利為基礎的權利制約機制的作用的發揮,必須以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為前提的。法律規范所賦予的納稅人權利僅僅是靜態的權利形式,要真正實現納稅人權利與征稅權之間的有力的對抗與制衡,則需要納稅人積極且正確的行使其權利。這就要求納稅人不僅應當了解其享有的權利的內涵、了解適當的行使方式,更應當有積極的權利行使的意識,了解其所享有的權利及其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靜態的權利才能轉化為動態的權利制衡機制,進而促進稅收法治的形成。
我國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理念論文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和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部署,十六屆三中全會將其具體化為“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就實施這一戰略部署的目標、指導思想、原則和具體措施等作了全面規劃和具體設計。《決定》深刻指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僅要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而且要健全國家宏觀調控,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要完善經濟法律制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參見“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單行本第12—13頁,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財稅法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財稅調控與經濟法律制度的結合點,作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新的形勢下,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偉大進程中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那么,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的歷史時期,在貫徹“五個統籌”、健全國家宏觀調控、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今天,在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今天,我們進行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究竟應具備什么樣的理念呢?筆者認為:
一、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應統籌兼顧、全面考量、整體設計
這既是貫徹“五個統籌”(即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
的需要,也是財稅工作內在規律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我們的人均國民收入2003年已經超過1000美元,國內生產總值超過116萬億元;國家財政收入大幅增長,2003年超過2萬億元,而2004年僅上半年全國入庫稅款就近13萬億元(12991億元,同比增長262%,增收2693億元);高科技(神州5號等)和交通(青藏鐵路等)、能源(西氣東輸、西電東送、南水北調等)等基礎設施建設一日千里。但也存在著突出的問題,如經濟結構不合理、分配關系尚未理順、農民增收緩慢、就業矛盾突出、資源環境壓力加大、經濟整體競爭力不強等,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生產力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體制性障礙,其中當然也包括財稅體制方面的障礙。譬如,在城鄉分割方面,地方財政困難尤其是鄉鎮財政困窘、農村財稅制度不合理無疑是重要成因之一;在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方面,也暴露出稅收區域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方面的嚴重不足;在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失衡方面,現行財政特別是地方財政比較熱衷于搞經濟建設、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投資盲目,(可以說,我國目前經濟過熱的形勢,在很大程度上和政府推動、和積極財政政策未能及時調整有關。)資金浪費驚人,而社會管理、教科文衛等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資金則嚴重短缺,財政的“越位”、“缺位”、“錯位”現象同時存在,這和我們的國家預算制度形同虛設、財經法紀廢弛無疑有很大關系;在人與自然的關系方面,耕地銳減、原煤、原油等能源過度耗費、水資源嚴重短缺、二氧化硫排放世界第一、珍稀動植物品種數量減少,都或多或少地與我國房地產等資源稅制保護的力度和廣度不夠、綠色環保稅制依然闕如有關;在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方面,內外稅制不統一、出口退稅機制不暢等問題仍然未能得到制度性解決。而就財政工作的內在規律而言,財稅法作為調整財政收入、支出及管理等行為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直接關系到經濟資源在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在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之間的配置;關系到經濟利益在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各“私人經濟個體”(包括企業、家庭和個人)間的再分配;關系到經濟的發展(如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經濟周期的調整)、社會的穩定(如地區差距、城鄉差別、貧富分化的調節)和國家政權的維護(如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支出的確保)。其涉及面之廣、影響力之大、矛盾集中度之深,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的變革所無法比擬的。因此,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無論是中央與地方間事權、財權、財力的劃分,稅種的興廢、主體稅種(稅制結構)的選擇、稅率高低及結構的確定,還是具體稅收征納制度、國債發行制度、預算收支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出口退稅制度、農村費稅制度的改革,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業,都涉及到全國范圍內方方面面利益的調整,都是在多方面“作戰”,必須慎之又慎,統籌兼顧、全面考量、整體設計。否則,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影響社會安定,阻礙經濟發展。也正是因為我們的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還面臨著如此眾多而又盤根錯節的問題,故我們稱之為“啟動新一輪的財稅體制改革和財稅法制變革”以期全盤規劃,也誠不為過。
二、財稅體制改革與財稅法制建設應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建立和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公共財政管理體制
第一稅案與財稅法論文
1998年,中國在經歷了驚心動魄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災之后,又有令人震驚的“三大稅案”接連露出水面(注:所謂1998年的“三大稅案”,就是各大媒體爭相報導的“金華稅案”、“恩威稅案”和“南宮稅案”。三大稅案所涉金額均十分巨大,令人震驚。),這使得正在思考如何通過財稅手段支持災后重建的人們更加關注財稅領域(注:為了支持災后恢復重建,保障國民經濟的8%的增長速度,國家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發行國債1000億元人民幣,同時強調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以提高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尤其更加關心“三大稅案”的發生和處理,稅案的成因和防杜,財政危機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相關的財稅領域的法制建設等問題。本文擬從“三大稅案”中最具典型性的“第一稅案”入手,分析稅案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我國財稅法存在的相關缺失及其彌補等問題。
“第一稅案”的簡要案情及其所暴露出的問題
所謂“第一稅案”,是一起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案件,因其發案時間之長、波及范圍之廣、犯罪金額之大、造成危害之大(注:從1994年5月到1997年4月,共有218家企業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受票單位分布在全國30個省級行政區,6個計劃單列市;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89人,其中包括縣委、財稅局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僅罪犯胡銀鋒(已執行)一人的案卷摞起來就有11米高;公安機關先期移送的63名犯罪嫌疑人的案卷就有1400多卷,重達1500公斤。),全國罕見,且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全國第一大稅案,故通稱“第一稅案”;同時,因其發生在浙江省金華縣,故又稱“金華稅案”。
眾所周知,我國在1994年進行了規模空前的稅制改革,并獲得了很大的成功。在稅制改革中,增值稅是最為引人注目的。因為它作為一個“中性”稅種,具有“道道課征,稅不重征”的特點,因而它既不會導致對納稅主體重復征稅,又可以使國家獲得大量的、穩定的財政收入。正因如此,增值稅被認為是財稅史上的非常絕妙的制度發明,并被迅速推廣到全球的100多個國家。我國每年的增值稅收入,已達整個稅收收入的50%左右;其覆蓋面之廣和對于國家財政之重要,使其實際上不僅是我國商品稅(也有人稱為流轉稅)的核心,而且在整個稅制中也是真正的主體稅種。事實上,我國對于增值稅一直非常重視,每年都強調要確保以增值稅為主的“兩稅”收入(注:國家強調確保的“兩稅”,是指增值稅和消費稅,包括海關在進口環節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并努力采取各種措施來力保舉足輕重的增值稅收入的實現。
增值稅之所以被公認為“良稅”,是因為它有自己獨特的一套原理。在稅額計算方面,各國通行的是“扣稅法”,即用銷項稅額去扣減進項稅額。要進行扣稅,就必須使用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因為進項稅額體現在專用發票上),從而使整個商品流轉的鏈條連續不斷,并起到計算簡便、相互監督等作用。實際上,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不僅是銷售方的計繳稅款的依據,也是購貨方用以抵扣稅款的憑證。正因如此,專用發票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就直接地關系到購銷雙方的利益,同時,也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利益。如果存在虛開、代開發票等違法犯罪行為,就會使國家的稅收大量流失。因此,許多人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視同貨幣來對待的。
然而,在“金華稅案”中,恰恰問題就出在國家三令五申禁止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一個僅有56萬人口(其中農業人口占95%)的金華縣,在1994年至1997年的3年期間,共有218家企業參與虛開增值稅發票,共虛開發票65536份,價稅合計63.1億元,其中稅額9.2億元,涉及30個省級行政區,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7.5億元(注:關于“金華稅案”的具體案情及處理,可參見:《以身試法法不容-全國第一大稅案警示錄》,《人民日報》1998年11月6日,第2版;《第一稅案始末》,《北京青年報》1998年11月11日,第1版;王祺元:《第一稅案如何水落石出》,《北京青年報》1998年11月11日,第3版;錢風元:《增值稅:帶刺的玫瑰,《經濟日報》1998年11月10日,第1版,等等。)。
民族自治地方稅收自治權研究論文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相應的稅收自治權是符合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分稅制基本要求的,但現實中稅收自治權的行使還存在著一些制度障礙。應改革財稅體制,授予民族自治地方適當的稅收立法權,確立自治地方的主體稅種,并進一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關鍵詞]民族自治地方;稅收;自治權
稅收關系著地方財政運行和經濟發展。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本質上是分稅不分權,稅權高度集中于中央而忽視了地方的稅權需求。時至今日,學術界、實務界普遍認為應將適當的稅權下放于地方,以實現制度資源的合理配置。不過,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分稅制的過程中,民族自治地方處于何種位置?自治地方享有的稅權范圍是否無差別于其他的省、直轄市?等等,人們對這些問題還是罕有論及。筆者以為,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中,應當充分考慮到民族區域自治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特性,稅權配置要尊重和體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使自治地方享有比其他省、直轄市更廣泛、靈活的稅收立法權和管轄權。簡言之,民族自治地方應當享有較非自治地方更為內容豐富的稅收自治權。
一、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稅收自治權的法理分析
(一)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決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應當享有適當的稅收自治權
國際上通行的稅權劃分模式主要有三種: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權型、以法國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型和以日本為代表的分權與集權相結合型。采用哪一種模式,關鍵決定于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
法典化經濟法體系構建研究
[摘要]對于部門法體系化而言,法典可以說是最高形式,構建經濟法體系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幫助進一步理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為不同主體提供相應的權利義務清單。不過從目前來看,因為立法及司法實踐經驗嚴重欠缺,加上概念化不足以及法典本身存在自閉性缺陷,導致經濟法尚沒有具備法典化條件,應該從推動體系構建及完善方面著眼。本文結合法典化背景分析了經濟法體系的研究意義及構建條件,并就構造經濟法體系進行了研究和討論。
[關鍵詞]法典化;經濟法體系;構建
早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頒布實施后,世界各國就開始將法典化作為部門法研究的主要目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不僅宣告了以往立法任務的結束,也標志著新的法律時代開啟,依照經濟與社會發展需求制定新的法律,從外在形式及實質內容兩方面,做好現有法律法規的完善工作,是今后一段時間內法學界的主要任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對于編纂民法典不僅具有積極意義,也是實現法典化的第一步。在這樣的背景下,是否能夠實現經濟法的法典化引起了法學界的熱議,結合法典化形式,研究經濟法體系的構建,能夠為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以及未來編纂經濟法法典提供參考。
1經濟法體系研究意義
經濟法體系確立的方式會直接影響人們對于經濟法的認知,理論上,通過研究經濟法體系,能夠完善當前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內涵。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我國在經濟法體系的研究方面存在很多不同學說,雖然在這種環境和氛圍中,經濟法的研究必然能夠更加深入,但是實際上如果爭論無休無止,則必然會對其發展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結合我國民法與刑法的發展歷程分析,其之所以能夠發展成熟,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包括在法律體系內的基礎理論達成了共識,因此,對于經濟法體系的研究,實際上是為了進一步夯實基本理論基礎。而從實踐意義談論,對經濟法體系進行研究,能夠有效解決當前經濟法內部數量多且分類難的問題。新時期,經濟的飛速發展使我國經濟基礎處于不斷變化中,而現有的經濟法立法時間較早,并不能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從而導致經濟法中有關市場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政府權力被分散在60余部法律以及更多的行政法規中,引發了前后立法不一致的問題。通過構建科學經濟法體系的方式,能夠明確經濟法分類,有效減少重復立法的問題,也可以避免經濟法內部的各種矛盾沖突。從長遠角度分析,如果想要在今后編撰經濟法典,做好經濟法體系的構建及合理布局工作同樣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2構建經濟法體系的條件
穩健的財政政策與立法透析
摘要:穩健的財政政策既有利于財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財政的需求供給。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國家根本性的、長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滯的財政政策。按照穩健的財政政策的要求,必須加快財政法律的制定、修訂步伐。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系列或系統的財政機制,它注重的是綜合效益,因此要求相應的財政立法必須完善,財政法制環境必須優良。按照需要與可能,著重做好三個層面的財稅立法執法工作。
關鍵詞:穩健財政政策立法
縱觀世界各國的財政政策,大致可分為緊縮的財政政策、擴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財政政策三種類型。穩健的財政政策既有利于財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財政的需求供給。積極的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內容都是圍繞激勵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問題不只是消費需求不旺,還包括供給需求結構不合理。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可以克服積極的財政政策時代那種以國債投資為主的單一的財政支付手段。而穩健的財政政策能夠采取綜合性的財政手段,如:財政補貼與政府性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與國有資產轉讓、保值、增值、財政轉移支付、政府采購、稅收、國債、行政事業性收費、稅式支出等。
1.穩健的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性質、地位
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概括地說:控制財政赤字、推進改革、調整結構、增收節支。這四項內容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穩健的財政政策與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根本不同點是:穩健的財政政策不僅包括財政收支供給與需求總量的調控平衡,而且還包括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結構的調整與均衡發展。
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性質。穩健的財政政策既不是擴張的,也不是緊縮的,而是在財政預算收支上有壓有保,有保有限,有嚴有寬;在項目建設上有上有下,有長線有短線,壓與保、嚴與寬、下與上相結合,適度在其中;始終保持預算收支基本平衡、結構均衡。穩健的財政政策是平衡的、勻稱的財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稱之為“中性”財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