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物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1 18:56:56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產物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論時代產物電子期刊
期刊具有連續性強,內容新穎,信息量大,報道及時,傳播面廣,傳播速度快以及內容廣泛等特點,就是因為這些特點,使得期刊作為一種重要的文獻資源,在學術研究、學術發表以及信息的傳遞與獲取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國期刊業在當代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據報道,1978年我國僅有期刊930種,而截至2007年4月底,全國期刊總數則迅速增長到了9468種,30年來增長了近十倍!通過數字的急速膨脹,讓我們對期刊的重要性可見一斑。隨著期刊業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當數字技術橫行于世的時候,電子期刊作為傳統期刊的另一種重要表現形式也不可避免的出現在了當代出版業的舞臺上。
一、電子期刊概述
1.定義。電子期刊(ElectronicJournal),也稱為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廣義上來講電子期刊就是以電子形式而存在的期刊,即利用電子媒體的形式出版和發行的期刊。學者J.Edwards認為文獻的閱讀或列印來自于使用者的電腦,而非紙本期刊者,皆歸類于電子期刊;國內有學者將電子期刊區分為無紙期刊、線上期刊、光碟電子期刊、虛擬期刊及電子期刊;目前使用較多的定義是凡脫離原始紙本印刷方式,而以各種電子媒體儲存、呈現、發行的連續性出版物,即稱為電子期刊。國外關于電子期刊的研究起步較早,對電子期刊的定義也較為多樣。如Garson與Howard將其定義為“一種以數位形式呈現的期刊”。Shackel對電子期刊定義為:“利用電腦去支援一個學術文章,從撰寫、評審、被接受到出版的過程,通過適當軟件的協助,一個作者可以輸入其文章到一個電腦系統中,期刊的編輯者、評審者、讀者乃至作者本人均可以在他們的電腦終端機中檢索到這篇文章。”Brandt將電子期刊定義為:“電子期刊是定期即以電子形式發出的資訊的組合”。相對于從20世紀70年代即開始研究電子期刊的國家,我國對相關內容的研究大致起始于90年代初,由于起步較晚,因此在電子期刊的定義方面,大多是引用或借鑒了國外的研究成果??傮w上說我國的學者對于電子期刊的定義,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以其本身的字面特征為出發點,把電子期刊定義為:以數字形式存儲在光碟等介質上,并可通過計算機設備本地或遠程讀取使用的連續出版物。另外一種觀點是從電子期刊的不同發展階段及形式出發,認為電子期刊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從廣義上看,電子期刊是指以連續性方式出版并通過電子媒體發行的期刊,包括各種可以以電子形式獲得的期刊,如縮影、光盤、聯機數據庫、網絡資源等不同方式。從狹義上講,電子期刊是指電子媒體連續出版發行的學術性機讀期刊。
2.電子期刊的發展歷程簡述。電子期刊是電子出版物中的一種,在電子出版物的不同發展階段,電子期刊的定義和內含也有所不同。蘭卡斯特(F.W.Lancaster)認為電子出版物的發展可分為4個階段,即以計算機印制印刷型(輔助)、電子與印刷型形式同時存在(并行)、僅以電子形式出版(單獨)、利用超媒體的方式使電子出版物的功能增強(多媒體)等4個階段。由此可見第一階段的電子期刊還不能稱為真正的電子期刊,它只是借由電子技術出版具有電子性質的印刷型期刊,第二階段是印刷版期刊的電子化,這是電子期刊發展的初級階段出版商所采用的最為普遍的出版模式,通常是將各自管轄的期刊資源作為資源基礎,經過掃描、校對等加工工序完成對印刷版期刊的電子化,并形成期刊資源數據庫,實現電子期刊的出版。例如Elsevier的ScienceDirect平臺和Springer的SpringerLink平臺等。第三階段已經形成了不依賴于印刷版期刊出版的純電子期刊的出版模式,此類期刊通常是指通過光盤、磁盤模式或者以郵件等模式出版發行的,純文本類電子期刊。第四階段的多媒體階段,是在第三代電子期刊的基礎上,增加了多媒體技術手段,使得電子期刊中又融入了各種視頻、音頻、動畫、圖片特效等視聽元素,更好地滿足了讀者的閱讀需求,這一階段的電子期刊通常都是選用的網絡出版模式。
二、電子期刊與傳統期刊之對比分析
電子期刊與傳統期刊由于其載體形式,出版模式的完全不同,從而在期刊的閱讀使用,出版發行,界面內容形式等方方面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針對兩類形式的期刊,選出最具代表性的幾個方面進行對比分析。
透析靈芝代謝產物對腫瘤細胞的作用
摘要:目的了解靈芝代謝產物對腫瘤細胞的作用。方法①體質量為18~22g昆明140只小鼠隨機分為7組,其中6組左前腋皮下注射S180,然后分別給予生理鹽水、腹腔注射含靈芝代謝產物培養基、環磷酰胺、腹腔注射含靈芝代謝產物培養基加抗血清組、口服含靈芝代謝產物培養基組和單純腹腔注射抗血清組處理,未注射S180的20只給予生理鹽水,一周后處死各組動物觀察各組腫瘤質量大小、血清TNF-α水平、血清中谷草轉氨酶和谷丙轉氨酶變化。結果腹腔注射含靈芝代謝產物培養基加抗血清組能有效減輕荷瘤小鼠的腫瘤質量,其質量減輕程度與環磷酰胺無差異。結論靈芝代謝產物中的羥基可能參與了抗腫瘤作用。
關鍵詞:靈芝代謝產物;TNF-α;腫瘤;羥基
靈芝是我國醫學寶庫中的靈芝屬藥、食兩用真菌。其在自然界生長過程中必然要與細菌等自然界其他微生物爭奪營養,而靈芝作為一種真菌,生長速度要遠慢于細菌,所以作為靈芝能獲勝的法寶之一可能就是其代謝產物,而真菌代謝產物的開發早已被證明是非常有價值的,比如歷史上青霉素的發現就是例證,在這方面我國的發展步伐卻比較慢,靈芝代謝產物藥理作用的開發也將豐富我國中藥的用途。對于靈芝代謝產物的研究目前并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其中靈芝多糖的測定上[1]。但靈芝的代謝產物是否能夠對腫瘤細胞有所作用?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進行了如下實驗。
1材料與儀器
1.1試劑環磷酰胺(CTX)注射液由上海華聯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批號為071002)。TNF-αELISA試劑盒購于渤海生物公司。肝功能檢測試劑盒購于上海榮盛公司。
1.2含靈芝的代謝產物培養基取生長于斜面固體培養基上的靈芝菌泥(約1cm2)接種于100ml液體培養基(含2%黃豆粉,2%蔗糖,0.075%的磷酸二氫鉀,0.03%的硫酸鎂),25℃100r/min條件下培養5d,用濾紙過濾后得到含靈芝的代謝產物培養基。將這些培養基在-20℃條件下保存待用。
論不動產物權立法選擇
[內容提要]我國應該確立國土資源部門為不動產物權統一登記機關。這種設置不僅能夠實現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目標,符合登記制度的原理,還與中國當前的行政管理體制相銜接,是最可行的選擇。
[關鍵詞]不動產物權登記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國土資源部門
2002年12月17日全國人大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但對一些還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仍待繼續研究。其中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的選擇就是一項懸而未決的問題。當前學術界和實物界許多人認為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是制訂物權法的任務之一,而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首先要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對于由哪個部門作為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機關,存在幾種不同意見。梁慧星教授認為由縣級人民法院作為登記機關;王利明教授認為應該在政府中設立專門負責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行政機關;還有學者認為應該設立一個中立的事業性組織來負責登記。本文認為,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結合不動產物權登記固有的性質,應該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不動產物權的統一登記機關。
一、從當前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看統一登記機關的選擇
(一)當前的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
確立統一登記機關有兩種途徑,一是從現有的登記機關中選擇;二是選擇或設立新的登記機關。目前我國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機構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等。[1]它們主要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等進行登記。這種多部門登記的混亂局面是歷史發展形成的。我國從高度的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市場經濟,是一個曲折、漸進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動產物權種類多樣化,權利主體多元化。與這種漸進的過程相適應,各個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機關是在不同時期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而逐步設立的。因此,我們今天系統地考察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時,會覺得登記機關的設置非常混亂。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統一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而事實上不動產物權的核心是土地物權,非直接針對土地的不動產物權也必然是以土地物權為基礎。以土地為基礎和核心的統一,是自羅馬法以來一切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的共同做法。[2]所以,如果在現有的登記機關中選擇的話,由土地管理部門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機關是當然之理。
玉米副產物對巴沙魚影響研究
本文作者:趙艷尹恒楊發樹高啟平張鳳枰劉耀敏作者單位: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巴沙魚是東南亞國家重要的淡水養殖品種,屬鲇形目魚類,是湄公河流域中一種特有的優質經濟魚類。該魚生長迅速,肉質白嫩、味道鮮美、營養豐富、無肌間小剌、利于加工。中國于2009年從越南引進海南養殖,但在養殖中發現,與越南養殖的巴沙魚相比,海南養殖的巴沙魚肌肉顏色不是正常的白色,而是呈現黃色,嚴重影響其商品價值。為了進一步地推廣養殖,迫切需要找到其肌肉顏色變化的原因。水產動物肌肉呈色主要是由葉黃素類色素決定,包括黃體素、玉米黃質、角黃素、蝦青素等[1]。目前國內外對巴沙魚體色的研究未見報道,本實驗對比分析了越南和海南養殖的巴沙魚肌肉中葉黃素類色素的含量及色差值,并通過飼料中添加玉米蛋白粉進行養殖實驗,探討巴沙魚肌肉色素的成因,為巴沙魚在海南的推廣養殖研究提供基礎數據。
1材料與方法
本研究分為2個試驗進行。試驗A為分析研究越南巴沙魚片和海南巴沙魚片色差值及黃體素和玉米黃質含量;試驗B為飼養試驗,研究在飼料中添加8%的玉米蛋白粉對巴沙魚皮膚和肌肉顏色的影響。
1.1試驗用魚
試驗A:越南巴沙魚片和海南巴沙魚片送檢樣品。試驗B:所用巴沙魚平均體質量約為73g,共780尾,分成2個處理組,分別投喂基礎飼料(對照組)和添加8%的玉米蛋白粉的飼料(試驗組),每個處理設3個重復,每重復130尾魚。飼養90d后取樣測試。
法院財產物資采購細則
為加強全院公有財產的管理,規范采購,使物盡其用提高財產物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法院財產物資采購管理制度。
一、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范圍
1、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2、日常辦公用品及其它:油墨、文具、紙張及業務書籍資料等。
茶業生產物流發展方式研究
1漢中地區茶產業現狀
1.1漢中地區與茶產業。漢中地區地處中國地理版圖的中心位置,位于陜西省西南部地區,又因為它是漢王朝的發源地,故此得“漢中”之名。當前,漢中地區的茶葉產業在規模上不斷增大,在茶葉種植、加工技術上也有了巨大的提高;與此同時,漢中地區茶葉產業不斷涌現出很多龍頭企業,漢中地區當前擁有的茶葉企業超過四百家,其中比較強大的經濟實力的一條龍企業占三十多家,全市級別的龍頭企業有兩家,更重要的是,這些數字一直呈現出上升趨勢。另一方面,漢中地區具有數量眾多的茶葉加工企業,據統計,漢中地區當前已經擁有超過四百多茶葉加工企業,茶葉加工機械超過四千臺。1.2漢中地區茶葉產業的優勢。1.2.1漢中地區優越的地理位置。漢中地區在地理位置上靠近西北地區,它也成為重要的西北茶葉輸出地,而目前,西北地區最大的茶葉集散地非西安莫屬,作為距離西北地區最大的茶葉集散地西安最近的漢中,優越的地理位置毫無疑問給漢中茶葉產業帶來巨大的發展優勢,便捷的交通情況加速了漢中地區進駐大型茶葉批發市場等其它茶葉產業市場。同時,漢中地區近些年來對于茶葉研發的不斷進步和對于茶葉藥用價值的不斷發掘,加上綠色理念貫徹下茶葉副產品和老茶的進一步利用,都使得漢中地區茶葉產業的結構不斷得到調整,并在調整后使產業結構不斷適應新形勢,進一步趨于合理。1.2.2漢中地區優越的天然環境。另一方面,優良的天然氣候和地質條件,也造就了漢中地區茶葉品種的多樣化和茶葉的高品質;漢中地區擁有十七個茶葉常見品種和六個稀有品種,茶葉品種十分豐富,其中的“楮葉種”更是位列全國首批推廣良種之一,同時,優越的天然條件也使漢中地區茶葉富含多種寶貴物質,茶葉內含有的健康因素十分豐富,其中高含量的氨基酸和茶多酚最為引人注目;在茶葉的耐泡性方面,漢中地區的茶葉也屬于茶葉中的佼佼者,漢中茶葉不但具有高達百分之五十的茶葉物質泡出比率,還具有濃郁的茶香和持久的留香,茶葉自身的迷人特色最是漢中茶葉奪人眼球的原因。
2漢中地區茶業生產的物流現狀問題
2.1茶業生產物流方式單一化,物流組織程度低。在漢中地區茶葉物流方式的選擇中,公路運輸占主導地位,原因在于漢中茶葉生產地區多處于高海拔地區或偏僻山區,主導的公路運輸也常得不到大的發展,這造成了漢中地區散戶茶農生產茶葉的局面,進一步使得茶葉企業在茶葉收購上時間跨度大、程序多和交易復雜的局面,大大影響了茶葉企業在茶葉的進一步加工、包裝和下一步銷售的速度。在目前情況下,茶葉生產的物流需求巨大,但目前的茶葉生產物流規模卻很小,漢中地區多數茶農都是通過以往經驗來對茶葉進行采摘、包裝和運輸,在當前市場變動巨大的情況下,這種僅僅依靠主觀判斷的低規范和低組織效率的方法根本難以滿足市場的變化,這對于茶農個人的發展和整個市場的發展來說,都是一種阻礙。2.2茶業生產物流方式普遍成本較高。在漢中地區農產品生產物流方式,雖然多樣化的物流方式漸漸成型,但主導的物流方式仍舊存在環節多、方式復雜的問題,這種多環節的多層商品傳輸隨之帶來的便是高成本的商品成本。在漢中地區茶葉生產運輸中,一般要經過種植、毛茶輸出、粗加工、粗加工茶葉運輸、茶葉精制加工等步驟,加上中間多重經銷商的層層傳遞,傳輸效率被大大降低,在增加了流通時間外還增大了流通中的茶葉損耗率,因而資源得不到最大化配置和傳遞,茶葉價格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目前的漢中茶葉物流運輸中,中間不但有各個從事經銷茶葉的企業,也摻雜很多個體茶農或少數茶農組成的茶葉功效物流單位,市場重疊問題非常嚴重,顯而易見,市場的蛋糕有限,但在茶葉中間物流經營中卻“爭吃一塊蛋糕的人”過于飽和,這種秩序混亂的脆弱產業結構明顯缺少競爭力,基本上無法抵抗大型專業物流企業的沖擊。2.3茶業生產物流技術落后,物流人才匱乏。我國的農產品運輸缺乏專業的保鮮技術和包裝技術,而這增大了農產品的損耗率,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現象。作為農產品的毛茶,在它的生產物流中同樣存在這個問題,這不但造成了大量茶葉的損耗,同時也迫使消費者需要用比較高的價格去購買茶葉,而當毛茶經過加工轉換成工業產品后,這種問題才能得以緩解。在茶業生產物流方面,漢中地區乃至全國都缺乏專業的物流人才,國家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農產品物流管理的人才培訓機制,這導致農產品物流從事人員良莠不齊,多數經過簡單的上崗培訓后就能就業,在就業后的農產品物流從事人員普遍缺乏特定的專業技能和素質,所以茶葉生產物流也被缺乏專業性的從業人員一直按照慣例和經驗一成不變地經營下去,缺乏跟上時代步伐的創新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動力。2.4茶業生產物流未達到足夠的信息化。在當前的互聯網時代下,信息傳遞已經成為重要的經濟要素,精準和快速的物流信息能讓茶葉實時的儲存、加工和運輸有了可借鑒的可靠客觀情況;但在漢中地區茶業生產物流中,市場信息的傳遞卻時時處于閉塞的境地,茶葉儲存和茶葉加工物流都是一片空白,這導致漢中地區茶業中的供需雙方都大大落后于其他商業領域的供需方;信息化的缺乏一方面因為漢中不少地區都還未建立起信息系統,茶農獲取咨詢的渠道多數還停留在電視和茶農間的口口相傳,另一方面是因為當前網絡的覆蓋范圍還不夠完全,網絡多數覆蓋縣鎮,在較偏僻的地區則還未完全覆蓋,而多數茶農對于茶園的選址都是在這類地區;還有一個原因,則是茶業生產物流尚缺乏一個經過整合的多資源平臺,各類信息難以經過整合,繼而得到的信息容易過于偏頗和太過狹隘。
3漢中地區茶業生產的物流發展策略
3.1重視茶業大企業在茶業生產的物流發展。漢中地區有多年的茶業生產歷史,當中也有不少茶業企業異軍突起,成為茶產業中的龍頭老大,這些企業具有雄厚的資金和各方面寬廣的渠道,這種企業在茶業生產物流發展中無疑能起到重要的帶頭和引導作用;大型茶業企業可以通過在茶葉采集、加工、包裝等運輸過程中的合理選擇來創造更大的效益,同時大型企業同時具有雄厚的資金來開辟運輸中的“新線路”,使得經營模式能有高效的突破;在此情況下,雖然茶葉大型企業無法徹底改變各個群落的小規模茶業生產單位的物流方式,但無利不成商,通過規范模式取得的高效益勢必會帶動各方的效仿,再者,大型企業以強大基礎開辟的“新線路”也可以給小規模茶業生產商帶來便利。3.2第三方物流的開拓。目前漢中地區的茶業生產運輸中,不少茶業企業依舊采用自行采集茶業、加工、包裝和運輸的工作,在茶葉傳輸過程中難免出現缺乏具有專業性的能力。第三方物流,則是專門經營物品流轉運輸的企業,這類公司可以解決多數茶業企業在運輸方面的不專業性和資金的有限性,實現高效率的茶產品運輸,且第三方物流具有專業的包裝和運輸方式,可大量避免運輸過程中出現的茶葉損耗;對于漢中地區的茶業企業,可以選擇根據不同階段的茶葉和具體交通情況來選擇合適的茶葉采集時間和運輸路線,從而通過提高運輸效率和降低運輸損耗來降低運輸成本;通過這種高效的物流方式,能使無論是茶農還是茶業生產企業大大獲益。3.3完善茶業生產物流信息平臺。通過對物流信息平臺的完善,能使漢中地區的茶葉行業信息快速又寬廣地覆蓋廣大茶業從事者,一方面避免了茶葉生產中因為時間問題而導致茶葉收購、加工的滯后,促進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避免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為茶業從事者提供作判斷的客觀可靠依據,繼而對已知的情況迅速做出明智的應對措施,實現管理的高效性和面對突發情況的靈活性,為最大化收益創造一個新的契機。
不同栽植方式對玉米光合產物生產影響
作物產量形成的實質是光合產物的生產、積累及向子粒的分配.這一過程受作物本身的遺傳特性和環境條件共同制約[1].目前,生產上推廣的緊湊型玉米雜交種群體光合生產能力、干物質積累及向子粒的分配都較早期的玉米雜交種高,為玉米高產奠定了基礎[2].冀西北地區橫跨燕山西段與太行山北段的張家口地區和北京西北部山區,屬半干旱生態類型區.但是由于氣候因素和人為干預,極大地破壞了群落間及群落與環境間的動態平衡,旱災頻發,農業產出長期低下且不穩定.秸稈覆蓋可以蓄水保墑,改良土壤和提高水分利用效率,是農藝節水的有效措施之一,國內外已有大量研究和應用[3,4].殘茬就地覆蓋,既可減少污染,又可有效利用殘茬資源,使之成為解決農業生產中水資源不足問題的有效途徑.Unger、Blevins等研究了秸稈覆蓋和耕作方式對土壤蓄水保水作用的影響.朱自璽等研究了殘茬覆蓋對農田小氣候的影響,而殘茬覆蓋與種植方式對玉米光合產物生產的影響尚缺乏報道.本試驗就冀西北地區留高茬自然腐爛殘茬覆蓋及其不同種植方式對玉米光合產物生產與積累特性進行了研究,旨在為實施和完善該項技術提供理論依據.
1材料和方法
1.1試驗與設計
試驗在張家口市農科院試驗地進行.供試品種:超高產玉米品種鄭單958.試驗采用裂區設計,主區為耕作方式B(B1處理:玉米免耕秸稈覆蓋,B2處理:玉米翻梨不覆蓋秸稈);副區為種植方式C(種植方式株行距為:C1寬窄行雙株規格(90+40)cm×48cm,C2寬窄行單株規格(90+40)cm×24cm,C3等行雙株規格65cm×48cm,C4等行單株規格65cm×24cm),重復3次.小區10行,行長6m,每小區兩邊各設2行保護行,中間1行過道.分別于2010年于4月26日播種、2011年4月24日播種,嚴格按密度繩穴播,品種密度7.5萬株/hm2,底肥用豬糞2.25×106kg/hm2和玉米專用復合肥900kg/hm2,整個生育期內進行常規田間管理.
1.2主要測試項目和方法
在拔節期、灌漿期、成熟期用TDR300土壤水分儀測定0~20cm土層的土壤含水量.在苗期、拔節期、大喇叭口期、抽雄期、灌漿期、乳熟期、成熟期每次每小區取樣5株,先稱鮮重,量取葉面積(葉面積=長×寬×0.75)、葉面積指數(LAI)[5]和株高等。在苗期、成熟期測定干重和根冠比.干物質積累與分配定苗時選擇生長整齊一致,有代表性的植株標記,在每次測量葉面積的同時,每小區取3株分莖、葉、鞘、雌穗、雄穗、子粒等烘干測干物質重.產量與產量構成:每小區測產2行(每行5m),以株距折算密度.每小區按平均鮮穗重從2行所收果穗中隨機選取10穗,用以考察穗部性狀與產量構成.大田產量由各小區所取的10穗籽粒風干重(含水量以14%計)折算得到.數據通過DPS軟件進行和Excel進行統計分析.
產物權轉移登記法律論文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是大陸法系各國普遍采用的物權變動規則。但因各國立法例在對登記的法律效果上有不同的規定,使得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則出現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德國法為代表的登記要件主義,其主要內容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認為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登記為條件,未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生效力,但一經登記,即不受變動原因效力的影響。另一種是以法國法為代表的登記公示主義,其主要內容是否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合意即產生法律效果,但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我國《合同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由于我國法律對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物權變動多有“應當登記”的規定,故正確理解適用這一內容,理清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對司法實務界妥善審理不動產物權糾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筆者試從不動產產權轉移(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角度談一下自己的看法,擔保物權等不轉移產權的物權內容不作為本文討論的范圍。
有觀點認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將民事合同當事人達成的合意之效力與物權變動后果的效力進行了區分,也即合同當事人合意達成的契約只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債權和債務關系,而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則直接以登記為條件,這就等于承認了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故在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上采取的是登記要件主義。因當事人所達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內容只是物權變動的原因,按照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理論,該原因行為與物權變動行為均是獨立的民事行為,原因行為是否有效,不能對物權變動行為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影響,正如解釋的內容,既便當事人合意達成的債權債務契約有效,物權行為也會因欠缺登記的要件而不發生物權變動的后果;同樣,當事人合意達成的債權債務契約無效,而因其產生的物權行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登記要件,物權變動后果仍然是有效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承認?,F行的法律制度雖然并未規定原因行為無效會對物權變動行為產生何種影響,但基于上述司法解釋體現出的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理論,這顯然是我國立法體例的選擇。
另有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雖然對合同當事人達成的債權債務契約之效力與物權變動后果的效力進行了區分,并使該立法內容在結構上趨于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相分離,但卻未真正體現出采用了物權變動的無因性理論,且從合同適當履行的原則上分析,該內容實際上采用的是登記公示主義。因為物權的變動多以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最常見的法律事實就是合同,所引起的最直接的法律關系是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債務關系,物權變動內容依附于債權合同存在,二者是從屬關系,如果引起物權變動原因的債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必然會引起返還財產的法律責任,并無不動產物權轉移因登記或未登記而有不同的規定,這說明我國法律制度有關債權合同的效力完全可以追及因其而產生的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即債權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因其產生的物權變動也將無效或被撤銷;另外,該解釋的內容并不能得出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就不能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的結論。按照合同適當履行的原則,合同義務必須由當事人采取適當的履行行為保證實現,由于物權行為從屬于合同行為,其獨立性是相對的,所以說物權行為只能是保證合同內容和效果得以實現的手段,也即是必要的履行方式,如果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履行方式去履行義務,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其履行“應當登記”的法定義務,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其結果仍然導致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一份具有物權變動內容的債權合同只要合法有效,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是不難實現的,也是具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的,這就推定出這樣一個結論: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行為并不是不能實現變動效果的無效民事行為,而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該效力是否發生只取決于產生物權變動行為的債權合同能否履行。可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直接決定著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物權行為并非絕對地獨立,這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存在本質區別;還有,解釋中有關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定,其實質在于確立通過登記賦予不動產物權以公示力和公信力的制度,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而不在于約束物權變動的當事人。例如,甲向乙出賣房屋并達成了買賣房屋的協議,但未辦理登記,如果不存在第三人,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登記均可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物權變動的后果自然會發生,而如果甲又向丙出賣房屋并辦理了登記,則甲乙的買賣關系即不能再產生物權變動的后果。甲丙之間的登記行為就起到了對抗第三人乙的作用,可見,登記在這里的實質作用只是對抗第三人,而非約束當事人,這也是登記公示主義的表現。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未能揭示出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真正價值取向,但二者的爭論卻深刻地反映出了現行法律制度在物權變動規則上存在的模糊不定。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認識我國法律制度在物權行為理論上的傳統,這也是法學界近年來爭論不休的難題,至今仍未有定論。前者的觀點對物權行為理論持肯定態度,并強調了物權行為的絕對獨立,但卻忽視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相對化理論已普遍被確立物權行為理論國家的立法例所接受,物權行為的效力已越來越廣泛地受到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的制約;后者的觀點則過于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使物權概念處于徒有虛名的狀態,不利于維護物權交易的安全穩定;如何在二者之間尋求結合點,才是真正值得研究的問題。
最高法院《解釋(一)》的內容突出地凸顯出將債權合同與物權行為進行區分的意圖,并且對二者的效力問題作出了不完整的解釋,這顯然傾向于引入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理論,但由于解釋內容的不完整,使得這一意圖反而不能實現。比如,甲向乙出售房屋簽訂了合同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登記,如果發生糾紛,乙向甲請求履行合同辦理登記,依解釋的內容合同有效,甲應負協助乙辦理登記的義務,這顯然是基于債權合同產生的債務請求權,但因雙方未辦理登記,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甲,若甲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要求乙返還房屋的話,即出現了債務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的對抗,有關部門總不能一方面判定甲應協助乙辦理登記以使房屋所有權轉移,另一方面又判定乙向甲返還房屋吧?又如,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在這里并未以所有權的轉移為風險轉移的標準,而是以交付為風險轉移的標準,對于不動產而言,由于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極有可能不是同步的,以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要件的制度相對于物權變動的當事人而言還有什么現實意義呢?以登記為所有權轉移標準的觀點在此即成了一具“空殼”,不具任何現實意義。這些問題用登記要件主義的觀點顯然解釋不通,這說明完全采用登記要件主義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論文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是大陸法系各國普遍采用的物權變動規則。但因各國立法例在對登記的法律效果上有不同的規定,使得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則出現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德國法為代表的登記要件主義,其主要內容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認為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登記為條件,未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生效力,但一經登記,即不受變動原因效力的影響。另一種是以法國法為代表的登記公示主義,其主要內容是否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合意即產生法律效果,但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我國《合同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由于我國法律對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物權變動多有“應當登記”的規定,故正確理解適用這一內容,理清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對司法實務界妥善審理不動產物權糾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筆者試從不動產產權轉移(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角度談一下自己的看法,擔保物權等不轉移產權的物權內容不作為本文討論的范圍。
有觀點認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將民事合同當事人達成的合意之效力與物權變動后果的效力進行了區分,也即合同當事人合意達成的契約只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債權和債務關系,而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則直接以登記為條件,這就等于承認了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故在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上采取的是登記要件主義。因當事人所達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內容只是物權變動的原因,按照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理論,該原因行為與物權變動行為均是獨立的民事行為,原因行為是否有效,不能對物權變動行為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影響,正如解釋的內容,既便當事人合意達成的債權債務契約有效,物權行為也會因欠缺登記的要件而不發生物權變動的后果;同樣,當事人合意達成的債權債務契約無效,而因其產生的物權行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登記要件,物權變動后果仍然是有效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承認?,F行的法律制度雖然并未規定原因行為無效會對物權變動行為產生何種影響,但基于上述司法解釋體現出的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理論,這顯然是我國立法體例的選擇。
另有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雖然對合同當事人達成的債權債務契約之效力與物權變動后果的效力進行了區分,并使該立法內容在結構上趨于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相分離,但卻未真正體現出采用了物權變動的無因性理論,且從合同適當履行的原則上分析,該內容實際上采用的是登記公示主義。因為物權的變動多以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最常見的法律事實就是合同,所引起的最直接的法律關系是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債務關系,物權變動內容依附于債權合同存在,二者是從屬關系,如果引起物權變動原因的債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必然會引起返還財產的法律責任,并無不動產物權轉移因登記或未登記而有不同的規定,這說明我國法律制度有關債權合同的效力完全可以追及因其而產生的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即債權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因其產生的物權變動也將無效或被撤銷;另外,該解釋的內容并不能得出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就不能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的結論。按照合同適當履行的原則,合同義務必須由當事人采取適當的履行行為保證實現,由于物權行為從屬于合同行為,其獨立性是相對的,所以說物權行為只能是保證合同內容和效果得以實現的手段,也即是必要的履行方式,如果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履行方式去履行義務,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其履行“應當登記”的法定義務,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其結果仍然導致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一份具有物權變動內容的債權合同只要合法有效,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是不難實現的,也是具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的,這就推定出這樣一個結論: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行為并不是不能實現變動效果的無效民事行為,而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該效力是否發生只取決于產生物權變動行為的債權合同能否履行??梢?,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直接決定著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物權行為并非絕對地獨立,這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存在本質區別;還有,解釋中有關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定,其實質在于確立通過登記賦予不動產物權以公示力和公信力的制度,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而不在于約束物權變動的當事人。例如,甲向乙出賣房屋并達成了買賣房屋的協議,但未辦理登記,如果不存在第三人,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登記均可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物權變動的后果自然會發生,而如果甲又向丙出賣房屋并辦理了登記,則甲乙的買賣關系即不能再產生物權變動的后果。甲丙之間的登記行為就起到了對抗第三人乙的作用,可見,登記在這里的實質作用只是對抗第三人,而非約束當事人,這也是登記公示主義的表現。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未能揭示出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真正價值取向,但二者的爭論卻深刻地反映出了現行法律制度在物權變動規則上存在的模糊不定。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認識我國法律制度在物權行為理論上的傳統,這也是法學界近年來爭論不休的難題,至今仍未有定論。前者的觀點對物權行為理論持肯定態度,并強調了物權行為的絕對獨立,但卻忽視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相對化理論已普遍被確立物權行為理論國家的立法例所接受,物權行為的效力已越來越廣泛地受到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的制約;后者的觀點則過于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使物權概念處于徒有虛名的狀態,不利于維護物權交易的安全穩定;如何在二者之間尋求結合點,才是真正值得研究的問題。
最高法院《解釋(一)》的內容突出地凸顯出將債權合同與物權行為進行區分的意圖,并且對二者的效力問題作出了不完整的解釋,這顯然傾向于引入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理論,但由于解釋內容的不完整,使得這一意圖反而不能實現。比如,甲向乙出售房屋簽訂了合同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登記,如果發生糾紛,乙向甲請求履行合同辦理登記,依解釋的內容合同有效,甲應負協助乙辦理登記的義務,這顯然是基于債權合同產生的債務請求權,但因雙方未辦理登記,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甲,若甲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要求乙返還房屋的話,即出現了債務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的對抗,有關部門總不能一方面判定甲應協助乙辦理登記以使房屋所有權轉移,另一方面又判定乙向甲返還房屋吧?又如,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在這里并未以所有權的轉移為風險轉移的標準,而是以交付為風險轉移的標準,對于不動產而言,由于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極有可能不是同步的,以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要件的制度相對于物權變動的當事人而言還有什么現實意義呢?以登記為所有權轉移標準的觀點在此即成了一具“空殼”,不具任何現實意義。這些問題用登記要件主義的觀點顯然解釋不通,這說明完全采用登記要件主義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柚子皮副產物多聯產工藝設計研究
摘要:設計了一種柚子皮副產物的多聯產生產工藝,實現了柚子皮生物質吸附劑的制備工藝及柚子皮精油提取工藝的螯合。在柚子皮吸附劑制備工藝中采用有機溶液作為化學活化劑,在活化柚子皮結構的同時提取了柚子皮精油。工藝中設計了有機溶液回收系統和循環使用系統,用于解決現有制備工藝中產生的大量酸堿鹽廢液而造成環境污染的技術問題,提高了能源的利用率和生產效率,增加了效益。
關鍵詞:多聯產工藝;柚子皮吸附劑;柚子皮精油;節能減排
柚子皮是純天然的吸附劑,具有一定的抗菌性能等[1-2]。柚子皮呈多孔結構,柚子皮的白色絮狀層中含量大量的纖維素,纖維素的內部存在大量的孔,有的孔排列緊密,呈蜂窩狀,孔壁具有螺旋形節紋;有的孔排列疏松,孔壁無節紋,孔徑較大[3-4]。由于柚子皮的多孔結構特性,將柚子皮加工成生物質吸附劑(簡稱柚子皮吸附劑),用于吸附污水中的有機大分子染料,有效地提高了柚子皮的利用率,減少了環境污染。目前關于柚子皮吸附劑的工藝大多采用物理活化法、化學活化法或物理化學活化法,其中,化學活化法制備出的吸附劑大孔、中孔結構豐富,對有機大分子物質的吸附效果較好。目前,大多數研究人員采用化學活化法對柚子皮進行改性處理,活化劑通常采用有機酸、無機堿,或鹽類物質,或幾種物質的混合物。毛艷麗等[5]以草酸為改性劑制備出改性柚子皮吸附劑用于吸附廢水中的鎘離子,結果表明其吸附性能良好。劉娟等[6]以氫氧化鉀為活化劑,微波輔助制備柚子皮生物質活性炭用于對偶氮染料的吸附,其吸附率>90%。王瓊等[7]在柚子皮粉中加入FeCl3進行改性,將改性產物用于吸附去除水中的砷,結果表明,該改性吸附材料可以自動調節水的pH值,操作簡單,無二次污染,可應用于含砷廢水的預處理。但采用酸堿鹽活化劑,在生物質活性炭的制備中會產生大量的酸堿鹽廢液,難以處理且無法循環使用,易造成環境污染,且增加生產成本,降低能源的利用率。本文設計了一種柚子皮副產物的多聯產生產工藝,用以解決現有的柚子皮再生產物工藝在制備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酸堿鹽廢液。
1實驗部分
1.1多聯產工藝流程的設計。采用有機溶液(作有機活化劑)提取柚子皮精油,工藝中設計有機溶液回收系統和循環使用系統,以解決制備工藝中產生的酸堿鹽廢液而造成環境污染的技術問題。柚子皮的副產物多聯產設計方案包括兩部分:柚子皮吸附劑制備工藝和柚子皮精油提取工藝,工藝流程如圖1所示。1.2柚子皮吸附劑制備工藝。用蒸餾水將柚子皮沖洗干凈,置于恒溫干燥箱中,在50~70℃下烘干4~12h,將烘干后的柚子皮進行自然冷卻。將冷卻的柚子皮放入粉碎機中粉碎,將柚子皮粉末用75~830μm分子篩篩選。將篩選后的柚子皮粉末置于干燥器中保存備用。取5g柚子皮粉末和不同濃度、不同類型的有機溶液置于容器中進行常溫活化(其中,有機溶液為乙醇、乙醚、乙酸乙酯等中的任意一種或幾種的混合溶液)。活化后用蒸餾水洗滌(200mL×3)柚子皮粉末,再經過過濾、干燥得到活化柚子皮。將活化后的柚子皮裝入耐高溫封閉容器中,置于高溫爐中進行炭化,炭化溫度為500~900℃,炭化時間為30~150min,炭化后將耐高溫封閉容器取出自然冷卻,置于干燥器中保存。1.3柚子皮精油提取工藝。將活化柚子皮粉末的乙醇等有機廢液(活化液相)進行過濾及多級蒸餾單元操作。通過過濾將活化液相中的廢棄固體進行脫除。在40℃時,過濾后的液相通過多級蒸餾得到柚子皮精油初液。柚子皮精油初液用無水硫酸鈉干燥24h,即制得柚子皮精油。將萃取液相的有效成分進行回收,重新循環使用,提高物質的利用率,減少環境的污染。
2工藝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