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2 1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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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哈爾法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拆遷單位和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造物、管網以及單位和個人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建筑垃圾管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提倡單位和個人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處理的管理。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統一管理,并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細則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文件后應及時核發處置證,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告知原因。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拆遷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及單位和個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石、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的消納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是指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受納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場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是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垃圾實施統一管理。下設桂林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三、桂林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建筑垃圾在傾倒、運輸、回填、消納時,須遵守本辦法。
四、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五、桂林市建成區范圍內所有建設工程工地、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都必須在進出口處配置洗車設備,做到專人清洗,凈車出場。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拆除、修繕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公安、環保、物價、規劃、建設、國土、工商、房管、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