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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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機制研討
中國人民銀行在2012年1月號召開的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要進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準備工作。會議提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有利于防范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將對未來利率市場化改革產生推動作用。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按一定比例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發生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該制度意味著政府對銀行的隱性擔保將變為以法律形式為主的顯性擔保,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嚴格意義上來說,存款保險應該是存款保證保險,是保證保險的一種,屬于保證保險中的確實保證保險。國內學者對存款保險的研究主要從銀行的角度進行研究,本文是從保證保險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存款保險制度,以期對我國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參考建議。
一、存款保險的基本特點
從運行機制上看,存款保險如同普通商業保險一樣,都是一種風險轉移手段,都為經濟損失提供補償。實際上,存款保險與普通的商業保險存在很大的區別。目前世界上有近70個國家采用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更多的體現一種風險回避機制而非風險分攤機制普通的商業保險是一種風險分攤機制,這也是保險的一項基本職能。相對而言,存款保險雖然也有一定的風險分攤作用,則更多的體現出了風險的回避機制。因為在存款保險中,保險人通常特別強調對銀行在承保前的資格審查和選擇,對不具備條件的投保申請人采取提高承保條件甚至拒賠。同時,保險人通常將存款保險的承保看做是對銀行提供信用的特殊手段。
(二)存款保險的直接目的是保護權利人而非投保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具有三方當事人,即保證人為保險公司,義務人為銀行,權利人為存款的客戶。因為保險人在履行了對權利人的賠付之后有權向義務人追償,而這正是保險人防范經營風險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手段。所以存款保險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而是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二、制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原因分析
國內存款保險體制建立
一、創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根據公開實施的法律對面臨支付危機或破產銀行的存款人給予一定支付保障的制度。創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項重大意義:
(一)防止市場化改革后的銀行業危機
為繁榮市場經濟并履行在wto下的金融市場開放義務,我國的銀行業必須進行市場化改革,由所有銀行平等地進行市場競爭。這種競爭既能提高銀行效率,也使金融風險因素的增多和因金融恐慌而產生銀行擠兌的可能性加大。明確法定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通過辦理存款保險業務檢查銀行經營活動,對問題銀行提出警告、加收保險費或必要時撤保等制裁方式加強事前危機防范工作,而且可以在銀行破產倒閉時充作事后救助手段,有效地防止對其他良好銀行的擠兌所引發的銀行業危機。
(二)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
小額存款對眾多收入低的存款人保障基本生活、應付不時之需至關重要。這些小額存款人限于財力和技能難以對銀行資產質量和復雜財務狀況做出正確評價,因此讓他們承擔銀行破產倒閉的損失很不公正且不利于社會穩定。存款保險制度至少保護眾多小額存款人利益,免除他們監督和評估銀行狀況的困難性。
國內存款保險體制的構建
一、存款保險制度介紹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3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美國1/3的銀行破產,倒閉商業銀行超過9000家,嚴重影響了金融體系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基于這一背景,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和《國家住宅法》,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ESLIC),標志著現代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此后,許多國家引入了這一制度。加拿大于1967年設立了存款保險公司;日本于1971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法》,并于同年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德國于1976年、英國于1982年比分引入了存款保險制度。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一部分發展中國家也設立了這種制度。目前,已有7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我國臺灣地區于1982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條例》,由臺灣“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于1985年設立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香港行政區在2000年就為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做出了實質性的努力,并在逐步真正落實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我國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幾起國內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事件之后,現已將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列入金融改革和發展中的一項重要課題。隨著中國金融業加大金融深化與開放程度,經濟的貨幣化、金融化、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金融的風險累積就越大,公眾儲蓄存款損失的概率也越大,加之中國加入WTO后,面臨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必須快速健全金融體制,特別是包括市場的退出機制,因此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勢在必行了。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探究銀行存款保險體制
存款保險是指符合條件的存款式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在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存款保險機構對其吸收的合規存款給予保險,一旦投保金融機構倒閉,存款人可得到一定的賠償[1]。存款保險制度始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20世紀30年代世界金融危機爆發,美國大量銀行倒閉,為此,美國設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防止大規模的銀行擠兌。目前,全球共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在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美國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把建立存款保險公司的目的表述為:(1)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2)保護存款人的利益;(3)監督并促使銀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經營活動。日本《存款保險法修改法案》第一條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機構停止支付存款的時候,存款保險機構必須對金融機構支付必要的保險金,并對破產金融機構的合并或業務轉讓進行適當的資金援助,以維護信用秩序[2]。具體來說,存款保險的主要作用可以歸納為:
(一)存款保險可以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某銀行出現支付危機,由于銀行具有隊列順序原則,存款者就有強烈的優先取款的意愿,于是爭先恐后的去銀行取款,從而造成銀行擠兌,又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一家銀行出現擠兌,會使公眾對其它具有清償能力的銀行產生懷疑,以至于使得健康的銀行也發生擠兌。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才能減少銀行出現問題時的擠兌行為,防止個別銀行倒閉的傳染效應,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二)保護存款者尤其是小額存款者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保護存款者的利益。存款人相對于銀行來說處于信息不對稱劣勢的一方,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存款者很難做到自我保護。特別是小額存款者由于自身知識的局限性和難以獲得銀行經營和其他信息,無法對其存款的風險做出準確的判斷,更易出現擠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其提供保護,即使銀行破產倒閉,存款者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
(三)救助和處置有問題的投保銀行。存款保險機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協助金融監管部門處置投保銀行的金融風險。當某個投保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公司會根據不同的問題采取不同的處置方式,比如流動性支持、促進兼并、清算賠付等,以化解金融風險或阻止風險蔓延。
存款保險制對城市商業銀行存款的影響
一、宏觀金融角度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對全國整體金融體系的完善存在利好。不可否認,我國公眾對于該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社會輿論產生了些許負面預期。各大媒體討論“存款搬家”,主要是指存款搬離中小銀行去國有銀行,很可能在短期上對中小銀行客戶產生一定沖擊。但是國家積極作為,從各主要媒體和網絡積極引導社會輿論的正面性,尤其是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2015年4月3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不會引發中小銀行存款搬家的風險”。這個例行會議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效果顯著。銀行作為信用中介,其經營的主要商品是特殊的金融商品,這就決定了不管是全國性商業銀行還是中小城市商業銀行,他們的基本特征都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這是由銀行業務特征決定的。例如我國境內第一家倒閉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海南銀行,就是在經營不善、不良貸款增多激發民眾的擠兌風波,直至國家宣布由工商銀行托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才平息了民眾的恐慌情緒。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投保銀行可按照保險合同條款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當公眾知道存款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城市商業銀行角度——贛州銀行為例
城市商業銀行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化解城市信用社累積的金融風險的產物。種種原因,大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的整體實力不強,無論是經營能力、內部管理能力和員工素質,還是應對風險的能力都與全國性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存在較大的差距。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城市商業銀行是挑戰,更多的是帶來了機會。該制度為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統一平等的存款保護措施,消除了中小銀行自擔剩余風險的責任,使中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從而為大、中、小銀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各大媒體討論“存款搬家”,主要指存款搬離中小銀去國有銀行等,筆者不能完全認同,應確切解讀成“存款互搬”。從個人儲蓄存款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明確50萬元保費針對同一客戶在單家銀行的所有存款。該制度對50萬存款以下的客戶,增強保障,穩定性較強,由于得到全額保護,客戶可能傾向于存放在利率較高的銀行,這部分存款由利率較低的銀行轉移到利率較靈活、較高銀行的可能性比較大。故50萬元以上的客戶最保險做法在于分散資金,存于不同銀行。如此,則贛州銀行50萬元以上客戶可能分散一部分資金存在它行,并且其他銀行50萬元以上的客戶也可能分散一部分資金存入贛州銀行,此為“存款互搬”。通過對“存款互搬”概念的理解,只要比較各行非穩定存款比例和余額即可。以贛州銀行2014年的數據為例。客戶層面,由于99.27%的客戶(含對公和對私儲蓄客戶)在贛州銀行存款低于50萬元,存款高于50萬元的客戶受眾比例很小,對此類城市商業銀行的客戶數量沖擊不大。存款層面,50萬元以上存款的對公客戶占了絕大部分存款比例,為98.99%,其中財政性存款、保證金存款和信貸衍生存款占比87.42%,受該制度的沖擊較小。儲蓄存款中,5萬元以上的存款余額占比14.71%,為可能面臨存款保險制度沖擊的余額。綜合上述計量,贛州銀行可能面臨存款保險制度沖擊的存款余額僅占全行存款比例13%。全國性商業銀行及股份制銀行由于其結算的便利性,預計可能面臨該制度沖擊的存款比例將遠大于城市商業銀行,在“存款互搬”的過程中對中小城市商業銀行有利。
三、城市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零售業務的擴張。主要目標在于擴大活期存款規模,降低定期存款比重,從而降低銀行攬儲成本,提前為“利率戰”做好準備。首先,積極拓展代收代付業務。以贛州銀行為例基,于城區支行先發優勢,目前已有代扣水電煤費、國庫集中支付、公積金歸集、住宅維修資金歸集和市級財政工資統發等相關業務。據統計,工資業務、代扣水電煤氣費等類業務能有效增加客戶資金的集中程度,從而增加儲蓄活期存款。再次,加大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加大銀行卡設計,包括以特惠商戶等形式吸引特定客戶和增強移動終端使用的便利性。例如辦理銀行卡與加油卡相綁定,給予一定比例的加油價格優惠,以期增加儲蓄客戶數量和提高客戶質量。最后,加大類存款產品(包含理財產品等)的創新研發。應加快理財中心、理財系統等建設,創新研發收益相對較高、風險相對較低的類存款產品,主要目的在于留住銀行現有儲源,吸收它行“存款搬遷”資金,積極引導它行50萬元以上客戶拆分資金流入。
存款保險制在中國的推行及發展論文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國外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我國現階段實行存款保險制度需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并就我國逐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可行性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健康有序,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簡單說,就是一種為危機銀行“買單”的制度,即成立存款保險機構,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機構交納保費,一旦投保機構面臨破產,由保險機構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額存款的制度。
一直以來,為了維護國家金融穩定,我國實際上實行著國家承擔存款保險責任、對市場退出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優先償付和全額收購的政策,盡管這種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導致了市場主體過度依賴國家信用、道德風險大量出現的弊端。為了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形成更強的競爭意識、主動尋求自我發展能力,建立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范同時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建設存款保險制度的推進工作明顯加快。盡管目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內部條件和外部宏觀環境逐漸成熟,但存款保險機構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仍存在一定難度,現就我國現階段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作如下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存在無法消除的弊端
糾正存款保險制扭曲激勵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的博弈理論分析;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模型分析、道德風險模型可細分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護越強,造成的激勵的扭曲就越嚴重、道德風險問題的關鍵在于它能通過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護、讓存款人承擔銀行經營失敗所導致的部分損失、公平地縮小受保護對象的范圍、更嚴厲的危機解決方式、健全金融監管的約束機制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基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從博弈論視角對其進行理論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博弈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它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有著突出的現實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是在政府的庇護之下運作。政府的過多保護與干預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難以消除,比如,巨額不良貸款的產生等。如今,我們大刀闊斧地進行金融改革,使商業銀行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對銀行的影響。如果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對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充分重視,無疑將是重回老路,商業銀行有了存款保險機構這一變相的“政府保護”,重新具有了進行風險投資的“動力”,化解不良資產將遙遙無期。
分析金融危機視角下的存款保險制構建
摘要:在國際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今天,為維護金融穩定,我國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即將出臺。而中國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之所以十余年來久議未行,其深層次原因是經濟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本文分析了信息不對稱在存款保險體系中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并提出緩解方案,理性剖析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
關鍵詞:金融危機存款保險信息不對稱
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網承擔著有史以來最為艱巨的任務。金融安全網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功能、銀行審慎監管與存款保險制度。其中前兩者已經在各國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險制度在不同國家的推進進度則大不一樣。
一、金融危機與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內設立保險機構,由其定期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收繳保險費,以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種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制度是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建設,是減少金融危機對社會成本影響的重要手段。作為一項制度設計,存款保險制度在許多國家被證明是成功的:它可以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可以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于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能夠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迄今為止,全球約有9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近年來,國際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功能逐步增強,對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保持穩定,商業銀行改革順利進行,公眾對國家經濟發展和金融運行的公信力穩步提升,這都為我國籌備已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出臺創造了條件。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內需的疲軟、出口的萎靡、房價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動也暗示著中國的金融系統隱藏著極大的風險,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還要經過縝密的論證。十余年來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之所以久議未行,與信息不對稱的普遍存在息息相關。因此,如何緩解存款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下文關注的焦點。
存款保險機制設計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國金融體系自身還不夠完善;各國現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擠占替代作用;高額運行成本的制約;相關法律建設的滯后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弱化銀行和儲戶的風險意識、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引發逆向選擇問題、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帶來行業不公情況、建立一個龐大的存款保險機構,必然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運行成本高昂的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我國至夸還沒有建立該制度。本文在廣泛參考有關研究文獻的基礎上,對我國至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和歸類。
關鍵詞:保險存款保險制度制度建立原因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中國是儲蓄大國,據時刻財經網報道,2008年全國人民幣各項存款增加7.69萬億元,比上年多增2.3萬億元。其中居民戶存款增加4.63萬億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2.87萬億元。財政存款增加269億元。面對如此之高的儲蓄規模,而沒有相應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其進行保障,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對金融市場造成的危害將是難以估計的。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醞釀十年之久的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值此背景,就個人觀點對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中國金融體系自身還不夠完善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根據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的一個獨立的金融管理機構,其目的是通過存款保險的方式保護存款者利益,穩定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監督并促使銀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經營活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標志著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繼美國之后,西方國家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了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有效地加強了各國的金融安全。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各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都已具備較為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及嚴格的監管體系。而中國當前的金融市場發展在許多方面仍不夠成熟,如:金融監管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鄉信用信用社經營與管理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非上市銀行尤其是地方城市商業銀行與城鄉信用社的財務報告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只有這些問題都得到較好解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建立才能夠得到更好的支撐和保障。
存款保險體制道德風險探究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興起于美國,后許多發達國家紛紛引進此制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目前中國也正考慮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中各個主體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困難重重,如何規避道德風險,以使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研究一時間成為熱點。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護體系,是一個國家的貨幣主管當局為了維護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在金融體制中設置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規定本國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進行投保,在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援,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與最后貸款人制度,作為金融監管的保護性措施,為保護公眾利益,維護公眾信心,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同業之間的一種風險轉移和補償機制,體現了金融機構之間共擔風險、共御危機的一種努力,它通過直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來維護公眾的信心,進而防止銀行恐慌,維護金融安全,明確的救助標準也規范了這個制度。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點,其存在的嚴重的道德風險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離不開嚴格的監管,這無疑加大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成本,并最終轉嫁給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
一、存款保險道德風險的概念
經濟學上的道德風險,是指隱藏行為的風險,具體表現為在簽約后,交易的一方違背承諾,進行有利于自己、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存款人、投保機構、存款保險管理機構以及監管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險機構和存款人的損失為代價,以更高的風險決策追求最大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損失,以致發生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存款保險道德風險是先于存款保險而存在于銀行體系中的,它是由于銀行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以及有限責任制度形成的,是內生于銀行體系運行中的。但是,不可置否的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誘發了更大的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