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18: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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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

我國逮捕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逮捕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規定不合理

逮捕是在刑事訴訟中適用于特定對象的預防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自殺、逃跑、串供、隱匿或毀滅罪證、阻礙證人作證等方法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防止其繼續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逮捕的這一基本功能,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行為,就應當采取逮捕措施,而不應考慮其是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權受到了重重限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該條規定是人權保護理念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體現,然而在實踐中,會見律師的規定普遍執行得不夠好。

3.超期羈押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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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逮捕制度的完善綜述

摘要: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以及西方發達國家的刑訴制度相比,我國的逮捕制度存在兩個根本缺陷:沒有司法審查,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設立司法審查制度與制定科學的操作標準是完善我國逮捕制度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逮捕制度司法審奮操作標準

“逮捕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障人權,然而卻是以剝奪具體人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為條件的。逮捕既可以成為保障大多數人生存權、自由、財產所有權的手段,同時也可能成為侵犯人權的兇手。鑒于逮捕制度的雙刃,有必要對我國的逮捕制度加以探討。筆者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我國逮捕制度進行了剖析,指出了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以求教于前輩同仁。

二戰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愈演愈烈,刑事訴訟國際化趨勢也日趨明顯,形成了一系列的刑事訴訟國際準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指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為各國刑事訴訟程序所建立的基本權利保障標準,作為一種最低限度意義上的正義要求,成為衡量一國刑事訴訟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的標準,也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必須具備的。

對照刑事訴訟國際準則與英國、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我國逮捕制度具有兩個根本的缺陷:沒有確立司法審查原則,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

一、司法審查原則的缺乏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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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中國逮捕制度的完善

摘要: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以及西方發達國家的刑訴制度相比,我國的逮捕制度存在兩個根本缺陷:沒有司法審查,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設立司法審查制度與制定科學的操作標準是完善我國逮捕制度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逮捕制度司法審奮操作標準

“逮捕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障人權,然而卻是以剝奪具體人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為條件的。逮捕既可以成為保障大多數人生存權、自由、財產所有權的手段,同時也可能成為侵犯人權的兇手。鑒于逮捕制度的雙刃,有必要對我國的逮捕制度加以探討。筆者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我國逮捕制度進行了剖析,指出了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以求教于前輩同仁。

二戰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愈演愈烈,刑事訴訟國際化趨勢也日趨明顯,形成了一系列的刑事訴訟國際準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指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為各國刑事訴訟程序所建立的基本權利保障標準,作為一種最低限度意義上的正義要求,成為衡量一國刑事訴訟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的標準,也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必須具備的。

對照刑事訴訟國際準則與英國、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我國逮捕制度具有兩個根本的缺陷:沒有確立司法審查原則,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

一、司法審查原則的缺乏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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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逮捕制度的健全路徑

“逮捕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障人權,然而卻是以剝奪具體人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為條件的。逮捕既可以成為保障大多數人生存權、自由、財產所有權的手段,同時也可能成為侵犯人權的兇手。鑒于逮捕制度的雙刃,有必要對我國的逮捕制度加以探討。筆者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我國逮捕制度進行了剖析,指出了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以求教于前輩同仁。

二戰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愈演愈烈,刑事訴訟國際化趨勢也日趨明顯,形成了一系列的刑事訴訟國際準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指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為各國刑事訴訟程序所建立的基本權利保障標準,作為一種最低限度意義上的正義要求,成為衡量一國刑事訴訟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的標準,也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必須具備的。

對照刑事訴訟國際準則與英國、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我國逮捕制度具有兩個根本的缺陷:沒有確立司法審查原則,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

一、司法審查原則的缺乏與對策

在刑事訴訟中,司法審查原則的基本涵義指為了防止控機關濫用強制權、非法侵犯公民的權利,必須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院要求審查的權利,由法院來對刑事追訴權力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刑事追訴機關對公民的重大權益進行強制處分,必須由法院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加以審查才能作出;未經法院的審查,不得對任何人剝奪生命、自由或者科處其他刑罰;未經法院審查,不得對公民實施逮捕、羈押等強制措施以及其他強制性偵查措施,從而以這種方式使公民在國家的強制權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司法審查原則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文件中得到了充分體現。英國、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刑事訴訟立法對司法審查原則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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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問題措施論文

[論文關鍵詞]逮捕超期羈押批捕權

[論文摘要]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它完全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權密切相關。逮捕本身是保障刑事訴訟的有效手段,但不當的逮捕則會成為踐踏人權的工具,因此逮捕制度的合理性尤為重要。我國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有關制度設計方面尚有完善空間。

逮捕是公安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正當法律程序下的逮捕是保障刑事訴訟的有效手段,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濫用的逮捕,則會成為踐踏人權的工具。因此,現代各國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對逮捕制度予以明文規定,嚴格限制逮捕的適用主體、適用條件以及羈押期限等,以期最大程度地發揮逮捕制度的積極作用,減少其對基本人權的消極影響。

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批準權或決定權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只享有逮捕的執行權;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逮捕決定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一、我國逮捕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規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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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司法審奮操作標準論文

論文關鍵詞:逮捕制度司法審奮操作標準

內容摘要: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以及西方發達國家的刑訴制度相比,我國的逮捕制度存在兩個根本缺陷:沒有司法審查,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設立司法審查制度與制定科學的操作標準是完善我國逮捕制度的必由之路。

“逮捕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障人權,然而卻是以剝奪具體人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為條件的。逮捕既可以成為保障大多數人生存權、自由、財產所有權的手段,同時也可能成為侵犯人權的兇手。鑒于逮捕制度的雙刃,有必要對我國的逮捕制度加以探討。筆者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我國逮捕制度進行了剖析,指出了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以求教于前輩同仁。

二戰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愈演愈烈,刑事訴訟國際化趨勢也日趨明顯,形成了一系列的刑事訴訟國際準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指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為各國刑事訴訟程序所建立的基本權利保障標準,作為一種最低限度意義上的正義要求,成為衡量一國刑事訴訟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的標準,也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必須具備的。

對照刑事訴訟國際準則與英國、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我國逮捕制度具有兩個根本的缺陷:沒有確立司法審查原則,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

一、司法審查原則的缺乏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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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確立的重要性論文

【關鍵詞】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構建設想

【摘要】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三種速捕程序(即檢察院批準逮捕程序、檢察院決定速捕程序和法院決定速捕三種)均是實行書面審查且帶有濃厚行政化色彩的審查速捕程序,這種審壹逮捕程序不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結構模式與人權的保護要求,應進行改革和完善,特別是司法實踐中使用較多的批準逮捕程序。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應是我國逮捕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刑事訴訟法新一輪的修改中確立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是大勢所趨。現階段我們應確立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在批準逮捕程序中形成以檢察機關為頂端,偵查機關、犯罪壕疑人抗辯雙方的模擬三角結構。

一、現階段我國逮捕程序現狀

審查批準逮捕程序。是指規范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活動的法定程序。對于我國的審查批準逮捕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是實行書面審查且帶有濃厚行政化色彩的審查逮捕程序。具體而言,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檢察機關經審查后在法定期限內分別作出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和補充偵查的決定。公安機,于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請復核。

二、我國現行逮捕程序設計存在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審查批準逮捕程序在立法上及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具體而言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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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逮捕法制的健全途徑論文

摘要: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以及西方發達國家的刑訴制度相比,我國的逮捕制度存在兩個根本缺陷:沒有司法審查,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設立司法審查制度與制定科學的操作標準是完善我國逮捕制度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逮捕制度司法審奮操作標準

“逮捕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障人權,然而卻是以剝奪具體人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為條件的。逮捕既可以成為保障大多數人生存權、自由、財產所有權的手段,同時也可能成為侵犯人權的兇手。鑒于逮捕制度的雙刃,有必要對我國的逮捕制度加以探討。筆者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我國逮捕制度進行了剖析,指出了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以求教于前輩同仁。

二戰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愈演愈烈,刑事訴訟國際化趨勢也日趨明顯,形成了一系列的刑事訴訟國際準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指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為各國刑事訴訟程序所建立的基本權利保障標準,作為一種最低限度意義上的正義要求,成為衡量一國刑事訴訟制度文明化、民主化、科學化的標準,也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必須具備的。

對照刑事訴訟國際準則與英國、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我國逮捕制度具有兩個根本的缺陷:沒有確立司法審查原則,缺乏科學的操作標準。

一、司法審查原則的缺乏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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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司法審查制度構建論文

【論文摘要】在世界上,不論是英羹法來的國家.抑最太陸法親國家,都已建立起刑事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我國刑事訴語中的強制措施決定權是由公安機關(包括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行使.這不論從法理上還是在訴訟實踐中都缺乏合理性和正當性。借鑒兩太法來主要國家關于強制措施司法審查的規定,并從我國司法實踐出發.筆者認為建立起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司法審查制度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課題。

【論文關鍵調】司法審查;處分決定權;程序性裁判權

一、引言

我國刑事訴訟目的分為不同層次,即直接目的是實現國家刑罰權和刑事程序人權保障統一。間接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離不開強制措施保障。刑事強制措施權力是一種國家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剝奪的權力。然而一切有權力的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因而,有必要對強制措施權力進行監督制約——司法審查,同時,建立起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是現代民主化、科學化刑事訴訟的必然要求。不論大陸法系或是莢美法系國家,在刑事訴訟中,都對強制措施建立起司法控制、審查制度。本文擬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關于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規定進行比較評述.并對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缺乏司法監控的現狀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建立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以期對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二、關于兩大法系主要國寮刑事疊制措施司法審查的規定爰其比較

(一)英美法系國家對強制措施司法審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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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司法革新措施探討論文

摘要:在世界上,不論是英羹法來的國家。抑最太陸法親國家,都已建立起刑事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我國刑事訴語中的強制措施決定權是由公安機關(包括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行使。這不論從法理上還是在訴訟實踐中都缺乏合理性和正當性。借鑒兩太法來主要國家關于強制措施司法審查的規定,并從我國司法實踐出發。筆者認為建立起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司法審查制度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課題。

關鍵調:司法審查;處分決定權;程序性裁判權

一、引言

我國刑事訴訟目的分為不同層次,即直接目的是實現國家刑罰權和刑事程序人權保障統一。間接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離不開強制措施保障。刑事強制措施權力是一種國家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剝奪的權力。然而一切有權力的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因而,有必要對強制措施權力進行監督制約——司法審查,同時,建立起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是現代民主化、科學化刑事訴訟的必然要求。不論大陸法系或是莢美法系國家,在刑事訴訟中,都對強制措施建立起司法控制、審查制度。本文擬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關于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規定進行比較評述。并對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缺乏司法監控的現狀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建立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以期對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二關于兩大法系主要國寮刑事疊制措施司法審查的規定爰其比較

(一)英美法系國家對強制措施司法審查的規定

在美國刑事訴訟中,顯著特征是將被告人所有的一些重要訴訟權利上升到憲法。并納入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體系之中。尤其是警察實施的涉及限制個人人身自由、財產和隱私權強制措施,憲法和法律都確立限制性規則。其中對警察逮捕、羈押、保釋等都建立起司法審查制度。除了法律規定外,警察對任何人實施逮捕等。必須首先向一名中立的司法官提出申請,證明被逮捕者或被搜查者實施罪犯行為具有“可成立理由”。并且說明逮捕或搜查是必要的。經法官審查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才許可逮捕證和搜查權令狀。這些規定了警察行使逮捕權或搜查權的程序和界限。根據‘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剛>的規定,不管是法官簽發合法令狀進行逮捕還是緊急逮捕。都要在“無不必要拖延”的情況下,將被捕者立即送往最近法官處,通過“開庭審理”形式。進行逮捕的警察或檢察官要出庭控告,提出逮捕的理由,嫌疑人進行對抗,然后由法官對嫌疑人作出是否允許保釋的決定。關于嫌疑人被捕后的羈押問題,法官擁有最終審查權和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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