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20:29:46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權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權責清單規范用權

縣市作為一級政權機構,縣市委書記起著關鍵性的核心作用。他們如何用人,對一個單位和部門的工作,對一個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極大。

找準“癥結”:

問題在于對顯性權力沒有明確規范,存在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隱性權力

這是一項難度大、敏感度高的工作。難就難在怎樣才能既有效監督,又不束縛縣市委書記的手腳。省委組織部副部長葉志剛說,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必須找準縣市委書記在用人方面的主要問題和癥結所在。

為此,省委組織部在*年即開始試點,先后到縣市進行了多次深入調研:在極少數縣市委書記中,確實存在著程序走了、事也辦了、官也賣了的問題。

經過對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對群眾意見的梳理,大家認為問題的癥結主要有兩個:一是對縣市委書記的顯性權力沒有明確的規范,彈性過大,缺乏可以控制的界限和衡量的尺度,從而無法監督,權力濫用就很難避免;二是事實上存在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隱性權力,發揮著比顯性權力更為重要的作用,表現在選人用人上就是一種“主導”意識。如在提名推薦時劃圈子、定框子;在聽取考察情況時,對自己想要提拔的人選聽的多、問的多、正面評價多;討論決定時搶先表態發言等等,這些程序背后的模糊行為影響很大,甚至左右著整個局勢。

查看全文

清權確權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依法清權確權,推進行政權力明晰化,根據《關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把大余打造成為一流的“全國政務公開示范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余發[2007]20號)精神,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完善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制保障,按照“四化、四平臺、四結合”的要求,以權力清理審核為基礎,以載體建設為依托,以制度創新為手段,以權力公開運行為核心,以監督制約為保障,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大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二、工作原則

1、依法實施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

2、全面真實原則。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都予以公開,且內容必須真實。

查看全文

知情權的請求權權能研究論文

【摘要】

基于人民主權原則的知情權是一項沒有被憲法規范明確規定的基本權利,能夠通過憲法解釋的途徑獲得,其兼具自由權和社會權的性質,作為自由權性質的基本權利,主要表現為自由獲取信息,排除國家妨礙的權能形態;隨著社會發展,行政機關逐漸成為國家信息中心,公民已經無法僅僅從社會獲取信息以滿足自身的信息需要,請求權能形態獲得較大發展,成為社會權性質知情權的基本特點。

據報道,某日,甲因被與其發生經濟糾紛的人員追打,生命受到威脅,于是撥打當地的110報警求助,報警20多分鐘后,管片派出所的民警才到事發現場。此時,對方早已離去。據查,派出所距事發現場步行時間為3-5分鐘。事后,甲以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過程中,甲無法向法院證明其曾于當日向當地的110報警,一審法院駁回起訴。一審判決后,甲向有關領導寫信反映問題,在領導的干預下,甲看見了自己當時的報警記錄,同時也被告知,報警記錄不能給他。后甲因為無法證明110報警指揮中心是否是在接到自己的報警后出動警力而再次敗訴。

問題開始出現,在110報警指揮中心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即使甲明知110報警指揮中心有自己的報案記錄,也無法從110報警指揮中心取得該項記錄,那么甲是否有權拿到報警記錄作為訴訟的證據,從而獲得救濟呢?筆者認為,甲能否獲得記錄,必須解決一個關鍵性問題:甲是否有權向報警中心請求獲得報警記錄;如果有權獲取信息,這種權利是什么樣一種權利,基于什么樣的身份關系而獲得?報警中心是否有義務對甲的公開請求作出回答?如有,這種義務是基于何種關系產生?

圍繞這些問題,筆者將按照如下邏輯加以論述。首先,筆者將從報警中心與甲之間的關系加以分析,提出公民甲基于人民主權原則,享有知情權,從而能夠以主權者的身份對基于行政機關身份的報警中心加以監督;其次,對“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知情權從而公民不能享有知情權”的質疑作出回應,提出即使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能夠運用憲法解釋從多項權利的縫隙中解釋出知情權;最后對知情權的權能形態問題作出闡述,提出社會權性質的知情權具備請求國家公開的權能,行政機關負有向公民履行說明責任的義務。

本文的寫作意義在于,隨著市民社會的緩慢形成、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民主制度不斷完善,國家對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給予了高度重視,公開制度在各級國家機關中逐步建立起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在起草之中,地方規章也已經實行。但就總體而言,行政信息公開制度仍被視為一種辦事制度,而不是基于人民主權和知情權的一項法定義務,這將導致“公開只是政府自己的事情,是政府機關的一種社會承諾。如何公開、怎樣公開、公開什么,都由政府機關決定,公眾只是辦事制度改革的被動受益者。如果政府機關不公開應該公開的制度或者文件,公眾本身沒有任何渠道可以加以改變。”的后果,而隨著WTO透明度規則的要求以及立法的進展,有必要對這些爭議作出有效回應,以便能更好的參與我國應如何建立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的討論。

查看全文

知情權請求權權能論文

【摘要】

基于人民主權原則的知情權是一項沒有被憲法規范明確規定的基本權利,能夠通過憲法解釋的途徑獲得,其兼具自由權和社會權的性質,作為自由權性質的基本權利,主要表現為自由獲取信息,排除國家妨礙的權能形態;隨著社會發展,行政機關逐漸成為國家信息中心,公民已經無法僅僅從社會獲取信息以滿足自身的信息需要,請求權能形態獲得較大發展,成為社會權性質知情權的基本特點。

據報道,某日,甲因被與其發生經濟糾紛的人員追打,生命受到威脅,于是撥打當地的110報警求助,報警20多分鐘后,管片派出所的民警才到事發現場。此時,對方早已離去。據查,派出所距事發現場步行時間為3-5分鐘。事后,甲以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過程中,甲無法向法院證明其曾于當日向當地的110報警,一審法院駁回起訴。一審判決后,甲向有關領導寫信反映問題,在領導的干預下,甲看見了自己當時的報警記錄,同時也被告知,報警記錄不能給他。后甲因為無法證明110報警指揮中心是否是在接到自己的報警后出動警力而再次敗訴。

問題開始出現,在110報警指揮中心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即使甲明知110報警指揮中心有自己的報案記錄,也無法從110報警指揮中心取得該項記錄,那么甲是否有權拿到報警記錄作為訴訟的證據,從而獲得救濟呢?筆者認為,甲能否獲得記錄,必須解決一個關鍵性問題:甲是否有權向報警中心請求獲得報警記錄;如果有權獲取信息,這種權利是什么樣一種權利,基于什么樣的身份關系而獲得?報警中心是否有義務對甲的公開請求作出回答?如有,這種義務是基于何種關系產生?

圍繞這些問題,筆者將按照如下邏輯加以論述。首先,筆者將從報警中心與甲之間的關系加以分析,提出公民甲基于人民主權原則,享有知情權,從而能夠以主權者的身份對基于行政機關身份的報警中心加以監督;其次,對“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知情權從而公民不能享有知情權”的質疑作出回應,提出即使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能夠運用憲法解釋從多項權利的縫隙中解釋出知情權;最后對知情權的權能形態問題作出闡述,提出社會權性質的知情權具備請求國家公開的權能,行政機關負有向公民履行說明責任的義務。

本文的寫作意義在于,隨著市民社會的緩慢形成、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民主制度不斷完善,國家對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給予了高度重視,公開制度在各級國家機關中逐步建立起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在起草之中,地方規章也已經實行。但就總體而言,行政信息公開制度仍被視為一種辦事制度,而不是基于人民主權和知情權的一項法定義務,這將導致“公開只是政府自己的事情,是政府機關的一種社會承諾。如何公開、怎樣公開、公開什么,都由政府機關決定,公眾只是辦事制度改革的被動受益者。如果政府機關不公開應該公開的制度或者文件,公眾本身沒有任何渠道可以加以改變。”的后果,而隨著WTO透明度規則的要求以及立法的進展,有必要對這些爭議作出有效回應,以便能更好的參與我國應如何建立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的討論。

查看全文

民族國家主權權利與知識產權透析

摘要:經濟全球化推動了信息交流方式的變革,帶動了智力勞動成果物化形式的跨國界流通。根據一個民族國家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并不當然獲得另一民族國家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特征源自民族國家的主權權利。國家主權的過度強調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一國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對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屬人管轄權,或者相反,彼此沖突,長期爭斗,必然耗損有限的國際公共資源。讓渡管轄權,協調管轄權的沖突必將實現知識產權跨國保護的宏大目標。

關鍵詞:民族國家;主權權利;知識產權;跨國保護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查看全文

主權權利與知識產權的保護綜述

摘要:經濟全球化推動了信息交流方式的變革,帶動了智力勞動成果物化形式的跨國界流通。根據一個民族國家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并不當然獲得另一民族國家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特征源自民族國家的主權權利。國家主權的過度強調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一國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對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屬人管轄權,或者相反,彼此沖突,長期爭斗,必然耗損有限的國際公共資源。讓渡管轄權,協調管轄權的沖突必將實現知識產權跨國保護的宏大目標。

關鍵詞:民族國家;主權權利;知識產權;跨國保護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查看全文

民族自決權,人權與主權

當前的科索沃危機,是前南斯拉夫解體危機的延續和最新表現。因此,分析科索沃問題及其對今后國際關系走向的影響,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體過程。本文將著重探討“民族自決權”問題,因為前南斯拉夫內外政治勢力均以“民族自決權”為南斯拉夫解體的依據。同時,“民族自決權”這一概念的理論演變(即從強調“對外自決”轉到強調“對內自決”),為北約國家提出“人權高于主權”論奠定了基礎。

在展開論述之前,我先回應一種可能的意見。這種意見認為,在“強權即公理”的時代,認真對待民族自決權,人權和主權等理論問題,未免過于學究氣。但在我看來,由于世界各核大國都具有“第二次打擊能力”,21世紀的國際關系不會完全恢復到19世紀的“強權即公理”,因那樣無異于人類的集體自殺。18世紀英國哲人休謨的如下名言依然適用,甚至更加適用于21世紀:少數人統治多數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創造的公共輿論。換言之,北約對南聯盟的轟炸,不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以“人權高于主權”理論來構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權和主權兩個概念之間架起橋梁,經歷了長期的理論與實力的較量。其間,“民族自決權”這一概念發揮了關鍵的鏈接作用。

最先在國際社會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的是列寧。1916年3月,列寧發表“社會主義與民族自決權”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應享有決定自身命運的權利,被壓迫民族應從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宗主國中解放出來。列寧雖未明確說“民族自決權”要求“民族”與“國家”一一對應,但從日后蘇聯憲法賦予各加盟共和國“退出權”來看,列寧的確認為每個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國家的權利。相反,美國憲法則未給予各州“退出權”。(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發表“十四點”宣言,也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稱民族自決應是重新劃分“戰敗國”(德國,奧匈帝國,奧突曼帝國和保加利亞)領土的依據。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威爾遜的“民族自決權”概念并未得到實施,其部分原因是戰敗國指責戰勝國國內亦不尊重民族自決權,英國的愛爾蘭問題與美國的黑人問題即是明證。威爾遜的國務卿承認,如真正貫徹“民族自決權”,美國和加拿大均將不復存在。

列寧也坦然承認,蘇聯與德國于1918年3月3日簽訂的布列斯特和平條約,沒有尊重波蘭的民族自決權。但是,列寧認為這是新生的蘇維埃政權維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查看全文

領導干部的用權、管權與放權

對于一名領導干部來說,保持先進性的一條重要標準和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正確的態度對待和使用手中的權力。做到慎于“用權”;善于“管權”;甘于“放權”。

領導干部首先要慎于“用權”。權力是一柄雙刃劍,用得好,能造福社會、造福群眾;用得不好,就會禍及人民、殃及自己。因此,無論是決策、管理,還是指揮、協調,都要慎之又慎、三思而行。慎于用權,最重要的是要慎于決策。決策正確,是人民群眾之福;決策錯誤,是人民群眾之禍。有些領導干部為了個人的升遷、名利,一味追求政績,大搞那些勞命傷財的政績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以致民怨沸騰、影響惡劣。慎于用權,最好的辦法是要加強調查研究。同志指出:“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坐在房子里面想象的東西,和看到的粗枝大葉的書面報告上寫著的東西,決不是具體的情況。倘若根據‘想當然’或不合實際的報告來決定政策,那是危險的”。要經常深入群眾、了解群眾、幫助群眾,傾聽群眾呼聲,反映群眾意愿。要把人民群眾的要求當作“用權”的根本出發點。

其次是善于“管權”。領導干部既是權力的人,也是權力的“守護者”,既要用好權,也要管好權。管好權,重點是要管好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管好自己的興趣愛好。一些領導干部正是為了給子女、家庭、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才一步步身陷囹圄,不能自拔。法國著名作家巴爾扎克在他的小說《鄉村醫生》中說:“世界上所有的手法里面,奉承是最巧妙、最狡猾的一種”。領導干部對自己的興趣和愛好一定要注意影響,防止被人利用、做文章。管好權,關鍵是要管好“小節”。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經得起考驗,首先就要在小節上保持清醒頭腦。老百姓常說“小時候偷針,長大后偷金”,英國哲學家培根說“禍患多蘊藏在隱微的地方,多發生在人們疏忽的時候”,三國時期的劉備在臨終前也告誡他的子孫“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講的都是這個道理。許多事實表明,一些領導干部都是因為在小節上律己不嚴,最終釀成大禍。

第三要甘于“放權”。甘于“放權”,就是要對權力拿得起、放得下,在權力面前不伸手,在名利面前不動心。甘于放權,首先要加強學習,提高修養。甘于放權,其次要胸襟開闊,淡泊名利。名利心太重,必然會權力膨脹,功利心太強,必然會權力泛濫。有些領導干部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看到自己快要退了,便抓緊時間在工作中“越權”,向組織“要權”,甚至對同事“搶權”,為自己退下來之后鋪路搭橋;有的領導到處拉關系、走后門、找靠山,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甚至造假騙官、殺人謀官。作為領導干部,就要有“進亦樂,退亦樂”的寬闊胸襟,就要有“江湖浪跡一沙鷗”的平和心態。甘于放權,還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領導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手中權力是用來工作、用來為人民服務的,一定要志在推進工作、志在造福群眾,少一分做官的念頭,多一分做事的責任。“做到生命一分鐘,敬業六十秒!”

實踐證明,只有樹立了正確的志向,領導干部在用權、管權與放權方面才能做好,才會像同志說的那樣,“做一個高尚的人,一個純粹的人,一個有道德的人,一個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人,一個有益于人民的人”。

查看全文

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

一、權利限制的表現形式

權利限制即是指權利諸方面受到的來自權利人以外的約束,既有來自公法上的約束,也有來自私法上的約束。就知識產權而言,其權利限制表現為權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時間的限制、主體的限制、客體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權能的限制

知識產權既為私權,按常理說,其權利種類和內容可自由創設。然而,同物權一樣,知識產權也奉行了權利法定主義,權利的種類和內容非由法律規定則不能隨意創設。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顯而易見,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相比,外觀設計專利權就沒有許諾銷售權。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權利意味著自由,權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認為,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對行使著作權予以限制的典型,專利法上的強制許可制度則是對不行使專利權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著作權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權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當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權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中,強制許可申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并獲得了專利管理部門的準許,就可以在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情況下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不能以權利人自居,不許可申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于此情形中,專利權人不行使專利權的自由就受到了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限制。同樣道理,法定許可制度也構成了對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限制。

查看全文

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性詮釋

論文關鍵詞:物權;債權;物權效力;優先性

論文摘要:隨著2007年我國物權法的頒布,使得我國在物權保護方面得到了一個質的飛躍,然而物權法在實施的過程中還是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問題,如物權的優先效力與債權的優先性的沖突規則,在司法實務中,民事權利之間的沖突時有發生,尤其是在物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之中如何確認其權利的效力,直接決定著權利主體的利益。通過對這些的問題論述及解決,旨在能為我國在今后的有關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實施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關于優先權的內容,在學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學者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限于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也有的學者則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限于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從物權與債權的優先關系的角度和從此物權與彼物權相互優先關系的角度來分別闡述物權的優先效力將更完備、更可取。

一、債權優先效力的釋義

(一)債權綜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