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21: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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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研究論文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國關于代位繼承的條件和適用范圍規定有很大差異。對一些有代表性國家的代位繼承制度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代位繼承的性質,完善我國的代位繼承制度。
一制度比較
(一)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
關于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我國繼承法和法國民法典屬于這種類型〔1〕。
我國除在繼承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之外,最高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從反面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將代位繼承嚴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一種情況。
代位繼承研討論文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國關于代位繼承的條件和適用范圍規定有很大差異。對一些有代表性國家的代位繼承制度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代位繼承的性質,完善我國的代位繼承制度。
一制度比較
(一)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
關于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我國繼承法和法國民法典屬于這種類型〔1〕。
我國除在繼承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之外,最高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從反面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將代位繼承嚴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一種情況。
代位人與繼承人的規定論文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國關于代位繼承的條件和適用范圍規定有很大差異。對一些有代表性國家的代位繼承制度進行比較研究,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代位繼承的性質,完善我國的代位繼承制度。
一制度比較
(一)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
關于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我國繼承法和法國民法典屬于這種類型〔1〕。
我國除在繼承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之外,最高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從反面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將代位繼承嚴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一種情況。
中外法定繼承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主要論述了中日繼承法中關于法定繼承的不同之處的比較。進而,為我國的繼承法的修訂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議。其主要問題集中在配偶在繼承中的順序;代位繼承權的性質;喪偶兒媳或女婿的繼承順序等方面。希望它們的提出和討論能夠有利于我國民法典的早日制定!
[關鍵字]法定繼承代位繼承繼承順序繼承權
目前,對于制定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經提到人大工作的議事日程。我國《繼承法》作為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在進行積極的修訂之中。十多年的實踐證明,1985年的《繼承法》在為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它的積極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隨著我國加入WTO之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原有的《繼承法》顯現出一些明顯的不足:一、配偶在法定繼承中的順序問題;二、代位繼承權的性質問題;三、喪偶兒媳或女婿的繼承順序問題。因此,本文在借鑒國外立法(尤其是日本繼承法)經驗,結合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為正在修訂中的《繼承法》提出幾點建議。
一、配偶在法定繼承中的順序問題
關于配偶在法定繼承中的順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這樣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①《日本民法典》第八八九條規定,遺產繼承的順位:第一順位:死者之子女。第二順位:死者之直系尊親屬。第三順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繼承人之配偶恒為繼承人。②《日本民法典》第九百條規定,配偶無固定繼承順序,在與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子女)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1/2;在與第二順位血親繼承人(直系尊親屬)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2/3;在與第三順位血親繼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3/4。③
從以上法條比較中我們會問:為什么我國將配偶列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而日本卻不將配偶列入固定的繼承順序呢?
遺產歸扣制度在民法典的構建
摘要:被繼承人對繼承人所為的特種贈與非繼承人應繼份的前付。歸扣是一種法定的特殊的遺產分配方法。歸扣的主體只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適用時應依具體情形確定。歸扣的客體應采列舉加兜底的立法模式。歸扣方式上,贈與財產價額的確定,原則上動產以贈與時為準,不動產以遺產分配時為準。歸扣的效力在遺產分配時權利人主張后發生,歸扣的免除應類推適用遺囑的有關規定。在體例安排上,應置于繼承編法定繼承章中,在遺產一般分配規則之下,單列條文規定。
關鍵詞:遺產歸扣;制度構建;民法典;體例安排
遺產歸扣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其歷史可追溯至羅馬法,是一個旨在保障共同繼承人公平地分配遺產的法律制度。遺產歸扣制度之所以能夠自羅馬法時代歷數千年而傳承至今,蓋其能將法律之公平正義踐行至社會人間,滿足人民生活之需要,亦符合社會秩序建構基礎之情理。而我國現行《繼承法》在法定繼承章中對于被繼承人遺產分配的規定,以同一順序繼承人均分遺產為原則,例外情形可以對部分繼承人不分、少分或者多分,并沒有遺產歸扣制度的規定。關于遺產歸扣制度是否應當納入我國立法范疇,在學術界歷來爭論不斷,存在著兩個對立的觀點。大多數學者通過對遺產歸扣制度的法理基礎和社會基礎的考察,認為未來民法典應當規定遺產歸扣制度淤,也有少部分學者從遺產歸扣制度與民法的一些理論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而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于。對此,筆者曾撰文對遺產歸扣制度的傳統理論進行了反思及重塑,認為特種贈與并非應繼份的預支付,歸扣只是一種特殊的遺產分配方法,是對法定繼承平均分配遺產規則過于剛性的修正[1]。這種認識將遺產分配規則的根本立足于公平正義,而不再拘泥于平均分配的形式正義,從而避免了為實現實質正義而創設“將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的特種贈與視為應繼份的前付”的假說。正是在這樣的理論認識下,以往關于歸扣制度與民法其他制度之間的沖突就不復存在。遺產歸扣制度入法的理論障礙消失而其入法根基愈發堅固,因此未來民法典應順勢而為,對遺產歸扣制度予以規定。關于遺產歸扣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具體構建,學者多有研究但并沒有較為統一的觀點。例如在歸扣的主體上,特別是在歸扣的義務主體范圍存在較大爭論。房紹坤教授認為歸扣的義務主體以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為限[2]67,吳國平教授認為歸扣義務人范圍應限定為參與共同繼承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在內[3]18。對于特殊情形下(拋棄繼承時、喪失繼承權時、代位繼承中)的歸扣主體,更是存在著重大爭議。在歸扣的客體上,哪些贈與應看作是特種贈與,在遺產分配時應當予以歸扣?張平華教授認為應明確歸扣客體的范圍,采用列舉的方法予以規定,具體包括被繼承人對繼承人婚假、分居、營業以及超出正常限度的教育、培訓開支[4],吳國平教授雖然也認為歸扣客體的范圍應當宜窄不宜寬,但他主張采用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3]18。鑒于此問題的重大爭議性并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將主要著重于對遺產歸扣制度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及義務主體范圍的確定、特殊情形下歸扣主體的確定)和客體進行討論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己之見。同時為保證制度建構的整體性,本文還對歸扣制度的方式、效力、免除及其在民法典體例上的安排作了一定的分析,為未來立法提供參考。
一、遺產歸扣制度的主體
遺產歸扣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所謂義務主體是指接受被繼承人特種贈與之法定繼承人,權利主體是指得請求將義務主體所接受的特種贈與價額歸入遺產進行合算的其他共同法定繼承人。(一)歸扣義務主體范圍的確定。現行《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為法定的共同繼承人。既然遺產歸扣的主體為法定共同繼承人,則在理論上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成為遺產歸扣的義務主體,在國外也存在這樣的立法例。例如《法國民法典》就規定配偶和父母可以作為歸扣的義務主體,《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亦有此規定。但是《德國民法典》則規定歸扣義務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5]51-52。可見,對于歸扣義務主體的范圍,國際上并無統一的立法例,因此從比較法上無法得出滿意的答案。筆者以為,歸扣義務主體范圍的確定應當以歸扣制度的產生背景及其法理基礎為指導。在古羅馬社會,子女有自權人與他權人之分,自權人得獨立享有財產權,而他權人的財產歸家父所有,但是二者均可以繼承家父的遺產,為保證子女在財產繼承上的公平公正,大法官創設了財產加入制度,此即歸扣制度的雛形。隨后又發展出了出嫁女嫁妝的加入及卑親屬財產的加入兩種類型。由此可見,歸扣制度旨在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間發生作用以保障遺產分配的公正。因此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歸扣的義務主體范圍應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另一方面,被繼承人對于自己子女的長輩之愛是平等的,不會特別明顯地偏愛某一子女,故而在財產繼承的分配上也應當平等,歸扣正是人們這一樸素情感的法律體現。而對于配偶和父母而言,其與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在同一親等上,相互之間也沒有可比性,且沒有“平等之愛”的倫理基礎[6]63。因此從歸扣制度的法理基礎看,歸扣的義務主體范圍也應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二)歸扣權利主體范圍的確定。被繼承人生前對某一直系卑親屬有特種贈與,在法定繼承時,其他直系卑親屬沒有主張歸扣時,被繼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不得主張歸扣。筆者認為,歸扣制度是旨在保障直系卑親屬繼承權平等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其可以主張而未主張時,應視為對權利的放棄,被繼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不在歸扣制度的保護范圍之內,故其不能作為歸扣的權利主體而主張歸扣。唯須注意的是,在被繼承人的其他直系卑親屬主張歸扣時,被繼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會因此享受利益,但這絕非歸扣制度對配偶或者父母繼承權益保護的體現。綜上,歸扣的主體只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不包括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和父母。(三)歸扣主體的具體確定。一般情形下,歸扣的義務主體為接受被繼承人特種贈與的法定繼承人。歸扣的權利主體,在學說上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得請求歸扣之權利人,系不受生前特種贈與之其他共同繼承人。”[7]另一種認為,“只要是同一繼承順序上之繼承人,而未受特種贈與或受特種贈與較少者,皆為歸扣權利人。”[8]還有一種認為,“只要有人受特種贈與,其他共同繼承人無論其是否受有特種贈與,亦不問其所受之特種贈與價額多寡,均為歸扣權利人。”[9]133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因為歸扣權利的行使旨在將繼承人接受的特種贈與價額加入遺產進行合算,從而增加己身的應繼份額。因此在確定歸扣的權利主體時只需關注其他共同繼承人是否受有特種贈與,而對于主張歸扣之繼承人是否受有贈與或所受贈與價額在所不問。在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等特別情形時,確定歸扣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則稍微復雜,下文將詳細論述之。
二、特殊情形下的歸扣主體
深究加大法定繼承人范圍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法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適應了中國國情,起到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作用。然而,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家庭成為獨生子女家庭,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大大縮小,被繼承人的遺產往往因為沒有法定繼承人而成為無人繼承的遺產,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大量涌現。
這一情況的出現,使得繼承法原有的相關規定已不利于貫徹《憲法》第十三條關于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和繼承權的精神。
一、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的這一規定,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嚴格限制在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一范圍以內,僅此范圍內之人,可作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這一規定又將遺囑繼承的繼承人范圍限定在法定繼承的范圍之內。由此兩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以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僅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而被繼承人的其他近親屬,如叔、伯、表兄妹、堂兄妹等均不能通過繼承這一方式取得對被繼承人遺產的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由此,一旦公民在生前沒有以遺囑的形式明示對其死后財產的如何處理,而其又無法定繼承人的話,其財產將被依法收歸國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對于繼承法相關規定的幾點困惑
06年第十五套鐵道版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第四部分 常識
第四部分常識
請你從每道題四個可供選擇的答案中,選擇一個正確答案,并在答題紙上將相應題號下面
的選項涂黑。
76.在我國經濟運行中,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做用的應該是:
A.計劃B.金融
C.市場D.財政
民法學教學創新與設計
(1)(2)教學設計1.面授輔導設計《民法學》(1)(2)的計劃學時均為81學時,學時分配情況相同,教學時間均為27學時;余下三分之二為學員自主學習時間。①關鍵的第一學時。民法學(1)(2)專題均為26學時,預留1學時作為首次面授課向學生說明情況、布置教學任務之用。詳細介紹本學期的教學安排,鼓勵學生自主學習。②專題教學的具體應用。民法學(1)基本內容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即民法總論部分、物權部分。所劃分的專題有14個:民法基礎理論;民法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公民(自然人)與法人;合伙、個體、聯營;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物;民事法律行為與時效;有權與表見;物權概論;財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與財產共有;相鄰關系與其他物權。民法學(2)的主要內容是債權部分、人身權部分、知識產權部分、財產繼承權部分、民事責任部分。所劃分的專題也有14個:債權;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債的其他理論;合同分論;人格權;身份權;法定繼承、代位繼承;遺囑與繼承;違約責任;侵權責任。③期末復習課。在進行完全的專題教學之后,還要安排期末復習,教師將本學期全部考核范圍進行梳理,學員可以理順知識結構,把所學內容有機聯系起來,將知識點變成知識面。
2.針對各個專題都制作了相應的課件。課件的形式和內容豐富,效果直觀,應用于課程教學也更符合遠程教育的教學理念。③三維案例。案例教學乃法學專業教學之根本,在知識點的講解上,絕對不可無案例。否則便是枯燥的脫離實際的,無法引起學生興趣的。因此,我在小課件中盡量加入一些生動的、能引起學生共鳴、并適合討論的視頻案例,使教學效果大大改觀。④網上教學、網上答疑和BBS論壇。網上教學和答疑安排在教學過程的中前期和中后期,不早不晚,恰到好處。在專題講座之外的知識點,為學員自學范圍,在學習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可以通過網上答疑向責任教師提出;當然,面授過程中有沒理解,沒消化的問題,也可以在網上提問;網上答疑,可以使平時不方便參加面授課的學員得到與教師交流的機會;一些平日比較靦腆的學員因網絡的平等性也可以放開手腳與老師同學進行討論。⑤實時解惑E-MAIL信箱。針對平日的小問題,學員可以通過主講教師公布的指定網絡信箱來進行提問。相對于網上答疑來說,E-MAIL信箱具有靈活性,及時性的特點。⑥更新網上資源。在教學平臺上開辟教學輔導欄目,定期教學相關信息及輔助資料。例如:教學重點與難點的解析文章;最新法律咨詢;與課程相關法律法規;教學活動信息;網上作業;網上自測習題及參考答案等。⑦中央電大的錄像資料。此資料雖非我校自主資源,但對教學工作幫助甚大。學生可以通過觀看中央電大專家的講授進行自主學習,既豐富了學員的學習方式,也又現了遠程教育的真諦。
總結:針對《民法學》(1)(2)教學過程中的創新設計,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并且在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注重媒體資源建設等領域具有較強的操作價值。在教學中的試驗推廣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后將陸續全部投入實際教學工作。并且隨時調整教學方法,直至完全貼合遠程教育需要。
本文作者:李智姝工作單位:沈陽廣播電視大學
受益權繼承權保險金差別論文
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如果填寫不正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希望的被保障者可能得不到保險金,這就違背了投保者的本意,也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保障作用。
人壽險保險公司在業務承攬過程中,投保人對受益人一欄中只寫“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的情況比較常見,保險公司對此一般也予以認可。但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分析,這種寫法是不明確的,在理賠時會有很多問題。現結合筆者在理賠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案件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案例一:李某于2002年8月2日為自己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人壽保險,意外身故保險金額6萬元,投保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投保時李某與妻子王某已結婚5年,生有一子,2周歲。2003年8月李某與王某離婚,兒子由王某撫養,2004年5月李某與蔡某再婚,蔡某與其前夫生有一女,由蔡某撫養。2004年10月李某因車禍死亡,經保險公司調查情況屬實,屬保險責任,應給付6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現王某、蔡某都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王某稱李某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寫為“法定”,依李某投保時的意思表示和業務員的解釋,受益人“法定”就是指投保時的法定繼承人,只有自己和兒子才能領取李某的身故保險金;蔡某則稱保險單既然約定受益人為“法定”,就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分配保險金,自己和腹中已3個月大的胎兒應得到保險金,與前夫所生女兒因與李某形成了繼父女關系,也應享有繼承權。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分配這6萬元保險金時也產生了較大的分歧,致使案件遲遲不能了結。
相關法律對受益人的有關規定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這個名詞在我國的《保險法》中并無規定,在《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只有“法定繼承人”的規定,而無“法定受益人”的規定。在人壽保險業務承攬中,業務人員往往把“法定受益人”理解為“法定繼承人”,這其實是錯誤的,二者之間的差別還是很大的。從字面上來說,“法定受益人”應理解為“法律明確規定的受益人”。《保險法》中有關受益人的規定見于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三條,《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此規定可見《保險法》中對于受益人的確定方式,只是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選擇受益人的權利,并未直接給出明確的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受益人只有“指定”而無“法定”。“法定繼承人”則是繼承法律關系中的一個概念,是指根據繼承法規定直接取得繼承資格的人。《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由此可見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是不同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把二者混為一談顯然是不合適的,依此理解來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把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理解為“法定繼承人”是錯誤的,把受益人寫為“法定”是極不規范的。由于相關法律對受益人無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受益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應視為未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險法》第64條規定: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法定”受益人在理賠中易產生的問題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現結合《繼承法》有關規定對常見問題進行分析。
社區法制宣教工作匯報
今年來我社區根據上級有關普法教育的決定,結合本社區實際,根據街道的統一部署,社區在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法律進社區,推進民主和法制建設為主題。開展普法依法治社活動,我社區的法制宣傳工作在有關上級部門和社區黨支部、社區委員會的領導下,克服了基層普法工作的難點,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社區黨支部、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特別是黨員、宣傳骨干發揮帶頭作用,認真學習法律知識,為有效開展普法工作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一、加強思想意識,完善領導體制
今年來我社區多次召開普法工作會議,認真學習普法規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明確了普法規劃宣傳教育重點,成立了以黨支部書記為組長,社區居委會主任為副組長的法制宣講隊。大家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分析研究我社區的實際情況,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推進和諧社區建設中的作用,立足社區、面向居民,廣泛開展與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廣大居民依法參與自治活動和其他社區管理,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途徑和法律常識。
二、聯系時間,注重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
法治實踐是最生動的法制教育。堅持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有利于深化法律學習,增強法制教育效果,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要以各類法治實踐活動促進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化,使居民在法制教育和法治實踐中掌握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質。依法治理是法治實踐的重要內容。
我們積極加大力度宣傳憲法,國家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法規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婚姻家庭、計劃生育、婦女權益保障和依法維權等與居民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兩委干部,法制宣講隊及時發放各種法制宣傳材料余份,使外來居住人員和居民受到深刻教育,法律意識得到加強。法制觀念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