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9 01: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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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典權與農村土地流轉的契合
摘要: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是中國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我國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較多問題。試從典權制度與我國其他一些相類似的法律制度的區別來說明典權制度是一條解決公有制條件下私權主題進入農村土地市場難題的有效路徑,在賦予農民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更好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關鍵詞:典權;農村土地流轉;契合
三農問題是關系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而與三農問題聯系最密切的無疑是土地問題,作為農業生產最基本的要素,同時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證,在我國可利用土地資源并不豐富情況下,如何加以充分高效地利用自然就成為中國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但由于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土地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交易機制尚不健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較多問題。在推行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時難以避免地出現許多違背農民意愿,甚至隨意改變農地用途,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情形。這些都突出反映出了我國土地流轉中存在的自發性和無序性以及流轉交易秩序中的混亂性。要有效地促進農地有效流轉,又避免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就必須尋找一種既尊重土地所有權不變,又能使土地資源進入市場的物權形式。而中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可能就是這種有效的法律形式。雖然《物權法》中沒有規定典權制度,但在我國一些司法解釋中涉及到了典權的內容,因而典權在我國是一種受到司法保護的權利。仔細分析典權制度的具體規定,我們就會發現它可能就是這樣一種既尊重契約自由,又能使我國既有土地資源進入市場,且具有較好經濟效益的法律形式。下面我們僅從典權制度與我國其他一些相類似的法律制度的區別來說明典權制度,是解決公有制條件下私權主題進入農村土地市場難題的有效途徑,在賦予農民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更好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一、典權與我國其他相似的法律制度的比較
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交付不動產并收取典價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動產叫做典物。在典權制度中有一個三十年的回贖期,只要沒有超過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贖典物。在典當法律關系中,盡管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所有權的權能都和所有權分離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贖典當物,其就有權回贖典當物。典權的主要特點:有出賣之實,沒有出賣之名。我國目前存在許多與典權相似的法律制度,如:抵押權,不動產質權,租賃權等。但典權制度具有獨特顯著特征,是其他制度所無法取代的。這些特征使它更符合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這從根本上決定了典權制度在我國目前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其應作為一項獨立的不動產用益物權制度予以系統規范。從對典權制度與其他相似的法律制度的詳細比較中,說明其在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流轉中起到了不可替代性作用。
(一)典權與抵押權
民法典及人格權編人權保障分析
摘要: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僅是物質生活的滿足,也是更高層次的精神生活需求的實現,更是對人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維護人民權益、保障人民實現美好生活的思想理念貫穿《民法典》全文。《民法典》之人格權編聚焦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等人格權利的平等保護,彰顯了具有實踐溫度的人權價值。從美好生活的角度理解《民法典》的立典初心,不難發現其在充分保障人民的健康生活、全力呵護人民的體面生活、細心維護人民的安寧生活、助力實現人民的幸福生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價值,推動了中國人權事業和人權文明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民法典;人格權;美好生活
一、《民法典》充分保障人民的健康生活
美好生活應該是一種健康的生活狀態,在實際中具體表現在身心健康,最直接體現在生命安全中。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沒有了生命,人權無從談起。尤其在疫情形勢仍嚴峻的今天,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全面保護,健康得到有效保障,這就是最大的人權保障,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期盼。
(一)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生命至上、健康無價的價值理念在《民法典》中顯而易見,彰顯保護人民健康生活的法治精神。一方面,在第二章的人格權編就集中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彰顯“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人的生命、人的價值、人的尊嚴得到悉心呵護”的溫暖情懷[2],體現了《民法典》是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追求,《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4]這表明生命權不僅是生命安全,還內蘊生命尊嚴的權利。身體權不僅是物質意義上的,也具有精神意義,是“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的統一體(第一千零三條之規定)。健康權不是純粹的身體健康,而是強調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相統一的“身心健康”(第一千零四條之規定)。可見,《民法典》保護人民生命健康之決心、貼心和暖心。
我國民法典請求權制度論文
摘要:未來我國民法典不應將物權請求權制度規定在物權法總則當中,而應采取德國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權”一章規定基于所有權產生的各類物權請求權,至于其他物權人所享有的物權請求權,應依據該他物權之特點在相應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規定。因為在他物權當中,地役權人與留置權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與預防妨害請求權,抵押權人則不享有任何物權請求權。
關鍵字:物權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預防妨害請求權
引言
物權請求權(dinglicherAnspruch)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民法所確立的一項制度,其基于物權而產生,旨在排除對物權現實或潛在的妨害,回復物權的圓滿支配狀態的請求權,具體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與預防妨害請求權。
當前我國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權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機關審議。雖然理論界與實務界就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存在不少爭論,但絕大多數人都認為物權法中應當規定物權請求權制度。從現有的三個民法典草案或建議稿來看(注:這三個草案或建議稿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物權請求權制度均被規定在物權法(或物權編)總則編的“物權的保護”一章中,對于此種規定方式,迄今未見學者提出質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討此種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一、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物權請求權的定位
典權制度發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典權是我國民法上一項特有的制度,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圍繞這一制度的性質、價值有過諸多爭論。本文對典權的歷史發展及其性質的歷史變遷提出了筆者自己的觀點,論證了隨著經濟與社會環境的發展,典權制度在不動產的用益與流轉方面的獨特價值戰勝了其他屬性,使得用益物權的屬性成為其性質中起支配作用的方面。并圍繞在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的今天,如何看待典權制度的性質,自身的獨特價值,及其與其他國家相關立法制度相比較的優勢,從而挖掘典權制度這種古老的產權制度在新時期的意義與價值這一命題來進行,并不揣冒昧地提出將典權制度推廣到土地使用權流轉領域的制度發展建議。
關鍵術語:典權、用益物權、擔保用益、不動產質
典權制度是我國民法物權法上的一項非常獨特而有價值的制度,它在不動產所有權與用益權的協調上,與其他國家民事立法上類似制度相比較有著更為靈活的作用,更加有利于達到法律關系雙方利益與需要上的雙贏結果。在市場經濟時代“典”這種古老的物權制度必將重新活躍于不動產流轉領域,并被時代賦予新的內涵,從而獲得其完全超越以往的第二次生命。
一、典制的歷史研究及其性質的歷史變遷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各國均發現不動產作為價值相對穩定、巨大,且可以直接予以利用以獲得收益的財產,非常適于作為抵押或擔保來保證債權的實現,但是其所擔保的金額必然將非常巨大,涉及到債權關系雙方的重大切身利益。然而債權對債權人的保護與如此大的金額所帶來的風險相比顯然偏于弱小,因此各國在民法中均設定了涉及不動產擔保的債權關系的物權制度來強化對雙方,特別是權利方利益的保護,比如德國的擔保用益制度,法國、日本的不動產質等制度,當然本文所論述的典權制度是這些制度中有著突出的特點和自身優越性的一種。
典權制度的法史學分析詮釋
摘要“典”是中國傳統且特有的特權制度,經歷了社會習俗到成文法制度變遷過程,由于各種原因,各個時期的立法者對“典”表現出不同的態度,“典”的具體內容大不相同。本文通過對典制度的法史學考察,在還原典制度本質的同時為我國典權制度立法提供理論借鑒。
關鍵詞典權典權制度法史學研究
“典”指承典人支付典價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財產,出典人在一定期間內有權回贖財產的權利。典權的內容包括:對出典人而言,喪失對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仍保留對典物的所有權,并可轉讓典物或就典物再設擔保;在典權存續期間有找貼的權利;在回贖期內有行使和放棄回贖權的權利。對典權人而言,有占有典物,并為自己之權益使用、收益的權利;有妥善保管典物的義務;當出典人回贖時,有返還典物之義務。“典”是在中國特有的歷史環境下形成的物權制度。
一、作為中國傳統社會習俗的“典”
從歷史上來看,在夏商青銅器上,已多次出現“典”字。但在漢以前,“典”均未具有后世作為田土交易方式的含義。西周時,“典”只具有租賃的含義;春秋戰國時“典”頻繁運用于表示“規范性”的含義;秦時,“典”更多的被使用作為官職名稱,意指控制掌握。漢代由于土地私有制度的鞏固和發展,出現了“典當”,但此時的“典當”相當于后世的“當”而非“典”。北齊時出現“帖賣”,這是一種附有買回條件的土地買賣,是“典”的前身。隨著封建經濟的極大發展,唐代成為典權的一個重要的形成時期。此時典的客體不僅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有時也包括動產和人身。宋至明代是典權制度形成的最為關鍵時期,現代意義的典權制度的直接淵源——“典賣”制度逐漸產生、發展并推廣起來。北宋時期的不動產買賣分為絕賣和活賣,絕賣即喪失所有權的買賣;活賣即典賣,是保留回贖權的交易。到了清代,現代的典權制度更為成熟,法律對“典”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國傳統社會“典”習俗呈現出下列特征:其一,“典”的客體不僅包括不動產,有時還包括動產甚至人身。中國傳統社會認為,只要有價值的東西都可以作為“典”的客體。唐杜甫詩“朝回日日典春衣”,陸游詩“新寒換典衣”,就是指的典動產;在中國古代社會,始終有典雇妻妾的現象。其二,典賣不分、典當不分、典質不分。由于中國古代法律物權思想的淺陋,不能厘清典的實質內含,因此典賣不分、典當不分、典質不分。《唐書.列傳》七十二卷一百四七載“盧群化節度,嘗客于郾,質良田以耕”,《舊唐書.列傳》第一百四十載“節度使姚南仲先寓居鄭州,典質良田數頃”,此處“質”及“典質”均指不動產之典。《后漢書·劉虞傳》書“虞所賚賞,典當胡夷”。此處典當并用。《宋刑統》卷十三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四鄰;四鄰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此處典、賣并用,混淆了轉移占有與轉移所有權的區別。其三,“典”與我國的傳統倫理聯系在一起。典權之興起,因為傳統認為變賣祖產尤其是不動產,是敗家之舉,使祖宗蒙羞,為眾人不恥,從而采取“典”這種折衷之法。其四,“典”主要作為民事習慣存在。典早在我國漢、唐時代就在民間流傳,形成了一些固有習慣。但是由于我國封建社會長期在法律上重刑輕民,所以對于典并無系統的法律規定,直到清朝才有一些法律條文散見于清律、戶部則例,但這些規定也只重于刑法稅契方面。
知識產權法民法典研究
摘要:隨著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的法律制度在不斷的完善,其中知識產權和民法典之間的關系一起處于爭議之中。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已長成參天大樹,民法典已經無法囊括知識產權法所規范的對象和范圍,而且物權法、債權繼承法等傳統民法與知識產權的交集越來越少。因此我們將知識產權法納入民法典中很難反映現實社會的具體情況,將知識產權與民法典相對的獨立看待,就會為社會的發展起到更好的規范和約束效果。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民法典;單行法;自由發展
一、知識產權法不宜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在民法典中有人格權、身份權、債權、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它與知識產權存在很大差異。例如知識產權是針對人類的智慧成果作為對象形成的,它是無形的;而民事權利則是基于人們的財、物以及人本身的原因產生的權利,它是隨著人的出生就產生的權利。所以在具體實踐中如果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中,在處理問題時就會產生很多難題。例如,在知識產權中,我們能夠發現對相關產業的政策有明顯突出的表述,也就是知識產權制度中有較為濃厚的行政法因素,但是這些在民法典中卻沒有全面有效的體系。另外,一部合格的民法典應該具有如下特點:如結構合理、體系嚴密、內部和諧,但是知識產權法對于民法中的一些分支法律如物權、人格權、繼承權等具有特殊性,所以我們如果將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典中的一編,不僅難以做到法律的結構合理、內部和諧,而且也無法體現邏輯自洽、體系嚴密的特點。最后,知識產權法適用性很強,因為它作為部門法在具體規定上十分詳細,但是,假如我們將知識產權作為民法典諸多內容中的一編,那么知識產權的全部條文就會因為民法典的條文總量而受到壓縮,最終會導致在具體生活中應用時操作性差,甚至是難以滿足生活中的多元化需求,因此我們說知識產權法不宜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二、知識產權法制與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包含很多不具體的法律,例如商法、勞動法、經濟法、無形財產法等諸多法律。同時也是以民法存在為前提和補充性規范,但是民法總則的許多規則對于知識產權不是總用的關系,也不是類推適用的關系,而是適用的關系。這就表明在具體的使用過程中,要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解釋權和適用的規則。而不能將知識產權關系的適用優先適用于民法總則,也就是說在具體實踐中遇到知識產權問題時,我們應該首先考慮適用知識產權法,當且僅當知識產權法沒有針對具體問題的相關規定時,我們才會去適用民法總則。當遇到一些資產渠道具體定義或者產生歧義時,我們在糾結時需要應用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及精神,而這些都無法解決時才會應用民法總則,使原來模糊的定義變得更加清晰明白,并且消除之前的歧義。最后,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民法總則中的眾多制度和規則,具體來說包括民事權利、民事責任、除斥期間、民事主體等規則,還有民法的基本原則、訴訟時效的規則等。這些法律制度在具體應用時都應該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案件中,只是我們在具體應用時要分清楚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總則在使用時應該注意到順序。
典權與農村土地流轉的契合詮釋
摘要: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是中國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我國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較多問題。試從典權制度與我國其他一些相類似的法律制度的區別來說明典權制度是一條解決公有制條件下私權主題進入農村土地市場難題的有效路徑,在賦予農民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更好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關鍵詞:典權;農村土地流轉;契合
三農問題是關系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而與三農問題聯系最密切的無疑是土地問題,作為農業生產最基本的要素,同時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證,在我國可利用土地資源并不豐富情況下,如何加以充分高效地利用自然就成為中國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但由于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土地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交易機制尚不健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較多問題。在推行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時難以避免地出現許多違背農民意愿,甚至隨意改變農地用途,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情形。這些都突出反映出了我國土地流轉中存在的自發性和無序性以及流轉交易秩序中的混亂性。要有效地促進農地有效流轉,又避免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就必須尋找一種既尊重土地所有權不變,又能使土地資源進入市場的物權形式。而中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可能就是這種有效的法律形式。雖然《物權法》中沒有規定典權制度,但在我國一些司法解釋中涉及到了典權的內容,因而典權在我國是一種受到司法保護的權利。仔細分析典權制度的具體規定,我們就會發現它可能就是這樣一種既尊重契約自由,又能使我國既有土地資源進入市場,且具有較好經濟效益的法律形式。下面我們僅從典權制度與我國其他一些相類似的法律制度的區別來說明典權制度,是解決公有制條件下私權主題進入農村土地市場難題的有效途徑,在賦予農民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更好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一、典權與我國其他相似的法律制度的比較
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交付不動產并收取典價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動產叫做典物。在典權制度中有一個三十年的回贖期,只要沒有超過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贖典物。在典當法律關系中,盡管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所有權的權能都和所有權分離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贖典當物,其就有權回贖典當物。典權的主要特點:有出賣之實,沒有出賣之名。我國目前存在許多與典權相似的法律制度,如:抵押權,不動產質權,租賃權等。但典權制度具有獨特顯著特征,是其他制度所無法取代的。這些特征使它更符合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這從根本上決定了典權制度在我國目前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其應作為一項獨立的不動產用益物權制度予以系統規范。從對典權制度與其他相似的法律制度的詳細比較中,說明其在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流轉中起到了不可替代性作用。
(一)典權與抵押權
民法典起草保護胎兒民事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胎兒民事權利立法保護的現狀;其他國家對胎兒民事權利的立法保護;胎兒民事權利的范圍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的,溯及取得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的,在某些事項中有民事權利、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的,對其利益的保護上視為已出生、健康權、健康權是指人所享有和應當享有的保持其軀體生理機能正常和精神狀態完滿的權利、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現實中,不可忽視的是被撫養權、繼承權、純利益獲得權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目前我國民法對胎兒的民事權利的立法忽視導致目前許多涉及胎兒合法權利的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支持,這一情況與我國追求現代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馳的。完善對胎兒民事權利的有效立法保護應是我國目前民法典起草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關鍵詞:胎兒民事權利民法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要談保護胎兒的民事權利,就必須首先從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說起。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只有在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的情況下,才被真正認為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才真正開始享有民事權利。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了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起始的時間是“始于出生”。那么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胎兒是否就是民事權利的當然否定主體?
一、我國胎兒民事權利立法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對胎兒的民事權利的立法保護只體現在《繼承法》第28條,該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可見,法律保護的范圍還僅僅局限在一個相當狹小的范圍內。那么是不是這樣的保護就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的精神了呢?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欄目中曾有這樣一個案例:2001年的7月27日傍晚,當時已經懷有6個多月身孕的裴紅霞在散步時被后面駛來的一輛摩托車撞到了肚子。她看清騎摩托車的是自己樓下的鄰居錢明偉。于是,兩人發生了爭吵。由于沒有太多的醫學知識,吵完之后,裴紅霞沒有多想,仍舊繼續散步,可到了當天晚上,下身便開始有少量的水流出。7月29日凌晨5點,裴紅霞被緊急送往無錫市婦幼保健院后,被診斷為胎膜早破先兆早產,并進行抗炎保胎。8月8日,裴紅霞被迫提前兩個月早產了女兒吳佩穎。在出生醫學證明書上,孩子的健康狀況被評為差,體重只有2公斤。作為早產兒的小佩穎的身體將來能否發育正常,就必須需要家里人長年的精心護理,補充營養來預防早產兒的各種并發癥,度過一段成長發育期,直到孩子完全發育成熟并一切正常為止。這不僅僅給家人帶來了極大的精神負擔,而且也帶來了經濟上的負擔。在醫院住了十多天后,由于經濟困難,孩子只好出院回家。裴紅霞一家人認為,之所以產生這樣的結果完全是因為那天被撞造成的,而當初撞人的錢明偉卻再也沒有露面。于是,在律師的幫助下,剛出生33天的小佩穎當上了原告,和其父母一起要求賠償孩子的生命健康權傷害費、醫藥費、護理費及其父母的精神損失費共計6.3萬元。庭審過程中,由于在事件發生時,吳佩穎尚在母體中,能否成為訴訟主體成為本案爭論的焦點問題。最終,法院認為當時孩子未出生,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不具有法律的人的身份,她的利益只能通過母親的名義得到保護,判決被告賠付裴紅霞醫藥費等經濟損失5455元,其余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知識產權法典分析論文
摘要:學界有人提出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倡議,筆者經過分析認為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對于社會生活有諸多好處,"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其體系內存在許多重要的缺陷,目前看來尚缺乏現實可行性。但是這也并非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典化絕對不可能,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學思維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遠的將來將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而造福人類。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法典化可行性無形財產權
一、引言
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緊張的進行當中,關于法典化的討論一時間也頗為盛行,相關成果不斷涌現,關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地位問題的討論是一個熱點。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單獨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的觀點。
該論者認為,知識產權法學理論在國外經過幾百年的積淀,加上WIPO等國際組織對知識產權研究的推動和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熟,這為知識產權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論準備。現實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經出現:1992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頒行于世,開創了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先河,成為知識產權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也隨后誕生。世界貿易組織(WTO)1994年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也第一次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作品、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商標、地理標志、未披露信息(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大部分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集中在一部國際條約中進行規范,相當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知識產權方面的單行法已始成規模,形成了門類較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因此將這些法律規范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體系化、邏輯性的知識產權法,應屬可能,而且益處多多。[2]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筆者將就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可行性問題進行討論。
民法典人格權法編研究論文
2002年3月20日、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召開專家研討會,討論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國民法典·人格權法編》和《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的專家建議稿(以下簡稱“法律建議稿”)。會議由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勝明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主持。參加會議的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姚輝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王衛國教授,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王軼副教授,清華大學王保樹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張新寶教授、于敏副教授,煙臺大學郭明瑞教授、房紹坤副教授,吉林大學蔡立冬副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吳漢東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唐德華教授、李凡副庭長、楊永清法官、陳現杰法官、姚寶華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楊明剛檢察官,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王寶發教授,法工委退休資深官員魏耀榮教授。
會議認為,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制訂中國民法典非常重視,****委員長多次提到要加快制訂民法典工作的步法。建國以來,曾經幾次起草民法典,都沒有完成。這次將起草民法典的工作提到立法機關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來,加快步伐,時間緊,難度大,特別是整個社會還是處在一個轉型時期,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認識清楚,有些問題規定在民法典上可能會有一定的時代烙印,有些民法制度研究得還不夠,困難很多。但是,經過了幾十年的準備,制訂民法典的條件基本上成熟了。這主要表現是:第一,是社會需要,經過了十幾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我國初步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又加入了WTO,社會發展急需制訂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第二,國家陸續頒布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民法單行法,正在制訂的還有《物權法》,民法典的基干已經有了,這就是制訂民法典的最好基礎。第三,專家、學者做了大量的學理準備,專著、論著豐富,對各項民法制度都有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因此,中國民法典現在已經是呼之欲出了。
會議對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提出的“法律建議稿”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認為在短時間內就提出了這樣具有豐富內容和很高質量的“法律建議稿”草案,是非常難得的,也是非常可貴的。同時,對“法律建議稿”存在的問題以及怎樣進行修改,提出了很好的意見。會議建議,起草者根據與會專家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建議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一、關于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的體例和總則問題
(一)關于侵權行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多數與會專家認為,制訂民法典,侵權行為法應當作為單獨的一編。這種意見認為,這種做法不是大陸法系的傳統體例,但是制訂民法典,如果仍然將侵權行為法放在債法中,確有不妥之處。其理由是:第一,侵權行為法之于債法,其個性大于共性,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已經大大豐富,債法的規則有些不能適用于侵權行為法;同時,侵權法的內容也大大豐富,債法原有的體系也承受不了;《民法通則》對債權和侵權行為責任也是分開規定的,突出了侵權行為法的地位。因而應當把侵權行為法作為單獨的一編。第二,侵權行為法是一個權利保護法。民法典的體系是以確立和保護權利為中心,分則的編排就是以權利的性質進行構建的,因而侵權法應當放在分則的各項權利之下。侵權法既然是一個保護權利的法律,只要是合法的權利,就應當受到侵權法的保護,這也是侵權行為法發達的原因。第三,侵權法是確定裁判的規則,是裁判法。國外的一些學者認為,大陸法系的侵權法為什么內容簡單,就是解決裁判的原則問題,其他的適用問題交給法官解決,因而形成了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的判例法發達的現象。就中國的現實情況看,侵權法首先是對權利和利益的補救,不能由法官作為判斷,而是要由法律作出規定;侵權行為法的新問題越來越多,適用什么歸責原則,具備什么構成要件等等,都不是一個標準,因而表現為歸責原則多樣化,抗辯事由多樣化。如果把這些問題完全交由法官解決,是有問題的,同時也有一個法官的素質問題。因此,接受英美法的經驗,法律應當具體規定侵權行為,使之更有利于實踐。第四,侵權法就是責任法,也不完全是賠償法。當前出現了大量的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更多的責任形式不是賠償,而是增加了新的責任形式,這些不都是債的形式。因此,贊成“法律建議稿”將侵權行為法編作為單獨一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