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9 19: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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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沖突法變革
內容提要電子商務的發展給沖突法帶來了沖擊和挑戰,文章通過對美國、歐盟、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和OECD有關立法文件的分析,指出:在管轄權上,協議管轄和其他一些新的管轄權標準將得以確立,管轄權本位主義再度擴張。在連結點上,主觀性連結點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對其限制逐漸減少;連結點彈性化傾向將更加明顯;傳統屬地性、屬人性連結點將繼續適用,但連結點的含義呈多樣化趨勢。在沖突規范方面,電子商務的沖突法立法將在規則趨向、價值取向和立法基礎上發生一些變革。在準據法上,電子商務實體法的趨同化和統一化趨勢明顯,電子商務的自治規則將在規范電子商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公法適用的可能性增加。關鍵詞沖突法電子商務連結點
Abstract:〖WTB1〗Thedevelopmentofelectroniccommerceposesnewchallengestothetraditionaltheoriesoftheconflictoflaws.ThroughanalysesofsomelegislativedocumentsofAmerica,EuropeanUnion,HagueConferenc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thisarticlediscussessomechangesinrespectivesystemsoftheconflictoflaws.Asforjurisdiction,contractualjurisdictionandsomenewjurisdictionstandardswillbeestablished.Selfishnationalismofjurisdictionwillexpandfurther.Concerningconnectingfactor,subjectiveconnectingfactorswillplayanimportantrole.Thelimitationofitwillreducegradually.Elastictendencyofconnectingfactorbecomedistinct.Traditionalterritorialandpersonalconnectingfactorswillcontinuouslyapply,butthemeaningofthemwillappeardiverse.Asfarasconflictrulesareconcerned,thelegislationoftheconflictoflawsofelectroniccommercewillhavesomeinnovationsonruletendency,valuechoiceandlegislativebasis.Onapplicablelaw,theconvergenceandunificationtrendsofsubstantivelawsofelectroniccommerceappearclear.Self-regulationofelectroniccommercewillplayimportantrolesinregulatingelectroniccommerce.Thepossibilityofapplicationofpubliclawwillincreasewhenapplicablelawsarechosen.
由互聯網帶來的技術革命使我們的生存領域由物理空間延伸到無形的網絡空間。網絡空間所具有的許多與物理空間截然不同的特質,尤其是互聯網自身所具備的非中心化傾向、全球性、虛擬性以及高度自治性特征,對傳統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非中心化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國家的控制和管轄;全球性特征使互聯網得以產生大量的跨國法律問題,也使司法管轄區域的界限變得模糊;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擬性,許多傳統的觀念,如國家、國界等,難以套用到網絡空間,當事人的住所、國籍、財產、行為、意志等因素將喪失與物理空間的關聯性。在這種背景下,以物理空間屬地主義為主導的傳統法律制度面臨著極大的挑戰,沖突法的適用也面臨著發展與變革的問題,正如1997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所達成的共識那樣,“互聯網本質是跨國性的;互聯網中也許真正存在的是法律過剩,而并非法律真空,這就有必要重新定義國際私法規則。”KatharinaBoele-WoelkiandCatherineKessedjian,(underthedirectionof)Internet,WhichCourtDecides,WhichLawApplies?,KluwerLawInternational179(1998).
一、新近電子商務的沖突法立法
(一)美國
在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問題上,1999年7月《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以下簡稱“UCITA”)第110條規定:“雙方可以協議選擇一個排他性的管轄法院,除非此種選擇不合理且不公平。(2)除非雙方協議明確規定,雙方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具有排他性。”該條認可了在線交易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的效力,但在當事人沒有有效的商業目的,并且對其他當事人有嚴重的和不公平的損害時,則協議無效。UCITA§110cmt.3.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情況下,UCITA沒有作出規定。美國法院通過大量的判例就網絡空間的屬人管轄權問題初步形成了一些規則,即將網絡“對人管轄權”案件大致分為被告在法院管轄地有實際營業活動和無實際營業活動兩種類型,對前一類案件,法院對被告有管轄權并無疑義,但對后一類案件,則視具體情形由法院決定可否對被告行使“長臂管轄”。
電子商務立法調研報告
隨著網絡信息時代的來臨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電子商務悄然誕生。所謂電子商務就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不再是實實在在地面對貨物和靠紙幣單據進行交易,而是在網上進行商品選擇,由物流配送系統傳遞商品,由資金結算系統支付貨款。
概括地說,與傳統的商務交易相比,電子商務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有利于商業全球化。電子商務以網絡為載體,打破了傳統貿易中的區域和國界的限制,拓寬了商業空間。第二,方便快捷。顧客在網上快速瀏覽商品與服務,足不出戶即可完成購物過程。第三,成本低。以網上交易代替實物交易,減少了中間環節。第四,效率高。
作為一種嶄新的商務交易活動,其對現代經濟活動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而健全的法律保障則是推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動力和成功的關鍵。如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無紙化與交易的非謀面性對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防抵賴性等對電子商務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傳統的民商事法律調整出現了在電子商務上的虛位,電子商務法就成為新民商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一、關于國內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空前發展始于**年,之后有關電子商務的活動與項目大量涌現。眾多企業敏銳地意識到互連網的商業價值與電子商務的前景,皮具貿易網的建立就是典型的一例。但是,由于我國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棘手的問題暫時還難以解決,如安全問題、觀念問題、技術問題、物流問題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或許是法律的不健全。
我國目前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合同法》、《電子簽名法》、《電子服務認證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連網管理暫行規定》等。
電子商務稅法研討
一、引言
隨著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和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進程的發展,以計算機及其網絡為核心的信息技術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商業領域,電子商務以蓬勃之勢迅猛發展。據有關資料顯示,1998年全球網上貿易額為439億美元,1999年達到1450億美元,今年估計會高達4以x〕億美元。專家預測,未來五年內,網上貿易額將達到全球貿易額的四分之一。電子商務如此方興未艾,正是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動性,低成本性和高隱匿性等特點。然而恰恰由于這些特點,使得傳統的以來源地為基礎的稅收領域受到巨大沖擊,面臨嚴峻挑戰。
二、電子商務襯傳統稅法領域的挑戰
(一)稅收原則方面
1.對稅收公平原則的沖擊傳統國際稅法雖不能完全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和重疊征稅的發生,但畢竟提出了稅收饒讓,稅收抵免等解決措施。而面對電子商務的充斥,國際稅法仿佛顯得蒼白無力:一方面,這種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涵蓋,從而導致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另一方面,由于網上的各方當事人位置難以界定,而各國又不愿放棄稅收管轄,所以更容易導致國際重復征稅的發生。這些無疑對稅收公平原則產生巨大沖擊。
2.對稅收中性原則的沖擊對稅收中性原則,發達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由于利益的差異對其理解和適用不同,但至少就一點達成共識,即電子商務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種。而目前大多數的網上貿易都由發達國家所操縱,也由于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的課稅方式和稅負水平不一致,因而對稅負中性原則產生沖擊。
電子商務法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論述了電子商務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特征、原則等基本問題。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MESSE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它具有商人法的特征,以及程式性、技術性、開放性、復合性等特點。其基本原則表現在:中立、自治與安全等方面。從發展趨勢看,它將是21世紀商法中占主導地位的交易形式法。
關鍵字:商法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總
引言
人類已經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轉變的信息化、網絡化的21世紀。計算機與通訊技術的融合與發展,所引起的人類社會的變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電子商務法的形成與發展。
從技術上講,電子商務是商事交易中一種媒介的改變,即以電子信息方式代替了傳統的書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變。然而,這一小小的變革,卻帶來了廣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隨之發生了不可避免的演變。從要約、承諾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變得面目一新;從公司的設立到清算,從證券的發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據、貨幣的流通,都將產生前所未有的改變。
促使電子商務迅速更替傳統交易手段的動因,首先在于經濟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處理成本下降了許多倍,相反速度卻又提高了數倍。這就是商家和消費者們紛紛采用電子商務的根源。雖然,電子商務從形式上拋棄了以紙面為媒介的手段,但從實質上看,它卻仍然,并且也必須保持著千百年來,人們在書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價值觀。因為以書面形式所構成的,當事人之間的風險分擔與證據提供方法,已經在人們的觀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體的公平觀念。因此,要吸引廣大消費者加入這一新興的市場,無論是技術開發或供應商,還是立法與司法者,僅僅從電子商務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夠的,還必須考慮如何使之同傳統的法律價值相對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術上產生了電子信息收到告知、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功能,與此同時,也在相關的法律制度中,出現了以數據電訊代替書面概念,以電子簽名取代手書簽名,以電子認證取代傳統的身份鑒別方法等法律手段應運而生的情況。這些將書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來,并在電子交易形式中尋找出具有類似價值的技術與法律手段,經過重新組合,而對電子商務關系進行調整,所形成的法律領域,就是所謂的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論文:電子商務的法律屬性透析
本文作者:郎亦虹黃金龍工作單位:國家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
電子商務商業方法涉及的主要知識產權屬性類型
著作權如上文所述,電子商務就其本質而言,可以概括為商業交易方法與必要技術手段的融合,而必要技術手段又可以劃分為計算機軟件與硬件兩個部分。計算機軟件即計算機程序,它是商業交易方法的代碼化表述,也是電子商務得以實現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目前,多數建立了著作權制度的國家,都將著作權作為保護計算機軟件不受盜版侵害的主要工具與武器。以我國為例,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把“計算機軟件”列為“另行規定”其保護方式的特殊作品,但1992年的“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均要求把它視同文學作品而給予保護。在2001年中國“入世”之后,依照Trips協議的規定,計算機程序被視為文字作品。2001年12月國務院修改后重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條例》,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包括保護期等方面,將計算機程序與文字作品的保護水平拉齊[4]。當一項涉及商業方法的計算機軟件編寫完成之后,與該軟件相應的著作權便自動生成了,這其中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續,作品上也不需要有任何特殊的表示“享有版權”的形式[4]。基于著作權的排他性,使得獲得著作權保護的計算機軟件,其源程序本身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被復制與使用,通過該程序語言所描述的商業交易方法的再現與使用也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對電子商務商業方法所有者的相關權益起到了保護的作用。通過著作權來保護實現電子商務商業方法的計算機軟件存在其自身的限制性。著作權僅保護計算機源程序本身,而不能保護由該源程序所反映出的創作思想,即創意。就像文學藝術作品一樣,商業方法的靈魂在于創意。淘寶網的魅力不在于其所呈現在計算機屏幕上的五顏六色的二維用戶界面,而在于“沒有人上街不等于沒有人逛街”的經營理念,你可以在所有商場打烊之后開始一場瘋狂的午夜血拼,動動手指就能在世界各地的8億件商品中“挑三揀四”。這才是促成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平均每分鐘出售4.8萬件商品的根本動力之所在[5]。對于專業的計算機編程人員而言,當他了解了這一商業模式的運營規則與網站的基本功能之后,通過現有的計算機語言搭建一個具有相同模式以及類似功能的網絡平臺是能夠實現的。模仿者所編寫的計算機源程序可以與先有者不同,因此這一行為并不侵犯先前已經取得的著作權,但該商業方法創意顯然并未得到有力的保護。這也正是通過著作權保護商業方法軟件的軟肋之所在。鑒于文章篇幅的限制,著作權將不作為本文討論的重點。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其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6]。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對商業秘密概念中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解釋,商業秘密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品策略、招投標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7]。Trips協議第39條“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專門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進行了規定。第2款具體表述了屬于商業秘密的條件:“自然人和法人應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信息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以違反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和使用,只要此類信息:1屬于秘密,即作為一個整體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確排列和組合而言,該信息尚不為通常處理所涉信息范圍內的人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們獲得;2因屬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3由該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種情況下采取合理的步驟以保持其秘密性質”[8]。由此可見,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應當至少具備以下3個特點:1具有商業價值,能夠運用于商業行為中并且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2處于保密狀態,即包括不為除權利人之外的對象所知悉的情況,也包括公開程度僅僅限定在權利人以及特定對象之間的情況,所述特定對象是指經過權利人許可而掌握該秘密信息并且與權利人達成保密協議而承擔保密義務的特定自然人或法人;3權利人采用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該秘密信息被不特定對象所知悉。商業秘密不但可以保護技術信息,在保護經營信息的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現行專利法不保護包括貿易規則在內的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彌補了這一不足。商業秘密是不需公開的,因此與專利制度相比能夠給予保護對象更加嚴密的封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商業秘密沒有確定的保護期限,如果保密措施得當甚至可能永久保密。但其一經破解或泄密,使該信息進入公眾領域,則權利人就將永久失去相關權利,且不能獲得任何補償,因此存在一定風險。商業秘密沒有地域限制,也不需履行任何登記手續而自動生成,這些都是其有別于專利制度的特點之所在。專利權商業方法相關專利申請是以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完成商業方法為主題的發明專利申請。但是在有些申請中,雖然其在說明書中記載了申請是利用了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但是在權利要求中僅僅記載了商業實施的具體步驟,而不涉及任何技術的內容,則這樣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主題,會被認為是純粹的商業方法。在電子、通信技術領域中,大多數與商業方法相關的專利申請都是與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相結合的,這類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出現反映了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在人類社會活動領域中的應用,這類專利申請既有商業活動的運作過程,又有計算機技術的應用,是一種商業活動規則與計算機技術手段的混合體。這類專利申請顯然已經超出了傳統的專利保護體系的范疇,其解決方案大多是建立在人的愿望和意志的基礎上,事關的不再是人與自然界的關系,而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且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近年來,這類專利申請不僅涉及金融行業,例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而且廣泛涉及各種人類社會事務活動,深入到人們的各個生活角落。自電子商務誕生之始,這一新興商業運行模式是否應當作為專利保護客體便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對于涉及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各個國家的專利審查制度最初均認為其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由于電子商務模式所創造的巨額商業利潤對國家經濟發展所作出的巨大貢獻,并且由于專利權的排他性,為了搶占國際市場從而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以美國、日本為首的一些電子商務已經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國家,率先選擇了專利權這一排他性保護措施,他們逐步調整了專利審查政策,放松了對涉及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審查,加強了其專利保護的力度。這些國家和地區目前都承認對于傳統的純粹的商業方法不能獲得專利權,而對于與技術內容相結合的商業方法是可授予專利權的,他們更關注的是關于這類申請的創造性審查標準。在我國各個時期的專利申請中,一直都存在涉及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但基本上均因其涉及商業規則而不給予專利授權和保護。只有一種情況除外,如果用以實現該商業規則的技術手段的總和,即該技術方案是新穎的,并且相對于現有技術具備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就是達到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高度,才能夠被授予專利權,但該技術方案被認為應當排除在“商業方法”這一客體的范疇之外,可以稱其為部分涉及商業交易規則的發明專利申請。從目前的專利申請情況來看,這一評判標準相當于給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判定了“死刑”,因為能夠符合上述標準的相關專利申請少之又少。本文還將在后面的章節中就此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
歐、美、日三國專利制度對于電子商務商業方法的屬性認定
2007年通過并頒布的美國《專利法》修正案第101條對可專利性的主題規定如下:凡發明或者發現任何新穎而且有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組合,或者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改進,都可以獲得專利權[9]。美國專利與商標局1996年頒布的《與計算機相關的發明的審查指南》對《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進行了如下解釋:“一項發明的有用性必須限定在專業技術領域之內。一項計算機相關發明的實際應用才屬于專利的法定客體。限定在專業技術領域之內的這項要求可以用來區別被專利排除的各種抽象構思、自然法則或自然現象”。由此可見,《與計算機相關的發明的審查指南》對電子商務商業方法是否可授予專利權并未加以限制。由于電子商務商業方法是一項與計算機相關的發明在具體專業技術領域中的實際應用,不能因為其涉及商業方法而被排除在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范圍之外[10]。在過去的幾年里,美國包括最高法院、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美國專利商標局下屬的專利申訴及無效委員會在內的法律各界對于涉及商業方法的軟件專利能否被授予專利權的觀點一直在變化。StateStreet判例[11]正式宣告涉及計算機軟件的商業方法專利即電子商務專利可以符合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由此確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還認為,判斷一項權利要求是否限定了法定主題的問題應當集中在權利要求的主要技術特征上,尤其是應當集中在權利要求主題的實際應用上;如果發明沒有產生具體、有用的和有型的結果,則發明是非法定的[12]。而AT&T判例則提出了在審查有關數學邏輯或演繹的權利要求時,重點在于判斷該數學演繹究竟是否從事了實際的應用和產生了實用的結果。如果是,則表示該權利要求具有專利性。這兩個判例表明,有關計算機軟件的專利申請可以將公司的經營策略等智力活動規則的內容與計算機相結合,進而獲得專利保護。上述兩個案例是電子商務專利保護的分界線,由此引發了歐洲和日本等國家或組織在電子商務商業方法領域一貫穩定的政策的改變[13]。目前,日本專利局已經放開了對于除商業方法本身之外的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保護,并將其視為一般的軟件相關發明來進行審查。日本專利法第2條第1項規定,作為專利對象的“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作”[14]。其《專利審查指南》中提出的可專利性的要求,尤其強調了“法定發明”和“創造性”的重要性,其中法定發明便是指“要求保護的發明應當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造”。2000年11月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中,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的審查原則進行了如下修改:1指定由計算機執行的多個功能的“計算機程序”可以被定義為“產品發明”;2當由軟件處理信息是通過使用硬件資源來實際實現時,所述軟件可以被視為專利法中描述的“法定發明”;3增加了確定涉及商業方法的發明的創造性的審查[15]。日本專利局在對與商業方法案例的創造性評判過程中,是將權利要求劃分為兩部分來看待的,首先是必須在權利要求中表述技術手段,如果技術手段是非公知的,那么肯定是可專利的。如果技術手段是公知的,則審查權利要求中所體現的商業規則部分是否公知。如果技術手段公知、商業規則也公知,那么是不具有創造性的,如果技術手段公知,商業規則非公知,那么是可專利的。《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規定:1歐洲專利授予一切具有工業上的可利用性、新穎、具有創造性的發明。2以下事項不能看作上述條款意義上的發明:1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2美學作品;3進行智力活動、游戲或從事商業活動的方案、規則和方法以及計算機程序;4信息的表述。3上述規定僅在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在與該規定中所涉及的主題或活動自身相關的范圍內,才排除上述主題或活動的專利性。可見,歐洲專利局對于商業方法保護的態度是,如果一項主題屬于單純的商業經營方法,即商業方法本身,則該主題將被排除在專利保護主題之外;如果一項主題屬于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則依據創造性的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即將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判斷是否具有技術特性,如果不具有技術性,則認定其未落在《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第1款的范圍內,這就是所謂的“技術貢獻論”。基于電子商務與技術手段之間的密不可分性,只要它對現有技術做出了改進,就應當承認它的可專利性。但是歐洲專利局對于與商業方法和計算機軟件相關的發明授予專利一直都是非常嚴格的,“發明的技術特征是歐洲專利法關于可專利性主題的基石”[13]。
中國專利法對于電子商務商業方法的屬性認定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電子商務盈利的方法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
電子商務模式成熟信息產業的發展機遇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據iResearch預測,至2007年,內地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將由2005年的5300億元人民幣,驟增為17000億元人民幣,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將達16900億元人民幣。以《電子簽名法》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完善,促使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迅速從點到面鋪開,盈利模式也在探索中不斷豐富,這給信息產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遇。
發展環境不斷完善
電子商務得以迅速發展的首要條件就是外部環境的完善。近年來,隨著國務院有關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電子簽名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實施,以及相關宏觀調控措施的開展,為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首先,有關國際組織正在研究制訂“企業與政府邁向電子商務的全球行動計劃”,這是建立電子商務國際環境的主要步驟。其次,我國正在通過建立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來解決電子商務合同、單證、電子簽名、電子貨幣的合法性問題,從而形成一套完善的商業法律環境。另外,在國家有效的宏觀調控措施下,一個開放、有序的市場經濟競爭環境正在形成。
電子簽名法與電子商務發展論文
摘要: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并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后,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關鍵詞:電子簽名電子商務
一、電子簽名與電子商務交易
1995年7月,一個名叫杰夫·貝索斯的美國青年在西雅圖市郊一棟租來的房子里,以%&萬美元的第一筆投資創業成立了一家網上銷售書籍的公司,這就是電子商務的鼻祖,后來赫赫有名的亞馬遜書店。亞馬遜書店宣告了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的誕生。電子商務自其出現之日起便迅猛發展。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電子商務和發展報告》的數據,到2002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B電子商務和B-C電子商務)已經達到6153億美元,并且還在以驚人的速度快速增長。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簽名應運而生。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并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經過電子簽名后,就可以用來識別簽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內容是否是簽名人所認可的原本內容。
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起著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電子簽名,那么電子合同如何簽訂?電子商務交易又從何談起呢?因此,電子簽名是電子商務開展過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傳統的法律文本是以紙張為介質,以當事人的手寫簽名為認定標準,在長達幾千年的人類文明中,這被認為是一個極其自然、沒有人會發生任何疑問的規則。但是,電子簽名的出現提出了新問題:首先,電子簽名能不能具有和紙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樣的電子簽名才能成為有效的電子簽名?同時,還有其他方面的一些問題,如電子簽名的安全性、電子簽名人的行為規范、電子交易中的糾紛認定等等。
電子商務法律對電子合同體制
一、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的確認及權利義務
電子商務的主體是指參加電子商務活動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在電子商務領域中,主要有商家、客戶、網絡交易服務機構等幾大主體。
1.商家是傳統商事交易中居于賣售人法律地位的交易主體。電子商務法律應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設定審查制、準則制等審定方法。在此基礎上,還應確保其在網絡上的廣告、商業信息真實可靠負責。
2.客戶是傳統商事交易中居于買售人法律地位的交易主體。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交易雙方可以自始至終互不見面,因而客戶的資格認定較傳統模式面臨挑戰,客戶身份的確認是商事交易順利進行的前提,在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立法應在傳統立法的基礎上更加強調主體資格的確認條件。
3.網絡交易服務機構的資格及審定。交易服務機構是指數字認證機構(CA)、密鑰管理機構(KM)、信息服務提供商(ISP)、信息提供商(ICP)、等。
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還很稚嫩,已建成的CA很少且各自為政,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有學者主張應參照美國猶他州的“官方集中管理”模式,盡快建立全國規模的CA認證中心,即在我國的CA的選任、管理上采用“準官方集中管理”,以法律授權政府相關的機構(如中國人民銀行)對CA進行管理。其應盡的義務包括:①它必須是一個獨立的中立性的服務機構,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貿易活動,以避免其在為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舉證時因經濟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公正性;②它必須是用戶數據電文的傳遞中心,用戶的任何信息均通過全CA認證中心加以傳遞;③它必須負有對資料保密和儲存的法定義務;④它應對未發出通知、通知有誤、認證人泄密及認證人虛假認證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可供參考的內容。
電子商務合同法律缺陷與方法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做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做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做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做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做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作者:董建剛 王宏兵 單位:石家莊信息工程職業學院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問題論文
摘要:縱觀全球電子商務的立法,可以說它是當今世界立法的重點所在。我國電子商務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在電子商務的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沒有太大差距,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卻相對滯后,這使得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處于自發的、無序發展的狀態。傳統的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國家法律、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沖突,這些都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不利于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競爭。為此,應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字:電子商務立法;思路選擇;法律地位;基本原則
0引言
當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中面臨的眾多法律問題,包括幾個世紀以來法律上的爭論,都開始得到重視,權利和自由在新的環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個人都在互聯網上呼吁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隱私等等,電子商務使得傳統商務所適用的法規、政策受到挑戰。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如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域名、專利、稅收、法律適用、隱私權、安全保密和電子合同的訂立、網上支付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電子商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正在變得越來越清晰。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網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1電子商務立法的思路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