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08: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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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地方性立法研究與實踐

一、教育考試的立法現狀及重要性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進入普及化和大眾化時代以及社會公眾和廣大學習參與者對自身接受高等教育的內容、形式等發生了深刻的變化[3],自學考試工作的進一步轉型和突破升級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桎梏。在新形勢下,建立健全自學考試的法律法規是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為“《綱要》”),推進自學考試制度的改革創新,以及保障自學考試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抓手和成功之匙,更是落實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重要指示精神的行動表現。1.教育考試立法現狀分析。目前各級各類教育考試實施過程中,缺少國家層面的最頂層、最權威的法律文件,在全國人大層面的立法存在缺失和滯后的問題[4]。在實際工作中,為統一標準,保證正常的考試秩序,體現考試的公平公正,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考試管理機構頒布了大量的指導性文件和操作性規程。此類材料多是以“辦法”、“規定”、“通知”、“意見”等文體形式進行呈現,也是我國目前處理和應對考試組織工作中問題和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據。到目前為止,在整個考試領域,尚未出臺統一規范的國家教育考試頂層法律法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考試機構執行的文件屬于行業規則、部門規定等行政范疇,其法律地位低,司法效力小,應用領域窄。可見,在立法學視閾下,我國在教育考試領域的法制建設還有大量的空白區,與一些法律體系完備領域相比還相距甚遠。2.教育考試立法的重要性。(1)對教育考試領域進行專項立法是維護應考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對每位應考者來說,參與考試就意味著參與不同程度的競爭,競爭的結果也和每個人各自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因此,考試制度的設計者和考試工作的組織者必須竭盡所能為每一位應考者提供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要杜絕一切破壞這種環境的可能性,因此,國家對于教育考試工作必須進行相關立法的頂層設計。(2)對教育考試領域進行專項立法是高效實現國家目的的有力抓手。古今中外,任何政府都對教育考試工作格外重視,教育考試對于推進國家發展和民族振興具有重大的意義,考試立法對于人才的學習模式、學習內容、社會認知等也具有明顯的社會導向作用。因此,只有健全的法制體系才能使考試工作更加規范,才能有效的實現國家的考試目的。(3)對教育考試領域進行專項立法是規范考試行政行為的必然選擇。從法理角度講,國家賦予相關職能部門和考試機構的相關權力屬于行政權的范疇,考試的組織、試卷評閱、成績公布等工作本質上是一系列的行政行為,是考試組織者代表國家行使的公共權力行為。從法律成效角度來看,應考者在考試中所取得的成績實際上是國家公共權力對應考者個人能力和成就的認可,對于隸屬于行政權范疇的涉及考試工作的各項公共權力必須以立法授權為依托。

二、新形勢下自學考試的主要問題及進行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

自學考試作為我國重要的高等教育制度和絕密級國家考試,其法律建設工作一直處于停滯狀態。1988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是我國在自學考試領域乃至各級考試領域內最高等級的法律性文件[5]。但這部規范性文件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遠遠不能適應自學考試工作的現狀,更不能解決自學考試領域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自學考試所處的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面臨著一系列制約其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就其外部環境來說,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經由精英階段進入大眾化時代,一些教育發達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的高等教育已經實現了普及化[6]。就其內部環境而言,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自學考試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優化參與自學考試工作的各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責權關系等,促進自學考試事業的健康發展。面臨艱巨的挑戰,自學考試體制內長期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漸漸突顯,表現出眾多阻礙自學考試發展甚至威脅自學考試生存的亟待解決、不可回避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自學考試制度基礎地位再確認和再認可問題。自學考試制度是國家制定的一種高等教育制度,是國家層面的制度設計與安排。隨著高等教育入學率的提高,相關創新政策不斷推出,有些教育工作者甚至一些自學考試工作的參與者認為自學考試已經完成了自身的使命,應該退出我國高等教育的舞臺,甚至對自學考試對當今社會的價值和貢獻進行不同程度的質疑與抨擊。這導致了教育管理者、工作者和應考者對自學考試的認識產生混亂和分歧,極大地阻礙了自學考試的改革和發展,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必須將自學考試制度作為國家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礎性地位進一步明確,以法條的形式固定下來。2.缺乏完善的工作和管理機制。首先,目前所頒布執行的各類涉及自學考試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中,并沒有對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自學考試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擔的職責進行明確界定。自學考試作為國家對于高等教育體系構建的一項頂層設計,是行政機關采取市場化的措施向全社會普及高等教育的嶄新的服務形式和制度創造,是在建設學習型社會過程中取得的碩果。然而,在實際的操作和執行中,相關部門特別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應承擔的職責卻沒有被明確,造成自學考試相關工作和政策難以被吸納進當地教育事業發展的長遠和整體規劃中。其次,參與自學考試工作各個主體之間的分工協作和來自上級的監管機制不完善。自學考試是為解決公眾學歷補充、補償和提升自身綜合素質需求所創設的一種開放的高等繼續教育形式。這種開放既是面向公眾的,也是面向各個主體的。在各個主體中,作為主考學校的高等學校與合規社會助學機構構成自學考試制度首尾兩端,它們作為參與自學考試管理和制度創新的重要單位理所應當,這也是自學考試制度設計之初就賦予它們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從實踐工作中發現,主考學校制度并不完善,社會助學機構在自學考試工作中也只是承擔傳統教學工作。到目前為止,并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銜接通道和工作機制。3.自學考試應考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放眼全國,大部分地區在落實自學考試畢業生各項權益時堅持一視同仁的理念,但一些自學考試畢業生的利益卻不能得到重視,比如在一些部門的用人規定和人事任免政策中,自學考試學歷被忽視乃至被歧視的事件屢見不鮮。因此,在進行地方性立法的過程中,要從法律法規層面對應考者的權益保護給予高度重視,同時要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用更為細致的法律條文在操作層面對如何落實自學考試畢業生的相關權益進行詳細規定。4.對自學考試有助于加快推進終身學習型社會建設的認識亟待加強。首先,要對自學考試在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有充分的認識,并細化其作為終身學習社會支柱型教育形式的具體任務和目標;其次,要認識到隨著高等教育的普及化,自學考試的學歷補充和補償功能雖然相對減弱,但是其服務社會大眾和普及高等教育的功能正在逐步顯現,這也是自學考試作為“沒有圍墻的大學”最重要的制度優勢和存在價值;再次,自學考試兼具靈活開放和國家統考權威的雙重屬性,故其十分適合作為開放教育領域不同教育形式的學習成就認證工具,可以為全社會提供考試認證服務。5.社會助學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現代社會各項工作進入快節奏時代,這導致許多社會力量舉辦的民辦助學機構出現急功近利的情況,過于看重眼前的經濟利益,甚至不惜違規違法來追逐利益,而關系到長遠發展的社會效益和品牌聲譽等卻被這些助學機構置于腦后。同時,很多企業性質的教育咨詢公司和無證照的辦學機構也使得社會助學市場變得魚龍混雜,進一步加重了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不規范現象。6.主考學校問題。近年來,由于教育發展整體趨勢變化,以及作為自學考試主考學校的普通高校的發展定位、國家教育方針的頂層設計和自學考試自身所處的社會大環境等諸多方面都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導致普通高校參與自學考試工作的動力和積極性大大下降。同時,其他多種開放教育形式的快速發展使得自學考試所擁有的高等教育資源相對減少,致使自學考試工作的運轉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上述總結和分析的問題,有的是社會發展和環境變化導致的,有的是理念和認知方面的問題造成的,有的則是自學考試自身制度設計帶來的,但追根溯源這些問題都與自學考試法律法規缺失,法制體系不健全密不可分。因此,彌補法律空白,健全自學考試法制體系,推進自學考試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是新時代自學考試事業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由之路。鑒于全國性教育考試立法工作和國家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修訂工作具有滯后性,同時考慮全國各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現狀和人文環境具有較大的地區差異性,故結合本地區特點,應對本地區矛盾進行自學考試地方性立法就成為了自學考試法制建設的必然選擇。天津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的研究和實踐探索。

三、自學考試地方性立法的研究與實踐

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破解自學考試面臨的諸多問題和困局,加強自學考試法治建設,天津自考辦對天津市自學考試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并進行了充分調查研究,下面以起草《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為“《條例》(草案)”)的相關工作為例,對著重解決的問題及相關成果進行闡述。1.起草《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貫徹落實黨的精神,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有關要求,以滿足人民群眾的終身學習需求為出發點,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創新的重大成果在法律層面予以確認,對制約自學考試發展的突出問題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創新,促進天津自學考試事業科學發展、持續發展、和諧發展,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建設,為天津率先形成學習型社會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2.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1)加強對制度的頂層設計創新和系統性規劃,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自學考試在高等教育體系中的定位,同時對其在構建終身學習型社會中應發揮的作用和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新的闡述。(2)對目前運行的管理機制進行深入分析,并以此為契機,健全和完善體制機制,優化工作流程。(3)對于高等學校(包括本科學校和專科學院)在自學考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行明示,同時剖析相關制度設計的缺陷,使其以主考學校的身份更好的服務社會。(4)積極爭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支持,與政府聯合建立自學考試社會助學體系監督檢查和管理機制,并建立懲戒和退出制度,維護自學考試助學的質量。(5)發揮自學考試制度作為學習成就認可和認證手段的優勢,構建自學考試與不同教育形式之間的銜接溝通通道,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自學考試學分銀行。(6)積極探索打破以往“一卷定一科”的應試模式,引入多類型的考核評價方式,對應考者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評價。(7)對于應考者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保護,同時也應對其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如考風不端、學術不端)進行嚴厲懲處,從而維護自學考試社會聲譽,確保公平公正。3.起草《條例》(草案)要明確的主要規范和制度。(1)加強自學考試制度建設,明確其在高等教育和終身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1988年3月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對自學考試制度的地位均作出了明確界定;1999年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對自學考試的地位、作用和主要任務作出了新的概括和闡述。2010年,《綱要》又提出要“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天津市也出臺相應綱要對自學考試的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對自考的功能定位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需要在立法中予以吸收。(2)進一步完善自學考試管理體制,優化自學考試運行機制。關于自學考試的管理體制問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對全國自考委、省(直轄市、自治區)自考委、市縣考試管理機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在自學考試工作中應履行和承擔的管理職責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其他相關社會組織如何參與自學考試的運作和決策也沒有具體說明,故在進行立法的過程中必須對這些問題進行明示。(3)正確認識主考學校的重要作用,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主考學校制度。承擔自學考試主考任務的主考學校是我國自學考試制度的基礎[7-8]。履行主考學校職責的各類高等學校(包括本科院校和專科院校)是自學考試信譽的保證,也是推動自學考試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壯大的動力之源。在新的歷史階段,無論是制度的設計者、規劃的制定者、政策的執行者,還是考試的應考者都必須對于主考學校責、權、利有充分的認知,這樣才可以為自學考試的轉型升級和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在此基礎之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各級自考委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提出的要求,致力于創新、發展和完善基于高等學校的主考學校制度,提升主考學校在自學考試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真正發揮主考學校的“龍頭”作用,積極調動主考學校參與自學考試工作的熱情。高等學校也要將自學考試工作作為本校的重要工作來對待,將自學考試納入本校的發展規劃中,要充分認識到承擔自學考試的相關工作(涉及考試計劃編制、專業開考停考轉考論證、試題命制、論文答辯、附屬蓋章等)是落實服務社會要求的具體體現。因此,立法中必須明確主考學校的各項業務職責,同時對主考學校參與自學考試的保障條件作出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主考學校工作制度。(4)進一步理順社會助學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提高助學質量。社會助學是自學考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應明確社會助學機構的權利、義務,強調助學活動的規范性,確保助學質量。立法中需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涉及社會助學管理問題的相關規定加以細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管理職責,理順管理體制;二是建立社會公示、廣告審批和社會監督等制度;三是建立評估和年檢制度。(5)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發揮自學考試制度學習成就認可功能的優勢,構建不同教育形式之間的立交橋。《綱要》中明確提出要“搭建終身學習‘立交橋’,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縱向銜接、橫向溝通”,要健全寬進嚴出的學習制度,辦好開放大學,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建立包括成人高考、遠程教育、自學考試在內的全領域的學分銀行體系,從而打通各類高等繼續教育學習成果的累計、互通、轉移通道。根據《綱要》精神,自學考試要進一步發揮其在繼續教育體系中獨特的制度優勢,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為貫徹這一精神,立法中要對此作出具體的規定。(6)進一步完善考試評價制度,加強質量保證體系建設。為全面、科學評價應考者,更好的發揮自學考試“以考促學”的作用,必須建立以全國統一考試為基礎,同時以過程性考核、應用性考核等形式為輔助的多維度、多層次考試評價體系,將《綱要》中關于更新人才培養理念和人才培養體制的要求落到實處。因此,立法工作必須在健全考試評價制度、培養應考者職業素質和實踐能力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7)進一步明確應考者的權利和義務,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第一,保護應考者合法權利。應考者應該得到有效保護的權利,包括:參加考試的權利;獲得學習支持服務的權利;知情權(包括考試成績、有關政策查詢應及時、準確);學習成果獲得公正認可的權利;在升學、就業等方面獲取平等對待的權利。從全國情況來看,應考者上述權利有些得到了很好的保護,但另一些并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比如,近年來一些地區出臺的公共人事政策中歧視自考生的現象就屢有發生。因此,在自學考試地方性法規制定過程中,對這一問題要給予高度重視,并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一是社會助學機構違法辦學,投放虛假廣告、錯誤誘導考生,特別是欺詐考生學費等行為的處罰主體、處罰方式應加以明確;二是對考生舞弊行為的處罰方式應做改進,并完善申訴和權利救濟渠道。目前,對于考生舞弊的處罰主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8號令),但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某些規定并不全面細致,因此在自學考試地方性立法過程中應予以改進。第三,法條中應將參與自學考試的激勵機制具體化,建立獎學金、助學金、學習貸款等多種學習資助制度,從而提高應考者參與自學考試的積極性。4.關于《條例》(草案)的具體說明。在充分調研和深入探究的基礎上,結合天津自學考試面臨的問題和具體工作實際,天津自考辦已經完成了《條例》(草案)。(1)《條例》(草案)規定了應用范圍,即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學考試活動,是促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旨在發揮自學考試在構建終身學習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學習型城市建設。(2)《條例》(草案)對自學考試的性質、功能定位和職能任務進行了詳細的界定,明確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在天津自學考試事業發展中的職責,并對相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了具體描述。(3)《條例》(草案)對自學考試的領導組織架構及其行政地位進行了明確,并依據天津自學考試工作的實際做法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如成立市考委督導小組,加強對自學考試落實政策法規情況的督導和檢查等。(4)《條例》(草案)對主考學校設定的標準及其應承擔的職責進行界定,從而達到將自學考試相關工作內化為各主考學校服務社會功能的體現。(5)《條例》(草案)對助學機構申辦自學考試助學工作的條件、權利、責任和運行模式等進行系統規定,并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廣告法》對助學機構的招生宣傳方式、違規辦學懲戒等方面進行具體說明。(6)《條例》(草案)結合自學考試的特點,對參與自學考試應考者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和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推進了高等教育的大眾化,促進了教育公平。(7)為維護自學考試社會聲譽和質量,《條例》(草案)對加強考務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同時,對為自學考試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設置了相應的激勵條款。5.天津自學考試地方性立法的現實意義和社會成效。(1)明確了自學考試工作需要理順的法律關系。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任何層面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就是必須要明確通過立法需理順的法律關系[9]。因此,地方性法規更不能例外,同時還要更加符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做到因地制宜,有針對性的確定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位法未明確和未解決的問題。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發現自學考試工作的參與主體和相關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既包括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又離不開公共服務部門和各級各類教學助學單位的付出,同時還有全體社會公眾普遍參與。由此可知,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有: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全國自考委與地方自考委的關系、各級各類行政機關與各級自考委的關系、主考學校與自考委的關系、自考委與社會助學機構的關系、應考者分別與助學機構和主考學校的關系、自學考試制度與其他開放教育制度(如成人高考、遠程教育、開放大學等)的關系、自學考試制度與全日制本科教育的關系、自學考試制度與研究生教育的關系等。(2)有利于上位法的修訂。國家頒布實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均對自學考試制度和自學考試相關工作進行了界定和闡釋,國務院于1988年也頒布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由此可知早已賦予了自學考試重要的法律地位,這為自學考試單獨立法和進一步完善細化各種機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然而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頒布至今的實際工作來看,此條例中的有些條款只是從宏觀層面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和說明,并沒有明確的實施細則,導致在操作過程中容易出現分歧和矛盾。此外,個別條款與后續頒布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沒有形成良好的銜接,存在不對應的問題。同時,很多提法也與現階段的時展、政策規定以及社會需求不一致。本次《條例》(草案)的制定結合目前自學考試所處的時代特點,詳細分析了自學考試眾多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從司法繼承的角度上看,為上位法的修訂做了有益的探索。(3)有利于推進自學考試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通過研究,深刻剖析了新形勢下自學考試面臨的諸多問題,提出了在立法過程中需要建立的規范和制度。在對自學考試制度的認識問題上,進一步明確了自學考試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了思想認識;在管理體制問題上,明確了自學考試工作的目標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在參與主體的責、權、利方面,規定要對參加自學考試工作的學校、教師等進行工作量認可,并作為進一步提升自身層次的階梯;在維護考生權益方面,規定考生在升學、參加國家各類教育考試和資格證書考試方面,享有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平等的權利。總之,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制約自學考試事業發展的諸多問題作出規定,必將進一步推進自學考試事業的可持續發展。(4)有利于貫徹落實《綱要》對自學考試的新要求。國務院頒布的《綱要》提出,要“改革和完善自學考試制度”,“搭建終身學習立交橋,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縱向銜接、橫向溝通”,“建立繼續教育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10]。這是自學考試工作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發展方向。近年來,天津自學考試在工作實踐中已經對建立銜接溝通的“立交橋”方面進行了探索,并取得了初步經驗,獲得了廣大考生的認可與歡迎。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此項工作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與描述,可以進一步發揮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能力,并充分體現自學考試制度作為個人學習成就認證方式的獨特優勢,以更好貫徹《綱要》對自學考試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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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性法規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科學、合法、有序地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是指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公布,在全省范圍內施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省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以省政府令的,在全省范圍內施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省政府立法工作必須遵照“改革決策、發展決策和立法決策緊密結合”的原則,充分反映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政府法制的綜合工作,編制省政府立法工作計劃草案,組織立法工作計劃的實施,承擔省政府審議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的審核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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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論文

摘要:立法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一部法規出臺后效果如何,是否符合“三個有利于”標準,對推動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全面進步能起多大作用以及其執法成本是多少,都應當有所反饋,以使地方立法機關及時了解所制定的法規質量,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廢止。因此,建立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本文就實行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的有關問題作一些探討,以期通過開展這項工作,對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構建內容

從1979年7月地方組織法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以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38000多見件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改革開放2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地方立法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立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促進地方各項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地方立法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國家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有的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之間存在著矛盾和不協調;有的地方性法規是“大而全”、“小而全”,重復立法比較多;有的地方性法規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有的地方性法規缺乏地方特色和針對性。

立法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一部法規出臺后效果如何,是否符合“三個有利于”標準,對推動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全面進步能起多大作用以及其執法成本是多少,都應當有所反饋,以使地方立法機關及時了解所制定的法規質量,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廢止。因此,建立由立法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對頒布實施一定時期的地方性法規在實施中的全面情況,特別是還有哪些不適當、不完善的地方,結合執法實際,對法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評價的調查,及時總結立法經驗,有針對性地解決地方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的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本文就實行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的有關問題作一些探討,以期通過開展這項工作,對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又叫地方立法反饋制度,是指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要求在地方性法規頒布實施后的一定時期內,與地方性法規實施有關各方將法規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法規自身缺陷及其貫徹執行效果,及時反饋給地方立法機關及其工作機構,由其進行分析處理,適時作出完善立法的部署和安排,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質量的原則性規定。日前在吉林等省開展的地方性法規“后評價”和有些地方人大開展的“地方立法跟蹤問效”就是對地方立法實施反饋的法律行為。因此,地方立法實施反饋制度也可稱為“地方立法跟蹤問效制度”或“地方立法后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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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論文

摘要:立法是為了解決,一部法規出臺后效果如何,是否符合“三個有利于”標準,對推動本地區、、文化建設和社會全面進步能起多大作用以及其執法成本是多少,都應當有所反饋,以使地方立法機關及時了解所制定的法規質量,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廢止。因此,建立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本文就實行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的有關問題作一些探討,以期通過開展這項工作,對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構建

從1979年7月地方組織法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以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38000多見件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改革開放2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地方立法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立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特色社會主義體系的初步形成,促進地方各項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地方立法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國家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有的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之間存在著矛盾和不協調;有的地方性法規是“大而全”、“小而全”,重復立法比較多;有的地方性法規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有的地方性法規缺乏地方特色和針對性。

立法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一部法規出臺后效果如何,是否符合“三個有利于”標準,對推動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全面進步能起多大作用以及其執法成本是多少,都應當有所反饋,以使地方立法機關及時了解所制定的法規質量,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廢止。因此,建立由立法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對頒布實施一定時期的地方性法規在實施中的全面情況,特別是還有哪些不適當、不完善的地方,結合執法實際,對法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評價的調查,及時立法經驗,有針對性地解決地方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的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本文就實行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的有關問題作一些探討,以期通過開展這項工作,對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地方性法規實施反饋制度,又叫地方立法反饋制度,是指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要求在地方性法規頒布實施后的一定時期內,與地方性法規實施有關各方將法規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法規自身缺陷及其貫徹執行效果,及時反饋給地方立法機關及其工作機構,由其進行處理,適時作出完善立法的部署和安排,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質量的原則性規定。日前在吉林等省開展的地方性法規“后評價”和有些地方人大開展的“地方立法跟蹤問效”就是對地方立法實施反饋的法律行為。因此,地方立法實施反饋制度也可稱為“地方立法跟蹤問效制度”或“地方立法后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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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保障地方性立法透析

論文摘要:安徽省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正在持續穩定發展,但是農村社會保障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存在很多問題。文章就安徽省農村社會保障立法作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對構建和完善我省農村社保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議,認為應采取統一立法模式,確立“全覆蓋”、“低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和“社會保障一體化”原則,做到科學立法,程序公開公正。并在立法中注意做好農村社會保障的城鄉銜接、地區銜接和新老銜接工作,關注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以及強化解決農村社會保障糾紛的救濟立法。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地方性立法;特殊群體社會保障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經濟結構的變化以及農村人口結構的逐步老化,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功能逐漸弱化,農村人口對社會保障的需要越來越迫切。安徽作為中部農業和人口大省,經濟發展較為落后,農村社會保障的制度建設起步較晚,但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又較為迫切。目前,安徽省積極響應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三農”工作和城鄉協調發展的工作號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也取得了相當的成效,但從法律制度而言,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許多制度尚未成型。

一、安徽省農村社會保障地方性立法的現狀分析

(一)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意識滯后,地方性立法存在大量空白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三個方面,涉及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五保”供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等項目。目前,安徽省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滯后。首先,在立法意識上,還沒有完全看到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與迫切性,社會保障的很多項目尚未納入地方性立法的規劃,農村社會保障的實施只是通過政府的通知性的文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進,幾乎無法可依。其次,社會保障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比如農村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處于立法空白。農村剩余的勞動力根本沒有失業保障。農村婦女沒有生育保險待遇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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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院校學生心理分析論文

摘要:地方性院校學生學習積極性論文普遍不高的心理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共性,又有個性,教育的策略和措施也應該是不同的;只有針對不同類型學生的具體情況,因材施教,才能增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提高學習的效率和效果。

關鍵詞:學習積極性;心理原因;教育措施

考入地方性院校的學生中,有一部分是中學時不愛學習、懶于學習的學生,或者是接受能力差,雖經努力,仍成績平平的學生。這些學生對學習缺乏信心,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學,于是就覺得“船到碼頭車到站”,可以休息了。于是貪圖安逸,在學習上得過且過、敷衍了事、不求進取,只等著早一天畢業,拿個文憑,有事可做就行了。

還有一些學生,中學時努力的方向是考上大學,上了大學后,原來的目標實現了,新的目標沒有確立起來,于是漫無目的,不知道應該追求什么,向什么方向努力,無所事事,久而久之,便感到空虛、寂寞、無聊,學無興致。

那么怎樣才能使學生樹立起學習的信心,努力學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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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皖校藝術設計綜述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生產中的各行各業均在不同程度上急需藝術設計人才。為了滿足社會的急劇需求,目前全國高等院校紛紛設立藝術設計專業。藝術設計學科的教學質量決定著學生的設計能力和就業前途。教師的專業素質、教學能力,直接影響著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而今,社會對高素質復合型設計人才的培養需求亦對設計專業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急需地方性院校應用型藝術設計學科教師提升專業素質、教學能力。

[論文關鍵詞]地方性院校;藝術設計專業;教師;教學水平

據教育部權威統計,目前地方性院校已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的絕大部分,表明更多人才培養任務是在于地方性院校,而且隨著高校擴招,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比例每年遞增,每年數百萬高校畢業生必然面對著就業壓力。而對于高校來講,畢業生不能就業,將對高校生存、發展產生負面效應。培養應用型人才自然成為地方性院校首選目標。尤其是應該重點發展藝術設計這類的應用型學科。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生產中的各行各業均在不同程度上急需藝術設計人才。為了滿足社會的急劇需求,目前全國大中院校紛紛設立藝術設計專業。藝術設計學科的教學質量決定著學生的設計能力和就業前途。教師是教學的組織者;知識的傳授者;學生學習的引導者。教師的專業素質、教學能力,直接影響著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而今,社會對高素質復合型設計人才的培養需求亦對設計專業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地方性院校應用型藝術設計學科教師專業素質、教學能力,則成為提高藝術設計教學質量急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地方院校藝術設計應用型專業教師業務水平較難適應社會實際設計的要求。

藝術設計教育師資的專業素質、知識結構、文化層面是設計教學成敗的關鍵。地方性院校藝術設計專業是近幾年來獲得大力發展的應用學科,雖然是地方性院校重點發展建設的專業之一,但是還存在教學經費不足,教學質量不高的現象。由于地方教學經費投人不足,教學設備、教學場所得不到更新,特別是教師的學術交流、學術考察等進修任務不能按正常計劃進行,教師的實踐能力和文化修養設計理念得不到提高。目前,我國藝術設計教育的師資隊伍參差不齊、差異較大,擴招后,許多院校在師資力量薄弱的情況下,盲目開設專業課程。教師年齡層偏低,教學經驗不足,很多教師要同時擔任多門課程的教學,任務繁重,難以做到對課程的熟練和精通,嚴重影響教學效果。此外,學生自主性普遍缺失,迫切需要學業導師對學習過程給予指導,師生比例的加大卻無法滿足這一需要,教師無法擔負起這一責任。教師普遍存在著知識面較狹窄,教學能力偏低等狀況,與教學實際需要有較大差距,不能適應設計教育高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為:A學歷層次較低。研究生學歷教師偏少。知識結構多限于本學科知識與技能的掌握,不能滿足藝術設計這一綜合性學科的實際需求;;B自身缺乏文化修養。文史哲等學科知識基本上不感興趣,設計理念粗俗,沒有文化內涵;C不少教師缺乏實際工作經驗背景。大部分一線教師都是直接從學校到學校,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只重視理論知識和課本知識的學習,不重視社會實際需求的了解與研究;D部分教師過于注重物質利益、職業責任感淡漠、教學毫無責任心;;E知識更新、教研教改、科研探索意識和能力薄弱,照本宣科、讀課本,難以適應教學改革和創新的要求;F相關專業教師間缺乏知識溝通、學術交流和教學的交叉、互融,各教學環節間缺乏聯貫性、整體性、綜合性。

面對社會對高素質復合型設計人才的培養需求,教學改革的方興未艾,高等教育的擴招與大眾化趨勢,設計教育的快速發展,藝術設計專業教師應認真研究,深人反思自身差距,采取切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彌補自身缺陷以適應現代教育對藝術設計專業教師的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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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知識下環境保護論文

一、嘉絨藏區及其林業資源保護狀況

1.森林砍伐與林地面積變化情況

主要反映嘉絨藏區生態保護的內容就是當地森林砍伐數量與林地面積變化情況。從20世紀四五十年代開始,當地就有砍伐森林的活動。1949年以后,森工單位進駐當地,森林砍伐數量不斷上升,對當地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改革開放以后,森林砍伐活動才逐漸趨緩直至停止。在此期間,由于受到各種政策和制度的影響,當地的宗教文化活動一度受到限制,這對當地的林業資源保護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2.野生動植物保護情況

在野生動植物保護方面,通過最近幾年的保護,野生動植物數量逐漸恢復,甚至還會因為野豬、猴子等動物過多來偷吃莊稼而成為當前一個難題。各種林下資源,如蟲草、羌活、大黃等藥材的保護也逐漸得以加強。通過對當地森林公安部門T所長的訪談,能夠進一步了解到當地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情況。現在隨著狩獵現象的不斷減少,野生動物的數量在不斷增多,林業資源也得到了很好保護。以前幾乎年輕的男人都會去打獵,一個村莊打獵的占到了70-80%,但是,現在幾乎沒了,我們這幾年來只抓到了一起。從鎮上開始一直到下面理縣這一范圍內的杜科河都算作是魚類保護區,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護當地的魚類,這主要是當地廟子上的和尚們做的。現在,亂挖藥材的情況減少了,很多村莊對藥材挖掘都做出了地域上的劃分,本村的藥山、草山上只允許本村人來挖,其他人過來挖是要交草山費的。這樣的話,對當地林業資源和生態保護也不會造成很大的破壞,相應的各種草山糾紛、林業糾紛也減少了很多。……總體上來看現在各方面的資源保護和生態保護比以前都要好一些了。(2014年9月對鎮森林公安T所長訪談所得)

3.自然災害發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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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證據規則研究論文

一、我國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

由于證據制度的特殊性,最近全國各地的司法機關在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逐步認識到刑事證據立法的重要性,紛紛制定了當地的刑事證據規則。從筆者收集的資料來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試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刑事審判證據和定案的若干意見(試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國家安全廳、湖北省司法廳制定了《關于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聯合出臺了《關于規范刑事證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等等,另外許多地方還開展了庭前刑事證據開示的試點。筆者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級市的司法機關或者政法機關制定的刑事證據規則,稱之為“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這或許是筆者的一個創造,以此區別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重點考查刑事證據制度的地方特色。盡管這些各地關于證據的規定還不能稱為“立法”,甚或也不能稱為“司法解釋”,[2]但是對于各地的司法實踐卻有著實際的約束力和指導意義,當地的司法人員和律師都必須遵循。

對于我國各地制定的刑事證據規則,可以匯總如下:

表一:我國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現狀

制定時間生效時間制定單位名稱

1999年8月27日1999年12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刑事訴訟證據方面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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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商行服務中企發展論文

【摘要】近年來,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受到各方面的關注,中小企業發展所面臨的一個最普遍和最關鍵的制約因素就是融資難問題。作為為地方經濟服務的地方性商業銀行在兼顧風險和收益、兼顧服務地方經濟和自身發展的前提下,找出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策略已成為當務之急,本文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地方性商業銀行服務中小企業的策略。

【關鍵詞】中小企業;地方性商業銀行;融資難;服務策略

當前的中國經濟,正在經歷著一個重要時期,經濟活動中的復雜性、不確定性超過以往任何一個時期,在這種形勢下,中小企業流動資金緊張、融資難的問題將會愈加突出。地方性商業銀行如何在兼顧風險和收益、兼顧服務地方經濟和自身發展的前提下,找出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策略已成為當務之急。

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明顯的地方特色,無論是業務經營、管理素質還是服務功能,與先進的商業銀行相比,在硬件設施、競爭機制、創新能力、社會公信度等諸多方面依然存在差距。其經營規模小,經濟實力弱,創新能力不足、信用度不高,但同時也具有信息優勢。地方性商業銀行扎根在地方,對地方的了解要優于其他銀行。要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地方性商業銀行必須揚長而避短,以特色取勝,不能盲目與大商業銀行搶市場、爭客戶。隨著大型企業金融“脫媒”現象的日趨嚴重,銀行對中小企業服務市場的爭奪已顯露端倪,開拓中小企業銀行服務市場,從長遠角度看,是地方性商業銀行保持長期穩定發展的戰略目標。

因此,有必要了解中小企業的融資狀況以便制定地方性商業銀行服務中小企業的策略。

1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貸款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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