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出口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09:20:15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低價出口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企業低價出口的現狀透析
一、生產方企業的利弊分析
生產方企業的好處
相對于購買方而言,供給方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然而,采用OEM方式仍然是有利可圖的。
1.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近年來,國內家電等行業競爭日趨激烈,市場趨于飽和,某些國內制造企業為了能開拓市場,而為國外品牌做代工。增強了企業的全球意識。
2.規模生產,降低成本
低價出口商品分析論文
一、中國商品低價出口的原因
(一)中國貿易出口結構的制約和中國貿易出口經濟發展的不成熟
中國對外貿易的貿易結構比較單一,出口規模以量取勝,其中多以小商品和手工密集型產品等勞動力產品為主。例如紡織品,小家電,小型手工藝品等等。產品科技含量低,成本低廉,依靠低價出口來獲取貿易利潤。我國目前的貿易出口結構,依舊是高科技產品出口比重低,主要依靠紡織品和其他勞動力產品的出口來獲取貿易順差。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的增長,給予企業優惠政策以鼓勵企業出口商品。令很多企業盲目生產勞動力和生產成本低廉的商品,依托政府的優惠政策,依靠低價出口商品,謀取利潤。
(二)中國勞動力成本低廉,企業生產產品的成本極低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大批地涌向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而這些地區也正是中國出口貿易最為發達的地區。在商品生產中,勞動力成本低廉,甚至有些勞動力平均每人每天僅僅只有幾塊錢的工資,幾乎為零的商品成本,為出口企業低價出口商品,提供了強大的生產后盾,使他們在一定時期的出口貿易中占有了絕對的優勢。
(三)中國企業的發展受到了自身發展理念的制約
我國外貿出口低價競銷現象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出口,低價競銷,貧困增長
論文摘要:勞動密集優勢是我國的靜態比較優勢,改革開放20多年,我們已經充分發揮了這個優勢。這樣的靜態比較優勢,潛力已經不大。我國出口行業已經出現低價競銷現象。本文主要分析了出口企業低價競銷的原因及對策。
一、我國外貿出口低價競銷的成因
勞動密集優勢是我國的靜態比較優勢,改革開放20多年,我們已經充分發揮了這個優勢:我國的出口中,制成品占80%,其中勞動密集型產品占一半。這樣的靜態比較優勢,潛力已經不大。目前,我國很多出口行業已經出現低價競銷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指導我國外貿出口的基本理論存在局限性
長期以來,指導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理論基礎是比較利益學說,盡管它能夠較好的解釋我國企業參與對外貿易的起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卻顯示出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就我國企業而言,比較優勢一旦形成就產生了難以轉向的剛性,從而使已有的比較優勢不斷削弱,制約了出口數量優勢向利潤優勢的轉化。其次,傳統的比較優勢學說僅僅考慮了成本—價格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卻忽視了非價格因素的重要意義。第三,比較優勢的可行性在理論上值得懷疑,它沒有將技術創新和邊干邊學列入分析的視野,依靠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難以使發展中國家獲得長期利益,通過這種方式實現資本積累也難以改變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優勢。受比較優勢理論的影響,我國許多出口企業仍然追求數量擴張的外延型增長模式,從而導致我國企業出口低價競銷現象的產生。
企業低價出口的問題及改善
一、生產方企業的利弊分析
生產方企業的好處相對于購買方而言,供給方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然而,采用OEM方式仍然是有利可圖的。
1.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近年來,國內家電等行業競爭日趨激烈,市場趨于飽和,某些國內制造企業為了能開拓市場,而為國外品牌做代工。增強了企業的全球意識。
2.規模生產,降低成本
現代化生產中普遍存在著規模經濟效應,即隨著產出規模的擴大而呈現出單位成本下降的趨勢。這可能來自于專業化分工的深化,固定成本的分攤。如果企業本身就存在這生產能力過剩的情況,成本下降的效果將更加明顯。參與OEM供給,意味著產出規模的擴大,不但增加了產品的銷路,而且降低了成本。
提高立法建設管理出口貿易中低價競銷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規制低價競銷相關制度的法律分析;規制出口貿易中低價競銷的法律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商務部等主管部門為規制出口貿易中的低價競銷已經采取了許多積極的步驟、出口許可證、我國在出口貿易領域為了遏制企業低價競銷、出口許可證管理,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出口關稅、我國正在逐步取消出口退稅和有選擇的加征出口關稅來規制出口低價競銷、政府指導價、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必須使國內貿易規制措施與WTO協議保持一致、目前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未真正建立、堅持循序漸進地建立法律規制體系等,具體請詳見。
商務部等主管部門為規制出口貿易中的低價競銷已經采取了許多積極的步驟。如實施了出口許可證管理,加征了出口關稅,制訂了《不正當低價出口行為調查和處罰規定(暫行)》(修訂草案)等,這些措施有的已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有的還存在很大爭議。因此,本文將從法律規制角度,對這些措施逐一加以分析,并嘗試提出一個解決我國出口貿易中低價競銷問題的思路。
一、我國規制低價競銷相關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規制低價競銷的相關措施主要有出口許可證、出口關稅、行政處罰等。
(一)出口許可證
我國在出口貿易領域為了遏制企業低價競銷,在相關行業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如商務部等六部委在2006年12月31日了《關于規范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對汽車出口企業實行許可證管理,逐步淘汰資質差的企業。
低價競爭畢業論文
近年來,我國出口保持高速增長,貿易順差持續擴大,逐步樹立起貿易大國的全新形象。盡管出口規模、結構和競爭力有了顯著提高和改善,但總體來看,我國出口的高增長主要是依靠“量”的擴張實現的,采取的是建立在內部資源消耗和外部資源依賴基礎上的“粗放型”方式。隨著市場競爭加劇,不少企業采取低價競爭的手段爭奪國際市場,不僅造成出口秩序混亂、效益低下,而且還為外國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反傾銷等貿易制裁提供了口實。目前,出口低價競爭已成為困擾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頑疾,嚴重制約了出口的可持續增長。
出口低價競爭呈蔓延之勢
隨著外貿經營權逐步放開,外貿經營主體增多,出口低價競爭問題日益凸現,并出現了一些新的趨勢和特點。
(一)低價競爭的出口商品范圍呈擴大的態勢
(1)原材料及資源性產品出口低價競爭加劇。一些原材料、礦產品和傳統工藝品等大宗商品出口一直是我國外貿的優勢領域,我國出口的羊絨、兔毛、生絲、絲織品、淡水珍珠、鉛、鋅、鎢及稀土等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所占份額達到了50-90%。外貿體制改革過程中,我國大宗商品出口的統一經營被打破。在地方主義和企業利益的驅使下,出現了分散經營、多頭對外、掠奪式開采、抬價收購、壓價競銷的惡性競爭局面,“羊毛大戰”、“蠶絲大戰”此起彼伏。2004年,中國稀土產品出口量是1990年的9倍,而平均價格卻下降46%。中國淡水珍珠的年產量占全球95%,收入卻不足10%。近年來,國家加強了對資源產品的出口限制,但并未根除這一領域低價出口的現象。目前,低價競爭開始向資源的初加工產品滲透,焦碳、粗鋼等產品放量出口,價格走低,出口秩序混亂。
(2)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仍是出口低價競爭的主要領域。紡織品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是我國貿易順差的主要來源,但同時也是低價競爭最集中的領域。目前,我國出口服裝單價僅為發達國家的1/3,毛紡產品是英國、意大利同類產品價格的1/8到1/5,印染產品是瑞士同類產品價格的1/4,絲綢產品是意大利同類產品價格的1/5,化纖產品是日本同類產品價格的1/3到1/2。2004年,我國羊毛衫出口的平均價格約為7美元,2005年下降到了3美元。紡織品出口大省浙江化纖染色布的出口均價為0.8-0.9美元/米,襪子均價為每雙0.21美元,領帶均價為每條1.6美元。另外,在過去10年間,我國皮鞋、布鞋、球類、傘、鬃刷、熱水瓶等6種小商品的出口額增長了約五成,但平均價格的跌幅卻超過了20%。盡管受原材料勞動力、土地成本上升及人民幣升值的影響,今年以來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等產品的出口價格有所上漲,但價格競爭仍是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主要競爭手段。
海關統計數據分析論文
一、汽車出口海關統計數據及揭示的問題
自入世以來,我國的汽車出口發展極為迅速。由海關統計數據,2001年,中國汽車和汽車底盤出口額為19374萬美元,出口數量為22779輛;到了2005年,中國汽車和汽車底盤出口額已達到190396萬美元,出口數量為1084309輛。我國汽車出口總量上看成績喜人,但細看下來,情況卻不容樂觀:據計算,中國入世五年來汽車和汽車底盤出口數量增長了46.60倍,而出口額只增長了8.83倍,這與同時段進口額增幅略超出進口數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這一現象并非小問題:出口量增幅遠大于出口額是汽車大部分瞄準低端市場低價出口統計上的表現。據海關統計分析顯示,2005年我國整車出口企業共有1025家,其中出口量在10輛以下的就有600家,出口僅1輛的有185家,近900家企業的出口額僅占全國整車出口額約10%。隨著中國低價汽車及零部件的出口,他國逐漸采取反傾銷和關稅壁壘措施來應對。
二、汽車出口價格低廉成因分析
低價的原因自然包括了中國的勞動力水平相對較低,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專業化分工日趨明顯,許多品牌汽車也選擇在勞動力成本相對低的環境下生產,但同樣高價出售。這說明,低價不僅是勞動力成本低導致。
汽車出口低價的另一原因是中國相對缺乏自主品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同質產品的價格需求彈性大,顧客對價格的變動極敏感。生產同質產品的廠商為使利潤最大化采取降價的方案,最終基本只能得到正常利潤,無法獲得超額利潤。目前中國汽車市場自主品牌還屈指可數,且大部分局限于模仿水平,真正進行自主創新開發出顧客很難找到替代品的汽車的情況還很少。汽車大量的同質化使得廠商選擇打價格戰。
外資工業企業轉移定價動因分析
我國外資工業企業國際轉讓定價的稅務動機
﹙一﹚出口環節是否存在國際轉讓定價的稅務動機從出口環節來看,由于我國僅對極少數礦產品征收出口關稅,出口環節的國際轉讓定價將不會影響關稅;為了少繳企業所得稅,企業會采取“低價出口”的策略將利潤轉移出去,但這又會導致母國企業所得稅的增加。因此,在出口環節企業是否存在國際轉讓定價的稅務動機,可以通過比較我國和投資母國的企業所得稅負擔得出結論。2008年以前,我國對外資工業企業一直實行以區域稅收優惠為主的鼓勵政策。按照稅收優惠程度,我們把這些外資工業企業所在地分為三類,具體適用稅率見表1。2008年以后,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統一實行25%的基本稅率。我們選取累計對華直接投資額最大的國家或地區,按投資來源地把外資工業企業也分為三大類:一類投資來源于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意大利、瑞士等發達國家;二類投資來源于新加坡、韓國、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新興工業國家和我國港澳臺地區,其中來自港澳臺地區的投資總額占全部外資總額的比例接近40%;三類投資來源于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薩摩亞和巴拿馬等低稅率避稅地。這三類外資工業企業投資母國的企業所得稅具體稅率如表2所示。具體分析如下:1.投資來源于發達國家的一類企業。除瑞士外,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都較高,并對跨國公司的國外所得征收所得稅,其稅率一般都超過30%,高于我國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且發達國家一般與我國都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實行免稅法或者抵免法。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改革前后,除投資母國為瑞士的外資工業企業在適用24%、30%和25%稅率時存在通過“低價出口”的避稅動機外,來自發達國家的企業都不存在向外轉移利潤的避稅動機。2.投資來源于新興工業國家或地區的二類企業。2008年之前,對設在經濟特區等一類地區的企業來說,均不存在“低價出口”的避稅動機。對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的企業來說,在“兩免三減半”優惠到期前,不存在“低價出口”的避稅動機;優惠到期后,只有投資來源于新加坡和港澳地區的企業存在“低價出口”的避稅動機。對設在其他地區的企業來說,在“兩免三減半”優惠到期前,均不存在“低價出口”的避稅動機;優惠到期后,除了投資來源于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的企業之外,其余二類企業都有“低價出口”的避稅動機。2008年以后,則只有投資來源于新加坡和港澳地區的企業存在直接避稅的動機。3.投資來源于避稅港地區的三類企業。避稅港地區實行零所得稅或極低的象征性所得稅,且不同的避稅港有不同的優惠稅制,企業可選擇適合的避稅地區轉移利潤。理論上,投資來源于避稅港地區的三類企業都應當有“低價出口”的避稅動機。﹙二﹚進口環節是否存在國際轉讓定價的稅務動機從進口環節來看,國際轉讓定價也會影響企業的進口關稅和企業所得稅負擔。一方面,企業為了少繳關稅,會采取“低價進口”的策略,即壓低從國外關聯企業進口的產品價格,但“低價進口”會降低外資企業的進口成本,增加其利潤而多繳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為了少繳企業所得稅,企業會采取“高價進口”策略,但又會導致關稅負擔增加。下面以實現企業稅后總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建立一個簡單模型來進行具體分析。假設B為我國外資工業企業,A為其國外的母公司,A向B出口中間產品;一單位產成品僅需要一單位中間產品;模型中只考慮企業所得稅和關稅,不考慮其他稅費;改變中間產品進口價格并不影響B公司的銷售價格決策和產品銷售量。設定:PA為A企業生產該中間產品的單位成本;PO為B企業從A企業進口中間產品的正常價格;Q為B企業進口中間產品的數量;PB為B企業銷售產成品的價格;r為我國關稅稅率;TA為A國企業所得稅稅率;TB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則可以求出:A公司的稅后利潤為:﹙P0−PA﹚×Q×﹙1−TA﹚﹙1﹚B公司的稅后利潤為:﹙PB−PO−POr﹚×Q×﹙1−TB﹚﹙2﹚稅后總利潤為:R=﹙P0−PA﹚×Q×﹙1−TA﹚+﹙PB−PO−POr﹚×Q×﹙1−TB﹚﹙3﹚如果企業為逃避稅收采用國際轉讓定價策略,B企業從A企業進口中間產品的價格改變為P٭,那么稅后總利潤為:R٭=﹙P٭−PA﹚×Q×﹙1−TA﹚+﹙PB−P٭−P٭r﹚×Q×﹙1−TB﹚﹙4﹚對公式﹙4﹚和公式﹙3﹚左右分別求差,整理后可得:ΔR=ΔP×Q×[TA−TB+r﹙1−TB﹚]﹙5﹚其中:ΔR=R٭−R,為稅后總利潤的變化量;ΔP=PO−P٭,為產品正常進口價格與國際轉讓定價后進口價格的差。企業國際轉讓定價的目標應該是使得ΔR=R٭−R>0,若TA−TB+r﹙1−TB﹚>0,則企業應該通過國際轉讓定價使得ΔP=PO−P٭>0,這時企業存在“低價進口”以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若TA−TB+r﹙1−TB﹚<0,則企業應該通過國際轉讓定價使得ΔP=PO−P٭<0,這時企業存在“高價進口”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若TA−TB+r﹙1−TB﹚等于或接近于0,則企業在進口環節應該不存在國際轉讓定價動機,因為國際轉讓定價也存在成本。下面我們結合TA、TB及r的數據進行分析。隨著經濟全球化及入世程度加深,我國的關稅稅率逐漸降低,從1992年的43.2%下降到2010年的9.8%,且在具體實施中還另有減免措施,因而實際關稅稅率并不高,從而使TA−TB+r﹙1−TB﹚值逐漸變小﹙參見表3和表4﹚。對上述三類外資工業企業國際轉讓定價的稅務動機分析如下:1.投資來源于發達國家的一類企業。從TA−TB+r﹙1−TB﹚的具體值來看,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改革前后,除了適用30%稅率的投資來源于瑞士的企業外,其余的企業母國所得稅稅率都高于或等于我國的所得稅稅率,TA−TB≥0,TA−TB+r﹙1−TB﹚>0,因而企業存在“低價進口”以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2.投資來源于新興工業國家或地區的二類企業。2008年前,設在經濟特區等一類地區的企業均存在“低價進口”以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的企業,除投資來源于澳門地區的企業在2004年至2007年存在“高價進口”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外,其余均存在“低價進口”以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設在其他地區的企業,除了投資來源于新加坡和港澳地區的企業在“兩免三減半”到期后存在“高價進口”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外,其余均存在“低價進口”以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2008年后,只有投資來源于港澳地區的企業存在“高價進口”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其余則存在“低價進口”以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3.投資來源于避稅港地區的三類企業。2008年前,全部企業在兩年免稅期間、一類地區的企業在三年減半征收期間、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的企業在2001年減半征收期間均存在“低價進口”以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其余均存在“高價進口”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2008年后,企業存在“高價進口”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三﹚通過國際轉讓定價進行“三角避稅”的可能性分析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投資來源于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國家或地區的外資工業企業,在多數情況下均不存在通過從投資母國的關聯企業“低價出口”和“高價進口”的國際轉讓定價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而由于避稅港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幾乎為0,投資來源于避稅港地區的企業幾乎都可以通過“低價出口”和“高價進口”來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而獲利。在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國家或地區的跨國公司無法通過“直接避稅”方式達到滿意的避稅效果,就可能在百慕大、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和巴拿馬等避稅港設立關聯公司,把避稅港的關聯公司作為簿記中心,負責簽訂虛擬合同和進行賬務處理,從而把投資母國和東道國的利潤都集中到避稅港,實現全球利潤最大圖1跨國公司國際轉讓定價“三角避稅”模式圖化,這種模式被稱為“三角避稅”﹙見圖1﹚。理論上講,我國外資工業企業利用避稅港地區來進行“三角避稅”的動機應該明顯。隨著跨國公司對華投資增加,我國外資企業的進出口額也不斷增加。從1998年開始,我國外資企業的進口額占全國進口總額的比率超過50%;從2001年開始,其出口額占全國出口總額的比率也超過了50%。為了探討我國外資企業是否存在“三角避稅”的動機,下面實證考察我國進出口的國別或地區的結構和投資來源的國別或地區結構之間的關系,并驗證其是否顯著受到稅率等因素的影響。1.模型及假設由于面板數據模型的變量取值都帶有時間序列和橫截面的兩重性,為分析我國外資工業企業進出口是否存在明顯的通過國際轉讓定價實現“三角避稅”的動機,筆者選擇了解釋變量包括反映是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對華投資額FDI、反映市場規模的GDP、企業所得稅CTAX和關稅TAR的面板數據模型,并假設我國外資工業企業“三角避稅”動因明顯。根據假設,企業國際轉讓定價方式主要不是通過與母公司或投資國的關聯公司進行直接業務往來,而是與避稅港的關聯公司進行間接業務往來。因而其與我國的進出口貿易額不受其對華投資額FDI及反映其市場規模大小的GDP的影響,而只顯著地受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影響;對于“三角避稅”動因不明顯的投資來源國或地區,實證結果應剛好相反。具體模型如下:IMEXP=C+β1FDI+β2GDP+β3CTAX+β4TAR+ε﹙6﹚其中,IMEXP為投資來源國或地區與中國的進出口總額,FDI為對華直接投資額,GDP為投資來源國或地區的國內生產總值,CTAX、TAR分別為投資來源國或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和關稅稅率。2.數據選取從《中國統計年鑒》中選取1999年~2008年的數據,研究在我國外商直接投資額排名前24位的國家和地區各年與我國的進出口總額﹙百萬美元﹚IMEXP、對華投資額﹙FDI﹚、當年該國的GDP、企業所得稅率CTAX、關稅率TAR之間的關系。這24個國家和地區具體包括10個發達國家,9個新興工業國家和地區以及5個避稅港。根據2000年6月26日經合組織的《認定和消除有害稅收行為的進程》報告,本模型涉及的5個避稅港均屬于沒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避稅地。因而將我國累計實際直接投資額排前24位的國家和地區分為兩組:第一組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瑞士、荷蘭、中國香港、中國臺灣、中國澳門、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和澳大利亞;第二組包括開曼群島、百慕大、薩摩亞、巴拿馬、維爾京群島。分別利用模型﹙6﹚檢驗來自各投資來源國或地區的FDI是否存在“三角避稅”動機。3.實證結果﹙1﹚隨機效應模型和固定效應模型檢驗結果﹙見表5﹚根據表5和表6的數據分析結果,對于第一組的國家或地區來說,被解釋變量IMEXP和解釋變量FDI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正相關,FDI對其進出口有顯著的正影響,其對中國的投資額每增加100萬美元,就增加47萬美元的進出口總額。除被解釋變量CTAX外,各變量的系數都通過了5%的顯著性檢驗。該結果表明,投資來源國家或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低并未對其與中國的進出口總額產生顯著影響;而一國對華投資額越大、國內生產總值越大或關稅稅率越小,其與我國的進出口貿易額也越大。根據假設,投資來源于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外資工業企業應該是直接與我國進行進出口貿易,其通過避稅港實現“三角避稅”的證據不明顯。對于第二組的5個避稅港來說,其進出口總額與對華投資額并不顯著相關,除被解釋變量IMEXP﹙−1﹚外,各變量系數都不能通過10%水平下的顯著性檢驗。該結果表明,5個避稅港與中國進出口總額均未明顯受到其對華投資額、國內生產總值等因素的影響,它們與中國的進出口貿易可能存在自身的特點。如目前在維爾京群島上注冊的80多萬家企業中,有30多萬家系中國人開辦,它們與中國的進出口貿易可能還存在著中資企業的避稅動機。
我國外資工業企業國際轉讓定價的非稅動機
﹙一﹚合資合作企業中的外方侵占中方利潤外商對華投資最初以中外合資和合作的方式為主。2000年后,外商獨資比例逐漸超過50%,成為最主要的投資方式。據商務部的統計數據,近年來我國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實際投資額中,以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形式的投資比例仍占20%。國內學者樂為和陳潔﹙2004﹚[18]的研究則認為,在華投資的跨國公司在共有股權企業中的股權比重是其轉讓定價的重要原因,其國際轉讓定價動機的強弱與股權份額呈負相關關系。下面通過建模來探討合資或合作企業是否存在侵占中方利潤的動機。設母公司A所在國或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TA,國內子公司B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TB,名義稅率為Tb,當年B公司產生的合理利潤為R,為侵吞本應屬于中方的稅后利潤而利用國際轉讓定價轉移出去的利潤為r,母公司A占有子公司B的股權份額為k。由于企業將利潤轉移出去有“低價出口”和“高價進口”兩種方式,從利潤最大化出發,這里不考慮關稅因素的影響,只分析“低價出口”這種不會引起關稅增加的情況。下面把母公司A所在地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在我國所得實行免稅法的國家或地區,另一類是對在我國所得實行抵免法和稅收饒讓抵免法的國家或地區,分別分析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母公司在對華投資過程中以集團稅后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國際轉讓定價決策。1.對在我國所得實行免稅法的國家或地區的母公司的國際轉讓定價決策對在我國的投資所得實行免稅法的國家和地區有德國、法國、新加坡、中國臺灣、中國香港等,母公司A在國際轉讓定價前從子公司B獲得的稅后利潤為:R×﹙1−TB﹚×k﹙7﹚國際轉讓定價后母公司A從子公司B獲得的稅后利潤為:r×﹙1−TA﹚+﹙R−r﹚×﹙1−TB﹚×k﹙8﹚實施國際轉讓定價后的稅后利潤應大于此前的稅后利潤,即有:r×﹙1−TA﹚+﹙R−r﹚×﹙1−TB﹚×k>R×﹙1−TB﹚×k﹙9﹚公式﹙9﹚可轉換為:k<﹙1−TA﹚/﹙1−TB﹚﹙10﹚下面結合TA、TB的實際數據進行計算分析,計算結果如表7所示。2008年之前,合資或合作企業在剛開始盈利的兩年免稅期間,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的股權比例要求最嚴格,中德、中法、中新及港資和臺資的合資或合作企業中,外方和港臺方所占股權比例必須分別小于62%、67%、80%、84%和75%,母公司才能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隨著適用稅率的提高,股權比例要求的上限也逐步提高。“兩免三減半”優惠期結束后,新加坡、香港在沿海經濟開發區投資的合資或合作企業不存在股權比例要求,新加坡、香港和臺灣在三類其他地區投資的合資或合作企業也不存在股權比例要求,均可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2008年之后,中德合資或合作企業中,只要德方所占股權比例小于82%,就可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中法合資或合作企業中只要法方所占股權比例小于89%,也可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而中新合資或合作企業、臺資企業和港資企業則不再存在股權比例要求,均可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2.對在我國所得實行稅收抵免和饒讓抵免的國家的母公司的國際轉讓定價決策英國、日本、加拿大、韓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對在我國投資所得實行稅收抵免和饒讓抵免。其一般做法是:對國外子公司稅后所得均按照子公司所在國的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進行抵免。2008年前,我國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為33%,2008年后為25%。其中,美國對在我國投資所得實行稅收抵免,但不實行饒讓抵免。母公司A在國際轉讓定價前從子公司B獲得的利潤為:R×﹙1−TB﹚×k×[1−﹙TA−Tb﹚]﹙11﹚母公司A在國際轉讓定價后從子公司B獲得的利潤為:r×﹙1−TA﹚+﹙R−r﹚×﹙1−TB﹚×k×[1−﹙TA−Tb﹚]﹙12﹚要使國際轉讓定價后的利潤大于轉讓定價前的利潤,則:r×﹙1−TA﹚+﹙R−r﹚×﹙1−TB﹚×k×[1−﹙TA−Tb﹚]>R×﹙1−TB﹚×k×[1−﹙TA−Tb﹚]﹙13﹚上式可轉換為:k<﹙1−TA﹚/[﹙1−TB﹚×﹙1+Tb−TA﹚]﹙14﹚下面結合TA、TB及Tb的實際數據進行計算分析,計算結果如表8所示。2008年之前,由于美國對來源于我國的投資所得不實行稅收饒讓抵免,因此中美合資或合作企業中只要美方所占股權比例低于94%,都可以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在剛開始盈利的頭兩年免稅期間,中英、中日、中加、中澳和中韓的合資或合作企業在外方所占股權比例分別小于70%、65%、66%、70%和72%時,母公司都能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隨著適用稅率的提高,股權比例要求的上限也逐步提高。中美合資或合作企業在免稅期間不存在股權比例要求,在三類其他地區設立的中英、中澳和中韓合資或合作企業在“兩免三減半”優惠期結束后也不存在股權比例要求,均可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2008年后,中美、中英、中日、中加、中澳和中韓合資或合作企業在外方所占股權比例分別小于95%、98%、95%、97%、98%和99%時,均可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獲利。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只要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中的外方所占股權比例符合一定條件,外方股東都可以通過國際轉讓定價侵占本應屬于中方的稅后利潤,通過逃避中國企業所得稅而獲利。在我國合資或合作企業的管理實務中,由于中方存在多重委托及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對外方的監督較弱,給外方實施國際轉讓定價提供了機會。而從股權結構的變化來看,越來越多的外商采取增資擴股等方式控股經營,控制企業的進出口定價權,使其能通過國際轉讓定價將利潤轉移出去。﹙二﹚規避匯率風險規避匯率風險也是我國外資工業企業國際轉讓定價的動機之一。世界各國都在鑄造和使用本國貨幣,而且幣值一般都在很小的幅度內波動,但對于擁有上億甚至上百億美元資產的跨國公司而言,這種波動卻可能會對公司資產價值和經濟利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如何規避匯率風險是每個跨國公司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一般的做法是,如果跨國公司預期某種貨幣會貶值,則會讓下屬子公司與投資于該東道國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通過購銷貨物、資金借貸、無形資產交易與勞務服務等國際轉讓定價方式,把資金從貨幣貶值的國家轉移到幣值較為穩定或是預期貨幣會升值的國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幣匯率的波動比較明顯。1980年到1994年,我國實行的是雙重匯率制度,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從1.498持續貶值到8.619;1994年到2004年,人民幣與美元非正式掛鉤,匯率在8.27到8.28窄幅范圍內浮動,匯率基本保持穩定;從2005年中期開始,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有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總體逐漸升值,但每個月的匯率仍有波動,而這對跨國公司的大宗交易量和交易額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近年來,美國多次通過制裁法案干涉中國匯率,對人民幣升值施壓,遭到我國堅決反對。加之我國貨幣還不能完全自由兌換,外資企業缺少了規避匯率風險的工具,因而外資企業就會采用國際轉讓定價的方式來繞開我國的外匯管制,將利潤匯出國外。﹙三﹚規避國內社會政策風險東道國政治與政策的穩定性是跨國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政權的更迭或是政策的重大變化,均可能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為應對政策風險,跨國公司就可能通過國際轉讓定價的方式來規避子公司所在國的社會政策風險。其一般做法是:當外資企業預期到東道國的政策將發生變化,且可能會危及到公司的經濟利益時,外資企業就會與國外關聯公司進行交易,通過購銷貨物、資金借貸、無形資產交易與勞務服務等國際轉讓定價方式,把公司資金轉移到社會政策環境相對穩定的關聯公司所在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增長,投資的硬環境和軟環境都有了較大的改善,但國際政治環境復雜,國際反華勢力捏造“中國威脅論”,并存在中日政治摩擦、中美貿易摩擦、臺海局勢、南海爭端等問題,這些都可能導致外資企業通過國際轉讓定價轉移資金,以規避社會政策風險。再加上我國處于改革的進程中,部分政策存在不穩定性,一些地方政府管理缺乏透明度,也會使外資企業通過國際轉讓定價轉移利潤。
1.投資來自歐美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外資工業企業通過“高價進口”和“低價出口”方式向外轉移利潤直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不強,但具有通過“低價進口”方式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這一動機隨著我國近年來進口關稅水平的降低而減弱。“低價進口”會增加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負擔,而2008年后一類、二類地區所得稅稅率提高,使這些地區的企業“低價進口”的動機減弱,投資于三類地區的企業則由于所得稅稅率降低而使這一動機增強。2.投資來源于新興工業國家和地區的外資工業企業,2008年以前大多存在“低價進口”以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2008年以后,投資來源于港澳地區的企業存在“高價進口”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其余企業則存在以“低價進口”逃避我國關稅的動機。2008年以前,新加坡和港澳地區投資于二類地區的企業和投資于三類地區的大部分企業在“兩免三減半”優惠到期后,存在“低價出口”轉移利潤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2008年以后,只有投資來源于新加坡和港澳地區的企業存在這一動機。3.投資來源于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避稅港的外資工業企業,存在通過“高價進口”和“低價出口”以逃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動機。但投資來源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外資工業企業通過避稅港實施國際轉讓定價進行“三角避稅”的證據不明顯,原因可能是近年來各國出于本國稅收利益,紛紛進行“反避稅”立法,加強針對通過“避稅港”進行避稅的審計和國際合作。4.近年來,仍有20%左右的外資工業企業采取合資或合作的方式進行投資,并通常由外資控股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外方持股小于一定比例,且擁有進出口定價權,就可以通過“低價出口”的方式侵吞本應屬于中方的稅后利潤而獲利,這種可能性在2008年所得稅改革之后進一步增大。5.我國的匯率制度一直在不斷進行改革,匯率存在波動,加之目前我國貨幣還不能完全自由兌換,外資企業缺少規避匯率風險的工具。此外,長期以來我國對于外商匯回其投資利潤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定,這些均會導致外資企業盡可能通過國際轉讓定價將利潤轉移出去,以避免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6.外資企業出于對中國政治穩定和政策連續性的擔憂,會通過國際轉讓定價將利潤轉移出去,盡快收回投資,規避社會政策風險。中小外資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其規避政策風險的動機會更強一些。
本文作者:龍朝暉王妍周麗賢工作單位:中山大學
多重阻擊下的企業營銷戰略分析
▲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基于多重阻擊的企業自我保護戰略研究》(70372031)
內容摘要:wto的營銷思想就是主張有條件地限制以低價為核心的營銷戰術,并力圖引導實施以差異化為核心的非價格營銷戰略。從這個角度審視我國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營銷行為,發現確實存在誘發多重阻擊的營銷戰術缺陷。加強全球營銷管理,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實施創造性營銷戰術組合,是企業在共贏開放戰略條件下應對多重阻擊的有效選擇。
關鍵詞:多重阻擊營銷戰術差異化營銷組合創新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產品面臨傾銷、反傾銷、反補貼與保障措施等多重阻擊,此種情況并沒有隨著入世而改變。2002-2005年,我國對進口產品共發起31項反傾銷調查,占全部反傾銷立案(1997-2005)的72%;與此同時,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共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與保障措施等立案調查313起,占1978-2005年全部立案總數的35%。從管理的角度看,與貿易摩擦有關的政治、經濟與法律因素,本是企業必須面對和適應的營銷環境。而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如何應對或避免法律糾紛,已經成為企業必須面對的重要經營問題。因此,本文對我國企業進行營銷戰略分析,力圖提供一種基于全球營銷管理的應對多重阻擊的新視角。
wto對企業營銷戰略的基本導向
wto宗旨中的營銷思想。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序言的內容,可以將wto的宗旨簡潔地概括為三個層次: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續增長,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擴大商品、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從某種意義上說,wto宗旨是自由貿易環境下現代營銷思想的高度概括,體現了企業在自由競爭環境下的基本要求與發展趨勢:即企業需要建立雙贏的營銷觀念,學會在自由貿易條件下的溝通與合作,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陶瓷行業應對反傾銷策略
1國際貿易中反傾銷條款規定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反傾銷法規定: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主管當局根據受到損害的國內工業的申訴,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對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在進口國進行銷售的、并對進口國生產相似產品的產業造成法定損害的外國產品,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的過程和措施。反傾銷是以前的《關貿總協定》和現在的“世界貿易組織”所承認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國際貿易行為的一種措施。
2我國陶瓷遭遇反傾銷現狀
據不完全統計,自2001年到今,中國瓷磚相繼遭遇印度、墨西哥、菲律賓、埃及、厄瓜多爾等國的反傾銷措施,部分國家的反傾銷稅率更是高達200%以上。2001年7月,印度首先對我國拋光磚反傾銷案展開調查,國內陶瓷企業應訴的只有一家,但僅有的一家企業卻因為印度有關法規不具備應訴資格,結果使我國的陶瓷產品在印度被征收247%的高額關稅;緊隨印度之后,墨西哥、菲律賓發現了契機,相繼對我國陶瓷實施反傾銷措施;2003年月,埃及對從我國進口的瓷器餐具采取反傾銷措施,開始征收305%的關稅,遺憾的是47天無一企業應訴;2005年9月,我國對菲律賓出口的瓷磚按照高于到岸價2-3倍的價格征收關稅,這一措施給我國對菲瓷磚出口企業帶來沉重打擊;2005年11月,韓國在對我國產瓷磚發起的反傾銷案中做出初裁,認為我國生產的瓷磚對韓出口構成傾銷,建議政府征收7.25%至37.4%的臨時反傾銷稅。2006年3月,浙江義烏一公司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反映,其對埃塞俄比亞正常出口的低價瓷磚被要求追加關稅。
國外對我國陶瓷產品出口的反傾銷案件調查從未間斷過,大量的反傾銷措施嚴重的影響了我國陶瓷產品的出口。自2005年韓國對我國出口瓷磚反傾銷立案調查之后,僅廣東一個省的瓷磚出口就呈現出明顯的下降趨勢,2005年1—11月廣東省對韓國出口瓷磚829萬平方米,價值2697萬美元,分別比2004年同期下降34%和26%。其中又以釉面磚為主,共計出口580萬平方米,下降36%,占廣東省對韓國出口瓷磚的七成。
3我國陶瓷出口反傾銷案件頻繁發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