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13: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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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定量定性研討

旅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近年來隨著其在國民經濟中愈加厚重的比例及貢獻率而被國內外諸多學者競爭研究,成為一門歷久不衰的經典學科領域。然而,最為一門傳統的文科類學科,其極富語言邏輯的背后必然同樣被賦予文科領域一貫的缺失和不足,即定性研究有余,定量研究不足。因此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即是理論強大而實踐不足,頗有些紙上談兵的意味。縱觀近年來的國家級課題申報表,可以看出旅游研究的大致導向,即定性研究之下的量化導向,將不同的學科知識引入旅游研究,如生態知識,社區和諧知識等等,以定性研究掌握大致的研究導向結構,在此指導下,以定量細化研究內容,強化實際指導性,從而使自己的研究更富于指導意義和價值。

南開大學經濟學院的劉曉欣、胡曉等人對中國旅游產業關聯度的測算及宏觀經濟的效應分析,文章利用2002年和2007年的中國投入產業表資料對中國旅游產業的產業關聯度,宏觀經濟效應及其變化情況進行了分析。得出:旅游業有較高的后向產業關聯度,對國民經濟有較大的拉動作用,且拉動作用正在日益增強。但旅游業內生增長動力嚴重不足,緣于旅游產業的勞動密集型,其產品主要用于消費,因而具有較強的就業效應和較高的消費效應,與此同時,主要由一次性消費構成又使得這一經濟鏈極具泡沫效應,因而對如何強化刺激作用,規避負面風險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1]。又如朱沁夫、李昭以游客集中指數取代地理集中指數,彌補了前者在衡量游客集中度方面受樣本數量多少且沒有衡量標準及無法對不同的樣本數量進行比較而引發的不足,另辟蹊徑,引入完全均勻分布的地理集中指數并且計算與地理集中指數之差,與此同時,利用此差值與地理集中指數進行比較而得出一個較為科學與中庸的結果,彌補了國內于此方面的空白[2]。白凱于2011年對無應答式李克特量表在旅游研究中的應用做出相關檢驗,其在文章中以我國入境旅游熱點城市知名度為研究內容,在研究設計中增加了“無應答”選項,通過大量的調查數據支持,對包含此選項與未包含此選項的選項數據進行比較分析,得出增加此選項的三點優勢。因為得出應在日后將“無應答”選項引入李克特樣表,從而彌補了傳統的選項卡無法反映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由于受訪者缺失關鍵知識或相關經驗而無法做出應答的判斷失誤[3]。

黃秀娟等借助數據包絡分析方法(DEA),利用2003~2008年的數據,對我國森林公園發展的效率進行研究,為我國森林公園旅游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運行效率的提高提供參考依據,并測算了31個省區的技術效率、純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比較了它們之間的差異。結果顯示,從全國來看,森林公園的技術效率較高;從個體來看,不同省區森林公園的技術效率存在較大的差異,上海、浙江、廣西、廣東等省區的技術效率較高;寧夏、內蒙古、安徽等省區的技術效率較低。通過優化投入規模與結構、人員培訓等措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國森林公園整體的技術效率[4]。羅盛鋒、黃燕玲等運用結構方程,從情感與認知兩個視角構建游客滿意度測評模型,運用LISREL及SPSS統計軟件進行檢驗,以桂林山水市井演出“印象?劉三姐”為例,對情感因素對游客體驗與滿意度的影響進行研究,得出消費前期望與消費后情感及感知價值并無必然聯系。同時發現,游客對審美體驗與教育體驗的感受更強烈地影響他們對產品的體驗評價,其研究有助于更全面地認識顧客滿意度及購后行為的形成過程[5]。王玉梅等應用巴顧茲(Bagozzi)的態度模型,采用結構方程建模方法,構建并驗證了基于飯店業一線員工感知視角的服務補救績效預測模型并得出二者間關系的一系列結論[6]。李曉琴,銀元參照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UNCSD)提出的驅動力—狀態—響應(Driving-Status-Response,DSR)模型,構建低碳景區概念模型。文章指出,低碳旅游景區不能簡單等同于節能減排,而應貫徹到涵蓋景區發展階段、資源環境、減排技術、消費經營和政策理念這五大層面上,選取一個全方位的綜合指標評價體系,以期為低碳景區的發展提供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7]。

國外方面,FaizalYahya以印度和新加坡為研究區域,重點通過描述印度自2001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及自由化熱潮之后旅游業如雨后春筍般地增長與繁榮及其與周邊東南亞國家在基于互惠合作基礎之上的競合關系,在這個自1997年亞洲經濟危機之后逐漸成為一個國家創收較為穩定的旅游業微妙關系的框架中,著重研究一個國家的政策體系對旅游業發展乃至于國民經濟的影響[8]。JenniferBriedenhann于2004年立足于南非地區,在各個國家經過1995年的民主政治改革的基礎變化的前提下,從正反兩方面分析了其在鄉村旅游發展方面的優勢,如深厚的文化底蘊,良好的生態環境及村鎮旅游的另類不同體不足,諸如基礎設施不夠完善,融資環境尚未成熟,政府監管不利等同樣制約著南非各國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9]。ConstantiaAnastasiadou則是立足于歐洲各國間的基于歐盟共同體相關互惠原則之下的超越國家實體的無國界旅游,闡述出各國之間的政策之于旅游業的影響[10]。

綜上所述,在旅游研究領域,國外學者與國內學者存在著較為明顯的不同。之于國外學者,其研究重點很少放在量化的實際分析上,相反,更注重于社會大環境基礎之下的種群關系、社區關系,大至國家政策以及政府之間的關系導向對于旅游業發展的影響,研究更具人文價值,人際關系理念濃厚;與此相反,國內學者在此方面則是比較注重于量化的分析導向與模式構建,力求其研究的形象化、標準化,這點縱觀近年來的國家級項目申請結果即可窺探一二。本文作者認為,定性分析規范著研究的基本方向,而定量分析則將變量因素加以量化,使研究結果更加便于推廣,二者缺一不可,各司其職。缺失定量分析的定性研究頗有紙上談兵的味道,而缺失定性分析的定量研究同樣是一盤散沙,毫無目的性可言。在旅游研究中,還是應該恰當地將兩者結合起來,方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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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制度變遷的不確定性與確定性

關鍵詞:制度變遷路徑不確定性確定性

內容摘要:本文從馬克思主義的生產力發展需要理論,揭示制度變遷的起源及其動力,導出制度變遷方向的確定性,以期為我國現有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提供借鑒。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變遷路徑在短期內是不確定的,而在長期是確定的、難以逆轉的。

關于制度變遷路徑的論述,新制度經濟學代表諾斯(1990)認為,“制度矩陣(InstitutionalMatrix)的報酬遞增特征以及參與者的輔助性主觀模型提示我們,雖然特定的短期路徑是不可預測的,但長期的、總的方向則不僅是可預見的,還是難以逆轉的”。“但行為人的觀念在制度中所發揮的作用,要比其在技術變遷中所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因為意識形態信念影響著決定選擇的主觀構念模型。”而現有制度安排的意識形態怎樣影響行為人的主觀構念模型,關鍵在于行為人掌握默會知識(tacitknowledge)的存量。由于行為人掌握默會知識往往是隨機的、不可預測的,因而行為人的主觀構念模型是不可確定的,導致制度變遷的路徑在短期內是不可預測、不可確定的。諾斯在此表達了制度變遷路徑在短期內是不可確定的同時,闡述了制度變遷路徑在長期是可確定的、難以逆轉的,但制度變遷路徑在短期內的不確定性怎樣過渡到長期的確定性,他卻沒有正面回答。

另外,如果根據質量互變運動規律來理解諾斯所說的制度變遷路徑在短期內的不確定性轉變為長期的確定性,的確讓人費解或面臨困惑。關于人類個體行為、集體行為與歷史發展趨勢的辯證關系的論述,恩格斯明確指出:“歷史是這樣創造的: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沖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于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相互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而由此就產生出一個總的結果,……融合為一個總的平均數,一個總的合力”。總的合力的方向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方向,決定著社會歷史變遷路徑以及制度變遷路徑。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生產力發展與需要的理論考察制度變遷路徑的確定性,具有理論與現實意義。

制度的起源

關于制度起源,馬克思主義“則從生產這一人類最基本的實踐活動出發,將一定制度的形成,歸結為一定生產關系,以及與這種生產關系相適應,并維護這種生產關系的社會機構和規則確立的過程,認為制度的本質就是在社會分工協作體系中不同集團、階層和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馬克思主義認為制度起源于生產力的發展需要,而制度的形成最初源于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必然結果,在這第一層次的制度的基礎上導出第二層次以后的制度的產生。所以現實中的制度、規則都是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生產關系的根本制度的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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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遷不確定性與確定性透析

內容摘要:本文從馬克思主義的生產力發展需要理論,揭示制度變遷的起源及其動力,導出制度變遷方向的確定性,以期為我國現有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提供借鑒。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變遷路徑在短期內是不確定的,而在長期是確定的、難以逆轉的。

關鍵詞:制度變遷路徑不確定性確定性

關于制度變遷路徑的論述,新制度經濟學代表諾斯(1990)認為,“制度矩陣(InstitutionalMatrix)的報酬遞增特征以及參與者的輔助性主觀模型提示我們,雖然特定的短期路徑是不可預測的,但長期的、總的方向則不僅是可預見的,還是難以逆轉的”。“但行為人的觀念在制度中所發揮的作用,要比其在技術變遷中所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因為意識形態信念影響著決定選擇的主觀構念模型。”而現有制度安排的意識形態怎樣影響行為人的主觀構念模型,關鍵在于行為人掌握默會知識(tacitknowledge)的存量。由于行為人掌握默會知識往往是隨機的、不可預測的,因而行為人的主觀構念模型是不可確定的,導致制度變遷的路徑在短期內是不可預測、不可確定的。諾斯在此表達了制度變遷路徑在短期內是不可確定的同時,闡述了制度變遷路徑在長期是可確定的、難以逆轉的,但制度變遷路徑在短期內的不確定性怎樣過渡到長期的確定性,他卻沒有正面回答。

另外,如果根據質量互變運動規律來理解諾斯所說的制度變遷路徑在短期內的不確定性轉變為長期的確定性,的確讓人費解或面臨困惑。關于人類個體行為、集體行為與歷史發展趨勢的辯證關系的論述,恩格斯明確指出:“歷史是這樣創造的: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沖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于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相互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而由此就產生出一個總的結果,……融合為一個總的平均數,一個總的合力”。總的合力的方向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方向,決定著社會歷史變遷路徑以及制度變遷路徑。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生產力發展與需要的理論考察制度變遷路徑的確定性,具有理論與現實意義。

制度的起源

關于制度起源,馬克思主義“則從生產這一人類最基本的實踐活動出發,將一定制度的形成,歸結為一定生產關系,以及與這種生產關系相適應,并維護這種生產關系的社會機構和規則確立的過程,認為制度的本質就是在社會分工協作體系中不同集團、階層和階級之間的利益關系”。馬克思主義認為制度起源于生產力的發展需要,而制度的形成最初源于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必然結果,在這第一層次的制度的基礎上導出第二層次以后的制度的產生。所以現實中的制度、規則都是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生產關系的根本制度的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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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穩定性與變動初探

本文作者:劉一純工作單位:湖北大學法學院

一部穩定的憲法對于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法律秩序和憲政建設等等都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因此,除非由于客觀形勢的變化引起了國家根本制度的改變、導致憲法規范從實質上已經不再適用;或者由于憲法規范的絕大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社會實際,無法調整社會現實。否則就應該盡量地保持不變,特別是不宜輕易地改變憲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規則等決定憲法穩定性的因素,也不宜頻繁地修改憲法條文。那么,什么樣的應變方式能使憲法在適應變動的社會生活的同時仍然保持其穩定性?本文就此談點個人淺見。

一、憲法應變方式的選擇

憲法的變動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前者主要有憲法修改和頒布憲法性法律的方式,后者主要是憲法解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等各種憲法變遷方式。以下我們逐一分析各種變動形式對憲法的穩定性可能產生的影響,憲法應當怎樣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某些變動方式來應變社會變化,達到既能應對社會變化的需要,又能保持憲法的穩定性的目的。1.憲法修改的方式憲法修改是一國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的或慣例的修憲程序,對憲法結構和規范進行調整、更改、增添、刪減的活動。具體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兩種做法。全面修改是在國家政權性質及制憲權根源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依法律有關修改問題的規定,由法定的修憲機關按照具體的修憲程序改寫憲法的大部分內容或調整、變動憲法的結構,通過或批準整部憲法并重新予以頒布,同時廢止原憲法的活動。憲法的部分修改只是對憲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增補、刪節、更改和調整,并不涉及全部規范內容,并且它通常只針對具體條文進行,而不涉及憲法的形式和結構。具體說來,憲法的部分修改又有兩種方式:一是以決議的方式直接廢除憲法條文中的某些規定或以新內容代替舊內容,然后將整部憲法予以重新公布;二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增補、刪減或更改憲法內容,只需將修正案加以公布后附在憲法典之后,作為憲法典的一個有效組成部分,而無須對整部憲法予以重新公布。對于有益于保持憲法穩定性的憲法修正案方式,還有必要進一步分析其所采取的增加、刪除或更改等具體修改方法對憲法穩定性的影響是否是一致的。¹表現為增加的修改。增加就是在原文規定中增加一些條,或在原文某些條下增加一些款,或在原文某些款下增加一些項,或在某些項下增加一些目(當然,對于原則性抽象性較強的憲法而言,其規定一般是很少具體到“項”和“目”這種層次的),通過所增加的條款項目來補充憲法原文規定的不足之處。通常是對現實社會生活中已經存在且有必要存在的有益的事實的抽象歸納,增加后完善了原文的內容,加強了憲法的適應性,是一種“錦上添花”性的修改。º表現為刪除的修改。刪除就是刪去憲法原文某些條款項目的規定。需要刪除的一般應該是對現實社會生活完全沒有意義、沒有存在價值的規定。»表現為更改的修改。更改就是用新的語言表達取代原來的表達,從而改變憲法規定的內容或含義。所作的更改既可能是改變憲法實質內容的,也可能是使原來的規定更完善的,還可能只是使某些用語更準確的技術性修改。簡而言之,“增加”的結果是原來沒有某些規定,現在有了;“刪除”的結果是原來有某些規定,現在沒有了;“更改”的結果是原來那樣規定,現在這樣規定。因此,三者相比,“更改”對憲法穩定性的負作用最大,“刪除”次之,“增補”不影響憲法的穩定性。在對必須修改憲法時,最好全面考慮,斟酌選用。2、頒行憲法性法律的方式除了不成文憲法國家有憲法性法律之外,在一些成文憲法國家也存在憲法性法律這一法律形式。所不同的是,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性法律往往是直接反映該國憲法原則和憲法規則及憲政制度的主要載體,如英國的《人身保護法》、《議會法》、《人民代表法》等;而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性法律則多是將由憲法典所規定的一些制度加以具體化的形式,如我國的《選舉法》、《立法法》、《國家賠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各種國家機關組織法。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性法律主要用于因時代的變化需要而對既有的憲法原則和憲法規則及憲政制度加以補充完善的情況。從邏輯上說,補充和完善不但不會損害穩定性,反而會鞏固和加強穩定性。就現有相關國家的情況看,后來制定通過的憲法性法律一般都沒有否定以前相關法律的精神,而是強化了相關法律中蘊涵的精神,從而以連續性來保持了穩定性。因此,憲法性法律作為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規范主要載體,同時也是一種很有效的應變方式。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性法律是對憲法典規定的一些憲政制度的具體化規范,因此,只要正確把握了憲法典的精神實質,并嚴格貫徹到憲法性法律的制定中,就可以通過統一性來保障憲法典與憲法性法律之間的一貫性,進而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只是由于在成文憲法國家,這種形式是為了落實憲法典中的概括性內容,使憲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的規定具體化,在概括性的抽象的憲法典規定與實際生活之間搭起橋梁,使概括性的抽象的憲法規范變得可操作,可實際實施,所以這種憲法性法律一般是作為憲法典的配套法律而存在的,不是在憲法應對社會發展變化的過程中出現的產物。也就是說,在成文憲法國家,它不是一種理想的應變方式。3、憲法變遷的方式憲法變遷是由前聯邦德國憲法學者耶林令克首先明確提出的一個概念。在與憲法修改的比較中,他認為,憲法修改是通過有意識的行為而形成的憲法條文的一種變更,而憲法變遷是指憲法的結構和條文表達在直觀表現上保持不變,而其中一些憲法規范原來的含義在沒有意圖、沒有意識的情況下,基于事態變化而發生實質性變更,產生出新的含義的事實和過程。憲法變遷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法社會學意義上的變遷,指將憲法規范內容與現實的憲法狀態之間發生的矛盾認定為客觀事實,并以社會意義賦予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種是憲法解釋學意義上的變遷,指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發生矛盾的情況下,某種憲法規范因失去原來存在的意義而產生新的含義,遂成為一項新的憲法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變遷是一種無形的憲法修改。本文討論的也是這個意義上的憲法變遷。這一意義上的憲法變遷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發展變化不相適應的矛盾,一些國家也通過憲政實踐肯定了其存在價值。如德國憲法法院在1971年的一項判決中認為:當憲法規范相對應的社會領域中出現無法預料的新的狀況,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實已經滲透社會發展整體過程中而具有新的關系和意義時,憲法規范的含義便已發生變遷。[1]憲法變遷不可能自動發生。從一些國家的憲政實踐看,主要是通過憲法解釋、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等具體方式實現的,[2]也有少數其它特殊方式。[3]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這各種具體方式對于憲法穩定性的影響。¹憲法解釋國內外學者對于憲法解釋有不同的認識。西方國家學者比較普遍地把憲法解釋看作是違憲審查與闡明憲法的含義兩者的統一,我國學者則一般認為它是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的說明。[4]筆者認為,憲法解釋是在不改變作為憲法規范載體的憲法條文的字面語詞的前提下,由有權機關基于一定目的、按照一定原則、依照一定程序對憲法規范的含義所進行的適當的說明。憲法解釋由于憲法規范的許多特性而顯得十分必要:由于憲法規范具有概括性和原則性,憲法解釋便成為憲法實施活動中必不可少的行為,只有通過到位的憲法解釋,才能將一般性的憲法規范適用于具體特定的憲法關系;由于憲法內容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憲法解釋便成為憲法監督保障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行為,只有通過合理的憲法解釋,才能判斷有關法律法規及行為是否違憲;由于憲法關系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生活又是永遠變化著的,憲法解釋便成為既保持憲法穩定性又保證憲法適應性的必不可少的行為,只有通過靈活的憲法解釋,才能使既定的憲法規范有效地適應政治力量實際對比的變化。可見,憲法解釋并不是唯一地作為憲法變遷的一種方式而存在的,但它卻是憲法變遷的一種非常重要的途徑:為了使憲法規范具有比較恰當的適應性,憲法解釋對憲法規范字面語詞的解釋往往是與時俱進的,一些憲法規范的含義由此也靈活地發生著變化。事實上,憲法規范的含義并非凝固不變,而是隨著時勢的變化而變化的,就象一個詞語放在不同的上下文語境下便有不同的含義一樣。英國賴特勛爵也清楚地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憲法文字是概括性的,其全部和真實含義常常只有考慮隨時間變化的全部事實才能確定。這并不是文字的全部含義變了,而是不斷變化的環境證實和闡明了它的全部含義。”[5]由于憲法解釋既能避免頻繁地修改憲法條文,又可以使憲法有效地付諸實施、富有靈活適應性、保持生機和活力,因此,它對于保持和維護憲法的穩定性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正因為它的靈活性,所以,又很有必要對它進行一些限制,使所作的解釋不至于前后矛盾,通過保持憲法精神的一貫性來實現憲法的穩定性。º憲法慣例我國有學者認為,“如果成文憲法典是一部‘死’的憲法的話,而憲法慣例則可稱為是‘活’的憲法、‘行動中的憲法’、‘潛在憲法’。正是由于這種‘活’的憲法,才能使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沖突得以解決,從而才使得憲法條文規范得以實施。”[6]國外也有學者深刻地闡述過兩者的關系:“憲法已經有了,接著就產生了使他們逐漸適應于不斷改變著的形勢的問題。但是解釋的邏輯并不是憲法起源的邏輯。憲法在革命精神中誕生,卻在慣例的裁決影響下實施;憲法的觀點是預言性的,卻按照慣例來應用。”[7]憲法慣例之于憲法的關系之緊密,由此可見一斑。由此推之,它對于憲法穩定性也一定有深刻影響。對此,可以從憲法慣例的特征得到說明。國內外學者關于憲法慣例的解釋眾說紛紜。[8]筆者認為,不管怎樣下定義,憲法慣例有幾點確定無疑的特征:憲法慣例是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沒有有形的明確的表現形式;憲法慣例既可以在憲法典之外創設新的憲法制度(如著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制度的創立),也可以在不變動憲法原文的情況下或補充和完善憲法因原則性和概括性所導致的不足和局限,或更改已有的憲法規范的含義,或使某些憲法規定實際上喪失效力。[9]這最后一點便屬于憲法變遷。與憲法解釋一樣,無論是補充和完善憲法規定,還是更改憲法規范的含義,還是事實上廢棄憲法中的某些規定,憲法慣例都沒有直接從形式上觸動憲法原文,這對于保持和維護憲法的穩定性是十分有益的。但是,與憲法解釋不一樣的是,憲法慣例是通過政治家的言行、或著名法學家的總結、或政治斗爭以及政治生活實踐等途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憲法慣例的約束力是伴隨著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長期性而產生的,形成過程的長期性是憲法慣例的特點之一。由此可見,與需要長時期的多次的普遍的實踐才能形成的憲法慣例比起來,憲法解釋的產生簡捷得多,在憲法應變方面,憲法解釋靈活得多,因而也更有優勢。»憲法判例是憲法文本無明文規定而由司法機關通過對訴訟案件所作的判決而宣示的憲法原則或規則;或者是憲法文本雖有規定,但有權機關根據時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對其含義作出新的解釋,并依此解釋作出裁判(包含憲法解釋的憲法判例,或以憲法判例表達的憲法解釋);所宣示的憲法規則或所解釋的新含義與憲法中的條文規定具有相同法律地位,所宣示的有些憲法原則甚至高于憲法的某些具體規定;[10]這些對以后相同或類似案件的判決都具有范例性的約束力,所以稱為判例。憲法判例不僅是不成文憲法國家的重要憲法淵源,在20世紀以來的大陸法系國家也得到學者的普遍承認,并逐漸占據了一席之地。[11]對于成文憲法“以有限之法條,不能適應無窮的人事”,因而“缺乏規定、規定不明、及其規定不能適應當前情勢的現象”,憲法判例能通過“法官于判決的時候,將成文法缺乏規定者補充之,規定不明者闡發之,規定不適當于當前情勢者,則將其推陳出新。”[12]由此使成文憲法得到充實和完善,并有效地增加其適應性。這種方式不觸動憲法文本,而是通過個案來宣示一項新的憲法規范,或通過適當的解釋揭示憲法文本中某項規范的含義(這種情況也就是美國式的在司法中進行憲法解釋,并將這種解釋通過判例固定下來),對于保持憲法的穩定性顯然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在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英國,除了憲法性法律和憲法慣例之外,憲法判例也是其憲法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它補充著憲法性法律的不足;在嚴格適用“遵循先例”原則的司法制度下,憲法判例使其憲法表現出突出的歷史延續性,從而保持了憲法穩定性。在開成文憲法之先河的美國,憲法判例與憲法解釋一起,對其憲法文本雖二百年不變而仍然有良好的適應性起著充分有效的保障作用。對憲法變遷的以上三種具體方式進行歸納后,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最顯著的共同點,也是憲法變遷最大的特點,那就是憲法變遷形式上沒有觸動憲法原文,而實質上卻使憲法規范的含義發生了變化。變遷的結果是憲法的穩定性得到保持和維護,同時,憲法也體現出較強的適應性。因此,憲法變遷是有利于憲法穩定性的一種應變方式。

二、憲法變動內容的限制

在采用以上原則選取應變方式的同時,還要考慮到,在采用部分修改和憲法解釋及憲法判例的做法變動憲法時,應該在變動內容和變動次數上有所限制,隨意修改或解釋以及頻繁修改和解釋,都會損害憲法的穩定性。就隨意修改憲法而言,如果所修改的對象每次都是相同的,這一次這樣改,下一次又那樣改,必然給人以該項內容變幻不定之感;如果每次都不同,這一次改這里,下一次改那里,再下一次又改別處,將會使人對憲法內容的確定性和科學性產生懷疑,最終都將嚴重地挫傷人們對憲法的信任和信仰,損害憲法的權威性。就隨意地進行憲法解釋而言,如果對同一規范的解釋前后不一,甚至有矛盾之處,那么,該規范本身及其解釋都會由于缺乏確定性、沒有穩定性而喪失應有權威。就隨意作出憲法判例而言,如果在數量或內容上無節制地作出創立新原則或新規則的判例,必然喧賓奪主,對成文憲法的主導地位構成威脅;如果是闡發憲法規范新含義的憲法判例,其隨意的缺乏一貫性的闡釋會產生與隨意進行憲法解釋一樣的后果。至于對憲法加以頻繁修改和解釋,其危害性更是顯而易見:頻繁修改使人感到憲法內容動蕩不定,而頻繁解釋,特別是對同一項內容多次的和不同的解釋,則使人無所適從。為避免因隨意變動憲法而導致不良后果,各國憲法都規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是對憲法修改的限制。另外,一些國家也通過憲法判例(如美國和德國)規定了憲法解釋的原則和規則。對于憲法修改來說,從理論上講,學術界存在著修改有限制說和修改無限制說之分歧,[13]從實踐中看,一些國家在憲法文本中明文或隱含著規定了修改憲法的禁區。歸納起來看,大致有四種內容是禁止被修改的,一是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根本原則、憲法基本精神。如挪威憲法第112條:憲法“修正案決不能同本憲法所包含的原則相抵觸,只能在不改變憲法精神的前提下對某些具體條款進行修改。”其實,即使其他國家憲法沒有如此作明文規定,其在政權性質未變的前提下實際作出的憲法變動也沒有觸及這類內容。因為,從最基本的憲法原理上講,憲法所規定的根本制度和原則是一國的立國之本,必須絕對保持不變。二是憲法中規定的一些特定原則。如德國基本法第79條規定:“對本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響聯邦按州劃分之原則,各州參與立法的原則或第1條和第20條規定的基本原則。”科威特憲法第175條規定:“除有關埃米爾統治的稱號或者增加自由和平等的保證外,關于本憲法規定的有關科威特埃米爾制度及自由和平等原則的條款,不得建議加以修改。”巴林國憲法第104條規定:“巴林君主世襲制原則、本憲法所規定的自由和平等的各項原則、以及本憲法第2條均不得成為修改的對象。”其第2條規定是“伊斯蘭教為國教,伊斯蘭教律為立法之主要源泉,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葡萄牙憲法對于修憲有著更為詳細的規定,其第290條具體列舉了14項修改憲法時必須尊重的內容。三是國家領土范圍。如法國1958年憲法規定:“如果有損于領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開始或繼續進行。”四是共和政體。如意大利憲法第139條規定:“共和政體不得成為憲法修改之對象。”對于憲法解釋來說,一些國家除了通過憲法對有權進行憲法解釋的主體作出明確規定之外,也從憲法解釋的實踐中發展出有關解釋的方法和限度的一些準則或規則。按照美國一位學者的研究,各國憲法解釋中常用的準則大約有50條之多。[14]我國也有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一些學者認為,比較普遍的解釋原則有這樣幾條:不能背離憲法的根本精神與基本原則,符合制憲目的,系統整體地解釋,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歷史性地追究制憲者意圖,符合字面可能的含義等。[15]另有學者認為,憲法解釋既不可能絕對客觀,也不能由著解釋者的主觀“恣意”而為;應該通過制憲者的意圖約束、憲法基本精神約束、客觀的歷史進步方向約束、解釋規則約束以及解釋者人格的自我約束等方面來約束解釋者的主觀性,從而獲得一種相對客觀的解釋。[16]可見,這些準則或規則只存在枝節上的差異,其出發點是一致的,實質意圖是一致的,即憲法解釋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對憲法解釋應當加以限制。來自這些準則或規則的限制將憲法解釋限定在既能賦予憲法規范以新的含義,使相對穩定的憲法規范能靈活適應社會關系發展變化的需要,又不至于完全脫離憲法既定原則和憲政制度的范圍內,對于維護憲法的穩定性與權威性十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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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與憲法穩定性探究

本文作者:尚錚錚王祎工作單位:東北大學

2004年憲法修正案已施行近兩年的時間,然而其留給我們的思考并沒有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消去,一系列新條款的出現和改動在順應了我國發展需要、帶給人民更多效益的同時,憲法修改的舉動背后所隱藏的問題卻不可“一笑置之”。

一、憲法修改與憲法穩定性的涵義

1.憲法修改所謂的憲法修改,是指在保持憲法主要制度的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對憲法的內容進行增補、修訂、變更等,以增加憲法的完整性、適應性的國家立法活動。社會變遷的恒常性使憲法文本難以具有不變的時空穿透力,特別是面對急劇的社會變遷,較大的情事變更,社會關系的重大調整,國際局勢的劇烈變化,修改憲法能作出有效的回應。新產生的社會關系需要憲法增設新的制度來加以規范,過時的制度則通過必要的廢止來清除,因此憲法修改顯得在所難免。我國1954年制定憲法以來,先后經歷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整體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6次部分修改。2.憲法的穩定性所謂憲法的穩定性,是指憲法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下,由于社會發展的相對穩定和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不被修改,包括變動、訂正、增加和刪除等。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穩定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權威性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憲法的穩定性。當然,憲法的穩定性是建立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基礎上的,否則,片面或不恰當追求憲法穩定性,而不適時對其進行必要變動和發展,必然會反過來妨礙乃至破壞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生產關系的改革和發展。

二、美國憲法的穩定性

作為近現代成文憲法之開篇的美國憲法,其穩定性為學界所公認,自1787年問世以來,雖歷經200余年的社會變遷,但其文字和結構沒有變動,其所置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依然如故。形成美國憲法穩定性的主要原因是:首先,美國憲法所依據的憲法理論較為成熟,古典憲法理論是美國憲法得以制定的成熟的指導思想并得以立足的堅實的理論基礎。主要是經典的分權理論,在西方人眼里,人人都享有天賦的權利,但缺乏保障;人們通過訂立社會契約組成國家并一部分權力交給國家,以保證個人不受侵犯;國家權力應該實行分立,設立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因為國家權力很容易被濫用,所以要實行法治。美國歷史上著名的華盛頓、杰弗遜和潘恩等人將古典憲法理論發展到了極致。其次,美國憲法如同其他一切法律規范一樣,作為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基本上也是以其社會經濟生活狀況為制憲依據的,因此才會在憲法中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以確立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人占有制,美國憲法所涉及的兩院制立法機關和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就是對各州利益兼顧與平衡的產物。第三,美國的憲法規定得相當的精簡,所以在具體實施中,其基本原則即使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有所變化,也往往通過憲法解釋的方式加以更改,而不必對憲法進行大規模的改動。第四,美國最高法院富有彈性的憲法解釋,美國憲法資1787年制定以來,雖然只是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作過部分修改或補充,從形式上看違背全文推翻,從字面上看也是修改無多,但聯邦最高法院基于行使違憲審查權所作出的彈性十足的憲法解釋卻極盡所能地用社會生活在不同時期的不同現實內容與需求來詮釋憲法的文字含義,從而在不改變憲法文字的前提下實現了憲法的靈活適應性,為美國憲法所表現出的超常穩定性特點立下了汗馬功勞。最后,筆者覺得是最具有決定意義的是美國人對于憲法所普遍懷有的憲法信仰、憲法崇拜心理和憲法訴訟習慣,美國人的法律意識是維護其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永遠處于國家的最高地位的原因,這是別的國家包括中國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學會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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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層定性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社會分層;社會分工;社會異化

[論文摘要]社會分層是當今中國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理論界探討的熱點。社會分層的定性問題不僅關系到社會分層理論研究的方向性,而且關系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對社會分層現象的制度選擇。從文化哲學的觀點來看,社會分層現象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種常態,是人類社會發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社會分層作為由各個個體的生產力發展而形成的社會集合之間的一種整體性社會事實,也必然會體現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由此也決定了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社會異化的區別,從而也體現出其終極的目標價值——人的全面發展。

“今天的人們都深信,要尋求這個世界中的事物出現的原因,只能立足于這個世界本身,所以,所有關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樣也只能在這個世界中尋找,而且,歸根結底要在人身上尋找。”[1]對于社會分層的正確認識同樣也只有從人身上去探求。“人是什么?”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問題,因為其他各種疑問(關于自然、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的發展和未來,甚至社會分層)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時才具有意義。社會分層是社會學里的一個基本概念。從文化哲學的觀點來看,人是一種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會性的一面。社會分層作為由各個個體的生產力發展而形成地社會集合之間的一種整體性社會事實,也必然會體現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由此也決定了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社會異化的區別,從而也體現出其終極的目標價值——人的全面發展。

一、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

人類源于自然,卻不是一個純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時,自然只給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將塑造人的任務交給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決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創造者,人正是通過自身的活動來實現自身存在價值,通過改造自然和社會、促使自然和社會發生深刻變化來滿足自己需要。這樣,“人類在與自然母體分離之后,憑借著自己所獲得的能力,創建出了一個自己的世界——一個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從此之后,人便開始成為一種追求理想、創造價值的屬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說,社會分層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會、塑造世界的過程中的自身能力的發揮和表達的客觀結果。

從社會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現象。社會分層的活動或形成顯然最終有賴于人類共同體的成員所具有的能力。在人類共同體里,每一個人都具有某種使其成員適應其職責的獨特的能力,而且這個共同體實質上存在于能力相互關聯的活動之中,這種聯系既是他們能力發揮的基礎,也是他們形成各個不同的社會階層的客觀必然。因此,社會分層表面上看起來確實好像是人們的資源占有量的描述。我們不應在此停止不前,而應繼續探究這種概念的內涵。這樣我們就會立刻看出其含義,即社會分層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現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適應——實際上是促進——形成這個共同體的各種關系與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分層都是一面鏡子,或者說是從各自特有的角度對整個社會的反映。一個健全的國家組織會通過某種必要的聯系使個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與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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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素定性保險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概述;保證保險中存在可保風險;保證保險體現了風險分攤的特征;保證保險的費率可以確定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保證保險究竟是保險還是保證,在國外爭論不一、在中國關于保證保險性質的觀點主要有三種、保證保險從其本質特征上只具有保險屬性,屬于保險、風險的純粹性指這種風險是一種只會給當事人帶來災害和損失的危險、風險的偶然性是指該風險是一種偶發的隨機現象、風險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保證保險其保險作用主要表現為對交易的促進作用、保證保險作為保險的一個險種、保險是建立在眾人協力、互助共濟基礎之上的、保證保險中的損失本質上是無法預測的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研究保證保險的性質對于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公正、合理地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保證保險本質上只具有保險屬性,屬于保險。保險一般應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可保風險的存在是保險的前提要素;風險分攤是保險的基本要素,費率的不確定是保險的可能性要素。

關鍵詞:保證保險;可保風險;風險分攤;費率

一、概述

保證保險究竟是保險還是保證,在國外爭論不一。因此。保證保險的概念目前也未統一。在此,筆者將不討論其概念,而是從其特征人手進行研究。英美的法學者一般認為,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開辦的保證業務。按美國學者的說法是:“當一家機構經注冊批準成為一家保險公司并從事以貨幣為對價的保證業務時,這就成為了保證保險。受各州保險法的管轄。”愛爾蘭1936年保險法更直接將保證保險定義為“簽發保函或保證合同”。但是,國外保險界學者多主張保證保險是一種保險,而司法界則更傾向于保證保險是擔保的一種。

目前,在中國關于保證保險性質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保證說.保證保險的實質是一種保證擔保。一般的保證保險合同均約定,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合同或者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欠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其實這與保證合同中主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約定沒有區別。第二,保險說,保證保險的實質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合同的主體、責任方式、合同的性質以及保證的范圍均存在很大的不同。第三,二元說,保證保險是保證與保險兩種制度的結合。盡管保證與保險有著明顯的區別,但并不完全排斥,尤其是雙方在對特定人保障與補償方面的一致功能,使保險與擔保這兩種制度就有可能相互連接與配合,從而發揮保障與補償方面的整合功能。分別支持這三種觀點的論據都非常的充分和詳細,各自形成理論,由于篇幅限制,此不多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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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門汀穩定性

1材料和方法

1.1材料3M樹脂加強型玻璃離子水門汀(3MESPERelyXTMLutingCement),登士柏玻璃離子水門汀(DENSPLYDETREYChemFlexTMGlassionomercement),松風聚羧酸鋅水門汀(ShofuPOLYCARBOXYLATECement),有機玻板,人工唾液,調拌刀,玻板,游標卡尺,電子天平,掃描電鏡,冷熱循環儀,可控電熱干燥箱,低溫冰柜.

1.2方法取一35mm×20mm×4mm的有機玻璃板,在一側用機鉆制備一直徑10mm,高4mm的圓孔,邊緣打磨光滑.分別按三種水門汀說明書要求,嚴格按粉液比調拌,充填入圓孔中,兩側用光滑玻璃板壓平.待其固化后,輕輕推出圓孔,用蠟刀去除飛邊.相同方法三種水門汀各制備20個樣本.將樣本放入烘干箱中24h,溫度設為70℃然后用電子天平稱質量,標記(采用牽線法標記每個樣本).3M樹脂加強型水門汀標為A組,編號A1到A20;登士柏玻璃離子水門汀標為B組,編號B1到B20;松風的聚羧酸鋅水門汀標為C組,編號C1到C20.將樣本放入網兜中,置于人工唾液中室溫浸泡30d(人工唾液采用的是第四軍醫大學制備的500mL瓶裝),其間每天在5℃和55℃的人工唾液中自動冷熱循環100次,循環間隔60s.計算出每個樣本的溶解率,采用方差分析和OneWayANOVA統計分析,比較各水門汀溶解率的差別.掃描電鏡觀察樣本,比較實驗前后變化,及各組間區別.

2結果

溶解率的計算公式M=(m1-m2)/m1(M:溶解率,m1:實驗前樣本的質量,m2:實驗后樣本的質量).三種水門汀的溶解率(n=20,x±s)分別為A組0.03986±0.03361;B組0.25230±0.10307;C組0.92864±0.19786.通過SPSS10統計檢驗(P<0.05),三種水門汀的溶解率任意兩組間均有顯著性差別.由低到高依次是3M樹脂加強型玻璃離子水門汀,登士柏玻璃離子水門汀,松風聚羧酸鋅水門汀.

3M樹脂加強型水門汀實驗前后表明變化不大(圖1A,B);登士柏玻璃離子水門汀表有基質溶解,填料暴露(圖1C,D);松風聚羧酸鋅水門汀則表面有大塊填料的脫落(圖1E,F).溶解率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各水門汀的組成成分不同,粘固機理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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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層定性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社會分層;社會分工;社會異化

[論文摘要]社會分層是當今中國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理論界探討的熱點。社會分層的定性問題不僅關系到社會分層理論研究的方向性,而且關系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對社會分層現象的制度選擇。從文化哲學的觀點來看,社會分層現象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種常態,是人類社會發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社會分層作為由各個個體的生產力發展而形成的社會集合之間的一種整體性社會事實,也必然會體現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由此也決定了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社會異化的區別,從而也體現出其終極的目標價值——人的全面發展。

“今天的人們都深信,要尋求這個世界中的事物出現的原因,只能立足于這個世界本身,所以,所有關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樣也只能在這個世界中尋找,而且,歸根結底要在人身上尋找。”[1]對于社會分層的正確認識同樣也只有從人身上去探求。“人是什么?”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問題,因為其他各種疑問(關于自然、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的發展和未來,甚至社會分層)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時才具有意義。社會分層是社會學里的一個基本概念。從文化哲學的觀點來看,人是一種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會性的一面。社會分層作為由各個個體的生產力發展而形成地社會集合之間的一種整體性社會事實,也必然會體現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由此也決定了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社會異化的區別,從而也體現出其終極的目標價值——人的全面發展。

一、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

人類源于自然,卻不是一個純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時,自然只給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將塑造人的任務交給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決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創造者,人正是通過自身的活動來實現自身存在價值,通過改造自然和社會、促使自然和社會發生深刻變化來滿足自己需要。這樣,“人類在與自然母體分離之后,憑借著自己所獲得的能力,創建出了一個自己的世界——一個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從此之后,人便開始成為一種追求理想、創造價值的屬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說,社會分層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會、塑造世界的過程中的自身能力的發揮和表達的客觀結果。

從社會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現象。社會分層的活動或形成顯然最終有賴于人類共同體的成員所具有的能力。在人類共同體里,每一個人都具有某種使其成員適應其職責的獨特的能力,而且這個共同體實質上存在于能力相互關聯的活動之中,這種聯系既是他們能力發揮的基礎,也是他們形成各個不同的社會階層的客觀必然。因此,社會分層表面上看起來確實好像是人們的資源占有量的描述。我們不應在此停止不前,而應繼續探究這種概念的內涵。這樣我們就會立刻看出其含義,即社會分層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現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適應——實際上是促進——形成這個共同體的各種關系與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分層都是一面鏡子,或者說是從各自特有的角度對整個社會的反映。一個健全的國家組織會通過某種必要的聯系使個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與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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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五味保肝丸定性定量實驗

摘要:目的建立五味保肝丸定性定量質量標準。方法薄層色譜法定性鑒別五味子和丹參的存在,高效液相色譜法確定降酶丸中五味子甲素含量。結果定性鑒別五味子和丹參,方法簡便,圖譜清晰;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含量,結果準確,陰性無干擾。結論該實驗方法可作為降酶丸的定性定量質量標準指標。

關鍵詞:五味保肝丸;薄層色譜;高效液相色譜;五味子甲素

五味保肝丸由五味子、丹參等中藥組成,是我院傳統中藥自制制劑(魯衛藥制字Z02080175),具有斂陰、活血、降酶功效,用于乙型肝炎、轉氨酶升高等病癥,臨床應用近30年,療效確切。為控制該制劑質量,除常規檢測項目外,實驗研究五味子、丹參兩味藥的薄層色譜法鑒別方法,以及該制劑主要藥效成分五味子甲素含量范圍,為該制劑質量控制指標提供定性定量實驗依據。

1主要儀器、試劑與藥材

1.1主要儀器

Agilent1100型高效液相色譜儀(美國),JA2003型電子分析天平(上海),KQ100型超聲波清洗器(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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