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16: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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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怎樣處理第三者介入引起的離婚

第三者介入引起的離婚,歷來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案件中碰到困難較高的問題。這類案件的審理,往往引起公眾關注。近年來,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離婚案件有上升趨勢,需要我們去探索,正確處理。

一、什么是第三者介入

所謂第三者介入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進行姘居,通奸造成他人婚姻家庭關系惡化的行為。從審判實踐來看,構成第三者介入應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行為人〈即第三者〉主觀方面存在著故意。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方面衡量,必須是已經知道對方男女有配偶,仍插入其間,充當他人夫妻間的“第三者”。因而,從第三者的主觀惡性看,有兩種情況:(1)有故意挑撥他人夫妻感情之動機,促使對方離異而與其成婚之目的;(2)有僅圖尋求新歡,玩弄異性,找精神刺激的。后一種情況的人,并無與對方結合之目的,一般情況下,第三者和過錯者之間并不公開表明自己的主觀意圖,但總是相互默契配合的,帶來了他們之間違法關系的隱蔽性和長期性。

2、第三者客觀方面有越軌行為。凡第三者介入,都必須是與有配偶的一方保持著不正當關系。相互間存在著事實上的“戀情”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甚至違法的行為。如接吻、擁抱、通奸、姘居、冒充夫妻關系外出游玩等等。當他們這種違法關系保持時間較長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會出現行為放任,不計后果,公開或者公開來往。

3、第三者介入行為已造成明顯后果。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將會造成他人夫妻感情的惡化,以致家庭關系破裂。第三者介入如果處理不及時,還可能釀成嚴重后果,對家庭對社會危害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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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特點論文

[摘要]本文用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來闡述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以及基本保險關系,同時也對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險基本保險關系社會救助基金

一、前言

經過10年醞釀、4次審議后,備受關注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終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并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年4月30日由國務院公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同時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這部法律在很多方面對原先的交通法規作了新的規定。最大的改變就是:在調整人、車、路三者的關系中,改變了過去幾十年“以責論處”的管理思路,明確了生命權大于路權的準則。立法思想發生了從偏重保護機動車到保護行人的變化。歸責原則從過去所采用的過錯原則到現在的無過錯原則。無疑是一大進步。對于交通事故發生后的認定,加重了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而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員的利益。總的說,新法更注重了一種人文的關懷,一種合乎人情的理性的法,更體現了情理法的合一。

新《交通安全法》值得關注的地方很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還是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和設立社會救助基金-新《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意味著,全國所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這是中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機動車必須強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而此前第三者責任險只是一個附加險種,不具有強制性。但是,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條款,在一片贊嘆聲之中,高興之余,隨之而來便是對它的爭議。事實是相應配套措施出臺的滯后,使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仍然處于混沌狀態。

二、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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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如何認定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

內容摘要:隨著公民個人權利意識和法律觀念的增強,使人們重新認識家庭對于個人的價值,并對婚姻家庭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們對于婚姻家庭不再滿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悅,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個人自由對家庭的解脫,這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間。近年來,所謂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該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破壞或妨害的案件逐漸增多,致使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脅,造成特別嚴重的破壞作用,據粗略統計,在人民法院判處的離婚案件中,以這類妨害婚姻關系為原因的占20%—30%。在現實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情況表現的紛繁復雜。

筆者在本文中,首先從介入婚姻關系的“第三者”概念的由來談起,分析討論“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概念、認定原則界限及認定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等,以期望通過以上論述使讀者看后,進一步界定清楚這一概念,從而力爭法律能科學地解決和正確處理好我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問題,實現立法保護公民婚姻家庭的目的。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健全,我們的社會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才能把我們每個人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我們民族的復興和人類更加文明進步的事業中去。

關鍵詞:第三者婚姻家庭通奸姘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健全,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發生了許多新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其中既有占主流的積極向上的新氣象,如婚姻法倡導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等已為社會所普遍認同;也有一些不容忽視的消極現象,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問題。因為隨著公民個人權利意識和法律觀念的增強,使人們重新認識家庭對于個人的價值,并對婚姻家庭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們對于婚姻家庭不再滿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悅,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個人自由對家庭的解脫,這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間。

近年來,所謂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該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破壞或妨害的案件逐漸增多,致使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脅,造成特別嚴重的破壞作用,據粗略統計,在人民法院判處的離婚案件中,以這類妨害婚姻關系為原因的占20%—30%。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或聽到這樣的案件,因此,筆者在此想分析討論一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問題。依照人的思維最基本的方式,分析某一問題,首先須認清要分析的對象,對象未認清或認錯,以后的分析肯定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錯誤,故而,筆者認為在分析具體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問題之前,首先應該清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內涵。

一、介入婚姻關系的“第三者”的概念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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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明確規定了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強制投保義務,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但是,該法卻沒有規定保險公司的強制承保義務,更無拒保時的處罰規定。在我國的保險實踐中,保險公司對公交車、出租車等高風險車輛拒保是十分常見的,而且我國機動車保險一直以來是在高費率水平上運作的,如果按照各國的一般做法,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經營明確規定為遵守“無盈無虧”原則,其結果將是投保人投保意愿的增強和保險公司承保意愿的降低,保險公司拒保將是更加普遍的現象,因此強制保險公司承保將顯得十分必要。

雖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保險公司拒保時保險管理部門的處罰措施,但這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應當規定保險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承保時,視為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從而保護投保人,尤其是受害人的正當利益。

立法應當尊重國情。可中國的國情是怎樣的呢?我國農業人口比重依然為60%以上,大大高于大多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10%以下;我國汽車保有量僅占世界汽車保有量的1.1%,可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卻占世界交通故死亡人數的17%,萬車死亡率是美國的35倍,日本的22倍;我國各類機動車中,80%以上是摩托車、農用車和拖拉機,而大部分國家中汽車為絕大多數。

在“小病不治,大病等死”的落后農村地區,讓農民承擔成百上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用不僅違背他們的意愿,而且也是超出了他們的承擔能力。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投保的機動車約2000萬輛左右(其中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僅為40%左右),汽車的投保率大約在70%左右,而摩托車、農用車、拖拉機幾乎處于脫保狀態。因此,如果在全國范圍內對所有的機動車強制投保,則將會有1億輛以上的機動車主將會受到影響,其中絕大部分為收入水平低下的農民。

筆者認為,對于主要用于田間作業和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運輸的大量農用車、拖拉機來說,其并不具有強制責任保險原理要求的普遍危險性特征。因此,應當將這一部分機動車從強制保險的名單中排除出去。此外,對于數量龐大的摩托車而言,也應當實事求是,分階段分地域逐步推行強制保險。即使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比較高的我國臺灣地區,也是先強制汽車投保,稍后才將機車納入強制投保的范圍。即使如此,強制保險兩三年后,仍有近1/3的車輛漏保。

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根本目的在于給道路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及時、必要的保障,因此,貫徹“無盈無虧”原則是必然的選擇。因為強制投保是對投保人財產權的限制,這種限制應當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如果一方面強制保險,另一方面仍然按照高利潤甚至暴利的舊模式運營,則不僅有剝奪財產之嫌,而且與“保障受害人”的立法意旨背離。此外,只有大大降低保險費率,才能夠與投保人的投保能力相契合,才會有高投保率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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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求償權管理論文

[摘要]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財產保險中獨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產險公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應切記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一、案情簡介

1999年12月,湖南省化工輕工總公司塑料分公司(簡稱化輕塑料公司)向常德某保險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水路貨物運輸險,保險標的為聚乙烯,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均為34萬余元,保險責任起訖期為南京港至長沙港。保險合同生效后第7天,載運保險標的的船舶(屬湖南省南縣航運公司所有)在長江武漢水域與安徽省宣洲市輪船運輸公司的一艘油輪相撞,造成載運保險標的的船舶沉入江中,船上人員兩死一傷和貨物全部傾覆江中受損的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后,武漢港監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安徽省宣洲市輪船運輸公司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并當即扣押了價值80萬元的油輪及船上價值200余萬元的燃油。化輕塑料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組織了現場查勘。但在港監部門對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化輕塑料公司、湖南省南縣航運公司、安徽省宣洲市輪船運輸公司卻回避保險公司,在港監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書,安徽省宣洲市輪船運輸公司僅賠償湖南省南縣航運公司人員傷亡和船舶損失10萬余元,對造成的貨損未作處理。此后,安徽省宣洲市輪船運輸公司支付了調解協議書確定的賠款,船舶及船上貨物均被港監部門放行。此后,化輕塑料公司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由于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部分損失,雙方未能達成理賠協議。1999年4月,化輕塑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本案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且本案事故屬保險責任事故,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貨物損失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未提起上訴,而是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院提起抗訴,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一審、二審均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化輕塑料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一審及審判監督程序中的一、二審人民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基本一致,唯一不同的是在法律適用上,審判監督程序中,人民法院適用了《保險法》第46條第1款: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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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保險代位求償原則的實行途徑

摘要:代位求償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領域,尤其是財產保險領域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險人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險人享有的法定的、債權性的、從屬性的權利。既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產險公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入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公平

一、引言

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我國2009年修改頒布的《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適用于財產保險業務,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額外獲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存在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它作為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目前已經被各國的保險立法普遍確認。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人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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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制社會公平體現論文

摘要:代位求償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領域,尤其是財產保險領域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險人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險人享有的法定的、債權性的、從屬性的權利。既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產險公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入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公平

一、引言

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我國2009年修改頒布的《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適用于財產保險業務,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額外獲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存在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它作為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目前已經被各國的保險立法普遍確認。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人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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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原則的公平性詮釋

摘要:代位求償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領域,尤其是財產保險領域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險人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險人享有的法定的、債權性的、從屬性的權利。既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產險公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入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公平

一、引言

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我國2009年修改頒布的《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適用于財產保險業務,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額外獲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存在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它作為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目前已經被各國的保險立法普遍確認。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人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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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道路交通安全法詮釋與適用

內容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紛爭不斷。對于正確理解與適用該法而言,提出問題比解決問題更重要;對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之間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情形,如何理解與適用關系重大;《答復》回答的問題不妥當,也不全面,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法》;問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答復》

一、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頒布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尤其對該法第76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存在不同的理解,爭議不斷。[1]論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認為該法充分體現了人本主義的立法思想,充分保護了作為弱者的非機動車和行人利益;反對論者則認為該法對行人的“偏袒”和對機動車的“苛刻”損害了社會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2]于是,侵權法學者紛紛在各大報紙上撰寫文章,以表明自己觀點和態度,同時,對其他觀點進行了評析。[3]這些觀點無疑對我們從宏觀上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法第七十六條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問題遠沒有解決,因為該條及第17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我國將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該制度與原有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關系,就成為一個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隨之廢止。《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也隨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沒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的標準。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從特別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審判實踐中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眾所周知,《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遠低于《解釋》的相關規定,同時,《解釋》規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也就是說,不管事故是發生于2004年5月1日前,還是發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適用《解釋》的規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為適用《解釋》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惟一標準,而對事故發生的時間,特別是對車輛所有人(即車主)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約定等均在所不問。這就引發了另一個問題,即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問題。對該問題,已引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注。該委就此問題向最人民法院咨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04]81號《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解釋》施行后,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也可以經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答復》對該問題的回答是否適當與全面,就成為另一個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問題。

二、第三者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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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保險代位求償的公平性

摘要:代位求償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領域,尤其是財產保險領域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保險人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險人享有的法定的、債權性的、從屬性的權利。既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產險公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入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

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公平

一、引言

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我國2009年修改頒布的《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適用于財產保險業務,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額外獲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存在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它作為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目前已經被各國的保險立法普遍確認。本文從代位求償原則的定義、法理基礎人手,探討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運用代位求償原則時遇到的困擾,并因此對代位求償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得出的結論是:代位求償原則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費率的特定險種中運用時才顯示其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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