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1 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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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論文

一、證據規則法典化的歷史淵源

(一)歐洲大陸:法典化運動及其成就

從歷史上看,法典化起源于法國19世紀初期,其目的一是統一國家法律制度,二是簡化法律使其便于適用,三是通過法典化對原有法律進行改革。其中,統一法律的實施也許是其中最重要的目的。以民法而論,在大革命以前,法國各大小邦國中存在著三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典。不僅如此,這個國家還存在著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一個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制定法,即書面的法;另一個則是口耳相傳的習慣法,即口頭的法。前者主要適用于北方,后者主要適用于南方。更為糟糕的是,無論前者還是后者,都同時受到三種法律的影響,并以三種法律作為補充:一是封建法,二是教會法,三是國王法令。所有這些法律都為了適應當地的情況而作出調整。可以說,法律的分散與凌亂在這里達到了極致。在這種情況下,1791年通過的法國憲法確定了統一法國法律的方向,在拿破侖的支持下,法典化在1804年以《法國民法典》的頒布得以完成。[1]法國法典化的嘗試獲得了極大成功,其成功迅速激發了歐洲大陸的法典化運動,并且在1897年以《德國民法典》的通過而達到高潮。

盡管歐洲大陸在法國的帶領下實踐了法典化運動并分享著這一運動給法律現代化所帶來的成果,但是,其在證據規則方面卻毫無建樹。相反,原先存在的有關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則,也隨著法典化對法律制度的變革而被一掃而空——法定證據制度被當作封建余孽,取而代之的是法官絕對的自由心證。[2]

(二)證據規則的成文化:英國人的努力

誠如達維所言,歐洲大陸編纂法典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還是出于結束不穩定的局勢和法律的極端分裂的需要;這種愿望在英國卻不存在,因為英國早已通過王室法院建立了通行于全國的法律;另一方面,英國的許多法律匯編也使它們看上去似乎可以構成法典的等同物{1}(P24—27)。因此,英國并沒有像歐洲大陸那樣掀起轟轟烈烈的法典化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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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案件地域管轄論文

內容摘要:

網絡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引發了眾多的爭議。本文從分析網絡對傳統地域管轄原則的沖擊入手,綜合評述了各種新管轄理論,提出網絡侵權案件應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優先管轄,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為不方便法院的情況下,可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網絡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應區分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并可以計算機終端所在地、ICP服務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為參考因素。本文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分析了最高院有關網絡侵權糾紛管轄的兩個司法解釋的不足,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網絡侵權、地域管轄、原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有意利用、不方便法院

Abstract

Theterritorialjurisdictionofcyberspacetortdisputeshavegivenbirthtomuchdebates.Basedonthediscussionupontraditionalprinciplesofjurisdiction,theauthorgenerallyexpressedhisopiniononnewtheoriesarisingfromthisfieldandputforwardthatthelocalcourtintheplaintiff''''sresidenceshouldhavetheprioritytodealwithsuchactionsunlessitwasconsideredasaforumnonconvenience.Insuchacircumstance,thelocalcourtintheplaceofaninfringeactcouldbecomeastand-in.Theremustbeadifferencebetweentheplaceswheretheinfringeactiscommittedandwhereitendswhenwetrytomakeadeterminationoftheplaceofaninfringeact.AndwheretheterminalcomputersortheICPseverslocatedandwhethertheyareintentionallyusedbyrelevantpartiesevencouldbethereferencedfactorsinsuchajob.Inthisarticle,theauthorhasalsoboughtouthisadviceforlegislationofcyberspacetortdisputesbyadequatelyopeningoutshortagesintwojudicialinterpretationsofSupremePeople''''sCourtofPRC.

KeyWords:cyberspacetort,territorialjurisdiction,plaintiff''''sresidence,placeofaninfringeact,intentionallyused,forumnonconvenienc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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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二章第二節 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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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經過法律本地化洗禮的澳門新《民事訴訟法典》已于澳門主權回歸前夕生效,其誕生標志著曠日持久的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進入了尾聲。該法典使經歷了幾個世紀嬗變的澳門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在新時代煥發出勃勃生機,并為澳門民事訴訟制度的平穩過渡和順利運作奠定了法律基礎。本文對澳門(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法律特點、法律框架作簡要論述,并對該制度進行評價。

「關鍵詞」澳門民事管轄權法律特點法律框架評價

一、引言

世紀之交,在澳門主權即將回歸的歷史轉折關頭,澳門法律制度的發展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自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通過后,澳門進入了后過渡期,澳門的法律本地化工作隨之進入了高潮。這一時期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主要圍繞著對構成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基礎的葡萄牙五大法典的修訂而進行。1996年1月和1997年4月,澳門《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相繼生效。1999年3月澳門《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的草稿和中譯工作同時完成,并提交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咨詢。1999年8月,澳葡當局正式公布了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1999年10月8日,澳門總督頒布了第55/99/M號法令,核準并公布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該三大法典已自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這標志著曠日持久的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進入了尾聲。

新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以下簡稱新《法典》)以專章的方式系統地規定了澳門(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該法典與葡萄牙主權機關為澳門制定的《澳門組織章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等法令、法令相配套,構成了澳門現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完整體系。本文結合新近生效的澳門新《法典》及相關的法律、法令的有關規定,對澳門現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制度作一簡要論述。

二、澳門現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制度的法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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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制度探究

一、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的發展歷程

行政訴訟管轄作為一項基本的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具有重要的實體價值。從最初的異地交叉管轄,到相對集中管轄,直到現在的跨行政區域管轄,在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行政訴訟的管轄制度經歷了一系列的發展歷程,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確定下來。(一)異地交叉管轄的形成。為了加強行政案件審理的公信力,給基層法院創造出依法公正審判的司法環境,2002年,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始進行制度改革,推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即把當地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轉交異地的基層法院進行審理。推行異地管轄,實行異地審判,使部分地區行政訴訟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的問題得到了有效地解決。這種做法被稱為“臺州經驗”,成為異地交叉管轄制度的起源。通過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把異地管轄這種創新性規定全面在國內進行推廣。即依據指定管轄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把基層一審行政案件交由異地法院進行審理。(二)相對集中管轄的發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繼異地交叉管轄之后的新一輪嘗試。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把行政區域管理與司法審判分開,脫離地方的干預,能夠使人民法院更加獨立公正的審理行政案件。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在一些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開展試點工作。這一新舉措很快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轄,是把本來由部分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通過指定的方法統一交由其他法院進行審判的制度。集中管轄作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將行政區劃與行政案件的審判分離開來,從而使行政爭議得以有效解決,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三)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的確立。異地交叉管轄和集中管轄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行政案件審理難等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現實中暴露出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因此,在總結原來管轄做法的基礎上,我國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確立了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的要求,做出的適應我國現實需要的制度嘗試。這一規定與司法實踐中的行政訴訟集中管轄相統一,是對集中管轄的進一步改造。同時,也改革了我國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對去除司法權行政化產生積極影響,也體現了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二、《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法條分析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增加第二款:“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即以法律條文的方式明確了我國行政訴訟可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一)授權高院確定管轄規則。關于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法條規定是由高院確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作為授權性條款,關于“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并未做出明確規定,對審判工作中的具體要求也未給出明確標準,通過法條可以看出,作為一項授權條款,在法律沒有明確做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各地方高院可以根據各自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相應的管轄規則,以適應現實需要。授權高院來確定相應的管轄規則,一方面,賦予了高院更多的自主權,使其能夠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具體規范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從而更加適應本地的現實需要,完善中央與地方管轄的關系。另一方面,適應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更好地平衡行政案件管轄與行政區劃的關系,同時,“跨區域管轄”條款的設置同樣為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行政審判體制改革預留了足夠的空間。(二)跨行政區域管轄仍要遵循級別管轄。高院在法條中規定,“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其中,“若干”人民法院是不特定的多數主體,存在擴張解釋的空間,即這些“若干人民法院”既可能是異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也可能是目前正處于閑置狀態的鐵路中級法院或基層法院。之前的規定只能是審第一審案件,如今刪除“第一審”的局限,將第二審案件也納入跨行政區域管轄的范圍中。雖然不同級別的法院都能處理跨行政區域管轄的問題,但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的范圍仍然是局限于一個省級的框架內部,而且一個省級內部的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也不能跨級別管轄。即基層人民法院與中院不能交叉式的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可以看出,法律條文只規定了跨行政區域管轄的地域管轄,而不涉及級別管轄,也就是說,跨行政區域管轄仍要遵循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

三、跨行政區域管轄的模式分析

集中管轄最初的模式是地域集中,即在一個中級法院范圍內,選定若干個基層法院作為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轄區內其他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隨著試點工作的擴展,又探索出了案件類型集中模式,即依據案件的類型來明確管轄法院,把同類行政案件集中到相應法院審理。通過兩種集中管轄模式的運行情況來看每一種模式都有一定的成效。(一)地域集中管轄模式。地域集中管轄模式作為一種基本的管轄模式,是司法實踐中運用最多、地域最廣的模式。《集中管轄試點通知》確定2-3個基層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轄區內其他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就是運用的地域集中管轄模式。現在我國大部分地區試點工作選擇的也都是這種模式。例如,2015年福建高院開展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對部分行政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確定2至4個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指定范圍內原屬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原則上不再管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轄法院管轄。還有貴州、山西、廣東、四川樂山等地在進行跨行政區域管轄試點工作中也都是采取的地域集中管轄模式。地域集中管轄模式,實行案件異地審理,降低了地方干預,保障了法院獨立審判。同時,實行集中管轄之后,可以將全市的行政審判人員整合到集中管轄法院,從而有效整合了審判資源,節約了司法成本。(二)案件類型集中管轄模式。案件類型集中管轄模式,是區別于地域集中管轄模式的一種新型的跨行政區域管轄,是《集中管轄試點通知》和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后對管轄的一種摸索與創新。例如,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自身工作實際,按照案件類型確定管轄法院,將同類行政案件集中到相應法院審理。根據各基層法院行政庭的人員特點及審判優勢,確定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分別在不同的基層法院進行審理。在新法施行后,天津市也作出了相應規定,明確三類一審行政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對以市級行政機關為被告、天津海關及各隸屬海關為被告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案件,明確了具體的管轄法院。實行行政案件類型集中管轄制度后,同一類型、同一性質的案件相對集中,案件的適用法律標準得到了統一,減少了導致裁判差異的因素。同時,行政審判質量的提高也增強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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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管轄研究論文

(一)關于最高法院一審管轄問題

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法院管轄法律、法令規定和它認為應由自己審判的一審案件,這種規定,賦予了最高法院一審管轄實為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力,有悖法治原理。刑訴法規定最高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但對什么是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立法未進一步指明或列舉規定,也未以刑法有關罪刑條文參照規定。由于立法對最高法院一審管轄設檔過寬,形成最高法院一審管轄的隨意性。從1979年刑訴法頒布至今,最高法院一審僅審判過“林江反革命集團”案。全國人民極為關注的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原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貪污受賄案,按其職位級別及巨大社會危害性和惡劣影響,按立法精神及社會公正正義價值評判,在全國可謂重大刑事案件。但這類案件最高法院一審并未管轄。(注:陳希同案件是由北京市高級法院一審;成克杰案也最高法院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管轄規定對級別越高的法院沒有約束力。對遏制極為猖獗的腐敗類大要案,在審判入口處已有所失輕,不利于對重大犯罪的打擊和震懾,也引起了法治意識不斷上升的廣大群眾以及全國人大代表的注意和不滿。(注:《參考消息》2001年3月24日載,全國人大代表在通過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時,“以高達30%的反對票、棄權票間接地對開展反腐斗爭的方式提出了批評”。)若立法明確規定最高法院一審管轄具體范圍,無疑對最高法院依法管轄樹立公信力,具有良好促進作用。我國法院一審是公開審判(除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外),而二審、再審、死刑復核多為書面審,規范最高法院一審管轄意義更加重大,有助于為各級法院公開審判貫徹刑訴法一系列原則制度樹立楷模,更有利于樹立公開審判原則的權威和昭示對此原則的尊重。

法治發達國家最高法院管轄權限是非常明確的。單一制的法國、日本最高法院沒有一審管轄權。法國最高法院管轄范圍雖廣及全國,但在權力制約框架下法律授權十分明確,最高法院對任何罪案都沒有初審管轄權,只對刑事審查庭裁定、重罪、輕罪、違警罪法院終審裁判的上訴和已生效的重罪或輕罪判決的申訴具有“撤銷管轄權”,因而法國最高法院被稱為“撤銷法院”。(注:參見法國刑訴法第609、619、623、625條。)日本最高法院只受理上訴和特別抗訴案。(注:參見日本裁判所法第7條。)聯邦制國家最高法院有一審管轄權但由立法具體規定。美國最高法院一審管轄權、受案種類由憲法規定。(注:參見美國憲法第3條第2款第2項。)德國最高法院一審管轄權由法院組織法對照刑法條文列舉規定。(注:參見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34條。)可見不論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均以清楚無誤的管轄權限為基準,規范最高法院依法管轄,昭示分權制衡法治原則無處不在,為其最高司法權威的建樹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礎。想必對我們應有所啟迪。

(二)關于高級法院一審管轄問題

刑訴法規定高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何謂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立法未指明,也未對照刑法條文列舉規定。由于管轄授權太靈活,以致法律規定與現實之間缺乏一致性。實務中,高級法院一審管轄刑事案件寥寥無幾,大量精力用于刑法、刑訴法并未授權的依法應由最高法院承擔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復核。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貪污受賄被處極刑,在該省屬全省性重大案件當無可非議,可實際上這一要案也不由江西省高院管轄,而是由審級低一級的北京中院一審管轄。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在云南任職期間共受賄1810萬被判死緩,在云南應屬全省性重大案件,可也沒由云南高院管轄,而是由審級低一級的北京市二中院一審管轄。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判處無期徒刑,也是北京市二中院一審管轄。問題還在于這類犯罪的省部級干部不僅一兩人,近年來這類大要案也未呈下降趨勢,(注:轉引自吳敬璉《轉軌中國》,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頁;另據《南方周末》2004年1月8日李永忠文介紹,2003年一年公開報道了13名省部級腐敗高官的查處情況。)而管轄方式均基本同上。

這類案件按其犯罪性質及被告人職位級別和巨大社會危害性,應屬全省性重大案件,理應由該省高級法院管轄。但因立法規定抽象空洞,該省高院管轄與否都有極大余地,事實上這類案件各發案地高院都未管轄(如有法定回避情形另當別論,后面轉移管轄還將論述這一問題),而是由千里之遙且審級低一級的北京市或其它中院管轄,立法關于高級法院一審管轄規定形同虛設,致實際管轄于尷尬境地。這也與刑訴法關于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轄規定相沖突,凸顯高級法院一審管轄過于隨意,有損其司法權威。如此,不僅公眾難以理解,且是否公正適當也無法權衡。不論是立法彈性過大還是執法不嚴都會淡化人們對法律的尊重,時日一長要讓人相信依法辦事就更加困難。這類大要案如由案發地省高院一審管轄,體現尊重當地民眾知情權,對全省公職人員和當地群眾有更直接、更現實的法治教育意義,對這類犯罪也有更大震懾作用,利于各界監督樹立法治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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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查的缺陷與完善淺議論文

【摘要】檢察機關偵查管轄是指檢察機關在案件偵查管轄上的權限劃分。現行檢察機關偵查管轄制度存在的缺陷是:地域管轄的規定違反立法精神,指定偵查管轄無據可依,級別管轄不明確,管轄沖突解決機制不暢,犯罪嫌疑人管轄異議權缺失。完善檢察機關偵查管轄制度的基本設想是:明文規定偵查管轄制度;以犯罪地為原則,重構偵查地域管轄,明確級別管轄;規范指定管轄,明確指定管轄的理由、范圍,建立指定偵查管轄與指定起訴管轄、指定審判管轄協調機制;賦予犯罪嫌疑人偵查管轄異議權。

【關鍵詞】偵查管轄;現狀;缺陷;完善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檢察機關偵查管轄是指檢察機關在案件偵查管轄上的權限劃分,旨在解決偵查環節對具體案件的管轄分工問題。我國刑事訴訟理論一般都將管轄分為兩種: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沒有將立案管轄和偵查管轄加以區分。實際上,立案管轄是偵查管轄的前提,明確了立案管轄并不意味著偵查管轄也隨之明確。如貪污罪應當歸檢察機關管轄,這是立案管轄要解決的問題,但該貪污案件應當歸哪一個、哪一級檢察機關管轄,則是偵查管轄要解決的問題。現行檢察機關偵查管轄制度是通過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定的,而司法解釋中關于偵查管轄的規定基本上是在參考審判管轄的基礎上制定的。我國刑事訴訟的結構和刑事偵查的實踐決定了以審判管轄確定偵查管轄不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本文試在分析現行檢察機關偵查管轄的缺陷的基礎上,尋求完善偵查管轄的對策。

一、我國現行檢察機關偵查管轄制度的現狀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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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民事訴訟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民事訴訟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歸納總結了民事訴訟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1.民事訴訟的主體是由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檢察院構成。其中,法院和當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訴訟主體,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構不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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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民事訴訟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民事訴訟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歸納總結了民事訴訟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1.民事訴訟的主體是由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檢察院構成。其中,法院和當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訴訟主體,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構不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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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組織協調機制交流

**通過的新黨章賦予了各級紀委“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組織協調的關系主要有組織協調同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反腐敗工作關系,執紀執法機關之間的反腐敗工作關系,聯合辦理反腐案件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本文將著重在建立組織協調機制,規范組織協調程序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組織協調工作中的幾個主要表現

在黨章中,現有的各級黨代會的決議中一般均沒有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反腐工作組織協調的范圍、方式、各種反腐工作關系的責任人等方面作出程序性的硬性規定。尤其是在地方上,承擔反腐工作職能的部門縱橫交錯,既有各級紀委機關及其派駐機構,也有條管單位派駐的紀檢機構,還有檢察機關的相關反腐部門,其組織協調關系更是錯綜復雜。一是在與同級黨委的關系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協助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毫無疑問,反腐工作組織協調的責任人是黨的各級委員會,由此形成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與黨的委員會的責這樣的一種關系;二是在行使反腐工作組織協調職能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基本上是依靠同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充分行使組織協調的權利,紀委的組織協調職能沒有得到硬性程序的保障;三是在與其他反腐工作部門的關系上,相關部門各有各的向上負責制,但卻缺乏一個從上至下同一個口子的負責程序。如同一地域的反腐部門隸屬不同的管理體制,本級的反腐執紀部門向同級黨委、上一級紀監部門負責,反腐執法部門向本級人代會和其上一級部門負責,條管單位紀監部門派駐機構則向其上一級紀監部門負責,就是沒有一個責任程序對這些同一地域的部門總負責;四是在組織多部門協同反腐工作的關系上,缺乏協同程序。一般遇到大要案時,不可避免地需要檢察、公安、審計等多家執法部門的參與配合,反腐協同職責和約束制度不是沒有就是不清晰,造成協同部門或責任性不強或工作不協同或相互推諉的結果;五是在反腐的監督上存在盲區,缺乏程序上的監督、追究。如有的反腐執法單位部門利益原因,熱衷于收繳違紀違法款,既不對當事人予以相應處理,又不移交或通報有關紀監部門,忽略了反腐的目的和意義。有的條管單位紀監派駐機構則由于部門聲譽或自身反腐力量薄弱原因,發現問題或不愿自查或不愿配合地方紀監查案,其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二、組織協調機制建立的幾個原則

1、要有利于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和執政興國的方針,有利于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發揮黨內監督的職能;

2、要有利于紀委與黨委、政府等部門更加卓有成效地組織協調反腐工作,增強反腐倡廉的整體合力,發揮紀委的樞紐功能,協調各方在組織上形成動力,工作上形成聚力,效果上整體推進,程序上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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