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1 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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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嚴禁賭博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賭博是指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應當嚴厲禁止。

第三條凡因賭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參與賭博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偶爾參與賭博,情節特別輕微,本人保證不再犯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是本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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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鄉村小額賭博遏制途徑

摘要:賭博是一種沿襲千年,它以其特有的亞文化習俗的穿透力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作為非罪性的小額賭博現象在鄉村更是數不勝數,小額賭博現象的蔓延,已經成為巫待解決的農村社會問題,而以往賭博治理的思路偏重于強制性的法律、治安手段,忽視了農村文化建設對賭博治理的意義和作用。本文通過對鄉村小額賭博危害性的深入剖析,提出“以文治賭”的思路,為鄉村小額賭博現象的遏制提供一條可持續的路徑。

關鍵詞:賭博危害性文化建設

一、鄉村賭博:一個不可小覷的農村社會問題

賭博自古以來就是一種嚴重的社會腐蝕劑和犯罪滋生源。1997年我國修訂的《刑法》載明,“賭博是指用斗牌、擲般子等形式,靠機運和僥幸拿錢財作注比輸贏的行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屬賭博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出臺了《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活動,不以賭博罪論處”。《解釋》的出臺,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焦點打擊賭博犯罪,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另一方面,由于許多農村群眾特別是基層干部對《解釋》中小額賭博活動(即群眾日常所說的“小賭,,)的理解不夠全面、準確,忽視了小額賭博活動的危害性。以至近年來,鄉村賭博在小賭“合法化”的影響下呈蔓延之勢,并成為新的犯罪滋生源。鑒于此,本文所研究的鄉村賭博即指非罪性的小額賭博現象。毋庸置疑,對于賭博犯罪活動,必須依靠法律手段嚴厲打擊。但也應看到,賭博作為一種有著悠久歷史積淀的社會亞文化現象,對人們的心理與行為有著特殊的滲透力和影響力。面對當前鄉村大量存在的非罪性的小賭現象,單純的法律手段往往難以奏效,需要尋找切實可行的治理與疏導之策。

二、鄉村賭博:新農村建設的絆腳石

鄉村賭風的盛行無疑是新農村建設的絆腳石,賭風的蔓延不利于現代農業的發展,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不利于鄉風文明的建設,也不利于新型農民的培養。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背景下,鄉村賭風蔓延對個人和家庭產生的負面影響,極易成為影響整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腐蝕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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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賭博管窺論文

摘要:宋元時期的禁賭律令之嚴,在中國歷史上是罕見的。但也正是在這一時期,有關賭博的專著頻出,賭博種類日益增多,賭博現象滲透到每一個階層,賭風日益昌盛。本文在綜述這種昌盛賭風的同時,并試圖探討其泛濫的原因。至于遍及民間的關撲現象,過去認識不夠,或只把它看作是一種單純的娛樂。作者在此認為關撲是一種明顯的賭博,其主要特征是賭物。

關鍵詞:宋元賭博賭風關撲禁賭

賭博,按法理學的解釋,是以金錢或財物作賭注,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各種形式的輸贏較量后,使賭注在參賭人之間發生轉移的一種行為。

賭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源遠流長,據《古今圖書集成•博戲部雜錄》記載,早在先秦時期已較普遍。到秦漢時期,賭博的種類逐漸增多。此時,通稱之為“博”(或簙)、“博戲”、“博揜”等。唐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賭博現象更是滲入各個階層。賭博,作為專有名詞正式出現。《唐律疏議》中的《博戲賭財物》條,首次把“博”與“賭”聯系在一起,作為一個法律條文,這可視為賭博一詞的雛形。北宋蘇軾在一篇奏議中記道:“城中有開柜坊者百余戶,明出牌榜,招軍民賭博。”晏殊亦有詞云:“家住西秦,賭博藝隨身。”賭博一詞正式形成。到明清時期,各類賭博更加活動猖獗,被稱之為國粹的麻將(原稱馬吊)開始出現,并迅速彌漫全國,一些斗戲更是發展到高峰。鴉片戰爭后,一些西洋賭術諸如跑馬、輪盤賭、撲克等引入中國,使得中國的賭博文化更顯紛繁龐雜。賭博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在中國歷史上,對這種帶有病態的文化活動,歷代政府均出面加以制止。對賭博處罰最為嚴厲者,首推宋元時期,輕者罰金配遣,重者處斬。但也正是在這一時期,賭博的種類輩出,有關賭博的述作層出不窮。舉國上下,上起皇帝官僚,下至平民乞丐,紛紛參加。至于遼道宗晚年以擲骰來量彩授官,更是前所未有。

賭博,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文化現象,至今影響頗深。但史學界對之一直重視不夠,宋元時期更是如此。查閱近年來的宋元史研究成果,僅有臺北文津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中國賭博史》(蕭梅花、郭雙林著),和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98年出版的《黑白二十四史》(杜永明主編),兩書對宋元時期的賭博現象均有論述,但都局限于對當時幾部賭博專著的闡述。而有關專題論文,至今亦尚未發現。本文試就宋元時期的賭博活動進行較全面的探討,不妥之處望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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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參與賭博方案

黨員干部在公共場所賭博、利用賭博行賄受賄和貪污、挪用公款參與賭博等行為,敗壞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求,經與相關協辦部門商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屆**、**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和市委關于禁賭工作的各項要求,以及中央領導講話精神和中紀委、中組部《關于嚴肅查處黨員和干部參與賭博的通知》、《重慶市禁止賭博條例》和**區《關于嚴肅查處黨員干部參與賭博的通知》、《十個堅決禁止的規定》,嚴肅黨紀、政紀,端正黨風、政風,標本兼治,打防并舉,狠剎黨員干部參賭歪風,樹立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一)黨員干部參與賭博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賭博場所得到有效整治。

(二)黨員干部利用賭博搞變相行賄受賄和貪污、挪用公款參與賭博的現象基本消除,因賭博產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明顯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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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賭博的規定

關于禁止賭博的規定

為維護隊容風紀,進一步落實從嚴治隊的方針,強化隊伍的制約機制,根據局紀、局規,參照《社會治安管理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全體成員。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

1、在任何場合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的。

2、由于賭博而欠債,造成債權人上工作單位催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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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紀守法拒絕賭博承諾書

我認真學習了上政法14號文件精神,認識到了賭博的嚴重危害性,自愿作出承諾如下:

1、不利用職務影響聚眾賭博;

2、不與與工作職責有關的管理和服務對象進行賭博;

3、不在賓館、酒店、茶樓等公共場所和私人場所邀約賭博;

4、不貪污、挪用公款賭博或利用賭博進行變相行賄受賄;

5、不赴境外進行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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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方案

為嚴厲打擊查禁賭博活動,凈化社會空氣,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的部署,決定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市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執政為民、執法為民,努力解決突出治安問題,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查禁賭博活動,凈化社會風氣,優化治安秩序,為我市打造“平安**”,構建和諧社會,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行動,整治一批賭博活動猖獗的地區,偵破一批聚眾賭博大要案件,打擊處理一批設賭、參賭、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暴力護賭的違法犯罪分子,鏟除一批賭博活動窩點,封堵一批賭博網站,有效遏制賭博活動在我市蔓延的勢頭。

三、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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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的非犯罪化問題探索

[摘要]賭博作為一種獨特的社會文化現象,貫穿于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外主流文化一直視其為不良行為,幾乎歷來各國統治者都制定過禁止賭博的法律法規和措施,然而賭博卻仍舊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世上。時至今日,出于刑法謙抑性和刑法經濟性考慮,加上非犯罪化思潮的推波助瀾,很多國家已逐漸放開了對賭博的禁止。針對目前中國時禁時弛的刑事政策以及禁而不能的賭博現狀,學界展開了有關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爭辯。本文中,筆者站在一個客觀的立場,利用法經濟學的分析工具闡釋了賭博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爭端,并對賭博非犯罪化的正當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賭博;概念;犯罪化;非犯罪化;成本;收益;正當性

一、賭博的概念

各國法學理論界對于賭博這一概念的解釋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對賭博的理解還是基本相通的。“賭,即以偶然事實決定輸贏;博,即指博取財物。賭博簡單地說就是用財物作注賭輸贏。”目前擔任賭博關系協會主任、被公認為研究賭博的主要權威保羅·貝靈格(PaulBellringer)認為賭博是可以描述為“兩個人以上協議賭博、賭注由輸的人給付贏的人、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結果是由運氣決定的、參與賭局”的一種活動。[1]

二、賭博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之爭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政府對賭博一直采取嚴厲措施予以打擊。一是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嚴厲的處罰措施,二是通過運動式的“大禁賭”對賭博活動進行遏制和打擊。但是目前,賭博活動不僅死灰復燃而且日益猖獗,賭博、網絡賭博、出境賭博等新形式的出現,使參與賭博的人數、資金迅速增加。據統計,我國每年有將近6000億元人民幣的資金流向國外及港澳地區的賭博行業。[2]為此,學術界針對賭博犯罪化是否有法理依據,是否應該對賭博非犯罪化,現在能否對賭博非犯罪化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辯。下面,筆者將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將兩派學者的觀點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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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參與賭博交流

近年來,黨員干部參與賭博之風在一些地方愈刮愈烈,不但削弱了黨員干部的先進性,還敗壞了黨風政風,助長了腐敗的蔓延滋長。

(一)

當前,黨員干部參與賭博的現象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涉及面越來越廣。黨員干部參與賭博呈現出三個蔓延趨勢。一是由一般黨員向黨員干部甚至是黨員領導干部擴散。二是由農村黨員向機關事業單位黨員干部擴散。三是由偶爾親朋好友之間玩一玩轉變為經常性的甚至是上班時間也賭博,個別黨員干部還出境豪賭。

2、方式越來越多。由原來比較單一的打撲克、搓麻將,增加到現在的利用骨牌、象棋、撲克、麻將、骰子等幾乎是一切娛樂工具進行賭博,特別是在一些地方盛行的“六合彩”賭博更是像瘟疫一樣,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就撲克而言,賭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有拈金花、三腳撐、斗牛、拖拉機、翻牌、升級等等。

3、賭資越來越大。由原來的每把牌輸贏一、二元錢發展到輸贏幾十元、上百元甚至上千元,一次賭博輸贏幾百元已經是司空見慣,尤其是有個別的農村黨員干部還在家里拉場子聚眾賭博,有的還當起了“六合彩”賭博的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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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賭博借貸法律特征綜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祖國后上至中央政府,下至黎民百姓,無不呼吁經濟多元化,避免產業單一所產生的社會問題。然而,時至今日,產業單一的問題仍然沒有顯著改變。博彩作為龍頭產業,不僅是澳門的主要稅收來源,支撐著澳門政府和社會的運轉,也引發很多社會問題,成為某些刑事犯罪的孳生地。根據澳門檢察院統計,非法移民及其相關罪行、不法賭博、高利貸、侵犯人身自由、洗黑錢及有組織犯罪等,始終是澳門的多發犯罪,衍生出嚴重的社會問題。

以不法賭博高利貸為例,自2003年以來,每年立案數都在250宗左右,一些人抓住賭客賭輸后急于翻本的心態,借錢給賭客抽取高額利息,進而禁錮、脅迫債主還債。以2009年的一宗高利貸案件為例:嫌犯甲、乙及丙合意合力,彼此分工,以來澳賭博的韓國人為目標,向賭客借出款項作賭資并抽取不法利息。按照彼此的計劃及分工,嫌犯甲主要負責在澳門各賭場內尋找韓國賭客,嫌犯乙及丙則主要負責看守賭客直至清還欠款,而嫌犯乙還負責租賃用于看守賭客的住宅、記錄及保存借貸數據等其他細節工作。一次,在某娛樂場的賭廳內,在一名韓籍女子的介紹下,嫌犯甲向被害人借出l0萬港元作賭資,借款條件是將在被害人的贏局中抽取贏款金額的50%作為利息;倘若被害人將借款輸光,將每三日收取1萬港元作為利息。被害人同意上述借款條件后,直至被害人將上述借款全部輸光,嫌犯甲共抽取了大約10萬港元的利息。同日,嫌犯甲將被害人帶往其位于澳門的住所,在此后二十余天的時間里,被害人一直被嫌犯甲、乙及丙輪流看守,并將住所大門反鎖而被禁止自由離開。另一被害人也是以基本相似的情節被禁錮,并遭受毒打。此后,嫌犯甲多次使用屬于被害人的銀行卡從自動柜員機提款共5.15萬港元,并將之據為己有。案發后,三嫌犯因此被控觸犯:《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及于第8/96/M號法律第13條所規定并處罰之為賭博之高利貸罪;第152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219條第1款及于第8/96/M號法律第l4條所規定并處罰之文件的索取罪;第14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脅逼罪;第198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盜竊罪;第6/97/M號法律第6條所規定及處罰之不當扣留證件罪。

事實上,賭博高利貸由來已久,甚至衍生成一個行業,這些放債人民間稱之為“大耳窿”,④他們以在賭場向賭徒放債為業,以私刑為討債手段,這些利用賭徒“翻本”心態的高利貸與賭場共生存,也因此成為博采監管的重要內容。“自費賭博,至多會把人輸成窮光蛋,而一般不足以使人走絕路。因賭博而燒炭跳樓者,幾乎百分之百地是因為欠了賭債。

賭博之害實則賭債之害。而賭博高利貸之害實則賭債之害中的害中之害。”②正如前述案例所表明的情況一樣,這種賭博借貸不同于企業生產經營環節的借貸。從放債人的角度來看,賭博高利貸是一種“跑了和尚便跑了廟”的生意,離開了非法拘禁及暴力等犯罪手段,這生意便很難做成。為打擊或減少因賭博高利貸而引發的社會問題,澳門第8/96/M號法律第l2條規定“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于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于高利貸的刑罰。”《刑法典》第219條規定放高利貸為犯罪。⑧《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了“在消費借貸合同中,如訂立之利息高于法定利息之三倍,則視有關合同具有暴利性質”。在澳門,法定利率由政府以行政命令不定期調整并公布。根據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現行法定利率以及無指定利率或金額時訂定的利率均為九厘七五。既然賭博借貸是這個行業的衍生品,規范及限制就成為政府唯一可以做的事情。為了澳門博彩事業的正常發展,杜絕或減少因此帶來的弊端,澳門頒布了第5/2004號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該法第16條規定:“按照本法律的規定獲賦予資格的實體,在從事信貸業務時作出的事實,不視為七月二十二日第8/96/M號法律第十三條所指向他人提供用于賭博的高利貸,該條規定的效果亦不適用于該等事實。”因而使博彩借貸合法化,并成為法定債務的淵源。

根據澳門《民法典》規定,債務分為法定債務和自然債務。第1171條規定:“特別法有所規定時,賭博及打賭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涉及體育競技之賭博及打賭,對于參加競技之人亦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如不屬上述情況,則法律容許之賭博及打賭,僅為自然債務之淵源。”第396條規定:“單純屬于道德上或社會慣例上之義務,雖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履行,但其履行系合乎公平之要求者,稱為自然債務。”也就是說,對于自然債務,由當事人自發給付,而不能依法強制給付,自發給付的也不得請求返還。在澳門,除了賭場以外,賽馬、賽狗、即發彩票、體育彩票等都是法律容許的賭博。假如在沒有特別法規定的情況下,賭客用上述博彩經營者借貸資金進行賭博,這種債務就屬于自然債務。第5/2004號法律第4條規定:“按照本法律的規定提供信貸,則產生法定債務。”同時該法律亦規定了提供信貸的實體和中介人的資格,以及合同形式,而該等合同的內容及其修改擬本,也必須獲得政府的核準。除此以外,任何其他借貸關系均不具有法定債務的效力。自從該法律實施后,信貸實體不僅可以借用司法訴訟手段在澳門法院聲請追討債務,對于境外的借貸人,還可以選擇有管轄權的境外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宗借貸人為臺灣籍投注者的案件中,信貸實體選擇臺灣地方法院訴訟追討有關款項。臺灣法院在判確認了臺灣法院的管轄“符合‘被告應受較大之保護’原則”,“原告已選擇就對被告最便利之法院起訴”。同時確認有關信貸“所生之爭議以澳門地區之法律為準據法”。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有充分辨識能力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知悉賭博行為系澳門地區法律所允許之行為,而仍于澳門地區向原告借貸款項從事賭博行為,為尊重澳門地區之法律秩序,被告之行為白應受到澳門地區法律之規范”,因此被告辯稱賭博行為所生之債違反臺灣公序良俗不可采納。有關判決顯示,臺灣對待博彩合法化地區合法借貸的這一態度是一貫的。特別是對于適用外國法時公序良俗的審查問題,法官在另一涉及美國內華達州博彩案件的判決中(臺灣“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闡明,適用外國法不得有悖于本地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系指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本地公序良俗有所違背而言。并非以外國法本身之規定作為評價對象。僅從個案而言,原告獲得了勝利,保護了本身的合法權益。而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這一案件不僅成為澳門博彩業信貸實體境外追債成功的先例,法官的有關司法見解對于博彩為非法的司法轄區,或許也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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