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1 15: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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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形式對比

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國保險業曾出現過較大規模的償付能力危機,90年代后期,日本保險業也出現大規模的倒閉現象。雖然近20余年,我國保險業得到迅速發展,但是由于外部經營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保險業正面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尤其是巨額利差損的出現和保險業整體投資收益率的下降,嚴重地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水平。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日益成為業內關注的焦點。保險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能力。對這種履約能力的監管即構成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監管模式的演進

我國保險監管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的起步階段。保險業經歷了獨家壟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壟斷為主、寡頭競爭為輔的多元市場結構。這一時期,保險市場得到充分發展,市場的主體日趨增加,但存在市場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尤其是在分支機構的設立方面,因此保險監管在審批方面花費較多精力。

第二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初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保險法》頒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險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相繼成立,保險市場連年保持兩位數增幅,但市場存在粗放經營問題,出現了大量違法違規行為,如:擅自開辦新業務、擅自降低費率、抬高手續費,因此這一時期的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

第三階段,是我國保險市場規范化的階段。1998年保監會成立之后,監管部門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監管模式。這種模式的提出是與當時國內保險市場的背景相關的。由于連續降息,壽險公司普遍出現巨額“利差損”,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償付能力,償付能力監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慮到保險市場還存在大量違規現象,市場行為監管還不能完全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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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遺產稅對比

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稅收。”還有一句話說:“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稅收之類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與稅收結合的產物——遺產稅。”

一、遺產稅概論

所謂遺產稅,簡單來說就是對死者留下來的遺產征收的稅收。因此,在國外也被稱為“死亡稅”。其中,遺產的涵蓋范圍不僅僅包括現金和存款等流動資金,也包括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此,遺產稅是屬于財產稅的一種征收形式。一般來說,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以贈與的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而逃避納稅,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贈與稅與遺產稅應同時課征,作為鋪助。雖然有些國家并沒有開征贈與稅,但規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內贈與的財產一并納入遺產稅的征收范圍,一同征收遺產稅。

遺產稅是一個的古老的稅種又是一個現代的稅種。它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的古埃及,當時埃及法老為了籌集戰爭經費而開征了遺產稅。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于1598年的荷蘭,而這之后,相繼有英國(1649年)、法國(1703年)、美國(1797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等國家開征遺產稅,其目的大多也是為了籌集戰爭經費。而相較于古代和近代開征的遺產稅,現代遺產稅的征收主要是作為協調社會成員財富分配的一種手段,征收對象只是針對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因此,其課稅收入也只占財政收入的很小的比重,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大大減少了。

我國早在中華民國成立初期就有了開征遺產稅的主張,但礙于政局不穩,戰爭頻繁等各種原因,直到1938年10月6日,國民政府公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征,至此,醞釀了28年的中國遺產稅終于付諸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政務院于1950年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文件中規定全國要開征14種稅種,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但當時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此稅種并沒有真正開征。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對外開放的逐步擴大(特別是2001年中國加入WTO后),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條件也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強烈呼吁此事,希望以此來增強稅收杠桿功能。

目前,在世界上127個有稅收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有大約2/3的國家和地區是正在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其余的國家和地區是沒有開征或曾經開征、目前已經停止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近幾年來,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紛紛停征遺產稅,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意大利等。最近又有報道稱美國國會眾議院以272票對162票通過一項法案,該法案稱將于2010年起徹底廢除聯邦房地產遺產稅。為什么歷史如此悠久的稅種在這些國家會最終走向消亡?追根結底是遺產稅收入不能有效的提高財政收入。國外遺產稅的征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課稅收入只占財政收入的很小一部分。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收了遺產稅。如此低的比例,卻要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導致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遺產稅收入相對較低,不能起到有效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最終放棄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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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繪畫的對比思索

繪畫是這樣一種藝術種類:運用點、線、面及形色、光等手段在二度空間中塑造具體可感的視覺形象作為人類共有的一種藝術現象,中西繪畫在審美領域里都各自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反映了本民族的現實形象、自然景象、人類情感,一致地表現了生命的內核宇宙間富有條理、充滿韻律的生動情調。“一切的藝術都是趨于音樂的狀態”,這是一句頗耐人尋味的名言。然而中西繪畫由于生長于迥然不同的民族文化土壤,在理論思想、表現題材、創作手法、歷史發展等諸多方面又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隨著中國畫的不斷發展,很多藝術家在繪畫過程中都有著自己對繪畫的理解,包括如今畫壇最為熱門的一個話題—中西繪畫藝術之問的關系。中國畫要發展,在傳統基礎上要有新的創新活力,有新的思維藝術在里面,接受新元素也就成為了當今中國畫的新目標。中西藝術之間的相互作用真的有一個絕對的理念嗎?

一、何為中國畫何為西畫

(一)中國畫的概念

中國傳統繪畫的主要種類。從美術史的角度講,民國以前的國畫我們都統稱為古畫。中國畫在古代無確定名稱,一般稱之為丹青,主要指的是畫在絹、宣紙、帛上并加以裝裱的卷軸畫。近現代以來為區別于西方輸入的油畫(又稱西洋畫)等外國繪畫而稱之為中國畫,簡稱“國畫”。它是用中國所獨有的毛筆、水墨和顏料,依照長期形成的表現形式及藝術法則而創作出的繪畫。中國畫按其使用材料和表現方法,又可細分為水墨畫、重彩、淺絳、工筆、寫意、白描等;按其題材又有人物畫、山水畫、花鳥畫等。中國畫的畫幅形式較為多樣,橫向展開的有長卷(又稱手卷)、橫披,縱向展開的有條幅、中堂,盈尺大小的有冊頁、斗方,畫在扇面上面的有折扇、團扇等。中國畫在思想內容和藝術創作上,反映了中華民族的社會意識和審美情趣,集中體現了中國人對自然、社會及與之相關聯的政治、哲學、宗教、道德、文藝等方面的認識。

(二)西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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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憲法監督模式的對比

本文作者:馬月娥工作單位:浙江浙臨律師事務所

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司法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行文件是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目前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有自己的憲法監督制度,以此來維持憲法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一、憲法監督模式

(一)國外典型的憲法監督模式

1.美國的普通法院附帶審查模式。普通法院附帶審查也稱司法審查模式,是指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對涉訟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憲性進行審查、裁決的一種憲法監督模式。這種憲法監督模式由美國創立,1983年,美國聯邦最高院對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作出判決,該判決指出:解釋法律的權限屬于司法部門的領域,是司法部門的業務,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由此開創了由普通法院進行憲法監督的模式。2.德國的憲法法院專門審查模式。憲法法院專門審查是指由憲法法院這一專設的憲法監督機構專門負責審查、裁決違憲案件的憲法監督模式。這種模式由奧地利在1920年首創。從德國的憲法法院的組成來看,其主要由16名法官組成,法官由國會選舉產生。在監督方式上,其主要有3種監督方式:第一,具體審查,對具體的爭訟案件進行審查;第二,抽象審查,對具體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性文件在生效之前進行審查。第三,憲法控訴,公民在用盡一切法律手段之后,仍然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害,其還可向憲法法院提起控訴要求其保護憲法權利。3.英國的議會與普通法院并行審查模式。議會與普通法院并行審查模式是指一國的憲法監督權由議會和普通法院共同行使,它們根據法律規定或國家認可的權限、程序和方式監督憲法實施的一種模式。這一模式的特點是監督主體的雙重性,即議會和普通法院,二者各自實施不同的監督。就議會來說,其主要職責有:通過事先審查的方式審查議會立法的合憲性;通過質詢、辯論的方式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具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憲性及合法性;議會上議院審查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以及普通民、刑事上訴案件。普通法院主要負責公民因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案件。

(二)我國的憲法監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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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師德規范文本對比探討

【摘要】師德規范,即教師所必須遵守的職業道德規范,我國歷來重視師德規范的建設,美國作為西方發達國家的代表也十分注重師德規范建設,本文以《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專業倫理規范》兩國師德規范文本代表對二者做出比較研究,以期提高我國師德規范建設水平。

【關鍵詞】師德規范;中美;比較

一、我國師德規范文本

我國現行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為2008年9月由教育部頒布實施,新頒布的《規范》基本內容繼承了我國的優秀師德傳統,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小學教師應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新的《規范》共6條,可將其分為基本原則、如何對待學生、社會角色要求和自我要求四個方面。基本原則是指每個教育工作者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第一條“愛國守法”和第二條“愛崗敬業”。教育工作的本質在于培養國家建設事業的接班人,教育工作者都必須做到“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同時,“愛崗敬業”是教育工作的內在要求,也是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基本原則。如何對待學生是指在教育工作中對待學生的行為規范,具體包括第三條“關愛學生”和第四條“教書育人”。在這部分中對教師的角色進行了定位:要求教師“做學生的良師益友”;對教師的行為進行了規范:“關愛全體學生,不得體罰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并進一步要求教師“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不得以分數評價學生”。社會角色要求是教師社會角色的內在要求,指第5條“為人師表”。在中國教師具有崇高的社會地位,究其原因,不僅在于教師傳授給了學生專業知識,更是在無形中透過自己的言行影響學生的品行及價值觀,教師應正確處理與各種社會角色的關系,并以身作則為學生樹立良好的榜樣。自我要求是指教師對自己的要求,指第六條“終生學習”。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科學知識日新月異,教育工作者應當傳授給學生的是先進的科學知識。教育工作的這一內在要求,就要求教育工作者自身應該堅持終生學習的理念。

二、美國師德規范文本

美國現代教育體制形成較早,現行的《教育專業倫理規范》(以下簡稱《倫理規范》)是由美國教育協會于1975年通過并實施至今的,主要分為“序言”、“原則一:對學生的義務”和“原則二:對專業的義務”三個部分。序言部分只對《倫理規范》的總體說明,對教師的基本要求進行了闡明;對本《倫理規范》的意義進行了說明。原則一規定了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對待學生的基本義務,即“力爭幫助每個學生實現其潛能,使之成為有價值而又有效率的社會成員”。具體規定了教師不得逾越的行為:不得阻礙學生獨立行動,不得阻止學生接觸不同觀點,不得阻止學生接觸進步教材,不得使學生處于危險之中等。原則二規定了教師的專業義務:“教育工作者必須竭盡全力提高專業標準,促進鼓勵運用專業判斷力的風氣,爭取條件以吸引值得信賴者步入教育生涯,并且幫助阻止不合格者從事教育專業”。這一部分強調公眾賦予教育工作者信賴和責任,因此規定了教育工作者專業義務方面的8方面的職業道德要求。總的來說,《倫理規范》在對待學生方面更注重學生的獨立精神的培養,對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偏向于服務和引導,對教師的行為要求和專業要求詳細列出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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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農村醫療保險對比

一、德國、法國、韓國、泰國4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介紹

(一)德國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1.法律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頒布法律、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早在1883、1884和1889年德國就分別頒布了《疾病保險法》、《勞工傷害保險法》、《傷殘與老年保險法》3項立法。這些法律對德國以及其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1972年德國出臺了《農民醫療保險法》,這是一部針對農村醫療保險的專門法,德國農村醫療保險的主要制度即由此法確定下來并依據此法加以實施。2.保險對象德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險對象比較廣泛,包括農民及其家屬、農業退休人員及其家屬、農業失業人員及其家屬。另外,沒有參加農民醫療保險義務的人,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自由選擇參加農民醫療保險。3.保險項目德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險項目比較全面,主要包括疾病預防、疾病治療、病人生病期間的幫助和補助、母嬰保健和死亡撫恤金等。4.管理機構德國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具有全國統一的管理機構,即農業社會保險聯合總會。在總會之下,還有代表9個不同區域的地方農業社會保險聯合會。5.保險費用德國農村醫療保險需要由投保者繳納一定的費用,德國的醫療保險機構按照收入替代標準為農民確定了20個保險費等級,為每一個等級確定了應繳納的保險費數額[1]。德國農村醫療保險費主要取決于經濟收入,而不取決于健康水平。繳納的保險費越高,享受的待遇越高。6.政府責任德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政府要為農民提供醫療保險津貼,這是法律確定的基本原則,津貼的標準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和農民的承受能力確定。7.結算程序德國醫療保險的結算程序比較簡單,主要由第三方付費。參加保險的人發生疾病,可以自由選擇到診所、醫院以及康復機構等進行就診,診治發生的費用由所投保的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與醫療機構結算支付。德國農村醫療保險總體報銷比例較高,但不同的項目報銷的比例不同。例如當一個農民家庭的孩子在18周歲以下接受牙齒畸形治療時,保險公司首先承擔其治療費用的80%。

(二)法國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1.法律法國的醫療保險制度開始于19世紀末期,后來經過數次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法國制定了普遍的醫療保險基金制度,1960年覆蓋到了農業從業人員[2]。1928年法國政府就對“疾病社會保險”進行立法,1956年法國政府頒布了《社會保險法》,對1928年“疾病社會保險”的立法進行了修正與完善,1971年法國政府又頒布了《醫院改革法》。這些法律明確了法國農村醫療保險的內容,為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和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促進了法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2.保險對象法國農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包括農業工薪者、農業經營者及其家屬,占全國人口的7.84%。3.保險項目包括通科和專科服務、門診治療、住院治療、化驗檢查、藥品、輔助器具及交通費用等[3];懷孕、疾病預防、計劃生育、特種疾病篩查等也都在保障范圍之內,并且投保者有權選擇醫院和醫生。4.管理機構管理機構較為復雜,在國家設有就業與互濟部,在大區和省設有社會保險和社會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地設有農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基本醫療保險事務的辦理。5.保險費用法國農村基本醫療保險并不免費,農民仍需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一定的保險費。6.政府責任法國政府對農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予一定的財政資助,但近年來逐漸減少。7.結算程序法國農村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程序采取事后報銷制,先由患者自己支付醫療費用,再憑收據向當地的醫療保險部門按照協議好的收費標準報銷。報銷比例一般在2/3左右,1/3的費用由患者個人負擔。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對于患者醫療費用自理部分可以給予適當減免。例如,接受復雜手術且費用達到一定數額的患者,以及癌癥、糖尿病、艾滋病患者等。

(三)韓國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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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媒體對比探討產生的聯想

摘要:媒體對比研究是教育技術發展歷史上的重要事件,本文從就媒體及媒體在學習中的作用及媒體對比研究的意義展開論述,提出了自己對媒體及媒體研究的認識。

關鍵詞:媒體對等等價學習觀

引言

1983年clark發表《ReconsideringResearchonLearningfromMedia》一文,提出媒體本身對學習沒有任何影響,引起一陣波動。他基于對以往50年研究數據的元分析,認為媒體只是傳遞教學的工具,教學的效果是教學方法和媒體新奇感影響的結果,不同的媒體對教學的獨特性只存在于其"經濟"方面的特色,即從速度、費用、方便性方面的考慮。因此,他呼吁以后即使有新媒體出現,也不需要再做這類重復研究了,除非出現新的理論,為這類研究的進行提供新的依據。1991年Kozma,RobertB發表《Learningwithmedia》,反駁了clark的觀點,他認為clark的那種基于“對等”研究設計的方法,強行簡化問題,扼殺了新的電子媒體所帶來的復雜多面的教學交互過程。應該研究媒體的哪些特性能夠促進知識的建構過程,并提出質的研究方法以及社會學的案例研究方法也許可以成為這類研究的基本方法。

Kozma,RobertB的這篇論文掀起了媒體大辯論,而《教育技術研究和發展》雜志94年第2期和第3期的專刊將這一辯論推上高潮。此后,辯論一直延續至今。論點已經發展了,討論依舊熱烈。現在許多學校都將大辯論的起源文獻作為教育技術專業學生的必讀書目,每屆學生都會在課堂上唇槍舌劍地進行辯論。由這場辯論,我想到了一些問題。

一、媒體究竟在教學中起何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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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救援義務對比

2009年2月修訂的我國《保險法》第57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除了幾處文字調整外,該條基本上繼受了原《保險法》關于被保險人施救義務的規定,因此未能彌補原有規定存在的很多缺陷。有鑒于此,本文嘗試在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對施救義務涉及到的幾個主要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以期促進我國保險法制的進一步完善。

一、施救義務的法理基礎及其屬性關于施救義務的法理基礎,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認識:

(一)施救不僅符合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利益,也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危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固然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補償,但是,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必然會給被保險人的生產或生活造成諸多不便,此種負面影響不會因保險人理賠而徑直消除。對保險人來說,被保險人的積極施救行為如能防止或減少損失,保險人承擔的賠償或者給付責任便可降低。就社會公益而言,隨著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責任在整體上的降低,投保人一方支付的保費便可相應降低,危險共同團體內的所有成員因此間接獲益。而且,施救行為還可以減少社會財富的凈損失,其社會公益色彩相當明顯。

(二)被保險人施救通常更具效率論者或謂,保險人同樣因施救行為受有利益,為何其不必承擔施救義務?這是因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標的由被保險人一方直接控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其和保險標的的距離最近,由其實施救助行為通常最為有效。相反,由于保險人通常只有在被保險人一方履行出險通知義務后方知保險事故的發生,且保險人和保險標的的距離較遠,這一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決定了保險人的施救行為常常不是最有效率的。基于上述兩點考慮,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法明文規定被保險人負有事故發生后的施救義務,該義務因此屬于法定義務,也有一些立法例將施救義務定為約定義務。在英國保險法中,對于除海上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法律并沒有規定被保險人負施救義務,保險人如希望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能夠盡力減少損失,則必須在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①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33條僅規定保險人應償還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產生之費用,并未將施救規定為被保險人的義務。不過,在我國臺灣地區的保險實務中,保險契約中一般都有被保險人應履行施救義務的約定。通常認為,保險法雖無明文規定施救義務,但可將其視為源于保險法理的隱藏性義務之一,保險條款如果約定了此項義務,其效力應可肯定。②兩相比較,鑒于施救義務所具備的積極意義,將其設置為法定義務而非契約義務或許更為合適。

二、施救義務存在的險種范圍

關于施救義務存在于何種保險中,各國保險立法規定不一,綜合起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兩種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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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治理政策對比

隨著社會發展,我國的大中城市出現了交通擁堵的問題。發現交通擁堵的現實原因,對于治堵方案的正確制定具有現實意義。社會處于“復雜”之中,不同的政策提出,可能會給社會各階層、各職業、各地區產生不同的影響,治堵方案的提出本身也可能會具有成本和效果(收益),治堵方案的制定應當基于公平——效率,除此之外,治堵方案定會改變市場結構和收入分配水平。這就決定了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必須比較在不同情況下各政策可能會帶來什么樣的結果。本文力求通過網絡經濟分析方法,對于各交通治理政策的適用性進行系統比較,然后提出各種情況下治堵方案選擇的一般性原則。

1道路及其經濟性質

道路網絡是交通的核心,現如今我們想從一個空間到達另一個空間必須借助于交通網絡,這一網絡包括陸路交通網絡、水陸交通網絡和航空交通網絡等。從絕大多數的城市看,借助于陸路交通網絡的占絕對優勢。現在所提出的交通擁堵一般是指陸路交通的擁堵問題,尤其城市內部陸路交通網絡的擁堵問題是研究的重點。要想理解交通為何出現擁堵,首先要對道路的經濟屬性進行界定。道路作為公共物品,其供給小于需求呈現必然性。道路作為一個社會的公共物品,其供給一般都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具有典型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道路的非競爭性體現在不擁堵的情況,一個人對道路的使用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消費;道路的非排他性體現在即便沒有付費的人使用道路,我們也很難將其排除。雖然我國各地對外地車輛在本地的使用實施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提升了道路使用的排他能力,道路逐漸向俱樂部產品方向演變。一旦交通發生擁堵,道路的競爭性也逐漸凸顯,因此當交通出現擁堵而政府并未對外來車輛實施限制時,道路具有競爭性而不具有排他性,是公共資源性質。如果擁堵和限制并存道路的將具有私人物品性質,見圖1。圖1道路是網絡型投資,從資金、技術、規模經濟和影響一個地區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很多人認為政府充當供給者具有一定的優勢。但一旦政府在資金等方面無法提供時,大的財團或者具有一定強制力的非政府組織可能會為此充當供給者。原因是當市場供給很小而市場對道路的需求很大時,通過“公共事務治理之道”(奧斯特羅姆)形成的制度能夠為市場提供“產品”。因此,道路的供給應該存在多個方式和多個水平。這為我們尋求多種供給模式和多樣的滿足需求提供可能。路網和路況是決定道路供給的重要因素,炫耀性和可替代性是影響需求的主要因素。從道路供給上看,路網密度是決定擁堵的重要因素,就像無限的供給能滿足有限的需求一樣,只要路網密度足夠大,擁堵問題不會出現。但無限的供給似乎不切實際,因為道路的提供本身具有成本,而這一成本來源于稅收、財政撥付和集資。路況直接影響車輛行駛速度,對于增加了對道路的占用時間,由此帶來了造成擁堵的可能和先決條件。很多人購買車輛并非由于生活所必須,而是象征高收入或者說是有閑階級(凡勃倫)的象征,因此購車現已成為一種炫耀性商品,尤其大排量的汽車這一特征更加明顯。除此之外,由于各種交通工具的運載能力不同,各種交通工具之間的可替代性也決定了交通的現實問題。交通規則作為基本行車規范,對擁堵現象并不構成治理。而限購、限行等措施作為內化在道路使用者“成本——收益函數”的制度,能夠起到影響道路需求和供給的目的,至于能否“有的放矢”,關鍵在于道路公共屬性和政策是否具有針對性。

2交通擁堵政策的比較分析

目前,采用的交通擁堵的治理對策有:政府投資擴充路網,限購令,降低公共交通費用,限行令和征收堵車費等。利用經濟學方式對治堵政策進行比較,能夠發現其優勢和弊端,從中能夠找出治堵政策的適用性,根據社會發展的公平效率原則,為治堵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治堵政策主要從幾個當面入手,從政策制定上分為兩個維度:供給和需求和制度設置(管制與激勵),由此可以建立對我國治堵政策進行劃分。從表1可以看出,目前的政策制定主要針對于需求管制方面。需求方面,部分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實施了激勵公共交通發展,降低公共交通使用費用的措施,以緩解交通擁堵問題。供給方面,我國長期實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管制,和積極擴充路網(高架、立交等)等措施,但由于道路的公共屬性,決定了道路擁堵問題必然存在,而且擁堵的現象逐漸在中型城市甚至小城市出現。分析治堵政策,必須對各項政策可能產生的經濟后果進行估計,由于各政策的經濟后果具有明顯的異同,因此在不同的情況下,應因地制宜地采用適用政策,方能起到非常好的政策效果。通過對交通擁堵治理政策的比較能夠發現,激勵性措施其成本一般高于其他交通管制措施(由于其需要財政支持),從道路的經濟屬性上看,激勵政策并不通過改變其屬性以緩解交通問題。雖然此類政策具有高成本性,但其經濟效率較高,并未限制人們的選擇自由以及產生收入再分配效應。但由于道路本身的公共物品屬性,其需求過度及市場供給不足的現象是必然的趨勢。相比較而言,通過需求激勵(通過公共交通對私人汽車的替代激勵)的效果優于擴充路網,原因在于需求激勵措施可能帶來更為長久的經濟效應。如果考慮到期效的影響因素,需求刺激政策由于其是生活奢侈品(需求價格彈性大于1),當經濟增長較快時政策效果可能受限,而供給激勵政策不僅受制于財政約束,也受制于城市發展的未來目標。管制政策方面:供給管制政策一般只能作為“權宜之計”,對于交通擁堵的治理只能起到暫時的作用。由于交通管制帶來的道路性質競爭性,從而使得道路呈現公共資源屬性。這種競爭性造成了資源占有上的不平等,不僅僅限制了道路的利用效率,而且造成了公民選擇上的不自由和利用上的不公正。不僅造成低效,而且影響管制部門的聲譽,因此只能在特殊情況下使用。需求管制政策相對于其他政策,其效果更明顯(一般較長),但需求管制政策的經濟后果差異較大,主要體現在自由的限制,效率問題和收入再分配效應中。其中:①限購令的自由選擇問題和收入再分配效應較為明顯,如果道路是一項公共物品,那么人民對公共物品的使用不應該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汽車的使用和道路是分不開的,限購令用汽車捆綁道路,不僅使得道路具有了競爭性(雖然不是完全的競爭性)和排他性(有可能是完全的排他性),使得道路成為部分人的“準私人物品”。作為社會公共投資的道路應作為公共物品存在,為廣大公民謀求福利,限購性導致了公共物品分配不均,必將產生實際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已有限購令會在已有汽車的車主和未購汽車的人之間產生明顯的財產再分配效應,目前北京市二手汽車市場的火爆足以證明了財產再分配效應在起作用。限購令使得“牌照”成為一項新的金融資產,有用牌照的汽車將通過“掛牌”提升車的使用價值。從收入再分配和財產再分配上考慮,限購政策存在一定的問題,副作用較為明顯。但限購令對于治理交通擁堵的效果上看,具有較為明顯的優勢,由于對于需求的直接管制再配之擴充路網等措施,治理效果非常明顯。②限號政策是需求管制政策中時效較為短期的一種。道路作為公共物品,其過度需求現象必將產生,除非由于收入不足或者沒有欲望而未構成需求。當通過限號而產生的道路供給過剩,必將對購車行為產生正向激勵,在我國高速經濟增長和人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的今天,汽車作為奢侈品和炫耀性商品,其購買欲望自然會增強,在購買欲望和購買能力具備的條件下,汽車增速顯而易見。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增長過快的環境下,此類政策效果將會非常的短。③征收堵車費是一項通過增加使用者使用成本的方式限制車輛使用已達到治堵效果的政策。此政策的實質是對一旦發生擁堵(公共物品性質發生改變)的道路,通過增加需求者的成本(類似于消費稅)來改變對道路市場的均衡。

征收堵車費會在某一閾值上實現均衡,例如某城市規定擁堵值定為車速低于v,當速度低于v由于擁堵費的征收限制了一定的車輛使用,但速度高于v時也會刺激車輛上路,因此政策只能使得道路在某一行駛速度上實現均衡。堵車費的征收應實施累進制,原因在于累進制的堵車費可以使得在道路供給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改變需求,使得市場恢復平衡,具有較強的自我調節能力。由于征收堵車費不可能真正的致使道路暢通無阻,只是改變了擁堵點(行駛速度的閾值),征收堵車費較為適用交通惡化嚴重的地區緩解交通壓力。信息不對稱是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之一,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在擁堵問題上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例如工作日上路車輛的不確定性、行駛路線的不確定性等成為道路使用者面臨的一個重要風險。由此可能引起具有較高邊際效用的車主(可能有重要的急事)不能有效利用,而具有較低利用效率的車主可能卻能獲取道路使用——逆向選擇。也可能出現經常利用交通的信息較完備的使用者通過機會主義方式影響道路的利用——道德風險。④增加使用費(例如燃油附加稅)是通過增加汽車使用成本的方式限制車輛購買而治堵的政策。其經濟理論依據來源于戈森第二法則,當道路使用成本提高時,消費者會選擇相應的替代品(替代效應);同時當使用費用增加時,實際收入的減少也會引發對汽車消費的下降(收入效應,由于汽車是生活奢侈品,其收入彈性較大)。此類治堵政策具有較為明顯的優點:通過市場選擇進行治堵,不會對消費者具有強制性;通過對市場的分辨,能抑制炫耀性購車行為,市場能自動剔除需求強度較低的人。缺點體現在,道路使用成本無疑是市場交易成本之一,此種提升使用成本必將提升社會的交易成本,可能引發交易成本提升帶來的社會效率低下。另外,增加車輛使用費分為固定費形式和單位使用費形式。兩種形式可能導致不同的效果。其中固定使用費形式可能只能較少的減少車輛;而單位費用隨著對道路(里程)的使用量增加而增加,對長距離的道路使用具有較好的效果。增加使用費對道路需求過度的糾正并不具有顯著性和穩定性,汽車作為生活奢侈品的事實并未改變,因此當收入增長較快時,擁堵問題會變得一樣嚴重。由于使用費的征收具有同一性,因此在區域收入差距較小的情況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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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語補語對比管理論文

在中學語文語法教學中,分析句子的成分教學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而賓語和補語的區分是教學的難點之一,學生常常對“謂前為狀謂后補”和“謂語之后帶賓語”這兩句“竅門口訣”疑惑不解。雖然他們懂得前者是針對謂語中心詞和附加成份而言,后者是針對句子主干順序來說,但在實際操作中和分辨時還是常常感到困難。為此,我特意在教學過程中把這兩種成分進行了幾方面的對比,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

其一,細推敲兩種概念,從回答問題入手。

賓語是動詞中心語的支配對象,補語是對動詞、形容詞中心詞起補充說明作用的成份,根據這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們知道賓語是動詞的連帶成分,它與動詞之間是被涉及與涉及的關系,回答的是“誰”或“什么”一類的問題;而補語是動詞或形容詞后邊的連帶成分,它與動詞、形容詞之間是補充和被補充,說明和被說明的關系,回答的“怎么樣”的問題。例如:(1)他打球。(2)他打〈輸〉了。例(1)中,“球”是“打”涉及的對象,回答“什么”的問題,所以是賓語:例(2)中“輸”是補充說明“打”的結果,回答的是“怎么樣”的問題,所以是補語。

從概念和回答不同問題兩個方面進行比較是區分賓語和補語的最基本方法。

其二,依詞性類別判定,細辨認數量結構。

用分辨詞性的辦法進行對比也是判定句子成份的方法之一。賓語作為動詞所涉及的對象,經常用名詞、代詞或其他名詞性短語來充當;而補語則經常用形容詞、動詞、介詞結構或其他動詞、形容詞性的詞語來充當。例如:(1)他看書。(2)他看〈完〉了。(3)他看什么?(4)他看得〈很認真〉。(5)他去新華書店。(6)他來〈自南方〉。以上(1)(3)(5)句子分別以名詞、代詞和名詞短語來充當賓語,而(2)(4)(6)句則以動詞、形容詞或介詞結構充當補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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