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07: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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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簡易審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刑事二審案件全面開庭審理是刑事審判改革的一個方向,目前有不少地方刑事二審案件的開庭率要求達到百分之百。實踐證明,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既加大了法、檢兩家的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也不同程度影響了訴訟效率,同時并不必然提高訴訟質量。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增設簡易程序,通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這樣才有可能達到公平與效率的目標,從而實現內在公平和更多的公平。

關鍵詞刑事二審;簡易審;立法;思考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提出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法律根據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適用范疇、禁止性條件刑事二審簡易審的立法模式刑事二審簡易審的裁決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提出2006年以來,按照最高國民法院的規定,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死刑案件,國民法院均開庭審理。相應的,一般刑事二審案件,開庭率也逐步提高。作為刑事審判改革的一個方向,目前許多地方法院要求刑事二審案件百分之百開庭。這種不顧案件具體實際一刀切的做法,導致了極大的司法資源浪費,筆者認為,為了在刑事二審程序中達到追求公平與效率的目標,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增設刑事二審簡易審來避免這種吃力不討好的現狀。所謂刑事二審簡易審,是指對于不服國民法院刑事一審判決或裁定,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上訴案件,在開庭審理前,由法官與檢察官達成合意,并在征求被告人意見之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簡化和省略某一庭審環節或某些庭審環節,使案件予以快速審理的一種庭審方法。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法律和現實根據

(一)從法律的層面來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二審國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刑事二審簡易審是有法律的發展空間。故此,應當將刑事二審簡易審制度從司法操作層面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其法律地位。

(二)從司法實踐客觀基礎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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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書(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用)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行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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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書(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用)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96

××××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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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書(二審維持或撤銷一審裁定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行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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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規定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在我國,由于實行兩審終審制,所以有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稱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第二審程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雖是兩個審級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有著密切的聯系。具體說,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即對同一民事案件繼續進行審理,而不是開始審理另一個新的案件。第二審程序發生后,上一級人民法院就要根據上訴人的請求范圍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執行審判程序上是否正確、合法,繼續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應當明確,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當然也就不需要經過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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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二審維持原判決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刑終字第××號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

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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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書(二審發回重審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行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二審維持原判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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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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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二審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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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二審發回重審用)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54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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