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基礎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5: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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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礎

行政法理基礎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于行政法理論和基本制度的精神內核,對行政法理論基礎的研究是全球化時代的共同課題。我國當代行政法理論基礎確立可以從歐美行政法學術傳統中尋得內在的聯系。強調我國行政法應當兼顧“保權”與“控權”兩種功能具有規范意義。

關鍵詞:行政法理論基礎;平衡論,兼顧思想

一、行政法的理論源頭是研究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前提

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應當是貫穿于行政法理論和基本制度的精神內核,反映這些理論和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理論基礎可以從作用、范圍、本質、目標等角度進行分析??疾焱鈬姓ǖ睦碚摶A,無論是強調“保障行政權”的歐陸功能主義理論,還是強調“控制行政權”的英美規范主義理論,都是從行政法的功能角度來闡述。我們在此給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定位為:從行政法的功能角度所確立的一個基本觀念,能夠奠定相當長的時期內行政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等理論體系的基石和根據,它應該對該時期行政法實踐具有指導力、涵蓋力、滲透力和濃縮力。

不同時代或同一時代的不同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的行政法規范體系都有各自的特點,其理論基礎亦不盡相同,但它們必然與行政法的理論源頭有著不可脫節的聯系,只能在原有的理論源頭上有所變革和調整,而不是背離。理論源頭具有絕對穩定性,貫穿行政法理論與實踐的始終,而理論基礎要隨著時展、社會變化而發展變化,是理論源頭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具體化,具有階段性。1

行政法的理論源頭與行政法的目的相關聯,建立行政法規范體系的目的!決定了行政法之所以作為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刑法等法律規范體系而存在的共同的精神內核。分析古今中外行政法產生和存在的理由,2筆者認為,行政法的理論源頭應當是引導、保障行政權的有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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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理基礎之比較論文

【摘要】

從國際法的原則和規范中不難發現基督教、伊斯蘭教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響。事實上,無論《圣經》、《可蘭經》,還是《論語》、《孟子》等中西古代典籍,皆為國際法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思想和理論資源。耶伊儒三種文化中的一些共同價值,如自然法、契約、正義、天道、人道、博愛等等,早已成為國家關系的倫理基礎、戰爭的合法性基礎、多元寬容的跨文化基礎,以及實現永久和平的制度基礎。

【關鍵詞】圣經;可蘭經;儒家思想;國際法;和平

一、自然法和契約論作為國家關系的倫理基礎

在實證法的背后尋求形而上的正義原則的支持,以作為實證法的立法依據和其合法性的檢驗尺度,是謂“自然法”。自然法是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強制力的合法性依據。在初期以戰爭法為主要形態的古典國際法,正是以神啟自然法為法理依據的。而《圣經》[1]中的“十誡”則為古典國際法提供了最早的自然法的形式原則的藍本。(《出埃及記》,第20章,第2-16節,或《申命記》,第5章,第1-21節)。對自然法的內容雖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可以確定的是,自然法的背后意味著神的世界秩序的存在。而要確立自然法首先就必須確立神的威嚴:耶和華是“信實的神;向愛他、守他戒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當面報應他們,將他們滅絕。”(《申命記》第7章第9-11節)。[2]

在穆斯林的社會里,法律和宗教同屬于一個密不可分的價值體系。伊斯蘭教的經典《古蘭經》既是神學家的經書,又是法學家的法典,是所有法律的源泉。[3]《古蘭經》這樣說:“真主,除他外,絕無應受崇拜的”(《古蘭經》第二章,第255節),“一切贊頌,全歸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古蘭經》第一章,第2節、第3節),“你所佑助者的路,不是受遣怒者的路,也不是迷途者的路”。(《古蘭經》第一章,第7節)?!安涣x的人改變了他們所奉的囑言,故我降天災于不義者,那是由于他們的犯罪。”(《古蘭經》第二章,第59節)。對安拉的命令和禁令的遵從不僅是教徒法律上的職責,也是其神圣的宗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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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的法理基礎探索

本文作者:潘昊工作單位:湖南廣播電視大學

一正義的呼喚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盵1]在現代法治社會,任何法律機制的背后都隱含著對正義的價值追求?!澳承┓珊椭贫?,不管他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1]正義是人類恒久的價值祈求,也是古老而常新的哲學命題。抽象層面的正義往往表現為合乎公意或者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價值理念,現實層面的正義則總是與利益的分配或占有直接相關。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因為古今中外諸多法律思想家都對法律的正義性表示了莫大的關注,致使對正義的理解一直都是“百家爭鳴”的局面。但是在具體分析某種法律機制的時候,仍需要根據研究的內容來界定正義概念。本文中所要探討的正義是指環境正義,即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所追求的法律價值是環境正義。環境正義是指在環境資源的使用和保護上所有主體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有同等的義務,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時,負有防止對環境的損害并盡力改善環境的責任;除有法定和約定的情形,任何主體不能被人加給環境費用和環境負擔;任何主體的環境權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時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對任何主體違反環境義務的行為予以及時有效的糾正和處罰。環境正義要求在廣大的時空范圍內公平地配置環境資源,從而充分地開發人力資源,使同時代的人不分種族、民族、階級、性別、財產多少等情況,得到全面的發展。廣義的環境正義包括三條倫理原則——生態環境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以及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這三項中第一項原則——生態環境可持續性原則限制了人類只能在生態系統可承受的范圍內來滿足其所有的需求,包括現存的和將來的,從這個意義來說,第一項原則包含且高于其余兩個原則。生態環境可持續性原則要求我們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必須不損害生態系統本身的完整性,并對那些為生態保護做出貢獻者、在生態破壞中的受損者和對減少生態破壞者給以補償。生態環境可持續性原則范疇中所體現的環境正義實際上是一種環境公平觀,也就是本文中所要討論的狹義上的環境正義。只有保持公平才能維護和保證其所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和自身利益,調動和維持可持續發展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失去了公平,也就意味著失去了可持續發展的可能性。環境正義還應體現羅爾斯提出的差別原則。差別原則所追求的結果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即一方利益的增進,處境的改善并不導致他人的利益減少和處境變壞,這與功利主義所追求的利益總額的最大化是存在明顯區別的。形式上的正義意味著機會平等,而實質上的正義是在承認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法律的角度來說,環境正義不僅僅只追求形式上的正義,還要求實質上的正義。因此,環境正義所追求的是承認主體差異的前提下,均衡各方利益而求得實質的正義。環境正義注重的是人的環境利益,一方面表現為人們是否享有平等地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另一方面則體現為是否公平地分擔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生態危機所造成的災難。簡而言之,環境正義所關注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公平地在人與人之間分配自然資源或分攤環境責任。生態環境的直接經濟價值為相應環境要素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享受,它是益,但是生態環境產生的間接經濟價值和非經濟價值卻是公共利益。由于其存在直接經濟價值,其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有權利利用這一價值。如果維護生態環境的間接經濟價值和非經濟價值,則會影響經濟價值的獲得,即生態環境要素的經濟價值所有者要支付機會成本。另外,維護這些價值還要付出管理成本。從這角度講,生態利益也不是純公共物品,因為付費者和受益者并不一致。這就涉及到了在生態利益供給和享受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平衡。環境利益從來就不是平衡的,不同的地理區域和不同的社會群體,得到的環境利益截然不同。這種環境利益配置的不均衡,基本是治理的結果,也是說,環境質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政府投資而政府投資往往不是均衡的,這集中體現在大都市環境建設中,良好的生活環境基本由富人享受,而窮人的居住環境則無人問津,還往往成為垃圾和危險廢物的傾倒、處理場所。美國1960年代開始的環境正義運動,與民權運動一道,反對向有色人種和貧民生活區轉嫁污染,這是對經濟弱勢群體環境利益的剝奪,同時,政府投資帶來的環境利益則為富裕階層獨占。幾乎在世界所有的大城市,由于經濟壓力,貧困階層居住區域的環境狀況,都比中產階級享受的環境利益要差很多。這種共所周知的事實,并非因為經濟狀況的不同,而是政府投資的不均衡,是一種劫貧濟富的環境政策。這使環境利益的分配上出現了嚴重的失衡。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當今社會的主流思想。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告訴我們,人的因素在促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如若失去了人與人的關懷、信任、和諧,那么整個社會系統就缺少了和諧的支點,從而失去了穩固的根基與繁榮的未來。和諧的首要條件是正義,如上升到倫理層次,和諧意味著社會成員之間的友好相待、和平共處。正義應當成為是否實現和諧社會目標的評判標準。和諧社會是建立在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諸多方面之上的一個系統工程,它要求系統內部縱橫之間應保持和諧的發展。歷史上發生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里的多次經濟危機已足以證明社會對個體效益的盲目倡導只能導致競爭的無序、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公共產品的匱乏、基礎產業的薄弱、生態環境的惡化、產業結構的失調等社會的不和諧。而環境正義的價值觀就是樹立社會的發展與環境、人口、資源等各方面相協調,社會發展必須建立在生存與經濟持續發展能力、社會公正與人民積極參與決策基礎之上的價值觀念。環境正義要求我們,要確立人與自然、社會和諧發展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以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與自然環境、人與自由及自身價值等優化與可持續發展。環境正義是促進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只有真正實現環境正義,我們才有可能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但是,現實中在我國環境正義卻恰恰是嚴重缺失的。最典型就是體現在區域之間的不公平。西部是我國大江大河的源頭和生態環境的天然屏障,長期以來開發森林和礦產,使生態環境遭到破壞。長期以來,西部始終“苦為他人做嫁衣裳”,保護環境的成果主要被發達地區無償享用。近年來的南水北調、森林禁伐、西部地區退耕還林,最直接的受益者都是發達地區,“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也根本沒有得到落實。而這些無償生態建設作貢獻的地方恰恰多是少數民族地區,居住著相當比例的貧困人口。他們受貧窮困擾急于擺脫貧困、改善生存條件的種種努力,又往往直接構成對脆弱生態環境的破壞加重當地生態破壞的壓力。當他們沒有更好的可持續的生活方式可供選擇時,要求他們安于貧困、要求他們抑制發展經濟的愿望,接受諸多限制是不公平的,也違背了自然法則。環境正義包括了人們在保護環境的過程中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說不能打著環境保護的旗號去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要實現正義就離不開法律的保障作用,環境正義的實現也不例外。對于由于地理位置和國家政策、資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影響,會造成地區之間,人和人之間的差別——即產生貧富不均的現象,法律應當作出某種補償或糾正,以保障獲利最少者取得必要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建立就是環境正義的具體化。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建立,能夠消除不合理的差別,確保每個公民的平等的環境權,并維護各地區、各行業之間利益的動態平衡,最終達到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的目的。

二權利和義務對等性的要求

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也是法學的基本范疇。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首先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辯證統一過程中。任何一項權利都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而不管這個義務是權利人自己的還是他人的。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法律關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2]如果說從正義角度來分析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法理基礎比較抽象,那么以權利的視角來看問題就具體得多了。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設立在于平衡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及協調權利之間的沖突。法律機制區別于其他社會調控手段的重要標志之一,正是其特殊的調整方式,即非常簡約地通過設置“權利、義務、責任”實現對人的行為的調控。在這種“權利、義務、責任”模式中,權利是一切邏輯的起點,義務和責任都是行使權利的有力保障。任何一項權利都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而不管這個義務是權利人自己的還是他人的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法律關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從這一角度來看,實施生態保護措施,生態功能區所屬的地區或部門履行了其所承擔的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的義務但同時也被剝奪了其發展自身經濟、擺脫貧困的權利。而環境保護的受益主體在享受生態保護的高質量的生存環境的同時卻沒有承擔其所應該承擔的義務,違背了權利義務對等性的法理學原理,不利于主體利益的協調與保護和生態環境的改善。因此,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法律機制,賦予生態保護主體補償權從而平衡生態保護主體和生態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生態補償保證生態保護主體在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過程中經濟利益的實現和滿足。權利觀念的第一個要旨就是黑格爾所說的“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這里就顯示出權利和利益之間的區別了。權利的核心首先是人格的尊嚴不是一般的經濟利益或物質利益。它首先是一種資格而不是具體的利益,有了資格和做人的尊嚴才談得上利益。在沒有尊嚴的前提下即使得到些微的物質利益也不意味著得到人的基本權利。雖然利益不能等同于權利,但是利益追求經常是權利產生的促因。正當利益的結果在法律上表現為權利,權利的實質就是正當利益的法律化或制度化。然而即使是正當利益之間也會存在沖突的可能,這種利益沖突導致了法律上的權利沖突。為了解決正當利益之間的沖突,法律或是賦予某一種權利優先性,或是創設一種新的權利優先于相互沖突的權利,但是這兩種途徑都是單純的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第三種途徑就是補償,前提是承認美國法律經濟學家科斯提出的“權利相互性”理論??扑乖诜治龉κ┓耪邔ζ湟鸬墓λ说那謾嘈袨闀r說,“人們一般將該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損害,因而所要決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這是錯誤的。我們正在分析的問題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決定的真正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也就是說,表面看來,是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權利,但如果換一個角度,并且不預先假定哪一方的權利更為重要,我們就會發現如果我們滿足原告的請求,就侵犯了或要求限制被告的權利。因此,無論法院的最終決定如何,只要它保護一種權利的時候,實際上必然侵犯另一種權利。這就是權利的相互性。經濟欠發達的邊遠地區居民為了生存他們必須砍伐樹木,這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生態環境,影響了森林資源生態效益的發揮,侵害了公民的環境權;而如果禁止他們伐木則是侵害了當地居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因為森林資源是他們的唯一生活來源。在環境法學上,學者們對環境權的研究已頗有深度,對環境權的法律屬性,提出了不同的主張:一種看法是將環境權視作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具有法律權利上的屬性,并有學者更進一步提出,環境權屬于私權的范疇環境權的主體具有私權性,為保護當代人的環境利益,應將抽象性的環境權具體化,使之納入民事權利體系加以保護[3];與上述認為環境權是私權的主張不同,有一部分學者主張環境權是一種公益權。認為環境權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4]筆者以為環境權是一種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理念基礎上的新型人權,環境權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環境權的有無,關系到權利主體的生存基礎。生存權是指在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在不同的權利訴求的沖撞中,求得生存是人的本能,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人首先得活著,才能談有尊嚴的活著,然而人類社會存在的基礎就是物質條件中的水資源、土地資源等;而發展權是從基于滿足人類物質和非物資需要之上的發展政策中獲益并且參與發展過程的個人權利,又是發展中國家成功的建立一種國際經濟新秩序,亦即清除妨礙它們發展的現代國際經濟關系中固有的結構障礙的集體權利。發展權是生存權的必然要求,同樣也是基本人權。如何解決生存權、發展權與環境權之間的沖突問題,是世界各國都必須面對的棘手課題,這里有一個嚴正的利益衡量問題,各國的價值取舍也不盡相同,西方發達國家更多地強調環境權的保護,而發展中國家以及欠發達國家則更多地關注生存權、發展權的實現。在法治社會中,環境權的剝奪和喪失必然意味著權利主體不能繼續生存或健康發展,誰侵犯這種權利都應當受到法律的約束。正因為環境權對社會與個人都具有如此重大的價值,按照權利的相互性原理,人們是否可以更進一步地接受這樣的觀念:在自己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受到侵害時,考慮維護環境權的社會利益更加重大,而予以忍受,并以獲得一定的補償為滿意呢?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建立與發展,從其內在的價值取向而言,主要是協調環境權與生存權、發展權之間的沖突。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可以作為一種極其有效的調和劑,使人類的生存權、發展權與環境權并行不悖。一方面,國家充分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另一方面,因為保障大多數人環境權的實現而使自身生存權和發展權受損的人可以通過各種生態補償途徑得到生存和發展的有利條件,在此基礎上協調和解決環境權與生存權、發展權之間的沖突。因此,協調和解決環境權與生存權、發展權之間的沖突乃是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產生與發展的價值動因,也是其正當性與合理性的法理依據之所在。

三外部性校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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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保險法理基礎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公平性愈加明顯,全民強制參保可以促進基本醫療保險的公平性、提高醫療效率及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文章從我國國情出發,分析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現狀,提出了基本醫療保險存在的問題,對實施強制社會醫療保險的正當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形式合法性4個方面分別作了論證,提出推行強制社會醫療保險是我國健康事業發展的必要之舉。

[關鍵詞]強制社會醫療保險;正當性;合理性;可行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突出強調了全民健康的重要性,提出“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的重要論斷。根據國家統計局近三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居民人均消費中醫療保健所占比例穩定在7%以上,為滿足人民的健康需求,保障人民的健康權利,國家的一項重要的舉措就是實施醫療保險的全民參保計劃,以便完善醫保體系的不足,為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提供意見。2017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其中多次強調“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完善醫療保障制度,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監督管理相關醫療保障基金等職責。本文將從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現狀與問題出發,根據新時代對全民基本醫療保險提出的新要求,剖析我國推行強制社會醫療保險的法理基礎。

1我國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模式的現狀及問題

1.1我國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模式的現狀。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用來確保勞動力再生產、擴大再生產及維護社會安定的制度,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三種。其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于設立背景和針對人群的不同,三個險種存在很大差異,具體體現在選擇權不同、投保金額不同和保險范圍不同。因此產生了公平性不足的問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為強制性,即城鎮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其保障程度最高[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為自愿性,保障程度最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為自愿參保,按照《關于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的目標要求,參保方式為整戶參保,即以家庭為單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全部參加,保障程度中等。針對專門人群設立特定的醫療保險有利于醫保體系的建立,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的醫保需求隨之增加,體系建立之初的分散和制度碎片化使得醫保體系在發展中留存的公平性缺失、效率低下、可持續性差等問題[2]逐漸顯現出來。1.2我國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模式的問題。第一,公平性缺失。各險種具有完全不同的醫療保險形式、保險范圍、繳費方式和保險時效[3]。保險形式上存在“自愿”與“強制”的差異,這種差異帶來的最大的區別是“強制”保險籌集資金的能力遠比“自愿”保險強。資金籌集的數量直接影響保險報銷額度、保險項目等的制定,使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公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職工及其工作單位共同繳納,且單位幫助繳費比例高于個人繳費比例。職工擁有個人賬戶,看病就醫可以直接從個人賬戶劃款,個人醫保資金可以累積,相當于醫療存款。該險種在工作期間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享受免費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個人繳費輔助政府補貼的形式,當年繳費當年享受醫保待遇,沒有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累積。整體來看,三個險種起點不同,發展速度不一,差距逐漸加大。第二,效率低下。醫保效率一方面是看病效率,一方面是報銷效率。首先,醫院的醫療資源分配不均衡,大醫院醫師團隊強、藥品齊全,更得人民信賴,人滿為患,一定程度上阻礙社區衛生醫療機構的發展。而新醫改將醫保同分級診療制度相結合,先到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或醫院急診科就診才可以參與醫保報銷。分級診療按照疾病的難易程度分級,按等級相應就醫。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承擔不同程度疾病的治療,充分利用社區醫療機構,減輕大醫院的看診壓力,實現基層首診和雙向轉診。即居民必須在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首診,若病情過重機構無法治療則轉診至更高級的機構進行診治,才可以按照醫療保險報銷,否則要自己負擔醫療費用?!胺旨壴\療”強調每一級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重要作用,優化醫療資源配置,緩解三甲醫院掛號難排隊長的問題?!盎鶎邮自\、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就醫格局正在形成[4]。其次,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推進,各地區間的文化經濟交流不斷豐富,人口流動性變大。流動人口不能長期停留在戶口所在地,異地就醫報銷難是流動人口不參保的原因之一。2017年9月,我國推出“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政策,是醫改在提高效率、打破空間隔閡方面的嘗試,標志著醫療改革向消除地域隔閡的方向邁進。因此,參保有助于醫療工作的有序進行,提高醫療工作效率。第三,可持續性差。在醫保體系建立初期,國家投入了大量的資金補貼,鼓勵人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意義在于“互幫互助”,而非國家補貼。醫療費用的急劇增加超過了政府的可承受范圍,政府急需降低負擔[5]。社會保險具有公益性,這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價值,其目的在于實現“大多數人的利益”。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提升群體的健康水平,在參與平均分攤參保成員特定疾病所致損失的補償過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濟價值形式的分配關系[6]。對社會而言,基本醫療保險是全體參保人員共同分擔少數成員發生的疾病損失危險,將個人的風險轉移到集體[7]。對于個人而言,是通過長期的投資獲取發生疾病時的補償,將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的風險分攤到更長的時間段。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都表明基本醫療保險是一種稀釋風險、平分負擔、互幫互助性質的保障措施。因此,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應成為居民思想自愿、行為自主的潛在意識。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險資金基本可以達到每年收支平衡,若缺乏政府的扶持且居民“自愿”參保,醫保發展的可持續性則難以保障。從增進基本社會醫療保險的公平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醫保發展的可持續性而言,我國應采取全面強制參保的法律措施。下文將基于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現實,從實施強制社會醫療保險的正當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合法性4個方面進行分析。

2實施強制社會醫療保險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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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法理基礎研究

[摘要]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應當是生態文明理念。生態文明理念的提出和發展主要可以從闡釋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探佚傳統中國人與自然和諧理念和提煉當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實踐三個方面進行找尋和挖掘。當然,對生態文明法理基礎的研究之目標主要還是服務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實踐。就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具體展開而言,可以從該制度具體展開的原則、體系和重點制度進行探討。

[關鍵詞]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理念;法理基礎

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生態文明理念

關于中國特色的生態文明制度的構筑,需要從多方面去汲取“養分”,其中最為主要的包括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中的生態文明理念的闡釋,傳統中國人與自然和諧理念中的生態文明理念的提煉和當下生態文明實踐中理念的總結等三個方面??傊袊厣纳鷳B文明法律制度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構筑[1]。(一)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中生態文明理念的闡釋。在經典的馬恩著作全集中有很多關于生態文明理論的相關論述,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馬克思提出的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論述。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在人與自然的關系當中,自然界先于人類而產生,人類是自然界發展到一定的階段的產物[2],當作為自然界產物的人類產生之后,一方面由于人們具有自我意識著力于改造自然,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自然界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也在不斷地改變著人類。關于人與自然的關系根據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觀點,人與自然之間是相互影響對立統一的關系。所謂人與自然是對立的,主要體現在自然界創造了人類并且提供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但是自然界又在無時無刻不制約著人類的發展。人類有理有節地對自然界進行開發利用的時候,自然界往往風調雨順給人類提供方便。但是當人類過度地對自然界進行開發利用的時候,自然界往往對人類的不合理開發進行報復,環境問題就是典型的由于人類不合理的開發所造成的。正是因為人與自然的這種獨立關系,于是人類在利用自然資源和開發自然資源是務必要以自然規律為前提,否則就會加大這種對立的程度,不利于人類生活的和諧展開。試想我們如果生活在一個自然災害隨時都可能發生的地方,那將是多么可怕的“噩夢”。所謂人與自然的統一,主要是指人與自然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人類無法離開自然界而單獨存在,無論是具體的生活生產,亦或是思想的表達與情感的抒發,這些都要借助自然界而得以更好的體現。由此可見,馬克思經典著作中所闡釋的生態文明理念是一種人與自然對立統一的和諧生態觀。在對馬克思主義生態文明理念的闡釋中,有學者將其概括為“兩大基石和三項原則”[3]。兩大基石是馬克思主義生態文明理念的基礎。第一,認為馬克主義生態文明理念的基石是社會實踐。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都是從實踐中而來,沒有實踐就沒有人對自然界的認知,也就不會有人與自然關系的存在。人們通過社會實踐從而認識自然界,了解自然界,適應自然界的規律,這樣才能和諧發展。第二,認為唯物史觀是馬克思主義生態文明理念的基石之一。唯物史觀認為人類的發展是由社會生產力決定的,所以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在發展中解決產生的問題,并且發展生產力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方式。三項原則是馬克思主義理念的基本遵循。具體而言,三項原則包含了熱愛自然原則、順應自然原則和人與自然和諧原則,這三類原則的本質就是人類要按照自然界的規律辦事,不能違反自然界的規律。(二)傳統中國人與自然和諧中生態文明理念的探佚。在我國,自古以來就有“天人和一”“道法自然”等人與自然和諧理念。雖然生態文明理念產生于近代工業革命之后,但是對于生態文明理念中所蘊含的思想卻可以在傳統中國的人與自然和諧觀念中汲取些許“養分”。自近代以來,隨著西方法治文明理念的傳入和法律制度的引進,我國的法治之路是在“法律移植”的基礎上得以不斷發展和成熟,在這一過程中由于過于對西方成功法治的移植而忽視了中國本土的法律智慧,此種現象被稱之為“法律的本土資源”[4]的缺失,隨著法治觀念的不斷成熟,在當下構筑生態文明理念制度的過程中,不僅應當將目光看向法治文明發展較早的西方歐陸或者英美國家,也應當將眼光放眼于傳統中國中的很多有益智慧和理念。相傳,早在遠古時期伏羲創立八卦就描述了有關人與自然的和諧理念,隨后的《周易》一書更是奠定了中國古代天人關系的基本框架[5]。具體而言,傳統中關于人與自然和諧的觀念主要包含了以下內容:第一,天人合一的整體觀。在傳統中國文化中,天一般代表著“自然”,天人合一其本質就是要堅持人與自然界和諧相處。作為天人合一,就是說自然和人類始終是一個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的整體,一方面人類的生產活動不斷地影響和改變著自然界法發展,另一方面自然界也制約著人類的發展。可以說,人類利用自然的范圍和能力是隨著人類自我能力不斷的提升而逐漸得以擴展的。在早期的漁獵時代,人們更多的是敬畏自然,將自然界視為一種神圣的存在,刮風下雨四時節氣都是有一個神靈主宰。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自然科學的認識不斷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人類想要得到發展,就要對自然界的資源和物質進行利用,在這一時期人們開始無節制地對自然界索取,充分地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但是,隨著這種索取方式不斷的深入,人們逐漸遭受到了難以想象的惡果,特別是環境問題的多發使得人類開始在理念上發生了轉變。面對大自然的報復,人們開始警醒,對于自然界不能以過去這種無節制的開發方式進行利用,要開始有理有節地利用自然。并且,人們也意識到在地球上,人與自然其實是一個整體,如果自然界不存在,人類也將不復存在。如果人類不存在,那么自然界的存在本身也喪失了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實質上這種理念與傳統的“天人合一”的整體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道法自然的順應觀。中國傳統文化中自古就有人與自然和諧的觀念,道德經中就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6]的論述。所謂的道法自然,道就是指自然界的規律,合乎規律就是道。一直以來,道法自然的觀點是道教的主要觀點之一。當然,道并非是亙古不變的,它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化而同時跟進的,也正是如此,所以就有天可變,道亦可變的說法。道法自然在本質上是一種合乎自然規律,順應自然規律的理念。正是因為道家的這種道法自然的理念,所以有人就認為道家是一種面對自然無為的狀態,是一種消極的處世哲學。很明顯,這種理解并沒有領會道法自然之要義。道法自然之中的無為其實質還是要有所作為,當然這種作為是一種順應自然、合乎天道的作為,也就是說要在自然規律可承受的范圍之內去開發利用自然。也正是如此,有人稱道家哲學為無為而無不為,也就是說,道法自然的理念看似是一種消極的狀態,其實并非如此,它只是在人與自然和諧的理念之下一種順應自然規律的作法。在傳統的道家哲學之中,“道”包含了世間萬物,無所不容,道法自然包含了宇宙之間天地的運行規律和人類應當怎樣去利用開發自然的實踐哲學。這種理念要求人類去順應自然從而合乎規律地去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三)當下法律制度實踐中生態文明理念的提煉。對于生態文明的建設而言,法治建設是最為基礎且起著保障性作用[7]。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生態文明的提出是具有中國特色、中國方案、中國貢獻的提法。對于法律制度實踐中生態文明理念的提煉,主要體現在:第一,從立法角度而言,我國立法已進行開始貫徹實施生態文明理念。以《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為例,在最新一次的環境保護法修改(2014年)中,立法者將第四條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修改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從表述的角度來看似乎并沒有什么特別之處,僅僅是用詞上的順序變換。但是如果仔細深思,從功能的角度審視則不然。很明顯,前一句要求環境保護工作要服務于發展經濟,后一句則是要求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保護為代價??傮w看來,前者以經濟發展為重,后者以環境保護為重且遵循了生態優先[8]的理念。再者,新制定的《民法總則》規定了“綠色原則”,該條寫道“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边@也是對生態文明理念從立法的規定。第二,從執法的角度而言,貫徹生態文明理念的環境執法比以往任何時期都要嚴格。有人甚至將其稱為環境保護的一股“強旋風”。的確,近年來隨著我國對生態文明制度落實的重視和環境保護緊迫的現實需要,生態文明執法不可謂不嚴格。在實踐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當時“環保督察”與“河長制”兩項制度的實施。從規范化的角度來看,此類制度由于處在制度產生的初期仍然存在運行不規范,缺乏法治化的困境,規范建構不足[9]等問題。但是這種制度在實施效果上卻立竿見影,能夠很快得到預期的效果。隨著生態文明法律實踐的不斷展開和制度實施的不斷深化,此類制度必然會走向更加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這也是生態文明理念的內在要求。第三,從司法的角度而言,環境司法的開展就是受生態文明理念的催生。從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提出到第一家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成立再到環境資源審判庭的全面展開,這些都是自生態文明理念之下得以產生和發展??梢哉f,沒有生態文明理念的“萌芽”,也就不會有環境司法專門化的蔚為大觀之圖景。目前來看,全國各地普遍建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并且,就訴訟制度的安排而言,我國設立專門的訴訟制度來更好的保障生態環境的安全和生態文明理念的落實,比如近幾年普遍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10]等。第四,從守法的角度而言,保護環境從我做起的理念也已經逐步地深入人心。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提升,一方面是因為環保宣傳的作用使然,另一方面最為重要也是本質意義上其實是生態文明理念的深入人心。以生活垃圾分類為例,隨著全國范圍內人們生態文明理念的提高,垃圾分類取得了越來越好的效果,當然這離不開法律制度從“倡導分類時代”走向“強制分類時代”,更離不開人們生態文明理念也即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一直以來,我國比較重視經濟發展而忽視了環境保護,可是隨著這種“粗放式”類型經濟發展產生了諸多環境問題,人們便開始反思,也開始重視環境保護。正是如此,生態文明理念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偠灾瑥牧⒎?、執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來看,這些過程充分貫徹和體現著生態文明理念。同時,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又在不斷的豐富和發展著生態文明理念的理論蘊含。在當下,生態文明正在不斷深化和發展的時期,我們更應該對生態文明理念的貫徹和生態文明制度的實施予以重視,通過生態文明理念的貫徹去豐富生態文明制度的內涵,通過生態文明制度實施去進一步闡釋生態文明理念。

二、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具體展開:原則、體系與重點制度

(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原則。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法律原則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得以有效開展的前提性基礎,堅持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開展的法律原則有利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把握正確的“航向”。一直以來,正是因為有這些法律原則作為一個方向性的指引,才保證了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建構和實施。對于整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大廈”之構筑而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原則就是其根基和“底座”。具體而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法律原則包括:第一,以人為本原則。生態文明建設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于人,因此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展開的首要原則也應當是以人為本[11]。一直以來,人們對于生態文明建設存在著一種誤解,認為生態文明主要就是要保護生態環境,把生態環境放在首位而忽視了人的生存和發展,這其中最具典型的就是“環保一刀切”現象,有時為了環境保護不讓農民燒火做飯,不讓工人開張生產。當然,這種誤讀雖然并非全部,但是仍有必要予以澄清。無論采取何種方式、何種途徑去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一個始終的遵循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這樣真正體現生態文明自身的價值和意義所在。第二,人與自然和諧原則。生態文明建設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于人,但是最為直接的目的還是要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它要求我們人類在利用自然和開發資源過程中要尊重自然規律,保護自然環境,堅持人與自然和諧[12]的理念。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長河之中,經歷了從蒙昧、野蠻逐漸走向了文明,但是自從進入了工業革命以來,由于人類沒有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導致了人類對自然資源過度地開發和利用,以至于出現了大自然的“報復”。于是,人類開始對人與自然的關系重新審視,注重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第三,協調原則。生態文明背景下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協調,一直以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就存在著緊張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過于注重經濟發展而忽視了環境保護以至于經濟上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環境問題卻尤為凸顯。也正是在這一問題糾正的背景下,生態文明建設得以提出,生態文明理念的內在要求之一就是要協調好經濟發展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協調原則的本質就是要找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平衡點”,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也不能為了環境保護而放棄經濟發展。第四,損害擔責原則。生態文明建設不僅要關注環境問題的“防患于未然”,也要對已經發生的損害進行治理,要真正地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對于損害擔責原則而言,主要體現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13]方面。例如新推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14]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來進行責任的追究,可以說這一制度就明顯地體現了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公眾參與原則。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也需要作為個體的公眾參與,并且公眾參與作為一個主體必不可少。長期以來,我國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存在著“權力參與過?!倍皺嗬┙o不足”的現象,正是從這個角度考量,公眾參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權利供給不足”的不合理現象。(二)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體系。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體系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全景式圖像”,雖然可能在內容是“概覽性”的,但卻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骨架”。從地域的角度而言,生態文明法律體系包含了中央和地方兩個部分;從法律效力上而言,包含了憲法和其他法律部門;從可操作性上來看,包含了理論方面和實踐方面。總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的展開根據不同的標準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具體而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應該是一個全面的體系,從內容上來看要基本上涵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各個方面。鑒于此,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第一,在憲法中對生態文明的規定。在2018年的憲法修改中“生態文明入憲”意味著憲法對生態文明做出的回應,也構成了生態文明體系的憲法部分。當然,就目前來看生態文明在憲法中雖然有了“一席之地”,但是規定并不全面。例如關于環境權入憲的說法至今論爭不已,從長遠來看,環境權有必要進入憲法并以基本權利的條款予以規定。因為目前憲法只規定了國家環保義務,從憲法的整體架構“公民權利與國家義務”的角度而言,應當規定公民環境權利以使得與國家環境義務相對應。第二,環境保護法中關于生態文明的規定。目前來看環境保護法中已經有關于生態文明的規定,現有的環境保護法中的立法目的中明確規定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梢?,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也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必要情況下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就目前來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大多散見于各個部門法之中,為了對現有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成果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并且協調生態文明法律各部門之間的貫通性,因此有學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可將其稱之為“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持此論者認為這一觀點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那是因為從時間的角度來看,已有貴州、青海等省和東莞、廈門等市均制定出了《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因此,無論從理論的需求還是從實踐的需要來說都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法律。第四,單行法中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單行法中有關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也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民法總則》中第九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碑斎?,從寬泛意義上來說,有關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條文都可以看作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就目前來看,我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取了一定的成績,生態文明法律體系的框架基本上已經形成。但是,各項具體的制度仍然還存在著一定的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因此,一方面我們要對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不斷的健全和深化,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對生態文明法律體系的質量進行確保[15]。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的建構必然并非一蹴而就之事,隨著我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相關理論的不斷深化和生態文明法律實踐不斷的經驗獲取,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體系必然會逐漸趨向于更加的完善。(三)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若干重點制度。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國家將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空間規劃體系制度、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環境治理體系制度、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制度、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八項制度確立為生態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可見,如果要對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進行,必然要從這八個方面著手。當然,由于文章篇幅所限,只能選取相對重要的幾個制度進行一個簡要的介紹。第一,自然資源權屬制度。自然資源權利的歸屬一直以來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議題,不同的法學部門和不同的學者對其進行不一樣的界定。他者不論,就其名稱而言已有好幾種不同的說法,又將其稱之為自然資源所有權[16]的,也有將其稱之為自然資源物權[17]的,還有將其稱之為準物權[18]的,從以上諸種對自然資源權利名稱的爭議就可以對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爭議得以窺見。另外,對于自然資源權到底歸誰所有則是另外一個爭議性較大的問題,具體而言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路徑,公法路徑和私法路徑。就公法路徑而言,該論者主要從憲法的規定出發,認為自然資源應該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就私法路徑而言,該論者主要從民法的規定出發,認為自然資源應該屬于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傊?,對于自然資源的權屬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就會得出不同的歸屬。對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而言,明晰自然資源的權利歸屬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個前提性基礎,因此在有關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點制度中自然資源權屬制度應當是最為重要、也是最為基礎性的一項制度。第二,國家公園體制。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于2013年提出至現在已經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這期間該制度取得了較快的發展進程[19]。隨著改革試點的深化和實踐經驗的總結,國家公園體制也從之前的政策主導開始向法治轉型,當下已經提出了建立國家公園立法的要求和目標。毫無疑問的是在未來我國必然要形成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法律體系,這是建設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實現法治中國的必然選擇。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改變了過去分類管理、分部門保護的單一性方式,從而實現了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體系性保護。由于以前對于自然資源、風景名勝、文化遺產、森林草原、江河湖泊均是分部門的多頭管理,而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則對上述各種管理職能進行了重新整合,從而實現了保護方式由結構走向功能的轉變。由于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在建設生態文明體制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因此它也應當成為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一個重點制度。第三,生態補償制度。生態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重要的一部分,從法律層面上來說,生態補償制度已經發展了很長的時間,但是由于這一概念來源于自然科學領域,因此在法律領域使用時存在很多的爭議,雖然人們都認可生態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可是很多人理解的生態補償并不相同。因此,就有必要對生態補償進一步的予以研究。關于生態補償制度的研究首先應該從生態補償的概念入手,將生態補償進行類型化的界分,以生態利益為標準將其分為生態保護補償與生態損失補償[20]。從而在此基礎之上對兩種類型的生態補償制度進行具體建構無疑是生態補償制度未來發展的正確路徑選擇。當然,這種觀點也只是一種設想,但是仍舊希望能為這一制度的完善“貢獻智慧”。第四,環保督察制度。環保督察制度也應該成為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環保督察制度自身由于其制度屬性構成了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環保督察制度有保障其他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以落實的作用??梢娫撝贫仍谏鷳B文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環保督察制度在我是一項發展較長的制度,不同是該制度在早期時主要是對于“企業”的督查,因此并沒有太多明顯的制度效果。但是,隨著2015年環保督察的對象由“企業”開始轉向“政府”[21],環保督察的制度效果明顯凸顯,也正是如此有人將環保督察的實施者戲稱為“環保欽差”。正是由于環保督察制度在環保領域起到的關鍵作用,因此將其視為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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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論基礎探索與反思論文

關于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或曰行政法治的基本觀念,是本世紀、特別是近半個世紀各國憲法行政法學者們“經久不衰”的議題,也是“爭論不休”、難以取得共識的問題。從法德行政法院派生出行政法,到英國長期否認行政法和美國在本世紀中葉以后發展起來并深深影響整個普通法系的、具有全新含義的行政法。各國歷史及各國立法與司法的巨大差異,造成世界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性質與目的、功能與作用的認識必然是俱說紛云。對此,王名揚先生在他的英、美、法行政法三部巨著中,已有詳盡、精辟的論述。臺灣學者對此亦作了簡明的結論:“行政法學在歐陸法、奧、德諸國發軔,而后在英、美、日等國賡續發展,其遞嬗過程深受各該國歷史、政治及法律等傳統文化的穿梭影響;……,相去甚遠,故非可東施效顰,期待一勞永逸的單純繼受?!薄?〕

英美法系對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論述,在我國最具權威影響的莫過于美國的伯納德?施瓦茨。他的點睛之筆就在于:“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機關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彼J為:“現在的焦點是行政程序自身-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它們的權力時必須遵從的程序。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補救的法,而不是實體法”:“行政法的對象僅限于權力和補救”,即“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必須遵從的方式;以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施氏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中法官是在公權與私權之間走鋼絲的形象比喻,對我國學者也頗具影響力。然而施氏的基本觀念,如王名揚先生所說,只代表美國行政法主流派,屬于狹義行政法的理念,亦非普通法系所有行政法學者的觀念。

師承法德奧行政法的基本觀念、二戰后雖強行美制,然理念難改的日本行政法學者認為。法國革命確立的近代法治國家原理,即“法治行政原理”、“依法行政原理”或“行政的合法性原理”,均以一國憲法為基礎,其理念有三項原則:第一,法律保留原則。寬狹可分為:(1)侵害保留論;(2)重大事項論;(3)全部保留論。第二,法律優先原則。即一切行政活動(權力、非權力性行為;侵益、受益行為以及事實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且行政決定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第三,司法審查最終原則。行政法上的一切(亦有保留部分)爭議均服從司法法院審判的統制〔3〕。這些學者在理念上大多持廣義行政法的觀點,即認為:行政法既包括程序,又有實體;即包括外部行政,又有內部行政。

現代各國行政法學學者在理念上彼此交流、相互吸納,但仍各有側重。

十多年前,我曾與師長共同撰寫了我國最早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論文,認為新中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服務”(為人民服務)。今天回首看來:一則是在剛剛宣布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作為“初探”,意識形態色彩多了些,理想成份多了點;但與國體政體一致,也與我國行政法將來的發展方向吻合。二則是有必要為“管理法”正名:(1)“管理法”不應當簡單等同于“管制法”,根據管理的三要素,管理法的確切內含應當是:第一,管理管理者的法;第二,規制管理者行為的法;第三,對管理者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三則是重申一個理念:即管理首先要依法管理好人民的公仆;進而全面規制政府的行政行為;最后在健全完善各項對人民政府的法律監督制度的基礎上,確立“服務”。這一觀念應成為我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

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界有“控權法”與“平衡論”之爭,亦略陳己見。有人認為,“行政法如果不是對行政權加以控制的法,那社會主義的行政法和封建社會的所謂行政法還有何區別呢?”甚至對“行政法既有保障,又有監督作用的‘兩面說’”作出尖刻的評論〔4〕。持此基本觀念,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外國;也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顯然都過于偏頗。另外一些學者認為,行政法不應當視為管理公民的工具的“管理法”或“管制法”,也不應該視為“控權法”,而應看作是“平衡法”。這些學者以‘平衡論’作為我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5〕。我認為,持此理念存在問題有三:第一,我國政府將根據自我完善的要求,強化行政監督,而不是強化司法審查;第二,我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不斷完善權力機關監督,而主要不是司法監督;第三,任何法律都有調節和促進權力之間的平衡、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的功能,這一點憲法尤為明顯。在行政領域中,“平衡”只是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過程當中的一個相對的、暫時性的狀態而已??傊?,平衡論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尚難自圓其說。應該指出的是,上述兩論爭辯雖激烈,但都屬于狹義的行政法說,這是比較一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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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制度法理基礎論文

內容摘要:中性稅收,作為針對稅收超額負擔提出的一項原則,在實踐中指導著稅制的設計。出口退稅是一項國際上通行的稅收規則,它既要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實現稅收的調控職能。我國于2004年1月正式實施的新的出口退稅制度既完善了總體稅制又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力圖實現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有機結合。

關鍵詞:出口退稅,稅收中性,稅收調控

一、對稅收中性的理解

中性稅收作為一種理論是在近代西方產生形成的,其思想源流最早體現在亞當??斯密的賦稅理論之中。在19世紀末由新古典學派的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馬歇爾在其所著的《經濟學原理》中第一次對作為中性稅收理論基礎的稅收超額負擔問題進行了研究。隨著社會的發展,稅收中性原則經歷了被肯定——否定——肯定—的發展歷程,其內涵也在演變之中,即從早期的絕對稅收中性到凱恩斯主義的非中性再到相對中性理論。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國家征稅是將社會經濟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因此,稅收不僅會給納稅人造成稅款負擔,還可能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一方面,稅收在減少納稅人支出的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另一方面,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如果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會發生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其含義有二:一是國家征稅應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①

稅收中性的實現方式是沿著這樣兩條思路展開的:一是對效率原則的強調,即征稅有可能帶來效率損失,由此而要求政府征稅應盡量減少對經濟個體行為的不正常干擾,一個理想的稅收制度應是超額負擔最小的制度;二是對普遍原則的強調,即“對價值增值普遍征稅,也就是對所有經濟活動按統一稅率普遍征稅?!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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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教育立法理論基礎探析

摘要:終身教育立法是推動我國終身教育發展的制度保障。多年以來,國家、地方以及有關方面的專家都基于我國的終身教育實踐對終身教育立法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理論研究工作。筆者經梳理后認為,我國在終身教育立法的很多理論問題上已經基本達成一致,使得我國終身教育立法具備了一定的理論基礎。本文就這些終身教育立法制度設計有關的理論上的共識做簡要的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終身教育;立法;理論基礎

上世紀90年代,終身教育的理念逐漸傳入我國。隨著國家發展對國民素質和勞動力水平提高提出的迫切要求,在各地對終身教育探索的基礎上,2010年7月,國家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中明確將“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作為我國教育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自1999年開始,教育部幾乎每年都將終身教育立法寫入年度工作要點①,進行終身教育立法的實踐調研、理論研究等工作。自2005年福建省出臺我國終身教育領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包括后續出臺終身教育地方法規的上海市、寧波市、太原市、河北省在內的全國各地都就當地終身教育立法的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研究。法學領域以及教育領域的專家也就終身教育立法通過課題研究、撰寫論文等方式進行了較為充分的研究。經過國家、地方以及有關方面專家基于我國的終身教育實踐對終身教育立法所進行的理論研究,目前,國內在終身教育立法的很多理論問題上已經基本達成一致,使得我國終身教育立法具備了一定的理論基礎。本文就這些終身教育立法制度設計有關的理論上的共識做簡要的分析和探討。

一、終身教育的涵義及意義

根據瑞典T.胡森和德國T.N.波斯爾思韋特主編的《教育大百科全書》第4卷中的表述,終身教育是指貫穿人的一生所進行的學習活動,這種學習不局限于兒童和青少年,也不只限于在教育機構中進行,是從嬰兒開始貫穿人一生的教育②。曾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終身教育部部長的E.捷爾比對終身教育給出的定義是:“終身教育應該是學校教育和學校畢業以后教育及訓練的統和;它不僅是正規教育和非正規教育之間關系的發展,而且也是個人(包括兒童、青年、成人)通過社區生活實現其最大限度文化及教育方面的目的,而構成的以教育政策為中心的要素?!雹鄹鶕鲜霰硎龌蛘叨x,“終身教育”最重要、最基本的觀點就是每一個教育活動、教育階段都只是終身學習的一個部分。而在終身教育觀念產生之前,人們認為接受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就是人生整個教育階段的全部。在受教育階段,人們能夠掌握他們在接下來的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全部知識、技能,因此人的一生被很明顯地分成受教育和工作兩個部分。而終身教育以及終身學習的理念或思想之所以在被提出以后就迅速得到認可并被積極推廣,是因為,時代的發展、科技日新月異的變化要求人們不斷地學習、充實和完善自己。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無論是在工作還是生活過程中,人們都需要不斷的學習各種知識以滿足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僅僅依靠在學校教育階段所學的知識和技能根本無法適應社會領域日新月異的變化和需求。站在國家層面上分析,在當今世界經濟形勢和競爭格局中,越來越多的國家深刻意識到,全球經濟發展已經進入新階段,經濟發展的動力已經由之前的資源、資本轉換為科技創新和科技應用。無論是國內企業之間的競爭還是國際上國家之間的競爭,都已經變成了依靠科技和制度創新的競爭,而這種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競爭。只有那些擁有更多具有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人才的企業或者國家、那些擁有更多高素質勞動力的企業或者國家,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據競爭優勢。因此,高端人才、適應經濟發展需求的高素質勞動力的培養成為各國教育活動確定的、不可動搖的目標。同時,各國也都已經意識到,人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學習需求,完全依靠傳統的包括小學、中學、大學在內的學校教育已經無法讓社會公眾獲得可以應對經濟、社會和技術等變化的全部知識和技能。社會公眾或者勞動者想要應對主要由科技創新和科技應用帶來的瞬息萬變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態,就必須要不斷的進行知識更新和技能提升,需要不斷地學習。而這種學習需求需要由持續貫穿人的一生的終身教育活動來滿足。因此,各國都意識到了終身教育對于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并且開始在國家層面上確定終身教育的發展目標、制定終身教育發展戰略。在勞動力整體水平的提高或者高科技人才成為國家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保障的今天,教育尤其是可以持續為國民素質和勞動力水平提高服務的高質量終身教育活動確實已經成為關系我國經濟發展潛力、關系國民各方面素質和職業能力提升、關系國家綜合國力的關鍵和根本要素。綜上,國家、社會公眾以及理論界在終身教育以及發展終身教育必要性、重要性、緊迫性等問題上已經形成共識。

二、立法上的終身教育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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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學法理論基礎

近年來,學術界圍繞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這一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研究者從不同角度分析產生了“平衡論”、“管理論”、“服務論”及“控權論”等代表性觀點,這些觀點都有可取之處,但由于認識方法上的差異,至今仍是眾說紛紜,尚未形成大一統的觀點。我國行政法學法理論基礎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至今已有約30年歷史,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在不斷走向成熟。行政法學的法理論基礎問題關鍵是要弄明白為什么需要行政法學和需要什么樣的行政法學。文章認為,就我國當下的社會狀況和發展趨勢看來,將控權論作為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

1、行政法學理論內涵的探討

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概念應當與行政法理論基礎嚴格區分。行政法學作為法學理論,存在著理論基礎[1]。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反映出不同類型行政法學的階級本質,及其形成過程中具體的歷史特點,同時直接影響了行政法學的體系構建、觀點流派以及整個行政法學的研究與發展方向,是整個行政法學體系的基礎。行政法理論基礎來源于行政法學理論基礎,是行政法學體系基礎理論的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學理論基礎是行政法最基礎的理論。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是構建行政法學的基石,它指導著行政法學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設。

2、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主流觀點評析

2.1平衡論。平衡論是上世紀90年代由羅豪才教授等學者提出,它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權與公民權保持平衡狀態,該理論認為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的平衡史。行政法保證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的關系總體上處于平衡狀態,不僅表現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達到平衡,也表現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義務也達到平衡;不僅表現在行政機關自身權利義務達到平衡,也表現為相對一方自身權利義務達到平衡。平衡論又稱兼顧論,意即兼顧公益和私益的一致。2.2管理論。管理論最初流行于前蘇聯等大陸法系國家,后被我國采用。該觀點認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與社會公共權益。在內容上,行政法規定著國家管理原則,賦予管理者行政權,強制命令被管理者服從于管理者,管理者行政行為就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管理論的觀點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過分強調行政權對社會的控制,不重視保障個人權利,極易造成行政權力的披著法律的外衣膨脹,在現階段已逐漸退出主流理論行列。2.3控權論??貦嗾撌怯⒚佬姓ㄏ档摹翱貦唷彼枷朐谏鲜兰o80年代我國改革開放時期被引入的,該觀點認為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要依照法律規范,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權濫用、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不當行政行為或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個人自由權利。在內容上,控制論要求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并將司法審查和行政程序作為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

3、再探行政法學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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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發軔于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的討論,對于中國行政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為了使這一課題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必須建立最低限度的理論共識、倡導真誠地學術對話并加強諸論實證基礎的研究。政府法治論作為行政法理論基礎的一種學說,既有豐富的內容,也具有內在的立論基礎和外在的實證基礎。

[關鍵詞]行政法理論基礎政府法治論

一、引言

自從羅豪才教授于1993年發表《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論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一方的權利義務平衡》一文之后,我國行政法學界迅速掀起了行政法理論基礎的研究熱潮。[1]一時間,“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保權-控權均衡說”、“控權-平衡論”、“多元控權論”、“公共權力論”、“公共利益本位論”、“服務論”、“職責本位論”等十余種學說紛紛亮相,令人目不暇接。這場討論早以其持續時間之長、涉及行政法學界人數之多、理論探討之深而令法學界矚目。時至今日,這一課題的研究仍舊呈現出方興未艾之勢。但另一方面,由于種種原因,這場討論仍有諸多不足之處,各種學說、觀點似乎普遍給人一種眾說紛紜、雜亂無章的感覺,以至于一些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論點和研究嚴重脫離行政法制度建設的實踐。正因為如此,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社會轉型尚未完成之前,應當靜觀其變,密切關注行政法治領域諸多的現實問題,為最終建構適合于我國的行政法理論基礎做準備;[2]甚至還有學者直接否定這一討論的必要性,認為行政法理論基礎是一個“虛構的神話”,是一個類似于“上帝”的問題,其存在沒有什么實際意義。[3]那么,究竟應該怎樣實事求是地評價這場學術大討論呢?行政法為什么需要理論基礎、需要什么樣的理論基礎、怎樣尋找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呢?如何才能將有關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的研究進一步引向深入呢?本文將圍繞這些問題展開詳細論述。

二、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之貢獻

在當代中國的行政法學領域,不管人們承認與否或喜歡與否,“行政法理論基礎”都已經成了一種實實在在的“強勢話語”。十年來,本學科甚至其他學科學者對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的持續關注和熱烈爭論就是這一結論的最好佐證。雖然這場方興未艾的討論至今仍然存在種種不盡人意之處[4],但我們認為,這些不足還不至于從根本上否定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本身的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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