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策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6: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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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園欺凌現象法律對策
摘要: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發,侮辱謾罵、群毆打斗、拍照上網等各種形式的欺凌層出不窮,校園欺凌其形式之多樣,性質之惡劣,存在之普遍需要全社會給予關注和重視。校園欺凌的主體是未成年人,校園欺凌現象的遏制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多方面的配合,本文主要針對校園欺凌的現狀,總結其法制方面的歸因,進而提出相關法律對策。
關鍵詞:校園欺凌;法制;刑事責任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撐起一片藍天,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然而,近年來網絡頻頻曝光的校園欺凌事件凸顯校園欺凌問題的形勢嚴峻性和治理緊迫性,校園欺凌帶來的危害觸目驚心,在最初苗頭的時期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帶來的可能是被欺凌者繼續被欺凌,或者以暴制暴,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愈演愈烈的校園欺凌現象,不僅嚴重影響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威脅校園秩序和社會穩定,校園欺凌現象亟待全社會關注,特別需要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校園欺凌的現狀
校園欺凌廣泛出現在世界各國,是全球青少年成長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它不同于青少年之間偶發的打架等沖突,它的社會危害性更強。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校園欺凌作出明確的定義,在2017年12月27日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對中小學生欺凌作出以下定義: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1]說明欺凌包含發生的單次或者多次、主觀上的故意、表現的多種形式、損害的多個方面等四個要素,學生欺凌與學生之間的打鬧嬉戲存在根本區別。(一)校園欺凌的突出特點。1.低齡化趨勢明顯,據調查研究顯示,小學生和初中生比高中生遭遇更高頻率的欺凌。[2]在教育部2015至2016年度的統計數字中顯示,中小學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約七百多宗。校園欺凌低齡化上升趨勢越來越明顯。2.欺凌發生相對隱秘性,肢體欺凌多發生在校園的廁所、宿舍、角落及學生回家的偏僻路上,負責校園安全的管理人員很難第一時間發現;被欺凌者受到傷害后,很多選擇忍氣吞聲,或因心有恐懼或因害怕丟臉,而不敢告訴家長或老師,造成很多欺凌事件不被家長和老師知道。3.欺凌雙方強弱關系不對等,欺凌現象大部分是由高年級學生欺凌低年級學生,多人欺凌一人,或是一方有一定“權力”的人欺負無權力的人,被欺凌者往往是一些弱勢群體,使得他們當時無法反抗。4.施暴者的欺凌行為具有長期性。我們見諸網絡報紙的欺凌現象大多不是發生一次兩次的,而是長期存在的。據央視新聞報道的案例,一名安徽懷遠縣的小學副班長,以檢查別人作業、學習進度為由,逼迫其他學生吃屎喝尿,收受其他學生“賄賂”幾萬元,一名女生甚至給的總額達到一萬元,被欺凌時間長達五年。施暴者的行為大多具有長期反復性。5.校園欺凌形式多樣。據調查,在各種校園欺凌中,言語欺凌的發生率最高:有49.6%的初中生遭受過言語欺凌,37.7%的初中生遭受過社交欺凌,19.1%的初中生遭受過身體上的暴力傷害。14.5%的初中生遭受過網絡欺凌。[3]校園欺凌的形式多樣,有些施暴手段殘忍,已刺痛社會公眾的敏感神經。(二)校園欺凌的危害。1.校園欺凌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校園欺凌發生肢體沖突直接影響被欺凌對象的身體健康,言語欺凌、網絡欺凌對被欺凌者的心理影響極大。2017年教育藍皮書指出被欺凌經歷會在一定程度上傷害學生的非認知能力,不利于其人格的健全發展。部分未成年人因為無法忍受欺凌而自殺自殘,青少年時期遭受欺凌的人,將影響其以后的人生態度,會變得更為內向、悲觀、無助,成年以后,患抑郁癥的概率是普通人的4.8倍。[4]2.校園欺凌擾亂教學秩序遭受校園欺凌的學生對學習興趣減低,有些甚至懼怕進入學校,不利于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有些發生在校園的群體性欺凌事件嚴重干擾教學秩序,影響教學活動的開展。3.校園欺凌危害社會安定和諧有專家指出,在校園欺凌事件中,施暴者和被欺凌領者其實都是受害人,施暴者認識不到自己的錯誤,形成暴力習慣,有盲目的優越感,缺乏理智,很可能成為“問題少年”和“不良少年”,有的會誘發犯罪,影響社會穩定;被欺凌者的身心受到傷害,長期的壓抑與焦慮影響其性格形成,嚴重的會產生自殺和報復社會的傾向。
二、校園欺凌現象的法制歸因
拉薩市精準扶貧法律對策探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語詞;①在2015年8月24日召開的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提出“依法治藏、富民興藏”的重要原則和“扎實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重要部署。②拉薩作為祖國西南邊陲的區域核心城市,具有重要的區位屬性和戰略地位。在拉薩著力實現精準扶貧領域的法治愿景,既是依法治國、依法治藏法治戰略的需要,更是維護西藏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的國家戰略考量。
一、拉薩市精準扶貧現狀實證分析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殷切關懷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積極推進下,拉薩市精準扶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績。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嚴重損害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現象,以下擬從社會效果和法秩序運行兩個層面加以闡述。(一)拉薩市精準扶貧社會效果調研。社會學法學強調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視法律為一種社會現象,重視法律運行的社會效果”③。精準扶貧作為近年來我國政策與法律中共同的語詞,調研其實施的社會效果亦是契合了作為主流法學流派之社會法學派的社會實證分析之精神。根據本次調研,拉薩市精準扶貧工作的社會效果僅可謂喜憂參半。一方面,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殷切關懷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積極推進下,拉薩市精準扶貧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績,完成了諸如民營企業企幫村、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退牧退耕還草補貼等一系列扶貧項目;另一方面,拉薩市精準扶貧工作的推進中也產生了一些負面的社會效果,諸如扶貧不夠精準、脫貧造血能力欠缺、執法有失水準、救濟不夠暢通和扶貧相對人利益被壟斷化等現象。現針對拉薩市精準扶貧工作調研中出現的典型案例予以探討。案例一:在拉薩市林周縣和墨竹工卡縣調研時發現一個共同的問題,即部分村兩委利用自身在當地的權勢,將自己的親戚朋友全部納入精準扶貧的相對人,使很多真正的貧困牧戶或農戶喪失了成為救濟對象的機會與通道,我們姑且稱這類現象為扶貧相對人利益被壟斷化。加之當地貧困相對人知識、能力、人脈等方面欠缺,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剝奪、被侵占之時,無法及時地采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手段進行公力救濟,何況有些行政與司法救濟途徑并不暢通,最終導致精準扶貧的對象不夠精準。案例二:在拉薩市堆龍德慶區和曲水縣調研時發現了一個普遍現象,即當地居民或村民的自力脫貧愿望不強烈、脫貧造血能力欠缺、等靠要的傳統思想作祟。當被問及為什么不搞點政府財政大力支持創業項目(諸如蔬菜大棚等)提高收入時,很多被訪者的回答驚人的相似———當貧困戶國家每年也有補貼,而且不用操心。這樣的回答只能證明一個問題,即拉薩市精準扶貧工作中關于自力脫貧的激勵機制并不合理,才會導致大家普遍產生了等、靠、要的落后觀念。(二)拉薩市精準扶貧領域法秩序運行之反思。“法律運行是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生成、實現和督導的全過程,即國家以法律形式確認、實現、保障權利與義務的過程”④。可見法秩序的有序運行就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必由之路。反思并改進拉薩市精準扶貧領域法秩序的運行效果,就是盡早實現該領域良法之治的先決條件。就精準扶貧立法工作而言,在堅持與恪守我國現行憲法第14條、第21條、第42條、第44條、第45條及第49條(分別規定了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勞動者福利待遇、發展醫療保障事業、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特殊群體社會保障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等法律規范和相關行政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區與精準扶貧有關的各類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現階段,我區地方性立法仍然呈現出立法不平衡、碎片化等諸多問題。一方面表現為地方性立法不平衡,我區關于精準扶貧的相關地方性立法仍以位階較低地方政府規章為主,例如《西藏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西藏自治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等,而由我區人大制定的位階相對較高的地方性法規在精準扶貧領域的立法基本處于空缺狀態;另一方面表現為地方性立法的碎片化,雖然我區專門針對精準扶貧的地方性立法較少,但是在涉及到財政支持、金融支持、扶貧項目等方面的規定時,又往往散落于其他一些地方性立法之中,給人以立法碎片化有余而體系化不足的感覺。就精準扶貧執法工作而言,執法中存在的最大問題除了上文提及的行政不作為,就是只根據上級機關或本單位領導的意志去推進精準扶貧工作,而非閱讀法律法規。如若上級機關或本單位領導的意志與法律文意抑或立法目的相一致,這樣的精準扶貧執法還可以勉強算是做到了合法行政與程序正當(不論是否合理與便民),基本符合當代行政法法治的基本精神;如若上級機關或本單位領導的意志,甚至是執法人員自己揣摩的領導意志與法律文本抑或立法目的不相符合,這樣的精準扶貧執法基本等同于有法不依、行政亂作為抑或違法行政。就精準扶貧司法工作和法律監督工作而言,問題表現在對與精準扶貧密切相關的行政給付訴訟和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重視程度不夠。一方面,一些基層法院甚至以有損社會穩定為由拒絕立案或故意拖延,導致部分精準扶貧的行政相對人或相關人權益無法得到司法救濟;另一方面,此兩類案件在我區的審判程序和法律監督程序亦不夠規范,并沒有契合于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細節進行審判和抗訴。
二、拉薩市精準扶貧法律對策構想
針對拉薩市精準扶貧參差不齊的社會效果和相關法秩序運行的尷尬現狀,擬從立法體系化、執法規范化和救濟暢通化三個層面設計拉薩市精準扶貧法律對策。(一)推進法律清理,促進精準扶貧立法之體系化。“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有無法律,甚至不在于法律是否得到了實施,而在于它所制定或實施的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⑤。良法除了具有尊重人民權利的特征外,還應具備邏輯嚴謹、規范細致和體系明了的屬性。我區精準扶貧地方性立法也應在謹遵憲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范和相關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力求良法之精神,強調實體的人權保障性與體系的規范邏輯性之結合。針對上文中我區精準扶貧地方性立法配比不平衡和規定碎片化的現狀可知,我區此類地方性立法須著重從規范邏輯性入手實現其良法之體系化。而實現我區精準扶貧地方性立法之體系化的最實用之韜略非法律清理莫屬。“法律清理是指法定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并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⑥。我區有地方立法權的各級人大和政府應在精準扶貧領域展開法律清理工作,對于與國家上位法(即法律與行政法規)相沖突的法規、規章及其條款進行廢止,對于與地方性法規條款相沖突的同級或下一級地方政府規章條款進行廢止,對于同位階中相沖突的條款制定機關應在權衡利弊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或刪除。通過法律清理,可理順我區精準扶貧相關立法之間的內在邏輯,清除失效的、部分低位階的、部分不合理的條款以達致適當消解碎片化與克服凌亂化的目標。除法律清理之外,有立法權的各級人大還需在精準扶貧領域適當增加地方性法規的比例,以消解配比不平衡的問題。(二)推進精準扶貧領域的依法行政制度進程與理念培育。“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進行統治,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們的責任并在法律范圍內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統治者限制在他們的適當范圍之內”⑦。從洛克的經典論述中可知,法律為行政主體的執法設定了范圍與約束。因此,在法律的規定或授權范圍內行政或者管理就是當代依法行政理念的基本要求。在我區精準扶貧工作進展中,也應當切實貫徹依法行政的精神,做到“不為官、不為上、只為法”。當然,我區相關執法人員在依法行政理念的培育過程中,也在自覺地將成文的法律規范變為現實的法律制度,這體現著理念對制度塑型的巨大作用。在我區精準扶貧的日常工作中,做到合法行政與程序正當也僅僅算勉強的和低水平的依法行政。若實現高水準的依法行政還要在此基礎上做到合理行政與高效便民。不但杜絕違法行政行為,更需減少不當的行政行為,嚴守程序的同時,不忘提高行政效率,在我區精準扶貧事業中爭做黨委放心、群眾滿意的執法精英。(三)保證精準扶貧領域復議與訴訟等救濟途徑的暢通。我區各級政府及人社部門、民政部門、農牧業部門等涉及到精準扶貧領域的職能部門應嚴格依法行政,切實貫徹落實精準扶貧各項政策與法律,將黨中央與國務院的溫暖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惠及我區貧困群眾。對于群眾申請的行政復議,做出原行政行為的各上級機關應確保行政復議通道的暢通,及時依法處理我區群眾關于精準扶貧的復議申請,維持合法合理的原決定,或撤銷違法失信的原決定并由上級機關作出公平公正且有法律依據的新決定。我區各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須按照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格規范與精準扶貧密切相關的行政給付訴訟和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審判程序和法律監督程序,保障精準扶貧行政相對人的司法救濟途徑的暢通。
作者:徐 恒 周健華 單位:西藏大學政法學院
農村資金互助社法律對策研究
摘要: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一種內生性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之一,是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重點。推動農村資金互助社可持續發展是確保助力鄉村振興、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的前提。目前,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可持續發展還面臨法律地位、融資、產權、監管等困境。為促進農村資金互助社持續發展,我國應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破解困境,優化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法律保障機制。
關鍵詞:農村資金互助社;法律困境;法律對策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戰略目標。2015年12月,國務院了《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確定為國家政策。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一類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農村資金互助社有著不同于其他農村新型合作金融組織的內生性優勢。在普惠金融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大背景下,促進其持續發展十分必要。
1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推進農村普惠金融體系建設的重要力量
1.1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保障農村弱勢者金融權利的基本主體。2016年1月,國務院印發了《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指導我國農村普惠金融發展的前景與藍圖。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對于解決目前我國社會上存在著的“三農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要想徹底解決,離不開推動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不斷完善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保障農村弱勢者金融權利的基本途徑,這是由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固有性質所決定。作為一個互助性的合作金融組織,農村資金互助社通過本集體內農民存款入股為社員,農村資金互助社將農村的資金有效停留在內部而將資金貸給社員從事農業生產活動,以社內資金為社員提供可貸款。農村借貸者在參與借貸活動時通常處在一個弱勢地位。一方面,作為弱勢一方主要根源在于其信息的不對稱,難以滿足“三農”日益增長的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對稱通常會導致高昂的交易成本與管理成本,使得整個過程的效率下降。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所有社員是該片區域的農村金融參與主體自愿加入,通常借貸雙方是非常熟悉彼此。這樣就保證了借貸雙方的信息對稱,降低了整個交易流程的成本,從而達到有效保障農村弱勢者金融權利的目的。1.2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促進農村金融包容性發展的基本力量。“包容性發展”是指以人為中心,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包括GDP增長指數、人類發展指數、社會發展指數、社會福利指數、幸福指數在內的全面發展。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我國農村地區的金融活動參與人員基數十分龐大。然而現實生活中,仍有廣大農村地區的居民想要參與農村金融活動卻并沒有城市地區的居民那么簡單。真正提升我國農村金融全面發展,促進農村金融包容性發展是首選道路。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農村金融包容性發展水平相較于中西部地區農村金融包容性發展水平較高。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包容性全方位發展,應將重心放在中西部農村地區同時兼顧東部沿海地區,從而實現促進農村金融包容性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之一,存在著許多其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難以比擬的優勢。其中最突出的便是農村資金互助社以社員為中心,所有的金融活動緊密圍繞著社員而展開,嚴格的保障了參與金融活動的社員的金融權益。通過農村資金互助社參與金融活動的流程中,無一不體現出以人為中心、人與人之間和諧發展的發展理念,有力地促進了農村金融包容性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促進農村金融包容性發展的基本力量,二者相輔相成。促進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同時也能促進農村金融包容性發展。1.3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促進農村金融內生發展的主要形式。內生發展的核心思想是認為經濟能夠不依賴外力推動實現持續增長,內生的技術進步是保證經濟持續增長的決定因素。這一概念由西方宏觀經濟學研究者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強調不完全競爭和收益遞增。在2007年就有學者指出,真正的合作金融不可能在農村信用社框架內再生,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要走內生路徑。[1]若想推動農村金融內生發展,恰當的金融機構在其中扮演了無比重要的角色。而在農村地區,有著一套特殊的,以人情、熟人關系為紐帶的信用評價體系。這一特殊的信用評價體系恰巧有悖于正規金融所提倡的。而且農業本身承擔著較大的風險,有著不可預知性與脆弱性,再加之對于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以及金融交易等成本比之城市地區要高昂許多,農戶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性等等。綜上原因正規金融紛紛遠離了農村市場,使得農村地區居民參與金融生活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引發了許多矛盾。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農村資金互助社順勢而生,有著較穩定的內部平衡性以及對風險的自我調整性,既能夠滿足農村居民參與金融活動的需要,又規避了其他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發展可能承擔的風險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真正能促進農村金融內生發展的主要形式。
2普惠金融視角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法律困境
校園霸凌現狀及法律對策
摘要:近幾年,我國校園霸凌的現象頻繁發生,給學生、家長及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困擾。然而,目前并沒有任何一部專門的法律是規制校園霸凌的,導致我國頻頻發生的校園霸凌事件無法從根本上得到遏制,而且愈發嚴重。首先,給出校園霸凌的含義,概括校園霸凌行為的發生有著一些比較明顯的特征。并借鑒美國立法者的經驗,提出了以法治建設為切入點,化解校園霸凌危機的對策。
關鍵詞:校園霸凌;現狀;法律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學生時代是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發展的關鍵期。現在的社會,大部分家庭的孩子從小被身邊的人寵著、慣著,仿佛整個世界都是自己的,根本不會容忍任何對自己不利的結果,不管對錯。就這樣導致了近幾年的校園霸凌事件頻頻發生,嚴重威脅著學生的生命安全以及身心健康。目前,我國并沒有任何一部專門的法律是規制校園霸凌的,導致我國頻頻發生的校園霸凌事件無法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38條、第39條以及第40條中的規定也無法詮釋校園霸凌行為的具體程度及結果的具體歸責性。
二、概述
(一)校園霸凌的界定。校園霸凌在我國從初露端倪到愈演愈烈,逐漸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法律領域的學者也逐漸將其作為討論研究的對象。校園霸凌現象是指在校園內外發生的,目標直接或間接指向學生,以謾罵、打擊、搶奪、侮辱等多種暴力方式攻擊,造成學生在身心與財產等方面損失并且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二)校園霸凌的法律特征。1.施暴主體低齡化。根據調查顯示,我國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主體中青少年的概率最大,幾乎能占到75%,而且數據一致呈上升趨勢,而青少年犯罪很多都是由于校園欺凌得到的快感進而演變為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在這些青少年中,12-16周歲年齡段的學生占據多數位置,由此可見欺凌者的年齡呈下降趨勢,向低齡化方向發展。2.欺凌者群體性突出。欺凌者大多以群體的形式出現,單獨的欺凌者則具有較低的發生率。每當有矛盾或者沖突發生的時候,經常會引起一方的不滿,有的同學會選擇在網上或者通過朋友集結一群人,也就是所謂的打手,這些打手中可能有學校內的學生,也可能有社會上的青年。3.行為地比較隱秘。通過一些報告我們可以發現欺凌者在進行欺凌時往往會選擇比較隱秘的巷子里或者胡同里,若不是有拍攝視頻的流出,其他人是難以發現的。客觀上看,一些欺凌事件的發生可以說是幾乎沒有預兆的,也無法察覺到其行為動向,對于預備行為的判斷是具有難度的。4.思維簡單,手段粗野、惡劣。欺凌者在進行欺凌時,思維方式單一,往往就是沖動導致的報復心理,不考慮后果,而且欺凌的手段粗野、惡劣,具有原始社會的特征。
研究法律適用及對策
一、辦理集資詐騙案件中遇到的困難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存在分歧。比如被害人達到多少人才能認定為“社會公眾”。有人認為,被害人達到3人以上就可以認定為社會公眾,理由是,我國刑法中多以“3”這個數字作為認定多次、多人的標準,比如多次盜竊、多次搶劫等等,司法解釋均以“3次”作為認定的標準。筆者認為,如果僅以被害人數多少來認定社會公眾,未免以偏概全。“這種認定方式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考察,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還是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往往把對特定的眾多人募集當作公開募集,而把具有公開性募集的故意,卻因為募集的人數較少而當作是特定對象募集。對社會公眾的認定,沒有從主觀的意圖、行為的對象、行為方式上全面去考慮,會導致對問題的定性不準確”。具體辦案中,對不特定對象應從兩方面理解:
(1)被害者人數必須達到3人以上,這是量方面的要求;且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在吸收資金之前一般是沒有聯系的,通過他人介紹或媒介才建立起關系,這是質的方面要求。實踐中,如果僅向親朋好友集資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被害人中偶爾包括少數親朋好友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因為集資詐騙往往是通過熟人口口相傳,集資也是先從親朋好友中開始發展擴散的。
(2)“集資對象是否特定的判斷,既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僅向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又要考察其客觀上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可控。如果行為人對集資行為的輻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會后聽之任之,不設法加以阻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對于主觀故意的認定在實踐中,對于認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很大爭議。如果僅憑集資款沒有及時歸還就推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不分析行為人未歸還集資款的原因,有客觀歸罪之嫌;或者在犯罪嫌疑人沒有供述情況下,辦案人員根據自己的推定來判斷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對推定的理解是因人而異的,這必然導致個案認定的不統一。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實踐中主要采用兩種方法.
(1)借助于行為人的供述直接證明。如朱某某集資詐騙案中,朱某某供述自己在被他人欺騙投資失敗負債100余萬元左右開始,即開始編造種種理由向多人借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就拼命拆東墻補西墻,但利息與本金窟窿還是越來越大,在完全喪失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購買兩輛寶馬轎車和高檔商品房來掩蓋空賬的事實。
外資并購法律對策探討
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飛速提升,國家的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高,市場也越來越成熟。對于全球的投資市場而言,中國成為投資環境最好和投資優先度最高的國家和地區之一,基于上述背景條件,外國資本大量涌入我國市場,外資經濟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和占比顯著增加,外資并購等市場現象變得常見。本文針對外資并購,結合我國實際經濟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了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與社會環境的影響,并從法律方面提出了一定的應對和規范策略,以供參考。
關鍵詞:外資并購;股權;法人地位
自1993年以來,我國對外開放新格局基本形成,全國各個省市地區都擁有對外開放城市,對外開放程度越來越高,機制越來越完善,與此同時,在世界經濟活動中活躍的跨國公司也借中國對外開放的東風開始進入我國市場開展并購、投資等經濟活動。據統計,1993年之后,中國已經成為了發展中國家中外商投資金額最多,投資范圍最廣的國家。2001年12月11日,中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這一事件使得進入中國的外國資本大大增多,外商投資速度和廣度迅速增加。根據商務部《中國外資統計》報告中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實際外資使用量達1363億美元,與2006年的694億美元相比翻了近一倍,在發展中國家中占第一位。外資和外商力量在我國經濟中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因此我國必須重視外資并購現象,利用好外資并購帶來的積極影響,避免消極作用,還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此幫助我國經濟正常平穩發展。
一、外資并購介紹
(一)外資并購的含義和基本應用方式。外資并購又名并購投資,指的是外國資本例如外資公司、外國公民個人等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展開的并購活動,是并購行業中的一種,它的種類可大致分為兼并和直接收購兩種,兼并和收購的資產形式包括股權等。兼并指的是外資企業出資與我國企業進行合并,我國企業成為外資企業的子公司或與之合并成為一家新企業,企業的法人由外資企業擔任;直接收購是指外資企業在證券市場等交易市場上對我國企業的股票股權等資產進行收購從而取得對企業的股份控制權,這種收購模式中我國企業仍然保有法人地位。外資并購的本質為企業實際控制權和資本權的轉移,通過外資并購方式進行企業兼并是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最快速的方法。(二)外資并購發展原因。外資并購在我國發展迅速,原因既包括經濟環境變化的推動,也有著市場內因的影響。1.在經濟環境方面,世界經濟的全球化是外資大量進入中國市場的重要推動因素,對中國企業的外資并購是跨國公司對越來越激烈的世界市場競爭的回應方式。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飛速發展的經濟水平、GDP增長速度的提高和未來良好的經濟前景也是吸引外資進入、推動外資并購的重要條件之一。除此以外,我國和世界其它國家的政府部門對于外資并購限制程度的減弱也有利于外資并購活動的開展。2.內因方面。首先,外國企業通過并購方式對我國企業進行直接收購是外資企業打開我國市場、建立品牌知名度的最快速方法之一,例如國際化妝品巨頭巴黎歐萊雅對于我國品牌小護士和羽西的并購,直接幫助歐萊雅打開了我國大眾化妝品和中高端化妝品兩個市場,迅速提升了其在我國的品牌知名度,同時也大大豐富了歐萊雅在我國的工廠資源。其次,外資并購和其它投資方式相比,達到進入市場的目的所花費的成本是較低的,也是占有市場的最直接方法。此外,跨國公司進行外資并購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全球市場資源進行了有效的挖掘和利用。(三)我國外資并購特點。我國外資并購的分布情況是非常不平衡的,大致和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成正相關,東部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的外資投資量最多,中西部經濟較不發達地區外資并購量少。據統計,中西部地區的外資并購量僅為20%左右,而東部地區超過70%。
二、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金融投資的法律保護對策淺議
關鍵詞:金融投資;基金股票;中小投資者;法律保護
摘要:識別預防證券交易中常見的違規違法現象,可以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維系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因為中小投資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基石,并期望我國的證券市場得以繁榮、穩定、長久發展。
目前的證券市場有1300多家上市公司、市值10萬億人民幣左右,其中證券投資基金有2.5萬億元左右。中小投資者占開戶總數的99.7%。然而由于我國投資市場的不成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加上投資者投資知識的欠缺,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常受到損害,侵害發生后廣大投資者又不知道如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證券投資中常見的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1.老鼠倉。在基金行業里,“老鼠倉”說的是基金從業人員在運用基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自己或相關利益者的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等到基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后,先賣出自己或相關利益者的股票從而獲利的行為。而參與基金投資的機構和普通投資者的資金則有可能因此被套牢,這顯然會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
2.上市企業為了自身利潤或大股東利益夸大編造虛假盈利。在我國,上市指標越來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其殼資源價值連城,受利益驅動,便產生了利潤操縱現象,其動機有以下幾種:第一,為獲得股票發行資格;第二,為了提高發行和配股價格;第三,避免股票被摘牌。上市公司為了保住上市資格,在一定程度上會進行利潤操縱,從而使投資者判斷失誤,蒙受損失。
限制航空運輸違法干擾的法律對策研究
摘要:現階段,我國航空運輸存在著嚴重的違法干擾問題,影響著航空運輸行業的穩步發展。為此,筆者從簡述航空運輸違法干擾的基本定義以及類型入手,探究限制航空運輸違法干擾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航空運輸;違法干擾;法律對策
為遏制航空違法干擾行為,首先就需要明確航空器登記國的具體優先管轄權,加強行政法律制裁機制的建設,進一步協調統一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以此減少航空違法干擾行為的發生。
一、我國航空運輸違法干擾的基本定義和類型
(一)基本定義。航空運輸違法干擾指的是在飛行過程中,發生在航空器內、民用航空機場內以及正在使用的航線上、航行設備上的,因為人為因素造成的威脅航空運輸安全的一種行為。
(二)類型。現階段,將航空運輸違法干擾行為分成以下三種。其一,違反國際航空運輸刑事公約以及中國刑法的干擾行為。例如:爆炸航空器,實施搶劫,襲擊或爆炸機場等。其二,對飛行安全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這種行為對于飛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存在著不確定性。例如:電話威脅或當面威脅爆炸機場,未經許可隨意進入到駕駛艙,不聽機組人員的勸阻,企圖打開駕駛艙門,在洗手間內吸煙,在機艙內打架,謊報險情,未經許可使用電子設備,故意損壞救生設備等行為。其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例如:擾亂公共秩序,性騷擾,在禁煙區喝酒,偷盜機艙上的設備及物品,強行登占航空器等行為。
算法型信息分發隱私風險及法律對策
【摘要】技術的背后是傳播權力的擴張,算法型信息分發的迅猛發展,在邏輯維度、主體維度、內容維度以及功能維度給用戶帶來了隱私風險。網絡平臺以迎合受眾需求、追逐商業價值為出發點,有可能會違背現有法律規定,或是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規避法律責任。明確網絡平臺對用戶個人敏感信息保護、信息內容服務、算法治理的法律責任,以及增強法律對用戶權利的賦予和限制,有助于防范算法型分發帶來的隱私風險,實現保護信息產業發展與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平衡。
【關鍵詞】算法型信息分發;隱私;法律對策
智能傳播時代算法分發技術在新聞業中的應用,給新聞生產帶來深刻變革和廣泛影響。算法型信息分發的發展與變化是一種重塑傳播規則、改變人們認知的全新制度設計,它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維度上:邏輯維度、主體維度、內容維度、功能維度。①算法在新聞生產中產生算法風險,其中以數據的收集、處理為基礎的算法造成用戶隱私風險的顯著提升。提高法律的適應性,應盡快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對隱私權保護的問題進行回應,明晰網絡平臺的法律責任,實現大數據產業發展和公民權利保護的平衡。
一、算法型信息分發帶來的隱私風險
第一,在邏輯維度上,算法智能化效果的提升實現深層監控,披露整合型隱私。算法分發以建立在個人數據收集基礎之上的算法生產為前提。當前,伴隨萬物皆媒時代的到來,信息將被從更多空間、時間維度上獲取,不僅數據收集的體量顯著增加,而且深層監控得以實現,很多全新領域的數據包括一些極為隱秘的個人數據也將被收集。例如,基于傳感器等技術的發展,能夠監測用戶生理層面的信息。一方面,信息的全面收集并不區分個人敏感信息,許多敏感信息是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集的,收集的范圍用戶不得而知。用戶也不知道被收集的信息是否再次流轉,如果被流轉的信息缺乏有效保護,將進一步增加用戶隱私泄露的風險。另一方面,伴隨算法模型的智能化升級,對個人數據的全面收集將產生整合型隱私。伴隨算法系統運行效果的精確化,算力在廣度、深度和準確度方面都在不斷提升,單一信息的采集也許并不泄露隱私,但是從海量信息中進行深度挖掘的個人數據,在結構再結構化之后就能夠產生整合型隱私,個人隱私信息面臨泄露危險。第二,在主體維度上,提供個性化服務的算法模糊公私領域界限,增強隱私風險。智能環境下,無論OGC、PGC,還是UGC、MGC,“它們都將成為網絡傳播節點,彼此互聯互通,構建出分布廣泛的網絡界面”,②算法技術獨立或以人機協作方式侵入私人空間。一是網民以讓渡空間隱私權的方式,助力網絡企業進入私人空間。空間隱私權是隱私保護的重要內容。而算法以在私密性場景中為用戶提供個性化服務的方式滿足用戶需求,但用戶必須同意企業收集社交空間的個人信息才能獲取服務。例如,以關聯用戶微博的連接方式推送個性化新聞,這就給網絡服務商進入私人領域提供了機會,造成私人空間隱秘性受到破壞的風險系數上升。二是用戶需求的擴容增強隱私信息披露的風險。用戶為獲取信息服務,愿意主動上傳、個人信息,甚至一些用戶出于博取眼球、換取經濟利益的考慮出讓隱私權。而網絡企業對社交平臺的個人碎片化信息的分析,能夠輕易獲知信息主體的價值觀、政治傾向、興趣愛好、家庭工作情況、親友信息等私密信息,造成個人隱私的泄露。部分企業的算法推薦系統為了更深層地洞察用戶需求,會提取個人通訊錄、手機圖片、視頻等信息。這部分敏感信息一旦因網民進入公共空間將轉化為公共信息,而由于信息主體對其微弱的控制能力,極易導致用戶的隱私權益受損。第三,在內容維度上,算法加劇輿論危機產生的風險并誘發輿論暴力。在時空社會學學者看來,一段時間內被嵌入的與網絡熱點事件相關的信息與事件數量越多,行動者之間的相互依賴則隨之增加,事件同步的必要程度也會越大。③由此,網絡空間充斥著大量情感因素的數據,用戶基于某一網絡事件的情感共鳴極易致使涉事主體受到高關注度,產生輿論危機。同時,個體面對海量的信息,很難具備有效處理和篩選的能力,因而會自發地將自己關注的主題與內容向一部分具有專業話語權、有影響力的人或組織靠近。④這就給媒體公司利用話語權的優勢通過算法設置議程,推送偏向性信息,影響甚至操縱輿論提供了機會。媒體公司基于追逐商業利益目的,直接推送包含涉事主體隱私的信息,或是在算法技術的支撐下推送低俗甚至虛假信息,致使標題黨現象泛濫。這都促進了信息內容在傳播過程中的“變異”,對涉事主體的隱私構成二次傷害。伴隨輿論危機的爆發,涉事主體的隱私成為公共討論的議題,網民對隱私信息的大量補充性供給甚至可能演化為輿論暴力。更為嚴重的是,伴隨用戶的參與能力以及體驗感的增強,網絡暴力的危害性也會進一步增強。一方面智能化加工技術使網民能夠以修改個人隱私的方式對信息主體進行丑化,尤其是深度偽造技術,這一旦被別有用心之人用于報復,將對信息主體產生嚴重侵害。另一方面虛擬的網絡平臺成為對網民產生切實影響的環境,大量適配多樣化的場景、沉浸式體驗等情感帶入強的信息傳播增強了用戶體驗,模糊了虛擬和現實之間的界限。通過這個自由創作與互動反思的過程,受眾建構起由符號表征所延伸的自我,沉浸在現實場景和虛擬場景之間不斷轉換。真實的傳統疆界逐漸坍塌,虛擬也不斷內爆成為生命體驗的現實部分。⑤智能化驅動下的內容生產將刺激網民的情緒化表達,加劇網民對涉事主體的娛樂化、戲謔化等非常態化表達,對信息主體構成反復、嚴重的隱私侵害,對信息主體隱私造成的侵害威力亦顯著提升。第四,在功能維度上,算法的預測功能極易侵犯用戶隱私權益,損害自主性,甚至產生帶有偏見的預測結果,造成隱私侵害后果的不確定性。伴隨算法預測成本的降低以及預測能力的增強,個人數據被使用的情況和場合不斷增多,企業可以通過多種設備同時采集用戶個人數據,預測用戶的偏好,進行個性化推送。但這些個性化推送有可能侵犯用戶的隱私權益。不僅如此,作為建構人們認識世界的全新系統,雖然算法聲稱以追求客觀描述為目標,但是對于數據的預測和披露受到干預力量的影響,限制了人們的自由意志,影響人們的價值判斷,損害了信息主體的人格尊嚴。數據的選取夾雜著主觀判斷,算法黑箱中人為程序的植入,導致預測結果并非建立在純粹客觀、中立的基礎之上。即使數據的結果是客觀真實的,也可能因為觀測主體立場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認知。人們更愿意用主觀立場,而不是客觀事實來判斷一個數據預測的真實性,在主觀價值介入之后,人們更愿意相信某些數據,而不相信另外一些數據。⑥不論是帶有偏見的預測結果還是帶有主觀立場的預測結果,都壓制了我們基于個人自由意志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無論用戶能否察覺,實質上其個人選擇都很明顯地受到數據預測結果的影響,個人自由意志實際上已經被數據共享的成果所綁架。⑦一旦帶有偏見甚至失實的隱私信息被揭露,可能引發歧視,損害個人人格尊嚴。如果帶有偏見的算法被別有用心的人濫用,將可能導致個人身份的污名化,損害信息主體的人格權益。另外,算法預測結果的不確定性加劇了用戶隱私披露的風險。從用戶單個信息、行為與隱私風險的相關性角度來看,用戶難以預料自身的行為或者單個信息將來所產生的隱私侵害后果。例如,一個在臉書上表示喜歡(或不喜歡)“扭扭薯條”的人可能不會料到,這一點竟然會成為對于其智力的預測。⑧智能傳播時代,隱私損害后果的滯后性,致使用戶對自己創造的數據或是數據使用是否造成隱私泄露風險的預判難以實現,從而削弱了人們的信息自決能力。更何況,由于算法的預測能力基于技術黑箱,預測的結果甚至連企業自身都難以預料,隱私風險也由此進一步加劇。
二、技術霸權與法律規制的缺陷
茶葉貿易中的綠色壁壘及法律對策
摘要:綠色貿易壁壘是一種非關稅壁壘,是阻礙我國產品出口的重要因素之一。綠色貿易壁壘是一種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其在我國茶葉出口貿易中起到了極其重大的影響。在本案,筆者結合綠色貿易壁壘的相關知識,淺析綠色貿易壁壘對產業貿易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茶葉貿易;法律對策
據2015年的海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茶葉出口32.5萬t,同比增長7.8%,出口金額共計88億元(約合13.8億美元),同比增長8.6%。可見,我國茶葉出口貿易在全球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但一直以來,我國茶葉出口量始終在30萬t左右徘徊,而造成這一發展困境的原因之一便是國外市場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所謂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發達國家假借人類健康、有限資源和生態環保的名義,制定一些嚴苛的環境章程來阻礙國外產品進入其國內市場,從而達到保護貿易的目的。一般而言,綠色貿易壁壘具有保護內容廣泛、形式合法、名義合理及具有歧視性和不公正性的特征。為了促進我國茶葉出口的穩步、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應重視對綠色貿易壁壘及其法律對策的研究。
1綠色貿易壁壘對茶葉貿易的影響
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差異貿易的影響既有消極的一面,同時也有積極的一面。具體表現如下:
1.1綠色貿易壁壘對茶葉貿易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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