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念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6: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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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與法律觀念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觀念是影響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后,國際法在我國國內各領域的作用日趨明顯。以WTO為代表的國際法背景對人們傳統法律觀念影響深遠,我們應當形成一種全面、科學的現代法律觀念,以適應國家現代法治建設需要。
關鍵詞:WTO;國際法環境;法律觀念
問題的提出
隨著WTO有關規則在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具體適用,有關WTO規則對中國經濟運行和法律制度的影響也得到進一步的關注———有關“TRIPS協定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影響”、“TRIMS協議與我國外貿管制政策”以及“WTO反傾銷守則與我國的司法審判”等問題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在這種全國上下普遍性地關注WTO過程中,有兩個問題似乎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其一是WTO規則對我國具有明確的并且是不容懷疑的法律效力,它們必須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和遵守;其二是我國國內現行法律制度中有相當一部分規定與WTO規則存在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的內容。為了不成為世界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被告或者敗訴方,我們必須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甚至加以撤消和廢止。(這些相關法律性規定所調整的對象與WTO相同,而且這種種相關規定不僅僅涉及傳統法律,還廣泛包括政策、行政措施等規范性文件)WTO規則是一種外來的、基于某些原因我們必須承認和接受的制度和規則體系。由于規則體制和解決糾紛機制的不同,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都認識到這樣一個問題:“入世有風險”──這種風險來源于我們對于這種外來制度的陌生和不熟悉,來源于國內現行法律制度和市場運行狀況與這種外來制度的不適應。因此避免風險的有效方法就在于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程度地熟悉這種外來制度并相應改變國內現行法律性規范的相關內容。
當一種法律制度如WTO規則采用一種鋪天蓋地式的政策宣傳方式呈現在人們面前的時候,盡管對于普及WTO知識和貫徹落實WTO規則具有十分明顯的效應,但問題的另一方面卻往往被掩蓋起來而難以被察覺:比如WTO規則為什么可以并且必須在我國發生法律效力?為什么要求中國國內法律制度必須比照WTO規則進行修改、撤消或者廢止而不是相反?WTO規則為什么在中國必須全部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和遵守?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實際影響到WTO規則在中國國內真正正常的運行。盡管實踐中在某些方面人們的行為會對WTO規則做出“讓步”,但這種“法律的適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迫的,類似于一種強力的壓制(這種強制更多表現為經濟競爭的激烈和個人或者組織生存環境的惡化),因此這種方式的WTO規則適用就可能出現異常,在不同時間或者不同地區人們由于習慣性行為可能導致對適用(貫徹和執行)WTO規則的抵觸和反彈。換言之,在目前大力宣傳WTO規則氛圍中,人們并沒有真正理解WTO規則,沒有用一種現代法律觀念考察WTO規則,更沒有認識到“入世”過程的最終完成,實際上已經在我們熟悉的中國法制度與中國法觀念中設置了一種國內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等整個國內法治環節都必須關注并加以適應的國際法背景。當人們還在以一種熟悉的國內法律意識看待WTO規則時,上述問題就很難得到有效解決──這是潛在的另一類“入世風險”,應當引起理論的認真考察。
法律及其相關觀念的演變
行政法思考與法律觀念論文
和諧社會是人類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形態。然而只有當人類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機制,才能真正實現
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穩定性、確定性和規則性的良好狀態。而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一對關系是依賴于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行政法通過對這種利益關系的調整,一方面維護和促進兩者之間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協調兩者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從而不斷地追求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一致,實現兩者之間的利益協調。顯然,行政法的這種價值追求與和諧社會的內核完全相契合,支撐和決定著和諧社會構建的成功與否。為此,我們必須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對現行行政法觀念及其制度實行根本性的變革,不斷加強政府法治建設。
一、樹立“公共服務”的法律觀念。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是利益協調的社會,但在現實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既相一致又相沖突。與利益關系的一致與沖突相對應,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行為分別呈現出“服務與合作”的互相信任關系和“命令與服從”的斗爭或對抗關系兩種不同的狀態。既然我們應當倡導和促進利益關系的一致性,就決定著政府與公眾間關系應當是一種服務與合作的相互信任關系,而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命令與服從的對抗關系。即強調政府行使職權的目的不再僅僅是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夠更有效地為全體人民和整個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這就要求我們的政府機關應當改變過去那種高高在上的觀念,真正樹立起為民服務的觀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職權看作一種絕對的命令和強制,而要看作是為公眾服務的職責;不要把公眾當作敵人或小偷來防范和對待,而要充分信任我們的公眾,誠實地對待公眾,把公眾當作行政的主人或參與者。只有這樣,才能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和諧一致的良好關系。
二、倡導“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盡管和諧社會追求的是利益關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關系的沖突與矛盾在現實中卻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種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法發揮其平衡利益沖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在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時,必須遵循禁止過度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個人利益的手段與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間進行權衡,以選擇一種既為實現公共利益所絕對必要,也為對相對人利益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實施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產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時,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該行政行為,否則應當必須給予相對人合理的信賴補償或賠償,以均衡協調個人的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三、建立“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和諧社會的關鍵在于法律機制的理性建構。要將“公共服務”法律觀念付諸于法律實踐,將“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具體化為制度保障,必須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建立各種“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只有通過各種形式的溝通機制,政府與公眾間才能取得協調一致、彼此信任,從而增進相互間的尊重與合作,避免相互間的誤會和磨擦。比如行政公開就是這樣一種溝通機制,它通過政府的坦誠布公與行政的持久開放、公眾對政府信息的了解與對行政活動的參與,以及雙方積極的協商、交流與對話,使雙方對事實與法律的認識得以交融。當前我國還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聽證、信訪、復議和訴訟等各種制度化的溝通機制,以及申訴、和解、平等協商、專家咨詢、新聞媒體等各種非制度化的溝通機制。相應地,行政執法的方式應盡量避免采用傳統強制性的方法,而更多地采用指導、建議、討論、服務、合作、激勵等容易溝通的說服性方法。
刑事法律觀念試析論文
刑法被認為是最集中地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因而,刑法的政治屬性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計劃經濟時期突出地顯現出來。刑法的政治功能被放在第一位,刑法的打擊鋒芒被界定為主要針對反革命罪;刑法中不具有政治職能性質的條款也要為其政治職能服務。(注:蘇惠漁等:《刑法價值觀念的一次維新》,《法學》1999年第2期。)對于刑法這種近于直觀的認識,不僅在事實上導致人們直接把刑法用作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而且導致人們在觀念上把刑法看成是以統治階級意志為轉移的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的工具,這個工具就是人們印象中的“刀把子”。刑法就是執行階級專政職能、鎮壓階級敵人反抗,懲罰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
其實,刑法并不僅是實現國家政治目的的工具,甚至主要不是實現國家政治目的的工具。現代刑法理念和原則的產生是基于人權保障、實現社會正義而產生的。現代刑法的靈魂——罪行法定原則就是基于公民防范司法擅斷,制約國家刑罰權,保護個人自由,實現社會正義而提出的。這一原則確定的理論基礎即自由、平等、博愛、人權的思想和觀念,在我國由于長期以來受社會本位的整體主義的束縛,受政治刑法觀和刑法工具主義的影響和制約,個人權利強調得不夠,(注:梁根林:《二十世紀的中國刑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3期。)使得刑法的立意被長期定位于消滅犯罪的理想之上。其結果,導致了長期以來我國刑法以消滅犯罪為目的,而不惜花費成本,甚至以犧牲對公民應有權利的保障作為代價。(注:蘇惠漁等:《刑法價值觀念的一次維新》,《法學》1999年第2期。)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確立,現代刑法觀念的啟蒙與覺醒,與國家、集體相對應的社會個體利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承認和保障。我國刑法也應當破除片面強調刑法為政治統治服務的刑法工具主義觀念,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本主義觀念和刑法本身就是社會正義的象征的目的主義觀念,確立國家刑罰權自我制約意識,確立犯罪人既是刑法規制的對象,又是刑法保護的應當給予理性尊重的法秩序主體的意識。馬克思說過:“法典是公民自由的圣經”。按照李斯特所說:刑法不僅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而且也應該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刑法在保障國家行使刑罰權以懲罰犯罪,維護秩序的同時,又必須要充分保障犯罪人個人的合法權利。在國際社會普遍強調人權,人權意識凸現的今天,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應受到特別的關注和重視。人權保障是刑法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注:張文、何慧新:《中國刑法學20世紀的回顧、反思與展望》,《當代法學》1999年第1期。)因此,我們應當在批判和廢棄刑法工具主義、刑法政治觀的同時,高揚刑法人權保障的旗幟,并以人權保障為底線構筑現代中國刑法學,為中國刑法學走向現代化的道路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指明前進方向。
(二)破除刑法萬能主義,樹立刑法謙抑觀
中國古代禮“禁于將然之前”,刑則“禁于已然之后”的禮——法(刑)兩級規范體系導致刑不僅成為一切違法行為的制裁手段,而且成為所有違于禮義的行為的制裁手段,所有出禮入法的行為都是應予嚴刑懲治的犯罪。這種禮——法(刑)配置關系是造成中國古代社會刑法泛化、刑法萬能主義觀念盛行的重要原因。新中國的建立實現了與舊法統和封建專制的刑法制度的決裂,但刑法泛化和刑法萬能主義的觀念影響卻根深蒂固,至今未能消除,特別是表現在立法上對一些無序、失范該由民法、經濟法和行政法調控的行為予以犯罪化,納入刑罰圈的現象,使刑罰權的范圍無限擴張,表現在社會大眾心理上,強化了全社會對刑罰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效果的作用期待,重刑主義思想抬頭。(注:梁根林:《二十世紀的中國刑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3期。)
其實,如耶林所指出的“刑罰為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刑法應當是抗制不法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夠用其他法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盡量不用刑法手段調整,能夠用較輕的刑法手段調整的犯罪行為盡量不用較重的刑法手段調整。(注:儲槐植:《罰刑矛盾與刑法改革》,《中國法學》1994年第5期。)這就是刑法的謙抑性思想。顯然,刑法謙抑性觀念,是與刑法萬能主義相悖的,它應當成為我們批判刑法萬能觀念的武器,并應當成為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創新理論之一。同時,我們也要在對“嚴打斗爭”重新審視時對刑罰的不可避免性和刑法的普遍約束力予以關注和重視。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菲利說過:“刑罰從其結果的不可避免性中產生全部威力。”列寧也曾指出:“有人早就說過,懲罰的警戒作用決不是懲罰的嚴厲與否,而是看有沒有人漏網。重要的不是嚴懲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犯罪心理學的研究結論也證明絕大多數犯罪人都存有僥幸逃避制裁的心理,無論刑罰多么嚴厲,犯罪人認為自己有逃脫刑罰制裁的可能時,再嚴厲的刑罰也毫無阻止犯罪發生的作用。刑法運用的實踐也進一步證明,自1979年刑法典制定后,為嚴厲打擊犯罪先后修改和制定的20余部法規都是愈來愈嚴厲,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扼制犯罪過快增加的作用,但它卻不能從根本上制止犯罪的增加,甚至對阻止犯罪過快增加所起的延緩作用也極為有限。為此,在樹立刑法的謙抑性時,更應重視刑罰的不可避免性和刑法普遍約束力,適當降低刑罰的嚴厲性,而擴大刑法約束的范圍,即有限度地擴大對某些行為的刑法約束;一是將有些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如危害環境,某些惡意的經濟行為等;二是將有些行為降低處罰要求,如貪污、受賄等犯罪,降低其構成的起點數額,防止培養犯罪分子的胃口和能撈一把是一把的僥幸的心理,使某些腐敗分子望而卻步。隨著社會的發展,刑法的普遍約束力將日益加強,這是現代刑法的新理念。
(三)破除重刑主義,樹立社會防衛觀
社會責任醫學生法律觀念探析
摘要:加強對醫學生的法律觀念教育,是培養具備社會責任感和法律觀念的高素質醫療人才的重要途徑。結合醫學專業特點,分析醫學院校本科法律觀念教育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從培養目標、教學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議。
關鍵詞:醫學生;法律觀念;社會責任
“不能為良相,亦當為良醫”,張仲景在《傷寒雜病論》道出了醫者當救世濟民的社會使命。近年來,醫療糾紛不斷,沖擊公序良俗的醫療技術的出現,要求醫療工作者不僅博學而厚德,還要能自覺使用法律手段處理復雜的社會關系。
1醫學生社會責任感的培養
世界醫學教育聯合會(WFME)頒布的《本科醫學教育質量改進全球標準》(2012年修訂版),對醫學院校辦學宗旨的基本要求就包括使所培養的學生能夠滿足社區公眾的健康需求、醫療服務體系的需要,同時兼顧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此外,對醫學生的教育監督與評價機制,也要兼顧對其社會責任意識的評估。教育部在2008年頒布的《本科醫學教育標準———臨床醫學專業(試行)》中,將醫學教育的根本目的設置為“滿足和諧社會的需要”。大醫精誠,對醫學生的培養不僅要使其“精”于診療技術,更要使其“誠”于對社會的責任擔當。然而,近年來醫患糾紛不斷,濫用基因技術等現象的出現,影響著社會對醫生這一職業的信任度。究其原因,一方面,個別從醫者醫德缺乏;另一方面,醫生在面對突發事件時,不能在第一時間運用合法方式解決而導致矛盾升級。因此,在本科教育階段加強醫學生的法律觀念教育,是培養未來醫療工作者社會責任感、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必由之路。
2醫學生法律觀念的培養
社會管理的法律觀念及改革思考
本文作者:劉作翔工作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一、社會管理創新中的法律觀念創新
社會管理創新中的法律觀念創新,就是要建立一套適應于社會管理創新體制和機制的現代法律觀念體系。觀念怎么創新?社會管理創新也是一場思想解放運動。觀念創新和思想解放,我認為是同義語。現在有人提出要進行第三次思想解放,還有人提出要進行第三次改革,等等。觀念創新就是要建立一套適應社會管理創新體制和機制的現代法律觀念體系。這些年我一直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我們怎樣對現代法律觀念體系進行一個概括?現代法律觀念體系應該是一個什么樣的“圖譜”?我個人認為,現代法律觀念體系應該是一個從古今中外法律歷史和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系統性、開放性體系。它應該有一種開放性的思維,而不能固守在一個比較狹隘的思想上。按照這樣一個思維,我認為這個體系應該包括以下30多個種類的觀念系統:平等、民主、自由、公平、正義、契約、人權、權利、尊嚴、責任、法制統一、權利限度、信用、選擇、參與、程序、自愿、依法、合法、守法、自由意志、合意、對等、寬容、幸福、和諧、效率、獨立、公平競爭、利益平衡、弱者保護、憲政、權力制約、相對性、局限性,等等。由于時間關系我不可能對每一個含義進行解釋,但對其中的一些觀念種類我要做一些解釋。平等的觀念。平等的問題在我們法律的總原則方面是基本解決了。《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平等問題在法律層面還沒有徹底解決。比如說最簡單的一個同齡退休問題,至今仍沒有解決。每年的全國人大開會,同齡退休問題都作為一個重大的議題提出來討論,我一直在關注這方面的問題。已經有了一些案例,比如說平頂山市銀行職工周女士的退休案例,還有北京市一高校女教授的退休案例等。平頂山市一銀行職工周女士55歲,單位讓她辦理退休手續,她認為違反了男女平等原則,先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敗了,然后又起訴至法院,結果一審、二審都敗了。這個起訴,我們知道肯定是要敗的。因為在中國,法院沒有司法審查權,法院沒有權力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出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都沒有這個權力。抽象的司法審查到現在來說都是沒有的,最近《行政訴訟法》在修改的時候,說要擴大它的審查范圍,比如紅頭文件等等。“平等”在法律層面還遺留很多問題,在實踐層面表現的就更加廣泛了。要做到真正的平等是很難的,需要我們艱苦的努力。民主的觀念。民主是一個常議常新的問題。中國的民主現在主要把它理解成基層民主。民主將成為下一步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點。從社會維權這個角度,如果我們的民主做的好一點,比如說,在我們立法的過程中,在我們的每一項行政決策做出的過程中,如果將民主發揮的充分一些,意見表達的更充分一些,可能我們做出的決策就能夠順利地得到貫徹;如果民主的成分低一些,做出的決策馬上就會得到反彈。因為現在的公民已經不是過去的那種“順民”了,公民參政議政的意識是十分濃厚的。現在像微博這樣的新技術的產生,更增加了公民參政議政的概率。自由的觀念。自由的觀念是現代法律觀念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盧梭有句名言:人生來是自由的,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從西方啟蒙時代就得出一個定理,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中的自由。但是要讓我們很多的民眾理解這一點還是很困難的。有些人對自由的理解有時候就是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這不是對自由的一種解釋,現代觀念中的自由是法律中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公平的觀念。公平的觀念是一個古老的觀念,在現代社會中它又呈現出新的特點,尤其是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一個案件判決是否公平,大家經常會進行比較。比如藥家鑫判死刑了,李昌奎案件又出來了,老百姓很容易地比較這樣的判決會有問題。當然有些案件具有可比性,有些案件不具有可比性的。老百姓說藥家鑫那樣一個行為被判死刑了,而李昌奎這樣一個強奸行為還殺了一個男孩的行為更加惡劣,怎么不判死刑啊?案與案之間有個公平判斷問題,個案之間也有一個公平問題,判斷標準就是看是不是依法判決。刑事判決有一個自由裁量,判三年判五年是不一樣的,判死刑和判死緩是不一樣的。我們有一位專家說死緩無非就是一個死刑的執行方式,我覺得這個觀點老百姓聽了都不認同的。死緩和死刑是大不同的,死緩百分之九十多、甚至百分之百都會活下來的。公平問題已經成為我們社會的一個焦點問題,尤其在我們社會物質財富有一定增長的基礎之上,在溫飽問題解決以后,對公平的訴求就更加迫切。因為對公平的追求是一種精神追求,它不是為了那么一點具體的物質利益,就是為了“我要爭口氣”。老百姓所謂的“爭口氣”,如果是在貧困年代,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就犯不著去打官司。而現在有的老百姓就是傾家蕩產也要打官司,要爭口氣。這種情況出現了,這都是新情況,是我們要面對的問題。契約的觀念。契約是一個非常古老的觀念。在西方人的觀念里契約是神圣的,契約就是法律。中國的契約觀念也在增強。但是有一個問題,契約能不能用到精神領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后回避了一個問題,就是關于夫妻忠誠。夫妻兩個簽訂忠誠協議有沒有效力?這個在全國已經有一些案例,有些法院支持,有些不支持。夫妻忠誠協議最后涉及到財產,如果一方有不忠的行為就要拿出財產或其他什么給另一方,這個契約有沒有效力?契約能不能進入到精神領域和感情領域?這個問題爭執太大,最后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面把這個問題就回避了,沒有去涉及。還有像人權的觀念,權利的觀念,尊嚴的觀念,責任的觀念,法制統一的觀念,等等。法制統一首先是立法統一,這是必須的,因為我們現在法律沖突現象很嚴重。國務院法制辦有一個司專門研究法律沖突現象。有一次我們法學所召開了一次法律沖突研討會,請國務院法制辦的一位副司長來專門介紹了中國現在法律沖突的十二種表現。我聽了他的報告之后,覺得他對我國法律沖突方面的表現形式的列舉還是很全面的。我們有法律和法律的沖突,法規和法規的沖突,法律和法規的沖突,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法律的沖突,這個沖突現象很多,所以怎么樣統一是一個大問題。現在全國人大搞了一個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但是這個備案審查制度現在履行得不是太好。還有一個就是司法統一、執法統一。我們在座的有大量執法工作人員和司法人員。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應該有一個統一的尺度,同樣的情況我們應該做同樣的處理。“同案同判”應該是對公平和正義最重要的一個詮釋。在沒有特別差異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同案不同判,我們沒辦法向老百姓交待。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沒有堅持“同案同判”這個原則而導致的抗議,因為這個事情你沒法和他交待。我們的法官、我們的學者有時候也會講一些理由,但老百姓不聽你這一套,所以“同案同判”這個原則我們要堅持。這么多年我們為糾正這個頑疾也做了很多工作,包括法院系統搞的量刑規范化,就是要使它大體上接近,不能差得太大。我們在做研究的時候發現,同樣是“受虐殺夫案”兩個案件,在上海浦東被判了14年,被殺死的受害人家屬都求情要法院輕判,但是法院判了14年。而在內蒙的包頭市,也有一個“受虐殺夫案”,犯罪人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5年緩刑。這個差別是非常大的,一個14年有期徒刑,一個5年緩刑,緩刑制度在中國大家都知道是一個有條件的人生自由狀態,在限定地點不再違法,時間到了刑罰就結束了。所以執法統一、司法統一,在案件的對待上,老百姓會進行對比,你這個案子怎么判的,我這個案子怎么判的,只要全國能找到相似的案例,他會拿著去找法官,會問法官人家這個地方這么判的,你怎么這么判啊?老百姓是很聰明的,他們的智慧也是很高的。現在除了量刑規范化,還有一個就是案例指導制度。案例指導制度主要是使在全國范圍內能做到“同案同判”,當然它還有衍生性功能。還有一個是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做什么的?它其實就是為了統一法律適用的尺度,因為大家理解不一樣,你有你的理解,我有我的理解,怎么辦?用司法解釋把它統一一下。權利限度的觀念。我們的公民權利是不是有限度的?經過這么多年的思考和實踐,我認為公民權利是有限度的。超越了限度便會造成侵權。信用的觀念。信用制度在中國過去基本上是空缺,現在逐漸在發展這個體系。首先是在銀行體系,銀行體系試圖先建立起來信用制度。另外,我理解的信用不僅僅是銀行,人和人之間的交往也是應該有信用的。當然由信用制度產生的黑名單現象現在也是一個問題。我最近看到一些銀行說公布黑名單三年就撤掉,還有法院針對一些明明有執行能力卻不履行判決的“老賴”通過公布黑名單,看你履不履行判決。我們現在對不履行判決有一個現成的罪,但是這個罪法院系統很少用。有一次在北京一中院我們討論問題,我就問院長,為什么不用這個罪名呢?全國大概只有一個判例,判了拒不履行判決罪。院長解釋說,雖然有這樣一個罪,但是真正要用起來是很難的,他講了很多困難,說這個罪不太好用。我們老說執行難,既然我們法律已經規定了這樣一個條款,我們不用這個條款,老在其他方面想一些辦法,總是不能從根子上解決這個問題。不要說給他定這個罪了,我看我們法院有時搞執行月活動,法院上門后,都乖乖履行了。現有的制度我們得將它用足。選擇的觀念、參與的觀念等。這個“參與”現在是個大問題,我們公民現在的參與熱情非常高,但是怎么參與是一個大問題。十六大結束后,《求是》雜志向我約稿,讓我寫一寫“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這是我們最規范的提法,到現在也是這個提法,就是“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怎么才能做到有序參與呢?我研究的結論是:有序參與就得依法參與,不做到依法就做不到有序。依法是有序的前提,有序是依法的結果。依什么法呢?當然是我們所有的法律,實體法、程序法都要依,但對有序參與來講最主要的還是依程序法。因為《憲法》對公民政治參與是有很多規定的,規定了公民的很多政治權利。我們依法來參與國家的政治事務、社會事務。參與的問題現在有一個無序的情況,尤其是新技術的發達,新媒體的產生,新的技術手段的產生,無序參與有時候會導向無政府主義。我們在公民參與問題上還有很多顧慮。我們曾經做過中央政法委的“群體性事件的防治問題”的課題。我們當時提出了一個大膽的建議,這個建議就是:我們可否適當地有條件地選擇一些帶有經濟訴求的游行示威申請,放開一些,這樣逐漸培養公民的“游行文化”。我們現在的情況是總是用“堵”的辦法,“堵”的結果就是沒人負責。我們也講了很多道理做了很多論證:一旦批準它,就有組織者和負責者,組織者要對他的活動負責任。我們現在不批準就沒人負責,而且一游行一上街就形成對抗。另外,作為游行示威者而言,游行示威是一種公民權利,但游行示威究竟是一種什么權利?是一種不達目的不罷休的一種方式,還是表達訴求的一種方式?我們看看國外也有游行也有示威,但他們主要是通過游行示威向政府或有關方面表達他們的訴求,他們的訴求向政府表達了,政府將他們的請愿書、他們的訴求接收了,那么,作為游行示威者已經完成了它的使命,也就是享有了他的權利。這應該是我們所理解的法治意義上的游行示威權利的實現方式。但是現在我們許多人對它的理解有差別,我們是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我提出個主張,我非要達到目的,不達到目的不罷休。事情的解決總得有一個過程。第一步就是先表達訴求,訴求表達完了,是經過談判還是經過什么程序,我們一步一步來。我們看國外工人也罷工,就是他們有一個訴求,派代表和老板、和資方談判,中間僵持不下,最后老板看僵持不了,只得掏腰包,這個罷工就結束了,事情就和解了,矛盾也緩沖了。美國的NBA球員工會和老板的罷賽事件就是這樣解決的。但是我們現在用堵的辦法就很容易制造出對抗性。所以我們就提出這樣一個建議,不論是政府,還是游行示威者,遲早要完成這樣一個訓練過程。程序的觀念。法治最需要培養的是程序觀念、程序意識。這幾年我們在立法、執法、司法過程中,程序意識還是有很大的提高的,因為我們過去沒有這個觀念。當然我們還有一些程序不完善的問題。自愿的觀念、依法的觀念。這是我們高度強調的,依法維權。我們經過了“五五普法”,從數量上看確實是很大的,但我們不能滿足于數量的概念,我們要追求實質,就是公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是不是真的提高了,尤其是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我們做每一個行政決策、重大決策的時候,是不是考慮了法律的規定。過去國務院要求每一級的政府都要配法律顧問是有道理的,因為我們在決策方面習慣于拍腦袋,不管這個決策在法律上能不能站得住,決策出來以后,結果出問題了,和法律是有沖突的。現在就是要求我們的決策要依法,就是看在法律上有沒有漏洞,現在很多決策機關也都注意到這個情況了。依法的觀念不管是對老百姓還是對領導干部都是很重要的,公權力的行為都是要依法,我們提出過一個公權力行使的法治原則:凡是公權力,法無明文規定的不得為。對公權力必須提出這樣高度的法治要求。合法的觀念。合法和依法是互相照應的。還有守法的觀念、自由意志的觀念。自由意志主要是指精神領域的,馬克思對共產主義社會的一個最經典的表達就是“自由人的聯合體”,每一個人都應該是獨立的自由意志的人,不受他人左右、影響、牽制,在精神上是獨立的。“自由意志”主要是對人的精神狀態的一種現代觀念。合意的觀念,對等的觀念。這個“對等”的觀念,社會生活方面我就不講了,我們舉法庭審判為例。我參加了一個法律修辭的學術會議,有一位教授專門研究法庭語言,他說:他有一個法庭審判的實錄,我們的法官經常打斷被告人和律師的陳述,但是很少打斷公訴人的發言。我說這不是一個法律語言的問題,而是一個法律觀念的問題,在法庭上我們的法官能不能平等地對待被告人和公訴人。有種觀點認為,公訴人是代表國家起訴犯罪。這是沒錯的。但是我們能否換一種思維:我們已經進入法庭了,在法庭中每個人都有一個角色,他是被告,我們就是一個起訴者、公訴人。我們的法官能不能平等地對待他們,這是一個挑戰。我在很多法院也講這個觀點,這是一個很有沖擊力的觀點,大家能不能在一個平等和對等的地位上來參與審判。可能我們檢察院的同志比較難接受這一點。但是如果從一個訴訟的角度來理解,我們是對等的,我對你進行起訴,他進行辯護,然后法官來進行裁判。這種觀念可能在一時還難以接受,但是我相信時間久了大家會體會到它的好處的。寬容的觀念。“寬容”最早來自于宗教,早期宗教對異教徒進行殘殺,這在西歐的歷史上有很多的描述,后來就提出“宗教寬容”,然后把“寬容”引用到社會生活領域來,引用到我們法律生活領域來。和諧的觀念。我們現在講的“和諧社會”、“社會和諧”,這也應該是一個重要的現代觀念。怎么樣才能既不喪失公民權利的享有、保護他們合法的權利,又使社會處在一個和諧的狀況?幸福的觀念。“幸福”的概念是這幾年已經進入政府工作目標體系的一個觀念。我們現在一談“幸福”好像離我們太遠了,或者一談“幸福”好像就是一種資產階級或者小資情調一樣。但是“幸福”作為法的價值、法的觀念、法的精神目標,西方的功利主義法學派早就講得很清楚了。201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州召開的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上,福建省高院馬新嵐院長的報告主題就是“增加公民的幸福指數是司法的目標”,讓我做了個評議。后來我有一篇小文章在《學習時報》上發表,題目是“幸福是法律和司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我認為“幸福”的概念有一種很高的、很強的概括性,它可以把我們現在的很多法的價值比如公正概念、自由概念都能涵蓋進去,而其他的概念都不能把它包括進去。而且“幸福”現在是我們政府的工作目標。還有效率的觀念、獨立的觀念、利益平衡的觀念、弱者保護的觀念等。弱者保護作為一種現代觀念沒有什么問題,在立法中、政治決策中都要充分考慮這個問題,而且我們國家有專門為四大類特殊群體的保護法,即《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還有《殘疾人權益保護法》。我們在具體的工作中可能會經常碰到“弱者保護”這個問題。“弱者保護”作為一個一般的原則是沒什么問題的,但是在實際案例中會比較復雜。深圳有個律師叫周立太,他給很多農民工義務打官司,上百個農民工都找他,有時候他還要管吃住,照顧生活,后來他實在承受不了了,他就給農民工說:我可以給你打官司,如果官司贏了,錢要來了,你把律師費給我,如果要不來我就不要了。他就和農民工簽訂協議。后來官司打贏了,農民工的權益也得到了維護,賠償款也到位了,但是農民工一分錢也不給他,經常出現這種情況。他實在受不了了,就把農民工作為被告告上法庭。這時候誰是弱者?農民工是弱者,還是這個律師是弱者?他的權益要不要維護?而且他有協定,不遵守協定的行為應該制止,我們法院平時遇到這種情況怎么對待,我想有不同的對待方式。還有像憲政的觀念、權力制約的觀念、相對性觀念等。相對性觀念對于我們理解權利現象很有幫助,而且也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理論根據。我們現在法律規定了很多權利,但每一種權利的行使都需要相應的條件。講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但如果這個地方沒有學校,沒有老師,受教育權能實現嗎?當然沒有學校、沒有老師,又反過來會提出政府和社會的責任問題。我們怎樣來實現和履行政府責任和社會責任,來滿足公民的權利需求?最近中央號召記者下基層,看到很多我們過去確實不了解的案例。有個鄉村女教師,假期期間為了給孩子們鋪一個操場,就每天去河里背石頭,想給孩子們在開學前鋪一個操場,操場鋪得差不多了,沒有籃球架子,就到農民家去借木板做了一個籃球架子。我們看到這種節目之后,感覺到光靠這些崇高的教師徒手來解決這一類的問題,并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這樣的問題是我們的政府,尤其我們的基層工作者確實要想辦法解決的。因為這些鄉村教師的收入不高,每個月才幾百塊錢,這么大的一個任務是他們實在承受不了的。對于他們的精神我們一方面要學習,另一方面作為政府要想辦法來解決這些具體的問題。所以責任的問題、責任的觀念也是很重要的。有些人對這不滿對那不滿,“相對性”可以用來解釋。很多權利的實現,不是說你有什么權利就可以實現什么權利,它需要條件的輔助,沒有條件你就辦不到,就是落空的。局限性的觀念。局限性觀念是指什么?就是我們不要把什么都看成是唯一的,法治也不是唯一的。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法治作為一種社會調整機制是最重要的,因為我們付出血的代價才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但同時我們也要發揮社會其他調整機制和規范的功能,要發揮道德的功能、民間力量的功能,包括善良風俗,各方面的功能都要調動起來,不要把它看成唯一的。我們應該清楚,現在搞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它是最重要的,不能用其它方式來替代它。包括社會管理創新,有些學者發表文章指出,我們不能在“創新”的名義下來摧毀“法治”,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們中國有個習慣,一說“創新”就忘了“約束”了。忘了法治的原則悶頭往前走,走了半天才發現我們是錯的。我們搞的一些東西和法治的原理、法治的原則、法治的要求可能是不相吻合的。所以在觀念創新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們思考。
二、社會管理創新中的法律制度創新
社會管理創新中的法律制度創新,就是要建立一套適應現代社會管理創新需要的法律體制和機制。這里和大家想交流以下幾個問題。
(一)中央政治局會議對社會管理創新的主要精神
古代文學作品反映法律觀念
誠如著名法學家蘇力先生所言,法律與文學是一對“孿生兄弟”①。一定時期的法律與文學都是對該時代社會民生的反映,二者相輔形成,共同記錄著一定時期歷史人物的生存狀態和思想理念。在中國古代就有許多文學家嘗試用文學作品中描寫的法律故事來印證史書的記載,如《史記》、《禮記》、《呂氏春秋》、《包公案》等等。透過這些“文史互證”的文學作品,我們將不難把握各種普遍存在于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律理念。
1法治理念
中國古代的法治理念萌生于春秋時期。進入春秋時代以后,禮崩樂壞,封建制開始解體,天下混戰,國無定則。法家思想家適應這一時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張,其基本理念就是擴張君權,以法治國。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于鼎”(刑即為法),開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眾公布法律,使得民眾也可按照這種明示的法律來解決社會爭端。記載于《史記·商君列傳》②的典故“作法自斃”中,即使是曾經受封商地十五邑的變法重臣也難逃國法制約,落得車裂而死的悲慘下場,法治理念在當時的社會地位由此可見一斑。既商鞅之后,韓非子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強調治國要有法治,賞罰都要以“法”為標準,主張“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例如,記載于《商君書》中的寓言:“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于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③,就是對法律“定紛止爭”作用的生動闡釋。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這則寓言通過淺顯易懂的小故事啟示統治者,國家機器的有序運行離不開法律的制定和有效實施。在中國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滸傳》中也不乏許多反映法治理念的精彩章節,其中一個很耐人尋味的細節就反映了宋朝“民不可私殺牛”的相關法律。據有關學者統計,《水滸傳》中頗多殺牛宰馬的情節,加上吃食的情節,總共有140多處,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指明是牛肉。中國人早先是吃牛肉的,但到春秋戰國,牛成了戰略物資,用來耕地,不許殺來吃。秦朝時,殺牛是罪,少說也判一年半,牛老了必須交給官府,官府說能殺才可以殺。對于私自殺牛,官府還鼓勵檢舉揭發。這條法律在封建時期一直維護得很好。如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水滸傳》中會如此頻繁地出現殺牛吃牛肉的情節了:吃牛肉代表了造反精神。有身份的人不輕易吃牛肉,一般屠夫不殺牛,鎮關西也不殺牛,只有極像強盜的人才殺牛,比如史進在家里殺牛,母大蟲顧大嫂的黑店門口掛牛肉。由此可見,在古代文學作品里常會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出特定時代的人們的法律理念。
2無訟理念
同樣是春秋戰國的禮崩樂壞,百家爭鳴,除了崇尚法治的法家學派外,一個對中國文化影響更為深遠的學術流派就是儒家。作為儒家思想創始人的孔子,同時也是“無訟”論的奠定人和倡導者,例如在《禮記·大學篇》中就記載著他的無訟理想:“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④儒家在正面宣揚無訟的益處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時,也制造了為訟以害的反面輿論。例如:“訟,終兇”、“訟不可妄興”、“訟不可長”。記載于《呂氏春秋·離謂》中的“鄧析事件”就是中國最早的賤訟證據之一。
國際法環境與現代法律觀念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觀念是影響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我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后,國際法在我國國內各領域的作用日趨明顯。以WTO為代表的國際法背景對人們傳統法律觀念影響深遠,我們應當形成一種全面、科學的現代法律觀念,以適應國家現代法治建設需要。
關鍵詞:WTO;國際法環境;法律觀念
問題的提出
隨著WTO有關規則在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具體適用,有關WTO規則對中國經濟運行和法律制度的影響也得到進一步的關注———有關“TRIPS協定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影響”、“TRIMS協議與我國外貿管制政策”以及“WTO反傾銷守則與我國的司法審判”等問題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在這種全國上下普遍性地關注WTO過程中,有兩個問題似乎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其一是WTO規則對我國具有明確的并且是不容懷疑的法律效力,它們必須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和遵守;其二是我國國內現行法律制度中有相當一部分規定與WTO規則存在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的內容。為了不成為世界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被告或者敗訴方,我們必須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甚至加以撤消和廢止。(這些相關法律性規定所調整的對象與WTO相同,而且這種種相關規定不僅僅涉及傳統法律,還廣泛包括政策、行政措施等規范性文件)WTO規則是一種外來的、基于某些原因我們必須承認和接受的制度和規則體系。由于規則體制和解決糾紛機制的不同,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都認識到這樣一個問題:“入世有風險”──這種風險來源于我們對于這種外來制度的陌生和不熟悉,來源于國內現行法律制度和市場運行狀況與這種外來制度的不適應。因此避免風險的有效方法就在于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程度地熟悉這種外來制度并相應改變國內現行法律性規范的相關內容。
當一種法律制度如WTO規則采用一種鋪天蓋地式的政策宣傳方式呈現在人們面前的時候,盡管對于普及WTO知識和貫徹落實WTO規則具有十分明顯的效應,但問題的另一方面卻往往被掩蓋起來而難以被察覺:比如WTO規則為什么可以并且必須在我國發生法律效力?為什么要求中國國內法律制度必須比照WTO規則進行修改、撤消或者廢止而不是相反?WTO規則為什么在中國必須全部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和遵守?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實際影響到WTO規則在中國國內真正正常的運行。盡管實踐中在某些方面人們的行為會對WTO規則做出“讓步”,但這種“法律的適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迫的,類似于一種強力的壓制(這種強制更多表現為經濟競爭的激烈和個人或者組織生存環境的惡化),因此這種方式的WTO規則適用就可能出現異常,在不同時間或者不同地區人們由于習慣性行為可能導致對適用(貫徹和執行)WTO規則的抵觸和反彈。換言之,在目前大力宣傳WTO規則氛圍中,人們并沒有真正理解WTO規則,沒有用一種現代法律觀念考察WTO規則,更沒有認識到“入世”過程的最終完成,實際上已經在我們熟悉的中國法制度與中國法觀念中設置了一種國內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等整個國內法治環節都必須關注并加以適應的國際法背景。當人們還在以一種熟悉的國內法律意識看待WTO規則時,上述問題就很難得到有效解決──這是潛在的另一類“入世風險”,應當引起理論的認真考察。
法律及其相關觀念的演變
淺議法律執行觀念的更新論文
執行難”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執行難不僅弱化了司法權威,而且會導致該地區信用的喪失,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而執行難則動搖了這一基石,使該地區的作用水平降低,交易風險提高,從而使投資者望而卻步,形成外資引不進,內資激不活的尷尬局面。所以,執行難不僅是法院所要面臨的難題,而且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過去幾年來,各級法院采取了諸如“專項執行”、“集中執行”等各種措施來清理積案,雖然執結了一批案件,但是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11月8日黨中央在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為此,各級法院相繼設方了執行局,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一個有效的載體。然而,從執行局的運行來看,執行難雖得到一定程序的緩解,但病根并未徹底根除,當事人仍將法院和法官作為執行不能的罪魁禍首,加以責難,究其原因,是當事人在思想深處不自覺地將交易風險通過審判轉嫁給執行法院。因此,樹立執行程序價值,改變錯誤執行觀念是解決執行難的重要突破口。
人民法院審理有給墳內容的法律文書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使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但是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市場規律,都不能強求人民法院必須無條件實現其債權。首先,有的執行案件在審判環節就已知道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但是人民法院必須依法立案受理,走完審判程序,絕不能因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而不予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面對新時期社會、經濟的諸多矛盾和不同主體的訟爭,尤其是執行工作普遍存在的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使得一些案件很難或無法執行。第三,經營者在市場經濟社會中進行商貿活動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絕不能說經法院裁決,其風險就轉嫁給法院,法院一旦執行不了,就被譴責“空詞自判”“法律白條”“執行不利”,債權能否最終實現,最根本的因素在于債務人有無履行能力,而不是法院如何去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強制措施,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并不是義務。同時,這種權力的行使是有嚴格程序來加以限制的,不能無故隨當事人的意志而行之,更不能充當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腳力。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個復雜的、長期的系統工程,是需要整個社會理解和支持才能完成的。當前,克服執行難,除了人民法院要加大執行力度和提高執行法官自身素質之外,重點還在于更新以往陳舊的執行觀念,樹立公正的執行程序意識,具體體現如下:
一、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程序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審判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序是審判程序的繼續和完善。由此,看出二者是密切聯系的,充分運用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債權人主張權利,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先予執行,給以后的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避免重復勞動,有效遏制各種逃債、躲債行為,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現實是:在審判階段,該做疏導工作的未做,該保全的未保全,而是就案辦案,沒有全局意識,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權威,從而錯過了案件圓滿解決的時機。
高職法律課教學法治觀念的培養
摘要:現代人類社會的文明指針是法治,它也是當代中國的價值追求,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必備條件。法律是需要全體公民一起用真心擁護的,所以培養全體人民的法治觀念是很有必要的。培養高職學生法治觀念不光是全體公民法治觀念培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也是中國現在高等職業教育的重要目標。我們國家目前需要讓全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讓高職學生深刻理解和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因此目前高職法律課教學面臨的重要問題是培養高職學生的法治觀念。
關鍵詞:法律課;高職;法治觀念
一、高職法律課教學中培養學生法治觀念面臨的問題
(一)高職法律課的現狀。高職法律課是培養學生法治觀念最基本的課程,是公共基礎必修課程,以全面發展學生能力為目的。現在中國高職對于法律課教學方面的重視度已經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目前學生法治觀念培養存在的問題已經慢慢凸顯出來。高職院校應該將法律課作為公共課,不能當成選修課,法律課的人數不能太多,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教學的質量和效果,教師也能夠對學生進行更好的管理。對于考試也需要采用閉卷的方式,讓學生對法律課程引起重視,這樣才能改變學生對于法律課的態度,并且形成主動學習的意識。(二)培養高職學生法治觀念面臨的問題。首先,我國對于高職學生的法治觀念的培養研究缺乏一定的創新和實證性,現在的調查研究內容主要是了解學生對于一部分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和法律的思維狀態,這樣的情況是不能正確反映目前高職學生法治觀念培養的狀況的。其次,高職學生畢業后要適應比較高層次的從業要求,要有一定的技術和創新能力,所以高職法律課關于高職學生法制觀念的培養還需要改進,需要重視學生自身的特點,高職法律課教學的研究在內容和形式上都需要提升。
二、高職法律課培養學生法治觀念的方法
首先,需要改變一些傳統教學方法,要實現以解決問題和完成任務為主要內容的教學,這樣可以使學生有良好的積極學習的狀態,而且每一位參與的學生都能利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來解決問題甚至提供方案。在制定任務時一定要有豐富的生活來源,有針對性和代表性,貼近學生的生活,讓生活與教學內容相結合。教師也需要對學生展示的內容進行評議,對于好的案例則可以收集整理。其次,還可以使用情境教學法,這種方式具備生動性、趣味性以及直觀性,能夠激發學生積極參與,提高學習的興趣。在這個過程中,教師還可以及時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及時控制教學進度以及增強教學的效果,對于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是非常有幫助的。
簡析學生法律觀念和選業就業權益關聯探究
關鍵詞:法律意識畢業生勞動權益擇業就業
摘要: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缺乏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文章通過對四種法律意識的分析解讀,剖析出其中所蘊涵的各種法律權利內容.
近年來高校畢業生的擇業就業勞動權益問題越來越受關注,畢業生一邊整天懷揣簡歷高喊就業壓力大、工作不好找,另一邊卻頻繁跳槽、動輒“毀約”,這些現象的背后一方面折射出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之間比較緊張的勞動關系,另一方面也體現出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缺乏法律意識。這里討論的擇業就業勞動權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畢業生在擇業就業與勞動關系建立、存續過程中自由支配自身勞動力,并要求國家、社會與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公平對待、體面就業、和諧發展的權利。
一、畢業生擇業就業缺乏的四種法律意識
畢業生在擇業就業過程中應具備維權意識、合同意識、平等意識及法制意識這四種基本的法律意識。但在實踐中,畢業生表現出來的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意識卻不盡如人意。
(一)維權意識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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