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價值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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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價值

法律價值與律師實務論文

律師是專職的法律服務人員,就對法律知識掌握而言較普通百姓和其他的行業有更多的了解。但是不知道律師們是否注意到一個問題,在具體到某個個案的時候,有時出現依據現行的法律去看某個案子的訴訟請求是可以行的通的。但是在經過數次的審理后,其結果卻難盡律師人意。是什么原因導致這個后果呢?是法官大人不公嗎?筆者認為,這是個法律的價值問題。律師辦案子不應該不考慮法律的價值對具體案子的影響,所以本文試談一下法律價值對律師業務的影響。

一、法律價值的涵義

要談一個問題我們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價值的概念應該怎么樣去定論呢?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價值的涵義。在哲學上,應從二個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價值屬于一個表征關系的范疇,它反映了人與外界的關系,揭示人實踐的動機和目的。另方面是價值是表征意義的范疇,它可以表示事物對人的意義。從上面的內容看,我們不難看出要理解價值的涵義離不開人和外界的物,價值的涵義不過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離開了人(我們叫它主體)和外界的物(我們叫它客體)任何一個就無法理解價值。

理解了價值的涵義,我們再來看法律的價值。專家認為法律的價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義。第一種是來表示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時所保護和增加的價值。比如說,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稱之為目的價值。第二種是法律的評價標準。第三種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稱為形式價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討法律的目的價值和律師實務,所以我們僅從上述第一個法律的價值去談,就是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所保護和增加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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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運用價值問題研究

摘要:近些年來,法律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不僅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重視,在法學理論界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法學界學者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偏向于實用層面,同時關于法律方法的理論體系建構也在探索之中。基于法律方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歷史并不久遠,法律方法的體系也并未完善,本文旨在從我國法律方法的運用現狀切入,對法律方法的實踐價值進行剖析,以此來探求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強化法律方法的科學運用。

關鍵詞:法律方法;司法實踐;實際運用價值

一、法律方法的基本理論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近些年來,關于法律方法、法學方法、法學方法論和其他一些相關的概念以及他們之間的區別在我國法學界逐漸引起了關注,當我們談到法律方法時,它究竟是從哪個層面來理解的,這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法律方法在我國的理論研究時間較短,對于法律方法的定義還不夠明確,要對法律方法的實踐價值進行分析,那么首先就要對它的內涵進行剖析。明確法律方法的概念,才能夠對法律方法的價值進行進一步的探索。“法律方法”是“法律人為解決特定法律問題、糾紛和矛盾而采取的法律上正確的途徑、路徑、步驟、措施、手段等。”王澤鑒先生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提及,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終要依憑的內在技藝。在美國,法律方法主要是培養學生學習根據案例處理具體案件思維推理過程,包括法律的確定、推導適用和證據的確認等,著眼點在于個別案件的處理,是非常具體詳細的學習過程。在法律方法的概念上,我國更接近于工具主義的美國,將之定義為法律人用來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在理論層面上還相對匱乏。(二)法律方法理論的歷史發展。法律方法在不同法系的國家發展進程是不同的,學者的研究內容和框架也是不一樣的,我國的法律框架傾向于大陸法系國家,但是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上我國更傾向于美國的法律方法,也就是更加傾向于工具化和實踐性的。不同于德國的法律方法所具備的很強的哲學性,也不等同于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的實用性,我國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有著自己的特點。但是,這并不等同于說,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我國有著自己完善的理論體系,就像法理學一樣,陳景輝教授反對提中國法理學,因為刑法和民法都是客觀存在的,法理學卻和國外的差異不大,并沒有形成完全中國特色內容。這種層面上來說,我國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歷史較短,對于國外的學習的借鑒居多,暫時還未形成具備我國特色的法律方法體系。我國法律方法已經成為顯學,從無到有的階段較快,法律方法產生的大背景是我國當代的政治、經濟、文化規范化和法律化的背景。第一,由于法律的專業化,這體現為法律資格考試的逐漸統一,由原來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統一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開啟了我國法律專業化的發展;第二,法律的體系化,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三,法律的知識化,1995年,我國大學設置專業法學學位。由于我國的法律制度形成的速度過快,相關法學界的理論基礎不夠深厚,這就造成了先有制度再有解釋和研究的逆向發展現狀,但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先形成制度建構,再來進行反思總結也并不是不可行,也可能作為中國特色發展道路而有著獨特的優點。

二、法律方法在我國司法中制度中的運用

(一)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關于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有學者認為只能是司法人員,也有學者認為任何人都能成為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這兩種觀點分別是從狹義和廣義上來講的,如果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僅僅是司法人員,這是在強調法律方法運用的實效性。最典型的莫過于三段論的邏輯推理方式,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相對來說受限較大,因此在作出裁判結果的時候,三段論的推理方式是普遍適用的。第二種觀點認為所有人都能成為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最典型的就是法律解釋,任何人都可以對法律的含義進行解釋,但是只有有權力的解釋主體所做出的解釋才有效力。本文所持觀點為后者,也就是說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理解的,有權力的主體為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二)法律方法在我國司法制度中的適用內容。法律方法中運用最為廣泛的當屬法律解釋了,法律在內涵上具有模糊性,而法律解釋旨在使法律條紋的內容更加的清晰確定,但是比不能因此講法律方法等同于法律解釋。有國外學者認為法律方法即為法律解釋,這樣來理解難免有失偏頗,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但不限于此三種,就目前來看,這三種法律方法使用的較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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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法律地位價值評估論文

[摘要]監獄法是我國第一部監獄法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對中國法治建設有著深遠而重大的意義。監獄法是監獄法治的邏輯起點,保障了罪犯人權,完善了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體系,同時監獄法存在一些問題,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存在矛盾與沖突,影響了行刑模式改革與創新。

[關鍵詞]監獄法,法律地位,價值所在,存在問題

1994年12月29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至此,歷時8年多的監獄立法活動,以《監獄法》的出臺作為取得階段性成果的重要標志。毫無疑問,中國第一部監獄法典的出臺對中國法制建設有著深遠和重大的意義。正如1995年2月14日召開的全國監獄工作會議的報告中所言:“《監獄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監獄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是一件值得慶賀的盛舉。《監獄法》是建國40多年來監獄工作成就的結晶,是監獄工作歷史經驗的科學概括和總結,凝聚著廣大監獄干警長期以來懲罰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豐富經驗和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創新的聰明才智,飽含著從事執行刑罰和監獄理論研究工作者的科研成果。《監獄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監獄工作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1]”然而《監獄法》的出臺并非監獄立法的功成名遂,相反,其正表示著我國系統的監獄立法之開始。

從1994年到今年,正是《監獄法》頒布與實施十周年,這是一個值得慶賀的日子。監獄法實施10年以來,為我國建立中國特色的監獄法制打下了良好和堅實的基礎,樹立了依法治監的監獄治理理念,為我國打擊犯罪、懲罰和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權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根據這十年來《監獄法》實施的狀況,監獄法治所面臨的問題和形勢還是十分嚴峻的。“這些問題既有來自于中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客觀水平的局限,也有來自于國家刑事立法體系和刑事司法體制方面的制約;既有來自于監獄外部社會環境方面條件的影響,也有來自監獄內部自身的因素;既有來自監獄立法體制的,也有來自監獄法實施機制的;既有人的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物質的和制度或體制方面的因素。[2]”本文籍《監獄法》頒布十周年,對《監獄法》的法律地位及其所體現的價值作一評估。

一、《監獄法》的法律地位

現代法理學認為,某部法律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一般是由該法制定的法律依據、其本身所具有的性質、內容及其調整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調整方法所決定的。筆者認為《監獄法》在我國法律體系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并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附屬與補充,是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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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價值概念研究管理論文

對法律價值問題的研究已經引起了我國大陸法學界的重視,馬克思主義法律價值論正在建設之中,有關或涉及法律價值問題的著作、教材和論文紛紛面世,形勢可喜,但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也不少。在這里,筆者僅就法律價值概念問題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法律價值的概念

作為主體的個人、社會集團、階級、社會和國家等與作為客體的法律之間,在相互作用的過程中,不僅會由于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調整而形成一定的社會控制關系,而且會由于主體及其內在尺度的作用,使客體趨向于主體、接近主體,為主體的需要及其發展服務,形成一定的價值關系。"法律價值"概念就是對這種關系的概括。我們先把哲學意義上的價值概念應用到法學中,給"法律價值"下一個初步的定義:法律價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發展變化對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適合、接近或一致。這個定義雖然還未完全揭示法律價值的特點或規定性,但它具有一定的方法論意義,是我們進一步認識和揭示法律價值的基礎。

首先,法律價值概念不是一個屬性范疇,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種屬性,包括法律的各種作用、法律的階級意志性和強制性等,只是法律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和條件。盡管法的客觀屬性對說明法的價值有意義,但相對而言,主體及其內在尺度是形成法律價值的主導因素。武步云先生在其《馬克思主義法哲學引論》中指出:"如果我們把價值的一般概念規定為: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需要與滿足相統一的效應關系,那么,法律的價值也應是這樣的:一種法律是否有價值,既不能以主體的意志、愿望和需求,又不能以法律的功能、作用、有用性為標準,而必須是二者的有機合一所形成的’第三種東西’。"〔1〕這一推論雖說得過去,但他在后文中說:"我們將法律價值的總概念規定為法律對社會有序性的維護和增進……"〔2〕,這就可能使法律的有用性與法律價值混淆,也不免失之狹隘。孫國華先生認為:"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對滿足個人、群體、階級、社會需要的積極意義。一種法律制度有無價值、價值大小,既取決于這種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決于這種法律制度能否滿足一定主體的需要以及滿足的程度。"〔3〕孫先生這一定義比較恰當,但他沒有充分突出法律價值是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的范疇。至于某些習慣用法如"法律價值是法律對人的意義"等,只有在特定的語言環境中使用才可能避免誤解。在哲學史中,自然主義價值觀曾經把價值簡單地歸結為對象的客觀屬性,使價值認識變成了功能分析,使價值評價變成了功能比較,最后使價值論變成了認識論。法律價值論不應該重蹈覆轍。

其次,法律價值概念也不是一個意識或理念范疇,而是一個反映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性質、方向和作用的范疇,或者說,是反映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的范疇。在哲學史上,主觀唯心主義價值觀認為,事物的價值完全依賴于主體,是主體賦予的;客觀唯心主義價值觀則認為,價值是事物的某種潛在的、隱蔽的意義。前者撇開了客體,使價值成為純粹主觀的東西;后者撇開了主體及其社會實踐,使價值成為超驗的"宇宙尺度";兩者殊途同歸:使價值脫離了現實世界。馬克思主義價值論認為,價值的形成和發展是主體與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這個過程可以概括為"認識-評價-實踐"。單獨從法律(客體)或單獨從主體的角度都難以界定法律價值,只有從主體與法律的特定關系中,從人的積極的、能動的實踐活動中,才能界定法律價值。在一定意義上說:"法律價值是一定的社會主體需要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律現象的關系的一個范疇。"〔4〕但是嚴格說來,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法律價值關系,不完全等于主體需要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因為把主體替換為主體需要就難以全面反映主體性內容(如主動性、自主性、創造性、能動性等)以及主體在法律價值形成中的認識、評價和實踐活動。法律價值包含著需要和理想的成分,這些需要和理想通過人們的法律實踐的中介而對象化,形成一定的現實關系。

再次,法律價值概念比商品價值等概念更為復雜和特殊。商品價值的客體是勞動產品,商品價值的內容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在商品價值關系中,客體與主體是確定的,商品拜物教只是這種關系的一種人為的扭曲現象。然而,作為法律價值客體的法律不僅是一種精神現象,屬于精神客體,而且它本身就是一套價值規范。因此,人們可以從兩種不同的意義或層次上研究法律價值:一是把法律作為客體來研究法律價值,即把法律作為評價的對象;二是把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作為客體而把法律作為價值規范來研究法律價值,即把法律作為評價的工具。應當承認,這兩個方面的研究都屬于法律價值理論的必要內容,但是,法律價值概念是否應當包含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呢?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法律價值概念在法律價值理論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和邏輯起點的作用,它的根本意義在于確定人與法律的關系的一個特殊方面,即法律如何為人服務。如果把人與法律的關系的另一方面即人如何服從法律納入其中,那就會使法律價值論與法律現象論攪和在一起,使作為張揚人的主體性的法律價值理論喪失應有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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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發展的價值之維綜述

本文作者:于宏張天上工作單位:福州大學

“任何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理論,都是對其時代重大實踐的總結和對實踐要求的回答,并因而對時代的實踐具有前瞻性指導意義。正是時代的實踐在呼喚著時代的理論,正是時代的主題決定了時代的理論主題。”[1]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正是中國共產黨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的理論回應,同時,其本身也將是偉大的實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基本著力點在于加強民主法治、維護公平正義、倡行誠信友愛、激發社會活力、促進安定秩序、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但這幾個方面集中到一點,就是以人為本。正是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作為一條主線將這幾個方面融會貫通在一起,對社會發展起著基本的價值導向的作用。從哲學上講,以人為本不是一個認識論問題和實證問題,而是一種價值論問題。[2]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實質與核心,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價值向度,自然,以人為本也是法律發展觀的實質和核心,規定并體現法律發展的價值取向。法律發展內涵極為豐富,包括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法律發展的基本模式、法律發展的策略與途徑、法律發展的本質特征與規律等各方面的內容,但其中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是最為重要的,它對于法律發展的其他內涵具有規定性:正是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決定了法律發展其他內涵的基本品性,也正是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確立了法律發展觀的基本品格。①因此,深入挖掘“以人為本”對于法律發展的價值論意義,對于我們樹立正確的法律發展觀和深入研究法律發展以及對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一、終極關懷:以人為本的價值指向

從法律發展的終極價值指向,也就是終極關懷來看,人類歷史上大概存在著三種法律發展觀:一是“以神為本”的法律發展觀。早期中西方都存在將法律看作是“神啟”、“神諭”的觀念。這種法律發展觀落腳點在于如何實現“神權”,而人只不過是神的仆人而已,人是沒有什么權利可言的;二是“以民為本”的法律發展觀。這主要是在封建等級社會中存在的法律發展觀念,雖然有“君為輕,民為重”的思想,但法律發展實質上著重的是如何維護統治者的封建特權,人民就是有些權利也不過只是具有工具性的價值,最終是為鞏固封建特權而服務的。三是“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雖然西方自啟蒙復興以來,許多思想家高舉人文主義或人本主義的大旗,以理性的方式思考人的特性和人存在的價值,這種思想在政治建構與制度設置上也得以體現,在法律制度與法律發展觀念上開始強調人的權利,強調人的平等,但他們所倡揚的人文精神,以及這個意義上的以人為本往往是以抽象的“人”為邏輯起點,這就使其以人為本具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和抽象性,從而這種以人為本的終極關懷僅僅停留于本體論上的望塵莫及的遙遠的關懷。我們所講的以人為本不是從本體論的層面把人作為世界的本源,而是從價值論的層面,強調人是一切價值的最終指向,人是衡量一切人的創造物的根本尺度。不管學者如何爭論以人為本的觀念是否古已有之,但我們現在所講的馬克思主義所強調的以人為本的確與之不同。我們所講的以人為本,是以社會關系中的人,以具體從事實踐活動的人為前提,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為最終指向。因此,我們的以人為本的終極關懷是“區別于超凡脫俗且望塵莫及的純先驗哲學的所講唯心主義抽象本體論向度上的終極關懷,它是現實生活滋養而升華的產物,現實生活是其堅實的土壤和后盾”。[3]以人為本作為法律發展的目標導向,最終關懷的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馬克思認為,人是現實的人,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從事物質生產實踐活動的人。在實踐活動中,人就有了多重的關系:一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二是人與社會的關系,三是人與人的關系。從人與自然的關系看,“以人為本”就是要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矛盾,建立人與自然的生態關系,保證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人怎樣對待自然,如何處理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這是人類在實踐活動過程中一直必須面對的問題。就人與自然關系來看,一方面,人是自然之子,自然界對人具有現在性。人要尊重自然,保護自然,不斷地從自然界中汲取力量,獲得持續發展的動力。另一方面,自然是人的活動對象,人對自然具有能動性,人在積極改造自然的過程中獲取生存和發展所需的物質資源。然而人又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無奈的現實是,自然給人提供的資源的確又是有限的,并不是無窮無盡的。因此,人的價值利益對自然具有依存性,它保障人的價值利益的最終實現,同時,自然又對人的價值目標與追求有著根本的限制性,人的價值創造活動不能突破自然環境特征的根本限定。從而,我們必須克服人類中心主義的偏見,不能無限度地強調人的地位,認為人就是一切,所有利益必須服從于人的,哪怕是過度貪婪的利益要求;人可以對自然揮霍無度,哪怕是涸澤而漁。因此,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在法律的制度調整上,我們有必要賦予自然以一定的權利,承認其生存價值與人的平等性,從而理性地遵循我們無法改變的自然規律,保證人對大自然的開發具有可持續,從而保障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得以持續進行成為可能。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更新我們的權利主體理論,突破傳統權利主體的范圍,不僅要承認人類的權利,也要承認其他生命物種的權利,并以相應的法律制度來體現和保障。從人與社會的關系看。人的自由發展,不僅與自然密切關聯,而且人要在社會生活中獲得自由的權利和價值。人類社會自從產生階級和國家之后迄今為止人類難以擺脫的困境是人類創造了社會,卻長期成為社會的奴仆,社會嚴重壓抑著人的自由,抹殺著人的價值,甚至使人性扭曲變形,使人變成了非人。“一部人類社會發展史,可以說就是一部分人向社會爭取自由權的斗爭史。”[4]人要全面發展自己,就必須爭取自由的權利。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在深化進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注重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實現人的基本自由。人權入憲的問題之所以得到人民的高度關注、期待與廣泛贊揚,就是因為它從國家根本大法上保障了人民享有的在社會關系中的廣泛而真實的自由權。從人與人的關系上看,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應該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代人之間的關系。這在法律發展上,主要體現為權利與權利和權利與權力之間的互動關系。而其中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最為根本。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對待權利與權力時要以權利為本位來審視二者之間的關系。因為,權利衍生權力,就是說,國家權力不是憑空產生的,是以公民的權利為中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集中反映。國家權力的目標在于保障社會主體的權利。公共權力的存在基點與運行的終極目標,就是保障市民社會的私人領域以及私法主體的自由,并最終確保全部社會主體的自由與安全。[5]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以權利為本位建設我們的法律制度,型塑我們的法律發展新形象,提升我們的法律精神層次。二是當代與后代人的關系。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時展的過程,用姚建宗先生的話說是一個永無終點地過程,“人類的歷史乃是一部發展的歷史,它從人類產生的那個悠久的過去的起點,走向那并無終點可尋的遙遠的未來。”[6]從資源的有限性的角度來看,說人類的發展沒有終點的確是使人對人類的未來感到深深的憂患。從迄今為止的人類狀況看,人類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發展,如果要讓我們的子孫后代還有綠水青山,那么,我們就不得不承認人類各代對地球上的自然資源財富都擁有平等的享用權。前代人的發展不能靠犧牲后代人的利益來維持。因此,為了防止當代人過度地有利于自己,以剝奪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去濫用自然資源,在法律上承認代與代之間的權利和當代人對下一代人的義務就至關重要了,所以代與代之間的公平正義問題就比須納入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之中考慮,我們不僅要關注當代人的發展,也要眷顧后代人的生存與發展。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馬克思主義價值觀的核心理念,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以人為本就是一切從人出發、以人為中心。一切從人出發、以人為中心就是要把人作為觀念、行為、制度的主體,把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嚴、興趣和全面發展作為我們每個人、每個群體,作為我們每一屆政府,每一屆領導人的一種終極關懷。[7]以人為本的發展導向,奠定了法律發展的價值基石,鑄成了推動法律發展的強大價值追求和不竭動力,確立了指導法律發展的根本價值理念,為法律觀念更新和法律制度創新提供了基本價值框架和價值導向。

二、現實關切:以人為本的實踐取向

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不僅是對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終極關懷,更是對現實生活中人的生活現實的深情關切。作為與終極關懷相輔相成的現實關切,必然深切眷注于人的現實生活或當下的境遇,并以此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而型構理性人的生活。具體展開就是:現實關切要關注的是特定時空場景下的活生生的現實的世俗人的生活世界;現實關切也是一個有價值指向的過程,可以為終極關懷提供旨趣上的生長點和切入點;現實關切所采取的手段和工具是以顯影人的終極關懷氣息為宗旨的手段或工具;現實關切在結果向度與維度上與終極關懷一線相通。[8]如此看來,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實踐必須眷顧發展的特定時空場域中的具體的人的生活。同時,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也不得不立足于特定的時空場域,因為法律本身就具有強烈的時空性。孟德斯鳩在其傳世名著《論法的精神》中曾有精彩的論述,他指出:“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9]所以,法律發展也有其特殊的風格,世界上沒有完全一樣的法律發展模式。職是之故,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在法律發展實踐中處理好如下幾個關系。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首先需要強調現實生活中人的法的精神的發展。在基本內涵上,法律發展與法制現代化在中國當下是等值的。[10]因此,人的法的精神的發展在當下法制現代化的視闕中就是人的法的精神的現代化。“任何形式的現代化,都首先應當是人的現代化,也就是人的精神的現代化。因此,法的精神的現代化,乃是整個法制現代化的實質和核心,法制現代化是,也應當是以法的精神的現代化為起點和依據的。”[11]在姚建宗先生看來,法的精神的現代化在內涵上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人的公民意識的培育和人的法治精神的確立。[12]在當下中國,必須著力培養人的公民意識和人的法治精神,只有在健全的公民意識的基礎上,在全社會真正確立起法治精神,人的法律精神的現代化才能得以完成,從而法律才能獲得長足發展。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在法律發展模式與道路的選擇上也必須立足于中國現實生活中的人的生活現實。在發展模式問題上,馬克思主義的辯證發展觀認為,社會發展是歷史必然性與主體選擇性、發展過程的規律性與發展模式的多樣性的統一。[13]法律發展模式也不例外。從歷史上看,各個國家之間或各個國家不同時期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的發展模式,而這些法律發展模式最后得以成功推進法律的發展莫不是深深植根于其現實生活的真實需要,反映了其社會整體發展的需要,它走有其特定的具體國情與歷史背景。就中國當下而言,社會處于結構轉型期,中國社會正從自給半自給的產品經濟社會向市場經濟社會轉化,正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正在從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轉化,正從封閉半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化,正在從同質單一性社會向異質多樣性社會轉化。[14]概言之,中國社會正在從傳統向現代轉化。這種轉化基于現實生活的社會發展需要,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這種轉化也是現實生活中的人的生活方式的轉化。一個國家、民族乃至地域的人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形成了某種生活的傳統,這種傳統是其人們的過去與現在生活方式的聯結點,絕不是某人或某些人一時心血來潮一蹴而就的。生活的傳統必然對人們的生活有極強的規范力與約束力。在某種意義上,法律發展意味著進步,意味著對過去法律傳統的揚棄。也就是說,過去傳承下來的法律必有其不適合乃至阻礙法律發展的因素存在。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觀要求我們以辯證的觀點正確對待法律傳統在法律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對法律傳統不能一概否定。它是人們生活方式與生活歷史的沉淀,是我們的以法的方式生活的條件的延續。馬克思曾經明確指出過:“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15]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必須重視法律發展中法律的繼承,奠定法律發展的高起點。但同時我們也要注意,意味著進步的法律發展必然要對揚棄的對象,即法律傳統的部分否定,這種否定要從現實的人的現實生活中去尋找根。人以類的方式存在于地球,作為同類的人的生活方式必然有著程度或大或小的融通性,從而在制度上產生先進與落后之分。這種基于生活方式的融通性而存在的制度先進與落后之分就向我們提示了法律發展的另一種道路,即法律移植。通過法律移植可以減少我們法律發展所支付的成本,加速法律發展的步伐。但是不管是法律繼承還是法律移植,我們都必須立足于生活現實中人們的現實生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踐行以人為本的法律發展價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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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民意法律價值研究

摘要:“網絡民意”是一個新興的法律概念,我們可以用研究法律的方法研究和闡釋它的價值與局限性。鑒于“網絡民意”有著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在今天中國法治進程中扮演著不容忽視的角色,其表達方式適當與否對法律運行必然會產生較大影響,本文就如何協調“網絡民意”與法律的關系,更好發揮網絡民意的監督與輿論作用提出建設性方案。

關鍵詞:網絡民意;法律;價值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和網絡的飛速普及,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和渠道有了進一步的延伸和拓展。數以億計龐大數量的網民針對眼前發生的國內外最新事件、焦點熱點話題,利用網絡工具和語言抒發心聲、發表觀點并相互借鑒影響成為他們關注社會、參與政治、表達自我的主要方式,而這種以網絡技術支撐為背景的新的民意表達方式逐漸衍生出“網絡民意”一詞。歷數近年來發生的社會“焦點案件”,從“復旦大學飲水機投毒案”到最近的“中國留學生江歌日本被害案”,虛擬網絡空間越來越多的滲透進公眾輿論的視野,網民可以借助網絡平臺自由發表言論。伴隨“網絡民意”影響的日益擴張,社會各界給予了極大關注并針對其利弊展開了學術討論。“網絡民意”是公共話語權的一種表達方式,是一種主動關注和回應社會焦點問題的新渠道,在社會輿論互動方面存在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同時我們應該冷靜分析和研究其運作模式和機制,客觀考量其自身價值和社會意義,制定能使其在可控范圍內運作的方式和規則,否則將使其消極因素不斷擴大直至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

一、網絡民意的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

(一)推動“公民意識”的覺醒。在信息時代,網民正是通過網絡這一平臺行使自己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網絡平臺虛擬性的特點給了民眾自由表達意愿的空間和機遇,網民在公共虛擬空間里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權利,表達自己的意愿。這給公民參政議政和關注社會提供了更多選項和機會,也使得越來越多的公民通過網絡維護公民權利,逐步推動“公民意識”的覺醒。(二)有利于民主社會的構建和完善。網絡社會的構建對于社會主義民主的建設是一種新的載體和組成部分,公民通過網絡發表言論,表達意愿可視為人民行使其基本權利的延伸。在信息時代,公民參政議政、參與社會民主進程的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一直以來我國公民表達政治意愿主要是通過民主集中的方式自下而上體現出來,而如今網絡則成為公民參與政治更為高效和直接的有益補充,互聯網在增進公民參與、推動政府執政模式轉型、增強社會主義民主監督、促進公民意識覺醒以及建構新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文化等方面都起到了顯著且有效的作用。(三)有助于實質正義的實現。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是正義實現的兩種方式,相比于更注重程序公平的形式正義,實質正義所追求的是社會范圍內實質性的、最大多數人的、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它根據每個人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予以有區別的對待,保障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和發展。“網絡民意”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延伸了公民的政治參與、社會監督和利益分配的權利,在實現正義方面,網絡民情更能夠代表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也更能體現正義的主體利益。2007年震動全國的“許霆惡意取款”案,在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后,網絡掀起關于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論戰,最終在網絡輿論的強勢影響下,法院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這意味著網絡民意所要求的公平正義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實現。

二、網絡民意與法律的矛盾與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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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仿制藥入刑之法律價值沖突

【摘要】陸勇案中,法院對其銷售仿制藥作出無罪判決。銷售仿制藥到底要不要入刑成為一個熱題。陸勇案的判決中包含了對于法的價值思考的問題:刑法具有法律秩序價值保障和人權保障價值,當二者沖突時,將何種法律價值放在首位,個案中如何進行衡量?本文從陸勇案的審判爭議點入手,分析法的價值沖突,提出銷售仿制藥應當納入刑法非犯罪化之列。

【關鍵詞】銷售仿制藥秩序價值人權保障刑法非犯罪化

一、引言

近日電影《我不是藥神》引起眾多人議論,電影的現實原型陸勇一案也再次掀起軒然大波。正如電影中主角一樣,陸勇實施了銷售仿制藥的行為,其中蘊含的法律價值沖突十分明顯,令法院在判決時面臨諸多困境,法官左右為難。本文對陸勇案進行評析,對其中的法律價值沖突進行分析,希望借此厘清法的定位和社會功能,為今后法官審判類似的案件提供相應借鑒。

二、陸勇案評析

2.1陸勇案基本情況。2014年7月21日,陸勇因在病友群分享與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抗癌藥“格列衛”藥性相似的印度仿制藥的相關信息,并幫忙代購,但該藥并未取得中國進口藥品的銷售許可,故陸勇被沅江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罪名之一是銷售假藥罪。案件的爭議在于何為“假藥”,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最終,檢察院以不構成銷售假藥罪撤回起訴,陸勇被無罪釋放。2.2陸勇案爭議點之評析。1.關于代購行為是否符合銷售假藥罪的“銷售”要件法院對此的裁判觀點是不符合,原因在于:(1)陸勇購買藥品是為了給病友幫忙,且沒有收取多余的費用,不具有營利性;(2)陸勇購買的藥品沒有對病友造成任何身體上的傷害,甚至具有一定的治療效果,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部分學者持有不同觀點,認為陸勇的行為符合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陸勇并非單純地為病友購買假藥,其采取了一定手段擴大可能購買假藥的“病友”的范圍,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宣傳,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媒介的行為。1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一來,從陸勇幫病友代購的交易過程中,其屬于印度公司與病友的中間人,對病友來說,其相當于賣方陣營,具有賣方的性質,即屬于銷售行為。二來,按照一般認知,銷售意味著獲利,但也并不盡然,例如“虧本生意”。所以,雖說陸勇并未從中賺取買賣差價,但其在交易過程中的定價由自己自由決定;況且其并非一無所得,其利用自己中間人的優勢為自己購藥提供了便利,這也算是一種獲利。2.關于仿制藥是否是假藥根據《刑法》第141條的規定2,假藥是相對藥品的實質危害性而言的,具有有毒有害成分,銷售假藥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而該權利對公民而言具有絕對的價值,必須得到嚴苛的保護。而仿制藥一般來說對人體是不造成損害的,有些甚至還具有一定的療效。但是,國家并不認可仿制藥,因為仿制藥侵害了國家對藥品管理的秩序,且銷售仿制藥雖然可能并不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但并不排除可能侵害的情形。因此,國家基于保護公民生命健康的初衷,必須要維護這樣的社會管理秩序,將銷售仿制藥也納入不予允許之列。筆者認為,從本質上講,仿制藥是不同于假藥的,雖然仿制藥未必具有一定的療效,但不排除具有療效的情形,尤其在陸勇案中,印度生產的仿制藥與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抗癌藥“格列衛”藥性相似,經陸勇及病友實驗,是具有相似療效的。這與假藥截然不同,故而我國法律將銷售仿制藥概為禁止,也存在一定不當之處。但是,陸勇案中的印度仿制藥并未取得我國進口藥品批準文號,就我國的《藥品管理法》規定而言,該仿制藥屬于假藥之列,如此,陸勇確實符合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2.3陸勇案引發的法理思考。就上述而言,陸勇本身的行為確實非常接近銷售假藥罪,甚至在筆者看來,法院判決中的“銷售”和“假藥”都不具有說服性,陸勇本身的行為就構成銷售假藥罪。在這一點上說,法院對陸勇案的判決有失當之處,陸勇無罪釋放,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筆者認為,在陸勇案中,當事人陸勇并未被判處罪責,其源于兩個方面。其一,如果陸勇被判罪,這意味著將會給生產、銷售仿制藥的人或商家以威懾,這將導致消費不起正版藥的重癥病人失去了消費仿制藥治病救命的機會,這與國家要保護公民生命健康的宗旨相違背,也未達到法律本身的初衷,對于法律的權威性和至高無上性都是一種損害。其二,本案中還有涉及販賣仿制藥的人數眾多,如果陸勇被判刑,勢必意味著這群具有類似行為的人也要被判刑。此案牽連甚廣,如果全部判刑,會導致社會的混亂以及公民的不滿。在本案中,法律出現例外,是基于對法院判決社會效果的考慮。法律彰顯了一系列價值,代表了社會背后的各種利益的衡量,如自由價值、秩序價值、安全價值、效益價值等。該案涉及人數眾多的白血病人群體,引發來自社會的各界關注,一方面是陸勇向病友介紹仿制藥所代表的法律秩序價值的破壞,另一方面是白血病重癥患者依賴于仿制藥維護的生命健康所彰顯的法律人權保障價值,當二者價值存在沖突,法院選擇了人權保障價值。但當對于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在何種情況下作出何種處理和解決,如何在個案中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并不是一概而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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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律價值追求論文

內容摘要: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戰略任務和奮斗目標,也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提出了更高的價值追求目標。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首先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但和諧要求必需公正,公正未必都能和諧。由于社會矛盾的復雜多樣性,法律規范的相對穩定性和滯后性,決定了單純的公正執法并不能實現和諧。應當以《決定》的精神為準則,在公正執法大前提下,更要注重以人為本,化解矛盾,促進人的心理和諧,用靈活的執法活動彌補法律自身的缺陷,為構建和諧社會自覺做出貢獻。

關鍵詞:和諧社會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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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一致通過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開宗明義第一句話:“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證。”這清楚地表明,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的認識已經提高到一個嶄新的高度,這是我們黨對馬克思主義的重大理論創新,是對社會主義本質的深化認識。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戰略任務和奮斗目標,充分顯示了以總書記為領導核心的中國共產黨非凡的執政能力,是我們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一次歷史性跨越,開始了新的戰略追求的偉大實踐。也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提出了更高的價值追求目標。

法律價值,是人們通過積極、能動的法律實踐所追求的效果;它是主觀評價與客觀現實的統一,是法律實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一般意義上講,法律通過體現公正實現社會的秩序與正義的目標。【1】

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特別是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機制的變革、利益的重組、思想的活躍,因而各種矛盾和糾紛增多也是難以避免的。越是處于這樣特殊的時期,越需要社會的和諧,才能保證黨的各項中心工作和社會主義事業的不斷發展。我國法律作為掌握政權的工人階級意志的最高體現,其價值的最高體現必須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早在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就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思想,指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2005年2月19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對和諧社會的特征進行了清晰的概括:“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同志關于和諧社會特征的概括,為我們探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機制,提供了基本的輪廓和方向。法律作為調整社會利益、規范權利義務、整合社會資源、促進安定有序、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無疑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強有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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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水環境權價值法律進路分析

摘要:要想很好保護農村的生態環境,那么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方面必須重視起來,而對要想解決出現在農村環境中日益嚴重的危機,那么首先應正確認識農民的水環境權。在本文中將著眼點定為農民水環境權的概念,就農民水環境權而言,對其保護的法律之路進行探索以及對其特殊性質進行著重分析等等,以上行為均是為了對農村環境問題的解決奠定良好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農民;水環境權;法律進路

隨著時間的發展,中國的經濟正在不斷轉型,而近幾年正是轉型的節點。部分高污染、高排放的生產企業伴隨著相關產業的轉移以及不斷調整的經濟結構而持續向我國的農村地區進行遷移,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以及不完善的技術手段等等,使得環境污染事件在農村不斷發生,在這樣的狀況下面對自身水環境權不斷遭受侵害的問題,農民們卻無力救濟,那么此類問題的不斷呈現都嚴重挑戰了社會的穩定以及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們對農民特殊的水環境權應重視起來,切實保護農民的水環境權,使得法律在農村中逐漸應用起來。

一、實現農民水環境權價值的重要性

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享有權利生活在福利以及尊嚴的環境下,且享有充足、平等以及自由等基本權利的生活條件,需要注意的是人類有責任改善以及保護這一代以及將來世代的環境。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水環境權已然獲得肯定,而在環境權中,水環境權是其關鍵組成部分,換言之,人人都有權利用水環境的功能以及資源等對其生存的發展需要以及其基本需求等進行維護,且在利用水環境權利的基礎上獲取相應的社會以及經濟效益,它對人類來講不僅是一項應有權利,更應是一項實有權利或者是法定權利,在水環境權中,富有、潔凈的水資源是一項重要的內容。水資源意義無比重大,它作為一種稀有的自然資源尚存于干旱的地區,作為一項基本的前提條件存在于社會與經濟可持續發展條件下,更最重要是它也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務院指出,全面小康社會的建成以及人們群眾的切身利益等都與水環境息息相關,它同樣關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實現。它要求對建設的生態文明進行持續的推進,將水環境安全保護作為保障國家水資源安全而提升到一個見所未見的高度。2011年國家統計局對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進行,在其中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當前約有6.74億人口居住在鄉村,占總人口的一半多一點,而要想實現《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那么水環境權的實現便至關重要。

二、分析侵害農水環境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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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增值稅法律價值分析

摘要:中國政府推行的營業稅向增值稅的改革,是中國國內經濟發展的與稅法改革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典型案例。營改增的推行表明了法在經濟、社會中的法律工具價值,此過程也積累了全面法制改革所需要的經驗,當然營改增的法律工具運用也存在一些不足,尚待實踐與改革來做出解答。

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法律價值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革(以下簡稱“營改增”),作為中國經濟改革跨入新階段的一項重要工程,是新形勢下中國經濟轉型的一個重要部分,不僅具有重要經濟、政治、社會意義,同時,還具有相當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經濟與法關系

政治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領域的改變會導致其他領域的變革,如社會消費觀念、社會消費結構等。反之,現實社會中某領域發生的改變也會逆向傳遞到經濟領域,例如消費觀念的改變會使得消費結構發生變化,進而推動產業調整。經濟領域的改革、改變導致法律的改革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例如,改革開放之后,我國于1979年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隨著非公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規范與調整這一社會關系,國家又先后頒布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及其他有關配套法規,為公司法的誕生奠定了基礎,最終于1993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這一過程中,非公經濟的發展導致了社會變量的積累,如與非公經濟相關的思想、法律規范、社會結構等變量不斷積累,量變達到一定程度,會明顯地顯示出來,直至1993年達到其質變點。社會經濟的不斷變革發展,意味著此時公司法的產生已水到渠成,于是便產生了公司法。當然為一種因現實而產生,并以調整現實為出發點的社會規范,法必然是要訴諸實踐,最終作用于社會。既然法是在其本身所蘊含的價值的指導下所設立的,它必定處處都體現著這種價值,在實踐之時也必然要體現,并將其注入社會,這僅僅是其對外抽象作用的一部分,法也同樣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具體地進行著宏觀調控,影響著社會。例如國家為保護本國產業,通常會相應地制定關稅、扶持措施,這些規定就會對這些領域產生一定的影響。當法具體地作用于基礎經濟領域時,法就完成了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1]

二、中國稅法變革與經濟的互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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