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8: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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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論

公正評論抗辯在司法實踐的難點

摘要:公正評論一般用于誹謗案件,保護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誠實評論免受侵權責任追究的抗辯理由。在中國,自1992年“吳祖光案”勝訴,“公正評論抗辯”開始作為一項抗辯事由被新聞界和司法界予以重視和采用,但時至今日,我國還未針對這一抗辯理由做出成文的規定,依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尷尬。本文主要探討了公正評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四個難點,并對公正評論的法律保護略述拙見。

關鍵詞:新聞評論;公正評論;言論自由;事實;意見

在我國,大眾傳媒對社會事務、公共事業有評論和批評的權利。新世紀以來,隨著媒介形式的多元發展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二者間的法律糾紛日漸增多,其中包括新聞評論對名譽權的侵犯問題。公正評論作為新聞媒體侵犯名譽權的重要抗辯事由,在平衡媒體言論自由和保護公民人格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公正評論是英美普通法中誹謗訴訟的重要抗辯理由,英國學者薩利•斯皮爾伯利曾在《媒體法》中為公正評論下過定義,他認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真誠地表達自己的觀點是公民的權利。雖然英美各國普通法對公正評論的定義存在細微差異,但“評論”“誠實”“公共利益”是被普遍認可的構成要件,我國關于公正評論抗辯原則的司法實踐在與西方經驗有著基本共識的原則上,也針對侵權訴訟的現狀與問題,逐步完善了相關法律法規。

一、我國公正評論抗辯的相關規定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公正評論抗辯原則的相關規定,僅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和1998年出臺的兩個司法解釋中涉及到評論與名譽權兩者之間的關系。1993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規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在1998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9條規定中,按照司法解釋,對于表達者只提到消費者和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適用范圍相對狹窄。兩個司法解釋中關于“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等表述都沒有明確的判定標準。面對許多復雜的侵權情形,司法解釋在法官審判中難以起到具體的指導作用,公正評論的認定標準基本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近年來,為了更好地在審判中運用公正評論這一抗辯理由,學術界也在不斷推動對公正評論抗辯探索的發展進程。楊立新教授在《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中提煉出3條相對完善的公正評論抗辯構成要件,即評論基于公開傳播的事實;評論的內容沒有侮辱、誹謗;評論出于公共利益目的。

二、公正評論抗辯在司法實踐中的“四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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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輿論和司法審判研究

摘要:新媒體時代消息傳播速度快,一旦發生熱點事件,網上的帖子閱讀量和轉發量極大,社會公眾往往會跟帖評論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網絡輿論的影響力與日俱增,雖可監督司法審判,但不加規制會成為獨立、依法審判的絆腳石。因此,如何規制和引導網絡輿論,使其與司法審判形成良性互動是我們應當探索的。

關鍵詞:新媒體時代;網絡輿論;司法審判;良性互動

一、前言

當今社會是一個新媒體時代,以互聯網為載體進行交流傳播,信息實時更新快、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且社會公眾可以互相交流,發表自己的見解和意見。網絡輿論是新媒體時代的產物。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網絡及時了解新聞時事,行使享有的監督權及時發現不公平的現象,還可以通過網絡媒體消息尋求幫助。但網絡信息魚龍混雜、真假難辨,且面對法律明確規定的問題社會公眾只看結果,他們自認為不公平就一邊倒,倒向人情而不考慮法律,此時輿論極易被有心人利用,暗中引領輿論風向,試圖給司法審判人員施壓,以網絡輿論左右審判結果。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的作用

網絡輿論順應時代潮流,緊貼生活實事,拓寬了社會公眾認知世界的渠道,并且每一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自由,有利于監督司法審判工作,督促司法人員依法審判、公正裁判。俗話說看人要看兩面,網絡輿論也是如此。網絡輿論的主體上到國家領導人,下至上學的孩童,每個人的受教育程度、個人修養、興趣愛好以及生平經歷等都是不一樣的;至于客體,網上探討評論的很多案子都比較復雜,社會公眾熱切關注時事可以理解,但他們帶有感情色彩的、沒有專業性而僅憑生活經驗作出的評價一波又一波,再加上網絡輿論本身的復雜隱匿性,部分網民法律意識淡薄、參與評論情緒化,在網上越炒越熱,導致大量輿論偏激或虛假但具有強烈的煽動效果,進而生成輿論風波,給司法審判帶來巨大壓力,無形中影響了司法審判工作。(一)積極作用。1.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司法審判是司法活動的核心,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案件外,都應當公開,確保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我國是法治國家,公眾法治意識覺醒,加之互聯網科技的運用,使得公眾能夠在線觀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可以通過各種報道了解案件最新進展,公眾還在網絡平臺上各抒己見。由于審判過程公開透明,任何公民在發現程序錯誤或其他問題時可以及時反映,以使司法審判做到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網絡輿論成為公民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渠道。換句話說,網絡輿論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給社會大眾創造了及時跟進的條件和平臺,當司法案件審判結束后,又能及時對其結果進行言論評議,這是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正面價值,也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針和理念所支持的。①但是,社會公眾并不是可以在網上隨意發表任何言論,傳遞負面消息,而對于煽動性較強、性質較惡劣的言論或帖子,網絡平臺應加以審核。2.防止權力濫用。司法審判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但司法審判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可能會對其進行濫用。而權力被濫用的行為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復雜程度也不盡相同,司法內部的監督也可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能做到有效監督,此時網絡輿論這種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監督形式才能夠有效解決司法腐敗問題。網絡輿論將一個個案件仔細研究,使司法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行為攤開暴露在陽光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預防權力濫用,使權力在法律規定的道路上穩步前行,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從而得出產生合法合理的裁判。3.提高司法權威。司法審判是法律規定的具體適用,而司法裁判雖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實施,也需要義務人的自覺履行,所以司法審判須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才能樹立司法權威。社會公眾隨處可獲知司法審判的程序和結果,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個人主觀對其評價,甚至可以拿著放大鏡仔細觀察、監督。司法工作人員的一切行為一旦符合法律規定,并經得起人民和歷史的檢驗,從而得到社會公眾的一致認同,贊美性的評論不絕于耳,網絡輿論的傳播速度較快,傳播范圍也廣,進一步加強了人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有利于司法權威的提高。(二)消極作用。1.影響審判獨立。法院獨立進行司法審判活動。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意思顯而易見,為保證審判工作和結果的公平、公正,審判人員只需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判活動、履行審判職能,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涉。而當今社會網絡輿論盛行,在案件剛發生時就不乏有些好事之徒對其結果進行預測,而這些“預言家”往往并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僅憑個人生活經驗和他們自認為的正義就妄下定論,甚至有當事人一方試圖通過媒體和網絡的力量形成輿論漩渦顛倒黑白,進而干擾審判人員,并利用強大的網絡輿論向審判人員施壓,使得審判人員不得不考慮怎么判決容易讓社會公眾接受,最終為了給社會公眾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作出法律上的讓步,杭州飆車案就是這樣一個有力的證明。2.擾亂審判程序。程序公正有利于實現結果公正,如果程序違法,結果肯定不會合法,因此,想要得到一個公正、合法的判決結果,首先應保證司法審判的程序正當,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法律的具體落實。就網絡輿論監督而言,其本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臂膀,但網民相較于司法工作人員而言,不僅缺乏專業知識的淬煉和實踐經驗的積累,他們在網上只看標題不看具體內容而斷章取義,且不進行法律知識的研究而只談自己的看法空口說白話,加上一些網絡媒體為增加帖子的關注度和瀏覽量跟風炒作,極易使網絡輿論誤入歧途。“復旦投毒案”的審判中,網民竟宣揚事實清楚,無需按照審判程序進行,甚至認為為被告辯護是多余的,呼吁司法機關盡快判決結案。在嚴格遵守正當程序進行審判活動得到的判決結果與輿情不相符合時,激憤的網絡輿論可能會影響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3.破壞司法公信力。網絡世界是個虛擬世界,由于各種信息的和證明均是在網上進行,導致真實性無法確定,網絡監管缺位,使一部分虛假信息在網上,但網絡傳播速度快、波及范圍廣,社會公眾看到該信息后不知認真分辨反而盲目跟風進行轉發和評論,導致熱點問題一再發酵,雖事后經相關部門查明事實并進行澄清,但依舊會影響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認知,打破司法在普通公眾心目中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破壞司法公信力。另外,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許多司法腐敗現象,一經發現就被嚴肅處理,且各大媒體或網站都會有相關報道,此時網絡輿論會瘋狂吐槽,并會深挖其罪責,司法公信力不復存在。所以一旦發現蛛絲馬跡,無論是否真的存在權錢交易或徇私枉法等行為,普通公眾會本能地認為該審判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審判,進而將瑕疵無限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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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主權真實規則論文

社會發展頻繁向陳舊政制發難。舊憲法學無法有效回應重大現實難題。矗立于理想和現實的鴻溝兩岸,面對生動和復雜的社會政經現象,憲法學者深感命根被撕裂的痛苦和焦灼,心智之枯竭暴露無遺:因為他無法解釋現實,不知身處何地,所以他伸張的理想總難免盲目荒誕,他展示的道路總難免誤入歧途。危機引發思考,它強迫人回訪看似簡單而淺薄的問題:憲法是什么?知識、思想和信仰的歷史,從來都是智者或英雄的杰作。在每門學科的創造和巔峰期,都有巨人的身影,他們是時代精神的象征,是歷史智慧的傳承者,是未來思想的開路人。智識的進步,首先是對經典的解讀和領悟,而后是對它的繼承和超越。“‘學,覺也,效也。后覺習效先覺之所為’謂之學。”[1]后覺習效先覺,不能不誦讀先覺之著述,這叫讀經。本文對憲法概念的追問,即從憲法經典的解讀開始。

《憲法的法律研究導論》[2](以下簡稱《憲法導論》)是憲法學經典,它奠定了戴西的現代憲法學之巨擘的地位。[3]今天,翻閱雷賓南君百年前翻譯的《英憲精義》,摩挲那如被淚水浸濕之信箋般紅黃而脆弱的書頁,注目陳舊而迷糊的字跡,我感受了中國憲法學對經典的輕忽和麻木,我也明白中國憲法學百年荒涼的因緣;陪伴這百年荒涼的,是中國憲政的百年悲愴。

《憲法導論》開篇是“憲法的真性質”,旨在回答“憲法是什么”的問題,戴西把它作為“全書綱領”。[4]筆者試圖進入該部分的著述,[5]尋繹和提煉憲法的概念。為避免把戴西的憲法觀看作若干僵硬的教條,我不得不進入他的法學傳承,發掘支撐戴西憲法觀的法哲學基礎。戴西的憲法學承繼了邊沁和奧斯丁的古典分析法學傳統。戴西一貫堅守邊沁主義,自稱是“年邁、固執、無悔的邊沁信徒”[6];他把邊沁認作“第一位且是最偉大的法律哲學家。”[7]另外,戴西也很崇拜奧斯丁。[8]他曾說:“一提到奧斯丁的名字,我就無法抑制的內心中最崇高的尊敬,對他的貢獻,無論給予多么高的評價都不會過分。”[9]

在“全書綱領”即“憲法的真性質”中,對憲法概念的解答,是以對憲法學者的定位為前提的。戴西首先把憲法學者界定為(主權之構成和運作的)真相的解釋者;然后,以此為前提,他把憲法界定為“關于主權之構成和運作的規則”。本文也因此分兩部分。第一部分考究戴西對憲法學者的職責的界定;第二部分考究以上述界定為準據的憲法學者(即戴西)對“憲法的概念”的解答。前者著重強調“關于主權的真實規則”的“真實”,后者著重強調“關于主權的真實規則”的“規則”。關于“真實”和“主權”,筆者在此采取通俗和常識的理解,“真實”[10]即真相或符合事實。主權[11]即國家的最高或最主要的權力。“關于主權的真實規則”即關于國家最高權力之構成和運作的真相的規則。

一、憲法學者是主權之構成和運作的真相的解釋者

憲法教科書通常會在開篇首先提出“憲法是什么”的問題,然后便給出作者的回答。戴西則完全不同。《憲法導論》的“全書綱領”雖直接名曰“憲法的真性質”,然而,在“全書綱領”的35頁的篇幅內,戴西只是在第22頁末尾和23頁開頭才提出,“最好來深入探求我賦予憲法一詞的準確意義”。此前約63%(22/35)的篇幅,完全是圍繞著“憲法學者該當何為”展開的;令他斤斤計較并孜孜以求的首要問題是:憲法學者的職責是什么。依照所謂的學術和論文規范,這顯然是蹩腳的跑題。這種別具一格的“反規范”的探求路徑雖有些突兀,但也不難理解,這里有著非常堅硬的現實邏輯:正是你的身份,決定著你的言說。俗話說,屁股指揮腦袋,正是這個道理。熱情的護憲(成文)派的概念,自然與激烈的批判者有異。同樣,解釋者也自有他的憲法概念。找到恰當的定位,顯然是給出恰當的憲法定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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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對“輿論審判”的幾點誤解

在3月11日上午的廣東團分組審議上,有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不約而同地就許霆案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代表們的觀點比較統一,他們認為,“許霆案判得太重了一點”,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鄭紅更直言,辦案應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鄭紅強調,“接受媒體的監督對我們的工作是只有利而沒有弊。”同時,他認為,各級檢察和政法機關應牢固地樹立這樣的觀念:不要對媒體和新聞輿論有怕的心理。要積極主動接受媒體的意見和監督,建立新聞通報制度,定期約請新聞媒體,加強溝通。(廣東檢察長稱許霆案量刑過重應考慮社會效果,/legal/2008-03/12/content_7769380.htm,2008年03月12日,金羊網。)

我認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看法整體是正確的。對“輿論審判”(mediatrail),各國都把它作為一個對獨立審判有重大影響的重要問題進行立法規制,然而,這也很容易成為執法、司法機關侵犯新聞自由、拒絕輿論監督的理由,特別是認為法官以外的所有人對案件的任何評論都是“輿論審判”。為此,應當對輿論審判的幾個重要問題予以澄清。

第一,“輿論審判”只針對法院,而不針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輿論審判的本質是不能因為民眾的激情影響法院的公正裁判。《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一項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而輿論可能因為民眾并沒有親歷案件而發表不理性的意見,法官在審判前通過輿論對案件情況和定性的公眾意見的了解,容易造成不是根據理性的法庭審判取得的證據來裁判,而是根據媒體的情緒化的甚至于可能是不準確、不全面、不真實的情況進行判斷,也有可能在量刑問題上不綜合考慮案件中各方的利益,而是根據民眾的激情要求對被告人作出不適當的嚴懲或者寬宥。

而公安、檢察機關則不同,它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政治性機構,當然應當遵守政治活動而不是中立的司法活動的規律,在程序正當的前提下,當然應當考慮民眾要求打擊犯罪、維護公正的呼聲,二者還各自在其內部實行實行“上下聯動,橫向互動、統一指揮”的一體化工作機制,在上下級關系上遵從上命下從的行政領導體制,在遵守某些特殊工作規律(有特殊保密規定和工作要求,如美國司法部在其《與媒體關系指南》1-7.540要求:“關于個人的以前的犯罪記錄的公開在調查或者審判中,司法部人員不能公開被告人或者以前有犯罪的人的犯罪記錄。”)的同時,當然也要象其他行政機關一樣接受媒體監督。因為它們不是最終的、中立的裁判機關,對其不存在所謂輿論審判問題。美國司法部在其《與媒體關系指南》中還特別指出“此指南之內容沒有阻礙信息自由法(FOIA)規定的公眾了解司法部的信息之意。”而法院的審判,則適用另外的規則。

第二,法院不能通過限制媒體報道和評論,而只能通過程序的自我完善防止輿論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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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1988年生效以來,已成為調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關系的最重要的一個統一法公約。與我國有貿易往來的發達國家,除日本和英國外,均是公約的成員國。可以預計,公約在未來將會得到更為廣泛的應用。因此,研究公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公約的第一部分(適用范圍和總則)是理解和運用整個公約的前提和基礎,本文就此展開論述,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關鍵詞:公約適用范圍總則

TheAnalysison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ofCISG

Abstract: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hereinaftercalledcisg)hasbecomethemostimportantsubstantativeconventiongoverning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lationssinceitseffectin1988.ThedevelopedcountrieswhichhaveawidetraderelationswithChinaareStatesPartiestoCISG,excludingEnglandandJapan.Therefore,theimportanceofresearchingCISGisveryobvious.Thisarticleintendstodiscusspartone(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ofCISGbecausethispartisthepremiseandbasisforunderstandingandapplyingthewholeconvention.

KeyWords:CISGSphereofApplicationGeneralProvisions

一、公約的適用范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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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司法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輿論監督是權利,不是權力,但它和司法獨立一樣都是受憲法保護的。二者的目標統一于社會公正。司法不能封閉,新聞自由不能濫用。論文以國內外的司法和新聞實踐說明,為平衡司法的封閉性與新聞自由的濫用,二者應該各自明確自己的行為方式。論文最后探討了新聞媒介報道和監督司法的五個要點。

[關鍵詞]輿論監督司法獨立社會公正

輿論監督是黨和人民的主張和要求。但近幾年來,傳媒在執行輿論監督的重任時,與司法機關有過一些小的碰撞,引發了一些有意義的討論。在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上,理論上應該怎樣看,實踐中又應該怎樣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這些正是本文要探討的問題。

二者的憲法根據及宗旨的一致性

輿論監督從廣義上說,是指通過傳媒對黨務、政務的公開報道,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施政活動的報道和評論,以及對各類壞人壞事,特別是腐敗行為、腐敗分子的披露和批評。[1]。對作為國家機關之一的司法部門進行報道和評論,自然也是輿論監督的題中應有之義。

輿論監督不是一種權力(power),而是一種權利(right)。這從輿論監督的權利的來源,可以獲得說明。輿論監督的權利來自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評建議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和知情權(憲法對知情權沒有直接規定,但“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的條文間接含有此內容)。可見,傳媒雖不是法定的監督機構,不享有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權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輿論時,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權、批評建議權和知情權。傳媒作為公民實現上述三項權利的載體,客觀上具有了監督司法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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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播到互播的轉變及法律缺陷

摘要:自媒體的產生依托于互聯網技術,以普通公眾為受眾群體,區別于傳統媒體。本文闡述了在當今社會我們每個個體都是自媒體,分析了自媒體時代從傳播到互播轉變的優勢及其法律缺陷,并指出自媒體的發展還需進一步引導和限制。

關鍵詞:自媒體;傳播;轉變

1每個人都是自媒體

有這樣一個比喻:人生是一本書,經歷的越多越厚重。每一本書存在的價值便是被人閱讀,傳播書中的思想,影響更多的人。我們每天都要遇見各式各樣的人,與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經歷既會讓我們的人生豐富多彩,同時也能夠用我們的生活經驗去影響他人。每個人都是生活中的媒體,在不同人身上我們總是能輕而易舉的讀到豐富的各種各樣的信息。這是一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當一個人在一件和自己有關的事情上表達自己的看法時,叫做交流;但是當一個人在一件和自己無關的事情上表述自己的看法時,多多少少就會有自己的看法和情感因素在里面。這種情況在如今的社會變得越來越普遍化。互聯網的發達會使人們看到的和自己無關的事情越來越多,這些事件充斥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喜歡針對某個熱門話題隨便聊上幾句,在這個過程中只要有人愿意去聽,那么無論你是用喉舌還是用鍵盤,你本人都已經成為了一個媒體評論人,而不單單只是新聞評論人發表對某件事情的看法,受眾群體已經變為了公民自己。

2自媒體:從傳播到互播的優勢

2.1推動傳統新聞媒體業務發展:自媒體時代的到來打破了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主宰傳播的壟斷局面,我們很容易發現,傳統媒體千篇一律的時候很多,一條新聞可以在多家媒體同時出現,內容更是千篇一律,可以說毫無自己獨到的,新穎的看點,在一些互聯網新媒體平臺也是一樣,大多數頭版的新聞就像復制粘貼一樣,很多時候看新聞不如看完題目后直接看網友們的評論。公眾評論的聲音很多都超過了一些編輯的觀點水平。在這個被改寫的新聞傳播格局中,專業新聞媒體機構既要設法維護自己的地位,又要尊重非專業新聞信息制作者的價值,更要學會吸納傳統意義上群眾的力量,從而避免自己被時代所“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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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評論專欄品牌經營論文

摘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報業的競爭也經歷了從單純的采編競爭(內容)到報紙總體質量的競爭(版式發行等),再到現階段的報紙綜合實力競爭(品牌)。評論專欄作為媒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媒體競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專家指出,目前,報紙的競爭正由“獨家新聞”向“獨家觀點”轉變。做好評論專欄的品牌經營,形成有特色的“觀點”欄目,可以增強報紙的競爭能力,達到更好的傳播效果。在對報紙評論專欄的歷史沿革進行了梳理以后,結合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評論團2002年對于全國部分主流報紙媒體的評論專欄的詳細調查,以及搜集到的對于評論專欄品牌經營研究的文章為基礎,論文對報紙評論專欄品牌經營的現狀與特點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審視。在此基礎上,運用品牌學、市場營銷學的相關理論,結合評論專欄的特點,從讀者細分、定位、命名到讀者策略、作者策略等相關品牌經營的措施,試圖對報紙評論專欄品牌經營如何突破傳統,使評論專欄傳播效果達到最優化做嘗試性研究。一個名牌評論專欄可以成為一張報紙的品牌,它往往是報紙的重要“賣點”。綜觀我國報紙評論專欄的品牌化經營,雖然目前的形勢不容樂觀,但前景無限。走品牌化經營之路,把品牌做硬,把市場做大,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關鍵詞:新聞評論評論專欄品牌經營

ABSTRACT

Followingthedevelopmentofeconomics,thecompetitivestyleofournewspaperischanged,whichfromthecontentcompetitiontothebrandcompetition.Asacrucialpartofnewspaper,thecommentarycolumnplaysanimportantpartofmediacompetition.Someexpertpointsoutthatthecompetitionofnewspapertransfersfromthescooptothesoleopinion.Todothebestofthecommentar-columnsbrandscouldbuildthespecialcolumns,enstrengththeabilityofnewspapercompetitionandgetbettercommunicationeffects.Referringtotheworksaboutthebrandmanagementincolumnsofnewspapercommentary,Thethesislookscloselyatthestatusquoandthefeatureofthebrandmanagementincolumnsofnewspapercommentary,accordingtothecardingofevolutionofthecolumnsofnewspapercommentaryandthedetailedinvestigationonthecolumnsofnewspapercommentaryofsomeessentialnewspaperwhichwasmadebythecommentarygroupofouruniversityin2002.basedonthis,thethesisappliestheoriesofbrandcourseandmarketingcoursetohaveresearchthathowthebrandmanagementincolumnsofnewspapecommentarymakeabreakthroughofthetraditionandmaketheeffectofthepropagationofthecommentarycolumns.Theresearchintegratesthespecialtyofnewspapercommentarycolumns,mainlyincludesthemeasuresofthedividing,positioning,namingofreadersandthetacticsofreadersandwriters,etc.Afamousbrandcommentarycolumnwhichisthestressofnewspapercanbethebrandofthenewspaper.Observingthebrandmanagementincolumnsofnewspapercommentaryofchina,itcanbeconcludedthattheprospectofthecommentarycolumnsisbroad,althoughthestatusquoisnothopeful.Inordertocreatefamousbrandofcommentarycolumnsandtoenlargethespaceofcommentarycolumnsofchina.Itistheinevitablechoosetoimplementbrandmanagementincolumnsofnewspapercommentary。

Keywords:newspapercommentary;commentarycolumns;brand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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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擔保義務論文

論文摘要

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于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

本文首先對42條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紹,接著對42條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的條件限制和責任的免除進行詳細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條內容的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條的適用。

目錄

一、前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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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對媒體有效監管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從媒體監督司法的公正立場、保密責任兩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并從制度角度探討了如何有效約束媒體監督。

關鍵詞:媒體監督;司法獨立;保密;約束

政府、媒體和公眾作為社會系統的重要構成部分,圍繞信息公開傳播形成特定關系,具體地說:在某些時候,政府決定是否、何時和何種重要信息,為媒體提供重要的政務信息和公共信息,對媒體進行相應管理;媒體從政府那里獲取信息,在公眾中進行傳播,如實報道事實和據實發表評論,對政府及官員進行輿論監督;公眾通過媒體接受政務信息和公共信息,通過媒體參政議政,實施輿論監督。可見,媒體監督作為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有效形式,是不可或缺的社會關系調節手段。同時,它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力制約力量,將國家事務、將黨和政府的工作、將從事國家管理的公民置于廣大公眾的監督之下。一般認為,媒體監督是指公眾通過新聞媒介(包括報紙、報刊、雜志、電視、電臺、網絡等),對黨務、政務等一切公共事務的公開,對各級國家機關公務人員施政活動,以及社會公眾人物(包括政治人物、演藝明星、上市公司等)的監督。

不可否認,媒體監督的對象同樣包括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通過媒體的某些批評性、揭露性報道,增強了司法透明度,促進了司法公正,有助于揭露司法腐敗,培養公民法律觀念。然而,媒體與司法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力量。有著不同的運作模式,持著不同的價值理念,也扮演著不同的社會角色。媒體習慣于用自己的道德立場去品評法律現象和司法過程,而司法卻珍視自己的獨立價值,拒斥影響其獨立運作的其它社會力量。因此,媒體監督司法的合理性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媒體監督司法的公正立場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市場經濟對新聞界也產生了強大的沖擊波,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消極影響,人們的物質、金錢欲望急劇膨脹,其價值取向發生著深刻變化,媒體行業也不例外。部分媒體從業人員的道德和價值取向出現了混亂,新聞道德出現錯位,新聞腐敗的現象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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