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統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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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推理與人工智能的關系角度探討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歷史及發展動力,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制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價值和意義,特別是為法理學研究提供方法論啟示和思想實驗手段以及輔助司法審判和法律教育培訓中的作用。法理學不僅為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思想來源,而且也為其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指導。此外,還探討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發的困難、策略和應用前景,其中包括立足于人機功能互補而提出的人機系統解決方案。
【關鍵詞】法理學/法律推理/人工智能
【正文】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歷史
計算機先驅思想家萊布尼茲曾這樣不無浪漫地談到推理與計算的關系:“我們要造成這樣一個結果,使所有推理的錯誤都只成為計算的錯誤,這樣,當爭論發生的時候,兩個哲學家同兩個計算家一樣,用不著辯論,只要把筆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盤面前坐下,兩個人面對面地說:讓我們來計算一下吧!”(注:轉引自肖爾茲著:《簡明邏輯史》,張家龍譯,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54頁。)
如果連抽象的哲學推理都能轉變為計算問題來解決,法律推理的定量化也許還要相對簡單一些。盡管理論上的可能性與技術可行性之間依然存在著巨大的鴻溝,但是,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速度確實令人驚嘆。從誕生至今的短短45年內,人工智能從一般問題的研究向特殊領域不斷深入。1956年紐厄爾和西蒙教授的“邏輯理論家”程序,證明了羅素《數學原理》第二章52個定理中的38個定理。塞繆爾的課題組利用對策論和啟發式探索技術開發的具有自學習能力的跳棋程序,在1959年擊敗了其設計者,1962年擊敗了州跳棋冠軍,1997年超級計算機“深藍”使世界頭號國際象棋大師卡斯帕羅夫俯首稱臣。
電子商務法律系統創建綜述
隨著電子技術與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在一國經濟發展中開始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與世界領先國家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在現今狀況下如果我們不能盡快在法律規定上占據優勢,在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中我們將長期處于弱勢地位。在市場經濟下,所有的商事行為只有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來進行規范,才能保證自身經濟的健康發展。近幾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發展較快,但卻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沒有一部統一的電子商務法律進行系統的規制。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依然落后于世界腳步,歐盟、聯合國貿法會、美國以及亞洲的新加坡、韓國等國家都制定了適用于本國或本地區的電子商務法。中國在電子商務立法上的落后將會嚴重阻礙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1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存在較大的弊端
我國現有的電子商務方面立法僅僅是某一個方面的立法規范,缺乏一個完整、規范的體系,例如《:合同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等。這樣的立法現狀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阻礙作用,我們必須重視電子商務立法體系的構建,只有對其加以重視,才能從本質上認識到電子商務立法體系構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才能制定出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法律規范。
2電子商務立法的立法原則與調整對象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目前學術界眾說紛紜,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的定義概念,但是不同的說法表達的意思卻是大同小異的。就是指在客戶的要求下,通過數據電文提供的有償服務。聯合國和歐盟等國際組織也對電子商務的調整對象進行了不同的定義,以有利于電子商務貿易在該地區的有序發展。雖然不同的學者和不同的地區或組織對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幾乎所有的版本都對“電子商務的任何一筆交易包含物資流、信息流和資金流”這一說法持肯定的態度,這一相對統一的認識標準有利于完善電子商務市場,有利于解決因標準不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從而進一步推動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包括:
2.1最低限度調整原則
剖析金融控股相關法律系統完善論文
論文關鍵詞:分業經營;混業經營;風險與優勢;制度設計
論文摘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優越性及存在的風險進行思考性分析,進而提出有效可行的措施促進其穩健發展,這無疑是理論上的進步,更對實踐的發展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金融全球化浪潮興起,金融領域的競爭日趨國際化,混業經營已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初露端倪,是現行分業經營法律體制實踐上的創新,是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有效制度過渡。
金融立法上的空白要求我們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經驗,設計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規范其發展。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金融業在金融全能化浪潮趨勢下,經歷了出于金融防范風險而建立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和法規體系到今天實踐創新的中信集團、光大集團等及國有商業銀行等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準金融控股公司,這很顯然是金融領域的新探索。
一、我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1999年2月聯合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二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新的從事混業經營的組織形式,實際上就是在特定的監管環境和經營文化下,為適應擴大了的金融業務范圍而創建的一類金融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存在其生存和發展的理性土壤:
國外法律體系探析論文
【摘要】:土耳其是一個穆斯林國家,但是由于它所處地理位置和早期對西方先進法律體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體系和系統完全不同于其他穆斯林國家。土耳其法律系統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之所以說它獨一無二,是因為它的歷史、宗教、文化介于傳統和現代、先進與落后之中。法律體系的先進程度和適用性,要和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相協調。土耳其法律體系的不同之處,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興趣。
【關鍵詞】穆斯林;現代法律;宗教
在土耳其為加入歐盟做不懈的努力的時候,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個方面與歐洲的生活方式的沖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東西方文化的交匯和沖突在土耳其顯得更加強烈,不論是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和法律,都在這里得到強烈的印證。土耳其不但地處歐亞兩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從亞州中部往歐亞大陸遷徙的幾千年的歷史過程中,都不斷受到中西各個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沖擊。它目前所處的位置和狀況,都有使我們對土耳其法律體系進行研究的必要性。
土耳其是一個地處歐亞兩洲,大部分領土位于小亞細亞的亞洲國家,國土78萬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伊斯蘭的準則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絕對重要的地位,對他們而言,很久以前伊斯蘭教義不僅僅是一種宗教教義,同時也曾經作為一種法律體系被運用。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蘭教的同時,也把它作為法律在將近400年的歷史中慢慢被接受了.15世紀,土耳其人建立了軍事封建的奧斯曼帝國,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在廣大地區適用伊斯蘭法。從9世紀中葉開始,由于土耳其在進入阿拉伯伊斯蘭世界并且開始定居,接受伊斯蘭法律也成為了必然。在土耳其人建立的最后的王國中,特別是影響中亞歷史的奧斯曼時期的政治機構和行政法律是值得我們特別研究的。在安納托利亞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國之前,奧斯曼帝國時代的法律和行政設置結構對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所以奧斯曼時期的法律結構對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來講是最重要的典范。
到奧斯曼時期結束為止,幾乎都是單純的伊斯蘭特征,在300多年的過程中幾乎沒有改變。所以對我們來講,最重要的是在安納托利亞大陸上塞爾柱人建立的封建王朝,官僚政治中法語是他們的生活語言,但是阿拉伯語卻是他們的法律審判語言。
伊斯蘭法律的源泉就是古蘭經,它規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時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蘭經和伊斯蘭的法典來規范的。伊斯蘭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組成,分別為:古蘭經(kur’an)、撒那經(Sünnet)、贊美神的詞(İcma)、個人意見和觀點(İçtihat)。這四個組成部分中,前兩個是不容爭執的。伊斯蘭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別法2種,行政法不但對宗教事務的模式和規范,宗教等級,稅務征收進行了規定,還把刑事方面的規定也都劃歸在行政法的范疇之內。它規定了復仇、傷害以及對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罰,對盜竊、搶劫、信仰的變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罰;并且規定了司法機構,審判方法和訴訟程序。在這部分中對通奸和信仰變更的處罰都有非常詳細的和嚴厲的規定。特別法中卻規定了:自由人,奴隸,家庭,遺產,伊斯蘭宗教基金,債務和分配,伊斯蘭法律中的所有權等等。
農民對法制支持程度分析論文
法律制度在社會系統中的基本功能就是確立行動規則、實行社會控制、建構社會秩序(注:參見帕森斯《法律與社會控制》,載W.Evan(編)《法律社會學》,鄭哲民譯,臺灣巨流圖書公司1980年版;參見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法制化反映的是現代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不斷擴大的一種社會變遷現象。對于那些極力主張推進法制化的法律工作者來說,法制化代表了社會發展的趨勢和潮流,統一的法制是實行社會控制、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公正的最優選擇。
本文將不討論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是不是解決鄉村社會的糾紛、矛盾和沖突,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好方法,而將通過對經驗調查資料的分析,揭示鄉村社會的主體——農民——對現代法律制度的支持程度。
一、問題與假設
在中國農村基層司法實踐中,曾出現諸如“送法下鄉”或“司法下鄉”的獨特現象。強世功和趙曉力曾以陜北一個法院“依法收貸”的案例為例(注:本案例講述的是一個法院向農民收回貸款的故事。一位農民沒有按時向信用社還貸,信用社提請法院幫助,法院協同信用社的工作人員、警察以及村干部到這位農民家中,把不還貸款的利害關系澄清了一遍,后來農民很快還了貸款。),來說明“送法下鄉”這一基層司法實踐的特征。他們試圖通過這一案例,來解釋國家法律制度與鄉土社會之間的關系、司法制度在基層農村的運作規律以及鄉村社會法制化過程的特征。強世功把基層群眾的法律知識和國家權力結構與基層司法的特殊實踐聯系起來;而趙曉力則側重于從事件中的關系特征和當事人的行動策略的角度來解釋“送法下鄉”的原因(注:參見強世功《法律知識、法律實踐和法律面目》,載王銘銘(編)《鄉土社會中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參見趙曉力《關系/事件、行動策略和法律的敘事》,載王銘銘(編)《鄉土社會中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蘇力對“送法下鄉”的解釋是:“今天的司法下鄉是為了保證或促使國家權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農村有效滲透和控制。因此,從一個大歷史角度來看,司法下鄉是本世紀以來建立中國現代民族國家的基本戰略的一種延續和發展。”(注: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頁。)
確實,如果把“送法下鄉”本身就看作是法制化過程的一種表現形式,那么這種現象無疑也就是國家力量向下滲透的方式之一。但是,這種解釋并沒有擺脫多數西方學者看待中國問題的老框框,即國家與社會、國家與個人的分析框架。這種分析框架的明顯局限就是把國家力量和社會力量對立起來,而不是把他們看作是互動的、不斷調整的動態過程。
北方工業大學法學本科教學體系構建
摘要:本文對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模式進行了全面梳理總結,展示了近些年由中青年教師進行的若干新探索,結合當前國內國際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最新發展趨勢,對法律系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構建
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法學實踐教學,積極支持青年教師進行實踐教學的新探索,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質量始終保持穩定的水平,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本文對我校法律系法學實踐教學的框架體系進行了全面總結,結合當前國內國際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最新發展趨勢,提出了完善建議。
1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開展情況
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十分注重法學專業本科教育,除開設國家教委指定的十六門法學核心課程外,根據法學專業的特色,還開設了金融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以及政府法治管理等方向的選修課程。法學專業本科生教育側重在經濟法(公司證券)、民商法(知識產權)方向,培養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金融證券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正常課堂教學之外,法律系尤其專注于學生綜合人文素質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建有完備的模擬法庭、教學示范中心、知識產權教育基地、法律人才培養基地,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等多家司法機構屬于共建單位。法律系本科生近幾年來獲得多項國家級、省部級學生競賽獎項,在大學生科技項目、創業實踐研究等方面均表現優異。
(1)大綱規范實踐教學。一是實踐實習。經過多年實踐摸索,形成了體系化的實踐實習培養模式,從一年級到三年級分階段、分層次開展。具體來說:一年級暑期開展法學認識實習;二年級暑期開展社會實踐;三年級暑期開展畢業實習(現調整至三年級下學期前八周集中進行)。三種實踐實習都有專門的教師擔任總負責,根據具體情況再分派不同的教師分組開展指導工作。二是模擬法庭(納入課程體系)。目前我系已形成以模擬法庭辯論隊為基礎、參加各種模擬法庭競賽為主要形式的模擬法庭實踐教學體系。此外,民訴、刑訴等程序法授課教師在授課中引入模擬法庭的教學方式也是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是實驗實訓(擬納入課程體系)。學院法律系2013年起開始拓展法學專業本科培養實驗實訓的教學方式。通過申請有關項目經費支持,法律系購置了相關設備,在學校和學院的大力支持下,組織安裝實驗儀器的調試、運行以及對實驗室人員的培訓工作。實驗室的建設為學院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推動,為物證檢驗與鑒定實驗室的建設打下了基礎。四是畢業設計。法學專業本科生畢業設計在學校的整體框架體系之內,同時,針對法學專業學生的特殊性,法律系委任專門的負責教師對畢業設計工作進行總負責,加強全系指導教師的組織管理工作,研究出臺針對法學專業學生的畢業設計指導文件,如選題指南、文獻綜述方法推薦等。
司法實務人工智能分析
[摘要]近年來,智能化的普遍應用讓手機、電腦等計算機工具廣泛介入人們的生活,部分國家甚至率先推出計算機一體化法庭,希望借此推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規模化應用。與此同時,以龐德為代表的強調將社會利益作為法哲學核心范疇的“社會控制說”頗引人注目,支持論者大有“法學包攬萬物”之勢。然而,隨著實踐的深入,傳統法社會學中工具主義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其后果之一便是法律與智能應用子系統之間的割裂,反映出一種法理對社會實踐解構、指導上的無力。文章從托伊布納的反思性法社會學的視角出發,通過對傳統法社會學的批判,提出以開放的自創生系統為分析框架,通過共同進化路徑、交流互涉機制實現一種新的、符合人工智能應用理論需求的法理建構。
[關鍵詞]人工智能;實用主義;反思性法社會學
一、人工智能的發展及其在司法實務中的應用
目前,人工智能應用在全球范圍內快速發展,不管會不會出現諸如《黑客帝國》影片中機器摧毀人類的可怕場景,我們的生活已然離不開人工智能帶來的便利與效率。之前,人類對于人工智能的應用大部分局限于解決人力不能達至的生產需要,隨著思維科幻性的大幅度跳躍,人工智能開始擬人化創新,從簡單地模擬人的動作、語言等外部行為,到如今能夠進行飛速模擬和按程序思考,這類技術的矚目性是顯而易見的。(一)人工智能技術向擬人化方向轉變。1.目前的人工智能還是弱人工智能。從現在的人工智能應用使用現狀來看,目前的人工智能基本處于“弱人工智能”階段,即智能機器未能真正實現自我推理和解決問題。它們的使用效能建立在先人為設定好的程序設計,當然這種弱人工智能的應用已經讓人們看到了智能應用不可思議的一幕。2.未來的人工智能技術還有很多未知的可能。雖然我們尚且處于弱人工智能迅猛發展,而強人工智能暫時處于瓶頸的階段,但這并不影響人工智能未來發展的無限可能。在我國,司法實務方面,司法機關致力于信息化建設的同時也要重視智能應用可能潛在的問題,在推動“智慧法院”的深化建設過程中,要將智能應用視為未來司法實務工作中科學發展的強大助力。(二)人工智能發展帶動司法技術革新。1.“人工智能+”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的應用。在司法實務的具體智能應用方面,譬如,“上海于2017年初啟動了司法審判人工智能輔助系統的開發。上海法院行政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前期以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為基礎案由,構建了智能閱卷、智能歸納、智能輔助、庭審評議等模塊組成的系統總體架構。”①為了使法官接觸到廣泛的網絡信息而提供詳細的信息資源,系統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模型的建立與完善,在處理標準化的事項之外,根據一些法官處理過的裁判文書去分析主審法官裁判的思維導向。此外在公司企業這類事務的處理基本上有著相似的模板與標準化的流程,人工智能已經逐步替代人力去完成各項數據保存與信息分析。這類似的智能應用不僅僅只會存在司法實務的某一個方面,智能應用科技能夠給生活帶來許多現實的有效的幫助,它的低人工成本、高處理效率等特征會加速其在社會的推廣度與接受度。2.人工智能運用于司法實務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現今,一些國家已經開始推廣計算機一體化法庭,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其扮演了本該由法務人員擔任的各類工作角色。在法律工作處理的程序性上,虛擬化科技和智能技術的運用能夠有效模擬犯罪現場和提取證物。現實中能夠運用在法律領域的智能化產品市場潛力非常巨大,從程序性的人身強制措施到文書檢測,甚至是程序進行監督和心理鑒別都能做到另一番境界。目前,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已經投入使用司法審判支持系統,在整個的裁判預測可能性加持下,判決的支持和部分自動執行判決也并非不可能。而各企業公司等對其需求性會集中體現在法務替代與案件簡化處理方面。
二、人工智能給司法實務帶來的挑戰
(一)人權與倫理方面。人類在人工智能研究方面雖然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部分人卻認為智能應用是用科技在挑戰人權和倫理底線。首先,當智能應用逐步地在司法實務中推廣,許多本該由司法人員處理的,那些在法律規則框架中的,通過內心確信和良心評判的信念則可能會在程序化的機器處理中消失殆盡;其次,智能應用的未來發展始終繞不開擬人化的“自我”意識覺醒,那么這樣是否會面臨剝奪人的思想自由或動搖人類主體地位的危險呢?(二)隱私保護及網絡安全方面。近年來,智能化的普遍應用讓手機、電腦等智能化計算機工具廣泛介入人們的生活,社會需求的增加進一步刺激著一系列物質品的生產,信息數據的可牟利性帶一一一一一一來的可觀收入同時也發酵了大量的負面問題,比如個人信息泄露。在我國,“電信詐騙”案件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盡管國家和相關部門已經斥巨資加以打擊防范。一方面,我們能想到的是智能化技術本身具有反受制性與漏洞缺陷。既然是人為創造的東西,它有極大的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而篡改相關程序。如黑客的存在、網絡病毒的傳播便顯示了人工智能的這一不可避免的缺陷。前段時間,各大高校主網絡系統被入侵,導致了信息系統全面癱瘓,實際上,讓我們往簡單的問題想想,當人們習慣將所有資料數據等保存在智能數據庫內,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死機”罷工類現象,其實給人們帶來的困擾是精神與身體雙層次的。(三)司法從業者方面。顯而易見,法律工作的完成并不僅是對糾紛循規蹈矩地作出案件判決,司法裁判可預測性本身就會具有不精確性與變量,而在大量加入人工智能的模擬推測后可能會進一步導致結果變更的加大與不確定。法律工作解決的最可靠之處并不依賴于邏輯分析或者是數據處理,更多需要法律工作者們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與靈活變動,何況這也是一個“法律不外乎人情”氛圍的大環境。當現代新興的人工智能、大數據網絡等應用于法律程序中時,人們一方面重視科技在法律社會中的影響,另一方面則是探索法律對智能應用領域或產業的相關規范作用。同時,在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給法律社會帶來積極效益之際,人們也不可忽視其本身具有的與社會實際生產應用脫節的缺陷、新生技術對傳統價值觀念的挑戰等負面反映。人工智能運用于法律,冰冷的“鐵塊機器”設置讓它摒棄了絕大部分的人性往來或者社交弱點,從這方面看來,它是更加公平公正的,可人們不能忽略的是,人工智能畢竟是人造之物,在需要法律靈活運用之際,未必能做到盡善盡美。
《應對氣候變化法》體系化研究
摘要:早期《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的體系化研究強調整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體系的形式構建,隨著體系化進程的實質化,研究轉向《應對氣候變化法》單行法的體系化建構。此時,面臨管制性、政策性立法模式選擇的矛盾,氣候變化信息公開部分的立法體系化能同時兼顧氣候變化特殊性與立法模式交叉屬性,可作為突破該障礙的切口。應通過協調已有國際條約與國內立法、吸收司法判例實踐經驗完成該部分的體系化,進而形成對整部法律的體系化指導。
關鍵詞:《應對氣候變化法》;體系化;信息公開
氣候變化法是我國環境法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領域目前已基本達成共識即氣候變化法應由一系列不同效力層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組成,學者們多著眼于宏觀層面氣候變化法系統的體系化建構,但忽視了微觀層面體系化研究。無論學者們主張的氣候變化體系分類方法存在何種差異,其均主張一部居于核心地位的基礎性法律,即《應對氣候變化法》。這一階段的體系化研究是為了證成《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存在,而當研究深入至該部立法的具體立法實踐時,體系化的研究方向也應由宏觀轉入微觀。
一、《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的體系化轉向
1.立法體系化的外部基礎。在與法律聯系緊密的政治系統層面,國家政策和規劃為《應對氣候變化法》的體系化提供了外部立法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指出將研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律法規,并建立總體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供法律基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指出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應完善法律法規;《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7年度報告》指出《應對氣候變化法》被列入《國務院2016年度立法計劃》中的研究項目。現代社會,政治與法律已分化為相對獨立但結構上又相互聯系的功能子系統。[1]由上述政策性文件規定可見,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已經在國家政治系統內形成共識,但由于政治與法律系統的分化,這樣的政治共識將由國家立法的形式傳導至法律系統。這有利于法律系統對各系統領域內材料的觀察,進而將各社會系統中關于復雜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材料通過法律觀察的二值符碼轉化為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具體規則。該種轉化方式將使涉及科技、經濟、政治等復雜社會系統的氣候變化問題變為法律系統可以捕捉并進行觀察的法律問題,進而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法律的體系化和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合法化運行。2.突破固有立法思維缺陷。氣候變化法系統屬于環境法系統中的子系統,在進行《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時將面臨環境法立法的固有缺陷問題,集中體現為立法“套路”的結構困擾。目前,我國立法研究思維模式趨于成熟和固定化,對我國法律已經規定的論題,采取分析法律規定、列舉域外經驗、點出問題所在、提出修法意見的研究思路;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的論題,采取明示論題意義、列舉域外經驗、闡述制度構造、提出立法意見的研究思路。[2]這使得大部分立法只能保持形式的穩定性而無法保持內容的指向明確性,這在我國環境法立法研究中尤為明顯。在此背景下以各環境要素為支撐形成了數十部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及其下位法,但由于對各部法律間的法教義學關系研究較少,使得環境法體系化較差。同時,與環境法相交叉的其他部門法的體系化也較弱。因此,隨著《應對氣候變化法》進入微觀層面立法研究,對其體系化探索不能僅停留于氣候變化法的整體框架。應深入法律內的每一章節的體系化研究,對接已有法律規定,應用教義學的法學方法,整合已有國際、國內法律規定,著重從法律概念、法教義學的角度研究法律的體系化。
二、《應對氣候變化法》體系化的矛盾及突破
電大應屆畢業生求職信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叫Xx,是電大經濟法律系的一名應屆畢業生。
做為一個電大法律系的畢業生的我在校期間,在師友的嚴格教益及個人的努力下,我具備了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系統地掌握了市場營銷等有關理論;熟悉涉外工作常用禮儀;具備較好的英語聽、說、讀、寫、譯等能力;能熟練操作計算機辦公軟件。同時,我利用課余時間廣泛地涉獵了大量書籍,不但充實了自己,也培養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嚴謹的學風和端正的學習態度塑造了我樸實、穩重、創新的性格特點。
此外,我還積極地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抓住每一個機會,鍛煉自己。大學四年,我深深地感受到,與優秀學生共事,使我在競爭中獲益;向實際困難挑戰,讓我在挫折中成長。祖輩們教我勤奮、盡責、善良、正直;XXX大學培養了我實事求是、開拓進取的作風。我熱愛貴單位所從事的事業,殷切地期望能夠在您的領導下,為這一光榮的事業添磚加瓦;并且在實踐中不斷學習、進步。
相信我,相信你的選擇是對的!
房屋征收的風險評估定位及架構
本文作者:顧大松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
導言
2003年以來,蘇州市高新區為推動地方經濟發展,通過大規模的征地拆遷方式取得建設用地。2010年年初,高新區調整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明確規定了獨立的宅基地補償費,且數額較大,達到了被拆遷村民每戶近40萬元的標準。由于此前取得的拆遷補償中無該項獨立費用,通安鎮已拆遷村民認為政府工作人員有克扣、貪污補償費用的嫌疑,并要求增加歷史上的補償費。2010年7月14日,上千村民聚集在通安鎮鎮政府,反映其訴求。由于與鎮政府工作人員產生言語沖突,村民打砸了部分辦公設備,并在此后兩日內占據鎮政府辦公室,走上馬路,封堵312國道,最多時聚集人數上萬。21日,蘇州市虎丘區政府緊急宣布通安鎮暫停拆遷,鎮黨委書記王軍和鎮長孟曉瑜就地免職。通安鎮領導被撤職似乎“鼓勵”了數個鄰鎮被拆遷戶。21日當晚,一場大雨過后,滸墅關鎮數千名村民聚集滸墅關鎮政府門口,通安鎮華金路至312國道路段再次聚集近萬名群眾。其間,東清鎮亦出現數千群眾聚集的現象。經多方面努力,各地聚集人群逐漸散去,“通安事件”得以平息。7月28日,蘇州市委宣布,“報省委同意”,蘇州高新區黨工委書記、虎丘區委書記王竹鳴就地免職。[1]“通安事件”的發生,展示了蘇州經濟高速發展的社會脆弱性,引起了強烈的社會震動。根據現行征地拆遷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并不存在單獨補償的空間。《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征收時應當補償,但未明確單獨的宅基地補償費用。蘇州市高新區調整征地補償政策時將宅基地補償費用單獨列明,應是當地在《物權法》精神要求下的前瞻性舉措,但未料到出臺后竟然引發已被拆遷農民的群體性事件,130而且,第一次“就地免職”作為平息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措施,竟然又導致聚集事件的蔓延,進而引發第二次“就地免職”。這一事件反映土地征收活動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可控性及風險控制對策的不確定性,充分表明在我國的土地或房屋征收領域已經形成了系統的社會穩定風險,需要通過制度化的渠道予以化解。因此,本文擬從風險規制的行政法視角,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第12條規定為重心,對我國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功能定位及架構作一探討。
一、我國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起源及發展
(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遂寧模式”
2005年初,針對當時最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城市建設、舊城改造、居民拆遷、土地征用等重大事項,四川省遂寧市建立了重大工程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穩定風險預測評估制度》,明確規定新工程項目未經穩定風險評估不得盲目開工,評估出的嚴重隱患未得到妥善化解不得擅自開工。2005年9月,遂寧市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風險評估機制逐漸應用到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項決策。2006年2月,頒布《遂寧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化解制度》,要求在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和其他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辦法出臺之前,均要認真組織風險評估,盡可能增強決策的科學性,盡可能避免和減少因決策失誤或時機不成熟而給社會穩定帶來的沖擊。①遂寧市探索推行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在理念上實現了從“保穩定”到“創穩定”的轉變,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果。在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方面,遂寧漸漸摸索出“五步工作法”,形成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遂寧模式”:“首先是確定評估對象,全面掌握情況,對擬訂的每個重大事項,深入調查,廣泛征求意見,掌握社情民意;二是分析預測,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進行逐項分析預測,必要時邀相關專家和各方人士,召開穩定風險評估會和聽證會;三是制定預案,落實措施,推行因重視不夠、工作不力而發生影響穩定重大問題的責任追究辦法;四是編制評估報告,分級按規報送;五是審查評估報告,嚴格管理目標。根據評估結論,作出實施、暫緩實施或暫不實施的決定,并及時發現、化解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2]四川省在遂寧經驗基礎上,在全省范圍內推廣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并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在全國范圍內首次通過省政府規章的形式規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該辦法第5條規定,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大事項包括“涉及職工分流或職工利益變動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重組、上市、拆遷等事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的拆遷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涉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農民土地征收征用、拆遷、補償、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目前,國務院也正在組織制定《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房屋征收就被明確列入該指導意見確定的評估范圍。[3](PP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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