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用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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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用

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作用

摘要:企業在運營發展過程中離不開合同的簽署,但在合同簽署、執行、轉換、結束等一系列流程中始終面臨著法律風險,這些法律風險具有廣泛性、無法避免性、后果嚴重性等特性,必然會對合同一方造成較大損害。企業為了減小甚至防止出現合同法律風險,往往會聘請法律顧問進行針對性的工作,從而保證合同能夠有效執行,因此法律顧問對于防控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非常關鍵。本文主要闡述了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希望能夠對相關專業人士有所幫助。

關鍵詞:法律顧問;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企業;風險影響

企業的健康發展是建立在相互合作、有序健康合作環境之下的,企業快速發展是因為企業之間合作存在信任基礎,企業間的合作主要是通過合同的方式展現雙方間的信任,所以合同對于企業之間的合作發揮著重要作用。企業必須加強合同正規性、合法性的監控,最大限度避免后續合作中的利益糾紛,這就需要借助法律顧問的專業性進行把控。在企業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需要法律顧問進行嚴格把關,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并排除,從而確保企業合同可以高質量、順利地執行,為企業健康發展打好基礎。

1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概述

(1)企業合同法律風險。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指的是合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存在一定缺陷,同時在法律程序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漏洞,從而造成在合同簽訂及執行過程中雙方沒能達成一致而形成利益矛盾。(2)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特征。無論哪種類型的風險普遍都具有偶然性、客觀性、不定性等特點,對于企業的合同法律風險來說,除具有普遍特性之外,還具有如下幾方面特征:第一,廣泛性。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同類型的商品越來越多,市場上生產經營的項目越發廣泛。但無論何種行業在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都要簽訂合同,無論是在人力、資歷還是發展方面,通過有效的合同簽訂不但可以展現出企業的合規性,也能夠體現出企業的誠信度。第二,不可避免性。之所以會出現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除了受到簽署的人員對于法律知識不夠了解的影響外,也會受到各種外部因素(如社會環境的變化)的影響,同時也可能由于企業受到合同法律風險形成的不確定負面后果而形成。但對于此種問題企業是無法規避的,更多是在簽署合同、執行合同過程中進行防范,從而減小企業損失[1]。(3)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對企業的重要性。第一,合同法律風險直接影響企業發展。一旦企業所簽合同存在較大法律風險,對于所簽合同具體執行必然造成影響,無法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直接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從而影響到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2]。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方面,之所以雙方要簽訂企業合同,主要目的在于對企業執行項目間的合作進行責任分配,從而確保合同雙方的正常權利和收益。如果合同不完善、存在法律風險,那么必然會給合同存在漏洞的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進而會對所簽合同的項目效益造成影響,嚴重情況下甚至會造成合同執行項目虧損;另一方面,合同的簽訂是企業持續性發展的基礎,因此,企業合同簽訂會對企業發展造成直接影響。不論合同項目規模如何,一旦企業合同存在法律風險都會對項目運營效益造成影響。如果合作項目規模較大,那么必然會對企業造成更大影響,尤其是對于處在轉型期的企業來說,一旦企業合同存在法律風險,更是會對企業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嚴重情況下甚至會直接造成企業的破產[3]。第二,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必要性。近些年,企業加大了內部管控力度,相應管理機制逐漸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愈發健全,相關政府部門加強了企業制度、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監管。企業合同簽訂事項已經并非簡單的激發企業經濟活力,同時也受到社會各方的關注,關系到企業和社會的發展,所以企業一定要在合同簽署、執行過程中進一步提升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

2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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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公民義務的法律作用綜述

摘要:以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和法解釋學的方法來看,憲法中的公民義務規定具有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納稅、服兵役這類強制性義務具有限制公民權利與控制國家權力的雙重作用,但主要作用在于控權;受教育、勞動這類福利性義務具有督促國家履行相應職責的功能,其控權功能弱于強制性義務。

關鍵詞:憲法強制性義福利性義務公民權利國家權利

有學者認為:“似乎除了造成誤解之外,憲法的公民義務條款發揮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絕大多數教科書也都側重于闡述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從規范科學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上,強調法解釋學的研究進路,力圖挖掘憲法中的公民義務條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憲法中公民義務的兩類典型

近現代憲法規定的種種公民義務,有兩類義務較為普遍:古典的強制性義務與現代的福利性義務。

1、古典的強制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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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公民義務的法律作用探索

摘要:以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和法解釋學的方法來看,憲法中的公民義務規定具有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納稅、服兵役這類強制性義務具有限制公民權利與控制國家權力的雙重作用,但主要作用在于控權;受教育、勞動這類福利性義務具有督促國家履行相應職責的功能,其控權功能弱于強制性義務。

關鍵詞:憲法強制性義福利性義務公民權利國家權利

有學者認為:“似乎除了造成誤解之外,憲法的公民義務條款發揮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絕大多數教科書也都側重于闡述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從規范科學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上,強調法解釋學的研究進路,力圖挖掘憲法中的公民義務條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憲法中公民義務的兩類典型

近現代憲法規定的種種公民義務,有兩類義務較為普遍:古典的強制性義務與現代的福利性義務。

1、古典的強制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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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作用

1、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具體要求

1.1完善的系統性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加強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是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標準化、強制化軌道的迫切需要。國家先后頒布了《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了以《安全生產法》為核心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人安全負責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

1.2強制的執法力度

①加大安全執法力度。一切煤礦事故發生之前,就已經存在重大隱患,有關部門多次督促整改,卻未得到執行,致使事故誘發,最終釀成大禍。對那些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無視職工生命安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從嚴從重追究其法律責任。②加大日常監管和處罰力度。強化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煤礦安全保障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發現制度形成虛設、落實環節有缺陷,要采取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相結合形式給予嚴懲。煤礦作為事故發生的主體,是安全生產的內因;各種法律法規的落實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管是外因。事實上,是外因促內因,使責任主體真正負起安全責任。③強制責任追究制度。對事故發生者要嚴格按照事故調查及分析制度進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決不能姑息遷就、朝三暮四,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將事故教訓形成經驗材料,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堅決不能發生類似事故。

2.鄭煤集團新鄭煤電公司貫徹法律法規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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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律顧問職責及作用

摘要:在建設法治社會背景下,法律顧問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可以有效地幫助企業規避和防范由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各類法律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指導公司運用科學、合法的理念、方式和手段開展業務,構建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從而引導企業走向法治化發展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此,文章就重點論述了法律顧問的類型、特征、職責及與公司治理的關系和作用,以此作為法律顧問工作開展的參考和引導,從而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與作用,來保障企業的健康、穩定的發展。

關鍵詞:公司治理;法律顧問;職責作用;關系;發展趨勢

一、引言

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面臨的發展形勢也愈加嚴峻,不僅要做好企業的發展規劃,也要遵循依法治企政策,開展各項經營業務活動。但即使企業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完善了經營管理機制,也會因法律層面的不專業和企業發展環境及政策因素的多變性而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對自身的形象及效益都不利。在此發展背景和發展需求下,法律顧問就從中發揮出了巨大的優勢和作用。法律顧問參與公司企業治理不僅是公司企業自身發展的需求,也是時展的必然趨勢。他們作為專業法律人士能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來預測、分析企業存在的任何法律風險,并幫助企業予以規避和防范,從而全方位地保障企業合法權益,讓企業有更加安全的發展空間。

二、法律顧問的類型、特征及職責

(一)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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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在公司治理的作用

摘要:在公司治理當中,法律顧問能夠利用法律法規支持公司經營,合法有效的處理法律相關事務,避免公司受到法律形式的損失,維護公司權益,促進公司的健康有序發展。在社會制度逐漸完善過程中,市場環境下的各個公司之間競爭日漸激烈,一個公司要實現長久可持續發展,就要加強法治化經營。本文結合法律顧問的概述,分析法律顧問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其未來發展趨勢,促使現代公司正確認識法律顧問并積極利用法律顧問,實現自我發展。

關鍵詞:法律顧問;公司治理;企業權益

一、前言

現代企業不僅要依法經營,還要重視利用法律武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避免受到法律形式的損失。而當前依舊有部分人對法律缺乏正確認識和深刻理解,企業在經營管理當中也不重視法律的預防功能,等到企業受到權益侵害后才采取一定補救措施,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诖耍斜匾钊胩骄糠深檰栐诠局卫碇械淖饔眉捌湮磥戆l展趨勢,促使現代企業積極通過法律顧問,利用法律武器推動企業的長久發展。

二、法律顧問的概述

法律顧問目前劃分成了五種類別,即企業法律顧問、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社會組織法律顧問、和公民法律顧問。公司治理中主要依靠的是企業法律顧問。而法律顧問可以按照合同有效期,進而劃分為常年法律顧問和臨時法律顧問。臨時法律顧問指的是社會律師,依據招聘方委托事項,分為專項法律顧問和普通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可以按照與公司簽訂的合同,確定其是否參加仲裁、訴訟或者調解等法律活動。公司聘請法律顧問,主要是為了對各種法律風險加以預防和阻止,并在出現法律事件的時候可以及時有效的控制,維護公司合法權益,降低公司損失。公司的法律顧問具有預防法律風險、體現公司治理等特征。現代公司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各種運營方式以及合作方式,主要都是通過合同簽訂來保障業務活動的有效性。公司法律顧問職責包括了基本職責、日常職責等,其中基本職責主要是進行合同的起草,并參與到公司合同管理和處理中,對合同實現談判、簽署還有履行等相關事宜,保證合同合法并有效,以法律武器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公司法律顧問的日常職責是合同管理、法律咨詢、專利申請與保護、工商事務登記、擔保、商標維護、公司商業談判以及銀行貸款等;除此以外,還要處理公司和外部的權益爭議,代表公司處理訴訟或者非訴訟相關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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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困境中的法律作用

摘要:現階段,煤礦企業發展處于困難期,為了扭轉此局面,煤礦企業積極探索轉型發展的道路。本文闡述了法律對煤礦企業的重要性,并根據煤礦企業法律宣傳、管理及建設的不足,提出了幾點建議,旨在為煤礦企業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煤礦企業;法律;困境;重要性

在全球化與市場化的環境下,我國煤礦企業面臨著激烈的競爭與挑戰,而國內外嚴峻的經濟形勢,使煤礦企業發展困難重重,為了擺脫發展困境,煤礦企業積極探索生存與發展的道路。對于煤礦企業來說,法律是其發展的可靠保障,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宣傳與法律法規的作用,煤礦企業應結合自身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的改進對策,進而借助完整的、完善的法律法規,推動煤礦企業的健康、合法與高效發展。

一、法律對煤礦企業的重要性

煤礦企業屬于資源類企業,其生產與發展的基礎便是煤炭資源,但對于任何企業而言,僅憑借單一的資源難以促進企業綜合效益的提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煤礦企業發展面臨著諸多的挑戰與壓力,為了適應全球化、一體化經濟發展的需求,煤礦企業應注重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1]。近幾年,煤礦事故頻繁,嚴重影響著企業的效益,制約著企業的長足、穩定與健康發展,為了有效解決安全生產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展法律宣傳、管理與建設是必要的。法律對煤礦企業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安全性。針對實際安全生產與管理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煤礦企業利用《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煤炭法》等有效的法律措施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不僅能夠掌握煤礦企業生產的狀態,還可以借助相關的法律信息,整改生產與管理中的不足,進而指導企業的運作;同時,針對企業財務管理風險,借助事前措施,為企業安全運行提供法律支持,進而將減少因突發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同時也將保證企業內部環境的安全。其二,合法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隨之形成,為了保證該競爭機制作用的發揮,以此促進市場資源的合理與優化配置,要求煤礦企業應開展公平、有效與有序的競爭。但目前,煤礦企業的市場競爭存在無序、過度與缺乏競爭等問題,此時便需要法律的支持,如以《競爭法》約束惡性競爭,倡導文明競爭,進而為煤礦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合法的競爭氛圍[2]。同時,通過法律法規能夠約束和規范煤礦企業管理與生產,進而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其三,經濟性。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煤礦企業為了獲得生存與發展,均十分關注自身經濟效益的提高。在公開的法律信息支持下,煤礦企業開展的各項工作成本均得到控制,如在項目建設、設備采購、招投標等工作中以《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為依據,企業間的競爭將更加充分,進而其交易成本將大幅度減少,工程工期也將有所縮短,生產質量將得到可靠的保障,而企業效益在此基礎上也將更加顯著。

二、煤礦企業法律宣傳、管理與建設的不足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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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評價對法律秩序的作用探索

摘要:法律對秩序的構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人們往往沒注意到法的社會評價對法律秩序的建立也起著關鍵作用。我國法律秩序建構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推進,下面執行,完全是權威推進型,殊不知人們對法的評價會影響法律秩序的建構。本文從影響法的社會評價的諸因素入手,分析人們對法的評價對法律秩序構建的作用,力圖轉變人們認為法律秩序的建構主要是依靠權威作用的觀點,使人們更加關注法的社會評價對法律秩序的建構作用。

關鍵詞:社會制度社會評價法律秩序

評價,是人把握客體對人的意義、價值的一種觀念的活動?!翱梢哉f,評價滲透于人類活動的各個細胞,與人類社會的歷史一樣悠長。人們無時無刻不在評價著——對自然、對社會、對他人、對自己;同時,又無時無刻不在被評價著——被他人,被自己?!痹u價對人們的生活的影響是無形的,但它又是無時無刻不發揮著作用。雖然我們看不見它,但是對人們的生活與社會制度的影響使我們都能感受得到它那巨大的作用。評價對于社會制度的確立、穩固、變革有著推動作用。本文就是力圖用人們對法律的外部形式和實際效果的評價,來分析它對法律秩序的建立或促進或阻礙的作用。

一、法的社會評價

評價,指評論貨物的價格,還價。今泛指衡量人或事物的價值。由此,法的評價應該是由法作為一個評價標準來衡量事物的好壞、優劣、善惡、美丑?!胺ㄗ鳛橐环N行為標準或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作用?!薄胺ㄍㄟ^這種評價,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引人們行為的效果?!币酝膶W者都將注意力放在法對人們行為的評價,只是簡單的論述了法對人們行為的積極評價會鼓勵人們,使其繼續行善;法對人們行為的消極評價會告誡人們,使其不敢為惡。但是,他們都忽略了這一點,法對人們的行為進行了評價之后,人們往往又會對法進行一番評價,而這一番評價,涉及人們對法律制度的形式、實際效果是否合理的看法,涉及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信仰,最終涉及法律秩序的穩固與否。人們對法的評價與法的評價不同,在法的評價中,法是主體,是評價人們的行為的;而法的社會評價是人們對法進行評價,法是客體,是人們把法作為評價對象。

二、影響法的社會評價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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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中法律的作用探索

本文作者:高飛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

一、引言

改革開放已歷經三十余年,我國經濟總體上已處于工業化的末期。建國后所建立的固步自封的經濟體制已經被充滿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正是這種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也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國的社會分層和社會秩序。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嶄新的社會秩序正在逐漸緩慢的形成。在我國改革之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社會主義制度同市場經濟有效結合起來,可以說這是中國人民智慧的結晶,也是對怎樣建設好社會主義的偉大的探索。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性又是不得不讓人擔憂的,根據西方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合。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局面下,政府必須善于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保障經濟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然而,僅就目前而言我國在社會秩序結構上以及法律制度規制上都存在著問題。

二、現行社會秩序的結構性缺陷與法律規制的缺失

1.我國社會結構的缺陷性目前,我國社會從總體上看已經由建國時僵化禁錮的時代逐步的轉變為流動自由的時代。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長時間不符的情況已經得到了改善,改革開放使我國逐步開始了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過渡。通過對外開放,變革經濟體制,我國社會中的有機構成也發生了變化。人治的政治認同正在喪失而法治的治國理念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承認,我國也將完成從卡里斯馬型政治向民主主義政治的轉變。改革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隨改革而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是不容回避的。西方社會學家在評述中國的發展時總會提到中國用了三十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百年的發展歷程。實際上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國需要用三十年的時間去解決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百年時間才得以解決的社會問題。這無形的給予了我國社會以巨大的壓力,也使安定的社會秩序時刻存在著受到沖擊的風險。(1)社會開放性與流動性不足。人為設置的制度障礙依然存在并且時刻阻撓著社會群體間的自由流動。該種制度嚴重侵害著諸多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改革開放前的工人、農民、干部的身份壁壘雖然在消逝但是這種禁錮的觀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體的反抗使這種壁壘沒有完全消失而是通過權力的庇護以各種各樣新的方式呈現。比如國有壟斷行業的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身份繼承的現象。這些行業利用國家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和資源,不斷積累自身的財富并形成環形封閉的利益集團阻礙社會成員自由的流動,堅決維護本集團的自身利益,造成許多社會群體的強烈不滿。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處于下層的群體很難流動到上層的封閉式的群體中,或者說現階段的我國社會中缺乏足夠多的渠道來保障社會各階層的成員之間的流動。(2)社會財富分配嚴重失衡。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曾經指出:“收入分配的變化是發展進程中最具有政治意義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誘發妒忌心理和動蕩混亂的方面?!保?]國家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后,我國的分配體制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按勞分配為主,同時也按生產力要素分配的模式初步形成。這種新的分配方式注重對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優先原則得到了徹底貫徹。然而我們應注意到每個社會成員個體在個人能力、知識水平以及擁有的社會資源的數量值上都存在巨大的差距的。效率優先原則固然可以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但是也必然導致社會群體之間貧富差距的擴大。同過去相比我國人均GDP已經突破了三千美元遠遠超過了改革開放前的水平然而從整個社會目前財富的分配狀況來看又是讓人十分憂慮的,社會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下層弱勢群體財富匱乏且財富增值手段匱乏。我國原先計劃經濟時期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被改革的大潮所顛覆,與此同時新的社會保障體系尚在建立之中。各種稅制與財產調整制度不健全會進一步凸顯社會財富分配上巨大差異化的問題。伴隨此種差距的擴大,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的被剝奪感也會持續的深化。社會秩序中底層群體同精英群體的緊張態勢會持續地加深,嚴重破壞社會的穩定性。(3)社會分層結構的不合理。西方近代百年的發展史讓我們認識到了社會分層結構不合理的階段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避免的。19世紀時期古典型資本主義經濟形態和功利型的個人主義價值觀使社會的財富只集中于社會的上層之中。亞當斯密的觀點讓社會的政治精英們認為社會的財富會伴隨著總體經濟的進步與發展逐步滲透到下層的群眾中,然而經濟危機的不斷爆發,社會性群體沖突一次又一次沖擊著社會的秩序。面對分層結構不合理所帶來的社會巨大壓力,歷史經驗提供了兩條道路。一條是對外擴張,汲取其他國家和民族的財富;而另一條是建設福利國家,構筑橄欖型的社會結構。當然,第一條道路已經被歷史所證明是完全行不通的,我國能夠踐行的只有第二條道路。變金子塔的社會結構為橢圓形的社會結構。2.現行法律規制的缺失根據對于社會秩序內涵所做的解析,可以發現社會秩序對于既定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巨大作用。如果社會秩序出現混亂甚至是出現無序的狀況必將會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目前,國家調控社會的方式中最為倚重的手段則是法律調控。把社會的各種糾紛納入到法律的規制中進行和平的調整,同時依靠法律制度賦予現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合法性。通過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我們可以發現:最初的人類社會正是因為個體想要擺脫無序性和無保障性從而愿望以一種有秩序的方式組成社會,進行社會生產和生活?!半x群所居的人們被連續的戰爭狀態弄得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于朝不保夕而變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這些人聯合成社會的條件。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憂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2]人類正是因為伊始狀態下生活的無秩序性才迫使人們渴望結成一個具有穩定秩序的社會來維系整個社會的生產與自我的利益。為此,人們寧愿犧牲個人的部分自由權利給予社會秩序的保衛者以保衛社會的安全。處于轉軌期的中國如何運用好法律的手段,建立起一種可以有效保障每個公民的自由與發展的社會秩序成為了我國最為重大的歷史性課題。然而,我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卻又是不能讓人滿意的。(1)立法程序中社會參與的缺失?!霸谖覈⒎ㄈ缤a產品,法律由有關政府部門組織起草,絕大多數未經社會醞釀和民眾的參與,而是按部門的模型“澆鑄”出胚件,然后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檢驗合格”,最后由全國人大“批發出廠?!保?]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立法應該是由于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不同利益團體之間激烈斗爭且逐漸相互妥協的基礎上,最終達成一種相互都可以認同的方案而產生的,但是中國所有的立法幾乎都是根據政府的立法計劃發展的需要而來的,中國的法治建設不是社會的自發的發展歷程而是一種政府計劃下的法治發展規劃。這種立法的方式根本是無法兼顧各個團體的利益,因為它不是從社會中來而是從政府的規劃案上來。而這些所有的立法規劃案只是社會中的政治精英與產業精英所決定的,民眾根本沒有機會實質性的影響該法案的制定。所立之法早在其草擬階段就已經決定了其命運但是這一階段完全是由社會精英參與的。因此,這些法案的公正性與平等性必然會受這些精英團體本身自我利益考量的影響。如此立法秩序之下,一部完全符合社會各個利益群體需要,基本可以保護各個群體效益尤其是弱勢群體效益的法律是很難制定出的。(2)政府主導、經濟當先的立法理念。我國是一個長時間處于迷信個人權威的國家,國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識和法治傳統。這表明我國市場經濟下法治化社會的建設是缺乏歷史傳統的。于是以政府主導,政府創制,政府監督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化運動開始了它的征程。當然由于中國的特殊的國情,在一段時期內由政府發揮這種主導作用是必須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強調政府作用忽視社會參與的話這種法治化建設一定會出現偏差。我國現實的法治狀況就是一種佐證,在法治的精神層面和價值層面我國的缺失是十分巨大的。經歷了建國后艱難發展階段的政府意識到必須要大力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長久的穩固國家統治。而市場經濟模式被所有政府精英給予了深厚的期望,政府認識到必須要以市場經濟建設為中心,激發經濟體制的活力才能逐步挽救國民經濟。在這種認識下,我國所有的政治運行的中心也就產生了,當然法治的核心任務也就產生了———必須要時刻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梢哉f我國所有的立法有一個核心的價值理念就是要為市場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體系。在效率經濟面前我國所立之法可以犧牲法所應有的公平性、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數量是十分巨大的并且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一套體系,但是我國有關民主與人權保障的立法同其相比是十分稀缺的。“據人大統計,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的兩百四十多個法律及有關問題的決定中,經濟類占21.25%;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當中,經濟類立法占45.3%,有關基層民主政治的僅有2個,占0.05%;在各類部門規章級別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經濟類的所占比例更是高達55.6%,而關于社會保障類的立法僅占1.1%。”[4]完全以政府為核心,以經濟建設為主導的立法和法治模式能夠處理社會所有的問題嗎?筆者認為一味重視經濟要求效率的立法和法治模式必將會由于公平價值的缺失而逐步的受到社會主體的質疑。

三、彌補法律制度調節作用的缺失,實現良好的社會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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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人才培養的地位與作用

摘要:我國在21世紀初才倡導將司法考試制度落實在高校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使得我國法律行業逐漸向著職業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并且依照司法考試制度中標準要求,培養出更多具有較強專業素養的高質量法律精英。近幾年來,高校法律人才培養中通過實行司法考試制度,極大程度上推動了我國建設法治儲備大量的人才資源。但是當前在推行司法考試制度進行高校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還存在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并且這些問題越來越顯著,也顯現出擴大的現象,基于此,高校中一線教育工作者應該做到與時俱進,不斷調整和優化我國司法職業制度體系,采用科學合理的教學方法,在教學中使得司法考試制度的價值意義充分發揮出來,進而有效的解決我國法律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過于落后的問題。

關鍵詞:司法考試制度;高校;法律人才培養;地位;作用

高校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主要是依照法律職業所具備的特征和人才標準需求所決定,在高校法律人才培養中主要的教學目標就是讓學生學習和掌握到更多的法律專業相關知識內容,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核心素養和法律職業相關技能,從而培養學生成為符合我國法律職業標準要求的高質量專業人才[1]。在高校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主要教學內容就是法律專業課程教育、法律職業培訓、統一職業資格考試、法律職業教育以及后期進修教育等構成?;诖?,應該站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發展情況角度去思考和看待,司法考試制度在我國眾多高校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所占據的地位與產生的作用。我國通過構建統一、完善的司法考試制度,從制度視域上改善和解決我國高校法律人才培養和法律行業就職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促進法律職業未來進一步發展的同時,在創新和改革高校法律人才培養中也起到極其重要的意義和影響。

一、司法考試制度在高校法律人才培養中所處的地位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和進步,法律這一職業極大程度上考驗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水平、實踐操作和獨立意識。律師與醫生、教師、設計師等職業存在一定相同的地方,就是都要在大學階段接受系統化的教育和職業實習培訓,才可以到法律行業中就職,并且承擔起法律職業中工作人員應該擔負的責任和義務[2]。法律行業經過不斷進步和發展,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教育體系,其中包括有教學流派、法律思想、道德觀念以及各種規章制度,還有學生畢業后就職于法律職業所要具備的法律知識、法律觀念、法律語言、法律推理等法律職業綜合素養。因此,根據法律職業的特點和標準要求逐漸出現符合這些要求的法律職業工作人員。我國推行法制統一不僅僅只是要求統一法律職業標準,還要求高校中法律專業教育實行統一。大量的具有較強法律專業素養的高質量優秀人才是國家在建設法治社會過程中主力軍和重要資源,他們不僅要具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儲備,還要掌握實踐運用法律制度的能力。在新時代高速發展背景下,高校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應該將終身教育理念和人力資本開發理論作為指導方向,建立符合依法治國戰略標準的教學體系,進而使得高校中法學教育獲得新的發展機遇[3]。根據建設法治國家實際需求的法律職業特殊性進行統一,所建立的法律人才培養體系,其中包含有:一是將科學教育、文化教育以及法律專業教育進行整合的系統化法律學科教育;二是培養法律職業專業素養的法律職業教育;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司法考試;四是統一進行將提升法律職業能力和法律職業精神作為主要教育核心和實際操作訓練的法律職業實習培訓;五是在法律行業崗位就職后,接受終身制的法律繼續教育。高校法律教學中這種人才培養體系主要是統一司法考試和不同階段中接收的法律教育、進修培訓組建成的。不同國家之間猶豫自身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法律背景和法律傳統的不同,并且在教育體系和教育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導致不同國家之間在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中具有不同的教學方法和教學特點。通過參考其他國家高校人才培養情況得出,當代社會中法治國家之間對于法律職業和法律教育方面是存在相似之處的,大多都是將法律學科專業教育背景、人文素養教育、法律職業司法考試、法律職業實習培訓等作為主要內容[4]?;诖耍瑥母咝7扇瞬排囵B整體角度而言,不同流派的法律人才培養體系中所具有的共同性是普遍由高校規范化法律專業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教育所構成,根本原因是不同國家之間司法制度特別是司法考試制度和司法官選拔時所用制度的差異,有將二者分解開來,有的進行整合,不同方式所顯現出來的教學模式和特點存在不同。

二、司法考試制度在高校法律人才培養中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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