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02: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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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出賣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購買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號的房屋____棟____間,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
剖析集體經濟下成員房產買賣探究論文
摘要:近年來,隨著房價節節攀升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行,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呈上升趨勢,并且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又存在缺失問題,故又增加了此類問題解決的難度。
關鍵詞:農村私房;合同效力;新農村建設
一、認定農村私法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法律現狀
針對農村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法律規定較少,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等少量法律的規定。而司法實踐中,大多是由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這些會議紀要暫時彌補了法律的空白,有助于解決實踐問題,但是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目前各法院針對農村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主要有三種意見。
(一)無效合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2004]391號文件認為:“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進而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
剖析集體經濟下成員房產買賣探究論文
摘要:近年來,隨著房價節節攀升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行,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呈上升趨勢,并且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又存在缺失問題,故又增加了此類問題解決的難度。
關鍵詞:農村私房;合同效力;新農村建設
一、認定農村私法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法律現狀
針對農村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法律規定較少,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等少量法律的規定。而司法實踐中,大多是由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這些會議紀要暫時彌補了法律的空白,有助于解決實踐問題,但是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目前各法院針對農村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主要有三種意見。
(一)無效合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2004]391號文件認為:“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進而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p>
屋房買賣合同
目前,我國存在著多種性質的房屋,主要可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產公司開發建造的可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給個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這主要是指單位集資房和安居房,城鎮私有房屋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村證房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臺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而在現實生活中,更為常見的則是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優越,價格相對便宜,吸引了眾多二手房買主。但因為我國對非商品房的買賣設置了許多限制,又沒有很明確的對二手房買賣的司法解釋,致使在買賣發生后容易產生糾紛。大多數的情況是一方在買賣后反悔,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那么,這幾種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1994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1999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逗颖笔」凶》渴酆笫状谓灰坠芾頃盒修k法》也規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后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后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起訴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51條的規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目前,我國存在著多種性質的房屋,主要可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產公司開發建造的可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給個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這主要是指單位集資房和安居房,城鎮私有房屋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村證房等。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出臺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而在現實生活中,更為常見的則是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優越,價格相對便宜,吸引了眾多二手房買主。但因為我國對非商品房的買賣設置了許多限制,又沒有很明確的對二手房買賣的司法解釋,致使在買賣發生后容易產生糾紛。大多數的情況是一方在買賣后反悔,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那么,這幾種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逗颖笔」凶》渴酆笫状谓灰坠芾頃盒修k法》也規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后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后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起訴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51條的規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房屋買賣物權管理論文
吉春房地產公司與新莊公司就買賣房屋達成協議,雙方于1999年10月簽訂了房屋購買合同,新莊公司購買吉春公司面積為3000平米的寫字樓,其總價款為3000萬元。合同履行期屆至,買方新莊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價款,但比約定的清償期遲延了十天。同時,賣方吉春公司也依合同約定完成交付,將該樓盤移轉占有給新莊公司,并著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在此期間,經交付已實際占有該房屋的新莊公司因為業務調整的需要,便將該樓盤以每平米1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銀建公司,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銀建公司在購買時到房地產登記部門查閱登記,登記機關告知該房產過戶手續已經領導批準,正在辦理過戶手續。銀建公司便向新莊公司支付了3300萬總價款,并于2001年2月初與新莊公司完成該房產的交付,該房產又轉由第三人銀建公司占有。其后,銀建公司要求登記機關一次性將該房產過戶登記到其名下。2001年2月,吉春公司了解到由于該樓盤所處地區將由政府規劃開發為商業區,因而該處樓盤房價將大幅升值,極具投資潛力。吉春公司便以新莊公司遲延十天支付房款為由宣告解除購房合同,并請求該房產的占有人銀建公司返還房屋。
本案事關房屋買賣中的物權和債權的關系,該問題在司法實務中比較普遍,是我國目前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的癥結之一,解決的方案也各有千秋,莫衷一是。本案的原型歷經數審,尚未蓋棺定論,在實例研習中具有較為突出的典型意義。在理論上,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是民法體系化的基礎,堪為探究民法理論的法律學人不可不察的一個重要問題。德國民法特地創設出物權行為理論以資與債權關系相區別,王澤鑒先生亦稱之為民法理論上的“任督二脈”。在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及資金數額龐大,法律事實復雜,交易周期漫長,商業風險巨大,對交易當事人利害攸關。探討房屋買賣中的物權和債權的關系,有助于維護物權秩序的穩定透明,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得失,以達善意保護和鼓勵交易之宗旨,從而公平解決糾紛,為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奠定牢固的制度基石。
本案涉及買賣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未來物的買賣與無權處分、公示公信與善意取得、給付遲延與合同法定解除等諸多法律問題,在一樁房屋買賣合同案件中綜合交錯,牽一發而動全身。為此,我們約請部分學者和研究人員,從不同角度剖析該案,其結果未必盡同,唯期望能為房屋買賣中物權和債權關系的厘清有所裨益,對讀者有所啟發、借鑒。
房屋買賣合同文本
房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房屋產權移交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商品房屋買賣合同,一類是私有房屋買賣合同。商品房屋買賣合同,是買房人和房產公司簽訂的合同。商品房屋買賣合同,是買房人和房產公司簽訂的合同,這類合同一般由房產公司提供制式合同,買房人只需簽字即可。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個人擁有的房屋進行交易的約定。
賣房人的主要義務包括:1、保證按合同約定移交房屋及產權;2、保證房屋產權合法及房屋質量合格。
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簽寫房屋買賣合同書的注意事項
一、房屋出賣人在簽寫合同書之前,主要審查賣受人的經濟能力。買受人是國有法人組織時,出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賣人要審查買受人是否持有政府批準買賣的文件。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分期付款的房屋買賣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參考文本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及建制鎮。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私有房屋的行政主管機關。
各縣級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四條公民對其合法擁有的城市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他人不得毀壞、侵占、妨礙或者非法查封、沒收。
一房多賣調查與處理
近幾年隨著房地產開發的增多,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為了取得更多的周轉資金或獲取更多的利潤,將正在建設的房屋進行一房多賣或一房既賣又抵押,為此引起了訴訟。筆者對北安市法院三年來因房地產購買抵押、產生糾紛的16件執行案件進行調查并研究處理方法。
一、一房多賣的類型
從16件涉及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商的執行案件來看,有7件是因為一房多賣引起倒出房屋的執行,有4件是開發商為債務人執行拍賣查封的房屋,案外人提供證據證實開發商將房屋出售或抵債、抵押給案外人情形,有5件是法院判決房屋歸申請執行人所有,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開發商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從調閱卷宗內容來看,一房多賣有五種情形:
(一)二個或二個以上的買賣法律關系都合乎法律規定,買受人均未取得房產權證,其中一個已經占有使用,但法院判決房屋歸未占有使用的申請執行人,這類案件有4件,占25%。
(二)二個或二個以上的買賣法律關系都合乎法律規定,一個買受人取得房產權證,另一個雖未取得但已經占有使用,在執行過程中,因未取得房產權證但已占有使用的,拒不倒出房屋,法院判決此類執行倒出房屋案件有2件,占12.5%。
(三)先買受人與出售人之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并取得了房產權證,且被法院依法保護,但在訴訟至執行期間,被執行人(開發商)與后買受人(案外人)惡意串通,私下協議將房屋出售給后買受人,并且后買受人占有使用房屋,這類案件有5件,占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