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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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方法
一。德育工作需要師生之間的情感交流。
“親其師,才能信其道”,教師只有先施愛于學生,學生才能親師,尊師。在平日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感染學生,一個親切的微笑,幽默風趣的動作,熱情愛撫的目光,都給學生以鼓勵,勇氣。
作為教師或許應該多俯身傾聽孩子的心聲,走進他們的世界,不妨多了解一些他們的最愛,與最討厭的事等等,與學生平等相處,像朋友一樣與他們溝通,站在學生的立場去理解他們的所作所為。讓學生覺得教師是他們的良師益友,從而使學生有喜愛自己的老師而到愿意接受教師的感化。
二。德育工作的形式需要有創新。
在我們日常德育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往往過多的依賴于說教,教師常常告訴學生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但學生由于缺乏感性認識,缺乏內心的感觸,也就缺乏內心的共鳴,收效甚微。
記得曾看到過這樣一個教學實例,在一堂課上,教師想告訴學生“要學會幫助別人”。于是她推來一把輪椅,請每位學生輪流坐上輪椅在校園內和走廊上行進,學生無不體會到平日輕而易舉的動作這時變得艱難了,原本還十分好奇的學生在體會過一次當“殘疾人”的經歷后;無不感到身為殘疾人的不易。教師切勿多語,學生無不感到在你遇到困難時,別人的幫助對你來說是多么的重要。因此當教師問道:“當你遇到困難時,你需要的是別人的幫助;那么當別人遇到困難時,你該怎么辦?”時,學生們幾乎異口同聲回答:“要幫助別人。”在這堂課上,教師并未對學生講上一番大道理,而是讓學生親身體驗無助時的痛苦。這樣的體驗式教育是否比簡單的說教更管用?或許我們可以更多的讓學生在情境中潛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從而達到“潤物細無聲”的效果。
花卉保鮮方法
一、花卉保鮮方法\r
(1)保持水質清潔,每天換水,剪根露新茬,泡水的部位去掉多余的葉子。
(2)剖、燒、燙法
剖:對木本植物,可在花腳部位剖十字,或劈或砸,以擴大吸水面積。
燒:一品紅等花剪后切口處流白漿,不制止則花很快腐敗,應在火上燒一下,防止營養物質倒流,月季、梅花、牡丹、丁香等也適用。
燙:浸燙于熱水中一會,利于吸水,殺菌防腐,一般80‘C水中燙30秒左右。劍蘭,晚香玉,大麗花,菊花,非洲菊,香石竹等適用。
國際法研究方法
摘要:國際法學問題研究中最常用的三種研究方法是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但在目前的研究運用中都存在一定的誤區:比較研究中出現了大量為了拼湊字數而選取重復比較對象的情況;實證研究中,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缺位的情況也值得關注;而這兩個問題均與缺乏扎實的文獻研究有關。在以上三種方法之外,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也值得借鑒、引入國際法學的研究中。
關鍵詞:國際法;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
翻開任何一份國際法領域的科研項目申報書,在“研究方法”這一欄幾乎都能見到這樣的方法羅列:比較研究、文獻研究、實證研究。以上三種方法是在國際法學學科的問題研究中,甚至是整個法學領域的科學研究中,都是得到廣泛接受和運用的主流研究方法。雖然是老生常談,寫各種報告、申請時總掛在嘴邊、寫在紙上,但是對于這三種常用的研究方法的真正內涵和實際使用,事實上還存在一定的誤區和盲區。本文旨趣在于在筆者日常的研究學習的體會之基礎上,討論國際法學問題研究中常用的三種方法———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在研究及寫作過程中的運用可能遇到的問題和誤區,并探究是否還有新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鑒、引入國際法學的研究中。
一、三種傳統方法在運用中可能存在的誤區和盲區
(一)比較研究。典型的比較研究方法的使用過程大致如下:在某一具體問題上,在兩類國家中分別選取幾個樣本與我國進行對比。一類是相對比較有經驗的國家(大部分情況下在英美、歐盟、德國、日本等國中選取),另一類是和中國類似的起步較晚、國情相近的國家(大部分情況下在印度、韓國等國中選取),有時還會選取在這一問題上未有動作的國家作為比較對象(如在自貿區戰略研究中,選取未發展自貿區戰略的國家)。通過對比分析其他國家相關問題的實踐和研究,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分析中國的實踐存在的問題,借鑒他國的長處,整理出可取的發展經驗。1.比較研究方法的優點比較研究方法在近些年的法學研究,尤其是國際法學研究中被越來越多的運用。不可否認的是,這一現象的出現,與國際法律關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系”[1]的內涵有著不可分割的重要聯系,但與此同時,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比較研究的方法在科研論文撰寫中,因其所具有的以下兩大優點而受到作者歡迎。首先,充實文章內容。對于同一法律問題,不同的國家與地區的做法即使在大方向上遵循相似的解決思路,但在具體實踐中必定有其特色所在。因此,無論想寫多長篇幅的文章,亦無論作者在能力上對于每一種實踐能做到多詳細的分析,只要選取足夠數量的樣本,總是能夠在字數上達到要求。其次,豐富表現形式。兩方或多方經一番比較之后,在小結部分列出一張表格,既梳理了前文的論證成果,又給文章增添了圖表的表現形式,使得文章不只是密密麻麻的方塊,表達方式上有所變化。2.比較研究方法使用中的問題從以上對比較研究方法的優點的描述中,我們就不難發現,在比較研究方法的使用中可能存在這樣的誤區:選取的對象缺乏代表性,或者,為了湊字數而選取多個雷同的研究對象,從而導致某一部分的比較研究缺乏學術價值。之所以存在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比較研究被普遍當做一種很簡單的方法,在選取比較對象的時候,想當然地直接投向英美德日等傳統上認為法律制度更先進的國家的懷抱;殊不知比較研究的基礎應該是廣泛的閱讀和收集,繼而在大量比對的基礎上,最終選取一個或幾個對象。另外,在選取了合適的比較對象之后,更重要的是將二者之間的比較分析做得透徹。目前大量的比較分析都停留在表層的現象面,比如將美國的規定與中國的規定分別羅列,篇幅長者可能再附上一兩個案例,之后總結美國與中國有什么不同、中國應當向美國多多學習,最后收尾完篇。然而,現象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為什么會有這樣的不同,中國在立法時為什么沒有借鑒美國的立法模式,這與中國現今的社會條件、經濟政治環境、民眾接受程度都分別有哪些關系,對以上的問題均缺乏分析和解答。因此,比較研究方法雖然在國際法學論文寫作中的出鏡率頗高,但真正對其運用的效果并不理想。比較研究方法不應當只是作為拼湊字數的法寶被使用,廣泛的閱讀、涉獵才是支撐比較研究的堅實基礎。(二)實證研究。1.所謂“實證研究”實證研究在近年來國際法學的研究中是一個日漸受到關注的新熱點,眾多教授學者也一再強調其重要性。宋連斌教授指出,脫離了實證研究的國際法學研究存在兩大弊端:其一,模糊了國際法之法學性質,而更偏向于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其二,沒有實證研究作為支撐,使得研究成果之說服力欠佳[2]。有鑒于此,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學研究中開始出現實證研究的影子。為什么說是實證研究的“影子”?我們來看國際法學科研項目申報書中在研究方法一欄關于“實證研究”的常見闡述:在現狀解讀、困境分析、對策思考的多個層面上,注意結合各國的典型案例,并收集近期發生的最新案例,從實踐角度發現問題、著手研究、解決問題。這一思路在精神上的確與實證研究致力于回答“實際是什么”的精神是一致的,重點落在對案例的收集和分析上,可以說事實上是將實證研究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一種方法。不可否認,這的確也是一種實證研究,但這種研究方法更偏向于定性研究,在觀察、描述的基礎上對現象嘗試進行解剖和分析,從紙面上來到紙面上去,缺乏數據和圖表的支持。2.對白建軍教授實證研究的分析學習如果拜讀國內法學界致力于實證研究的白建軍教授的一系列實證研究作品,便不難發現,一份扎實的實證研究需要大量的樣本數據及多角度的數據分析統計結果支持,質言之,實證研究中定量分析不可缺位。以白建軍教授的《法學博士論文選題創新性實證分析》[3]一文為例,白建軍教授以刑法學的學術論文選題為研究對象,選取了中國大陸1987—2005年的全部刑法學、犯罪學的博士論文共351篇作為研究的數據樣本,探討的主題是論文選題與學術創新之間的關系。在一般的統計學意義上,樣本數量大于30即可被視為“大樣本”[4];白建軍教授所選取的樣本數量已達到351個,且限制在了同一學科同一地區內在連續一段時間內取樣,可以說取樣過程考慮了多個因素,具備了一定的客觀性和周延性。但在文章的第一章,白建軍教授仍舊不厭其煩地從多個方面論證了這一取樣的科學性:(1)能否用論文題目代替選題;(2)博士論文能否作為整個學術科研界的代表;(3)對刑法學、犯罪學論文選題的研究結論,能否推廣至法學其他學科、甚至于整個社會科學。在對樣本的數據分析中,白建軍教授首先從問題類型、學科領域、問題容量三個角度對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再將三個角度兩兩組合,排列出三個新的角度再進行分類統計及排序;在基礎數據分析之后,白建軍教授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從文章所想要探究的選題與創新性的關系這一主題出發,從研究傾向和出新模式兩個角度引入新的變量,對樣本數據再次進行分割和統計。暫且撇去文章的具體分析與結論不看,單就這一步一步對一個較為龐大數量的樣本的逐步切割、分類和統計而言,白建軍教授的這篇文章不僅僅是將定量分析作為一個分析方法,而事實上是將定量分析作為了整篇文章的最重要的部分,定量分析才是文章的主體,也是結論最重要的論據和論證。這可能與我們慣常的對法學論文的印象大相徑庭,但這才是實證研究應該學習和前進的方向。(三)文獻研究。無論是以上提及的比較分析、實證研究兩種研究方法,還是其他的案例分析、歷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事實上都必須建立在文獻研究的基礎上;可以說,文獻研究是國際法學研究、甚至于法學學科和整個社會科學學科最重要的研究基石。在以往的研究中,對于文獻研究所給予的關注是少之又少的。畢竟,在大多數人眼里,所謂“文獻研究”等同于“閱讀文獻”;而“閱讀”這件事對于做研究的學者、研究生而言已經做了十幾甚至幾十年,又有何特別值得討論之處呢?首先應當明確,“文獻研究”不等于“閱讀文獻”,或者說,“文獻研究”之范疇應當遠遠大于“閱讀文獻”。“文獻研究”這一研究方法,事實上涵蓋了從檢索文獻、搜集資料開始,至閱讀文獻、摘抄筆記,再到整理匯總、提煉升華的整個過程。這一誤區導致了兩個盲區:在以往的文獻研究過程中,我們將主要的精力都花在了“閱讀”上,而忽視了在檢索搜集和匯總梳理這兩個環節。也正是因為這兩個環節被忽視,才更有可能導致了前文所述的兩個問題:(1)在比較研究中,比較研究的對象選取不當,因為部分可能更適合作為比較研究對象的文獻資料并沒有被搜集整理;(2)在實證研究中缺乏定量分析,因為一方面缺乏定量分析的基礎———大量的數據,另一方面缺乏對數據的歸納、分類和總結。由此可見,文獻研究不僅是其他研究方法實施的重要基礎,在日常的學習和科研寫作中,也是對作者搜集整理資料、歸納匯總能力的訓練和提升;而對于國際法學的研究者而言,由于文獻資料常以外文形式存在,對我們的檢索能力、語言運用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都更具考驗。
二、新方法引入之討論
飲食健腦方法
隨著人類壽命的提高,長壽者越來越多,在這些人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因為老年人的肌體和機能會隨年歲增大而逐漸衰退,尤其是大腦。腦衰老是腦細胞退化所致,以致反射與傳達刺激系統遲緩,造成慢性智能缺損,稱之為“老年性癡呆”,可以造成言語幼稚、反應遲鈍、精神煩躁、哭笑無常、記憶力減退或喪失等等不良表現。老年性癡呆癥通常是逐漸起病和加劇的,但一經形成用藥物治療是很難奏效的。
人生在每個階段都需重視健腦、護腦,因為腦部與身體其他部位有所不同,其生長發育必須給予充分營養,增進益智補腦食物,以盡量使之健康發育、保腦護腦延緩大腦的衰老,一旦營養失調,日后亦不可能用任何方法加以補救。
有不少專家認為飲食健腦對大腦健康有很重要的影響,而且食品營養是家庭能夠辦到的,也是簡易而切實可行的。飲食健腦首先得了解人體腦細胞需要什么營養素。大腦需要的營養素主要有脂質,乃指脂肪中的不飽和脂肪酸,主要為亞油酸和亞麻酸;其次是蛋白質,尤其是蛋白質中的谷胱甘肽,還有糖類,即已被人體消化系統分解成的葡萄糖;以及B族維生素、維生素C、維生素E和鈣質。
目前一些家庭對飲食健腦知之不多。筆者將日常食品分成十類向讀者朋友介紹一下,每個大類中有哪些是營養專家提出的有利健腦、護腦的食物。
谷物類
麥芽是補充大腦磷、鈣質的食物,還含有能使人保持良好記憶的鎂。麩皮亦是,麩皮面包是優良的健腦主食。
商譽計量方法
一、對兩種傳統商譽計量方法的評價與選擇
(一)一般評價
一般認為,人們對商譽性質的不同認識決定了對商譽計量方法的選擇。間接計量法是“總計價賬戶論”即視商譽為凈資產的“收買價與公允價值之差”的產物;直接計量法是“超額收益論”即視商譽為“超額獲利能力”的產物。
間接計量法一個最大的優點是簡便易行。另外,間接計量法是通過可辨認凈資產收買價減去公允市價求得商譽價值,其收買價是實際發生的產權交易價格,具有客觀性和可驗證性;收買價又是經過買賣雙方討價還價最終確定的,體現了不同當事人對企業價值的判斷,因而還具有公允性。正因如此,間接計量法幾乎成為目前各國公認會計原則允許的計量商譽的唯一方法。比如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1AS22)、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6號意見書(APBOpinionNo.16)等均是以間接計量法來計量商譽的價值。我國《具體會計準則第X號——企業合并(征求意見稿)》中也規定:“購買成本超過被購買企業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中的股權份額時,其超過數額應當確認為商譽”。
但是,間接計量法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商譽的價值是通過差額倒算出來的,企業收購時對單個可辨認資產價值估算的誤差(高估或低估)、雙方談判技巧對商譽價格的影響等非商譽因素,可能都會影響到商譽的計價。間接計量法的另一個缺點是,其僅局限在企業合并時才可運用,因為只有企業合并時才會有“收買價”。這樣,即使一家公司長期經營形成了可觀的商譽,如不發生合并,間接計量法也無法計算其商譽價值。
直接計量法建立在商譽是“企業獲得超額利潤的能力”觀念之上的,此方法運用廣泛,不管企業是否發生合并都可以運用。也就是說,一個企業只要證明其具有獲取超額利潤的能力,就可確認其具有商譽,就可運用直接計量法計量其商譽價值的大小。再者,直接計量法計算依據的行業投資報酬率是客觀的,經營業績也可以從財務報表中得到驗證,也就是說,直接計量法數據的取得是建立在行業認同與客觀可驗證性的基礎之上,因此計算出來的商譽價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其他非量化因素的影響,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當然,直接計量法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難度,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能夠取得超超收益的持續時間較難測定。另外,直接計量法計算比較繁瑣,因為采用這種方法首先要依靠企業財務報告、同行業財務報告等資料確認企業是否存在超額收益,如果存在,每年的超額收益是多少,在此之后,還需確定適當的資本化率或折現年數等。
石斛栽培方法
1栽培方法
1.1大田蔭棚栽種法
選較陰涼潮濕的地方,用石頭砌成高9cm的長方形高畦,以防雨水沖刷畦土壤。用腐殖質填入畦內,將土壤弄細整平,在畦上搭2m高的棚,棚南面掛草簾,以防烈日曝曬,然后將石斛分株栽于畦內,再蓋上2cm厚的細土。用小卵石壓緊即可。為了加速繁殖,將石斛按行株距15cm×20cm直栽,只將尖端露出土面,當莖切上萌發新芽及白色氣生根后,挖出橫排畦上,用小石塊壓于土面,上蓋細土0.5cm厚,待新植株長出5cm高時便可分割移栽。
1.2巖石栽種法
選較陰濕、生長有苔蘚植物的巖石,將1.5m寬的廂面挖深18cm,將巖石放好,再將石斛分株后放在巖石凹處或固定在石縫里,用苔蘚中泥土、牛糞、豆渣糊在根部,保證石斛生長有足夠的養分。
1.3貼樹法
消除緊張方法
在演講過程中,很多人都表現出緊張的狀態,有的拿著稿件的手在發抖,有的人忘記了該講的內容,有的人結結巴巴,毫無頭緒,有的人甚至不知道該講什么好,下面,無憂演講稿將介紹5個消除演講時緊張情緒的技巧:
1、做好充分的準備
如果是參加演講比賽或者指定發言,之前肯定會有一段用來準備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要精心準備好一份演講稿,稿件寫好之后,可以請朋友或者專業老師幫忙看看,看是否有不妥或者不通順的地方,在稿件沒有任何問題的時候,就要背熟稿件,反復演練稿件。
如果是即興演講又該怎么辦呢?即興演講一般是談心得,講感受,所以在平時的生活當中,要留意身邊的人和事,腦海里面要有一些素材,這樣即便是即興演講也能發揮自如。
2、著裝大方得體
演講按道理跟著裝沒有什么聯系,但其實不是的,好的形象可以提升一個人的自信。假設演講的當天,你穿的衣服扣子有一顆松動了,我想當你站在萬眾矚目的臺上時,心里多少會有些擔心,擔心這粒扣子不會突然掉下來吧。所以,在這種正式場合時,一定要穿上大方得體的衣服,充分展現出你的魅力。
法學方法是和法律應用的方法綜述
【關鍵詞】主體間性;普遍語用學;方法;論證理論;普遍性實踐言說
【摘要】法律方法論以論證理論為基礎,法學方法論以普遍語用學、主體間性理論和普遍性實踐言說理論為基礎。法律方法與法學方法是兩個既有外在區別又有內在聯系的同等范疇。法律方法是應用法律的方法,表現為創制、執行、適用、衡量、解釋、修改等,法學方法是研究法律和法律應用的方法,表現為分析、批判、綜合、詮釋、建構等;法律方法重知識與理性的運用,法學方法重價值與意志的實現;法律方法的運用是一種“技術”活動,它重視邏輯,講究程序模式,尋求個案處理,解決本體(客觀世界)問題,法學方法的運用則是一種人文活動(法學是人學、人文科學),它重視思辨,講究對程序模式的證立,尋求整體的融合,解決對本體的認知問題。
法律方法是應用法律的方法,表現為創制、執行、適用、衡量、解釋、修改等;法學方法則是研究法律和法律應用的方法,表現為分析、批判、綜合、詮釋、建構等。在此一層面上,法律方法的運用始終要求考量“法效”的制約問題。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觀認為,首先,法律是可供觀察之社會經驗事實,因此,惟有實證法—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實際上已經制定或做成的法規、命令、及判決—才是有效存在的法律。此為法律實證主義者的“社會事實命題”{4};其次,經由上位法源規范所肯認的規范,才是有效的法律規范。至于該上位規范的有效性,則有賴于更高位階之法律規范的認可,依此“法效”垂直系譜向上回溯,最后追溯到法律體系的最高有效規范。此為法律實證主義者的“淵源命題”{4}。這個最高有效規范,有如奧斯丁的“主權者”、凱爾森的“基本規范”、哈特的“承認規則”。而自然法論者的法律觀認為,法是與自然相適應的正當的理性,它適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變的和永恒的。通過命令,它號召人們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禁令,它防止人們做不應當做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永遠影響著善良的人們,但對壞人卻不起任何作用。試圖改變它的做法是一種犯罪行為;企圖取消它的任何部分也是不能允許的;而要想完全廢除它,則更是不可能的。[4]由此,自然法論者將“正當的理性”作為最高法源,其“法效”法律論證依賴形式論證和規則本身。法律論證的規則,以及結論的正確性都要受到“法效”來源的限制。在法律論證中產生的規范性陳述,其正確性宣稱并不能達到一種普遍的正當性宣稱的要求,而只要求其能在有效法的秩序范圍內合法地論證。由于有“法效”的制約,法律論證不能被要求必然包含正當性宣稱,因為這一證明涉及到法律規則本身的正當性問題,而法律規則本身的正當性證明應該在立法過程中完成。法律論證能否對法律規則進行正當性證明涉及到法律與道德在概念上有無必然關聯的證明問題,不是法律方法論問題。法學論證是一組開放的系脈,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證立“法律方法”的運用及“法律論證”的方法與理論模式,給“法律方法”及“法律論證”提供正當性證明。法學論證是理論性論證而非實踐性論證,雖然法學論證也離不開對于經驗事實的判斷和形式邏輯的運用,以及對于實踐問題的分析與綜合。但法學論證真正關切的是法律實踐沖突的正當解決,即它的最后目的是解決價值與意志的問題。因此,法學論證應當包含普遍的正當性宣稱。法律論證中的形式與規則,以及結論的正確性是法學論證的當然對象。法學論證不受有效法和實踐理性的限制,反而,后者都是前者的論證對象。法學論證追求普遍性正當標準。
法律方法重知識與理性的運用,而法學方法則重價值與意志的實現。[7]在法律思想史上,法律與道德在概念上有無必然關聯(即所謂的“古典爭議”)乃是法學界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在法律實踐領域里,涉及到立法及其方法、法律的適用、法律的事實有效性和規范有效性的判斷和證立問題;而在法學研究領域里,對法律與道德之關系的認識和立場問題實際上是研究方法及其證明問題。顯然,“古典爭議”對于法律家來說,是法律方法論問題,而對于法學家來說,則是法學方法論問題。“古典爭議”同時包含著“知識”、“理性”、“價值”、“意志”的范疇,對待“古典爭議”的認知和立場,實際上就是對待“知識”、“理性”、“價值”、“意志”的認知和立場。由于法律是一個有限的知識和理性的領域,而法學則是一個無限的價值和意志的實現領域。法律方法論必須思考和回答什么是知識、什么是理性的問題,法學方法論則必須同時思考什么是知識、什么是理性、什么是價值、什么是意志的問題。在法律發展史上,羅馬共和出現過以人為本、并且人人平等的時期。在這一理念的指引下,在羅馬共和的版圖內,自由人之間不再有任何區別,全體自由人均享有公民的權利。此后,我們可以找到不間斷地以人為核心的法典法,一切都是圍繞著“人”展開的:人的權利和義務,涉及主體資格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家庭關系,主體與其他人的關系、與財產的關系,為取得、占有、使用、收益而與財產發生的關系,等等。{8}這種體系深深地根植于古羅馬時代的主觀權利觀念,也深深地影響著后世的立法。自16世紀起,這一模式一直是后世法典體系發展的基礎,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對歐洲大陸國家的民法典、北非國家的民法典和1856年的《智利民法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1856年的《智利民法典》又成為拉丁美洲民法典效仿的模式。狄驥甚至這樣說:“到處都是主觀權利,沒有一種私法的規則是不以個人主觀權利為基礎的,不以保護這種權利為目的的。……在19世紀法國和意大利兩國的私法中,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沒有一行字不是出于主觀權利,也沒有哪一行字懷疑這種主觀權利的存在。”{9}(P.17-19)這種主觀權利觀念也體現在世界各國的法典法體系中,經久不衰,日臻發展。[9]不僅是法律的創制,而且在法律的適用和解釋方面,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家們即強調法律與道德的一致性,注重實質而不是僅注重形式,注意法律之精神而不僅僅是其文字特點[9](P.90),通過衡平法將知識與理性結合起來。這種法律方法論重視人的認識能力和活動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將人的認識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礎之上;重視客觀知識在人的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言之,重視知識與理性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但是,人的認識能力是一個有限的領域,[10]導致我們所說的“知識”和“理性”范疇在法律方法論中也是一個有限的領域。法律方法不能完全實現“人是目的”的哲學命題。法律的發展過程實際上也是法律中的“人”的發展過程。正因為如此,立基于目的論哲學的法學方法論則大有可為。這種“目的”思想可追溯到古代希臘哲學。我們知道,是蘇格拉底將哲學的目光從自然界轉向人,他是倫理哲學的開創者;柏拉圖將世界分為理念世界和現實世界,并用理性將兩者連結起來{10}(P.8-9);亞里士多德創立了道義邏輯,他將“實踐推理”和“應當”概念作為道義邏輯的內容{11}(P.2)。重要的是,亞里士多德對于他的“應當”概念的描述不是出于邏輯的角度,而是從政治、倫理的角度來考察的。[11]古希臘哲學的思想光芒穿透了中世紀神學的迷霧,直接點燃了近代哲學的革命火炬。在近代哲學史上,笛卡爾的哲學革命在認識論和方法論中徹底地貫徹了主觀的理性主義原則,以明確的哲學形式宣布了人的理性的獨立{12}(P.73-74)。康德的先驗革命,使主觀性問題成為所有必然性的源泉,從而成為所有嚴格意義上的知識源泉。康德將知識領域稱為純粹理性,將道德領域稱為實踐理性,而理性則是這兩個領域的橋梁。康德還構建了他的“目的論”哲學體系。[12]“目的”是康德哲學的綱領性范疇。在康德的道德哲學里,“人是目的”是康德所謂道德立法的根據。康德從倫理學的立場給“目的”的定義是:當作意志自決所根據的客觀理由的根據{13}(P.45)。在康德看來,道德是通過意志來立法的,而意志立法的根據則就是“目的”概念。“一切目的的主體是人”{13}(P.50)“目的”概念進入法的領域,透視出人之存在的兩個層面:一為理性,一為意志。理性以認知為目標,構成人所獨具的認識世界、獲得知識、改造對象、發現真理的能力,因而創造和發展出知識化、理性化的法律體系;意志以行動為目標,體現出人類永不滿足、永遠追求的全部生命意義,從而激勵人類實現法的理想與價值。法學之為人學就是研究實現人的意志與價值的一門學問。法學方法的運用始終要考量法律方法的正當性證明問題,法學方法的運用必須使結論符合法律的目的,其正確性應達致真理標準。
可是,圍繞作為法學理論核心部分的“古典爭議”而展開的法學方法既沒有揭示出羅馬法以來的法律方法的真諦,也沒有深入到“目的論”哲學,展現人的價值和意志在法學方法中的地位。“古典爭議”在當代的研究成果已從“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論”的兩派對壘發展到“剛性法律實證主義、柔性法律實證主義、自然法論”的三派鼎立,[13]他們的共同問題是,完全忽視了主觀性和客觀性在法概念中的統一性,導致法概念中應有和必有的“知識”、“理性”、“價值”、“意志”范疇在他們各自的理論體系內出現封閉性的殘缺不全,也就是說,以他們現有的研究方法和范式,永遠也不可能在法概念中同時全面包含“知識”、“理性”、“價值”、“意志”范疇。如果要想解決這個重要的方法論問題,“古典爭議”的爭議各方必須轉變各自的研究范式,重新審視這個歷時三千年的古老問題,方可獲得新的理論突破。
防火檢查方法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履行防火檢查職責。單位實施防火檢查有三種方式:
一是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都應組織防火巡查。其它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側重日常動態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主要查看單位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示和應急照明裝置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和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功能、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消防設施管理和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單位營業結束后是否清除煙頭等雜物。
二是定期防火檢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每季組織一次防火檢查,企業每月應當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側重單位整體消防安全狀況。重點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狀況、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情況、消防水源狀況、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功能狀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防火巡查開展情況等。
三是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性檢查。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都要對自動消防設施功能進行全面測試。主要測試消防水泵啟動狀況、自備發電機切換功能、最不利點消火栓壓力和出水量、消防電梯迫降功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末端放水情況、手動和自動報警設施動作情況、防煙排煙設施啟動情況、其它消防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單位實施防火檢查前,應確定檢查人員、部位、內容。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存入單位消防檔案。
轉型時期刑法立法方法
摘要: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轉型時期,優化刑法立法結構和體系,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本文首先從能動立法和理性立法兩個角度簡要介紹了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隨后從輕犯罪法的制定、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正兩個方面探討了未來刑法立法的具體方法,希望這些觀點能夠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提高一些思路。
關鍵詞:轉型時期;刑法立法;依法治國
在我國社會高速轉型的歷史時期,在完善刑法立法內容和結構的過程中,要適度的拓寬處罰領域和范圍,建立積極的法益保護觀念,充分重視法益的抽象性危險,增強懲處手段的靈活性和多元性,以剛柔相濟的方式,突出刑法的干預性和工具性特征,彰顯刑法意義的獨特性和優先性。
一、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
(一)能動立法。能動立法是指在刑法立法的過程中,基于社會主義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和變化趨勢,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價值保護取向,對現有的犯罪行為進一步的分解和細化,新增具有時間穩定性危害行為,重視噪聲污染、生態破壞等涉及人類生存的犯罪行為,合理構建刑法體系,提高新罪增減的適用性、匹配性和科學性,構建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刑事制裁“雙軌制”,不斷擴大犯罪行為的打擊范圍,以有效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能動立法還要與謙抑立法進行有機結合,避免將反倫理以及只停留在思想層面和個人支架內的行為進行犯罪化設置,以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合法權利。(二)理性立法。刑法作為控制社會高度專業化的手段,必須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首先,在立法過程中要盡可能的消除情緒化、非理性的因素的影響,對公眾的處罰呼吁進行的必要的理性過濾,落實對刑事制裁的客觀評估,避免“平民化”趨勢的加劇[1]。其次,在現代刑法立法的犯罪化趨勢中,要依據我國國情,合理界定法益保護范圍,避免將在實際生活中過于抽象和稀薄的法益都納入保護范圍。最后,要反對在立法層面上的重刑化,倡導“嚴而不厲”,提高處罰的靈活性和輕緩性,以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情感的敏感性,促進其素質修養的提升。
二、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