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立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2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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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立法

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立法規制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壟斷反壟斷法規制

論文摘要:在我國行政壟斷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其本質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政府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和排除公平競爭,是國家公權力對經濟生活的不當介入和干預。它的存在嚴重限制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本文結合反壟斷法的定義及法益目標探究行政壟斷的具體立法規制問題。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的各國,均將反壟斷法規作為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最重要法律。為了及時應對經濟全球化及加入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加速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必將是大勢所趨。行政壟斷作為我國壟斷的主要表現形式,理應為《反壟斷法》所規制。但從此前對外公布的《反壟斷法(草案)》與相關法律設置來看,尚存諸多缺陷,有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一、行政壟斷的概念及表現

(一)行政壟斷的概念界定

行政壟斷有的稱為行政性壟斷,有的稱為行政化壟斷,有的稱為超經濟壟斷,有的稱為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而對于其含義的界定,學界更是見仁見智,各有側重。概括而言,學界對行政壟斷概念的界定可分為下述三種學說:一是“行為學”,持這一觀點的學者為大多數,認為行政壟斷為一種行政性行為。例如王保樹在其主編的論著《經濟法律概論》中即將行政壟斷界定為“政府及其部門運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1](p277)二是“狀態說”,即認為行政壟斷是指由于政府的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壟斷。徐士英在其論著《競爭法論》中即持此觀點;[2](p85)三是“狀態行為說”,此說是前兩種學說的結合。即行政壟斷是政府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憑借所擁有的行政權力,濫施行政行為,而使某些企業得以實現壟斷和限制競爭的一種狀態和行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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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立法規制分析論文

一、行政壟斷的概念及表現

(一)行政壟斷的概念界定

行政壟斷有的稱為行政性壟斷,有的稱為行政化壟斷,有的稱為超經濟壟斷,有的稱為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而對于其含義的界定,學界更是見仁見智,各有側重。概括而言,學界對行政壟斷概念的界定可分為下述三種學說:一是“行為學”,持這一觀點的學者為大多數,認為行政壟斷為一種行政性行為。例如王保樹在其主編的論著《經濟法律概論》中即將行政壟斷界定為“政府及其部門運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1](p277)二是“狀態說”,即認為行政壟斷是指由于政府的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壟斷。徐士英在其論著《競爭法論》中即持此觀點;[2](p85)三是“狀態行為說”,此說是前兩種學說的結合。即行政壟斷是政府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憑借所擁有的行政權力,濫施行政行為,而使某些企業得以實現壟斷和限制競爭的一種狀態和行為。[3]

筆者認為行政壟斷從漢語語法而言可以理解為動詞或名詞。從該角度而言,有學者將其視為一個靜止狀態也無不可,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結果乃行為之結果,行政壟斷狀態的出現是因為行為人實施了某一具體行為。而法律所規制的理應是行為,而非行為之結果,亦即法律規制的首要任務應是防止某一惡性結果之出現,而非在該結果出現后的化解或取消。因而筆者認同行為學的觀點,認為反壟斷法所規制的行政壟斷應是一種法律行為,這也符合國際上的慣例。俄羅斯反壟斷法即將行政壟斷界定為聯邦行政權力機構及聯邦各部門的行政權力機構、各市政當局,所從事的與反壟斷法規相抵觸的行動,以及含趨向阻止限制和排除競爭的行動。[4]

除行為和狀態之爭外,學界對行政壟斷的主體范圍也存在爭議,有些學者僅僅將其主體限定為行政機關,該界定縮小了行政壟斷主體的范圍。筆者認為行政壟斷的實施主體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依法經授權取得行政權的組織。

綜上所述,所謂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經授權的行政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或排斥)正當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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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立法的發展問題研究論文

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個有效的競爭政策。中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樣離不開有效的競爭政策。競爭政策的目標與任務就是保護和促進競爭,使市場競爭與價格機制發揮有效的調控功能。當然,保護和促進競爭政策的目標與任務,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實現的,貫徹實施競爭政策的主管部門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項有關市場競爭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反壟斷法律制度,就成為建立有效競爭制度、保護和促進競爭的基礎和起點,這對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來說,顯得更為重要。

中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的反壟斷法。但是,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已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作出一系列法律規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相關的《價格法》、《招標投標法》、《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等,它們涉及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禁止卡特爾(限制競爭協議)和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等方面。雖然這些法律規定是不系統和零亂的,但表明中國的競爭法規范已具有雛形或者說已經初步形成。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要求,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總局負責起草《反壟斷法》草案。下面我就中國的反壟斷立法有關問題作一介紹。

一、關于壟斷的界定

如何界定壟斷是中國反壟斷立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它關系到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對壟斷的定義,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立法中,壟斷的定義都是指經濟性壟斷,我國的立法應與國際慣例接軌。行政性壟斷是體制轉軌時期的特殊問題,可通過在適用范圍中增加相關規定加以解決,不必給壟斷自制一個新的定義。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性壟斷是目前我國主要的壟斷形式,送審稿中也設專章對行政性壟斷進行了規制。因此,壟斷的定義應既涵蓋經濟性壟斷也涵蓋行政性壟斷。同時,對于定義的方式,也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主張采取形式邏輯的定義,例如刑法關于犯罪的定義,民法通則關于民法的定義,合同法關于合同的定義等,以實現法律概念的明確、清晰、具體和可操作性。另一種意見認為,可采取經驗的方法,對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成熟的壟斷形式加以概括,結合中國國情用列舉方法表明法律對壟斷的禁止態度。

我認為,對壟斷進行定義,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是世界各國現行反壟斷法,對壟斷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從而導致中國立法客觀上缺乏可參考借鑒的權威樣板;二是壟斷概念的形成,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如美國以反托拉斯為代表,德國以反卡特爾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壟斷為代表,中國則以反行政壟斷為特色,一般不易模仿,也不易搬用;三是壟斷涵蓋的內容,實質上是一個國家在特定時期內經濟發展狀況的反映。各國立法者及反壟斷執法者,往往將規模經濟、經濟情勢和世界貿易中的市場份額等因素納入壟斷認定的視野,也在客觀上使壟斷定義因國家不同而不同,甚至一個國家內也會因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而不同;四是引進外來的規則、制度,必須符合中國國情,結合中國實際。

從中國國情出發,同時盡量與大多數國家反壟斷法對壟斷的定義保持一致,中國反壟斷法對壟斷的中國反壟斷立法的現狀與問題定義可以采取列舉的方式。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過度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等方式導致的排除或限制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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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立法看發展趨勢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加入WTO后,市場經濟環境的改善以及利用外資渠道的擴寬為外商的跨國并購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跨國并購在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壟斷。因此,盡快構建我國的并購反壟斷規制法律制度,將跨國并購納入該制度框架成為當務之急。本文借鑒歐美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情況,提出了構建和完善我國并購的反壟斷規制法律制度的一些思路和建議.

[關鍵詞]跨國并購壟斷市場份額

一、跨國并購的基本性質分析

(一)、跨國并購的含義

并購(Mergers&Acquisition)一詞包括兼并和收購(或購買)兩層含義:。

兼并(Merge)指公司的吸收合并,即一公司將其他一個或數個公司并入本公司,使其失去法人資格的行為。是企業變更、終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業競爭優勝劣汰的正常現象。在西方公司中,企業兼并可分為兩類,即吸收兼并和創立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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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認為,就發展規模經濟而言,我國反壟斷立法應恰當地把握其中的“度”,并適用“合理原則”。同時,作者提出我國反壟斷法應有域外效力,并分析了我國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領域。作者還主張我國應設立國家反壟斷委員會,作為反壟斷法的專門執行機構,以更有力地保證反壟斷法的貫徹實施。

關鍵字:反壟斷立法

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地位。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我國,進行反壟斷立法,既要借鑒國外經驗,又要研究我國的國情,使之能夠有效地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市場機制的健康運行,其中的一些問題尚有待進一步探討。本文擬就此談些看法。

一、發展規模經濟與我國反壟斷立法

在當前的中國,發展規模經濟,鼓勵企業聯合兼并,組建企業集團,如火如荼、方興未艾。因此,在我國要制定反壟斷法,首先必須解決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是如何看待和處理發展規模經濟與反壟斷的關系。早在1987年8月,國務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并于1988年擬定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1993年9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反壟斷法卻未能同期出臺。反壟斷立法擱淺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界、學術界對現階段我國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壟斷法都存有重大分歧。其中一種較為典型的看法是,我國現在正處于市場經濟的初始階段,企業的規模化程度太低,規模經濟還沒有實現,現在進行反壟斷立法是不明智的。對此,筆者不以為然。

在微觀經濟學上,廠商采用一定的生產規模而獲取的經濟上的利益,簡稱為規模經濟。在技術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生產規模的擴大所帶來的規模經濟,其規模收益情況順序經歷遞增、不變和遞減三個階段。如生產規模擴大,生產收益反而減少,這種現象稱之為規模不經濟。的確,現代市場經濟中,壟斷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主要表現之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規模經濟的要求。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單靠市場機制協調眾多的中小型企業的經營活動會使交易費用相當昂貴,而企業內部協調比市場機制協調帶來更大的生產力、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利潤時,多單位的綜合性企業集團就會取代許多中小企業之間的外部穩定性聯系,從而使市場內部化,同時也就產生了壟斷性產業集團。這也是過一定限度,則會帶來規模不經濟。就壟斷企業自身而言,過大規模的長期存在,管理成本加大,競爭的外在威脅減弱甚至趨零,其內部的各個利益集團的行為可能偏離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目標,而在組織內部追求各集團本身利益,致使企業效率下降。若企業規模大至接近完全壟斷的市場,這種缺陷更為明顯。因此,規模經濟并不等于經濟規模,完整的規模經濟理論包括了規模經濟和規模不經濟兩個方面。誠然,我國企業的規模化程度總的說來確實不高,適當擴大企業規模,追求規模效益是很有必要的。但從反壟斷立法的角度來看,經濟力集中和企業規模化亦是相對的,即相對一個國家和特定市場范圍而言,而這在發達國家與在發展中國家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在我國,某些企業的市場銷售額(還有總資本額、職工人數等方面〉不必達到某些發達國家企業水水平,即可擁有較大的市場占有率,即可形成壟斷和限制競爭局面。如石化工業、船舶制造業和有色金屬工業等,因為由個別企業獨家生產經營已形成了獨家企業壟斷一個行業的局面。在汽車制造行業,我國的重型車市場,三家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已達到83%;在中型車市場,兩家企業市場占有率已達到86%①。經濟力如此高度集中,這應是不爭的事實。更何況當前我國企業規模正處于迅速增長時期,許多企業存在片面追求擴大規模的傾向,加上某些政策導向,使我國一些企業和行業經濟力集中和壟斷化程度日趨嚴重。,需要指出的是,反壟斷法的核心是保護競爭。當代經濟學的理論和實踐表明,有效競爭模式是競爭的唯一現實模式。因此,反壟斷法特有的法價值一一競爭,就其內容而言也應指的是有效競爭。而在微觀經濟學中,有效競爭,就是指能夠使經濟活動保持高效率的不完全競爭。換言之,有效競爭理論本身也承認規模經濟、企業兼并或聯合甚至壟斷的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只要經濟力集中未使市場結構失去有效競爭或有失去有效競爭之虞,就不應禁止。因而,我國反壟斷立法也并非單純,甚至并非主要反對結構性壟斷,更不意味著反對規模經濟z它更重視的是反對各種限制競爭行為。直言之,正如有的學者所概括的:“反壟斷法反對的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大企業,而是任何獨占市場的企圖;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簡單的企業優勢,而是借助該種優勢對于競爭機制的扭曲與蹂躪;它限制的并非企業通過先進的技術、優秀的策略等正當商業行為而獲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及高額利潤,而是出于減滅競爭壓力、長期輕松獲取利潤的目的,以非正當的方式對于該地位的維持與濫用;它所保護的并非弱小企業的弱小,而是保護它們獲得平等的發展機會。”②當然,限制競爭行為主要是憑仗其壟斷和市場支配地位得以實施。所以對于那些形成壟斷和取得市場支配地位而暫時并未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企業或企業的聯合兼并,我國反壟斷立法無疑也應予以密切關注,并規定可以采取某些措施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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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企業相容浪潮中的反壟斷立法

一、關于外資并購監管中反壟斷的價值取向

當今世界全球經濟一體化,在國際投資活動中,外國投資者通過兼并或收購東道國的經濟實體,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獲得在東道國的市場地位,比在東道國新設一個企業在時間長短、手續的繁簡、資金與商譽的利用上都更具優勢。對東道國而言,外國投資者對國內企業的并購會給東道國帶來更多的國際資金與先進的科學技術、管理技術,起到盤活存量資產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外資并購也會對東道國的國民經濟整體和國內其他經濟實體產生一些不良影響,特別是在“橫向并購”的情況下,則有可能導致外資對某些行業的壟斷。譬如我國的某些行業(如飲料、洗滌劑、化妝品等行業)已經或正在形成被外資壟斷的情況。對企業并購中的壟斷問題進行規制一直是西方國家對并購實施監管的核心內容。

“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隨著市場競爭的開展,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經濟的集中。”為了防止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一般通過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控制。反壟斷法是一個由公平、自由和社會整體效益等多種價值構成的法律系統。而我國的外資并購是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而產生的,相關規范和制度制定較晚,也沒有形成系統、完整的外資并購的反壟斷體系。隨著我國的入世,在外資并購中暴露出的問題會越來越多,尤其是反壟斷問題也越來越突出。

二、并購浪潮中的我國反壟斷立法相關問題探討

(一)我國是否有必要在反壟斷法中規定對企業并購的控制

早在1987年8月,國務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1988年就有《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提出。但是1993年9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卻未能同時亮相。反壟斷立法擱淺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立法者和學術界對彼時制定反壟斷法是否恰當產生了爭議,而爭議的焦點就是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的控制問題。當時較為普遍的看法是中國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始階段,企業平均規模過小,企業間的聯合剛剛開始發展,企業集團的組建還在初期,如果將有關限制企業并購的條文規定在反壟斷法中,勢必會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執行。故認為中國應當鼓勵企業集中,而不是反壟斷。本文認為,從我國當前所處的企業并購浪潮的時代背景來看,有必要在未來的反壟斷法中規定控制企業并購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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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多元化價值目標透析論文

[摘要]反壟斷法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導向性,為所有的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提供價值基礎。由于國情和社會、經濟制度的差異,每一個國家的反壟斷法價值目標都是具有獨特性的。中國目前正在抓緊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傳統和目標的反壟斷法。因此本文通過闡述反壟斷法固有的、特有的價值目標,分析了我國反壟斷法的草擬稿與送審稿的不同之處,考察我國反壟斷法的現實基礎,對于中國的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現實性及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設想以對中國將來的反壟斷立法有所反思和借鑒。

[關鍵詞]反壟斷法價值目標效益競爭

引言

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曾說:“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注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①法律基于滿足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法律價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因此,在變動不定的法律條文背后,總是沉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這些基本精神指導著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實施,因此法的價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所無法回避的一個基本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要不要制定反壟斷法,制定一個什么樣的反壟斷法,學術界以及有關的職能部門進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討,形成了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由于我國沒有經過足夠的資本集聚和資本集中過程,還沒有形成規模經濟,加之市場經濟不發達,壟斷還未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普遍現象,也未對我國經濟造成明顯的損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壟斷,也不急于制定反壟斷法;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壟斷在我國尚未成為普遍現象,但畢竟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隨著經濟市場化的加快,壟斷也必將逐步蔓延并對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壟斷及制定反壟斷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經十分突出地表現出來。為什么會有如此大的分歧?這就是對立法的目的、意義等理解不同。因此,科學地理解反壟斷法的價值,不僅對我們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有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對于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第一章反壟斷法固有的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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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立法狀況梳理與評價分析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在經濟法領域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律體系其仍具有一些不成熟的制度規定,對此研究仍然比較稚嫩,依舊需要探討并進一步完善。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反壟斷立法的梳理,提出問題并作出評價。

關鍵詞:反壟斷;法律體系;立法

作為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的競爭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制定、通過和實施引起全世界的廣泛關注,標志著我國現代化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基石的確立,但我國整體反壟斷法律體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對其進行梳理與評價及時發現問題,對于我國競爭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進步具有積極意義。

一、壟斷及反壟斷法的一般理論

(一)壟斷的概念。壟斷是市場經濟成長過程中的特殊產物,生產集中到一定的程度,自由競爭便無法保證,逐漸被壟斷代替。壟斷是一種釋義較多的概念,筆者認為,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壟斷所展示的內涵就各不相同。從辭海的解釋來看,壟斷是指操控市場,獨占利益,即以不正當的手段進行全盤操控,破壞市場行情,以便獨占利益。作為一個經濟學概念,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壟斷是經濟高度集中的表現,是一種規模經濟。在社會生產的過程中,壟斷通常都以非道德或違法行為的“形象”被人熟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壟斷是指少數的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的利潤,違反法律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協議或者商業的合謀聯合,對于其他某一部門或者幾個部門產品的生產或貿易流通進行實質上的限制,或者通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經營者的經濟活動的行為。(二)反壟斷法的概念。反壟斷法是經濟法體系中市場規制法的重要部門法之一,是調整在國家規制壟斷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裁。隨著社會與經濟的發展,我國的一些行業企業壟斷化程度越來越嚴重,對于我們的社會經濟產生了許多負面效應,進而催生反壟斷法律的產生。

二、我國反壟斷現行立法梳理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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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反壟斷執法權配置范式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現有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的建立由于我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體制現狀,是現有國情下的權宜之策。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體制的改革,這種模式會應時而變,而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會發展成為一個獨立、權威并且高效的執法機構,屆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將會承擔這一重要職責,這也是大勢所趨。

關鍵詞:壟斷法;執法權配置;反壟斷委員會

一、對我國現行反壟斷執法權力配置的辯證分析

縱觀各國反壟斷執法實踐,一個獨立而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反壟斷法得到有效實施的基本條件與前提。反壟斷法本身不能創造一個公平和自由的競爭環境,而是得借助一個有效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如果沒有一個高效率的執法機構,如果反壟斷機構不能獨立地審理案件,不能獨立地選任自己的工作人員,就是有了反壟斷法,這個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然而我國目前設定的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則將無法保證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威性、獨立性和高效性的實現,進而直接影響《反壟斷法》實施的預期效果。這也是我國反壟斷執法存在的一個重要的、難以逾越的瓶頸。

比如,在獨立性方面,其致命之處就是級別設置比較低,易受行政權力的制約或控制。三家具體執法機關是作為工商總局、商務部和發改委的下屬機構而存在。這樣的設置,級別低,在執法中極容易受到部領導和其他平行機構部門的干擾,很難做到獨立自主地立案、調查、處理。更重要的是,《反壟斷法》是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型至市場經濟進程中為保證市場競爭有序進行而制定的,其與傳統反壟斷法不同之處在于其更具中國時代使命——須調整規制由計劃經濟遺留下的“行政壟斷”。但由于現三家執法機構都隸屬政府職能主管部門,其位低權弱、受制于人,缺乏與其執法權限相應的獨立性,且其他行政部門或利益集團容易控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具體執法工作。由此看來,獨立性,作為世界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顯著特點,在我國卻難以得到應有的價值體現和實踐落實。又如,在高效性方面,多家執法機構為了尋求各自部門利益不可避免地爭取得到、擴展自身的執法權或管轄權,從而會不可避免地導致“有利大家爭、無利相互推”的低效、無序之執法惡果。即便有反壟斷委員會出面進行組織、協調、指導,也因為其缺乏實質性權力而終將在具體執行上難除惡瘤,從而降低了執法力度、極大地減損了執法效率。

盡管現行的反壟斷執法模式確實存在著許多明顯的弊端,但這些弊端是源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正如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表示,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執法機構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在我國政府行政體制上,目前還無法實現。目前我國保持三個部門共同執法,從行政執法體制來講,是一種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筆者認為該權力配置模式至少在以下方面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首先,多元執法保持了現行反壟斷執法體制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可以發揮長期以來各個執法機構執法相關領域的專業性特長,有利于反壟斷法在現實生活中得以迅速運用和實施。其次,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設立,既維持了分散執法的現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余地,是一種務實和穩健的立法策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部門利益之間的平衡,對創造反壟斷執法的大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最后,這種模式的建立有利于緩和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對中國政治體制的巨大沖擊力。因為在中國現有政治、經濟、社會、和人力資源制度下,完全借鑒西方國家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設立即意味“這既有的行政權力結構要被徹底的打破,整個國家的政策框架要重新建立,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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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的豁免制度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各國反壟斷的豁免制度的研究,考察了其反壟斷法演變的過程及反壟斷豁免制度產生發展的背景并對其功能予以積極的評價,論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提出了在我國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法應進行相應規定的立法建議。

[Abstract]Thispaperexplorestheevolutiveprocessoflawofanti-monopolyandthebackgroundofanti-monopolysystemtherefromthusgivesitspositiveevaluationonitsfunctionthroughthestudyofexemptsystemofanti-monopolyofmanycountries.Itdemonstratesitsnecessityandrealisticsignificanceofitsexistenceandbringsforwardsomepersonalsuggestionsofcorrespondingregulationinourupcominglawofanti-monopoly.

[關鍵詞]壟斷本身違法原則有罪推定合理原則破產公司原則卡特爾合法壟斷

[Keyword]monopoly,principleofirregularityperse,guiltynessdeduction,principleinreason,principleofinsolventcompany,Cartel,legitimatemonopoly,

一、壟斷的概念及反壟斷立法的目的

何謂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壟斷有行為和狀態之分。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狀態主要是指經濟力過度集中,而壟斷行為則要廣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獨占或者有組織聯合等形式,憑借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操縱或支配市場,限制和排斥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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