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構建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5: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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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制構建匯報
一、農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和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為之奮斗的長期目標,隨著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的不斷深化、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振興中華的緊迫任務。人類社會是在矛盾運動中不斷發展的,而矛盾的發展轉化將極大的影響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和諧社會要不斷的正確、及時地化解社會矛盾。可以認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也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的要求,體現了全黨全民的共同愿望,更是發展社會主義和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的戰略決策。中央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心在基層”,因此,作為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農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正因為農村地廣人多的特點,農村社會中的矛盾不斷出現,加之農村的經濟基礎薄弱,農民的文化素質相對不高,法制觀念不強,化解矛盾的能力薄弱,容易使矛盾激化,因而,構建和諧社會的難度較大。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札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中強調:“農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總書記在2006年1月25日中央政治局學習會上強調:“全國建設小康,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在農村”。由此可見,農村工作在全國工作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基礎地位及重要性。要根據中央要求,全力做好農村工作,落實各項“三農”政策,化大力氣,教育農民,努力提高農民素質,為構建和諧的農村社會奠定基礎。
二、農村中的不和諧音符
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農村生活條件,生活方式與城市比較均有差距,農民生活水平、法律知識相對較差,改革開放以后,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雖有極大的提高,但因目前農民增收能力還不強,村級建設規劃滯后,特別是法制建設水平不高,制約著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引發了一些不和諧的音符,主要表現在:
1、在村級政權組織建設上,農民參政、議政能力不強,缺乏權利意識,民主選舉制度還不能正常推行。少數地區仍以宗族、大姓所主宰,在一些地區的村民心目中,可以“不給縣長磕頭,不能不給村干部燒香”。廣大農民還不能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制約了農民積極性的發揮;個別地方出現村干部變“村霸”,成為推進農村民主建設的障礙,曾流行“村官不是官,法律無法管”的流言。
2、農村在一些敏感性的、難度大的工作上,缺乏執法力度,在執法中仍存在著隨意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治理力度與整個經濟發展不相適應,農村的小偷、小摸、聚眾賭博、吸毒,和因生活瑣事鬧糾紛,聚眾斗毆,造成人身傷害的,時有發生,甚至釀成重殘、人命的大案,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紅軍進漳與法制構建
本文作者:陳惠卿工作單位:中共龍海市委黨校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于1931年制定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6,內容包括:(l)規定了國家的性質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0"(2)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3)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4)規定了外交政策"宣布中華民族完全自由獨立,不承認帝國主義的不平等條約"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6是第一部由勞動人民制定、確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農民主專政的偉大綱領"它同資產階級的約法以及舊中國反動政府制定的憲法有本質的區別"它肯定了革命勝利成果,提出了斗爭的方向"盡管受到左0傾錯誤的影響,仍是劃時代的憲法性文件"它的頒行調動了蘇區人民的積極性,為以后制定民主憲法提供了寶貴經驗"1932年4月紅軍進漳后,為解決給養問題,在漳州進行百萬元以上的籌款"按照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6確定的對地主資產階級(軍閥、官僚、地主、資本家、豪紳及一切剝削者)進行專政的精神,在籌款中執行嚴格的階級政策:(l)打土豪沒收財物,沒收官僚資本"如在漳州沒收國民黨第49師師長張貞開設的民興0銀行、龍溪縣官辦的民有0銀行,在石碼沒收龍溪縣鹽務局財產和宏通0銀莊、沒收土豪惡霸林伯恭的財產,在長泰沒收土豪戴少芳、楊斗星財產"(2)對其他民族資本家和中小商人采取捐助的政策"當時漳州城工商業分43途,由各途公會承領捐助數目,然后視各商戶經濟地位和經濟實力,分大、中、小三等給予分級派捐攤款,限期交納"如對資本家蔡同昌,只向其派捐15XX〕元,僅占其財產百分之一;對陳嘉庚先生在漳州開辦的膠鞋廠,也只派捐部分款項,因該店經理避走外地,紅軍和商會取走了相當于所派款項的膠鞋"因這是紅軍首次進駐一個中等城市,在執行政策中也有一些失誤"針對這些失誤,1934年在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6中新增同中農鞏固的聯合0,這也是和左0傾錯誤斗爭的結果"
1931年12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6,是土地革命后期影響最大、實施地區最廣、適用時間最長的土地法"其主要內容有:(l)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規定了沒收土地財產的對象和范圍,宣布廢除一切高利貸債務"(2)規定了對于沒收的土地財產的分配辦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貧雇農、中農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方法是,以鄉為單位,貧雇農、中農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與勞動力的混合標準平均分配"富農如果被沒收土地,并且能夠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壞田"地主不分田"(3)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問題"即現階段不禁止土地出租與轉讓,但同時規定在條件具備的時候實行土地國有制"由于受左0傾思想的影響,這部土地法的一些規定也體現了左0傾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實行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0的政策,這些錯誤后來陸續得到糾正"紅軍進漳后,貫徹土地法的精神,掀起了一場土地革命的風暴"如在漳浦小山城、龍嶺周圍八九十里區域里,紅軍除開倉濟貧外,還協助鄉村農民開展分田地、建立蘇維埃政權的革命活動"并特地派出數支分田工作隊,深入小山城、龍嶺、象牙莊、東山、葛后、南浦盾一帶鄉村發動群眾打土豪、燒田契,進行分田斗爭"分田方法與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6相同:全部沒收族田、地主和反革命分子的田地,把土地劃片評出上、中、下三等,再按人口數計算每人應分的各等級土地基數,最后以各戶土地情況進行調整"各地陸續完成土地與人口的各種登記和統計工作,呈現一派分田分地真忙0的紅紅火火景象"在饒(平)、(平)和、(大)埔、詔(安)蘇區,縣委、縣蘇維埃政府根據傳達的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6、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6的精神,先在條件比較成熟的石下、爐坑兩地進行分田分地,接著在全縣深人開展"具體做法是:(l)沒收地主、公堂土地,以原耕地為基礎,抽多補少,并按土質好壞、距離遠近搭配,以石為計算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2)由耕田戶在每塊田地插上小紅旗,標明姓名、地名、石數;(3)由分田工作組收集小紅旗,分別進行統計,然后累計總面積,得出每人分地的石數,予以等級分配"這些做法都完全按照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6的要求,有力地促進了根據地的土地法制建設,是對根據地土地法制的成功實踐"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是革命根據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的初創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相繼于1931年12月1日和1934年4月8日公布實施了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6和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6"這兩部法律都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廢除封建婚姻制度的原則,對結婚、離婚、離婚后財產與小孩的處理、非婚生子女的處理等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在結構上采取章條結構,語言亦較規范,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6還在一些問題上對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6作出了改進"以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成立為界,這一時期革命根據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經歷了一個從立法比較分散到立法比較統一、法律條文比較簡陋到比較規范、完備的過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有:(l)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根據地各個時期婚姻法規的基本原則"嚴格禁止強迫、包辦、買賣婚姻,廢除童養媳,嚴禁強迫守寡"有違反者,按刑律治罪"(2)一夫一妻"從工農民主政權開始,各個時期的婚姻立法均確立,任何人只能有一個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和不允許的,有妻妾者,以重婚論罪"凡重婚者,妻或妾都可以提出離婚,政府隨時批準"(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在婚姻關系中,男女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1942年5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6首先提出了這一原則,但在蘇區的社會管理中,這一原則已有法制實踐"(4)保護軍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6規定: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同時規定:軍人之配偶非確知對方死亡、叛逃不得離婚"在書信斷絕時,須經一定期間,非軍人一方才能向政府請求離婚"紅軍進漳后,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人淺出、逐字逐句地宣傳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6,并提出解除封建婚姻0、婚姻自由0等口號,讓廣大婦女懂得結婚離婚自由,反對買賣婚姻,廢除童養媳,實行一夫一妻制0等重要原則,廣大婦女喜出望外,奔走相告"紅軍對嚴重違反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6,干涉男女自由結婚和虐待婦女的行為進行嚴厲批評或懲辦,保障了婦女權益"進漳紅軍積極宣傳、支持閩南婦女的解放運動"進漳紅軍告訴婦女們,江西、閩西蘇區政權都頒布了土地法,明確規定農村勞動婦女同男子一樣,有獲得土地的權利"進漳紅軍還幫助小山城、龍嶺等地打土豪劣紳、開展分田斗爭,使各家的土地證上第一次出現了婦女的名字"婦女們高興地說:以往無田無地難做食,如今分田分地有奔頭"0男女平等原則在土地革命中的實現,為婦女的解放及在家庭中實現男女平等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四、在法律、紀律實施方面19犯年4月20日上午,紅軍東路軍排成4路縱隊,邁著整齊的步伐,高唱著三大紀律八項注意0,雄赳赳氣昂昂地進人漳州城,其威武雄壯的陣容、蓬勃向上的朝氣,給圍觀在街道兩旁的群眾留下美好的印象"如果說東路軍進城時所唱之歌是其紀律嚴明的宣言,那么,紅軍進城后遵紀守法、有錯必改的作風更是讓群眾耳目一新"如紅4軍進人石碼后分住幾處,他們向群眾借東西有借有還,不取群眾財物,不占群眾便宜,吃了東西照價付錢"在漳浦,西湖村農民蔡長庚的房子騰出來讓紅軍住,有個戰士在房里拾到一塊銀元,親自送還膺主"這種遵紀守法的作風是以往任何一支軍隊都不曾有過的,有效地帶動了整個革命根據地社會風氣的好轉"紅軍除自覺遵守法律軍紀外,對自己在實施、執行法律過程中的失誤也勇于改正,體現了有錯必究的法律精神"如紅軍在籌款初期,由于缺乏地方黨組織的有力配合,對何種人才是土豪劣紳產生過錯誤判斷,一度抓錯人;同42時,對拒不交款的地主老財有過火的行動,有的民族資本家不交稅外逃,采取破門取物抵稅的不恰當方法"聶榮臻等紅軍領導發現這些失誤后,立即給予嚴厲的批評,要求堅決執行黨對中、小工商業者實行保護的政策,并責成有關人員賠禮道歉"在紅1、5軍團師以上干部會上也曾說到:抓錯的趕緊放,賠禮道歉"0可見,革命根據地時期對于法律、政策的執行錯誤情況已有了追究制度"革命根據地內的新民主主義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類型法律制度的初級階段,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中華法系的雛形階段"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建設,雖然只有幾年的歷史,但它卻開天辟地地揭開了中國法制史的新篇章"人民民主法制與歷史上剝削階級類型的法律制度不同,是中國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是鞏固革命根據地、維護人民基本權益、同國內外敵對勢力進行斗爭的銳利武器,它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提供了寶貴的歷史經驗和理論根據"
CBA職業聯賽的法制構建論文
一、cBA聯賽法制構建刻不容緩
一直以來CBA聯賽的管理均由中國籃協負責,由于中國籃協與各俱樂部之間均為獨立的法人投有直接的領導關系,籃協主要通過聯賽章程及相關制度這種內部性文件來約束各俱樂部的行為,由于沒有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灘以從外部遏制“假賭黑”現象。對于職業體育的興起油于我國職業體育法律制度的滯后,‘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尸單純依靠內部規章以及參與主體的自律來打擊“假賭黑”等行業腐敗現象是遠遠不夠的缺乏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是導致“假賭黑”現象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加之現行刑法制定的時間較早,對于體育職業化后的許多問題缺乏相關條文的規定,也沒有預見到體育職業化后可能產生的新型犯罪。因此構建一個以刑法為主體,完善相關配套法規的職業體育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關于cBA職業聯賽法制構建的相關建議
(一)加快管理體制改革,組建聯賽管理公司
目前刃BA聯賽的經營活動由中國籃協委托由具有外資性質的盈方體育傳媒(中國)有限公司所進行④出于盈利的考慮盈方公司將更多的經歷花在了聯賽的開發推廣上,而日常的聯賽管理工作仍由中國籃協負責。職業聯賽是市場化運作的而中國籃協屬于行政事業單位。籃協與俱樂部之間的出發點、利益和思維方式是不同的,可以有某種程度的溝通但是最根本的利益是不一樣的體制問題已影響到聯賽的進一步發展。cBA現在的體制是中國籃協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⑤由于籃協即要負責聯賽的組織又要進行聯賽的日常管理,還要負責各級國字號球隊的組建、選拔等活動這也使得籃協在一定程度上已無暇顧及聯賽的監管工作這也給了某些運動員、裁判員參與“假賭黑”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因此建立一個獨立的CBA聯賽管理公司對CBA聯賽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有效監管顯得尤為重要。
(二)建立外部監督機制,約束從業人員行為
質監局法制質監構建報告
一、強化組織領導,統一思想認識
建設“法制質監”作為構建“三個質監”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局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多次召有關會議進行研究部署,統一思想,提高干部職工對建設“法制質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理解,樹立依法行政意識。凡涉及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均由黨組討論決定,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確保我局建設“法制質監”的工作不走形式,有效開展。
二、加強教育培訓,提高隊伍法制水平
為把建設“法制質監”工作落到實處,建立高素質的質監行政執法隊伍,樹立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勤政、廉政意識,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加大教育培訓工作力度。
(一)確立了定期學法制度。把每個月第四周的星期五定為學法日,由業務骨干講解質監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知識,并就典型案例展開討論,舉案說法,結合實際案例,分析討論執法依據的準確性和辦案程序的合法性,找出潛在危機,及時糾正,防患未然。
(二)不定期聘請有關法律專業人士前來授課,提高執法人員業務素質。
老齡人口養老保障法制構建論文
一、養老保障法制改革中政府責任的實證考量
1.現行城鄉養老保障改革中政府責任的脈絡
1997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入深化階段,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在各地原有方案的基礎上統一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要求各地貫徹落實,這標志著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步入到一個新的階段。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全面規定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此,結束了各地在改革期間雜亂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養老保險制度及標準的統一。國家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為目標,在實踐中積極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工作。2003年以來,一些地方開始探索建立由政府財政補貼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新農保”)。2009年9月1日,國務院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新農保”規定的出臺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解決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指引。總體上看,農村養老保障法制的發展之后與城鎮養老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障始終處于試點改革階段,上文提及的《社會保險法》中將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權下放至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并沒有全面規范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然政府正在積極探索并尋求建立相應的規范制度體系。
2.養老保障法制改革中政府責任之不足
(1)法律制度體系設計的不合理造成養老保險覆蓋面較窄。
雖然從各地的實踐來看,我國不僅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還有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但中國現行的養老保險體系總體上處于過度分割、雜亂無章、漏洞巨大的殘缺狀態。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都存著巨大漏洞,養老保險制度并沒有實現全面覆蓋。在城市,非從業人員沒有為國家設立的養老保險制度所覆蓋,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于立法層次低、強制性不夠等原因,也未能覆蓋所有職工;在農村,絕大部分農村居民還沒有享受到養老保險。
醫保法制監管體系構建分析
摘要:近年來,我國醫保負擔較重、壓力較大、監管較難,問題與漏洞也不斷涌現。原有的監管體系已明顯不能適配我國目前錯綜復雜的醫保關系,構建全新的法制監管體系促進我國醫保良性改革、發展就成為了必然。分析醫保法制監管現狀及面臨的困境,應構建和完善我國醫保監管事前預測、事中控制、事后處罰的多手段和全方位的醫保法制監管體系。
關鍵詞:醫療保險;現狀;監管體系;構建
近年來,隨著全民醫保制度的不斷完善、綜合醫改深化推進、醫療衛生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以及群眾對于醫藥衛生服務的需求逐步攀升導致我國醫保壓力增大,監管難度提高[1]。而目前對我國醫保起主要調整作用的法律只有《社會保險法》,其中也僅就醫保事后監管的方面進行了規定,醫療保險的事前、事中監管未有提及。監管存在滯后性,不能從源頭上減少或杜絕違法違規的行為,即使事后對違法者進行嚴厲的處罰也會對醫保監管秩序造成較強的沖擊。監管體系的不完善導致的監管制度的缺位,需要監管體系上新的突破加以解決。因此,醫保法制監管體系亟需完善,在此基礎上推動監管制度革新,逐步構建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全方位醫保監管體系。
一、醫療保險法制監管研究解讀
(一)醫保監管的界定。醫療保險監管是醫療保險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推進醫保基金合理利用、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為參保人提供更優質的醫療服務有重要影響。在我國,醫療保險監管具體是指享有監督權的監督主體,通過法定的方式,依據法定的程序對醫療保險系統中各方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的綜合管理過程。其根本目的是使群眾的基本醫療要求得到滿足、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少有限的衛生資源浪費;總目標是促進醫療保險事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根本目標是追求醫療領域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以增加每個人的醫療福祉。醫保監管是我國深化醫療改革之路上的重中之中。(二)醫保監管的對象和重要內容。目前,我國醫保監管的對象主要分四類。一是對參保單位的監管,即對在報告期內已在統籌范圍內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的各類單位進行日常化監督管理,主要工作重點在防止選擇性參保、少報工資總帳、突擊參保等。二是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重點監管其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藥、違規用藥、濫檢查、違規記賬、亂收費、不堅持入院標準、醫療機構職工利用工作之便多開藥、虛報醫療保險費金額等現象。三是對參保人的監督,防止其濫用醫保。參保人員的濫用行為主要體現在過度醫療消費、超前醫療消費、為他人開藥、借證給他人就醫、用醫保卡購買醫保范圍之外的產品等方面。四是對監管機構的監管。主要包括監管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工作進程以及其效果的合規性等。(三)醫保監管的主體。監管醫保的監管主體資格來源于法律的授權。在國務院機構改革前,我國法律規定的醫保監管主體繁多,職責存在交叉。除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醫保綜合管理之外,還有財政部門對醫保基金負有綜合監管職責,衛生計生部門對醫療行為負有監管職責,食藥監督部門對藥品質量負有監管職責,發改部門對藥價負有監管職責。這種繁雜的局面為醫保監管職責的落實和履行上帶來了不小的難題。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合并重組建立國家醫療保障局,直屬國務院管理。至此,我國醫保監管主體得以明確,醫保監管“九龍治水”的局面得以控制。此外,改革方案還應體現在制度層面上,以正式全面地確立國家醫療保障局監管主體的法律身份。
二、我國的醫保監管現狀及面臨的困境
憲法制約與監督機制的構建透析
摘要:對警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雖然比較完備,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本文以憲法的視角從三個方面探討了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從限權方面應明確界定警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從制衡方面應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從監督方面應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關鍵詞:警察權憲法制約憲法監督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f}l。而憲政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憲政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這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憲政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人才合作的法制構建論文
一、京津冀人才合作和發展少實效多形式,缺少法律保障
京津冀人才協和作開發由政府推進始于2004年的“廊坊共識”,即:建立京津冀區域省市長的高層定期聯席會,三地主管機關隨后也簽署《京津冀人才開發一體化合作協議書》,積極推進三地人才的開發合作。2011年4月,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的推進工程儀式啟動,三地代表簽署了《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框架協議書》,承諾共建人才創新創業載體,承諾共享高層人才的智力資源、承諾建立彼此包容的社會保障制度、承諾實現人才政策的共融互通方面進一步緊密合作。同年六月,三地聯合了《京津冀人才一體化發展宣言》,達成區域人才合作共識。但“聯席會議”只是三地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缺失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例如,人才流動過程中出現的戶籍問題,就需要公安機關的配合,人才的學歷認證則需要教育部門的參與,京津冀三地人才開發合作的長期規劃則涉及更多部門。雖然京津冀人才合作形式多樣呈現,但仍處于一種非制度性階段,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和法律供給,很難有效,面臨諸多困境:合作積極性不高,河北洼地招才引智困難重重,北京的人才優勢在區域合作中并未發揮作用,優勢互補未能真正體現;在人才合作途徑上,沒有立足于區域經濟一體化特點及規律,探索多層次而有效的合作路徑;合作的內容多為項目合作層面,缺失長效合作機制;人事主管部門的合作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推進,但還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真正約束力,且地方性法律沖突使難以形成區域人才合作統一規則。
二、京津冀人才合作最大壁壘是體制障礙,缺失法律重拳擊破
由于京津冀區域各地經濟、政治地位及發展目標差別較大,且各級黨政領導扮演著地方利益代表,而各地政府為追求本地區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不重視區際分工與合作,也不重視人力資源跨地區的自由流動,甚至是阻攔流動。以行政區自身的利益為最高目標,地方性行政指令是人才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基于各自為政的行政體制,各地在制定政策法規時,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故而造成人才政策的不銜接,給區域人才市場設置了制度上的障礙。調查表明:京津冀區域存在著嚴重行政區經濟,人才合作實質上是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合作,其體制根源成了阻礙區域人才合作發展的最大障礙。譬如戶籍制度,現階段戶籍制度仍是京津兩地限定人口規模的重要手段,戶籍互認制度相關實施細則遲遲不能出臺,阻礙了人才的自由流動,更阻礙了區域內人才合作發展的步伐;再如社會保障制度,《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框架協議書》雖然提出了建立相互包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但基于各行政區的利益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構建遲遲提不上日程,具體實施辦法也未出臺。另外,“自我為中心”的制度障礙也造成大量的產業趨同:北京有10個優勢產業,天津則有8個,河北9個。其中,醫藥制造業為三地共同所擁有的優勢產業。可見,京津冀區域不佳的法制環境,在制度層面上不利于區域內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和發展的實現。
三、推進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的法制構建
區域經濟發展中非均衡是必然,既有產業、部門之間不平衡,也有人力資源發展的不平衡。但在非均衡推進中,必須把重點論和協同論有機結合,因為區域人才一體化進程也取決于區域能否較好協調發展。
北極國際法制構建分析論文
摘要:全球變暖使北極在資源、交通、軍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斷凸顯,這一地區的法律地位和相關制度卻仍然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從而為有關國家爭奪的加劇埋下了隱患。俄羅斯等國對于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主張充分表明了這一點。應盡快在聯合國主持下,就締結一份全面的《北極條約》進行談判,凍結或者取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外大陸架規定在北極海域的適用,確立各國管轄范圍之外的北極海域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法律地位,明確北極科考、環保、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凍結該地區的軍事化使用。
關鍵詞:北極;國際法;北極條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007年8月2日,俄羅斯“和平1號”深海潛水器在4261米深的北冰洋底羅蒙諾索夫海嶺插上俄羅斯國旗,此后,國際社會對北極的關注不斷升溫。其實,“冰冷”的北極成為世界各國的關注熱點并非偶然。簡言之,該地區資源、交通、軍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斷凸顯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確定性的持續存在,使其早已成為有關國家明爭暗斗的對象。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關系的種種跡象尤其表明,北極問題已經來到一個不同前途命運何去何從的抉擇關口:它既可能隨著有關國家爭奪的加劇,成為國際沖突新的“火藥桶”,也可能通過合理協調國家間利益,成為國際合作和造福人類的典范。
北極問題背后,既有錯綜復雜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鮮明和獨特的國際法問題。長期以來,學界對于北極問題的討論,主要是著眼于國際關系和雙(多)邊外交對該問題的緣起和影響加以分析,而對其中的主要國際法問題卻涉獵不多,如:北極地區目前在國際法上處于何種地位?有關國家關于北極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主張在國際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對北極法律地位有何影響?等等。本文的目的,首先在于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和回答,探索如何運用國際法妥善解決北極地位問題,即是否可能通過某種國際法機制的設計和適用,在國家間彌合分歧、促成合作。由此出發,本文還試圖就國際法在國際秩序中的作用提出一些作者的思考。
一、北極地區地理概況及其法律地位
北極地區是指以北極點為中心、北極圈(北緯66°33′)以內的廣闊地區,包括極區北冰洋、邊緣陸地及島嶼、北極苔原帶和泰加林帶,總面積為2100萬平方公里,約占地球總面積的1/25。北極地區的陸地面積近800萬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萬。
推進民主法制建設努力構建和諧
中共*省第十次代表大會、中共貴陽市第八次代表大會對推進全省、全市民主法制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明確的指示。南明區要切實抓好省第十次和市第八次黨代會精神的學習、貫徹和落實,不斷探索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有效途徑。
一、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民主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又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這是因為民主政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首先,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不僅表現在能夠迅速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改善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而且表現在政治上充分發揚人民民主,保證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不斷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質,就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黨要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確保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努力維護、實現和發展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第二,法制是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改革發展穩定的任務越是繁重,越要增強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越要注重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依法處理和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引導和規范各種社會行為,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證。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要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要求,不斷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不斷實現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第三,民主法治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人民當家作主既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要達到的重要目標之一,又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人民群眾對社會事務參與不斷地擴大和加深,人權狀況改善和進步,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政治條件。只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證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才能使人民群眾和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更好地發揮出來,才能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關系和諧,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
二、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作用是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保障
重視發揮人大、政協的作用,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大優勢,是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保障,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民主法制建設、構建和諧南明有機統一起來,做到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一是要進一步加強黨對人大、政協工作的領導。區委要始終堅持定期聽取和研究人大、政協工作,幫助人大、政協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并堅持在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前,主動、及時與人大、政協黨組溝通情況,認真聽取意見,不斷提高自身決策水平和決策執行質量。同時,要保持完善重大工作由人大、政協全程督辦的制度,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提高政協的參政議政能力。并鼓勵、支持人大、政協多方面開展好調查研究工作,給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執政提供有益的參考,提高科學執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保持好目前南明區四大班子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步調一致,在全區形成的精誠團結、共同奮斗良好局面。二是要進一步完善民主制度。要充分發揮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大力支持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好“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特別是要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正確處理好黨委推薦干部與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任免干部的關系,努力實現黨內工作程序與人大法定程序相結合。要大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不斷促進政府執政能力的提高。要大力支持區政協及其常委會把握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工作原則,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自覺把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使之成為科學、民主決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特別是要做到重大問題先協商后決策。要把政協的民主監督作為推進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的重要措施。要支持政協充分運用會議、提案、建議案、調研、視察、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開展活動,不斷探索民主監督的新辦法、新途徑。三是要進一步發揮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要切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供知情知政的條件,確保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作更加經常有序,更加生動活潑,更加富有成效。特別是要建立健全議案、提案的辦理制度。對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政協提出的建議案、調研報告和政協委員提案,各級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檢查、有落實。不斷提高辦理建議、議案、提案的質量和實效,真正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轉化為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以推動全區經濟社會的發展。
三、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切入點和落腳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