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7: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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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

和諧社會應當是法治社會

構建和諧社會應當堅持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是因為和諧社會也應該是一個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夠安居樂業、和睦相處的社會,可以說和諧社會就是法治社會,只有加強法治,才能保障社會有秩序的運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實安康的生活。所以,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的目標是一致的,二者都追求在規則和秩序范圍內的社會和諧與進步。當然,和諧社會的內涵更為豐富,和諧社會要求物質文明的建設要與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設協調一致,要求經濟的發展、政治的昌明與文化的繁榮協調一致,要求人際關系、社會秩序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都是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續的,所以和諧社會的內容包含了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環境等廣泛的領域,法治社會從制度層面集中體現了和諧社會的政治、經濟領域中的內容。所以,和諧社會是一個上位的概念,其中重要的內容就是要建設法治社會,而建設法治社會理所當然應堅持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

堅持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也是和諧社會得以實現的基本保障。理念是一種觀念,是行動的指導,也是為人民群眾普遍認同的一種價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導致行為的偏差。我們要厲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首先要有正確的理念作為指導,這就是要堅持實行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國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尊重社會發展規律,順應世界潮流,體現人民意愿,落實執政為民理念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體現了一種高層次的政治文明,是已經被人類歷史所證明的一種進步的治國方式,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堅持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必須將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納入法治的軌道,用法治的權威來保障國家政治和社會秩序的安定。

堅持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樹立與法治理念相適應的觀念。具體來說,應該堅持以下幾個方面的觀念:

一是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的觀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國最根本的是依憲治國,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憲行政。我們的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集中體現,憲法和法律至上,具有至高權威,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權力都要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決不允許任何人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廢法。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主要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法律實施中存在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問題。造成法律實施不盡如人意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淡薄。按照依法治國的法治原則,各級各類公職人員雖然分工不同,不需要成為法律工作者、法律專家,但是作為依法行使職權的公職人員,都應當具有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都有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

二是堅持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觀念。國家和社會應當充分保障和實現個人的福祉,促進個人人格的發展,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茖W發展、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才能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F代化的過程是人的全面發展與全面完善的過程,它應始終體現對人的終極關懷,其重要標志之一,我們的立法要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我們的執法要充分考慮群眾的利益。我們應當完善社會立法,建立良好的社會保障機制,盡量緩解貧富差距、兩極分化所導致的矛盾和沖突,保障社會的和諧發展。

為了貫徹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觀念,我們要注重協調私權利與公權力的關系。法治的重要內容就是保障個人權利、約束公共權力,特別是要加強對人格權和財產權以及其他民事權利的保護,尊重與維護個人的人格獨立與人格尊嚴,使人成其為人,能夠自由、富有尊嚴地生活。公民的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不僅意味著其權利不受作為私法主體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意味著其權利不受來自國家權力本身的非法侵犯,這正是現代法治的重心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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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治社會的法律總管

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設有司法部,作為政府組成部分,統管司法、法律事務,惟獨英國情況特殊,有個司法大臣(或稱法律大臣)辦公室行使司法部職能。這個司法大臣同時還是上議院議長、英聯邦首法官。各國司法部的職能因國情不同而有所不同,通??梢杂⒚婪ㄅc大陸法傳統分類為視角進行分析。英美法國家常以美國司法部為典型。美國司法部是國家法律事務的總機關,也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執法機關。司法部長同時是總檢察長,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都隸屬于司法部長。也就是,除法院審判權外,其他司法權如檢察權、偵查權、執行權以及法律事務管理權都由這個部門行使。加拿大、澳大利亞司法部與美國類似。這就是所謂大司法模式。大陸法國家以法國、德國司法部為典型。在職能上,與英美法國家特別是美國司法部相比,并不遜色多少。主要差別是司法部長不是總檢察長。司法部不是最高檢察機關;偵查權由政府其他部門,如內政部行使,司法部不是最高執法機關。但其實這是表面的、相對的。在這兩個國家,檢察機關雖然與司法部分立而設,但檢察長是由司法部長提名任命的,要向司法部匯報工作。對重大敏感案件,司法部長有權過問。由于實行檢察一體化原則,可以想象司法部長實際上可通過檢察長指導、影響案件偵查權的運作??梢?,兩大法系國家司法部職能作用有所不同,但彼此差別不是很大,不少人想當然地認為美國司法部是大司法,法德司法部是小司法,這是不準確的,它們的共同之處遠遠多于特別之點。有的大陸法國家如摩洛哥,雖深受法國影響,但它的司法部在職能上與美國司法部基本相同。

俄羅斯、東歐國家近年來掀起司法改革的浪潮,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建立健全司法部。以俄羅斯為例,從職能看,它的司法部與美、法、德的明顯不同主要在于檢察權、偵查權的配置上。司法部沒有檢察權,也沒有偵查權,這點不同于美國;司法部對檢察官沒有提名任命、工作指導關系,這點不同于法、德,但司法行政以及各類法律事務由司法部統管。這方面與兩大法系國家亦無二致。俄羅斯、東歐國家檢察機關傳統上是獨立的,目前司法部不能干預檢察權,實際上是尊重傳統的結果。

說到這里,不妨對各國司法部的共同的表面特征作兩點歸納:一是地位顯要。美國司法部是國家機構中最龐大的機構,列在國務院、國防部之后,法、德司法部雖沒有美國司法部龐大,但地位也很顯要,列于外交、國防、內務之后,個別國家如摩洛哥司法部則屬于內閣首位??偟目?,大多數國家除了內閣,基本上是一外交、二國防、三司法(或四司法,主要是那些設內政部的國家)。二是職權寬泛又龐雜。大凡司法、法律事務,都在司法部視野里。寬泛得幾乎無所不包,龐雜的難以準確分類,簡言之,司法部的工作范圍跨躍或涵蓋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領域,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制工作部門。為什么司法部如此位高權重呢?在我看來,至少有三方面的成因值得注意。這實際上涉及司法部存在的價值和作用問題。

第一,這是實行法治的客觀要求。實行法治就是依法治國,也就是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都要在現實的法制軌道上運行。不論是國務院活動,還是日常生活,方方面面都處于法律調控、規范之中。在某種程度上講,法治國家的社會生活其實就是法律生活。這樣就出現了大量的法律事務。老百姓有法律事務,企業有法律事務,社會有法律事務,政府有法律事務。這就需要國家有個權威部門來統管。這個權威部門就是司法部。

第二,這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實際需要。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法院審判公正,在維護司法公正問題上,司法部功不可沒。司法部雖然位高權重,但位高高不過法院,權重重不過審判權。很多國家的司法部對與司法活動有關的偵查權、檢察權、執行權或直接掌控或間接指導,惟獨對審判權不敢越雷池一步。

這實際上突出了對審判權的高度尊重。為了讓法院排除事務性干擾,專心致志地搞好審判工作,大多數國家包括大陸法國家和很多英美法國家都由司法部負責管理各類司法行政事務。如果說法院是法律王國的國王,那么司法部就像一個大管家,把審判業務以外的事都管了起來,而且要管好。法官們不必為辦公大樓、經費開支、人事調整、裁判執行等一大堆瑣事操心,他們只在如何適用法律公正判斷問題上下功夫就行了,這樣才能實現法官“只服從法律”,法官“沒有上級”,干凈、公平地斷案就行了。司法部在維護司法公正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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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法治社會建設方向

摘要:《民法典》的實施標志著法治社會建設進入民法典時代,民法典時代的法治社會是以人民為主體、公眾積極參與法治建設的社會?!睹穹ǖ洹返膶嵤┡c法治社會建設的系統耦合具體體現在公民個人權利保障加強趨勢的契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共同致力于法治中國建設。民法典時代法治社會建設的方向主要是加強社會法治信仰培育,構建法治社會建設評估體系,拓寬公眾參與渠道。

關鍵詞:民法典;法治社會;社會治理;公眾參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是對幾十年民事法律發展及法治建設成果的確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標志性成果?!睹穹ǖ洹纷鳛橐徊俊吧鐣钜幏兜陌倏迫珪?,涵蓋了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1]。2020年12月7日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以下簡稱《綱要》)從國家層面確定了《民法典》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為民法典時代的法治社會建設提供了指引。

一、法治社會的概念及語義分析

對法治社會概念的理解不僅僅需要從文義上分析,更需要從更深層次的傳統意義概念、國家治理理論等要素方面加以研究。法治社會是相對于人治社會而言的,法治的萌生與發展不僅實現了國家治理理論上的飛躍,更是社會文明模式的進步。傳統家國觀念的影響致使國家統治者更加注重于加強中央集權,人治的治理模式迎合了統治者的需要,逐漸削弱了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影響。傳統法治的概念不同于現代社會法治的含義,它更多的是推崇“法律至上”,提倡法律的權威、地位高于一切,是國家、社會和個人的行為準則,這在皇權至上的傳統社會顯然不符合統治者的觀念。對于法治最早的認識在于國家管理需要,“社會”作為統治基礎被賦予了豐富的內涵。社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是指自然環境和生物體共同組成的關系總和,狹義的社會是指個體、社會組織、政黨及市民社會、非政府組織等概念,對應著國家、政府、官方等術語[2]。社會可以說是一個學術性概念,也可以理解為政治性概念,與我國的政治現代化進程緊密結合在一起。有學者將“社會”確定為非國家、非私人的組織化存在。也有學者認為“社會”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和社會本性之兩分創造的不同整合模式,與國家相對應[3]。基于以上思考,筆者認為,“社會”是一個范圍性、形容性詞匯,不僅指自然環境下共同生活的個體組成的聯合,也泛指在政治或法律層面給予特定聯合體的認定。法治社會既是在國家和法律層面對全面依法治國動態過程中法律實施等行為的認定,也是在國家法律和習慣規則共同作用下產生的良好社會秩序。

二、《民法典》的實施與法治社會建設的系統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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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司法公正探索

本文作者:廖勇工作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一、司法公正在法治社會中的地位及其作用

司法作為法治的構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權力對各種法律爭端作出最終的權威性解決。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司法功能的實現,必須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所謂司法公正,實質上就是指現行法律所設定的內容和價值被司法機關準確地在裁判活動中加以貫徹和體現。司法公正涵蓋整個司法過程,其價值蘊含包括適用法律平等、訴訟程序正義和判決結果公平三個方面[1]。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生命和靈魂,是人民法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內容。司法公正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法治社會中的司法公正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內容。法治意味著法律的普遍適用和至高無上,法律平等地約束社會一切成員的法治原則,必須經由公正的司法活動來貫徹實施。公正的司法,不僅在于懲惡揚善,弘揚法治,同時也是對民眾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的教化,是對經濟活動當事人高效有序地從事合法交易的規制。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義與邪惡,而且會造成民眾對法律權威性的懷疑、不信任甚至蔑視,法律虛無主義的觀念由此滋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成果將因此而遭受毀滅性的摧殘。正如英國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2]。2.司法公正是實現法的正義價值的重要手段。從價值論的立場上看,法是一個多價值體系,而法律正義無疑是法這個多價值體系中最重要的價值之一。但是法的這一價值在我國卻受到忽視。長期以來,我們不適當地強調了法律的器物作用,主要用來作為階級斗爭或打擊犯罪的工具。而法的正義價值蘊含無論在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還是在法制的宣傳教育過程中,都沒有很好地貫徹和體現。法的正義價值沒有在我們的社會扎根入土,再加上市場經濟環境下人們受金錢等利益的驅動,使社會原來被普遍承認的正義觀念和是非標準變得飄忽不定甚至顛倒。由于社會缺乏必要的正義價值觀念,是非的判斷和選擇失去標準,欺騙、陰謀詭計、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坑人害人等違法犯罪和違背公共道德等現象就會泛濫開來。此風一旦擴散到官場,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權力腐敗現象也自然會滋生和蔓延開來。更為嚴重的是,在社會正義被扭曲的情況下,作為法律正義化身的司法行為和司法人員也難以做到出污泥而不染。3.司法公正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條件。在現代社會,經濟和法律是絕對不可分開的。經濟的增長、財富的創造要取決于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法律對經濟的保障和規制都需要公正的司法來體現。公正的司法不僅使投資者和交易當事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投資自由和交易自由,而且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這就會使人們產生投資信心、置產愿望和創業的動力,經濟由此會得到繁榮和發展。4.司法公正是社會和政治穩定的基礎。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夠給予民眾切實的安全感,使其對于經由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產生合理的期待;對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充滿信心。這樣,人們可以在法定范圍內自由活動,全社會的公正觀念亦得以形成和強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夠維護民眾對公共權力機構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權利受到來自行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也可通過公正的行政訴訟,使其遭受侵害的權利得到充分補償。公民和政府之間的良好關系,也可通過公正的司法而維系。尤其應當看到,當無辜的受害者、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不能通過訴訟討回正義和公道時,很可能導致其對法律和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失望甚至絕望,并可能采用合法途徑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決糾紛,從而危害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所以,在我們這樣一個改革的轉型時代,當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摩擦的時候,通過司法公正而保持社會安寧,尤其重要。

二、影響法治社會司法公正實現的成因分析

1.司法體制問題。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弊端很多,主要表現在司法權力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3]。司法權力地方化的表現是:地方法院由同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地方法院的法官由同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任免;法官管理由本地黨政部門負責;法院的財政預算由地方編制與管理。司法權力地方化的另一個表現是法官任用的本土化,其特征一是法院中本地人居多;二是法官長期任職于同一法院或同一地區法院,即使是外地人也本土化了[4]。司法權力地方化使司法權成為辦理地方事務的保障,法院便成為保護本地方利益的法律工具,司法領域中必然會出現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傾向。在單一制國家中,司法權的地方化嚴重影響了法制的統一,破壞了法律的權威?,F行司法體制的這一弊端,致使法院在審判活動的價值取向上帶有明顯的功利化傾向,司法利益化已成為法院自身無法克服的體制性病態。另外,在對司法職能的特殊性認識不清的情況下建立的司法制度,所比照最多的就是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而將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規律適用于司法領域,必然導致司法活動行政化。法官不能向法律負責而不得不向長官負責的司法權行使上的行政化正是導致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之一[5]。司法權力地方化、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審判活動喪失了其應有的獨立性,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也就無法形成確保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抗干擾機制。2.法官素質問題。寫在紙上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有差距。很多人對法治抱有很高的期望,認為只要法律一出臺,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但事實上法的實施與法律文化、法治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等多方面因素息息相關,尤其是在法官素質達不到法治要求時,法的實施就會大打折扣。在人類走向法治的旅途中,法官履行著橋的職能。一方面,法律借助法官而降臨塵世[6];另一方面,法官又將法治推向天堂,推向信仰。法官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義,甚至遠遠超過了任何法律規范本身。如果說傳教士的品質影響人們對上帝的信仰,那么法官的品質將直接影響人類的法治理念的建立,影響人們對法律的情感。從目前情況看,一些法官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和公正的司法品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念不牢固,經不起人情、金錢、權利、美色的誘惑,漠視當事人的利益,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3.法院內部管理問題。一些地方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得不到保障,主審法官沒有案件的最終決定權;法官的政治待遇和裁判力高低取決于法官的行政級別;審判職稱的評定基本上是論資排輩,與審判工作實績脫鉤;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行得不好,處罰措施不力;司法的終裁性得不到充分保證,領導的批示可以左右法官的判決,等等。4.當事人的問題。在司法活動中,盡管最終作出判決的是法官,但推動判決形成的卻是當事人。正是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等活動,為判決的形成奠定了基礎[7]。但是,目前我國的一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治觀念不強,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低,不能有效地推動公正判決的形成。5.監督機制問題。各種監督的作用發揮得不好,尤其是法院工作透明度不高,公開審判制度沒有得到徹底貫徹,許多案件實行暗箱操作,公眾對法院的審判工作缺乏了解,社會各方面對法官的監督不力。

三、保障司法公正實現的法治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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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鄉建設法治社會研究論文

關鍵詞:送法下鄉/迎法下鄉/理性選擇/法律實踐/法律祛魅

內容提要:鄉土社會的法律實踐是一個法律逐漸祛魅化的過程,即從基層司法建設魅化法律到農民法律參與下的法律脫魅。法律的祛魅化使農民對法律有一個更為理性的認知和選擇。法律實踐和法律參與的“知情祛魅”邏輯從主體角度抑制了農民對法律的需求,而基層司法體制的諸多弊端和缺陷則從外在限制了農民的法律需求。由此可見,結構混亂雖然使鄉土社會產生了法律需求,但這種需求的擴展性和持續性存在問題。因此,當下鄉土社會的法律實踐并非簡單地從“送法下鄉”向“迎法下鄉”轉換。

鄉土社會秩序何以建立和維系一直是學界探討的焦點話題,而作為鄉土社會外生性力量的國家司法權力如何深入鄉土社會,并在鄉土社會扎根以及建立法律秩序又是其中一個極為關鍵的問題。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的“普法運動”和“送法下鄉”是學術界討論這一問題的慣用范式,認為法制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和保障,“基層司法建設”是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方略”[1]。“送法下鄉”范式曾在知識界掀起了一場關于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法律的現代性與地方性以及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關系的論爭。

近年來,針對“送法下鄉”范式,董磊明等認為當下的中國農村“結構混亂”,具有明顯的現代性特征,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鄉土中國”和“熟人社會”,因此法律在鄉土社會的實踐場景和邏輯已發生變化,鄉土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增大。這些變化使得“迎法下鄉”具有了現實的可能性[2]。在“迎法下鄉”的框架中,鄉土社會已不僅僅是一個“立法和執法對象”,農民也從單純的國家司法權力規訓的客體和法律知識的被動接受者轉變成具有能動性的法律實踐主體。

因此,“迎法下鄉”與“送法下鄉”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卻從立論的基礎上挑戰了“送法下鄉”范式。那么,“送法下鄉”與“迎法下鄉”是否是鄉土社會的法律實踐邏輯在不同歷史階段之間的斷裂與置換?換言之,“迎法下鄉”是否真正實現了范式革命,成為一個具有普遍性的新范式?如果不是,那我們又該如何去理解和解釋當下鄉土社會法律實踐所表現出來的新特點?對此,我們只有將這些問題置于鄉土社會法律實踐的歷史脈絡之中進行考察方能做出一個具有說服力的判斷。

一、法律的魅化:鄉土社會的司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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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的方法推進社會建設

社會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部分,而要加強社會建設,就必須加強社會法建設,用法治的方法推進社會建設。按照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解釋,社會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總和,主要包括醫療、教育、就業、社會保險、公共安全等領域。加強社會法建設,有利于明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義務,保障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法治保障。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逐步健全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逐步推進,社會法建設不斷發展。我市是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權,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在我市,地方立法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高度重視解決民生問題,出臺了《寧波市精神衛生條例》、《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等一系列法規規章,解決社會問題的制度不斷健全;但與此同時,社會法還存在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如社會組織、社會事業、社會救助、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還比較缺乏。因此,當前我市應當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權這個有利條件,結合我市實際,加強社會法立法工作。

第一、以“以人為本”的理念為宗旨,統領社會法立法工作。社會是由人組成的,人應當是社會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所以,要堅持科學發展,社會法立法就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以人為本作為社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堅持公民權利本位而不是義務本位,通過立法落實和保障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充分發揮社會法促進社會和人全面發展的作用,以立法之手段體察民情、關心民瘼、維護民權、啟迪民智、開發民生,使法律成為尊重和保障權利的有力保障。

第二、認真貫徹市人大、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計劃,逐步推進社會法建設。市人大常委會于去年年底編制了地方立法項目庫,市政府也于今年年初了今年的規章制定計劃,將《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寧波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等一系列加強社會建設的項目列入了今年的制定、調研計劃,這也是我市今年社會法建設的工作重點。

在做好今年社會法方面立法工作的基礎上,今后一段時期還要開展以下領域的立法:一是保障公民權利的立法。針對當前人口流動頻繁,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的實際,保障外來人口平等就業權及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針對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出臺相應法規規章,保障其合法權益;二是推動社會事業發展的立法。完善教育、衛生和醫療保健、文化方面的法規規章,促進教育公平,方便人民群眾看病就醫,保證公益文化服務遍及城鄉;三是健全社會保障的立法。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等相互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四是規范社會組織的立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以及社會主體多元化的變化,制定有關社會組織的法規規章,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民間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軌道;五是加強社會管理的立法。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和辦法,預防和化解社會糾紛,保障公共安全,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三、針對社會法立法難點,穩妥推進社會法治建設。和其他領域的立法相比,社會法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更廣、更深,特別是當前,我國社會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社會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斷變動,立法難度很大。因此,在立法工作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從我國、我市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背景出發,透過不斷發展變動的社會問題的表象,把握立法所要解決問題的現狀、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設計出科學合理的制度規范;二是要處理好穩定和變動的關系。社會領域的各項改革是不斷拓寬和深化的,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動態過程,而立法一旦通過以后,就相對穩定。那么,如何讓相對穩定的法規規章適應不斷變化的客觀實際?這就要把握好立法的尺度,處理好法律的穩定性與改革的變動性的關系,把立法決策同改革發展穩定的決策結合起來,對現有規定中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內容及時修改和完善。同時,在制定新的法規規章時,為改革的深化留下必要的空間,以應對發展的需求;三是學會彈鋼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利益主體、利益結構日趨多元化,不同群體、不同行業、不同地域間的差異和矛盾也會逐漸凸顯,各主體、區域、行業都會有各自不同的訴求。因此,既要有原則性規定解決普遍性問題,也要有針對性的條款解決個性問題,以便統籌兼顧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不同群體的特殊利益;四是要走群眾路線。社會法是解決群眾問題、直接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因此,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立法中的積極作用。在法律項目的選擇、內容的確定、條款的設計等方面多聽取群眾的意見,讓法規規章真正貼近群眾,這樣的社會法才能有效解決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也會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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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貢獻力量演講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貢獻力量

--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演講稿

理念是行動的指南。建設法治社會,必須牢固樹立和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法治社會建設,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堅持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依法治國就是把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緊密結合起來,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從而保障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確立和實現以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的最具權威價值的取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的觀念,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體實踐。建設法治社會,必須不斷推進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在各個方面、貫穿于各個環節、落實到各項工作。版權所有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執法為民。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這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在法治上的體現。要確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來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實現、維護和發展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上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做到為人民執法、靠人民執法,保證把“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要求落到實處。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在建設法治社會的實踐中,要把公平正義作為制定法律和進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據,從源頭上防止社會不公正現象的出現與擴大,并在執法、司法活動中堅持合理合法、及時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則,建立保障公平正義的防線;把公平正義作為協調社會各個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依法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把公平正義貫穿于權利與義務的辯證統一之中,堅持權利與義務的對稱,保證廣大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所有權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義務的基礎之上,使遵紀守法成為公民的自覺行為,使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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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秩序的社會運行途徑透析

摘要: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矛盾統一體,社會狀態有有序和無序之分,而法律和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維。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缺一不可。

關鍵詞: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舉

一、“德法并舉”是科學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個環節,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礎,產生觀念上的影響,而且發生規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導法律的制定,輔助法律的實施,促成法治的實現。它貫穿于法治的全過程,形成法治運行的內在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時,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剛一柔,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會規范系統和調控手段體系。

同志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把屬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設和屬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設都放到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論述,并且強調二者的結合,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它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是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治國思想的新發展,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貢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的結合,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法律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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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諧社會的必要保障

《決定》提出的目標和主要任務,各有其具體內涵,需要通過不同的途徑、采取不同的措施來完成,但都需要建立在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上,以公平正義的法治為良好外部環境,以健全周詳的法律制度進行內部規范,以法治加以有力促進,以法治作為可靠保障。

法治是社會進步的必由之路、必然趨勢與必要保障

在人類社會的漫長發展進程中,無數思想家殫精竭慮、艱辛探索,提出過無數治理社會的觀點、學說,設計過萬千種推動社會前進的方案、藍圖,也實踐過林林總總推進社會進步的策略、計劃,所有棄法而治的觀點、學說、方案、藍圖和策略、計劃,無不以失敗告終。

對于人類社會的未來,古往今來的思想家們也都曾作過精心預測。我們饒有興味地發現,不管他們的哲學世界觀如何不同,不管他們的立場有何本質上的差異,也不管他們的方法論幾乎完全對立,但對社會治理的必然趨勢、必然歸宿問題,他們的觀點幾乎驚人一致地相同或相近、相似,即大多以未來社會為法治社會。

縱觀對人類社會的組織、管理與前進發展負有直接責任的政治家的全部表現,無論是標榜“禮治”、“德治”的奴隸制君主,還是宣揚“王道”、“教化”的封建制皇帝,抑或鼓吹精英為治、智力管理的資產階級政治家,他們的政治實踐無不都是軟硬兩手齊備,以硬為軟的后盾,一旦軟的失效便毫不手軟地挺起硬的利劍。這硬的一手便是反映統治者意志、代表統治者利益、由他們制定的法律。更不用說直截了當明白宣示實行刑治、法治的政治家們了??傊?,他們是自覺或不自覺地以法作為社會治理的根本性保障的。歷史的經驗值得總結,結論之一便是:法治是社會治理與社會進步的必要保障。當然,社會主義社會與剝削制社會有本質的不同,社會主義法治與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制度的法治也有本質的不同;但在緣法為治、以法治為社會運行的必要保障這一點上,是應當普天共識的。

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目標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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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民主法治求社會和諧

去年2月19日,同志在中央黨校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中央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構想,體現了強烈的憂患意識。這種憂患意識源于對國際國內形勢的清醒認識,源于對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負責。把民主法治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六條基本特征的第一條,內涵深刻,意義深遠。扎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要求我們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民主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當前,我區在社會穩定方面存在著矛盾糾紛增多、治安問題比較突出、社會公共安全隱患較多等一些不和諧因素。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按照“以民主法治求和諧”的要求,切實用民主法治的手段來排憂患、求和諧。

一、民主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基本特點,影響和決定了民主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基礎地位和關鍵作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個基本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個層次,直接決定、制約和影響著其他特征。建設和諧社會的六方面要素,每一方面都與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密切相關。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是實現民主法治的基礎。公平正義必須以法治手段為基本保障。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結合起來才能做到誠信友愛。既勇于創新又有序發展,才能充滿活力。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才能做到安定有序。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應當是民主法治的社會。完全可以說,民主和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兩大支柱。

民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由于實現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社會表現出不同的社會和諧狀況。建立在少數人統治大多數人基礎上的社會,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和諧?,F代民主政治既是現代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又是現代和諧社會的發展動力。廣大人民群眾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與社會管理,對國家重大事務享有知情權,就各項重大決策和立法建議進行充分表達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歷史和現實都證明,只有以人為本,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保證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才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廣泛的力量支持,使社會主義事業充滿生機和活力。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會和諧的基本保障。相對人治而言,法治是現代文明的產物,是國家形態由傳統走向現代的標志。一個不實行法治的國家不可能是現代化國家。國家主要以法律手段來治理國政和進行社會管理,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會關系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國家權力的行使和社會成員的活動處于嚴格依法辦事的狀態,社會調控和管理才能擺脫隨意性和特權,經濟、政治、文化和諧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個社會才能成為一個和諧的社會。黨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黨章。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又把這一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寫入我國憲法。這標志著我們黨和國家開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軌道,標志著黨的領導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國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轉變,也標志著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二、我區民主法治建設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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