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秩序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8: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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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秩序的社會運行途徑透析
摘要: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矛盾統一體,社會狀態有有序和無序之分,而法律和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維。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缺一不可。
關鍵詞: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舉
一、“德法并舉”是科學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個環節,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礎,產生觀念上的影響,而且發生規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導法律的制定,輔助法律的實施,促成法治的實現。它貫穿于法治的全過程,形成法治運行的內在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時,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剛一柔,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會規范系統和調控手段體系。
同志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把屬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設和屬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設都放到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論述,并且強調二者的結合,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它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是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治國思想的新發展,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貢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的結合,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法律之治
法治秩序與基本人權體系論文
當代國際人權法和各國憲法都有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其中,不同的分類方法和規定方式體現出不同的基本權利體系理論和思想?;緳嗬w系論在國外已逐漸成為憲法學者和政治學者所關注的新的研究課題?;緳嗬w系論之所以重要,因為它反映出對法治秩序的性質、內容和結構的基本看法以及在憲法學和其他部門法學重大問題上的根本立場。在我國,學界雖然已認識到法治國的重要性和基本權利體系的存在,但對基本權利體系與法治關系的理論研究尚屬薄弱環節。本文旨在根據傳統仁學的基本思路,并在轉換和改造的基礎上提出雙向法治秩序的基本權利體系論,[1]為實現法治國提供理論參考。
在個人與公權的關系問題上,傳統仁學提供的基本思路是雙向服從秩序。一方面是下服從上,民服從官;另一方面是上服從下,官服從民。就下服從上、民服從官而言,這是政治法治秩序的基本需要。缺少一定的政治層級以及層級間的服從關系,政治法治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就上服從下、官服從民而言,這是維護正當的政治統治目的而不可或缺的。傳統仁學在雙向秩序方面都提出了相應的主張和措施。在正向秩序方面,從天、天子、諸侯一直到士大夫和平民百姓的金字塔式的服從關系是由禮與法來維系的。禮和法的規范是歷史形成的,在本質上有利于維護統治集團的統治地位。在反向秩序方面,傳統仁學將處于金字塔最底層的國民的意志等同于金字塔最高級的天的意志。民意即天意,民志為天志。反向秩序表現為民為重,君為輕;民為本,國為末。民重君輕和民本國末思想要求統治者和政府推行仁政,順從民意,滿足民愿,服從民志。反向秩序的服從關系主要是由仁與義來維系的。仁和義是抽象的價值規范,其意義在于防止暴政暴君的出現。國民批評和反對政府及其執政者的言論自由;士大夫遠離暴政暴君的離國自由;誅暴君和反暴政的暴君放伐論;國人皆曰的民主程序論;選賢任能的賢人政治論等;所有這些構成傳統儒家所主張的反向秩序的內容。
盡管傳統仁學在反向秩序方面提出了一些主張和措施,但同正向秩序相比反向秩序仍然缺少足夠的制度作保障。禮和法的龐大內容主要是用來維持正向秩序的。反向秩序依靠的是仁和義的道德規范力量。此種力量與其說在于防止暴政暴君的出現,不如說在于反抗已出現的暴政暴君。在反向秩序的維持方面,傳統仁學沒有提出足夠的預防性措施。如何預防政府及其執政者違背民意,推行暴政,這個問題在傳統仁學中沒有解決好。由于反向秩序弱,正向秩序強,傳統仁學的雙向秩序論在實踐中容易變成更有利于維護正向秩序,甚至導致僅有單向服從的專制主義。法治秩序應當是雙向服從秩序,缺一不可,偏強偏弱也不可。
新仁學研究應當繼承傳統仁學的雙向秩序論的基本思路,克服其中反向秩序弱的缺點,在對雙向秩序內容進行改造和重鑄的基礎上,形成雙向法治秩序平衡論。在傳統仁學中反向秩序之所以脆弱,原因之一在于沒有將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當作立國建制的根本目標。傳統仁學雖然提出了民本官末和人本國末的主張,但未將此主張具體化為基本權利體系和制度。因此,應當沿著傳統仁學的民本官末和人本國末的思路,重新認識個人與國家、國民與政府的關系,重構個人在國家法治秩序中的地位。本末關系是個人與國家的根本關系。個人之所以需要加入某個政治法律共同體,目的是為了使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能夠得到實現。國家的宗旨不是限制和剝奪個人的自由權利,而是保障和實現個人的自由權利。個人由自然人成為國民,并沒有放棄其人格尊嚴和良心自由等自然權利。仁愛和平等的原則應當成為國家的根本原則。在國家生活中,每一個國民都應當得到平等的保護,享有同其他國民平等的自由權利。國家應當增進和維護國民之間的仁愛和平等,而不應當制造敵意和歧視。[2]仁愛和平等原則要求國家權力必須充分尊重個人。主張個人為本,國家為末,也就是主張國家的宗旨和目的要有利于實現仁愛平等和尊重個人。個人為本國家為末的本末關系要求國家推行仁政,使政府權力受到應有限制。仁政應當成為國家統治行為的最高準則。仁政就是有利于保障和實現博愛、平等和自由的政治。一切不利于保障和實現博愛、平等和自由的政治行為和措施都是背離仁政原則的表現。實現仁政,反對暴政,這是傳統仁學的一貫主張。個人為本國家為末的本末關系表現為國家權力必須服務于實現和保障個人的博愛權、平等權和自由權。如果一個國家推行暴政,違背博愛和平等的原則,肆意侵害國民的基本自由,國民可以重新組織國家。國家這一政治實體是可變的,而仁政原則是不可變的。任何國家都應當堅持保障和實現博愛、平等和自由的仁政原則。仁政原則的核心內容就是人權。仁政原則也可以說就是人權原則。個人為本國家為末的本末關系也就是人權為本國權為末的本末關系。[3]
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堅持仁政原則,實際上是堅持人權為本,國權為末。所謂仁政,是不忍人之政。它要求仁人愛人尊重人,將每一個國民都作為人平等地加以保護。人權思想是仁愛思想和平等思想的最高體現。根據仁學原理,仁政應當是保護人權之政。不忍人的具體表現是不忍心侵害人的基本權利。忍心侵害人權的現象是暴政現象。人權在本質上都是個人的權利。堅持人權為本必然要求堅持個人為本,堅持個人為本也必然要求堅持人權為本。個人為本與人權為本的區別僅在于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性質是一樣的,主要有利于建立反向秩序。
獨立關系是個人與國家關系中的另一重要方面。個人在成為國民以后,并沒有完全依附于國家。國家對于個人并不擁有隨意安排和處置的權力。進入國家生活以后,個人依然在許多方面保持著自己的獨立地位。個人相對于國家的獨立地位最突出地表現為個人可以放棄某個國籍,而選擇加入其他國籍或成為無國籍人。先秦儒家倡導國民應有離國自由。國家出現暴政暴君,國民可以遷徙離去。這在實質上是主張國民應保持相對于國家的獨立地位。個人相對于國家的獨立關系還表現在個人的良心思想活動方面。個人無論走到哪里,都不可能停止良心思想活動。國家權力對個人的良心思想活動是無法直接干預的。即使在專制主義國家中政府想要禁止個人的良心思想活動,實際上也做不到。良心思想的自由屬于人的自然權利,是不可轉讓的,實際上也轉讓不了。
法治秩序有效運行路徑透析論文
摘要: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矛盾統一體,社會狀態有有序和無序之分,而法律和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維。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缺一不可。
關鍵詞: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舉
一、“德法并舉”是科學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個環節,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礎,產生觀念上的影響,而且發生規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導法律的制定,輔助法律的實施,促成法治的實現。它貫穿于法治的全過程,形成法治運行的內在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時,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剛一柔,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會規范系統和調控手段體系。
同志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把屬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設和屬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設都放到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論述,并且強調二者的結合,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它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是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治國思想的新發展,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貢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的結合,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法律之治
論社會法治秩序有效運行路徑
摘要: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矛盾統一體,社會狀態有有序和無序之分,而法律和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維。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缺一不可。
關鍵詞: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舉
一、“德法并舉”是科學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個環節,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礎,產生觀念上的影響,而且發生規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導法律的制定,輔助法律的實施,促成法治的實現。它貫穿于法治的全過程,形成法治運行的內在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時,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剛一柔,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會規范系統和調控手段體系。
同志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把屬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設和屬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設都放到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論述,并且強調二者的結合,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它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是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治國思想的新發展,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貢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的結合,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法律之治
法治與民主秩序正統性問題論文
四年前,我曾經在一篇論文中提倡過把法治國家與民主政治結合起來的改革思路。今天重提這個話題,需要追加一點說明。我并不是想把大家都卷到政治的錢塘江大潮當中去。說實話,如果我和在座的各位真要陷入政治性的是非之爭的話,那將是中國法制建設的損失,于公于私都是不適當、不明智的。既然如此,為什么還偏偏要在這樣的敏感時期選擇這樣一個敏感的話題來說?我有我的道理,也是出于一個知識分子的責任心?,F在讓我對有關的原由先做幾點說明。
第一個原由是司法改革、法制建設進展到目前這個階段,已經觸及了政治體制和社會價值體系。這次回國,我進行了一些基層調查。包括法院院長在內的一些司法實際工作人員告訴我,如果沒有政治體制方面的變動,最高法院在5年改革綱要中已經提出的許多舉措都無法落實,審判制度的創新也無法推行。比如說人事,法院自己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科班出身的審判員太少,可是同級黨政機關的頭頭腦腦仍然有許多機會把自己的親朋好友安插進來,因為決定的權柄操在地方黨委政法書記和組織部門手里。雖然說要對法院負責人實施任地轉換制度,可是妻子的工作單位要不要隨之轉換?待遇變壞了怎么辦?這些現實困難如果不能克服,一切都是空話。財政方面的問題更大,地方不給錢,法院就沒有辦法,除非按照財富最大化的信條一門心思在訴訟費里搞創收。據說有的地方人大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還搞什么定期定指標,甚至組織特別調查委員會,對具體審判來個一錘定音,連復查上訴的余地也都給剝奪了。所以接受采訪的地方法官們普遍反映體制不變,司法改革就會半途而廢。除了政治體制之外,社會價值體系也很重要。實際上也可以說,運動是從反面、而“以德治國”的口號是從正面,把重建社會價值體系的課題擺到我們面前了,不容回避。體制也好,價值也好,都直接涉及秩序的正統性根據問題。
第二個原由是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有個叫潘維的教授在去年發表幾篇大同小異的論文,鼓吹反對民主主義的法治論。最主要的一篇登在雜志《天涯》2001年第1期上,不知大家讀過沒有?可以找來看看,“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我在讀了這篇東西之后,的確是很吃驚的,第一個感覺是真的“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我不知道這樣的觀點在法律學界究竟產生了什么程度的影響,但感到即使這樣偏激的法治論在我國也并不是沒有什么空穴來風,因此,需要在這里就像美國人“認真對待權利”那樣也“認真對待”一番。
第三個原由關系到法學教育的方向。大學的法學院以及政法院校當然必須傳授法廷技術以及法律解釋的方法,但是,與此同時,還必須培養法律家的思維方式(legalmind)以及正義觀,也就是德沃金教授所說的作為形成整合性共同體的前提條件的政治道德。甚至可以說,后一個方面的訓練更加重要,因為職業法律家之所以與在芝加哥期貨市場和紐約證券交易所里穿著號碼背心手舞足蹈的白領職員不同,就在于他們不是按照貨幣邏輯進行功利計算,而是按照正義原理進行概念計算。何況法律上的具體技術還可以在實踐中不斷改進,經驗也可以在實踐中日益積累,但價值體系、理論素養、人文精神以及思想方法基本上都只能在大學的科班教育中獲得。不是說這樣的教養完全不能在校門之外修行,但畢竟忙碌的日常工作本身就會大大限制其可能性。令人遺憾的是,現在中國的法學院卻忽視――更準確地說是回避――了這一點,長此以往真的很危險。尤其是法理學,更不能否定價值的判斷。法理學之所以有意義,就在于能通過使用所謂“大詞”的抽象思維來尋找法律規范的正統性根據,能處理德沃金教授所說的“理論性爭論”而不是“經驗性爭論”。所以,法學院是需要務虛的,而且這種務虛又與各色知識裝飾品的時裝表演以及美文主義語言游戲的大眾娛樂活動根本不同。
主要基于以上三點考慮,我決定還是選擇講今天這樣的標題。也是采取“三講”的形式。但它不是、至少不完全是政治性的內容,而是要談法學理論的一個最悠久、最根本的話題――什么是國家強制力的基礎和依據?怎樣的秩序才符合正義?我的立場早已經表白得很清楚,應該把民主與法治結合起來。但是,在這里始終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主要表現為試圖在法治與民主之間劃清界線、各持極端的兩種傾向。
一種傾向是片面強調民主,而對法治持批判態度。例如甘陽先生。他在前幾年就開始大聲疾呼要盡快“走向全國人大的直選”,甚至中央直選“很有必要領先于省級直選進行”。他還從“議會主權”的信念推而論之,認為“‘人民主權’不容‘主權中的主權’”,反對分權制衡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針對地方自治權,但按照他的邏輯推而論之,勢必要把司法審查權也包括在內)。他宣稱“拒絕以自由主義為名否定民主,拒絕以英國革命否定法國革命”,并把有關現代法治秩序的話語斥之為“偽精英主義”和“知性保守主義”。站在這種過激的立場上來認識“人民主權”和民主化,絕對的全體主義權力、徹底的“平民”信仰以及濃郁的“鄉土”性就是題中應有之義,而啟蒙運動、自由權利、司法獨立、律師團體自治云云都很容易被看成只不過是貴族情調或者市儈習氣的流露而已。這種思潮在法學領域中的變種則是自覺或不自覺的、顯性或隱性的投票權至上論以及向“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群眾路線回歸的導向。
研究我國法治秩序的社會運行路徑有效性
摘要: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矛盾統一體,社會狀態有有序和無序之分,而法律和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維。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缺一不可。
關鍵詞: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舉
一、“德法并舉”是科學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個環節,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礎,產生觀念上的影響,而且發生規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導法律的制定,輔助法律的實施,促成法治的實現。它貫穿于法治的全過程,形成法治運行的內在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時,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剛一柔,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會規范系統和調控手段體系。
同志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把屬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設和屬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設都放到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論述,并且強調二者的結合,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它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是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治國思想的新發展,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貢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的結合,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法律之治
農村法治困境研究論文
[摘要]農村法治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法治是需要法治基礎的,對法律基礎的再認識是我們推演農村法治困境的前提;多年來農村與城市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別決定和影響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二元狀態。鑒于我國是一個傳統農業國家、農村人口眾多和農村社會主體法治意識不強等原因,農村法治在社會整體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法治困境,需要我們從整體性和差異性著眼探尋現代農村法治的建立,找出現代農村法治的解決方略,以期建立現代整體法治社會。
[關鍵詞]農村法治,困境分析,方略,維護機制
法治,是一種治國模式、治國方略,實指“依法而治”、“法律至上”。這種“法律至上”的觀念在中世紀就已提出,其對現代社會發展具有極為深刻的意義。我國雖在先秦時期由法家提出過“依法治國”,但根深于國民中的傳統人治意識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有相當大的差別。實現法治,特別是農村法治,需要良好的外部資源,并需要進行多重的整合。農村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和焦點。在我國,要摒棄千余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響,實現由“鄉士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沒有農村法治的系統推進和整體實現是不可能的,農村法治是我國法治實現的基礎。
一、現狀剖析:我國農村法治現狀的理性思考
由于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治理結構,我國法治在城市和農村的外延資源不盡相同,我們需要在法治整體性的基礎上,區別認識其各自特殊性。農村是人們最基本生活資源的終極來源地,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村面積占全國領土的90%,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0%以上,等等特殊性可以看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如果沒有我國農村這個最大社會區域的法治化也就沒有整個國家的法治化。因此,對農村法治現狀的分析是農村法治走出困境的基礎性工作。法治是國家嚴格依法治國所形成的理想狀態,是法律在國家領域內和國家意義上的現實化。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基礎上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狀態,它需要相應的基礎:主體意識、經濟基礎、民主政治、現代文化、社會和諧等。我們分析農村法治現狀也要從這幾個相關方面入手。
第一,農民法治主體的不足——農村法治的主體障礙。法治主體是實行法治必需解決的理論與實踐前提。在民主政治國家,法治的主體只能是人民。就我國而言,法治的主體只能是廣大人民群眾,在農村,就是廣大農民。農民是中國社會最大的群體,是中國法治主體的基礎。作為法治主體的農民存在的不足,已成為農村法治推進的阻礙因素。
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的共同性質探究論文
【摘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走過十年歷程。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具有天然的同質性,二者追求社會和諧進步的目標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義、人權保障等價值追求一致。因此我們要進一步明確和諧社會構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過尊重保障權利,禁止權力濫用,大力培育市民社會的公民意識與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規范體系,加快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關鍵詞】:法治和諧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規范
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理想的社會狀態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產物,同時也是全人類的文明成就。現代法治的原則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權力、高于任何其他規范、高于任何人,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實體價值即法律必須保障自由、平等、權利等基本人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靈魂;良法的程序價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備不溯及既往、明確性、公開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認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權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設立原則下的一種社會狀態?!胺ㄖ问且环N理想的社會狀態: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的權力;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法治國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家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更加和諧”的發展要求,到2007年10月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和諧社會的概念已在人們心中刻下深深印記。什么是和諧社會?2005年2月20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的講話中對“和諧社會”的特征、要求作了具體的闡述:“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由此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對社會生活的具體設計,而是社會整體的價值目標,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
從二者的含義看,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權利保障等價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義也同樣是法治社會的目標。
分析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的同質性
摘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走過十年歷程。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具有天然的同質性,二者追求社會和諧進步的目標一致,民主、秩序、公平正義、人權保障等價值追求一致。因此我們要進一步明確和諧社會構建中法治的重要作用,通過尊重保障權利,禁止權力濫用,大力培育市民社會的公民意識與法治精神以及建立道德規范體系,加快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關鍵詞:法治和諧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規范
一、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理想的社會狀態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產物,同時也是全人類的文明成就?,F代法治的原則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權力、高于任何其他規范、高于任何人,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實體價值即法律必須保障自由、平等、權利等基本人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靈魂;良法的程序價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備不溯及既往、明確性、公開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認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權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設立原則下的一種社會狀態。“法治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的權力;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法治國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家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更加和諧”的發展要求,到2007年10月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和諧社會的概念已在人們心中刻下深深印記。什么是和諧社會?2005年2月20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的講話中對“和諧社會”的特征、要求作了具體的闡述:“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庇纱丝梢钥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對社會生活的具體設計,而是社會整體的價值目標,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
從二者的含義看,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權利保障等價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義也同樣是法治社會的目標。
農村法治困境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農村法治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法治是需要法治基礎的,對法律基礎的再認識是我們推演農村法治困境的前提;多年來農村與城市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別決定和影響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二元狀態。鑒于我國是一個傳統農業國家、農村人口眾多和農村社會主體法治意識不強等原因,農村法治在社會整體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法治困境,需要我們從整體性和差異性著眼探尋現代農村法治的建立,找出現代農村法治的解決方略,以期建立現代整體法治社會。
[關鍵詞]農村法治,困境分析,方略,維護機制
法治,是一種治國模式、治國方略,實指“依法而治”、“法律至上”。這種“法律至上”的觀念在中世紀就已提出,其對現代社會發展具有極為深刻的意義。我國雖在先秦時期由法家提出過“依法治國”,但根深于國民中的傳統人治意識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有相當大的差別。實現法治,特別是農村法治,需要良好的外部資源,并需要進行多重的整合。農村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和焦點。在我國,要摒棄千余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響,實現由“鄉士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沒有農村法治的系統推進和整體實現是不可能的,農村法治是我國法治實現的基礎。
一、現狀剖析:我國農村法治現狀的理性思考
由于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治理結構,我國法治在城市和農村的外延資源不盡相同,我們需要在法治整體性的基礎上,區別認識其各自特殊性。農村是人們最基本生活資源的終極來源地,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村面積占全國領土的90%,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0%以上,等等特殊性可以看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如果沒有我國農村這個最大社會區域的法治化也就沒有整個國家的法治化。因此,對農村法治現狀的分析是農村法治走出困境的基礎性工作。法治是國家嚴格依法治國所形成的理想狀態,是法律在國家領域內和國家意義上的現實化。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基礎上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狀態,它需要相應的基礎:主體意識、經濟基礎、民主政治、現代文化、社會和諧等。我們分析農村法治現狀也要從這幾個相關方面入手。
第一,農民法治主體的不足——農村法治的主體障礙。法治主體是實行法治必需解決的理論與實踐前提。在民主政治國家,法治的主體只能是人民。就我國而言,法治的主體只能是廣大人民群眾,在農村,就是廣大農民。農民是中國社會最大的群體,是中國法治主體的基礎。作為法治主體的農民存在的不足,已成為農村法治推進的阻礙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