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關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2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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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關系研究論文
摘要: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無配偶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對非婚同居關系的內容進行法律規制必須先界定其內涵,而對其進行法律的規制具有現實必要性。
關鍵詞:非婚同居關系;意思自治;共同生活;法律規制
隨著市民社會的發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關系領域擴張,人們生活關系的處理方式變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為人們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對當事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對非婚同居關系都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而我國對此的法律規制十分欠缺。文章就非婚同居關系展開論述,對將非婚同居關系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作出建議和參考。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為目的的結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maritalis)。產生這種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嚴,高級官員等的結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資與婚資對于貧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難。當時,符合姘合制度規定的結合不是非法的,被社會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羅馬法后,曾一度被人們所排斥,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都無法容忍。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情感與生活方式自由選擇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數人所重新接受,許多國家法律設立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制度,并發展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我國對非婚同居關系并沒有法律明確的定義,這對于調整非婚同居的現狀是不利的。
對于現今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種觀點認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此概念將已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關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關系中。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男女結成共同生活體、但無婚意的結合。"此觀點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為社會公益所禁止的情況排除在外。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立法中,對非婚同居的定義類似于次觀點,如《南澳大利亞事實伴侶關系法》中定義事實伴侶,是一男一女之間象夫妻一樣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盡管他們沒有締結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種較為普遍的、適應現今社會現象的觀點定義到"非婚同居,指雙方當事人只不具備結婚形式要件的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形式。"此觀點不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為,也將同性同居關系納入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之中。在澳大利亞《北部地方事實伴侶關系法》中,事實伴侶是雙方之間沒有締結婚姻但是卻有著象婚姻一樣的關系,而且不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另外,在法國、德國,均承認了同性伴侶關系并且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
非婚同居關系論文
【論文關鍵詞】:非婚同居關系;意思自治;共同生活;法律規制
【論文摘要】: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無配偶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對非婚同居關系的內容進行法律規制必須先界定其內涵,而對其進行法律的規制具有現實必要性。
隨著市民社會的發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關系領域擴張,人們生活關系的處理方式變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為人們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對當事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對非婚同居關系都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而我國對此的法律規制十分欠缺。文章就非婚同居關系展開論述,對將非婚同居關系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作出建議和參考。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為目的的結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maritalis)。產生這種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嚴,高級官員等的結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資與婚資對于貧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難。當時,符合姘合制度規定的結合不是非法的,被社會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羅馬法后,曾一度被人們所排斥,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都無法容忍。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情感與生活方式自由選擇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數人所重新接受,許多國家法律設立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制度,并發展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我國對非婚同居關系并沒有法律明確的定義,這對于調整非婚同居的現狀是不利的。
對于現今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種觀點認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此概念將已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關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關系中。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男女結成共同生活體、但無婚意的結合。"此觀點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為社會公益所禁止的情況排除在外。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立法中,對非婚同居的定義類似于次觀點,如《南澳大利亞事實伴侶關系法》中定義事實伴侶,是一男一女之間象夫妻一樣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盡管他們沒有締結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種較為普遍的、適應現今社會現象的觀點定義到"非婚同居,指雙方當事人只不具備結婚形式要件的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形式。"此觀點不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為,也將同性同居關系納入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之中。在澳大利亞《北部地方事實伴侶關系法》中,事實伴侶是雙方之間沒有締結婚姻但是卻有著象婚姻一樣的關系,而且不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另外,在法國、德國,均承認了同性伴侶關系并且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
淺議非婚同居立法規制
摘要:自古以來,非婚同居都長期受到社會的抑制和法律的禁止。近年來,非婚同居的現象都在不斷遞增,儼然成為了無法回避的客觀事實,雖然我國的規范性文件沒有禁止非婚同居,但是,相關的立法趨向于空白,現有的許多司法解釋都主要集中在符合事實婚姻狀態下的非婚同居,因此都具有比較明顯的局限性。本文通過對當今社會的現實狀態和國內外對非婚同居法律規制進行對比分析,對于我國非婚同居的立法規制等現實情況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議。
關鍵詞:非婚同居;法律規制;立法研究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與釋義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我國婚姻法體系下存在“同居”一詞的定義,但是對于“非婚同居”的定義卻趨于空白,因此研究非婚同居的基礎是要較為準確和清晰地界定“非婚同居”一詞。首先,“非婚”是指雙方不存在婚姻狀態,而“不存在婚姻狀態”又指未婚,也包括離婚以及喪偶。從廣義的文義解釋上來看:“非婚”是指不滿足法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兩性關系的結合狀態。其次,“同居”是指雙方在同一處居住共同生活,但是居所應該是比較固定的居住場所,因此,僅是偶爾地租用酒店等發生性關系,并不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同居,故“非婚同居”具有一定的持續性、穩定性以及長期性等特征。(二)非婚同居的釋義。綜上所述,對于“非婚同居”一詞,可以作出如下釋義:非婚同居是指成年的男女雙方,在不存在婚姻障礙的前提下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基于男女二人的意愿而在同一處居住并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
二、我國非婚同居現狀分析
(一)非婚同居的分類。以當事人同居時候的年齡作為劃分依據,則非婚同居可以分為年輕性非婚同居和老年性非婚同居。年輕性非婚同居者多為遠離家鄉,生理成熟而婚姻無期的男女青年;而老年性非婚同居者多為已無配偶而搭伴養老的老年人。以當事人同居時候有無婚史作為劃分依據,則非婚同居可以分為有婚史同居和無婚史同居。無婚史同居者多為無獨立經濟來源的大學生,有婚史同居者多為離異者。(二)我國非婚同居現狀解析。從非婚同居的概念以及非婚同居的分類等較為明確了我國目前非婚同居的法律狀態,我國在固守結婚登記制度的同時,對事實婚姻持有的是搖擺不定的態度,因此我國目前對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規定是趨于空白狀態,故為實現統一規制非婚同居關系的重要目標,有必要專項立法更多關于非婚同居的規制。
新型婚姻的法律解決機制詮釋
本文作者:李玉潮工作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一、非婚同居是一種新型婚姻家庭爭議
非婚同居現象現在漸成潮流,不僅追求時尚的年輕人選擇同居,老年人也將同居視為養老的一種既方便又可行的方式。國家和社會對同居的態度也越來越寬容。但是,同居不是兩性結合的法定方式,國家對同居關系不予保護。這樣大量的兩性結合關系游離于法律調整之外,同居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決定了同居中的弱勢群體大多數是婦女和兒童。非婚同居現象對婦女兒童的權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產生了新型婚姻家庭爭議,處理不當將威脅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非婚同居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第一,雙方應完全具備婚姻的實質要件,即當事人無配偶、同居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雙方無禁止結婚的疾病、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第二,共同生活具有公開性,即同居關系被周圍的群眾所知曉。第三,共同生活具有相對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即達到一定的期限,有相對固定的住所。當前,由非婚同居引發的糾紛多不勝數,沒有婚姻的束縛,男女雙方是自由了許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煩也添了許多。戀愛期間、同居期間引發的財產糾紛、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各類糾紛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然而,婚姻關系的締結有明確的法定程序,如不依法辦理結婚手續,便談不上法律認可的有效婚姻,更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一旦出現問題,受到傷害的只可能是男女雙方。
二、我國應針對非婚同居作出制度回應
因為同居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很多強勢群體利用同居來規避婚姻中的法定義務。這在老年人同居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很多弱勢老年同居者的實際地位不過是同床保姆。同居是一種長期的共同生活關系,同居雙方為了共同生活顯然會有時間、精力、金錢方面的付出。并且由于男女雙方社會分工的差異及男性在經濟上的主導地位,女性在同居生活的貢獻用貨幣進行衡量時,往往價值不高,甚至為零。非婚同居雖然具有合理性,但由于其處于自然狀態,難免被強勢群體所利用,作為規避婚姻中的法定義務的手段,獲取不當利益。而我國法律在此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前,司法實踐都以1994年2月1日為界,之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之后出現的則一律按非婚同居關系對待。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非婚同居中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大學生非婚同居問題的法律研討
摘要:伴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觀念的開放,原本一些令人難以接受的事物慢慢的被具有前衛意識的在校大學生所接受并嘗試,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校大學生群體當中有非婚同居現象,這屬于高校中的亞文化。像校園里面的青年亞文化、同性戀亞文化一樣,也應該受到關注和研究,保障涉及人群的合法利益。
關鍵詞:大學生;亞文化;非婚同居
伴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觀念的開放,原本一些令人難以接受的事物慢慢的被具有前衛意識的在校大學生所接受并嘗試,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校大學生群體當中有非婚同居現象,這屬于高校中的亞文化。像校園里面的青年亞文化、同性戀亞文化一樣,也應該受到關注和研究,保障涉及人群的合法利益。由于在校大學生他們特殊的身份和所處的環境,很多人都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經濟來源大多數都是靠父母及家里的供給,這決定了這種非婚同居的不穩定性以及可能帶來的后果的復雜性。
一、高校大學生非婚同居的現象
(一)非婚同居的定義
非婚同居具有廣義和狹義的界定之分,本文主要討論的是狹義概念的非婚同居,即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沒有完成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性關系為紐帶的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狀態。而就在校大學生來說,他們的非婚同居,理由各異形式多樣,有戀愛型同居,有試婚型同居,有異地戀的間斷型同居,有陪伴型同居,甚至還有與校外人員同居。他們同居具有的共同特點是雙方之間沒有形成受保護的法律關系,他們的關系具有不確定性,對于一些后果也沒有法律上的保障。這種非婚同居的生活狀態是基于現實的考慮,在可以接受的低廉的成本之下就可以滿足自身的需要,同時也反映了高校的婚育觀教育以及后勤服務的發展沒有跟上。
當代未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法理學
本文作者:袁翠清楊興香工作單位: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
一、問題的產生
經濟發展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社會結構,再加上女權主義的作用,使非婚同居作為一個倫理、社會及法律問題顯現于世。非婚同居先是成為西方人關注的焦點問題,近年來在我國也被越來越多的人關注。非婚同居在中國不僅表明非婚性行為事實的存在,還反映了原有民族文化、引進移植的西方法律及現有社會制度結構之間的相互作用及沖突。改革開放引起社會結構的變化,也使我國與世界各國的對外交往不斷擴大,使人們可能獲得更多、更豐富的世界信息,也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權利主體意識逐漸加強,即在不侵犯別人選擇空間的基礎上,主體可以自主選擇,如:女性認識到性生活對自己的意義,而對于丈夫和婚姻的意義則是次要追求價值。這種變化從根本上改變了家庭內部關系及家庭的社會地位,使我國當代的婚姻家庭觀及婚姻家庭法律體系都面臨著不同程度的挑戰。過去,由于所處社會結構、制度及文化環境不同,中國婦女不可能像西方婦女那樣對性別和性有一個全方位的理解,因而女性問題的改革,從來都是只改制度而不涉及深層的理念。但女權主義的傳入,使中國婦女反思自己的主體地位,重新審視自己的主體意識。女性自身變化的同時必然引起家庭及社會的變化,必然導致規范新式行為和秩序的規則的出現。婚姻自由作為一種法定的權利,賦予當事人在不干涉和強制他人婚姻的前提下,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婚姻自由的口號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提出來的。現代意義上的婚姻自由是在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制度的斗爭中產生的。1791年《法國憲法》明確指出“: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1804年《法國民法典》規定“: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這些規定把傳統觀念視為“神作之合”的婚姻從宗教勢力的束縛下解放出來,通過共諾婚的形式,肯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自此以后,這一原則相繼為資本主義各國親屬法所確認,無疑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婚姻一般不再具有包辦強迫的性質,在階級內部或社會地位相當的階層中,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確實享有較大的選擇自由。但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婚姻關系仍然無法擺脫私有制的影響。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虛偽性和不徹底性。首先,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是契約自由的特殊形式,它從本質上反映了商品交換的自由。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商品貨幣關系支配一切,這種狀況對婚姻具有不可低估的影響,婚姻的締結正是為了追求基于契約而產生的利益。盡管在資產階級中追求婚姻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數婚姻關系仍然滲透著財產關系的影響。其次,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往往導致對婚姻自由的濫用。在許多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婚姻關系很不穩定,非婚同居相當普遍,離婚率大幅度上升。一些人企圖用性自由去取代婚姻自由,否定婚姻關系嚴肅的倫理性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兩性社會地位的深刻變化,為男女實現真正的婚姻自由開辟了廣闊的道路。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雖然已為實現婚姻自由提供了基本條件,但這方面還有許多尚待完成的任務。社會主義是由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前進的,婚姻自由也有一個不斷擴大、不斷發展的過程。經濟基礎決定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制度對經濟基礎又有反作用。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一定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那么它也和其他上層建筑一樣,能動地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并通過經濟基礎對生產力的發展發揮各種影響作用。歷史證明,凡是維護舊的經濟基礎、阻礙生產力發展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落后、衰敗的,注定要消亡;而拉動與鞏固新的經濟基礎、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婚姻家庭制度則是文明、進步、符合歷史發展潮流的,必定會成長壯大。我們在肯定經濟基礎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決定作用時,也不可忽視婚姻家庭制度對經濟制度的反作用力,并以此作為評價特定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的終極標準。
二、非婚同居現象的發展
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和發展為婚姻家庭制度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現代社會的多元化也帶來了婚姻家庭制度特別是婚姻觀念的多元化。一方面,世界各國已經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利益的婚姻制度。文明、健康、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成為發展的主流。但另一方面,對婚姻的個性化理解、個人主義的膨脹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等都對現存的婚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未婚先孕、非婚同居、離婚率大幅上漲、人工生育子女的地位、空巢家庭……凡此種種,都是人類社會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我國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特別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婚姻家庭領域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封建主義的舊思想、舊傳統,另一方面,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影響也不可忽視。在自由化、個性化影響下產生的種種新的婚姻家庭觀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非婚同居問題。近年來,隨著經濟及社會的不斷發展,非婚同居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于青年人及老年人中,成為游離于法定婚姻之外的一種兩性結合方式。非婚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它包括了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行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則不再承認其婚姻的效力,因此,將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現的無配偶男女同居,稱為非婚同居,不再使用“事實婚姻”一詞。非婚同居關系的構成要件有三:(1)欠缺結婚法定形式要件。(2)同居關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義,或者不以夫妻名義。(3)男女雙方公開同居生活。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正面臨著挑戰,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新的婚姻及家庭形式正朝著蔓延的趨勢發展,而我國現行法律在調整此種新現象時的欠缺,帶來了許多社會及法律問題。第一,非婚同居現象大量增加的趨勢,使一些西方國家開始改變其傳統的做法,對非婚同居進行法律上的調整。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解釋非婚同居關系,也未界定其內涵與外延。第二,非婚同居者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我國法律沒有相關制度調節非婚生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間的關系,這樣極大地危害了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及財產利益。第三,非婚同居與婚姻關系的效力不完全相同,婚姻關系的效力不僅包括夫妻間的各種財產關系,而且還包括夫妻間的各種人身關系,而非婚同居配偶間的關系主要是財產關系,雙方幾乎不享有人身方面的權益,但我國法律未規定非婚配偶雙方的個人利益和財產利益及相互關系的問題,在實踐中引起了許多糾紛。第四,非婚同居與婚姻關系不同,其間接效力指非婚同居作為一個穩定的生活共同體,基于一定事由的發生而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第三人剝奪非婚同居配偶的生命時,另一方如何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等問題,給實踐司法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因此,在非婚同居日益被人們自愿選擇的今天,越來越多的糾紛發生在同居當事人之間,如不及時加以解決,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消極因素,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借鑒兩大法系國家關于非婚同居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三、設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法理學探討
婚姻家庭習慣現狀與啟示
摘要: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具有本土性與習俗性的法律,但在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中,卻一直對這一特性重視不夠。由于“習俗性”伴隨著人們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終,并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方式,當引發糾紛訴諸法院時,在法無規定或法律規定與習俗不相協調的情況下,司法裁判無法回避對民間習慣的引用或遵循。當此民法典編纂之際,在婚姻家庭編的制定過程中,應該認真對待婚姻家庭中的習慣問題,對在司法實務中已通過司法政策和解釋得到認可的一些民間習慣,如婚約及彩禮的返還問題、事實婚姻與同居問題、子女的姓氏選擇問題等,應通過立法的方式將其規范化,以引導和規范人們的行為,增加法律應對復雜現實生活的能力。
關鍵詞:習慣;婚約及彩禮的返還;事實婚姻與非婚同居;子女的姓氏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以下簡稱為民法典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據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該條規定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認了“從習慣”是民法的法源,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具有本土性與習俗性的法律。因為“親屬法多為各法律體系所固有,夫妻親子之自然屬性,莫不受其社會環境、風俗、人情之影響,各有其傳統,故親屬間之法律關系,多隨習俗而移轉,其與‘國情’不合之規定,鮮能發揮其效用”。[1]5但在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中,卻一直對這一特性重視不夠,除了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為婚姻法)中有一條文帶有“從習慣”的用語①外,在隨后頒布的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的現行婚姻法中,都未曾再出現過“從習慣”的用語。但由于“習俗性”伴隨著人們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終,并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方式(如,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的結婚前舉行訂婚儀式并支付彩禮;在一些地區相比于到婚姻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的行為,人們更重視婚禮儀式的舉行等),當引發糾紛訴諸法院時,在法無規定或法律規定與習俗不相協調的情況下,司法裁判無法回避對民間習慣的引用或遵循,為了使法院的裁判處理有據,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通過各種司法政策和解釋來應對這些問題。當此民法典編纂之際,婚姻家庭法將最終回歸民法,作為獨立一編規定于其中。在婚姻家庭編的制定過程中,是到了該認真對待婚姻家庭中的習慣問題的時候了。
一、婚姻家庭習慣在我國立法和司法實務中的存在現狀:司法先行而立法滯后
作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婚姻家庭生活與習慣相伴而行,而我國有關婚姻家庭的立法,在制定之時即存在對國外的立法經驗借鑒得多,對本土資源重視不夠,加之立法時理想化色彩過于深厚,民間存在的習慣僅作為需要改造的陋習的狀況,相關規定或者與現實脫節,或者缺乏明確規定,使司法實務不得不通過各種解答、復函、批復、貫徹執行民事政策的意見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來解決相關問題。而縱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門做出的各種解決之策中,都涉及對習慣的運用,要求法院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對當地的習慣加以尊重。歸納之,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其一,結婚問題。如《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關于回漢及外僑婚姻問題的批復》(批復山東省人民法院):“關于回漢結婚問題,根據法制委員會意見,應按民族政策基本精神處理,尊重少數民族習慣,……但如因民族的風俗習慣或教規關系,不準與外族通婚時,應本個人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說服男女雙方當事人尊重民族習俗,不要勉強結合以免引起群眾反感及民族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表叔與表侄女結婚問題的復函》(1957年1月8日,法研字第506號):“表叔與表侄女是五代內輩分不同的旁系血親,習慣上是不結婚的。”其二,婚姻家庭關系問題。除子女姓氏問題強調從習慣外,還涉及收養契約、不同民族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等多方面內容。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收養關系諸問題的幾點意見(發東北分院)》:“(一)收養契約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契約,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與收養的父母成立契約,將子女交其收養。只要不妨礙子女利益,在習慣上(如近親輩分)又無妨礙,即應認為是合法的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不同民族男女結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的復函》(1953年6月15日,司普字第26/829號):“關于不同民族結婚后所生子女應屬何族的問題,經與民族事務委員會聯系,我們認為此種問題應根據群眾一般習慣決定,在子女長大后,所屬民族,應聽其自行選擇。”其三,離婚問題。這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歷年所做出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的認定與保護的相關政策及解釋。
二、司法政策和解釋對習慣的認可
老干部再婚問題調查報告
我們已經進入到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再婚受到社會普遍的關注。老干部作為老年人的特殊群體,由于其年齡偏大、社會地位較高、經濟條件寬裕、醫療待遇好、子女家庭條件也相對富足等諸多特點,使得老干部再婚更加容易和頻繁,再婚帶來的問題也較多,自然引起的關注就更多。這就意味著老年人、老干部再婚的問題,已不僅僅是個別家庭、個別社區所需要深入思考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需要全社會關注的問題,更是基層老干部工作部門深化親情服務,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課題。今年5月下旬到7月底,區委老干部局以開展“問計于老干部、問需于老干部、問政于老干部”為內容的“三問”活動為契機,組織專門人員,以入戶走訪、問卷調查、座談、個案矛盾調解等形式,就服務管理的603名老干部婚姻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掌握了老干部婚姻現狀、再婚情況、存在問題等,對老干部再婚給老干部家庭、社會以及老干部工作帶來的服務、管理等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建議和思考。
一、老干部再婚現狀及特點
區總人口64萬人,截至去年底,全區60歲以上的老人7.68萬人,占全區總人口的12%,其中,市區空巢老人600多人。目前,全區老年人口每年以近3%的速度增長,人口老齡化形勢十分嚴峻。區直接管理的老干部603人,其中男性536人,女性67人,老干部數量每年正以3%的速度遞減。正是在全區老年人口增長與老干部數量負增長的交錯中,老干部再婚特點顯得更加突出。
(一)老干部再婚以喪偶再婚居多。在603名老干部婚姻狀況中,原配婚姻占到45%,再婚婚姻占到46%,獨居僅占9%,再婚率高于初婚率是老干部婚姻的顯著特點。所有再婚老干部當中,再婚婚齡最長的26年,再婚年齡最大的83歲,再婚次數最多的達到6次。再婚老干部79%屬于喪偶再婚。
(二)老干部再婚比重男性大于女性。在喪偶老干部中,男性老干部再婚人數占到79%,女性不到10%。這說明女性老干部壽命高于男性,女性老干部喪偶后,由于年齡關系再婚很困難。從喪偶要求再婚老人的家庭看,大部分都有子女(無子女的老人只占8.8%),而且均為男性。
(三)老干部再婚以“找伴型”為主。再婚老干部當中,由于缺乏生活自理的能力,喪偶后覺得過日子處處難,為了能維持正常的生活,迫切需要找一個配偶,這種類型的占26.5%;部分男性老干部,身體仍然比較健康,物質生活已心滿意足,但感到精神生活空虛。用他們的話說:“現在一切挺好,只欠精神支柱。”想找個稱心如意的老伴共度幸福晚年的占42.8%。
談論無效婚姻的法律責任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現分述如下: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問題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對此,筆者有不同的見解,即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應當有所區別。如前所述,自始無效婚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應當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地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即宣告撤銷之前婚姻還是有效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撤銷宣告無溯及力。在當今一些采取婚姻無效與可撤銷雙軌制的國家及地區,關于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別規定的,這樣也顯得更為科學、合理。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一點相同,由于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姻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之前,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非婚生育管控工作意見
多年來,我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成績顯著,低生育水平持續穩定,出生人口素質逐年提高,為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寬松的人口環境,連續14年與市政府兌現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狀。
近兩年來,我縣早非婚生育現象有蔓延勢頭,據人口計生部門統計,2009年至2010年,我縣違法生育案件中,早非婚違法生育案件占90%。2011年,我省實施了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考核評估體系改革,將早非婚違法生育作為違法生育統計考核評估指標,計算當地計劃生育率。目前,我縣個別鄉鎮、村屯孕前管理水平落后,群眾觀念陳舊,早非婚現象嚴重,這些不利因素將直接影響我縣低生育水平的持續穩定,制約我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健康發展。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從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大局出發,加強對早非婚工作的管控工作力度,不斷完善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多措并舉,標本兼治,加強早非婚生育治理,消除違法生育隱患,確保我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擴大宣傳、強化引導。
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介及宣傳欄、宣傳車、宣傳單、標語等宣傳手段,大力宣傳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廣大群眾真正掌握國家政策,了解違反生育政策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二要積極組織黨員干部,采取入戶上門的形式,面對面地對未婚青年進行新型生育觀念的教育,消除“早生孩子早得濟”的陳舊生育觀念。使他們真正懂得過早生育對產婦身體帶來的危害,容易造成新生嬰兒的先天畸形,給家庭、社會帶來的沉重負擔,給孩子帶來一生的傷害。三要充分利用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人口學校,針對80后、90后未婚青年思維活躍、思想開放,婚姻觀出現偏差,道德觀缺失的現實,定期舉辦培訓班,加強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婚姻觀的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和強烈的責任感。四要組織人口計生工作人員深入村居、學校、廠礦、企業,舉辦形式多樣的宣傳咨詢活動,為未婚青年答疑解惑。
二、完善制度、規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