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理論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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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分配理論探究論文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基于西方文化背景,更確切地說,是基于美國的現實背景提出來的。在羅爾斯看來,當今美國社會已經解決了政治方面的平等,但在經濟方面卻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現象。因此,他的正義理論,尤其是差別原則,主要是解決經濟的不平等問題。本文并不打算對富有爭議的差別原則進行批判性考察,而只就其理論本身進行分析,找出與中國語境的切合點,凸現它與當代中國對話的可能性,為進一步解讀羅爾斯理論對中國現實問題的意義提供一點思路。
一、羅爾斯的差別原則
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理論主要是一種公平的經濟分配理論,是在批判當代“流行”觀點發展起來的。他認為,在我們的社會里,支持經濟分配的流行方式是訴求“機會平等”的理念。當且僅當存在著獲取職務和地位——它們會帶來相應的收入和名望——的公平競爭時,收入和名望的不平等才被認為是合理的。這里暗含著不論較不利者是否從這種不平等中收益,這種不平等收入都是公正的。成功或失敗都應該是我們自由選擇和努力的結果,是我們自己掙來的,而不是被賦予的。在一個機會平等的社會里,收入的不平等是公正的,因為成功是一種“獎勵”,它只給那些“應該得到”的人。然而,羅爾斯對此持反對意見。他認為,這個觀點確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在分配職位時確實要有機會平等,這破除了社會的不平等帶來的惡果,但是,還有一種不應得的不平等被這種觀點所忽視。社會的不平等的確不應得,僅僅因為這種不應得的不平等就使得某人的命運變壞,這當然是不公平。但自然的不平等難道就應得?正如沒有人天生就應該屬于某個特定的階級、性別或種族一樣,沒有人生來就應該是殘疾或智商極高。所以,分配不應該受到從道德的角度看是任意的因素的影響。自然天賦與社會境況都只是純粹的運氣,但人們的道德權利卻不應該依據純粹的運氣。據此,羅爾斯運用他獨特的社會契約方法,借助諸如“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等理論解釋性裝置,發展了他自己的原則。他認為,在“無知之幕”的理想狀態下,人們同意并享受公民的平等自由權利以及政治社會的一切條件,如機遇、職位和其他公共事物或公共物品。但是現實社會的實際生活進程并不能確保社會的全體公民持久、恒定而平等地享受、實現和維護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相反,社會競爭的實際后果常常是不公平、不平等的。這樣的社會后果不可避免地使得一部分公民難以繼續認可并堅持原初的政治理由。他們必然,并且也是合乎情理地要提出新的政治要求或政治理由,以改變他們所處的社會不利地位。因此,差別原則,即惠及少數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原則:“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1)最有利于那些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即社會弱勢群體)而且(2)社會所能提供的一切職位和機會應向所有人開放”,也就合乎邏輯地成了正義原則體系的實質內容,而不只是一種補償性的政治條例。羅爾斯繼續強調,“每個人的福利顯然決定于對社會合作的安排,沒有這個安排,任何人都不能過上美滿的生活。”但是,如果自然的不平等反而能夠有利于每一個人,某些人受益于自己的較高天賦反而能夠在“自然的博彩”中促進較不利者的利益,這就不是不公平的。這正是羅爾斯的差別原則的宗旨。由此,考察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我們至少可以讀出它具有以下蘊含:(1)承認自然不平等;(2)社會較不利者應獲得補償;(3)社會是一個合作體系。以上蘊含也可以這樣表述:事實上的較高天賦者無法脫離天賦較低者獲益,故較低天賦者有權利從合作體系中獲益,而不是接受較高天賦者的施舍;天賦較高者只有為社會創造更多,才有可能同時獲取更多,他們的獲益不是建立在損害天賦較弱者的基礎上,而是一個共進、雙贏的過程。
二、中國式解讀
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確立,但由于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與西方的市場經濟具有市場經濟的共性,也面臨相似的市場難題:它無法、當然也不能解決我們社會生活中的全部問題,尤其是經濟分配問題。當前,城鄉差距、地區差距、收入差距問題日益明顯,出現了分配不公和貧富差距過于懸殊的現象,羅爾斯面臨的問題同樣困擾著我們。而我們對現實問題的解答策略,如按勞分配、共同富裕、關注弱勢群體等,竟與羅爾斯理論異曲同工、不謀而合。可以說,羅爾斯分配理論在現實中國找到了有力的注釋。
(1)按勞分配。按勞分配理論是在承認自然的不平等的前提下的一種按貢獻分配的“模式分配”(諾奇克語)。按勞分配的公平性首先就在于它預設了具有自我獨立性的勞動主體均處于健康、理想的平等的市場經濟條件之下。任何進入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或勞動者)在參與競爭時,他們同時受制于不確定的市場,即均覆蓋著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且享有平等的“原初地位”。任何靠政治特權的參與使自己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現象都將由理想的環境所排除。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平等的機遇不一定產生平等的結果。其中,主體對機遇的把握就需要主體的知識水平、信息分析判斷能力、甚至決心、勇氣等心理素質的參與。因此,勞動主體的天賦能力及后天習得的技能在分配中就具有合理性,由此而導致的勞動貢獻的差別自然也就具備合理性。其次,按勞分配的公平性還體現在等量勞動等量分配,不等量勞動不等量分配。它不考慮勞動者因出身、年齡、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體發育所導致的勞動能力的不同,而僅僅以社會貢獻的量的大小作為分配標準。個人應得的社會財富是他個人的勞動所得。因此,按勞動貢獻進行分配,拉開收益分配上的檔次,形成全體社會成員在勞動成果所得上的不平等,從而激發勞動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高效率的社會生產力,就是題中之義了。
古典分配理論研究論文
摘要古典分配理論的收入分配理論從微觀角度對生產要素是否應取得收入及取得收入的數量多少進行分析探討,對各種觀點的比較分析,有助于加深對古典分配理論的認識和理解。
關鍵詞古典分配理論
生產、交換、分配、消費是經濟學最基本的問題。分配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歷來是經濟學探討和研究的重點內容之一。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分配理論的內涵得以揭示。本文擬對古典分配理論加以比較,以加深對該理論的理解和認識。
1配第的工資、地租理論
(1)工資理論———工資等于工人最低限度生活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配第把工資和必要的生活資料聯系起來,認為工資是由勞動者為了“生存、勞動和傳宗接代”所必需的東西決定的。也就是說,工人的工資應當等于工人最低限度生活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他說:“法律應該使勞動者只能得到適當的生活資料。因為,如果你使勞動者有雙倍的工資,那么勞動者實際所做的工作,就只等于他實際所能做和在工資不加倍時所做的一半。對社會來說,就損失了同等數量的勞動所創造的產品。”在這里,配第實際上是把工資歸結為必要勞動,而把工人被迫超過自身需要而進行的勞動,即剩余勞動,看作是社會收入的源泉。
(2)地租理論———對剩余價值的論述。配第說:“假定一個人能夠用自己的雙手在土地上栽培谷物;即假定他能夠作為耕種這塊土地所需要的種種工作……;并假定他有播種這塊土地所需要的種子。我認為,這個人的收獲之中,扣除了自己的種子,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為換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給予別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這一年這塊土地的當然的正當的地租。”在他看來,地租就是農產品價值扣除生產資料價值和勞動價值之后的余額。馬克思對此曾給予很高的評價,指出:“從配第著作的一段話中,可以看到對剩余價值性質的猜測。盡管他只是從地租的形式來考察剩余價值的。”配第還考察了級差地租問題,提出了有關級差地租的最初概念。他論述了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一是同等肥沃的土地因所處位置不同而形成的級差地租;二是相同位置的土地肥力不同以及同一土地因追加投資而形成的級差地租。
收入分配理論與中國收入分配現實
一
無論是作為一種思潮還是作為一門科學,經濟學都肩負著不斷改善人類生活的神圣使命。對稀缺性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是完成這種使命的根本條件,這基本上是經濟學家們的共識。但對于收入分配是否有助于改善人類生活,經濟學家們的觀點卻表現出很大的差異。新古典經濟學家把收入分配問題僅僅看作是一般價格形成問題中的一個方面。在他們看來,只要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生產要素按其價格所獲得的收入就是公平合理的。舊福利經濟學把國民收入的總量和國民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作為經濟福利提高的充分條件。而新福利經濟學則把收入分配排除在福利增加的條件之外。社會福利函數論者認為經濟效率只是社會福利達到最大化的必要條件,收入分配的公平才是充分條件。但由于阿羅不可能定理的困惑,經濟學家始終未能找到滿足經濟效率與公平分配的最優組合點的條件,這就給研究收入分配問題留下了極大的理論空間。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由于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崛起和美國“新政”的大規模實施,收入再分配已成為西方經濟學和政府用來對付不平等現象的主要手段,西方國家風靡一時的“福利國家”便是在這種背景下興起的。但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西方國家爆發了經濟停滯與通貨膨脹并發的“滯脹”,引致凱恩斯經濟學危機,自由主義經濟學思潮再度崛起。瑞典社會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大選中的失敗、80年代初撒切爾夫人和里根在英、美的上臺,都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的。進入20世紀以后,由于管理成本的上升和對效率的負面影響,“福利國家危機論”一直比較流行。但福利國家在提供信息和保健服務、消除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預防社會分化和利益沖突等方面所發揮的獨特作用又難以否認。不僅如此,西方國家強大的社會生產力又為政府實行再分配政策提供了豐厚的物質基礎。加之收入分配的過于懸殊不僅可能影響效率,而且其本身就與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相沖突。因此,收入分配問題重新成為西方經濟學界關注的一個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邊際革命以來,西方主流經濟學家大多推崇經濟學研究的數理化傾向,貶抑倫理化傾向。近年來,主流經濟學對規范經濟學的理論意義和科學作用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和肯定。1998年印度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就是明證。另外,羅爾斯、諾齊克等政治哲學家也對分配問題進行了深入而卓有成效的研究,并且已得到經濟學家的認可。這都為多視角、多方位、多學科綜合研究收入分配問題創造了良好的氛圍。因此,無論是從西方經濟理論自身的演變來看,還是從經濟學與其它學科的合理回歸與相互融合來看,收入分配問題的研究都愈來愈受到關注。而在西方收入分配理論的研究中,集中表現出兩大鮮明的特征:一是對非收入因素的關注,二是對社會最底層成員的關注。
二
收入分配的內容在傳統經濟學中可以說是一個并無多大爭議的問題。傳統經濟理論中對收入分配分析時所考慮的主要是收入、商品、效用等福利主義概念。而現代西方經濟學家在分析收入分配的內容之時,考慮的范圍不僅僅局限于收入或者商品了,自由、權利、能力等非收入和非商品信息日益受到當代經濟學家們的青睞。這可以說是收入分配理論研究、乃至整個經濟理論研究中的一種進步。表明經濟學研究的視野更加開闊了。或者說經濟學與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學科正在實現合理的回歸。
哈耶克(F.A.Hayek)把分配的內容基本上限定為自由選擇的機會。在哈耶克看來,自由不僅作為一種目的本身而極為重要,而且自由還是為人們提供各方面幫助的手段,正是自由賦予了人類文明一種創造力,而這種創造力才是人類社會進步的真正動力。因為只有當個人有自由運用他們所擁有的知識去實現他們自己的目的的時候,社會進步才會發生。
諾齊克(RobertNozick)在考慮收入分配內容的時候,也特別強調的是自由交換的權利。他認為,在一個自由的社會里,每個人所得到的東西,是他從另外一個人那里得到的,而另一個人給他這個東西的目的同樣是交換某種東西。因此,在諾齊克的分配理論當中,如果說有分配的內容的話,這個內容也只能是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是物質內容。自由選擇的權利是諾齊克分配理論的基礎和出發點,國家的根本職能保護這種權利不受侵害,而不是具體地分配收入和物品。
分配理論分化與整合探究論文
【摘要】:分配理論起源甚早,文章從古典分配理論開始,分析了分配理論在不同階段的分化。在分配理論被分化為兩大分支并不斷有繼承人對各分支進行發展的過程中,也有像約翰·穆勒這樣的經濟學家試圖對分配理論進行整合,但約翰·穆勒的分配理論卻帶有折衷性質,是庸俗的理論。
【關鍵詞】:勞動價值論“三位一體”公式邊際生產力剩余價值論
一、古典分配理論的淵源
(一)配第的勞動價值論萌芽和工資、地租理論
在價值理論方面,配第第一次有意識地把商品的價值源泉歸于勞動,是勞動價值論的思想淵源。配第區分了自然價值、自然價格、政治價格和實際的市場價格,分析了商品價值量同勞動生產力的關系,并論述了分工。但在配第的價值理論中,他混同了價值和交換價值,混同了創造價值的勞動和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
在分配理論方面,配第分析了工資理論和地租理論。在工資理論中,配第把工資歸結為必要勞動,而把剩余勞動看作是社會收人的源泉。他認為工資應當等于工人最低限度生活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如果對工人支付的工資超過必需生活資料的價值,對社會來說就會造成收人的損失。在地租理論中,他認為地租就是農產品價值扣除生產資料價值和工人工資之后的余額,他考察了級差地租問題,提出了有關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一是同等肥沃的土地因所處位置不同而形成的級差地租;二是相同位置的土地肥力不同以及同一土地因追加投資而形成的級差地租。在配第的地租理論中其實已經表達了對剩余價值性質的看法。
按生產要素分配理論探究論文
【摘要】: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于生產要素產權的不同歸屬,生產要素的貢獻者要求獲得相應的收益。對經濟主體而言,建立市場型報酬機制即按生產要素分配是最公正的分配方式,對沒有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分配主體則應發揮政府職能,調節分配關系,兼顧效率與公平。
【關鍵詞】:按生產要素分配勞動價值論收入分配
收人分配事關全社會所有成員的切身利益,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占有重要一席,分配問題解決得好,能較快推動生產發展、加快實現全面小康目標、充分發揮廣大群眾的積極性。
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對于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問題,我們不能簡單、籠統地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僅僅是目前經濟改革發展的需要,還必須在理論上有所突破。因此,我們要全面看待勞動價值論,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價值論,探索生產要素分配規律的理論支持,并為要素參與分配的方式、比例問題的進一步研究提供基礎。
一、生產要素的含義和按勞分配的片面性
生產要素是指人類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所需要和使用的各種具有相對特殊功能的基本因素。傳統經濟時代的基本生產要素包括勞動、資本、土地。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生產要素的構成有所擴展。科學與技術、知識與信息、管理與創新等越來越在社會財富貢獻中顯示出重要作用。因此,勞動僅僅是生產要素之一,在社會物質財富中,如果僅僅按勞分配,那么,分配尺度的公正性就值得考慮。
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國外某些學者從勞動力價值定義的矛盾,勞動力價值決定工資與資本積累、工業生產周期對工資影響的矛盾,以及勞動力價值不能說明工資差別等方面,對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論提出責難。其實,在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中,勞動力價值定義是統一的,勞動力價值決定工資,與資本積累、工業周期對工資的影響是就不同角度而言的,實際工資的變化與利潤率下降不存在矛盾。
【關鍵詞】分配/勞動力價值/工資
【正文】
勞動力價值理論是馬克思剩余價值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馬克思資本積累理論和利潤率理論的組成部分。國外某些學者為了否定馬克思的經濟學說,對馬克思收入分配理論提出了種種非難。本文現以羅賓遜、大衛·P·萊文等人的觀點為代表進行評析,旨在說明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論是一致的,不存在國外某些學者所說的相互矛盾。
一、勞動力價值的三個定義完全是一個虛構
羅賓遜在《資本主義、沖突和通貨膨脹》一書的第七章《馬克思的工資理論》中說,馬克思的經濟學著作中存在著三個不一致的勞動力價值的定義。第一個定義是《資本論》第1卷中所說的勞動力價值由勞動力的生產成本來決定,即“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發展、維持和延續勞動力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來決定的”[1](P146)。第二個定義是勞動力的價值由傳統的生活水平來決定。羅賓遜認為,馬克思的勞動力價值包含著歷史和道德的因素,就是指勞動力價值還取決于每個國家的傳統生活水平。在馬克思的經濟學著作中存在的勞動力價值的第三個定義是:“至于談到勞動價值的界限,那末,這種界限的實際確定總是依供給和需求為轉移。我所說的是資本方面對勞動的需求和工人方面對勞動的供給。在殖民地國家里,供求規律有利于工人。因此,美國的工資水平是比較高的。在那里,資本用盡一切方法,也不能制止勞動市場往往因雇傭工人經常轉化為獨立自耕農而陷入空虛的情況。”[1](P146)羅賓遜認為:“這段話提出,勞動力的價值是誘使人們在資本主義生產部門尋找工作或留下來工作最少需要的工資。這樣一個工資,必須保障生活標準起碼等于非資本主義生產部門或別的什么地方的水平。”羅賓遜認為馬克思關于勞動力價值的三個定義不僅內容不一致,而且量也不同。[2](P242-244)其實,這種觀點并不能成立。
我國保險企業分配模式理論分析論文
一、正確運用四種分配模式對現代保險企業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力資源是現代企業的戰略性資源,也是企業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在企業內部,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能否得到激發以及發揮的程度大小,在根本上取決于其心理上的滿足程度,而這種滿足程度主要受制于于分配機制。也就是說,企業通過分配機制有效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員工自發地去完成組織的任務,實現組織的目標。因此,正確的分配結果能使員工在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實現自身的需要,增加其滿意度,從而使員工保持高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研究企業的分配機制和員工的滿足程度,首先必須分析人的需要。人類的需要具有多樣性和無止境的特點,不同的人在不同時期的需求模式和結構也不盡相同。美國人本主義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A.Maslow)在其"需要層次理論"中,把人的需要按其產生的先后順序劃分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會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實現需要。這五種需要是以層次出現并呈階梯形的逐層上升的。當較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時,它就失去了對行為的激勵作用,而追求更高一層次的需要的滿足就成為激勵其行為的驅動力。高層次的需要不僅內容比低層次需要更廣泛,而且實現的難度也逐漸增大,滿足的可能性逐漸減少。美國心理學家麥克·利蘭(Mc·Clelland)也對人的滿足程度這一因素做了大量的調查,提出了"成就需要論",指出在人的生理需要基本滿足的前提條件下,人還會產生成就需要、權力需要和情誼需要。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人的需要復雜多樣,企業要從各方面不斷滿足員工的需求層次,就必須建立起不同的分配形式。
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原理和現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用工現狀及國人的思維定式,現代企業應以工作崗位分配、物質分配、權力分配和精神分配為措施來激發員工的需求欲望,從而挖掘員工潛能。工作崗位分配是用人成事,即企業因工作需要,根據員工的技能和心理滿意度,安排員工心理滿足且能發揮個人特長的工作崗位。通過向員工下達具有挑戰意義的工作任務和目標,促進員工自我價值的實現。物質分配是指通過物質刺激的手段,鼓勵員工自發努力工作,其主要表現形式有發放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形式。物質需要是人類的第一需要,是人們從事一切社會活動的基本動因,因此,物質分配是分配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模式。權力分配是企業通過提拔、晉升員工職務,或授予某種權力、給予某種待遇等,達到調動員工積極性的目的。精神分配是指企業以授予某種具有象征意義的符號,或對員工的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給予認可、贊賞等作為激勵手段,以此激發員工的精神動力。
(一)正確運用四種分配模式對員工層面所具有的意義
1.有利于調動員工積極性。通過正確運用四種分配模式,員工的能力和成就得到上級的認可,改變激勵機制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員工的努力付出得到回報,將大大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馬克思主義分配理論及價值
摘要:從馬克思主義分配理論入手,分析馬克思主義分配制度的理論原則、實踐走向及最終歸宿,結合當前我國分配領域出現的分配起點機會不均、分配過程中存在體制障礙、政府對分配結果調節乏力等問題,闡釋馬克思主義分配理論的當代價值。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分配理論;按勞分配
一、馬克思主義分配理論的內涵
(一)馬克思主義分配制度的理論原則。馬克思主義分配理論是以對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批判為起點的,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生產資料私有制導致了資本對勞動的奴役和剝削,而要想打破資本主義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首先就應當從源頭進行革命,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變革資本主義社會的所有制形式。由此,馬克思、恩格斯創立了社會主義按勞分配體系,即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和共產主義按需分配理論[1]。事實上,分配關系總是對現存的經濟關系、經濟基礎的反映,所以,分配關系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從經濟關系來看,分配正義強調的是社會財富的全民共享性,包含分配起點、分配過程、分配結果三個方面的內容。從社會關系來看,分配正義強調的是生產條件的公平性,所有社會成員都能享有符合自身生產能力的生產資料和社會資源,沒有任何一個階層是凌駕于其他階層之上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而和諧的。(二)馬克思主義分配制度的實踐走向。在馬克思看來,分配制度不是人類理性預設的、一成不變的先驗概念,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凸顯出來的具體的、歷史的范疇,它的內涵會隨著客觀歷史條件的發展而不斷變化[2]。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對未來共產主義社會實現分配正義構想出兩個基本原則———按勞分配和按需分配,兩者并非一成不變,而是應隨時代變化而不斷發展完善的。馬克思認為,在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的時期,盡管按勞分配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但它卻是一種以勞動為統一尺度、與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物質生產方式相適應的、能夠體現社會主義正義性、被廣大無產階級所贊許的分配方式[3],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社會物質財富得到極大豐富后,勞動已不再是人類的謀生手段而成為了人類生存發展的首要需求,在這個階段,社會分工已然消失,馬克思說這個時期,“社會才能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各盡所能,各取所需”[4]748。在馬克思的視野里,顯然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在進入共產主義之前所必經的一個階段,通過按勞分配這個階段來豐富社會物質財富,發展生產力,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時,這時按需分配就成為了人類社會的最終分配方式,或者說是馬克思最終設想的完美分配制度。(三)馬克思主義分配制度的最終歸宿。馬克思主義分配理論的終極價值在于滿足人的全面而自由發展的需要,實現人的內在本質和價值。馬克思所追求的正義,并不單單只是對市民社會某一個階層的公平正義,更不是資本主義社會所謂的資產階級自由民主,而是真正普及到全人類,使社會的物質財富資料,生產力發展成果能夠為全人類所共享,是全人類的自由和解放,在這個階段,分配的目的不再是幫助人類解決生存問題,而是更高層次地追求人的本質需要,實現人的本質價值,這些內在價值體現在滿足所有社會成員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社會關系、提升個人能力及展現個人性格等多方面的需求,這才是分配正義的真正實現[5]。也就是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是馬克思主義分配制度的最終歸宿。
二、當前我國分配領域出現的問題
(一)分配起點機會不均。我國當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的是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制度,這就決定了人們必須通過勞動獲得一定報酬,而勞動技能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人們報酬的多少,那些受過良好教育、有一定生產技能、掌握一部分生產要素的人在分配中必然處于有利地位[6]。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非均衡發展戰略,國家資源優先向東部地區傾斜,優先向城市傾斜,忽視了農村及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這就導致人們在分配上存在機會不均的問題,在農村及中西部地區,居民的教育、就業、創收等方面均落后于城市及東部地區,可以說非均衡發展戰略存在著分配起點機會不均的問題。(二)分配過程中存在體制障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發展生產力及豐富社會財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容忽視的一個方面是,現今中國的按勞分配制度在實質上是被弱化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可在實際操作中卻沒有設計出按勞分配的具體標準尺度,實際上是按生產要素分配逐步取代了按勞分配而成為居于支配地位的分配方式[7]。這種分配方式從根本上看不利于分配正義的實現,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能堅持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那么就會導致資本逐漸在市場中占據絕對統治地位,而普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無法獲取等額報酬,并且我國目前存在兩大行業壟斷:一是廣播電視、軍工、郵政及交通運輸等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行業;二是金融、電信電力、石化、煙草等行業。行業的壟斷違背了市場競爭法則,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同其他競爭性行業的收入形成了巨大差距。這些問題都是由于當前我國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的體制障礙所造成的。(三)政府對分配結果調節乏力。稅收和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調節居民收入,實現分配正義的最后兩道關卡,而我國目前對于收入分配調節的結果并不盡如人意。首先是稅收方面,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過低,對高收入人群稅收力度不大,這不僅加劇了中低收入者的負擔,也拉大了與高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其次是稅收監管不力,對高收入群體本來稅收力度就不大,又存在逃稅、漏稅、騙稅的各種違法行為,導致高收入人群的收入過高。再次是稅收的種類也未健全,我國除開個人所得稅等少數稅種以外,遺產稅、贈與稅等多項稅種尚屬空白。此外,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總體投入嚴重不足,無法有力保障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與質量,而從全國范圍來看,社保的覆蓋面也嚴重不足,中西部地區居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社會財富無法有效反哺貧困人群,分配正義的實現任重道遠。
證明責任分配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繼續性合同證明責任大致推定
論文摘要:繼續性合同本身特殊性決定了證明責任適用上與一般合同有別,大致推定理論在繼續性合同糾紛中的適用,既遵守了法律的規定,又兼顧了證明責任分配的實質正義,較好的在履行方與接受履行方之間平衡了各自應負擔的舉證責任。
證明責任是指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證明責任也印證了西方法諺:“舉證所在,敗訴所在”其中的道理。由此可見對證明責任的恰當分配,直接關系著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官裁判所依賴的事實基礎的全面性與客觀性。
我國關于合同糾紛中的證明責任分配問題集中體現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中的第5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若干規定》對合同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相對于一時的合同來說較為詳盡,在司法實踐中有著很強操作性,但相對于繼續性合同來說,則尚有進一步明確舉證責任適用的必要。
所謂繼續性合同是指債的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其基本特色系時間的因素(Zeitmoment)在債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之內容系于應為給付時間之長度。例如:雇傭合同即是典型的繼續性合同,在該類合同中,時間因素在合同的履行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應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正是由于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變化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后,舉證責任的分配,如果簡單的按照《若干規定》中的分配模式則會加重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最終會影響責任分配的公正性。
例如,在雇傭合同糾紛中,雇員如果想讓法院支持其對雇主的工資請求權,按照《若干規定》關于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則雇員的證明責任應包括雇傭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雇員對雇傭合同的履行。如果雇員未能對以上兩個方面予以充分舉證,則承擔事實真偽不明時的敗訴風險。對于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舉證,繼續性合同與一時的合同并無大的區別,在上例中的雇傭合同糾紛當中,雇員對于雇傭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只需提供書面的雇傭合同,或者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只需舉證自己事實上為雇主提供了勞務服務。即可完成舉證。而對于是否履行了合同的證明,繼續性合同與一時的合同則有著本質上的不同。一時的合同一次給付即能使合同內容實現,而對于該次給付一般都有相應的憑證加以記載,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貨物給付給買受人時,一般買受人均須向出賣人出具接受貨物的證明或是相應的單據。此類單據即能充分證明出賣人已履行了己方的義務。因此,在因一時的合同發生的糾紛中,當因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時,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適當的,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必然。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管理論文
審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決程序、效率方面的問題之后,著重解決證據方面的問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強化“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一向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問題,舉證責任的分配則是舉證責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對舉證責任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從而為民事審判適用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舉證責任的分配及轉換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操作中,自然缺乏應有的法律規范,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及轉換。
一、舉證責任的性質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做兩項工作:一是認定案件事實;二是適用法律。其中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基礎和前提,是整個民事訴訟的中心,我們常說的“以事實為根據”實際上就是“以證據為根據”,事實的認定則是通過證明活動來實現的,對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由此認定案件事實,進而才能正確的適用法律。
近年來,法院把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作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主要內容,積極加以推行,在引導當事人舉證,強化當事人舉證意識方面有了重大進步。但是應當看到我們對舉證責任的認識還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證據”這一淺層次上,對于舉證責任的本質及功能還缺乏正確的認識,特別是還不能有意識地運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解決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如何定案這一實際問題,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還留于形式,未能達到強化舉證責任,提高審判效率之目的。
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間內,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向法院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的義務。它是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的統一,其本質是一種義務,舉證責任是廣義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證據的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指在訴訟開始時,或在審理、辯論過程中,對爭議事實提供證據的責任,當事人有義務把他所掌握的全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在審判階段加以提出,否則法院認為當事人已放棄了利用這項證據的權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審查中再提出該證據。后者是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實而承擔的證明責任,這種證明責任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范疇、規定的方式內完成。提供證據僅是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一種外在表現,證明案件事實才是最終目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僅僅提供證據后,不能說已履行了證明義務,還要在法庭上說明證據與所證事實之間的聯系及證據本身的合法性、真實性,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疑,并就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說明、解釋,以充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真實,這種責任稱為“說服責任”。在法庭辯論結束后,案件事實仍然真偽不明時,法官按照真偽不明的事實應由哪方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作出判斷,從而對該方主張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實作出不予認定的裁判,這種責任是由于當事人未履行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明責任所導致的客觀結果。
舉證責任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舉證責任分配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是公正、中立角色。當前,許多法官不能認清法院在證據制度中的職能轉變,在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上,仍以傳統的審判方式,對不清的事實習慣代替當事人調查取證,自己總覺得不進行調查取證心里沒底,無法保證正確審判案件。法官必竟不是醫生,醫生必須熱情幫助患者,為患者服務,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講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敗訴,法官介入調查取證這種做法其實質也是暗中幫助一方當事人,對別一方當事人也是不公正的。我們在舉證責任方面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盡量壓縮法官調查取證的空間,絕不是說人民法院不進行任何調查證據,相反,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認為審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證據可依職權調查。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規定了法院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大大限制和削減了法院的調查取證權,對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有限列舉的方式作出了較嚴密的規定,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的范圍明確限定為兩種情形:(一)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關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人民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范圍以有限列舉加以概括性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