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6 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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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試行)
編號:(工字)第號
(供貨商):
鑒于貴方與(以下簡稱“總承包商”)就項目于年月日簽訂編號為的《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總承包商的申請,我方愿就總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貨款支付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貴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的保證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貨款。
業主方在合同付款的成本控制
本文是站在業主方的立場上,結合作者的工作實踐,著重論述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預付款、進度款、結算后余款和質保金的支付中的成本管理與控制要點。
眾所周知,對于業主方而言,一個工程項目成本的管理與控制重點在前期規劃階段和設計階段,而實施階段乃至結算階段的管控只能在很局限的范圍內發揮作用。然而,對于從事具體造價工作的人員來說,往往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可以把控得較好的是實施階段的管控。而在實施階段,比較容易把握的是合同簽訂后,付款的管理。鑒于此,本文站在業主方的立場上,就一個工程項目在合同簽訂后,根據合同約定付款過程中成本的管理與控制做一個簡要的剖析和論述,因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有限,不當之處,還望各位專家和同行見諒。
首先,我們要把握的是施工合同的簽訂時間。施工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進場開始施工,即進入施工階段。實踐中,很多施工合同是參照《標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擬定的。通常工程合同款分為預付款、進度款、結算后余款和質保金幾個部分。而預付款往往約定在合同簽訂后若干個工作日或若干日內支付。即是說,在合同簽訂后若干個工作日或若干日內業主方即要有一筆現金流出。因此,合理把握合同的簽訂時間很重要。舉個例子,假設一個工程項目由一家施工總承包單位做結構工程和安裝工程,由一家裝飾單位做室內裝飾工程,再由一家幕墻單位做室外幕墻裝飾工程。那么,作為業主方,應仔細做好招標采購及合同簽訂的時間計劃表。如果結構工程和安裝工程早已施工完成,此時尚未與裝飾單位和幕墻單位簽訂好合同,兩家單位還沒有進場施工,即施工工序沒有銜接上,則等于拖長了整個項目的實施期,延后了項目的運營期,增加了資金的時間成本。反之,如果結構工程還遠沒有施工完成,就與裝飾單位和幕墻單位簽訂了合同,付了預付款,而實際因為不具備工作面、工作基礎條件,這兩家單位根本無法迅速展開工作,則等于提前支出了資金,損失了此部分資金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
其次,我們要把握的是進度款付款節點的設置。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合同中約定施工節點,在完成某個施工節點時支付若干金額或某個比例。如結構封頂后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若干金額或支付某個比例;另一種是約定時間段,按時間段付款。如進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根據上月已完工程的形象進度于某日前支付。至于應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則視具體情況而定。總的來說,如果施工工期較短,施工內容比較簡單,施工范圍比較明確,則采用第一種支付方式比較好。因為這樣業主方的合同風險和資金風險比較小,有利于激勵施工方節省工期,盡快完成施工內容。而且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容易把控,付款的次數會比較少,付款的金額會比較明確。但如果施工工期較長,施工內容比較多且復雜,施工范圍不很明確,則通常應采用第二種支付方式。這樣可以避免施工方承擔墊付資金的壓力,打消施工方資金方面的顧慮,有利于工程順利實施。同時也有利于業主方邊實施邊籌措資金,保持一定的現金流入和流出。再次,我們要把握的是付款比例。單就資金流量而言,站在業主方的立場,預付款和進度款的付款比例理論上是越低越好。但是,預付款是預先支付給施工單位用于購買材料、設備,做施工先期準備的,比例過低會有前期準備不足、拖慢工期的風險。進度款是按合同約定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施工節點或按時間定期支付的,比例過低相當于讓施工單位墊付工程款,這將加大施工單位的資金壓力和項目的風險。反之,如果預付款的支付比例過高,超出了施工方的實際需要,則相當于業主方平白多付出了資金成本。如果進度款的支付比例過高,則增大了業主方成本管理的風險。試想,如果過程中某期的進度款計算失誤(導致失誤的主客觀因素很多,此處不一一贅述),計算金額大于實際應支付金額較多,再按一個很高的比例支付了這期的進度款,則將會產生預付款加進度款超出結算款的可能性,這將使業主方處于異常尷尬和不利的情境下。因此,業主方應與施工方本著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磋商,確定一個合理的預付款和進度款支付比例,這樣有利于合同的順利執行和工程的順利進行。實踐中,不同施工內容的合同,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比例不盡相同,具體視業主方和施工方的協商結果而定。通常預付款的比例在10%-30%范圍內的比較多。進度款的比例在60%-80%范圍內的比較多。
最后,我們要把握的是結算后余款的支付。通常的施工合同,會約定一定比例的質保金(如5%)和質保期(如一年或兩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方報送結算申請和結算書,業主方審核,最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確定一個結算金額。此金額確定后,按照合同約定,應在若干時日內支付此金額扣除質保金和已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后的余額。因為此為質保金之前的最后一次付款,所以業主方需審慎對待,應注意結算金額的計算、質保金的扣除、已支付金額的計算與扣除等環節。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有些企業采取集團-下屬公司二級甚至更多級成本管控的模式,規定下屬公司完成結算后,還需上報上一級公司進行審核。此種情況下,下屬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需約定好支付結算后余款的條件、時間節點和金額比例等。如最終結算金額以集團公司審核后確定的結算金額為準,下屬公司結算完成后尚不能支付結算余款或保留一部分,僅支付一部分結算余款等,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和雙方的未知風險。
綜上,在合同支付條款中預付款、進度款、結算后余款、質保金的支付條件、支付時點、金額比例等要素的把握,對施工過程中業主方的成本管理與控制至關重要。作為業主方的成本管理人員,我們需要時時有成本意識,在實踐中多摸索,重積累,多思考,合理把控,正確決策,妥善處理。
銀行付款違約責任探討論文
摘要:信用證自治原則是信用證交易的基礎,信用證開證銀行不當付款的法律責任是承擔由此造成的買方的直接損失和利息,而其不當拒付的法律責任是承擔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及利息。由于信用證交易的特殊性,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方承擔間接損失的規定對此不應適用。
關鍵詞:信用證;開證銀行;付款;違約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10-0066-03
信用證開立后就成為獨立于基礎交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基礎交易合同的約束,并確立獨立的交易關系。其根本特點是信用證自治原則(AutonomyPrinciple),即信用證是構成開證行與受益人間的一個獨立的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根據信用證自治原則,信用證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交易中負有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情況時對受益人付款的義務,同時負有在明知信用證欺詐發生時拒付的義務。如果開證行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是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然而,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簡稱UCP500)對此并未涉及,我國法律對此也無明確規定。基于信用證交易的特殊性,需要做進一步的理論探討。下面結合美國《統一商法典》(以下簡稱(ICC))的有關規定和英美法院判例,討論信用證開證銀行不當付款和不當拒付的法律責任。
一、開證行不當付款的責任
依據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開證行在完成委托義務后,應從申請人處得到償付。在開證行由于過錯不當付款后,申請人放棄單據及貨物的救濟措施在信用證法律中得到確認是最普遍的救濟手段。然而開證行是否仍有權得到申請人償付?對此UCP500并未涉及。實際上,在開證申請人對銀行提起的不當付款的訴訟中,開證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通常是極小的。在美國,多數法院傾向于尊重銀行善意做出的、認為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決定。畢竟,在出現這種不符時,銀行通常會拒付貨款以保護銀行與自己客戶的關系。因此,在處理銀行的不當付款責任與不當拒付責任時,法院對前者采取了更為寬容的態度。為保持信用證自治原則與信用證的效益,法院通常會鼓勵銀行付款。也就是說,如果根據銀行慣例或法院的解釋,銀行在付款時已盡了合理的注意,即使銀行在單證不符情況下付款,銀行對此也不承擔責任。
物流應付款模塊處理模式特點論文
當前大多數財務軟件都設計了應付款模塊并實現了對應付款的明細核算,但主要功能集中在應付帳款記錄和統計匯總方面;其處理對象是應付項目本身,是對過去集成在帳務系統中的應付科目帳務處理的獨立和細化。這種處理模式不能反映采購過程應付項目形成的全過程,不能滿足采購過程內部控制的需要,也缺乏對供應商和物資價格的決策能力。
這種核算型的應付款模塊反映的是采購資金信息,而采購物資的物流信息集成于收發存管理模塊,因而企業在生產組織中改變物流時(如改變訂單交貨期要求供應商提前交貨),要花費人力重新平衡物流和資金流(如重編采購資金計劃以合理調度有限的資金);改變付款政策對生產經營的影響也不可預測。這種模式下應付款模塊、物流模塊乃至客戶商模塊是獨立和松散的,管理職能作用的發揮非常有限。因此有必要改變現有財務軟件應付款的處理模式,使應付款模塊在完整反映采購業務的基礎上滿足企業內部控制,加強對供應商及其價格決策能力的需要。
一、集成物流的應付款模塊的處理模式特點
集成物流的管理型應付款處理模式下對應付款的管理突破了核算的局限,增強了對供應商的決策能力,強化了內部控制特別是采購目標成本的控制。其核心是對采購過程分環節的反映和控制;將以前分散的供應商信息、應付資金信息及物流信息進行有效的集成管理;應付款每一記錄都能對應采購的動因、過程及結果。這種集成物流的管理型應付款系統的主要特點有:
1、管理應付款形成全過程。企業根據生產計劃和產品組成運行物料需求計劃(MRP)運算得出采購計劃,它是應付款形成的起點,是應付款的預算子模塊,它形成采購資金需求計劃;根據供應商歷史庫或通過物資詢價,確定供應商和采購價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是應付款形成的依據,它是應付款的計劃子模塊,通過它形成釆購客戶付款計劃;企業根據生產進度組織采購物資的入庫形成實際的應付款,并合理調配有限的采購資金組織付款,它們是應付款的核算子模塊;以采購計劃為起點,采購合同為依據,記錄采購物資應付、實付信息并進行分類控制是管理型應付款模塊的結構特點。
2、完整反映采購成本信息。某項材料的釆購成本的形成涉及多個供應商、加工商或協作者,而且含有不同性質的成本(如買價和運費、廠外加工成本,廠內加工的專項費、雜費分攤等)。管理型應付款模塊對這些費用進行審核記錄時,要分類反映各種性質的采購成本的形成來源、應付款的組成對象,對各個環節的采購費用進行記錄和分析。完整反映采購過程中的成本組成是簡化應付款處理過程和有效加強采購成本控制的基礎環節。
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論文
「內容提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房屋買賣中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內容乃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該類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就具有重要的意義。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擔保條款除傳統擔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權條款、期限喪失條款、抵押權設定條款和所有權保留條款。文章對上述三種條款的法律構造及其效果作了較為細致的分析,同時認為,三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擇一行使,以確保其利益。
「關鍵詞」分期付款/失權條款/抵押權/所有權保留
「正文」
中圖法分類號:D941.8;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26(1999)03—0184—(3)
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發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大量出現。所謂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種房屋買賣形式。該種買賣的核心內容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房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擔保條款所要承擔的任務。實踐中,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條款內容也因而各異,其中諸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對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典型的債權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房屋買賣中以保證、抵押等最為常見。保證系第三人以其信用為房屋買受人提供擔保,當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具有債權性,而且買受人尋找保證人也并非總是易事,故以保證作為房屋買賣的擔保方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價值較大的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性擔保,雖在擔保功能上有其優越性,但由于房款數額較大,且一般房屋買受人未必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可資提供,所以其適用范圍也頗受限制。質押與抵押有著同樣的局限,留置與定金擔保或者鮮有適用可能,或者擔保功能不足,均很難適應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殊需要。有鑒于此,實踐中逐漸發展出以下幾種擔保條款(方式),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一次怠于付款,買賣合同當然失其效力(失權條款),或者買受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全部價款(期限喪失條款);或者房屋所有權于合同成立后即轉歸買受人享有,但出賣人同時于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條款);或者出賣人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條款),諸此等等。上述擔保條款效力如何,值得討論,以下分述之:
銀行付款中違約責任研究論文
摘要:信用證自治原則是信用證交易的基礎,信用證開證銀行不當付款的法律責任是承擔由此造成的買方的直接損失和利息,而其不當拒付的法律責任是承擔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及利息。由于信用證交易的特殊性,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方承擔間接損失的規定對此不應適用。
關鍵詞:信用證;開證銀行;付款;違約責任
信用證開立后就成為獨立于基礎交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基礎交易合同的約束,并確立獨立的交易關系。其根本特點是信用證自治原則(AutonomyPrinciple),即信用證是構成開證行與受益人間的一個獨立的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根據信用證自治原則,信用證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交易中負有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情況時對受益人付款的義務,同時負有在明知信用證欺詐發生時拒付的義務。如果開證行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是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然而,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簡稱UCP500)對此并未涉及,我國法律對此也無明確規定。基于信用證交易的特殊性,需要做進一步的理論探討。下面結合美國《統一商法典》(以下簡稱(ICC))的有關規定和英美法院判例,討論信用證開證銀行不當付款和不當拒付的法律責任。
一、開證行不當付款的責任
依據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開證行在完成委托義務后,應從申請人處得到償付。在開證行由于過錯不當付款后,申請人放棄單據及貨物的救濟措施在信用證法律中得到確認是最普遍的救濟手段。然而開證行是否仍有權得到申請人償付?對此UCP500并未涉及。實際上,在開證申請人對銀行提起的不當付款的訴訟中,開證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通常是極小的。在美國,多數法院傾向于尊重銀行善意做出的、認為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決定。畢竟,在出現這種不符時,銀行通常會拒付貨款以保護銀行與自己客戶的關系。因此,在處理銀行的不當付款責任與不當拒付責任時,法院對前者采取了更為寬容的態度。為保持信用證自治原則與信用證的效益,法院通常會鼓勵銀行付款。也就是說,如果根據銀行慣例或法院的解釋,銀行在付款時已盡了合理的注意,即使銀行在單證不符情況下付款,銀行對此也不承擔責任。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5篇在規定了開證行須在單證嚴格相符的條件下付款后,取消了這種在處理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和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問題時采用的雙重標準。修改后的UCC第5-111條規定,開證行對申請人的責任僅限于申請人的實際損失。即在承擔申請人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開證行仍有權從申請人處獲得對受益人付款的償付。這是因為,信用證交易是單據交易,單證不符并未剝奪開證申請人在基礎合同下的利益。銀行在付款后將單據轉給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仍然對貨物享有權益。如果在此條件下又允許開證申請人拒付開證行已向受益人支付的價款,就會使開證申請人獲得雙重利益。
付款房屋買賣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房屋買賣中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內容乃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該類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就具有重要的意義。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擔保條款除傳統擔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權條款、期限喪失條款、抵押權設定條款和所有權保留條款。文章對上述三種條款的法律構造及其效果作了較為細致的分析,同時認為,三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擇一行使,以確保其利益。
「關鍵詞」分期付款/失權條款/抵押權/所有權保留
「正文」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發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大量出現。所謂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種房屋買賣形式。該種買賣的核心內容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房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擔保條款所要承擔的任務。實踐中,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條款內容也因而各異,其中諸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對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典型的債權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房屋買賣中以保證、抵押等最為常見。保證系第三人以其信用為房屋買受人提供擔保,當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具有債權性,而且買受人尋找保證人也并非總是易事,故以保證作為房屋買賣的擔保方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價值較大的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性擔保,雖在擔保功能上有其優越性,但由于房款數額較大,且一般房屋買受人未必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可資提供,所以其適用范圍也頗受限制。質押與抵押有著同樣的局限,留置與定金擔保或者鮮有適用可能,或者擔保功能不足,均很難適應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殊需要。有鑒于此,實踐中逐漸發展出以下幾種擔保條款(方式),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一次怠于付款,買賣合同當然失其效力(失權條款),或者買受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全部價款(期限喪失條款);或者房屋所有權于合同成立后即轉歸買受人享有,但出賣人同時于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條款);或者出賣人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條款),諸此等等。上述擔保條款效力如何,值得討論,以下分述之:
(一)失權條款或期限喪失條款。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皆規定買受人之需有一期價款未予支付,則出賣人得終止合同而取回標的物或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基于經濟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預測的經濟困境發生,出賣人常得借其優越地位,以買受人有輕微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對買受人極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規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得扣留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為顯然。為保護買受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損害,各國法律皆對此設有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如瑞士債務法規定須買受人積欠兩期以上價款且所欠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10以上,出賣人方得請求全部價款的支付。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將前述價金比例提高到1/5.我國《合同法(草案)》第164條也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只有在買受人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才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雖然此法尚未獲通過,但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通過司法解釋途徑應參照此規定辦理,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約定,應認定無效。當然,如當事人有高于上述標準的約定,為出賣人須于買受人連續三期遲延付款且遲延付款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4時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應予允許。因為上述規定意在保護房屋買受人,故當事人有優于法律規定而予買受人更佳保護的約定當屬有效。應注意者,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扣留買受人全部已付價金的,應為無效。出賣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房屋的通常使用費用,如有毀損情形,再加上損害賠償金額。房屋在交付與返還時減值是否應由買受人予以賠償,法無明文,我們認為應依過錯原則由過錯方賠付。但此減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損,對訂立合同所支出費用也不予賠償。
(二)抵押權設定條款。根據該條款,房屋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即歸買受人享有,為擔保價金債權實現,出賣人得同時對該房屋設定抵押權,當買受人不支付價金時,出賣人得依抵押權拍賣或變賣房屋并以其價款優先受償。此種約定,較好地解決了抵押擔保方式的標的問題,即買受人毋需另尋抵押而在買賣標的房屋上直接設定抵押權。對于這種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如何與傳統抵押權理論相調和,學者有不同看法。因為依傳統抵押權理論,抵押物應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權設定條款與此顯有未合。有人認為,房屋所有權依買賣合同移轉給買受人后,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發生了質變,買賣合同變成了借貸合同,雙方合同變成了單務合同,作為買賣合同標的房屋已獨立于由買賣合同演變過來的借貸合同,自然可以為此合同作擔保(注:參見趙立紅:《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與房屋抵押》,《法學》1992年第3期,第24頁。)。此說雖然解決了分期付款抵押擔保設定與抵押物不應為交易標的物的傳統理論的一致性問題,但其論證卻存在嚴重缺陷,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怎樣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后變為單務借貸合同的,論者并未給出任何法理依據,在買賣合同作另造一個借貸合同,且不說欠缺理論基礎,是否合于當事人本意也大可懷疑。照這種認識,如甲將某物賣于乙,并先將買賣標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內付款時,均應有兩個合同存在,一為買賣合同,一為借貸合同,這一看法的錯誤,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論證不成立,對于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抵押權設定基礎就應另尋根據。依筆者之見,不妨更正關于交易標的本身不得為抵押標的傳統認識,因為抵押擔保核心在于以買受人所有財產擔保債權實現,究竟抵押標的物從何而來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釋上自不妨認可交易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后得設定抵押,更何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須支付首期價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價值可作為未支付房款的擔保。故以所買房屋為抵押標的完全可以實現擔保目的。至于出賣人在何種條件得實行抵押權,筆者認為應依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定辦理為妥。
預付款銀行保證書
致:_____
先生們:
根據上述合同中合同條件第60.6款的規定,_____(以下稱‘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一筆金額為____大寫為_______的銀行保證金作為其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擔保。
我方___(銀行或金融機構)受承包人的委托不僅作為保人而且作為主要的負責人,無條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業主提出因承包人沒有履行上述條款規定的義條,而要求收回動員預付款的要求后,向業主____(業主名稱)支付數額不超過___(保證金額)的擔保金,并按上述合同價款向業主擔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時權力,也不管業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業主享有從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動員預付款的權力。
我方還同意,任何業主與承包人之間可能對合同條款的修改,對規范或其他合同文件進行變動補充,卻絲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擔保書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有關上述變動、補充和修改無須通知我方。
本保證書從動員預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樣數量的全部款額為止。
進口商付款提貨依據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信用證業務是單證買賣業務;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分析;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際商品貿易實質上是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對流活動、國際商品貿易廣泛采取象征性交貨的方式、在象征性交貨條件下,進口商可能遭受諸多提單風險、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空頭單證是指提單表面記載嚴格符合信用證、貨物實際數量與提單不符、憑保函換發清潔提單、運輸延遲的風險、運輸延遲的風險主要是倒簽提單、承運人責任之外的海上運輸的風險、加強資信調查、審慎選擇交易伙伴、仔細訂立信用證條款、認真審核提單內容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品貿易日益廣泛采用象征性交貨的方式以及信用證支付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單據成為了交易的關鍵。單據與貨物的實際情況不符,就可能產生嚴重的風險。海運提單代表貨物的物權,從而成為全套結匯單據中最為核心的單據,也理所當然成為出口商雙方、承運人、銀行等當事人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信用證;提單;風險
國際商品貿易實質上是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對流活動。其中,貨物流是通過出口商交付貨物給承運人,依托承運人的跨境運輸來完成的;資金流則是由進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夠得到物權的前提下,通過銀行交付貨款實現的。貨物流與資金流的時間差是形成貿易風險最直接原因。
目前,國際商品貿易廣泛采取象征性交貨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貨義務是在約定的出口國地點完成裝運,獲得承運人或其人簽發的提單,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交包括提單在內的有關單據,就視為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如CIF、FOB等。在象征性交貨條件下,單據成為交易的關鍵,單據既是出口商履約的證明,也是進口商付款、提貨的依據。
1信用證業務是單證買賣業務
動產貨品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
賣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xxx(以下簡稱丙方)
今甲方xxx(賣方兼所有人)與乙方xxx(買方兼使用者)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本合約的標的物xx產品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xx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