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6 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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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小品劇本--夫妻肉攤檔

作者:鐘其偉

人物:甲—男,二十八歲,乙之夫。

乙—女,二十三歲,甲之妻。

時間:某日早晨。

幕啟:

[舞臺中間擺一長方形肉臺,上有肉刀兩把。乙用抹布抹肉臺,然后把切肉刀一一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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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夫妻吵嘴

小品:夫妻吵嘴

妻子:(邊上邊搖手邊大聲說):不行,不行,就是不行

丈夫:(后面緊隨,一臉氣憤,上):為什么不行?

妻子:(兩手一攤):現在建行正處于改革時期,我作為會計科長,那有時間生娃娃!

丈夫:(氣憤,用手指妻子,跺足)就你能,就你行,建行離了你不得行?我和你結婚都三年咧,你看人家,和咱年齡差不多的,一個個都成了娃他爸咧,我還是……(長嘆一聲),叫人家還以為我……(此處聲漸低)以為我有啥毛病呢!(嘆氣、垂首、蹲下)

妻子:(理解的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表情,稍溫柔的一扶丈夫肩膀):哎!都怨我,你別生氣了,等忙過年終決算,咱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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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禮儀

夫妻之間的禮儀

對于已經結為夫妻的小兩口來說,夫妻關系的好壞,常常是家庭生活幸福與否的關鍵。有些年輕人認為,兩人結了婚,都是一家人了,還有什么可見外的。于是,一些夫妻彼此談話很隨便,開玩笑也沒有了分寸,有時無意中傷害了對方,影響了夫妻感情。由此看來,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朝夕相處,若要保持愛情的甜蜜,就應當講究夫妻相處的禮節。

眾所周知,我國有一對夫妻一輩子相敬如賓,堪稱夫妻的楷模,這就是和鄧穎超。他們總結出的夫妻相處的寶貴經驗是“八互”,即互敬、互愛、互學、互助、互讓、互諒、互慰、互勉。這八條寶貴的經驗,值得每一對夫妻學習和借鑒。

互敬

互敬即相互尊重,相敬如賓。例如,在一次青年聯歡會上,女教師小呂準備上臺參加歌賽,她的丈夫大張悄悄叮囑說,別緊張,你一定能行。小呂說,謝謝你的鼓勵。這段話聽起來再平常不過。事后,大張的朋友小于提起這件事兒,竟說了一句:跟你媳婦還虛虛假假的,太酸了。其實,夫妻雖是一家,但相互間多說幾句“謝謝”、“請幫幫忙”或鼓勵之類的話,并不是多余的。這樣做既體現尊重對方,又能加深彼此的感情。

互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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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性禮儀

夫妻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和禮儀規則,對于指導人們的婚姻生活,約束夫妻之間的行為舉止,協調兩性的相互關系,增進夫妻之間的相互了解和眷戀至關重要。夫妻生活中的性禮儀,包括雙方共同遵守的規則和各自應該遵守的規則。

夫妻雙方共同遵守的規則☆事先要沐浴,起碼是應該洗臉、刷牙和清潔外陰。否則可能會使原本十分溫馨和美好的兩性親昵大為減色;☆保持貼身內衣褲的整潔,不潔的內衣褲會影響人們在親昵時的情緒;☆被褥要清潔衛生,尤其不能留有上次親昵時留下的污漬;☆親昵時不應該談論與性和愛無關的事情。在夫妻肌膚之親時不要想著別的事情,或是擺出一副漠不關心的“無所謂”的架勢;☆面對對方的身體,要表露出一種贊美、欣賞的樣子,起碼不應抱有鄙視、嫌棄和敵視的態度,因為這樣做不僅會傷害對方而且會影響自己,而對產生負面效應;☆在對方身體疲憊、心緒不佳或患病、不適時,自己不要主動提出做愛,更不能強求對方做愛。夫妻性事,本身是一種索取,又是一種奉獻,這就意味著雙方都要有所取舍。

男方的性行為規則:

酒后不宜入房,若是妻子在此時受孕還會影響到胚胎的質量、胎兒的教育,其貽害無窮。

“愛”是一種完美絕妙的樂曲,先有“序曲”,然后才能達到高潮。而不能草率從事,速戰速決,只顧自己發泄,不問別人痛癢。

在親昵中切忌言語粗俗,動作粗暴,因為粗俗和野蠻并非陽剛之氣和愛意激情的最好表達;☆性事后,丈夫切莫倒頭便睡,而應該給妻子以必要的溫存和愛撫,以使這首“愛”的樂曲有一個美妙而令人回味的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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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

一、從婚姻關系的建立到婚姻關系的存續直至其終止,物質財產在其中的重要性處于支配性地位,盡管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物質財產的重視不便明說。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有聘禮(彩禮),有贈送衣物嫁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或者對夫妻雙方財產的約定;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財產的分割是雙方需要處理的最重要事項之一。因此可以說,財產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時候的離婚,有時雙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就成為各國婚姻法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我國當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討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并試圖從中發現問題,提出建議。

首先明確本文探討的范圍。(1)、本文探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構成的事實婚姻)終止后的財產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婚姻被宣告無效和婚姻被撤銷時的財產分割。(2)、財產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債務的分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稱特有財產。包括夫妻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和法律規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持續地屬于該方個人財產,是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轉化的修改。另一類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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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夫妻財產制度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幾年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遠離婚姻。這樣就使在財產的處理上引起了嚴重的分歧。有些人因為擔心以后的婚姻出現問題在結婚前就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做法,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理念中,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為日后的感情裂縫埋下了“炸藥”。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可以避免夫妻財產處理不當的問題產生。而一般的人是不會在婚前考慮這樣的問題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那么擺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當然我們都希望這樣的問題不會產生,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愿意面對而選擇逃避。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說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的婚姻法則對此作了重大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訂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夫妻財產再次做出了修改與完善。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沒有個人財產的不足。

二、婚姻財產制度的類型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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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夫妻財產制度優化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屬于夫妻財產關系中的一項內容.從廣義上講,它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運轉的物質保證.關系到夫妻財產關系是否平等的問題,也是衡量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標準之一。

一個國家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是由本國的社會物質條件、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倫理道德、思想觀念等因素決定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社會財富將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為此,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在私有財產中,夫妻財產占的比例不斷提高,且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夫妻的財產從財產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因此,無論從公民個人、婚姻家庭利益出發還是從夫妻以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國家利益考慮.都應重視夫妻財產制的研究.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經歷著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195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度,作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補充。2001年<婚姻法)為了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進一步發展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當事人個人的財產權利,分別規定了婚后共同法定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

一、關于共同法定財產制

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I(-)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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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劇本--快樂夫妻

原創小品--快樂夫妻

作者:ycwsm

時間:今天

地點:家里

人物:夫,60歲;妻,58歲。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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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花禮儀:夫妻之間

鮮花禮儀

可互贈合歡花,合歡花的葉子兩兩相對合抱,是夫妻好合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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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改變

夫妻共同債務作為消極夫妻共同財產,其理論基礎在于婚姻的契約性和倫理性。基于夫妻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夫妻雙方互享家事權,家事權制度也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理論淵源。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不僅關系到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而且涉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在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時,必須始終貫徹私法自治原則、保護交易安全原則、保護弱勢群體原則,恰當地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盡可能地實現實質公平。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弊端。基于此,當前對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進行探討具有重要意義。

一、現行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規定的弊端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以及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通過上述分析可知,該規定對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過,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并非完美無遵循現行法律規定,即使夫妻一方惡意舉債,只要夫妻雙方未約定實行夫妻共同分別財產制,未舉債一方也不能證明惡意方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惡意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非舉債的無辜一方在未享受負債利益,甚至不知悉所負債務的情況下,仍應對另一方所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這種判決結果將給夫妻中的非舉債一方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害和感情傷害,甚至給社會帶來懼怕婚姻的不良現象。顯然,這樣的處理方法和處理結果與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精神也是相違背的。可以說,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做法雖易操作,但也存在天然缺陷,關鍵在于相關配套制度未能合理地兼顧到夫妻雙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對于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例外情形,以下分別討論:

第一種情形: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前面已經分析過,夫妻雙方對分別財產制的約定,以第三人知道與否為判斷標準,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該約定的,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第三人事先不知道該約定的,所發生的債務仍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對限制夫妻雙方濫用權利、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十分有利。但由于夫妻財產契約屬于內部契約,具有較強的隱秘性,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僅要求夫妻雙方采用書面形式,不要求履行公示程序,通常情況下第三人無從知曉。況且,司法解釋還把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約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非舉債的夫妻一方,非舉債方如果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對婚后所得實行分別財產制,夫妻另一方所負債務就一律納入夫妻共同債務。這對婚姻關系中的無辜者實屬不利,只會縱容惡意夫妻一方擅自舉債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婚姻關系中無辜方的利益還應優先于債務人的利益,因為就權益受害者的防范成本來看,債權人方法風險的成本小于婚姻當事人。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債權人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交易,而且完全能夠通過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交易對象;但生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則不一樣,其已經被束縛在婚姻之中,無法再行選擇。因此,從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在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同時,法律制度的設計也應該對婚姻關系中無辜方的利益予以關注和保護。

第二種情形:非舉債一方能夠證明舉債方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可否認,其立法的本意在于尊重交易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此制度設計缺乏生存土壤。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往往是以一方個人名義進行的,對于夫妻任何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另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負債一方與債權人達成了關于“個人債務”的約定,都必須按照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向外負債時,很少有人會明確約定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即使夫妻一方想約定,與之交易的債權人一般也不會同意。根據西方古典經濟學的“經濟人”假設,人具有完全的理性,都會做出讓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在現實交易中債權人為了增加自己的債權擔保,一般都不會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假使夫妻一方的確與第三人約定為夫妻個人債務,要求未參與交易的夫妻一方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進行證明,基本上也是不可能的,有違舉證責任分配時應遵循的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將某一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加在遠離證據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證據的條件與手段的當事人身上,而占有或者接近證據材料、有條件有能力收集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反倒不負舉證責任,勢必造成不公平。其后果是,一方假借夫妻之名,行個人事務之實,以期行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來承擔,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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