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規章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7 0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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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規章制度

干部引咎辭職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優政建設,進一步完善干部監督管理制度,推進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機關各單位、各鄉鎮黨政領導干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一種自責行為。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引咎辭職:

(一)因自身工作能力差、工作責任心不強等原因,不能完成崗位任期工作目標和任務,或所負責的工作處于落后狀態,在任期內無明顯政績,經教育幫助仍無改進的;

(二)工作中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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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考核規章制度

為了建立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機制,激發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加快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熱情,有效提高全市水資源利用效益,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與區域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實施方案》和《*市20*年度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為目標,以水資源管理為主要內容,健全完善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節水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加大對實施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監督管理,全面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節水型社會建設。

二、考核對象

全市各鄉鎮、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含享受待遇的科級干部)。

三、考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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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公示規章制度

為了進一步擴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保障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和黨員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滿意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組部《關于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公示對象

擬提拔擔任副縣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人選或推薦人選、副縣級以上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除外),均應列為公示對象。黨政領導干部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列為公示對象。

二、公示范圍

縣(區)黨政領導班子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應在全市范圍內公示;其他副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原則上在其所在縣(區)、部門、單位、系統和本人居住社區進行公示。擬異地交流提拔任職的人選,在其原工作所在地、單位和本人居住社區進行公示。

三、公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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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述職述廉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央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工作部門的黨

組(黨委)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及黨委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派出機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干部。相當于上述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

上述單位中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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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任職回避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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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干部任期的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深化企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職務任期制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和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事業單位(不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科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科級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企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每個任期為5年(包括試用期),可以連任連聘,但是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第四條企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一般不得超過一次。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科級領導班子成員的任用采取組織聘任和公開競聘兩種主要方式進行,公開競聘主要適用于單位人數較多的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科級領導班子成員的任期從市政府任職文件的當月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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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試用期規章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進一步加強對新任副科級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新提拔的非選舉產生的副科級領導干部。

二、試用期限

新任副科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從任免機關下發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

三、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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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考核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所進行的考察、核實、評價,并以此作為加強對領導班子的管理和領導干部任用、獎懲等的依據。

第三條考核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客觀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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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任期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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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談心談話的規章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對機關干部的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嚴格對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制定以下干部談心制度:

一、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對干部應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要求和關心、愛護干部出發,建立干部談心、談話制度。通過經常性談心談話,及時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情況,加強溝通,密切關系,激發干部的工作熱情。特別是發現干部對自己要求不嚴時,更應及時談話打招呼,提醒干部本人,引導和幫助干部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提高思想政治覺悟。

二、實行干部談心談話制度,堅持一級抓一級,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班子成員由“一把手”負責談話,科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負責談話,機關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負責談話,機關黨員由支委負責談話。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一般干部之間,也要互相談心,交流思想,溝通感情。

三、同干部談心談話,一般每年不少于兩次。在遇有以下情況時,必須及時找干部談話:

1、職務發生變動和退休時;

2、在理解和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精神出現偏差或貫徹不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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