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7 07: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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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期

干部任期交流

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形成起步于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對黨內領導職務終身制的廢除。19**年鄧小平在8·18講話中徹底揭露和批判了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問題,并將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作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一個突出弊端來批判。20**年8月中央正式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guī)定》。《暫行規(guī)定》明確了實施任期制的目的、范圍、任期、連任、考核等基本問題,標志著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制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20**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強調,在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初步建立的情況下,接下來的主要工作是要“健全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回避、交流制度”。

一、推行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困境

(一)實行任期制的觀念理念尚未被完全接受。實行任期制的價值意義是明顯的,但對這些價值意義真正理解和把握,并使其入腦入心,成為全體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普遍認同的理念目標還遠沒有實現。在黨內仍然有一些干部雖然接受國家機構中的干部任期制,但卻不愿認同黨的領導干部的任期制。他們的理由是:政黨只是一個強調集中統一的政治團體,完全沒有必要效仿國家機構搞任期制,否則會損害黨的集中統一性。其實,他們不愿接受和認同任期制的深層次原因是:怕實行任期制威脅到他們的官位,進而威脅到他們的既得利益。

(二)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設計安排和配套制度建設不到位。實行黨的領導干部任期制,需要有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安排和一整套的程序設計,需要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但這方面還遠遠沒有到位。目前黨內關于任期制的制度規(guī)定,只有與之關聯的、孤零零的一個《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guī)定》。而且《暫行規(guī)定》關于任期制的設計更多的是原則性、宏觀的規(guī)定,具體的、微觀層面的規(guī)定還不到位,一些程序性的規(guī)定更是缺失。更為嚴重的是,許多關于任期制的配套制度建設目前都尚處于探索中,支撐任期制的配套制度群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三)黨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與黨管干部原則的沖突時有發(fā)生。黨管干部原則是指黨制定干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直接管理和調配黨的重要干部。黨章為此也明確規(guī)定:“在黨的地方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因此,由選舉產生的帶有特定任期的領導干部在任期未完成之前就被調動的情況就不可避免,而且這種調動不是特例,很大程度上已經形成了一種工作模式。黨管干部原則下的上級黨委頻繁調配交流由下級黨代會選舉產生的帶有特定任期的領導干部,實際上使任期制與黨管干部原則的沖突時有發(fā)生,在體現黨委意志的同時往往違背了選舉人(黨員和黨代表)的意志,在體現某些黨的領導人意志的同時也可能違背了廣大黨員群眾的意志。

(四)任期政績考核評定的科學體系尚處于探索中。保證領導干部在一個職位的任期內安心干好工作,必須做好他們的政績考核和評定工作,激勵和刺激他們能夠在有限的任期內充分展示自己的聰明才智、發(fā)揮自己的才能,創(chuàng)造上下都滿意的執(zhí)政業(yè)績。但目前來看,與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相適應、相配套的政績考核評定體系尚處于探索中,這個體系應該如何設計、它有哪些必要的程序、由誰來具體操作等都沒有一個普遍認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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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任期制的思考

黨的*大和*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探索建立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近年來,各地在推行任期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效。但是,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作為一項重大改革措施,目前發(fā)展還不夠平衡和規(guī)范,特別是一些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變動頻繁、任期隨意的情況比較嚴重,使任期制流于形式。

領導職務任期制是對選任制、委任制領導干部擔任某一職務的規(guī)定期限和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履行職責的要求進行明確規(guī)范的一種制度。其內涵包括任職的時限規(guī)定,擔任職務期限內應履行的職責、承擔的義務,以及期滿后因人制宜進行合理安置的有關規(guī)定。推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目的,就是以促進干部能下為突破口,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yōu)、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完整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不但包括最高任職時限,而且也包括最低任職時限。沒有特殊情況,領導干部必須任期屆滿,實現任期目標,才能調動或升遷,這是任期制的基本要求之一。但在實踐中,比較普遍地存在黨政領導干部調動頻繁、任期難以屆滿的問題,使任期制流于形式。產生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是:

1.缺乏統一、系統、全面的制度安排。目前,關于領導職務任期制的要求一般都比較原則,沒有可操作的實施細則,這就使領導干部經常被調動成為可能。比如,選任制干部的任期有明確規(guī)定,而委任制干部任期則無明確規(guī)定;領導班子成員有任期規(guī)定,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則無任期規(guī)定。又比如,任期制的有關制度表述不嚴謹,“一般”、“應當”等模糊性規(guī)定多,給制度和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留下較大的彈性和漏洞。

2.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不完善,仍未擺脫“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弊端。

3.實際上存在的以年齡“杠桿”取人。一些地方由于片面理解干部“年輕化”方針,在配備“班子”時自覺或不自覺地把年齡作為硬性條件。這樣,少數在年齡上出現危機感的干部,便不惜一切代價尋求頻繁調動,以求按部就班、一步不拉地“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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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職務任期的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wěn)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wěn)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xù)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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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任期職務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wěn)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wěn)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xù)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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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任期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wěn)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wěn)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xù)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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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wěn)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wěn)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xù)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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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干部任期經濟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管理,推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干部管理、監(jiān)督和紀律處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市管領導干部,主要包括區(qū)(市)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市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應當進行審計的領導干部(以下統稱領導干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區(qū)(市)、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zhí)行以及其他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或者主管責任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財經紀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組織、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財經紀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給國家造成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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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干部任期的規(guī)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深化企事業(yè)單位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領導職務任期制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yōu)、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guī)定》和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事業(yè)單位(不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科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yè)科級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企事業(yè)單位科級領導干部每個任期為5年(包括試用期),可以連任連聘,但是在同一職位上連續(xù)任職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第四條企事業(yè)單位科級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wěn)定。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一般不得超過一次。

第五條企事業(yè)單位科級領導班子成員的任用采取組織聘任和公開競聘兩種主要方式進行,公開競聘主要適用于單位人數較多的企事業(yè)單位。

第六條企事業(yè)單位科級領導班子成員的任期從市政府任職文件的當月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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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guī)定》,規(guī)范鄉(xiāng)(科)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基層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執(zhí)政能力和行政效率,增強干部隊伍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縣(市、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鄉(xiāng)(科)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鄉(xiāng)(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xù)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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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wěn)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wěn)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xù)擔任現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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