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試用期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7 07: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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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試用期

干部任職試用期規定

第一條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副廳級以下(含副廳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省、地(州、市)黨委、政府(行署)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的副職;省人大、省政協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省、地(州、市)、縣(市、區)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省、地(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省、地(州、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依照本辦法執行。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決定試任職之日起計算。按干部管理權限,需要任職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或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或辦理備案手續后再發出任職通知;需要任職后備案的,在任職通知發出后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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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試用期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根據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和市委組織部《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通知》,現就本區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處、科級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都要按規定實行試用期:

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及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區紀委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區法院、區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由非領導職務改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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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干部管理思考

提任科級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可以防止和避免選人用人失誤,促進干部能上能下機制的形成,保證選拔任用干部的質量,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但在實施過程中許多做法還比較粗淺,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勢和上級的要求來看,在試用期干部管理工作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對新提任的科級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各方面認識不夠一致。有的同志認為對新提拔任用的科級干部實行試用期制,不僅不能保證任用干部的質量,而且可能還會挫傷新提拔干部的積極性,影響整體工作。也有的同志認為實行干部試用期不過是干部管理的一種形式,干部試用期滿,只要沒有大的問題,都能轉正。還有個別新提拔任用的科級干部到了領導崗位后,就產生“萬事大吉”的想法,經不住權力、地位的考驗,有的缺乏吃苦敬業、真抓實干的精神,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搞虛假政績,給工作造成很大被動。二是對新提任的科級干部實行試用期制,有關部門培養管理措施不夠到位,存在著靠試用期干部自然成長的問題。三是對新提任的科級干部實行試用期制,相關的跟蹤考察辦法不夠嚴密。沒有制定詳細具體的試用期科級干部跟蹤考察辦法,存在著重期滿考核輕日常考核、重工作時間表現輕業余時間表現、重單位領導評價輕群眾評價的現象。

加強試用期科級干部管理的對策。

一、進一步加強對科級干部任職試用期間的培養。首先要明確對試用期科級干部的培養責任。試用期干部所在基層黨組織或機關部門對試用期干部的培養負有主要責任,試用期干部所在單位領導或其上級主管領導對試用期干部的培養負有直接責任,要與其結成培養對子,關注試用期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況,真正對試用期干部負起教育、指導、幫助的責任。其次是要有針對性地確定試用期干部的培養措施。既要把試用期干部培養納入到培養本單位、本部門業務骨干培養計劃之中,又要針對試用期干部的實際情況,確定培養目標、培養方向和培養措施。第三要加強對試用期干部的培訓教育。有計劃地安排試用期干部到黨校及其他各類學校去學習和深造,為他們的成長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對試用期干部存在的缺點和問題,也要通過談心、批評、幫帶及時給予嚴肅糾正和幫助,促其早成材。第四要加強對試用期干部的實踐鍛煉。應有意識地把試用期干部放在艱苦的地方、重要崗位、多崗位上鍛煉,促其盡快成長。

二、進一步加強對科級干部任職試用期間的管理。一是實行試用期科級干部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具體工作目標,并定期進行考核。二是實行試用期科級干部現實表現和政績寫實制度。科級干部在任職試用期間的表現情況、主要政績都由單位黨組織或部門如實寫錄,作為試用期滿后是否正式任用的重要依據。三是實行民主測評制度。試用期干部任職半年后,由組織部門進行測評,民主測評票設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四是實行定期匯報制度。試用期干部工作半年后,要向組織部門寫出書面匯報材料,組織部門視情況確定是否與試用期干部談話。五是發現重大問題提前結束試用期制度。組織部門要及時了解試用期間干部適任職務的能力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發現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犯有嚴重錯誤或試任職前存在嚴重問題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前結束試用期,免去試任職務。

三、進一步加強對科級干部任職試用期間的考察。一是注重試用期干部“兩圈”考察。干部任職期滿,主要考察其社會交往、個人愛好、生活方式、治家情況、遵章守紀及在社區表現情況。二是注重公開述職民主評議考察。試用期滿后,召開述職會議,對干部試用期間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公開述職,接受群眾評議,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民主測評。三是注重綜合運用考察結果。經考察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免去試任職務并取消相應待遇。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試用職務;在領導班子中鬧不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日常考核或試用期滿考核,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明顯不適應試任職務,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由于主觀原因沒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工作出現失誤,造成嚴重損失的;群眾舉報有嚴重問題并經調查核實認定的;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政紀處分或被依法追究責任的;有其他問題,應免去試任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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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干部制度改革,全面了解和識別干部,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有效地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避免用人失誤,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深化干部人事改革綱要》和中組部《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市人大、市政協工作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市紀委內設機構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市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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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試用期規章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進一步加強對新任副科級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新提拔的非選舉產生的副科級領導干部。

二、試用期限

新任副科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從任免機關下發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

三、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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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級領導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大關于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的精神,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把優秀人才選拔到科級領導干部崗位上,逐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機制,不斷提高領導干部的整體素質。根據區委決定,對今后提拔任用的科級領導干部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

一、實施范圍

本區機關各部門、鎮、街道提拔任用的科級領導干部(選舉產生和依法任命的除外)。

二、試用期限

試用期一般為一年。必要時可延長試用期半年。

三、干部試用期間的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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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司廳局級以下(含司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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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試用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加強全縣科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間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科學評價和正確使用干部,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組部《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試行辦法》、市委《深化黨政領導干部制度改革的十項制度》和《干部任職試用期管理考核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科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干部:

(1)縣委直屬黨(工)委、總支和基層黨委的領導職務;

(2)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及非領導職務;

(3)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4)縣紀檢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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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結合**縣實際,現就建立縣管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實行任職試用期的對象為非選舉產生的新提任的副科級領導干部。

二、工作程序

1、試用對象任職試用期為一年,由縣委、縣政府對實行任職試用期的領導干部在其提任職務后加注“試用期一年”字樣。試用起始時間按《干部任用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計算。

2、試用對象在試用期內,履行試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經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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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試用期實施制度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和充滿活力的干部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根據省委組織部《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蘇組通[2001]28號)和常州市委《關于印發〈關于建立領導干部試用期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常委發[1999]30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試用范圍

1、本辦法適用于新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科級及參照科級管理領導職務的干部。

二、試用期限

2、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

三、試用期職責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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