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8 1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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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保險法上告知義務
一、告知義務的性質及特征
從性質上講,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主要屬于先契約義務、法定義務。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它是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是建立在概率論基礎上的經濟補償制度,它必須能夠合理區別不同危險,正確計算出承擔各種危險所需的保險費率。保險合同作為轉移風險的手段,是以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來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費率高低、期限長短、責任范圍的關鍵因素。盡管保險標的種類繁多亦復雜,但作為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知曉其全貌。若無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通常無法全面了解;如對保險人課以信息搜集、核實的義務,不僅費時、費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難保準確。故為使保險人能準確評估危險、合理控制風險,從效率的角度出發,保險法必須對投保人課以如實告知義務。
其次,它是有限性的義務。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告知內容的范圍有限。有限告知主義又叫詢問告知主義,是指保險人就應當告知的事項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僅就詢問事項負有如實陳述或說明的義務。該理論已被各國保險立法和實務界所廣泛接受,已經成為保險業普遍遵循的規則;二是告知時間的限制。首先,告知義務產生于保險合同訂立前或定約時,亦即該義務發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訂立為界限;其次,該義務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須是在一定期間內不發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
二、告知義務的構成要素
(一)如實告知義務中的主體
保險告知義務分析論文
一、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訊問所承擔的說明或陳述義務。
(一)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
在普通合同中也存在告知義務的問題。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是保險法特殊明確規定的,這是在其他種類合同中所沒有的。
告知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但該項義務是否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予以免除,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義務人不能拒絕履行,更不能阻礙對方履行,雙方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排除該義務的履行。"私以為,告知義務是為實現保險人的技術性要求而設立的義務。在無限告知主義的方式下,如果保險人認為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足以計算出保險費率,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詢問回答主義的方式下,詢問條款以外的內容,視為保險人部分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如果保險人未列詢問條款,可視為保險人全部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二)告知義務是附隨義務
保險告知義務爭訟救濟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告知義務的制度演進;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立法啟示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告知義務是附隨義務、告知義務盡管為保險法明定的義務、告知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在告知義務構成要件主觀標準問題上,向傳統的"客觀主義"回歸、在告知義務范圍的司法確認上,由傳統的"無限告知主義"向"有限告知主義"演進、在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約束上,從傳統的"無效主義"向"解約主義"演進、告知義務構成要件的主觀標準、告知義務范圍的司法確認、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約束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保險告知義務制度是保險法中的核心問題,各國保險立法無不對這一制度關注有加。我國現行《保險法》頒布以來,有關告知義務之爭訟不斷,文章旨在對告知義務的性質、內容等問題作深入研究和反思,以期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論文關鍵詞】:保險;保險合同;告知義務
一、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訊問所承擔的說明或陳述義務。
(一)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研究論文
關鍵詞: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保險人公平合理原則
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合同,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是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對承保的風險征收多少保險費的重要依據,因此,對風險的了解和認識是保險合同成立的重要前提條件,而由于保險人限于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的要求,不可能對涉及保險標的的任何事項都進行調查核實,從而使得對保險標的更為了解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成為了保險人獲得對標的危險性了解的重要渠道。
正如英國大法官曼斯菲爾德在1765年的一個判例中說:“保險是一種投機性的合同。用以計算偶然性機會的特殊事件通常只有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人相信他的陳述,相信他未對他所知道的情況有所隱瞞,誤導保險人認為某種情況不存在,某種風險不存在,并在此基礎上承保。”因此,為了保險人能夠正確確定風險以及風險控制的的程度,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向投保人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從而確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一、告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告知義務人應為投保人,那么與保險標的有著密切聯系的被保險人有沒有告知義務呢?對于此,各國的法律規定都不盡相同。美國有的州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而有的州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而美國保險法理論一般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該負擔告知義務。日本商法典在損失保險和人身保險上則有所區別。其規定,在損失保險中由投保人負擔如實告知義務,而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而在《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中,直接規定了被保險人為法定的告知義務的主體。
這個問題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的情況下不存在,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合二為一,均需履行告知義務。而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被保險人是否也應該負有告知義務呢?筆者認為,這時讓被保險人承擔告知義務并不違反立法的精神,相反更能體現法律上的公平等原則。
兩告知一簽字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實施,提高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效能,保護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蚌埠市政府《關于在行政處罰中實行兩告知一簽字制度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兩告知一簽字,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給予企事業單位行政處罰之前,履行規定的宣傳、告知義務,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企事業單位,是指住所位于本縣境內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以及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每年第一季度或者在企事業單位成立三個月內,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可通過適當方式向企事業單位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但不得影響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或者工作。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因違法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企事業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以及陳述、申辯、聽證等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外,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經過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其中,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經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保險法義務告知論文
【論文關鍵詞】: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法律后果
【論文摘要】:告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也是保險法為投保人設定的重要義務之一。文章分別從告知義務的性質特征、構成要素以及違反告知義務的認定三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詳細闡述。
一、告知義務的性質及特征
從性質上講,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主要屬于先契約義務、法定義務。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它是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是建立在概率論基礎上的經濟補償制度,它必須能夠合理區別不同危險,正確計算出承擔各種危險所需的保險費率。保險合同作為轉移風險的手段,是以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來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費率高低、期限長短、責任范圍的關鍵因素。盡管保險標的種類繁多亦復雜,但作為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知曉其全貌。若無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通常無法全面了解;如對保險人課以信息搜集、核實的義務,不僅費時、費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難保準確。故為使保險人能準確評估危險、合理控制風險,從效率的角度出發,保險法必須對投保人課以如實告知義務。
其次,它是有限性的義務。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告知內容的范圍有限。有限告知主義又叫詢問告知主義,是指保險人就應當告知的事項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僅就詢問事項負有如實陳述或說明的義務。該理論已被各國保險立法和實務界所廣泛接受,已經成為保險業普遍遵循的規則;二是告知時間的限制。首先,告知義務產生于保險合同訂立前或定約時,亦即該義務發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訂立為界限;其次,該義務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須是在一定期間內不發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
行政告知承諾試行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能夠按照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審批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
第三條(適用范圍)
培訓情況告知制度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大規模培訓干部的任務,強化領導干部參加培訓的激勵約束機制,經研究,決定從**年起實行領導干部參加培訓情況告知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告知對象
區委管理干部和區委委托區委組織部管理干部(以下簡稱為“領導干部”)。
二、告知內容和范圍
告知內容根據區委組織部登記備案的領導干部參加培訓情況確定,主要包括領導干部參加由省、市、區委組織部門組織的理論培訓、業務培訓和選派赴國外培訓的有關情況(不含學歷學位教育和研究生課程進修)。
領導干部參加培訓情況采取一年一告知的辦法,由區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年年初將領導干部上年度參加培訓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及領導干部本人。
保險法告知義務立法缺陷論文
摘要:告知義務是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保險法對告知義務的規定存在著缺陷和不足,本文認為應在告知義務主體的范圍、告知義務的內容、告知義務的免除、違反告知義務必須具備的主客觀要件以及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進行修改和完善。
關鍵詞:告知主體、告知內容、義務免除、構成要件、解除權、除斥期間
告知義務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但該條款內容存在缺陷和不足,應加以修改和完善。本文試就該問題展開探討。
一、關于告知義務主體的范圍
告知義務人的主體原則上為投保人,因為他是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的相對人,所以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對這一點無任何疑義。
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的承擔人,各國立法例規定的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規定告知義務人為投保人,如德國1、意大利2、越南3、俄羅斯4等;有的國家區分不同情況,如《日本商法典》區分損失保險和人壽保險,其第644條規定,損失保險的投保人,負如實告知義務;其第678條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如實告知義務;有的國家規定告知義務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韓國則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負有告知義務。5瑞士也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負告知義務。6
議犯罪嫌疑人訴訟資格的告知
所謂訴訟權利告知是指公安、司法人員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明確告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讓其了解在訴訟活動過程中依法享有哪些訴訟權利的一項程序性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通常的做法,許多國家的法律對訴訟權利告知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如美國著名的“米蘭達忠告”,又稱米蘭達規則,規定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下列忠告:“你有權保持沉默,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呈堂供證”。如果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沒有向其提出米蘭達忠告,那由此收集到的證據將不被法院接受。英、美、法各國均是將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出來米蘭達忠告作為衡量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標準,從而確保犯罪嫌疑人對自身享有的訴訟權利有一個充分的了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這些訴訟權利由公安、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明確告知,國際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都已將這列為一項法律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保障這些權利的實施作出了詳細規定。公安、司法機關偵查、審判案件時,大多數能夠正確執行訴訟權利告知程序的有關規定,可并非所有執法者都嚴格執行這項規定,不可否認少數執法機關在執行這一訴訟權利告知程序時存在較大偏差。本文就此做了一些粗淺的探索,主要就我國目前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訴訟權利告知的執行情況以及如何去具體實施告知談了談自己的看法。
一、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享有的訴訟權利種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有關立法精神,筆者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做了以下歸納。
1、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第33條又規定,訴訟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只能由自己行使。自我辯護是犯罪嫌疑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免除,減輕刑事責任的意見及事實證據材料,以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一種訴訟權利。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居所有訴訟權利的核心地位。偵查訊問是偵查階段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辯護權主要是在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中來實現的。
2、有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