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8 15: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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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羽崇拜個案分析
神明崇拜指由官方和民間組織、個人舉行的對神明的崇把、禮拜等儀式行為。對于神明崇拜象征的形成、發展和變化,研究者多從歷時、共時的角度強調這種儀式行為及相關神話、象征在時(不同時期)、空(不同社會階層、不同社會組織)方面展現的不連續的形態。他們強調不同時期、不同階層的人崇拜諸神的實用功利動機不同,對諸神象征的沒釋也不同。華琛(JamesL.Watson)對天后的研究,即認為女神天后貌似統一的象征性的背后實際上隱藏了不同社會組織之崇拜天后的重大差異。。過分強調崇拜者的實用功利,有將宗教史研究減化、歸結為心理學研究的危險。
本文希望通過對唐代以來關羽崇拜的個案分析,考察神明象征的連續性和不連續性及其與文化傳統的關系。筆者認為,神明崇拜的發展和變化,不單有因時因人而異的一面,更重要的,是它內在本質上的連續性:從象征包含的意義上說,神明對于社會群體的意義雖有一定差異,但是其中的連續性縷縷可辨,這構成了杜贊奇(PrasenjitDMara)所說的“語意鏈”(semanticchain);從發展過程看,諸神崇拜及相關神話、象征存在于文化傳統的發展河流之中,前者發展受到后者的制約,文化傳統一旦形成,就有可能影響到社會各階層,成為一套社會共享的文化資源,從而有可能造成神明象征在時空中表現出一定程度的連續性、共通性。因此,在神明象征的發展過程中,連續性與不連續性共存。宋元時期民間對關羽形象的重塑,乃是吸取了上層士大夫文化的因子塑成的;這種經重塑的關羽在明清時期滲透到民間社會和士大夫階層,成為官方和民間塑造關羽崇拜的重要文化資源。正因為如此,官方把典和民間崇拜在某些方面表現出較高的一致性。
一、關羽的最初形象
一般認為,關羽顯靈開始于隋朝“。但現存較為可信的資料記載的大都是唐人對關羽的崇拜情況。唐末范擄《云溪友議》即云:“蜀前將軍關羽守荊州,荊州有玉泉伺,天下謂四絕之境。或言此詞鬼助土木之功而成,伺曰三郎神。三郎即關三郎也。因此,比較穩妥的說法是,至遲在唐代,關羽已為人所崇奉了。
關羽在民間的最初形象,是以兇悍可畏為特征的。《云溪友議》稱:“(荊州玉泉)詞曰三郎神,三郎即關三郎也。允敬者則仿佛似睹之。紹侶居者,外戶不閉,財帛縱橫,莫敢盜者。廚中或先嘗食者,頂刻大掌痕出其面,歷旬愈明。侮侵者,則長蛇毒獸隨其后。所以懼神之靈,如履冰谷。”這是荊州一帶的情形。《北夢瑣言》己載的關羽亦有相似的形象:“唐咸通(860—873)亂離后,坊巷訛言關三郎鬼兵入城,家家恐抹。搖其患者,令人熱寒戰栗,亦無大苦。弘農楊砒摯家自駱谷入洋源,行及秦嶺,回望京師,乃曰:‘此處應免關三郎相隨也。’語未終,一時股栗。”⑥這是關中一帶的情形。這些資料說明,在唐代,關羽崇拜已經在一些地方廣為流傳,但民間對關羽的映象,多視之為與鬼很有聯系的兇神,這一形象當是受歷史上關羽勇武的形象和被東吳擒殺的經歷影響的。至宋代,關羽形象已有較大的改變,但是,在某些地方仍可找到唐代關羽形象的蹤跡。四川大概是宋代關羽崇拜比較盛行之處,陸游《入蜀記》即云:“雷池昭勇廟,吳大帝時折衡將軍甘興霸也。興霸嘗為西陵太守,故廟食于此。底下有關云長像。”⑦渲州亦有關云長廟,“在州治西北隅,土人事之甚謹。偶象數十軀、其一黃衣急足,面怒而多琶,執令旗,容狀可畏”。這說明關羽作為兇神的形象一直到兩宋之交還遺留在民間。
在官方崇拜中、關羽最初是作為武廟的配享者出現的。唐代武廟主神為太公尚父(姜尚),故稱太公尚父廟。“開元十九年(731),始置太公尚父廟,以留侯張良配。中春、中秋上戊祭之,牲、樂之制如文宣。出師命將,發日引辭于廟,仍以古名將十人為十哲配享。”至上元元年(760),“尊太公為武成公,祭典與文宣王比,以歷代良將為十哲象坐侍”。這“十哲”有為張良、田楞宜、孫武、吳起、樂毅,左為白起、韓信、諸葛亮、李靖、李勛,關羽并末列其中。關羽進入武廟始于建中三年(782),此年禮儀使額真卿奏言:“治武成廟,請如《月令》春、秋釋奠。其追封以王,宜用諸侯之數,樂奏軒縣。”于是,“記史館考定可配享者,列古今名將凡人圖形焉”,這位配享者包括范蠢、孫腹、廉頗等古名將。而蜀前將軍漢壽亭侯關羽也位列其中。⑧至此,關羽始成為武成王廟的位配享者之一。
個案監督研究論文
為了履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各地人大常委會在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中形成了個案監督這一新的監督方式。這既是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又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表現。它對促進公正司法,維護法律權威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具體操作中存在著做法不統一、不規范等問題。本文就如何規范個案監督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個案監督的依據
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一是符合法律規定。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第41條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地方組織法第4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二是符合全國人大會議批準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要求。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人大如果對法院、檢察院處理的特別重大的案件有意見,可以聽取法院、檢察院的匯報,也可以組織調查,如確屬錯案,可以責成法院、檢察院依法糾正或處理。”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人大常委會報告明確指出:“個案監督要規范化和制度化,對在執法檢查和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檢舉中發現的重大案件,各級人大常委會將考慮采用詢問、質詢、組織調查等方式,依法進行監督,以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三,全國已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制定了關于個案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后,都在得到有效實施,這些地方性法規,完全符合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個案監督是有法律依據的,實踐證明這種監督方式也是符合中國實情的。由此可見,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的合法性不容質疑。
二、個案監督的原則
從各地開展個案監督的成功經驗來看,要開展好個案監督工作,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依法監督原則。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個案監督,只能依照憲法、法律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個案監督尚未出臺法律,各地省、市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又不盡相同,致使在開展個案監督工作時難免有些變形走樣。要防止某些與案件有關系的人大代表借其特殊身份左右和影響審判工作,對審判工作施加壓力;要防止在人大監督中從地方保護主義的狹隘動機出發,對審判工作發號施令;防止變監督為干涉,從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確保個案監督能更有效地發揮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司法個案傳播影響分析
1研究背景
“冷熱媒介”源自加拿大學者麥克盧漢的《理解媒介:論人的延伸》,在原著的第二章中以收音機與電話為例,提出了“高清晰度,低參與度”的熱媒介,以及相對的冷媒介概念[1]。但作者沒有在傳統意義上給出劃分標準,這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式的風格為國內傳播學界開啟了新的研究大門。我們不應該僅從單一維度把握冷熱媒介論,由此陷入思維的死胡同,造成對其嚴重的誤讀。有學者以文本分析法對“冷熱媒介”理論做出了還原與闡釋,提出理論在社會文化調解的作用;從人的參與度的角度觀察媒介屬性問題,任何冷與熱不能一概而論。部分學者則嘗試在原始理論上以媒介技術論角度提出新解釋,認為媒介的冷熱取決于人的主觀性;冷熱媒介的作用規律背后是人類需求的相互作……在“提升—過時—再現—逆轉”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冷熱媒介的相互作用規律。也有學者站在受眾心理需求角度將“冷熱媒介”視作相互循環轉化的狀態。國內學者在“冷熱媒介”理論的闡釋上做出了發展與批判,但在具體的新聞報道專業領域應用仍不夠完善,大多停留于宏觀社會層面,本文將針對法治新聞報道中司法個案在熱媒介傳播過程中的影響進行分析。
2案例選取與研究對象
1)媒體對河南電梯勸煙案的報道。2017年5月2日,鄭州69歲的段肖禮在電梯內抽煙,遭到同在電梯內醫生楊歡勸阻,10分鐘后,老人突發心臟病猝死。事后,死者家屬上訴法院要求楊歡賠償40余萬元,經鄭州金水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歡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家屬不服上訴,2018年1月23日,鄭州市中院二審公開宣判:駁回田九蘭的訴訟請求,撤銷原判。據荊楚網大數據輿情系統數據:1月23日至24日,事件全網信息量27531條,其中微博23650條,占比85.9%;新聞報道1113篇,占比4.04%;網站消息1069條,占比3.88%;客戶端信息663條,占比2.41%,在二審結果公示后,國內各大媒體對此事件報道形成了一次高峰。2)研究對象。在網絡碎片化的信息傳播語境中,手機、電視、網絡視頻這類冷媒介相當大一部分內容來自對熱媒介的內容的二次傳播,而傳統新聞媒體的文字報道則在事件發生后依靠記者調查獲得可靠、清晰的信息來源,使其成為相對的“高清晰度、低參與度”的熱媒介。本文選擇“電梯勸煙案”中的熱媒介作為對象,新浪網是聚合類新聞門戶網站,在國內熱點事件、突發事實等中文資訊聚合上具有全面、多元的特點,本文以1月23日至1月25日新浪網上權威新聞媒體的文字報道進行分析。在新浪網站內搜索關鍵詞“電梯勸煙”共出現92篇相關新聞報道,其中56篇文章不符合要求(8篇新聞報道重復,6篇屬于冷媒介視頻報道,3篇屬于轉載自媒體報道,39篇文章屬于設置時間之外和其他內容)符合要求的36篇新聞報道主要來源渠道:(1)報紙;(2)權威媒體網站。
3理論運用與研究設計
1)理論運用。框架理論:“框架”的學術概念最早由G.貝森特提出,后由E.戈夫曼在《框架分析》一書中得到發展使其進入社會學領域。本文主要運用加姆森等人發展的框架分析法。首先反復閱讀與比較新浪網關于“電梯勸煙案”的文字報道,確定文章中反復出現的關鍵詞、隱喻、描寫等。下一步,分析它們的主題,最后總結出媒體框架。2)框架分析結果。主題一:二審宣判糾正一審判決“二審公開宣判”一詞在研究對象中出現頻率居于第三,平均每篇文章出現2~3次。報道敘述多以二審宣判對社會公共意義的建設作為重點,強調突出了司法審判的公正、有據,而對于一審改判的原因只有5篇文章進行了分析,“法律適用錯誤”一詞總只出現7次。主題二:一審二審司法判決的合法性在研究對象中,有20篇報道在二審判決敘述后配以《侵權責任法》與“公平原則”的解釋說明,強調一二審中司法判決的合法性,關鍵詞“因果聯系”出現頻率第二,平均每篇文章出現2~3次。主題三:抽煙對社會公益的損害在所有報道中,“禁言、二手煙”關鍵詞出現頻率最高,平均每篇文章出現3~4次,在報道敘述中多以“抽煙者”稱呼死者,隱喻其個人行為在社會利益面前的負面性。主題四:勸煙者的行為正當性在所有報道中有7篇文章詳細描寫了勸煙者的醫生職業,以“出于職業敏感”解釋勸煙的動機,并且敘述了家庭背景中妻子懷孕的情況,強調了勸煙者的行為正當性。主題五:死者家屬的存在弱化對死者家屬的敘述報道篇幅較少,敘述順序通常位于勸煙者采訪之后。
個案管理降低醫療成本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健康保險理賠中實施個案管理的必要性;健康保險理賠管理中個案管理的實施過程;實現個案管理的條件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健康保險賠付的復雜性、多樣性決定了理賠人員必須根據特定的保險對象和索賠事件來開展賠付工作、投保人隱瞞病情康復進展,或者不積極參加治療的現象并不鮮見、保險理賠管理自疾病或索賠發生時即開始介入,直到被保險人康復或重返工作崗位為止、調查及評估、理賠人員在獲得與索賠者相關的背景資料時,要注意加強雙向溝通、制定個案行動計劃、讓客戶承擔起對計劃完成的責任,積極配合,盡快地返回到工作崗位、尋求資源與協作、營造新的理賠管理模式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個案管理是一種促進患者康復降低醫療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個多方協作的系統工程。通過分析在健康保險理賠過程中運用個案管理的意義和實施過程,總結了實現個案管理的必須條件,為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賠付成本,控制經營風險提出了新的解決方案。
論文關鍵詞:個案管理健康保險理賠
一、健康保險理賠中實施個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險賠付的復雜性、多樣性決定了理賠人員必須根據特定的保險對象和索賠事件來開展賠付工作。例如傷病收入保險是對被保險人發生傷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給予的收入補償,當保險人康復或返回到工作崗位時將停止給付。這類健康保險的賠付與疾病持續的長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關。而這又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被保險人自身的主觀因素,這其中既有與保險動機無關的主觀狀態,如被保險人的情緒,心理狀態等都會影響治療的效果和身體機能的恢復,又有與保險動機相關的心態,如投保人為了取得保險賠付情愿一直處于疾病狀態,將保險賠償金作為收入損失的一種長期補償,使其實際收入與正常工作時相差無幾。
因此,在種種心態的趨勢下,投保人隱瞞病情康復進展,或者不積極參加治療的現象并不鮮見。此外還有相當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險公司賠付的風險,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崗位的職業培訓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時向保險公司披露他們已經重返工作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賠者全面資料的管理信息系統,本著給付應該的賠償,幫助患者恢復工作能力的理賠原則,針對具體索賠事件進行個案管理,將是健康保險理賠管理的一個有效手段。
個案管理監護方式
個案管理的概念最早于1970年提出,目地是為了控制通常由災難性的事故或疾病引發的高額保險要求[1]。如今,基本上每一個專業的健康保險公司都擁有一整套個案管理的程序用于對顧客健康保險服務的監督和管理。這種由支付組織(如健康保險公司、保健組織)來執行的個案管理屬于外部的個案管理。1990年代中期,為降低成本,醫院不得不加強各種治療措施的管理和控制,并盡量縮短患者的住院天數,由此,醫院開始認識到個案管理模式對于計劃、管理患者的治療和縮短住院天數的重要性。許多研究已經證明,個案管理在促進患者康復和降低醫療成本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
一、個案管理的定義
20世紀80年代末期,美國政府為了解決醫療費用上漲的問題,通過推出個案管理方式,在有效降低醫療費用的同時,亦保證了患者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得到必需的醫療服務。美國護理個案管理委員會(CommissionforCaseManagerCertification)對個案管理的定義為:個案管理(CaseManagement)是一個充分合作的過程,這個過程包括了評估、計劃、執行、協調、監督和評價來選擇醫療服務,以滿足患者的健康需求,通過多種交流和選擇治療條件而達到醫療服務高質量,收費又合理的結果。因此,個案管理不是停留在某一階段,也不局限于某個醫療單元,而是發生在持續醫療的全過程中,旨在不斷滿足患者的需求[3]。在大多數的個案管理系統中,護士充當了個案管理責任人(CaseManager)的角色[4]。護士作為就診患者的合作者、協調者,確保以最少的資源,滿足患者的醫療需求和目的。此外,個案管理涉及到與其它醫療專業人員的合作,所以個案護理管理責任人必須具備良好的公關技巧。由于需要對患者實施整體護理,而護士又是唯一具有這一資格且能夠給患者直接提供多種護理服務的專業人員。個案管理責任人所從事的工作是復雜的,并富有挑戰性。大多數從事這項工作的護士至少具備5年以上的臨床經驗。少數情況下,由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康復醫師或其他專業的人員擔任個案管理的責任人。盡管專業不同,卻有著共同的目標,在患者持續治療的全過程中通過協調,減少醫療費用[5]。
二、個案管理的組成
個案管理是一個共同參與的過程,以明確個體的健康需求,為其提供便捷的服務、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降低醫療成本、提高護理質量為目的。個案管理的實施包括5個部分,即評估、計劃、實施、評價和反饋[6]。
1評估
司法個案輿情現象與引導
摘要:互聯網時代的發展以及自媒體的逐漸壯大,網絡為輿論監督提供了更為方便的平臺。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型、法治國家建立的關鍵時期,民眾對于法治的訴求也日益增強,輿論監督就成為民眾表達其訴求的一個很好的途徑。倘若不能很好的規制輿論監督,就會反受這柄達摩克利斯之劍的威脅。基于此,本文將在對輿情案件分類的基礎上,探索輿情出現的相關原因,最后以期找出正確引導輿情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輿情;司法案件;法治;司法獨立
一、對輿情案件的實證分析
(一)輿情案件類型。1.從案件的最終結果來看。近年來發生的許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輿情或多或少都對最終的判決結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第一種是在輿情影響下“重判”的案件。最典型的應該就屬1997年的“張金柱案”,該案一直被視為輿情開始干預司法的開端,是“輿論殺人”的典型。雖然關于該案輿論是否真正的影響了判決的爭論一直不斷,但是沸沸揚揚要求“誅殺公安敗類張金柱、為民除害”的輿情是實實在在地給與了相關司法工作人員極大的壓力,“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指示也都是真實存在的,未判先定罪的現象也顯示出當時非法治狀態下法官的無奈。第二種是在輿情影響下“輕判”的案件。提起輿情影響司法的案件,大多數人先想到的就屬“許霆案”了,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消息一經公布就仿佛點燃了社會公眾的神經,輿論一邊倒的認為法院的判決過重,為許霆喊冤。發回重審后許霆被改判五年有期徒刑,輿論的熱情才慢慢地淡了下來。第三種是輿情幫助“平反”的案件。近年來,一大批陳年的冤假錯案被重新審理和判決,這背后少不了輿情的推動。或是由于被害人“死”而復生,如“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或是由于出現更切合證據的其他嫌疑人,如“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和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等,都離不開輿論的聲聲吶喊和一些記者的堅持追蹤,輿情對平反冤假錯案發揮了獨有的功效。2.從案件的主體來看。許多案件走進公眾的視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當事人雙方主體的差距,吸引了人們過多地去關注,主體地位和身份等的差距使得案件發生伊始就注定不會太過平凡。第一,主體身份差距較大的案件。“張金柱案”之所以一開始就受到大眾的廣泛關注,大多是張金柱時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的緣故。在對該案進行報道時,媒體也是不斷地強調雙方的身份差距。以《南方周末》的報道為例,副標題中強調“肇事者是原鄭州某公安分局局長”,正文中則強調“受害者蘇東海,是中州賓館的普通工人,而肇事者張金柱卻曾是職權顯赫的原鄭州某公安分局局長、一級警督。地位懸殊的雙方若對簿公堂,會是什么樣的結局?人們猜測著。”[1]可以說,輿情對該案的關注焦點都圍繞著張金柱的特殊身份會不會使其獲得一些法外特權,該案會不會因其身份存在一些暗箱操作。民眾因雙方身份差距而產生的對司法的不信任,對案件真實性的懷疑都使得該案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第二,主體貧富差距較大的案件。不可否認民眾長期以來都或多或少存在有一種仇富心理,當看到報道“某某富二代”時就會不自然的帶著鄙夷多一分關注,“杭州飆車案”最初走進輿論的視野就是如此。媒體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報道時,都使用“富二代”的稱謂描述犯罪嫌疑人杭州本地富商之子胡斌,仇富心理再加上對飆車行為的反感,輿論自然就對胡斌多一分譴責,更有網友將該案戲稱為“欺實馬”事件。主體貧富差距較大之時,民眾很自然就會懷疑是否會有人進行權錢交易從而使其免于刑事處罰,因而這類案件很容易就走進輿情的漩渦中心。第三,雙方主體都較為特殊的案件。當一個案件雙方主體都比較特殊且與其在公眾心中一般形象相差較大時,就更容易引起公眾的興趣,“復旦投毒案”就屬于這一類的案件,當事人為高校學生且同為舍友。高校大學生在公眾心中本應是象牙塔中的莘莘學子,但卻制造了這樣駭人聽聞的案件,這自然會吸引諸多公眾的目光。加之高校學生眾多,又都屬于年輕群體,很容易就利用自媒體頻道傳播出發生刑事案件的訊息,走進公眾視野的速度相對更快。(二)輿情介入導致的結果。1.輿情導致的積極結果首先,輿情介入案件最直接的就是起到一種監督的效果。輿情可以監督司法的公正性,更能規范相關的司法工作人員。其次,輿情可以保證一些個案公平正義的實現。我國近年來平反的一大批冤假錯案,不無輿情持續關注發酵的緣故。再者,輿情介入典型的司法案件能促使相關司法制度的完善。例如,“成都孫偉銘醉駕案”的輿情介入和廣泛討論就直接推動了“醉駕入罪入刑”;輿情對“聶樹斌案”的持續關注和對相關司法工作的懷疑,直接促進了“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落實,完善了最高法院提審制度,更是開啟了疑案異地復查的先例,為冤假錯案的糾正提供了很好的解決途徑。最后,輿情介入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促進司法的公正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2.輿情導致的消極結果首先,輿情的過多介入和對未審判案件的評析會嚴重地干擾司法獨立。輿情的相關言論很容易轉變成“媒體審判”,沸沸揚揚的“民聲民愿”更會使得法官在不得不考慮社會效果的情況下做出符合民意而偏離法律的判決。其次,輿情經常會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早些年媒體報道的司法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經常會直接使用“罪犯”一詞,近些年雖少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但媒體會刻意使用一些詞匯渲染受害方的悲慘氣氛,公眾也會經常在審判之前給嫌疑人貼上殘忍可恨的標簽,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嚴懲。這些都不能做到在依法審判之前將嫌疑人視為無罪對待,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最后,輿情過多的深挖嫌疑人甚至受害人的背景,嚴重侵犯了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基本人權。最典型的莫過于“星二代李某某強奸案”,李某某身為應被依法保護隱私的未成年人,卻被公然的深扒其背景,不僅其真實姓名被媒體肆意地到處提及,其照片等各種私密隱私也被傳得人盡皆知,嚴重侵犯了這個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權,瘋狂的輿情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犯在該案中凸顯的淋漓盡致。
二、輿情出現的原因
(一)近年來的法治改革使得法治環境逐步完善。我國近年來不遺余力地進行法治建設,加強法治改革的力度。在中共的報告中,“法治”一詞出現了33次,“依法治國”出現了19次,更是強調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制度上的不斷改革、法治環境的逐步寬松,現如今民眾都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監督權以及言論自由權。加之民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大家自由表達自己觀點的欲望也逐漸地增強。因此,當一個新的司法案件出現在公眾視野之中時,大家都傾向于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樸素的正義觀對案件先進行自己的分析,或是在網上交流,關注的人數日益增多,便形成了關于此案的輿情。可以值得肯定的是,我國民眾對近年來熱點案件的關注以及據此形成的輿情,與我國大力進行法治建設、提高公眾法治意識、全面依法治國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公眾得以對每一個案件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愿,得益于法治改革下社會大環境的寬松以及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建立。(二)轉型期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現象嚴重。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變革的關鍵時期,各種社會矛盾也日益增多,轉型期許多制度都尚未完善,民眾因此對司法抱有更高的期待。[2]加之中央治理貪腐的決心,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落實,各種司法腐敗現象的暴露,民眾一方面對治理腐敗工作表示支持,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每一個熱點案件都發出是否有腐敗行為的疑問。我國法治建設仍處于轉型時期,司法工作水平尚未達到現代法治的要求,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也不算過硬,民眾對司法的公信力表示懷疑,對司法的期待未能得到滿足,就容易在網上進行熱烈討論形成輿情。(三)新媒體的發展使得訴求表達多元化。縱觀我國輿論監督司法的發展歷史,大致經過由傳統媒體時代到視聽媒體時代,再到網絡媒體時代,最后到自媒體時代的四個階段。[3]近些年,民眾對于一些熱點案件的討論基本都借助諸如微博和微信等這一類自媒體平臺展開,“藥家鑫案”在最初就是通過微博被大家所熟知的,在該案判決之前,某知名作家還在微博上發起支持藥家鑫被判死刑還是死緩的投票,有近5萬多人參與了投票。據2016年新浪微博的第三季度財報中顯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微博月活躍人數已達到2.97億。[4]自媒體以其簡便、快捷、高效及隱蔽的特點深深影響著大眾的生活,更為民眾發揮輿論監督功能提供新的綠色通道。(四)民眾素質良莠不齊,不乏惡意炒作雖然我國普法教育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民眾的素質水平并未達到完全理想的程度。有學者對當前司法案件發生后出現的輿情進行總結后分為以下四類:一是比較客觀、公正的司法輿情,二是比較感性化、情緒化的司法輿情,三是表達方式上存在偏激、粗俗的司法輿情,四是純發泄式的謾罵輿情。[5]現實案件中,第一種輿情相對較少,多為第二種和第三種,想要客觀公正的看待案件卻被自身學識和閱歷條件所限,或是僅憑個人好惡和主觀感受隨意的發表言論。最不能被忽視的是第四種,這類人將自身對現實生活的不滿借助網絡肆意地發泄出來,以這種方式表達他所謂的“正義”。除此之外,更要注意的是有些言論并非屬于真正的輿情,而是一些幕后推手支配下的虛假言論,俗稱“網絡水軍”。筆者發現近些年一些司法案件中,有些當事人或律師為了達到自己的訴求,雇傭大量水軍在自媒體頻道帶有明顯傾向性甚至是虛假不實的言論,以此形成利益代言式或虛假的輿情,借以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再者,部分新聞媒體為了提高點擊率和收視率,不惜成為“標題黨”,對案件事實斷章取義,刻意使用一些虛張聲勢的詞匯、字眼,以此來增加對民眾的吸引力。無論是民眾的真實意愿表達,還是網絡水軍的惡意炒作,亦或是新聞媒體的刻意造勢,民眾的素質高低都深深地影響著每一個熱點司法案件的輿情。
我國個案管理模式應用
1個案管理模式概述
1.1個案管理定義
關于個案管理的定義,國內外相關學者與機構仍在不斷探索與完善。美國個案管理協會[3]將個案管理定義為:個案管理包括評估、計劃、實施、協調、監督和評價所選擇的治療和服務的合作性程序。該程序通過與患者的交流并協調可利用的資源來滿足個人的健康需求,從而促進高質量的、具有成本效益的醫療結局。美國護士協會(AmericanNurseAsso-ciation,ANA)下轄的美國護士認證中心[4]將其定義拓展為“積極地參與到患者對醫療服務的選擇和確定中,提供和協調滿足患者需求的全面的醫療服務;通過縮減不必要的或重復的服務,促進高質量的、具有成本效益的結局”。我國臺灣學者[5]認為,個案管理是臨床醫療管理系統之一,是一種以患者為中心,包括多學科參與的照護方法,對于高花費及高變異性的患者提供整體性、持續性、協調的照護,包括標準化地利用資源,提供一個持續性的醫療照護計劃,持續不斷地監測,以達到事先預定的目標。綜上所述,個案管理是一種管理性照護的方法;是一個涉及多學科的程序,其注重各醫療團隊成員間的協調和合作,以個案為中心,以整合和提供服務為重點,最終達到成本效益和質量兼顧的目標。
1.2個案管理模式
任何醫療或護理模式均聚焦于個體及群體的健康、疾病或恢復的需求管理。個案管理作為新醫療體制下應運而生的新型醫療管理模式,仍在進一步發展中。目前護理領域中,將個案管理作為一種護理模式還是干預模式的認識仍存在歧義。較認可的個案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6-8]。一種為護理個案管理模式,也稱為院內護理個案管理。該模式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波士頓新英格蘭醫學中心,其借用工程學和其他領域的規劃和并發管理原則,用于改善醫療護理結局,以達到平衡醫療支出、過程及結局的最終目標。這是以患者為中心的護理的一種拓展和延伸,也是醫院護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患者從入院到出院的整個醫療護理過程。隨著這種模式的廣泛應用,一些類似個案管理計劃、流程及臨床路徑等的文書也逐漸發展起來。第二種模式為發展于亞利桑那州的杜克森醫學中心的社區個案管理模式,也稱為院外個案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個案管理者伴隨高危患者從急性病房一直到長期的社區單元,他們的服務對象主要為長期慢性病的患者。個案管理者是患者的合作伙伴,因此,個案管理者與患者之間的關系是長期的,從而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連續性護理。
1.3護理個案管理模式的內涵
兒童社會工作個案研究
摘要:
自從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獨生子女的數量與日增,目前在許多城市的幼兒園和小學的兒童中,獨生子女所占比例達到了90%以上,獨生子女的大批出現,也帶來了很多問題,尤其是獨生子女的教育問題。家長對子女過分的保護,過分的疼愛,養成了子女們許多不良習慣,并導致了一些行為偏差,影響了兒童的成長。因此,社工針對這一現象,運用個案社會工作的方法技術,結合兒童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對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進行了介入和研究。其主要目的在于掌握兒童社會工作的理論知識與方法技術,同時通過對兒童行為矯正個案的介入和分析,了解社區、家庭、學校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的功能。察看社會工作、社區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兒童社會工作幾者結合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效果。
關鍵詞:兒童社會工作兒童家庭學校父母
一、緒論
1、何謂兒童社會工作
1950年聯合國兒童權利會議把兒童社會工作視為兒童福利服務項目之一,曾經定義為:凡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正常生活為目的的各種努力事業均稱之為兒童福利(蔡漢賢,1972)。
商會個案探究論文
一、推廣先進生產設備,推動織布業產業改進升級。
商會成立伊始,便積極投身到拯救土布產業的隊伍中,首要做的便是找出土布不敵洋布的主要原因。
經過認真比較逐步認識到生產設備落后、工藝不精、布匹規格質地不合市場需求是土布不敵洋布的主要原因,隨后商會派人到天津購回鐵輪機并全力在全縣推廣,實行“撒機制”,即“聯合各布莊籌集資金,向天津購買大批織機,規定貸機并領紗布之辦法。凡熟悉織布新法而無資本者,均可托其村中素有信用之殷實住戶,向布莊擔保,先交機價一半,領取織機與棉紗,從事織布,下余之一半機價,候織出布后,以其所應得之手工扣抵”,并“由各商購進本國線紕,令織戶按斤領線,每集按斤交布,按市價給與手工”,撒機制使“貧戶不用資本而能紡織,各商收布不用擔負而有售主,商民一體,風氣漸開,民皆鼓舞”,鐵輪機很快得以推廣,并且“打破高陽布幾百年來緩慢而平穩發展的格局,使高陽布的生產和銷售進到一個新時代。他不僅使高陽布的生產和銷售跨進到一個新時代。他不僅使高陽布的生產,由原來的家庭副業性質躍升為織布手工業,也使其迅猛發展,以至出現了一個高陽布業上空前的繁榮時期。”鐵輪機的引進,“撤機制”的實行,是商會為促進高陽織布業發展做出的最直接的推動作用,其后經過織布技藝的改良,高陽織布業的生產力水平得到了明顯的提高,可與洋布開始競爭,抵抗洋布對市場的侵奪。
二、完善激勵機制,提高土布質量,維護品牌,開拓市場
織布的效率提高了,就要開始加強對土布質量的加以嚴格把關,提高質量水平,以利于高陽土布開拓市場。商會于1910年7月開辦工藝研究所,它的主要業務是“研究布匹格樣,品評布質”。每月初一和十五召集商人各攜收布賬冊到所,匯報所收布匹數目及織戶手工優劣,并一一記錄在冊,以供品評。對于品質優異的則予以獎勵,通過獎勵先進帶動后進,提高整個高陽土布的質量。
除此之外,商會還為打擊不法商人的假冒行為和稅關厘卡的勒索行為,設計了代表高陽土布的“憑照”,并自行通報各關備案,由各關抽“憑照”查驗真偽,進行收稅。此“憑照”其實是代表高陽土布的一種商標,“憑照”的實行進一步提高了高陽土布的知名度,增強了市場競爭力。
教學個案分析與課堂研究
摘要大學英語教學中,必須注重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際能力,努力造就具有英語綜合應用能力和跨文化交際能力的復合型人才。教師如何在課堂教學中采用靈活多樣的方法來傳授英語語言文化知識,利用各種教學資源和手段來注意培養學生跨文化交際意識,成為大學英語教學中越來越受關注的話題之一。
關鍵詞大學英語教學跨文化交際文化差異
一、培養跨文化意識的必要性
跨文化交際(Cross-culturalcommunication)指行為源與反應者來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即本族語者與非本族語者之間的交際,也指任何在語言和文化背景方面有差異的人們之間的交際。由于不同的民族的經濟社會、地理環境及風俗習慣存在很大差異。不同的語言思維環境中產生了不同的語言習慣、社會文化等等諸語境,在社會交往中人們習慣用自己的語言思維交談方式來解釋對方的話語這就可能造成話語推論錯誤,造成沖突和故障。
傳統的英語教學模式注重講授語言知識結構,過分強調語法的重要作用。一些教師教學方式單一,外語課成為教師的講演課,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外語運用能力,尤其是交際能力的培養。外語教學不僅要向學生傳授語言知識,還要讓學生掌握相關文化背景知識。跨文化交際能力,既要求人們掌握正確語法,而且還要求準確地把握語調節奏。在國際交往中,不僅要學會講得體的話,寫出符合英語寫作規范的文章,而且要懂得做得體的事。因此,大學英語教學過程中,學生的英語語言基礎知識的建構是必要的。然而給他們提供課本中語言知識的相關文化背景知識更為重要而迫切。
二、課堂教學個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