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8 20: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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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處理
會計估計具有以下特點:
1.會計估計的存在是由于經濟活動中內在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
在會計核算中,企業總是力求保持會計核算的準確性,但有些交易或事項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因而需要根據經驗做出估計;同時,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會計報表這一事項本身,也使得有必要充分估計未來交易或事項的影響。可以說,在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過程中,會計估計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企業按備抵法計提壞賬準備時,需要根據債務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以及經驗等具體情況做出估計;估計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凈殘值,需要根據固定資產消耗方式、性能、技術發展等情況進行估計,等等。會計估計的存在是由于經濟活動中內在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
2.會計估計應當依據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資料為基礎
由于經營活動內在的不確定性,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得不經常進行估計。某些估計主要用于確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例如,壞賬準備、經濟訴訟可能引起的賠償等;另一些估計主要用于確定在某一期間記錄的收益或費用的金額,例如,某一期間的折舊、攤銷費用的金額、在某一期間內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長期建造合同已獲取收益的金額,等等。企業在進行會計估計時,通常應根據當時的情況和經驗,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資料為基礎進行。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的變化,進行會計估計的基礎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進行會計估計所依據的信息或資料不得不經常發生變化。
由于最新的信息是最接近目標的信息,以其為基礎所作的估計最接近實際。所以,進行會計估計時應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資料為基礎。
期刊對文章撤稿或更正的處理流程
學術不端是科技期刊出版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問題與挑戰,據《PLosOne》2009年5月29日發表的一篇系統綜述統計,學術不端行為在世界范圍內的期刊發表中都會存在。文章將從學術不端的定義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和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中關于期刊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區別以及更正與撤稿的流程這3個方向解讀科技期刊處理學術不端問題的原則與措施。
1、關于學術不端的定義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
學術不端行為(scientificmisconduct)是指在建議研究計劃、從事科學研究、評審科學研究、報告研究結果中出現捏造、篡改、剽竊、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這不包括誠實的錯誤和對事物的不同的解釋和判斷。學術不端行為在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中國從2020年9月1日起實施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被稱為史上最嚴、最全面的學術不端處理法規,該規定是由中國科技部部長王志剛簽發的科技部第19號令。該規定除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做出明確規定之外,還對那些出售學術論文、捏造數據并代人撰寫或投稿的“論文工廠”提出了查處方案。
2、COPE和ICMJE中關于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及區別
COPE與ICMJE是科技期刊出版過程中遵守并參考的權威規范,文章將對兩種規范對期刊更正與撤稿的定義及不同進行闡述:2.1COPE對更正與撤稿的定義:(1)更正:√沒有嚴重違反出版或研究道德;√糾正不影響結論的小錯誤。(2)撤稿:√有明確證據表明,由于重大錯誤(例如,計算錯誤或實驗錯誤),或者由于捏造(例如,數據)或偽造(例如,圖像處理)而導致研究結果不可靠;√構成剽竊;√研究結果先前已在其他地方發表,而沒有適當地注明先前的來源或向編輯披露,也沒有允許重新發表或提出正當理由;√未經授權使用其中包含的材料或數據;√版權受到侵犯或存在其他嚴重的法律問題(例如誹謗,隱私);√研究不符合道德倫理要求;√在同行評審過程受到破壞或操縱的基礎上的文章;√作者未能聲明主要的競爭利益(又稱利益沖突),據編輯認為,這會不適當地影響編輯和同行評審對文章的建議和解釋。2.2ICMJE對更正與撤稿的定義:(1)更正:誠實的錯誤是科學研究與發表的一個組成部分。某個編碼有誤或某個計算出錯可導致普遍性的差錯,以致在整篇文章中出現大量錯誤。如果這些錯誤沒有改變文章結果、解釋和結論的方向或意義,當發現錯誤時,應發表更正啟事。對事實方面的錯誤進行更正是必要的。(2)撤稿:學術不端包括數據造假和剽竊,但并不一定僅限于此。數據造假包括欺騙性地篡改圖像。錯誤嚴重到足以使文章報告的結果和結論不可靠,則可以要求撤銷。若調查證實有科學不端,應刊登撤銷論文的聲明。2.3區別:從兩者的指導原則看,COPE更直接地列舉出需要更正與撤稿的準則與事實,ICMJE則更傾向于向期刊編輯提供措施建議,并未明確指出更正與撤稿的原則。
3、更正與撤稿的流程
劃線更正法完善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審計業務的發展,審計失敗的案件時有發生,給社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審計失敗的問題也引起了審計理論與實踐研究界的高度關注。本文試從審計失敗的本質談起,著重論述筆者對審計失敗形成的原因及其規避措施的一些看法與對策。
關鍵詞:審計失敗思考原因對策
何為審計失敗,顧名思義,審計失敗就是指審計人員未能發現財政、財務收支及財務報表中的虛假不實,未能在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中通過系統、規范審計方法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組織經營而出具或披露了審計意見,由此引起審計爭議,導致審計形象的失敗。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我國審計事業的迅速發展,審計失敗的案件屢屢發生,給審計機構、企業和社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審計失敗的問題也引起了審計理論與實踐研究界的高度關注。本文試從審計失敗的本質談起,著重論述筆者對審計失敗形成的原因及其規避措施的一些看法與對策,希望在進一步完善我國現有的審計監督體系,杜絕虛假會計信息披露泛濫有所裨益。
一、審計失敗的本質剖析
審計失敗的本質具體講涵概以下三方面內容:首先,審計失敗的結果是錯誤的審計意見,而這一結果是因為審計人員未能正確遵循審計準則的具體要求而造成的。這就與審計風險劃清了界限:如果審計人員正確地遵守了審計準則,但仍然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這種情況就屬于審計風險的范疇。可見,審計失敗與審計風險的重要界限在于審計人員是否在審計過程中正確遵守了審計準則。
其次,審計失敗的產生并不取決于企事業單位是否發生了經營失敗。企事業管理當局是經營失敗的第一責任人,當企事業經營出現失敗時,審計人員的執業行為是否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規范是判斷審計失敗的唯一標準。因此,企事業發生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當前企業融資的缺點及更正
近年來,中小企業的發展和金融支持的問題得到了普遍的關注。2000年末,股份制改造的成功普及標志著中小企業向現代企業邁進了根本性的一步。從出資結構看,政府出資額減少,企業內部和民間個人出資急劇增加。中小企業改制的成功使得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對中小企業的優質客戶加大支持力度,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出現了一定的緩和。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發揮了“輸血”和“造血”的功能。同時,銀行也從中小企業信貸中得到了實惠,形成了銀企問相互依存和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但是在金融制度的某些領域,仍存在著不適應中小企業融資的約束和限制,影響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支持作用的進一步發揮和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缺陷分析
1.關于國有商業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是支持中小企業的主要力量。但是,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銀行業的主體,長期以來直以服務國有大企業、追求規模效益為經營宗旨,雙方形成了興衰與共的牢固關系,近年來,我國企業發展強調“抓大放小”、“扶優限劣”,實行主辦銀行制度,使這種關系又得到了進一步強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現實的警示,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行市場化的資產負債風險管理,并在信貸管理制度上進行相應的變革,普遍上收和集中了信貸管理權限,實施集約化經營,最大限度地壓縮風險資產的比重,中小企業的貸款自然就在被壓縮之。國有商業銀行主觀上的性經營行為在客觀上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以下負面影響:
一是基層行資金使用上存多貸少,嚴格的授權、授信制度義進一步制約了基層行的信貸行為,加上嚴格貸款條件,清理邊散小戶,控制新增貸款戶,以致相當部分的中小企業因資金薄弱而出現銀行信貸上的“真空”。
二是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強化了貸款風險的約束機制,但與之相匹配的利益激勵機制卻沒有相應建立,特別是在現有產權制度下,國有商業銀行產權所有人缺位,嚴重影響了基層行支持中小企業的積極性和信貸人員的放貸積極性。
立法觀念的更正與創新
本文作者:余學旺
繼續解放思想,推動改革創新,客觀上對珠海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珠海立法工作必須站在新的高度,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的氣魄重新審視和定位,要更新立法觀念、拓展立法空間、創新立法體制和機制,從而為珠海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珠海市立法實踐之回顧
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分別授權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從而揭開了珠海市立法的序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又賦予了我市較大市立法權,進一步擴大和豐富了我市的立法權限。經過十多年的立法實踐,珠海市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截至2007年12月31日,制定并頒布實施了45部地方性法規和58部政府規章,有力地推動了珠海經濟社會的發展。但是,筆者認為珠海市立法工作仍舊存在若干問題急需解決:其一,重較大市立法權輕特區立法權。珠海作為經濟特區,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和《立法法》的規定,珠海分別享有特區立法權和較大市立法權。然而,一方面由于全國人大始終未對特區立法權的變通權界限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了立法主體無法準確把握特區立法權的確切范圍。另一方面《立法法》對特區立法變通權的范圍同樣避而不談,這就使得特區的立法主體在行使特區立法權時,缺少可操作的具體規則,珠海因而在立法實踐中傾斜性地選擇較大市立法權,停留在對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性法規的重申和細化,浪費了寶貴的立法資源。截至2007年12月31日,珠海市嚴格意義上采用特區立法權并冠以“珠海經濟特區”的地方立法,僅僅有《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及《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三部。其二,重管理輕服務、重義務輕權利、重經濟輕民生。受長期計劃經濟、權力本位、義務本位及經濟掛帥等思想的影響,尤其是地方立法由部門起草的機制的天然缺陷,導致了立法出現了“治民”的不良傾向,為減輕部門管理責任,過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苛以義務,有些部門甚至以立法之名謀爭權之實。這些都導致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人權及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則和規范難以法制化,既不利于科學發展,也不利于民生和諧。其三,立法體制和機制創新不足,立法手段和方式趨于保守。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取得了巨大成就,立法體制和機制的創新步伐逐漸放緩,立法手段和方式也日漸趨于保守:立法立項、起草機制、審查論證、立法后評估機制等都有待以世界的眼光進行完善。
繼續解放思想,爭當立法排頭兵
在當前的形勢下,我們要以制度建設推動思想解放,以解放思想促進制度建設,為珠海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制度抓手。筆者認為應當著力于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其一,解放思想、更新立法觀念。解放思想是更新立法觀念的前提和基礎,筆者認為應當把握三個方面:一是堅持立法為公、執政為民的立法思想;二是克服自滿思想、增強憂患意識;三是以權利本位為主導,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管理型立法向服務型立法轉變,以及義務型立法向權利型立法轉變。其二,用好、用足我市的雙重立法權。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倍加珍惜和用好我市來之不易的雙重地方立法權,兩種立法權限都不能偏廢,積極研究特區立法權之變通權的界限和范圍,大膽探索。同時,與我市所具有的較大市立法權銜接。其三,開拓立法視野,豐富立法內容。鑒于全球化的不斷深入,筆者認為立法不僅要立足本市和國內,而且應當積極主動地學陸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技術、立法概念,包括交通、環保、資源、水利、城建、人口、衛生等有關公共事務規范的立法內容,進行科學的移植。同時在借鑒、移植其他國家立法計劃時,應注意優選性、超前性、兼容性和本土化。其四,創新立法體制和機制,完善立法手段和方式。體現在以下五方面:一是堅持公開立法,民主立法。堅持走群眾路線,推進政府立法民主化、科學化進程,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學習兄弟城市建立立法咨詢員、立法助理制度,完善公開立法工作機制,努力擴大公眾參與立法的范圍,借助珠海高校的專家學者,發揮人才聚集優勢。積極探索立法中聽取和采納意見情況反饋制度。二是拓寬立法項目的來源渠道和起草渠道,科學制定政府立法計劃。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編制好政府立法計劃,是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的前提。在以后立法計劃編制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第一,立法宗旨不符合黨和國家現行方針、政策,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不列;第二,大量照抄照搬上位法條文,無創新性、突破性實質內容的不列;第三,對立法所要規范的內容未作深入調查研究,立法時機尚不成熟的不列;第四,所要規范的內容可以通過加強執法工作解決的不列;第五,未列入政府立法計劃,無法定事由臨時要求立法的項目,不予增列。三是建立并強化立法責任機制。對納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起草部門應扎實做好調查研究等基礎性工作,避免立法盲目性。列入政府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應當同時列入部門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對政府立法中的重要程序,部門分管領導應當參加,對涉及的重大問題,部門主要領導應當參加協調。四是建立并完善立法培訓、指導機制,提高起草部門立法草案起草的能力和水平。五是進一步完善立法評估制度,堅持“立、改、廢”并重,積極探索立法成本和效益分析工作。
城市土地供應體制不足以及更正意見
一、國家對城鎮住房介紹
1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變革加快住房建立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明白提出中止住房實物分配,樹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給體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置經濟適用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置、租賃市場價商品房。依據當時的有關文件表述剖析,當時公共住房的保證范圍設定的目的約占城市居民的80%,分別采取租賃(廉租住房,約占城市居民的10%)和銷售(經濟適用房,約占城市居民的70%)的方式。
但理論標明,保證性住房的范圍日趨減少。以經濟適用房為例,2000年經濟適用房占住宅銷售面積的比重為23%,到2008年這一比例只要6%,絕大局部居民住房問題的處理被推向了商品房市場。但是近年來隨同著房價的飛漲,越來越多的人被排擠在市場之外,又得不到保證性住房惠澤,住房問題日趨嚴重,對調和社會的建立構成了很大的應戰。
與此同時,作為住房建立“面粉”的土地市場“地王頻出”,很多“面粉”價錢多次超越“面包”價錢,地價與房價攪在一同不時應戰政府和民眾的敏感神經,招、拍、掛的土地出讓制度因而備受詬病,并成了住房問題的焦點。
本文將分析我疆土地供給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深層次緣由,并針對性地提出變革對策及完善倡議。
二、我國城市土地供給制度演進及現狀剖析
探析會計電算化反向實踐的利與弊
為了方便財會人員糾正會計電算化核算中的差錯,我國大多數的財務軟件大都提供了“逆向操作”的功能,所謂“逆向操作”就是同正常的“制單—審核—記賬—結賬”會計操作順序相反的操作,簡單的說就是“反復核、反記賬、反結賬”。這3項功能的使用確實給財會工作帶來了諸多方便,但也產生了一些負面效應。
一、逆向操作的作用
在逆向操作中,“反復核”在一般會計軟件中都在登記記賬憑證界面設有“取消出納簽字”和“取消審核”的功能,通過這兩個功能就可以將已經復核的會計憑證取消復核標記,以便對其進行修改或增刪,根據取消復核的記賬憑證數量的多少又分為“單張取消復核”和“成批取消復核”兩種;“反記賬”又稱“倒記賬”,一般的會計軟件都將此功能設置成非激活狀態,需要操作者按下“ctrl+H”的組合鍵來激活“恢復記賬前狀態”的功能,借此達到把一批已經登記到會計賬簿的記賬憑證當月的發生額從其各自賬簿中予以扣除,使各賬簿恢復到該批會計憑證登賬前各賬簿的發生額和余額狀態的目的。“反結賬”又稱作“倒結賬”或“環境恢復”,操作者需要通過“ctrl+shift+F6”組合鍵就可以將已復核記賬并已結轉下月的會計賬簿恢復到以前月份各會計賬簿的發生額和余額的狀態。
總的來說,無論是手工記賬還是計算機記賬,都有可能會產生原始憑證錄入錯誤,記賬憑證編制中科目運用錯誤,會計賬簿設置不合理等錯誤情況。在會計電算化中的軟件中加入逆向操作就是為了更正會計電算化中工作差錯,減少會計賬簿中可能存在的冗余會計信息,保證會計電算化核算的準確性,提高會計基礎工作的質量,順應會計電算化核算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是會計電算化順應改革與時俱進的重要體現。
具體地說,會計電算化中的“反復核”功能就是在己審核通過但沒有登記會計賬簿之前,發現了會計核算工作差錯,通過事先設定好的“反復核”程序取消復核標記,由原憑證編制者重新編制正確的會計憑證,這與手工記賬在處理方法和程序上沒杳任何本質的區別。“反記賬”功能就是當月在登記會計賬簿以后發現會計差錯時,使用此項功能糾錯,但其前提條件應當是會計軟件必須提供能反映更正會計事項來龍去脈的完整痕跡記錄,以便將對更改會計事項的目的和內容進行審核查驗,明確責任,防止弄虛作假行為的發生。“反結賬”功能就是在會計月結特別是年結后,發現存在會計核算差錯,修改前幾個月甚至前幾個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有些會計軟件不僅提供在當年各月的“反結賬”功能,而且還可以跨年度“反結賬”,即直接將會計賬簿恢復至指定年份、月份各賬簿未復核、未登賬前的發生額和余額的狀態,指定年月后的已經登賬的會計賬簿全部取消,只保留取消復核的工業憑證。
二、逆向操作存在的弊端
公司突發事件公關方案
、事件內容:略。
二、解決方案
1、本方案背景說明
(1)“突發事件”被失實報道以后,在社會上引起不同程度的消極影響。
(2)“突發事件”制造者蘇記者失實報道以后,經公司與報社的交涉,蘇記者愿意在XX
日報公開糾正,并公布事實真相,是否見報等待公司答復。(信息來源公司楊主任)。
項目物資管理中的賬務管理
一、庫存
庫存也就是倉庫的盤點,就是對倉庫中存儲的物資進行實地的盤點之后,對存貨實際的數量進行確定,并且和賬面上的結存數量進行核對,以此來確定存貨的實際數量和賬面的結存數量之間是否一樣,這也是一種最為有效的檢查方法。一般,倉庫中存儲的物資種類十分繁多,并且接受和發送的次數太過頻繁,在進行正常的接受和發送過程中,容易出現計算錯誤、計量錯誤以及自然損耗等諸多問題,還有可能出現損壞變質、盜竊以及貪污等諸多情況,最終導致賬實不符,出現盤盈盤虧的現象。在對項目的組織進行正式的盤點前,倉庫的保管人員需要對倉庫中的儲存物資按照種類進行整理,建立其相關標識。項目上需要有標牌制度、標識以及物資的品茗、單位、型號、生產廠家等。
二、物資調撥
項目中的材料為倉庫中運輸出來的周轉材料以及機械設備,需要根據不同的材料以及設備的名稱、設備的規格等進行數量上的入庫登帳,在開具入庫的單據時,一定要反復的審核真實的數量以及企業倉庫中的出庫單據,以保證賬實相符同時賬賬相符。如果發現了其中的問題,及時的與企業倉庫方進行聯系,并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審核和確定,調查處出現差錯的原因并且嚴格追究其責任。企業中的設備和材料需要嚴格的按照機械設備、庫存的材料以及周轉材料的規格、名稱以及數量和出庫單據進行分類確定并管理,同時安排相關方面的工作人員到企業辦理相關方面的入庫手續。
三、更正錯誤
在進行記賬過程時,總是無法避免出現多種多樣不同的差錯,最終影響到核算方面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物資方面的管理工作人員需要在日常的工作當中經常對記錄中的數據進行核對,發現差錯之后及時的對錯誤進行更正。錯賬的更正方法中,最簡單的就是紅字更正法以及劃線更正法。如果在正式結賬之前發現了賬簿記錄中數字以及文字上出現有錯誤,而在出庫單據和人庫單據中都沒有出錯,就可以對其采用劃線更正法對其進行更正。更正的時候可以在錯誤的數字或者文字的上方劃一條紅線,然后在紅線的上方填寫出正確的數字或者文字,并且通過記賬工作人員或者相關方面的工作人員在進行更正的地方簽字就可以了。
證券虛假陳述意義與認定
一、虛假陳述實施日的認定
《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本規定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從表現形式來看,虛假陳述可分為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沉默。前者包括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等,時間點容易判斷,即作出明確、肯定但與事實不符,且將對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的日期,即為實施日。后者主要是不履行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或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此類實施日一般以信息披露法定期限的屆滿日或發生遺漏的信息公告日為準確定。此外,對于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應該進行臨時公告而未公告的,可以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披露義務主體應披露臨時報告事項的日期作為確定標準。在“證券公司虛假陳述案件的裁判思路”一文涉及的案例(以下簡稱案例一)中,東貝股份公司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屬于定期年度報告中應予披露之事實,而東貝股份公司在2006年度至2010年度年度報告中均遺漏或部分遺漏,其實施日應為年度報告公布之日。另外考慮到2006年年度報告對相關事實的遺漏已經開始影響股票市場價格,投資者也因此受到誤導,故審理法院以最早年報公布日作為實施日認定標準,是妥當的,也能夠將更多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納入賠償范圍。在“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中更正日的判定”一文涉及的案例(以下簡稱案例二)中,審理法院以證監會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華銳風電披露2011年年報時即2012年4月11日作為實施日,也比較準確。
二、虛假陳述揭示日的認定
虛假陳述揭示,包括被他人揭露與主動自行更正兩種情況。因虛假陳述行為被揭示往往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存在多個時間節點,應以哪個節點作為揭示日的認定標準,理論和實踐中均存在爭議,也是審理相關案件的難點。通過梳理有關案例,可以發現媒體報道日、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日、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作出處罰決定日、收到處罰決定公告日、交易所停牌日、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等,都可能被認定為揭示日。考慮到揭示虛假陳述的主要目的在于警示投資者,促使證券市場價格回歸真實價值,故認定揭示日可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揭示事項的重大性,即虛假信息應誤導理性投資者,并造成證券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據此可從投資者決策和股價影響兩方面來認定重大性。首先,如果披露內容是微乎其微的,不管真假如何,都不會影響理性投資者的決策,就不會因該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其次,如果虛假陳述沒有對股價和交易量產生實質性影響,一般情況下投資者也不會遭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虛假陳述足以使投資者作出錯誤投資判斷,也難以產生損害賠償責任。二是揭示主體的權威性,不同主體或者不同途徑的揭示,對市場警示強度不同,只有揭示主體、信息來源等具有權威性,才符合揭示的目的。實踐中,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信息或上市公司自身更正都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較大的確定性,也是對市場影響最大的警示方式。較有爭議的是媒體披露的信息,為確保權威性,《若干規定》將媒體限制于“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實踐中可依據媒體披露的信息是否引起證券價格大幅波動、是否有大量投資者受此影響拋售股票等加以認定。三是揭示時間的首次性。對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往往有一個過程,期間可能會先后出現多次程度不同、來源各異的公告消息或者新聞報道。一般來說,利空信息首次公開后對證券價格的刺激最為強烈,而在之后風險釋放的過程中,即使這種利空信息不斷被重復或強化,市場反應一般也有限。因此,《若干規定》強調了揭露日的首次性,以最大程度地把因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導致股價下跌而產生的損失計入可索賠范圍,從而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四是揭示內容的相關性。如前所述,揭示的意義在于向證券市場和證券投資者釋放警示信號,因此在確定揭示日時,應當重點審查揭示的信息是否與虛假陳述的信息具有相關性。但相關性并不要求兩者完全一致、具有一一對應性,只要揭示內容具有較高程度的確定性,能夠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也應認定為符合揭示日的要求。在案例一中,《證券時報》2011年12月22日的“東貝B股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文中,報道的內容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內容總體吻合。《證券時報》屬于面向全國公開發行,在證券行業內較大程度上引導輿論的媒體,符合上述揭示日的認定要件,故審理法院將2011年12月22日認定為揭示日。但是投資者能否獲得賠償,還要繼續審查虛假陳述的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以及投資者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案例二中,雖然華銳風電自行更正的相關內容與證監會最后行政處罰結論在虛增利潤等數量上有著較大差別,但兩者在性質上是相同的,華銳風電自行更正后股價大幅下跌,在證監會處罰結論公布后股價卻相對較為平穩的事實,也證明華銳風電自行更正的信息達到了警示投資者的作用,也沒有證據證明華銳風電存在故意通過錯誤更正而規避責任的情形。故可以將自行更正日作為揭示日。
三、基準日的認定
虛假陳述被揭示后,引起證券價格異常波動,在市場將利空信息逐步消化后,其將回歸真實價值,此即為虛假陳述的消化日,是計算一直持有相關股票投資者損失的基準點。根據《若干規定》第33條的規定,基準日即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為便于計算投資者的損失,規范裁量權,《若干規定》第33條第2款運用換手率法和經驗法,直接規定了確定基準日的四項方法,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近年來,因證券市場日益繁榮,監管處罰力度不斷加強,投資者維權意識逐步提升,以及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帶來訴訟渠道的暢通等多種因素,大量虛假陳述索賠案件涌入法院。此類案件具有索賠主體廣泛、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以及裁量空間較大等特點,往往成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尤其是披露信息重大性與虛假陳述揭示日的認定、系統風險與投資者損失關系的判斷以及投資者損失數額的確定等問題,各地法院處理并不一致,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若干規定》實施也已經有十余年時間,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在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修改和細化之前,通過不斷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例類型化的基礎上,探索和抽象出一般的裁判規則,用來指導個案審理,應是必要和可行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