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0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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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論文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調節社會分配的主要稅種,是貫徹社會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國,個人所得稅雖幾經合并與改革,但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國際稅收現狀等角度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仍然存在諸如課稅模式老化、邊際稅率過高、課稅項目劃分不清、計征方法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征管效率低下等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必須對其進行改革,筆者認為應采取綜合稅制、單一稅率、以家庭為計稅單位、重新界定征稅范圍、改進征管手段等政策措施,以使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更加完善。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單一稅率制

一、選擇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和稅率制度

目前世界上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其中多數國家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我國現行所得稅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曾一度被認為是合理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稅制既容易造成不同項目、不同所得稅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平;又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分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等不利于稅收征管的問題。那么,我國究竟應選擇怎樣的稅制模式?不少人認為,目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差,征管水平低,只能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條件成熟后再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筆者同意選擇綜合所得稅制的觀點。因為這種稅制將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大大擴展了,包括各種形式的收益,不論是勞動所得還是資本或偶然所得,不論是現金所得還是實物所得,也不論是應計所得還是已實現所得,都要包括在應課稅所得之中。綜合所得稅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

在稅率的設計上,筆者主張積極嘗試單一稅率制度。從理論上講,單一稅率制度具有稅率單一、消費稅基和更加“中性”的特征,同時還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納稅人額外負擔。首先是稅率單一。在單一稅率制度下,所有或絕大多數納稅人都按設有一定免征額的單一稅率納稅,在免征額之內不征稅,超過免征額部分實行單一稅率。其次是消費稅基。這主要是因為所得稅的稅基是由GDP減去投資后的余額即消費額來確定的。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是指在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對其用于投資支出的部分免稅,僅對用于消費支出的部分征稅,如工薪所得的稅基是工資、薪金和補助金額減去稅收免征額、個人投資之后的余額。這樣有利于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第三,稅制更加“中性”,主要是指實行單一稅率要求取消或減少特定類型消費或投資的稅收優惠,以免使得所得稅稅基受到侵蝕,從而更有利于經濟發展。因此,西方學者也把單一稅率的這種特征稱為“整潔的”稅率制度。第四,單一稅率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納稅人的額外負擔。一方面,在單一稅率制度下,實行標準扣除、單一比例稅率、納稅人的投資支出可一次性扣除等措施,這樣,納稅人可完全根據市場規律作出經營選擇,而不必考慮稅收因素,有利于納稅人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在單一稅率制度下,通過提高稅收免征額,使一些低收入家庭能夠完全免稅,可以促進縱向公平。通過普遍納稅,加強監控,減少了尋租、逃稅和任意減免稅收等行為,更容易獲得橫向公平;同時通過實行單一稅率制還有利于消除雙重征稅等弊端,鼓勵人們更多地投資和工作,從而刺激經濟增長。

當然單一稅率制也存在調節功能不強等弱點,但瑕不掩玉,從公平和效率角度看,單一稅率制將在不久的稅收實踐中充分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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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

個人所得稅起源于英國,自1799年起開征。現在,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眾多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也是英國、美國等國家的第一大稅種。我國于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20年間經歷了不斷的修改和調整。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決定從2006年起,將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2006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2095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7.3%(1994年這個比例為1.4%),與英美等國家相比,比例相當低。事實上,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普遍要高于發展中國家。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應稅所得征收的稅,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綜合所得稅、分類所得稅和混合稅制。綜合所得稅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費、撫養費等的基礎上,按累進稅率對全年全部所得征稅;分類所得稅是把所得按來源、性質分類,對每類所得分別制定一個稅率;混合稅制一般是先對各類所得課稅,再按累進稅率對一定數額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稅。

從全球各國的實踐來看,綜合稅制已經成為主流,因為綜合稅制的稅率結構簡單,納稅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負擔稅收,體現了稅法的公平原則。現在,歐洲各國大部分采取綜合稅制,只有英國、葡萄牙實行的是混合稅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爾等國采用混合稅制,其他也大多實行綜合稅制。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現出相同的情況。在亞洲,只有中國、約旦等國家實行分類稅制。下面從稅制角度對個人所得稅作些比較分析。

一、納稅人

各國對納稅人的規定雖然不完全一樣,但基本要義一樣,即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稅,不論其收入來自于國內還是國外,同時只對非本國居民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各國對納稅人規定的區別在于各國判定居民身份的標準不同。有些國家以是否在本國有固定居所為標準,有些國家以居住時間來判斷,還有一些國家判斷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國境內居住的意愿。

英國稅法規定,本國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個:在英國有永久居所;一個納稅年度至少在英國居住183天;一個納稅年度雖在英國居住沒有半年,但連續4年來訪英國,每年達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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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思考論文

貧富差距不僅僅由收入差別造成,還包含財富差別。我國當前出現的較大貧富差距,還可從不同階層的居民擁有的財富狀況得到佐證。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1992年為9110.3億元,2000年增長到64300億元,8年增長了7.06倍[2]。但是,儲蓄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者手中。據1997年國家統計局、勞動部、總工會等6個部門對職工生活狀況的聯合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14978戶居民中,最富裕的10%的居民擁有60%的金融資產,最貧窮的43%的居民僅擁有3%的金融資產,最富裕家庭戶均金融資產是最貧窮家庭的359倍[3]。我國居民金融資產存量懸殊,超過了當今許多發達國家,足見我國出現了較大的財富差別。

收入差別和財富差別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別會導致財富的差別,而財富的差別會加速積累收入差別,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二)貧富差距擴大的原因

中國貧富差別不斷擴大在很大程度上與經濟體制改革緊密相關。正是經濟體制改革導致所有制結構發生變化,從而使人們的收入來源發生變化,使人們不僅從公有經濟中取得收入,還可從非公有制經濟中取得收入;不僅取得勞動收入,還可取得非勞動收入(財產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使收入來源多元化。正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導致各種經濟成分的收入分配機制發生變革,以及人們在各種經濟中的就業結構和每個人的就業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人們從每種收入來源得到的收入差別程度也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一般來說,勞動收入差距主要來自三個方面:①個人素質差異,居民的勞動能力和身體狀況差異;②行業差異,各部門的壟斷程度存在差別;③地區差異,不同地區和區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導致的經濟發展基礎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資產收入差距主要來自居民擁有資產的數量和種類存在的差異。轉移性收入主要來自居民所在單位和地區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會倫理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販假、賣假收入;②走私販私收入;③傳播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從中牟取暴利;④炒賣房地產收入;⑤貪污受賄,利用職權侵吞國有資產牟取暴利;⑥從事地下經濟活動、逃稅漏稅。

在造成貧富差距的諸多因素中,只有個人素質差異帶來的差距是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應該拉開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異,是應該消除的差異。目前,我國初次分配明顯表現為不公平,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面對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人們反對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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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國際論文

個人所得稅起源于英國,自1799年起開征。現在,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眾多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也是英國、美國等國家的第一大稅種。我國于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20年間經歷了不斷的修改和調整。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決定從2006年起,將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2006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2095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7.3%(1994年這個比例為1.4%),與英美等國家相比,比例相當低。事實上,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普遍要高于發展中國家。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應稅所得征收的稅,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綜合所得稅、分類所得稅和混合稅制。綜合所得稅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費、撫養費等的基礎上,按累進稅率對全年全部所得征稅;分類所得稅是把所得按來源、性質分類,對每類所得分別制定一個稅率;混合稅制一般是先對各類所得課稅,再按累進稅率對一定數額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稅。

從全球各國的實踐來看,綜合稅制已經成為主流,因為綜合稅制的稅率結構簡單,納稅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負擔稅收,體現了稅法的公平原則。現在,歐洲各國大部分采取綜合稅制,只有英國、葡萄牙實行的是混合稅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爾等國采用混合稅制,其他也大多實行綜合稅制。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現出相同的情況。在亞洲,只有中國、約旦等國家實行分類稅制。下面從稅制角度對個人所得稅作些比較分析。

一、納稅人

各國對納稅人的規定雖然不完全一樣,但基本要義一樣,即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稅,不論其收入來自于國內還是國外,同時只對非本國居民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各國對納稅人規定的區別在于各國判定居民身份的標準不同。有些國家以是否在本國有固定居所為標準,有些國家以居住時間來判斷,還有一些國家判斷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國境內居住的意愿。

英國稅法規定,本國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個:在英國有永久居所;一個納稅年度至少在英國居住183天;一個納稅年度雖在英國居住沒有半年,但連續4年來訪英國,每年達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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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分析論文

【摘要】通過對中國與泰國,馬來西亞在個人所得稅制中關于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和扣除項目的比較分析,對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給出了初步的對策設想。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居民身份;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點及難點之一。國內學者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對此有過專門的研究,最典型的如: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討論。在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是以英,美,日特別是日本等國的做法為基點,從遵從國家稅收管轄權,增加財政收入角度出發,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提出改進意見,而很少正視我國是一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發展中國家這一事實。本文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征管的實際出發,主要從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和扣除項目三個方面比較借鑒我國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做法,如泰國,馬來西亞,以尋求遵循國際稅收慣例與現實選擇二者之間的最佳結構,來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上述三個部分進行改進。

我國及東盟國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的比較分析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人口眾多且人民受教育程度較低,就業壓力大,資金,技術人才缺乏等困難,對吸收外資,引進技術,人才吸收先進思想及管理經驗都有迫切要求,因此在稅制的正式規則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而周邊國家由于地理位置,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相近性,勢必在稅收制度的非正式規則上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本文選取了與我國相鄰的泰國,馬來西亞作為比較對象,試從比較分析中得出一般的規律。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的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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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論文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稅收一體化趨勢也更加明顯。我國必須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趨勢與我國社會經濟現實結合,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而可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稅模式的轉換;(二)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繳相同的稅;(三)公平稅負,設計合理的稅率;(四)逐步調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范圍;(五)與國際接軌,減少稅收減免范圍和項目;(六)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配套措施。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公平和效率;納稅單位;稅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稅收一體化趨勢也更加明顯。國外個人所得稅改革為我們提供了許多可借鑒的經驗,但我國的社會經濟現實也決定了我們不能照搬照抄某個國家的經驗,必須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趨勢與我國社會經濟現實進行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少走彎路,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而可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稅模式的轉換

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有三種: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和所得稅制。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所得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課稅模式在我國的實踐表明,它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的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然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具備,完全放棄分類所得稅模式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所以,在現階段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比較切合實際。鑒于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要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功能,應盡可能多地將應稅所得列入綜合征收項目。除稅法明確規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綜合征收項目,實行按年綜合申報納稅,以年度為課征期,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同時,要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從應稅所得上看,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實行分類所得征稅;屬于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項目,宜實行綜合征收。實行混合所得稅制,既有利于解決征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有利于稅收政策的公平。

(二)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繳相同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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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現狀及完善

摘要:文章從個人所得稅在制度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入手,探討了個人所得稅問題,并構思了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以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稅收管理稅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面過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在課稅模式、費用扣除、稅率以及稅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現狀,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經濟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及收入分配結構不相適應。

1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分類所得稅制存在弊端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來源分類,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的一種所得稅征收模式。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這種模式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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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問題論文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窄,不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在我國的公民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發展的今天,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則不像世界上許多國家那樣幾乎是對個人的全部11項所得中,還規定對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實行免稅,另外對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離休工資、退休工資、福利費等也規定免稅,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相當狹窄。狹窄的征收范圍,加之稅制不配套和缺乏嚴密的納稅申報制度與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員,私營業主和個體戶等高收入者乘機大量少報收入。這不僅不利于組織財政收入,而且還不利于發揮稅收調節人們收入的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偏低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的征稅起征點定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標準,該數額已顯得偏低。如前所述,個人所得稅的功能除組織財政收入外,還突出地表現在調節收入分配,防止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的過分懸殊。這樣一來,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對象應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數中低收入者。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城市居民個人月收入超過801元的已經很多,也就是說,801元的月收入已成為城市居民極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況下,如果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起征點定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稅,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稅。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費水平,其只能勉強維持生計,如果要求其與部分高收入者一樣向國家納稅,個人所得稅就無法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國現行的稅制模式不能體現納稅人稅負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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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的全面性改革綜述

摘要:公平原則是各國稅制建立的基本出發點和基本原則。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制將可以充分發揮其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獨特功能。然而,由于在稅制模式、稅率結構、費用扣除和稅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導致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公平缺失非常嚴重。因此,必須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性改革,即通過轉變稅制模式、科學設計稅率結構、合理規定費用扣除標準和完善稅收征管等方面的改革,提高其公平性,以有效發揮其調節功能,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關鍵詞: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模式;混合稅制模式;調節功能;公平分配

一、引言

近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公平問題,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強調“要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然而,由于轉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導致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貧富差距正在逼近社會容忍的“紅線”。從基尼系數看,我國自2000年起就已越過0.4的國際公認警戒線,目前學界普遍認為已達到0.47。從最高與最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差距看,我國最高收入10%人群與最低收入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從1988年的7.3倍上升至2007年的23倍。當前,如果我國不盡快遏制貧富懸殊和分配不公加劇的勢頭,則可能會危及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甚至出現社會動蕩。因此,必須采取各種切實有效的措施,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獨特功能,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發揮程度,從根本上說取決于稅制本身的公平性。所謂稅收公平,是指國家征稅要使各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一般說,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收橫向公平。即納稅能力相同者應繳納相同的稅。二是稅收縱向公平。即納稅能力不相同者應繳納不同的稅。稅收公平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平等競爭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證稅收制度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所以,長期以來,公平原則已成為各國稅制建立的基本原則。然而,由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在稅制模式、稅率結構、費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導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嚴重,根本無法承擔起遏制貧富差距擴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張曙光所言:“個稅沒有體現公平,只是增加政府收人”。因此,依據稅收公平原則,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將是勢在必行。

二、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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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立法完善論文

[摘要]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已有26年之久。近年來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超速增長,引發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系列討論,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和稅率的設計等問題,我國立法部門也正在加緊擬定、審議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應該看到,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對于整個人稅收和社會公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較大缺陷和不足,筆者主要從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模式、調整納稅范圍和稅率、實現稅收指數化和實現公平納稅等角度,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談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關鍵詞]分類所得稅制度;征稅范圍;稅率;稅收指數化;公平納稅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在英國創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如今被世界各國廣泛推廣采用,并成為發達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1980年我國首次開征個人所得稅,2005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額提高到1600元,采取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措施。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額,與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物價變動相適應,降低了征管成本,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而自行申報納稅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的不足,加強了對高收入人群的監督,完善了稅收征管措施。但個人所得稅的修改仍不能使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無法從根本上有效地改善偷稅漏稅現象,對縮小貧富差距也收效甚微,稅收公平的實現任重而道遠。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個人所得稅問題,構思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修改:

一、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模式,實現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轉化

目前世界各個國家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大體分為三類模式:(1)分類所得稅制,又稱個別所得稅制。它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而不是將個人的所得合并征稅。英國的“所謂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典范。(2)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一般所得稅制。它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它的特點是將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總課稅,不分類別,統一扣除。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屬于這一類型。(3)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混合所得稅制。它由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并而成。它是按納稅人的各項有規則來源的所得先課征分類稅稅費,然后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它的特點是對同一所得進行兩次獨立的課稅,日本、韓國、瑞典、丹麥等國家的現行個人所得稅屬于這種類型。綜合與分類的混合制,最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因為它綜合了前兩種稅制的優點,得以實行從來源扣繳、防止漏稅;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報,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用性較強的所得稅類型。

由于現階段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低,稅收征管手段較落后,這就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須依賴于源泉課稅的辦法,也就是說客觀上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稅制模式。這種稅制在個人收入來源小而且單一的情況下還可以適用,而在收入來源日益廣泛和復雜的當前,其弊端日益明顯。因為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也不符合黑格西蒙斯準則對于收入所得的定義。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發生劇烈變化,貧富分化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這就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任務就是調節社會分配、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顯然這正是綜合所得稅制的優勢所在。實行混合所得稅模式可以結合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優勢揚長避短,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選擇。也就是說,對于經常性的收入所得,如工資、薪金、經營、勞務報酬、財產租賃和轉讓所得合并統一征收,而其他如股息、利息、紅利及偶然所得可以依次實行分類征收。具體而言,就是要在進一步規范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方法征收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結后,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各項所得并對其進行匯總,調整后的應稅所得作為全年所得的課稅依據,并對匯總的數額規定一個起征點,對匯總收人達到起征點以上的部分按照累進稅率征收綜合所得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征收綜合所得稅時,可將分類所得稅已繳納的稅額予以扣除,以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的合理調節。對其他未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項目實行分類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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