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1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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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

憲政與公民社會

【英文名】ConstitutionalismandCivilSociety*

【內容提要】公民概念是公民社會的特有概念,它界定了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平等、自由的關系,揭示了公民的權利對國家公共權力的本源性。公民社會構成了對公民個體的保護屏障,并同時對政治國家形成了有效的制約。公私法的劃分對憲政具有重要的意義,私法是公民社會的基本規則。我國憲政建設應當以公民社會的建構為起點,將經驗理性與建構理性相結合,并以經驗理性為重點。

【關鍵詞】憲政公民社會私法自治經驗理性建構理性

近年來,對公民社會的研究已成為一種時尚。無論知名學者還是剛剛進校的研究生,都試圖從公民社會的視角或者以公民社會理論所特有的邏輯、思維方式為工具進行某種“學術”演繹,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在法學領域,一些學者對公民社會及其與國家的關系進行了極有價值的探討[①]。如美國學者阿蘭·S·羅森鮑姆認為,“西方民主社會的近代憲政主義通常都包含一種關于市民社會的思想”[②]。我國學者也認為,以公民社會為基礎形成的多元文化環境是憲政實現的一般條件之一[③],“公民社會的建設乃是憲政建設的基礎”[④]。就總體而言,公民社會的理論還不為我們所熟悉,以此為工具對憲政進行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本文嘗試探討公民社會對憲政的意義。

一、公民概念的憲政意義

“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會人物都更有活力”[⑤]。但在憲法文獻中,“公民”僅僅被簡單地界定為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這與“公民”概念所承載的價值蘊涵極不相稱。公民的存在是公民社會的第一個前提。EdwardShils強調,政治共同體的觀念是市民社會的一個特征,而“這一特征包含公民觀念”,“并孕育了城邦的概念,亦即一個都市以及一群有擔任公職并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和決策權的公民的概念”[⑥]。公民概念是憲法學中第一個需要明確界定的、最具價值的基石范疇之一,其核心要素是公民資格。公民資格既是政治國家對其成員身份、地位的法律確認,又意味著一種公民個體自愿歸屬于政治國家的觀念。正如約翰·羅爾斯在其新著《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一書中所說的,“任何文明社會的成員都需要這樣一種觀念,這種觀念能夠使他們把自己理解成為具有某種政治地位的成員——在一個民主社會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這種政治地位如何影響他們與其社會之間的關系”[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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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與公民社會

信任與文明

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以前,我總是先問問那些在銀行或市場上排隊的人們,抽煙是否讓他們感到不舒服,如果那樣的話,我就不點煙了。而當公共場所開始禁煙,以及所有的工作和社交場所禁煙以后,我就不再問我周圍的人是否打擾了他們。對此,我已無能為力。這種事不再是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的了,它現在完全變成了是法律和命令在起作用。在法律禁止我吸煙的地方,我當然不會抽煙,但在法律允許的地方,我也不想問別人吸煙是否打擾了他。

如果我可以吸煙,我就吸。我不再與人們協商行為可接受性的界限。擺脫了關懷而實際上是文明的重負,吸煙也因此由法律即體制而不再依靠協商和我所說的信任來管理了。為什么信任?因為通過自愿克制吸煙和自己的欲望而有益于陌生人,我會養成盡管是短暫、即時、甚至矛盾的行為方式,一種社會約束。實際上,我或者我們都向別人承諾了由未知的第三者在未定的時間里履行的象征性信用標準(盡管是微不足道的)。準確地說,這種象征性信用就是福山(1996年)和其他經濟學家用信任界定的社會資本。然而,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那樣,隨著人們協商能力的逐漸降低、信任逐漸減少,越來越多的互動領域完全由法律規定來明確,而就其本質來說,這些規定是不利于信任發展的。在任何情況下,我都不再抽煙了。

然而,上述故事的意義是兩方面的。第一,它極平常的性質來自于我們日常生活中那種經常性的互動:沒有特色,也不脫常規,只是構成我們日常生活的那種行為和互動——像排隊等公車一樣。第二,這種看似簡單的互動行為表現出這樣一種認識事實,即行為者是個體單位,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有能力協調其行為影響。這種協調主要不是通過法律,也不是由傳統或者宗教習慣,而完全是通過將他者看作個體的文明認知來調節的,因為他人的偏好可以約束(或者無法約束)自己的欲望。

毫不奇怪,我們也許還可以在禮儀成規和文明規則中看到這種看似矛盾的動態,但我堅持認為這種動態對于認識公民社會的本質是決定性的。畢竟,在“請把鹽瓶遞給我”和命令別人“把鹽瓶給我”之間存在著什么差異呢?當我們用“請”字來表達我們的愿望時,不管多么正式,我們知道別人可能會拒絕。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清楚別人的行為,因此也就知道別人的自主性。我想,那些力圖教導孩子行為方式的家長能夠認識到自主對于他們之間關系的重要性。任何經過撫養兒童成長階段的人都知道,用“請”字(即使是個無意義的詞)來表達請求是多么的重要。默認這些請求措辭是多么容易,而當連續不斷地使用“給我”用語時是多么使人發怒。

長期以來,這種話語方式已經積淀于我們的內心,而我們卻忽略了它們的基本含義。不過,只要我們肯花時間去思考,它就會很明確。用“請”和“謝謝”來表達請求是對請求實現程度偶然性的認識,并且使甚至很細微的東西成為一種象征性禮物。顯而易見,改變本來可以拒絕我們請求的事實不會以任何方式承諾實現我們的請求,并像從前一樣,“以其自由意志”而行動。一旦我們認識到可以有更多的選擇,那么我們就得承認它的作用。由此,我們也就從根本上承認了對話者的自主性。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可以聲稱,禮儀規范就是服從的民主化:一旦在社會等級中受制于我們的上司,那么,服從就會轉變成所有(或近乎所有)互動行為的一個方面,就像共識變成現代社會結構的一個方面一樣。那些相同的社會結構將個體置于其道德行為概念的核心,在這些個體中,信任的理念被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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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研究論文

“公民社會”及其研究在西方有歷史淵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會”(又稱之“市民社會”civilsociety)研究自從西方掀起熱潮后,迅速在東方國家引起了反響,東方國家的學術界也出現了探討公民社會的熱潮。有的學者認為,這是東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對東方國家影響所致。固然這是一個理由,但還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會引起異地學術界對某些問題的關注,但不可能形成熱潮。某種文化或研究熱必然有其深刻的社會因素。公民社會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圍的尤其在東方國家熱起來,與九十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不無關系。筆者以為,公民社會形成是有條件的(公民社會形成的趨勢是公民社會研究的前提),一是經濟條件,一是文化條件,①兩者缺一不可。其中經濟條件是根本的,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會是無論如何建立不起來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備了經濟條件,而缺乏文化條件或文化資源支持不充分的話,那么,公民社會或許也會緩慢地推進,然而,不僅進度緩慢,而且可能出現畸形發展的情況。其實,公民社會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試圖從文化上對其發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導。這一論點可以從歷史和現實得以證實。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現比較早。公民一詞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臘,古希臘究竟在何種意義上使用公民這個概念?在古代希臘,公民與當時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關系。城邦是古希臘一種比較特殊的國家形式:國家主要以城市為基礎而建立起來,因而有城市國家之外稱,這是產生公民的環境條件;但是“希臘城邦的本質特征在于其獨特的社會政治結構,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為奴隸制國家,希臘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隸,除了奴隸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隸,在人格上他們是獨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擁有政治權利。只有公民才獲有政治權利,其他如外邦人、婦女等自由人則沒有政治權利。可見,公民體現的是一種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臘文中,“公民”(polite)一詞由“城邦”(polis)一詞衍化而來,意為“屬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樣,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團體概念。強調公民與城邦的緊密聯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決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權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決策城邦的重大事務。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權利以外,還擁有土地的權利,當然與這些權利對等的是公民要承擔保衛城邦的義務。

但是,古代希臘盡管有公民,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卻沒有公民社會。古希臘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權、政治權,和公民內部的平等權成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權利,被延續下來。西方近代資產階級則把它奉為革命的口號和資產階級建國的思想基礎,意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則包含著公民內在的自由、平等的涵義。古代希臘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沒有形成普遍意義的社會現象,是因為古希臘的公民僅是一小部分人,整個社會的本質還是奴隸經濟基礎上的奴隸制社會,不具有公民社會形成的最基本的條件。因此,古希臘有關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論述,但沒有公民社會的理論。

在西方社會思想發展史上,關于公民社會的討論有兩次高潮。這兩次討論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會發展的兩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其理論形態表現的是資本主義原初狀態時的自由主義思潮,是西歐資產階級思想家為了反對封建主義國家觀念而提出的社會理論,目的是為了維護和推進資本主義經濟,進而維護和推進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公民社會討論的客觀依據是西歐公民社會產生的經濟條件已經具備且公民社會正悄然形成。追溯歷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階層的形成無疑是公民社會產生的條件,“從各個城市的許多地方性居民團體中,逐漸地、非常緩慢地產生出市民階級。”[2](p60)市民階級的出現是公民社會形成的主體條件,而市民隊伍的擴大與城市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這一切卻都是大工業市場擴張的結果。沒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不可能有西歐近代意義的公民社會,當然也產生不了以英國洛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公民社會思想,和以德國黑格爾為代表的國家學說。而他們的理論則不僅在于反映發展中的公民社會,更在于引導公民社會朝他們設想的理想方向發展。

另一次討論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來的公民社會的討論。前已述及,這一次討論與世界現代化過程中經濟全球化浪潮的迅猛發展而引發的政治社會的激烈變化直接相關。與前一次不同的是,參與公民社會討論的主體遠遠超出了歐洲地域而帶有世界性,討論所涉及的范圍之廣、內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會的概念。[3](p124)然而,雖然這次討論帶有全球性(意味著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面臨公民社會發展的問題),但各個國家公民社會的發展還是不平衡的,發展的內涵也有很大的差異,特別對現代化后發的東方國家,其公民社會的發展不僅受制于不夠現代化的經濟因素的制約,而且還受到公民文化資源欠缺的影響。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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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與公民社會論文

【內容提要】公民概念是公民社會的特有概念,它界定了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平等、自由的關系,揭示了公民的權利對國家公共權力的本源性。公民社會構成了對公民個體的保護屏障,并同時對政治國家形成了有效的制約。公私法的劃分對憲政具有重要的意義,私法是公民社會的基本規則。我國憲政建設應當以公民社會的建構為起點,將經驗理性與建構理性相結合,并以經驗理性為重點。

【關鍵詞】憲政公民社會私法自治經驗理性建構理性

近年來,對公民社會的研究已成為一種時尚。無論知名學者還是剛剛進校的研究生,都試圖從公民社會的視角或者以公民社會理論所特有的邏輯、思維方式為工具進行某種“學術”演繹,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在法學領域,一些學者對公民社會及其與國家的關系進行了極有價值的探討②。如美國學者阿蘭·S·羅森鮑姆認為,“西方民主社會的近代憲政主義通常都包含一種關于市民社會的思想”[1](4頁)。我國學者也認為,以公民社會為基礎形成的多元文化環境是憲政實現的一般條件之一[2],“公民社會的建設乃是憲政建設的基礎”[3]。就總體而言,公民社會的理論還不為我們所熟悉,以此為工具對憲政進行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本文嘗試探討公民社會對憲政的意義。

一、公民概念的憲政意義

“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會人物都更有活力”[4](1頁)。但在憲法文獻中,“公民”僅僅被簡單地界定為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這與“公民”概念所承載的價值蘊涵極不相稱。公民的存在是公民社會的第一個前提。EdwardShils強調,政治共同體的觀念是市民社會的一個特征,而“這一特征包含公民觀念”,“并孕育了城邦的概念,亦即一個都市以及一群有擔任公職并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和決策權的公民的概念”[5](36頁)。公民概念是憲法學中第一個需要明確界定的、最具價值的基石范疇之一,其核心要素是公民資格。公民資格既是政治國家對其成員身份、地位的法律確認,又意味著一種公民個體自愿歸屬于政治國家的觀念。正如約翰·羅爾斯在其新著《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一書中所說的,“任何文明社會的成員都需要這樣一種觀念,這種觀念能夠使他們把自己理解成為具有某種政治地位的成員——在一個民主社會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這種政治地位如何影響他們與其社會之間的關系”[6](5頁)。

公民概念的憲政意義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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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構建中的藝術維度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公民社會建設在積極地向前推進中。藝術在公民社會中是文化建設的組成部分,也是提升公民美育層次的重要途徑。文章闡述了公民社會和公民文化的概念,分析了藝術維度發展以人為本、大眾參與、情景交融、繼承與創新以及可持續發展的五大原則,并以武漢市的公共藝術發展為例,從加強法制建設、編制公共藝術規劃、加強職能化管理、加強公眾參與和突出科技性等方面提出了公民社會藝術維度構建的發展建議。

【關鍵詞】公民社會;藝術維度;美育

公民社會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目前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社會建設理論。隨著我國國力的增強,國家正積極推進公民社會的建設。公民社會的構建具有多種結構性要素和維度。從藝術維度出發,其能為公民社會的文化建設提供良好條件,推動人類社會的文化發展和生活建設,提高公民的精神生活水平。因此,藝術維度構建對公民社會的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一、公民社會與公民文化

公民社會,又叫市民社會(CivilSociety),是指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該概念源于西方社會變革歷程,具有開放性、包容性等特點。公民社會理論在早期較為復雜,且觀點并不統一。德國19世紀唯心論哲學的代表人物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正式提出了公民社會的概念,科學社會主義創始人卡爾•馬克思對其加以完善,最終形成了現在的公民社會的概念。公民社會屬于一個獨立的社會領域,具有一定的結構性要素,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價值原則。其結構性要素包括私人領域、志愿性社團、公共領域和社會運動,基本價值與原則有個人主義、多元主義、公開性和開放性、參與性和法治原則。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公民性是指公民應具備的基本可能性和規定,如從事政治、經濟、法律等活動應承擔的責任與能力,具有與之相適應的文化素質和價值認同。公民文化是指公民在參與公民性活動中應具備的文化素質,是公民性的重要組成。我國推進公民社會建設,應加強公民文化的建設,提升公民的精神水平和文化素養。藝術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藝術在公眾生活中的影響不斷深化,增強公民對藝術的理解力,將有利于公民社會的構建。

二、藝術維度構建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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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影響政策制定的利弊透析

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社會”重新開始產生,國家與社會間的界分開始顯現。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控制開始減弱、個人自由不斷增大,公民自主性得到提升,民間組織開始興起。80年代以后,我國的民間組織數量快速增長,到1989年,全國性民間組織驟增至1600個,地方性社團達到20萬個。

關鍵字:公民影響政策定制政策利弊

一、政局的穩定性

改革開放后我國關于民間組織的相關政策法規表現出強烈的控制型管理取向。而這種控制型管理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現破壞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敵對民間組織,防止民間組織從事不利于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政治性活動,以免重現在一些國家如東歐和某些前蘇聯國家曾經出現過的公民社會對抗國家乃至推翻國家政權的局面。在政局動蕩乃至出現內亂的情況下,除了以奪權為目的的政治性組織會大量涌現外,那些公益性、志愿性、非營利性、自治性的民間組織是難以生存和發展的。因此,維護政權和政治局面的穩定無疑會造就一個有利于非政治性的民間組織發展壯大的有利的制度環境。改革開放后二十多年來,我國基本上保持了政權和政治局面的穩定。我國非政治性民間組織在這二十多年中的迅猛增長在很大程序上得益于政權和政治局面的穩定。但是,控制型管理的政策法規是建立在防范公民社會對抗國家的假設基礎上的,它也在有意無意地把公民社會組織塑造為自己的對立面。

二、改善政府的形象

民間組織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利益組織,它存在的基本價值之一是促進其成員的公共利益。參與黨政機關的決策,盡可能地影響黨政機關的政策,使之有利于自己的組織和成員,是達到這一價值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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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公民社會視域中的公共管理

關鍵詞:公共管理;公民社會公共治理合作管理

摘要:現時代的公共管理是政府與公民社會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合作管理。公民社會具有管理主體與管理對象的雙重身份,并以其這種雙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扮演著政治民主的捍衛者、經濟發展的促進者、公共服務的提升者、公共價值的維護者、社會穩定的支持者的多種重要角色。這種政府與公民社會合作模式下的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多元化的管理主體之間存在著極力依賴和互動的伙伴關系,其責任邊界具有相當的模糊性。這種基于伙伴關系多元管理主體參與的公共管理是一種自主自治的網絡管理,在這種公共管理網絡中政府扮演著“元治理”的角色。

一、從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活動,盡管這三種稱謂有著大致相同的指涉對象,但是它們之間卻有著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們從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隨著時代的發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們依次鋪就了管理模式由統治、到治理的演進之路。在公私沒有區分、國家體系內部缺乏合理分工的專制社會時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實,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強制負責國家政務的推行,以維護統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現在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相分離、行政與政治相分離的現代社會,其功能是按照代議制民主體制、非人格的法律體系、官僚制組織原則以及職業化的文官制度統攬社會公共事務,以實現統治者的統治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則出現在公民社會自治能力與要求不斷擴展、市場機制不斷成熟與市場力量不斷壯大、政府獨攬公共事務的“不可治理性”危機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時代,公共事務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樣性,適應了當今時代公共事務日益復雜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公共事務管理的“公共性”與“管理性”的有機統一,無論在合法性還是在社會資源方面,都為實現和增進公共利益開辟了新途徑。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公民社會的興起與壯大等原因,治理理論出現并發展起來。公共治理逐漸成為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一種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漸成為了公共管理的新內涵,同時,它也使公共管理進入了區別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時代。

二、公民社會在公共管理中的雙重身份與多重角色

現時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體的多元性,它是政府與公民社會對公共生活的一種合作管理,是公共權力向社會的一種回歸。現時代的公共管理有賴于公民社會的自愿合作和其對權威的自覺認同。公民社會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體和管理對象的雙重身份,而且這種雙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優勢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為公共管理的主體,公民社會與政府一道對社會公共生活進行合作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公民社會以它那種來自基層、靈活多樣的特性正好彌補了政府的種種不足和有限性,從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時,公民社會在與政府的合作過程中,能夠有更多的機會了解到政府的權力運行,從而可以起到對政府更有效的監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健康有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得到政府和社會更好的認可,這些組織以共同目標和信念把人們聚集到一起,在這個過程中人與人之間增強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從而有利于社會資本的積累。另一方面,作為公共管理的對象,公民社會在參與管理的同時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從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對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漸至最優。其次,通過公民社會組織,公民在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同時又以普通社會成員的身份為政府增強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過程也是公民社會完善的過程,公民社會的完善又可以促進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終是要推動社會的全面發展,作為當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會以其特有的雙重身份在這個過程中又扮演著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價值訴求與功能表達影響著公共管理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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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工公民社會與司法改革

本文作者:楊建民

司法改革源于法律與發展運動,是人類社會對制度與發展關系的再發現過程。20多年來,司法改革對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都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司法改革成為國家追求經濟社會發展和政治穩定的重要戰略,其中拉美國家的司法改革更具集體行動的特征,影響更大。公民社會組織的參與在拉美國家的司法改革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公民社會(CivilSociety),又譯市民社會,“是指國家控制之外的社會、經濟和倫理秩序,從目前的一般用法來看,公民社會并不具倫理色彩,而是指當代社會秩序中的非政治領域。”①更明確地說,筆者接受如下定義:公民社會是指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它不屬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于逐利的私營經濟的一部分。換言之,它是處于“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通常包括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如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NGO)、社區組織、專業協會和工會等。

一實現社會正義是拉美國家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

人們常說,司法改革根本上是一個政治過程。③于是,很少學者探究司法改革的社會需求方面。既然司法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而各類公民社會組織在司法改革過程中的參與恰恰反映了公民社會對社會正義的需求。拉美國家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一就是多數國家開始從軍事獨裁向民主的轉型,鞏固新生民主、防止威權主義復辟成為新生民主國家的重要任務。研究民主鞏固的學者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研究新生民主在最基本層次上得到堅持的可能性,二是研究民主質量的學者集中精力關注被邊緣化了的群體、教育的發展、衛生保障、減少貧困以及建立有效而又能夠得到平等適用的法治。盡管學者們關注點不同,但他們都普遍認識到,司法機構是民主鞏固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直到最近司法制度仍然不是拉美政治研究的中心議題。不僅拉美研究如此,其他發展中地區的政治研究也同樣忽略了司法制度的研究。“法律與法院”成為被比較政治學研究的學者們忽視的最嚴重的領域。最近十年,只有美國學者的研究涉及該領域。然而,對“一個有效而平等的司法機構”成為拉美民主化研究困惑中錯過的最基本的元素,這正在全世界的學術界成為共識。人們逐漸認識到,堅守法治對于維護長期的自由民主十分關鍵,而一個獨立和有效的司法機構對于保障公平和公正的法律適用非常關鍵。國家機構一致、理性的法律適用對保障個人和群體權利同樣非常關鍵,這種保護不僅來自公設的仲裁機構,還包括可能限制和侵害公民權利和政治自由的社會權威機構。對社會來說,一個獨立和有效的司法機構可以鼓勵交易和投資,通過保障合同的履行及要求政府和私人依照法律增強交易和投資的確定性,減少政治和法律風險。拉美國家的司法改革最初源于對經濟發展的訴求,由于司法改革發生在拉美國家再民主化的初步確立時期,適應了經濟發展和民主鞏固的需要,可以說最初的司法改革有兩大戰略目標,即促進經濟發展和鞏固民主進程。早在司法改革之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人們已經認識到法治對新自由主義模式的重要性,而一個能夠發揮良好功能的司法體系對法治的建立至關重要。司法改革的直接影響就是實現社會發展,使民主制度化。要分析司法改革的成效,就不能不分析上述全球性趨勢和拉美國家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之間的關系。如在智利,1999年美洲開發銀行支持的司法改革項目總額達131萬美元,目的在于“完善和增加商務仲裁以及其他調解機制,促進法院以外商務爭議解決機制的發展,減輕傳統司法體系的負擔,為私人投資創造良好的環境”①。而世界銀行支持的項目(1992~2007)的目標則不限于商業目的,而是追求更廣泛的目標,包括法律改革、加強公共機構的治理和授權、支持和鞏固社會安全和社會融入。20世紀90年代末以后,由于經濟發展和民主制度的發展,公民社會在拉美各國的決策過程中的作用日益顯現,公民社會的各種組織,如媒體、基金會、非政府組織等作為一種社會資本(socialcapital)也投身司法改革。它們關注司法改革的各種決策、過程和結果,但所關注的重點主要是在司法改革的社會正義實現方面。因此,公民社會組織是拉美國家司法改革中第三大戰略目標———實現社會正義目標的最重要的行動主體之一,在司法改革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公民社會的需求是司法改革的新動力

公民社會組織具有向政府和社會傳達特定人群和個人利益訴求的功能,而司法改革為公民社會中的獨立組織和個人提供主張權利的保障和渠道,從而維護社會穩定。那么,這些組織網絡是否廣泛,足以方便人們找到組織?組織是否強大,足以反映特定人群的利益訴求呢?美洲開發銀行的一份報告指出,“國家的司法改革議程也可能受到公眾意見和公民社會組織的影響。”林•哈默格林在給美國國際開發署的報告中也承認司法改革中公民社會組織發揮的重要作用。②以智利為例,司法改革的需求方面不僅來自上層致力于改善司法績效的政治精英,而且來自于公民社會內部。智利的刑事訴訟法改革在拉美獨樹一幟,被稱為從大陸法系傳統到海洋法系傳統轉變的成功改革范例。1992年,刑事訴訟法改革首先在圣地亞哥的迭戈•波塔萊斯大學法學院立項展開研究,參與該項目的還有兩個與大學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司法發展中心(CentrodeDesarrolloJuridico,CDJ)和大學促進中心(CorporacióndePromociónUniversitaria,CPU)。最初這個項目的目標是改革法院中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后來逐漸擴大到保護政治自由,提高刑事司法的正義性等方面。這主要是由于皮諾切特獨裁統治期間造成了大量違反人權的案件,而在“還政于民”后公民社會對該問題反應強烈所致。早期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設計更加透明、適應自由民主的基本人權的新的司法程序。后來智利的刑事訴訟法改革中吸收和采納了這些設計。智利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改革的初始努力是發生在私人部門,而不是來自政府的建議。由此,智利司法改革的案例至少可以說明拉美國家司法改革的需求不僅來自政治精英層面,也同樣來自公民社會。是什么使智利的公民社會和司法改革聯系起來的呢?“還政于民”之初,由于犯罪率不斷上升,智利社會日益關注社會安全問題。智利公民和平基金會(FundaciónPazCiudadano)是圣地亞哥的一家關注“法律與秩序”的組織,它與保守的《信使報》的出版商過從甚密。由于出版商的兒子遭到綁架,所以《信使報》大密度地報道社會上頻發的刑事案件。該基金會非常努力地致力于提高刑事案件處理的效率和公正性。為此目的,1993年,基金會在迭戈•波塔萊斯大學展開活動。該大學的改革者們開始與右派合作還有些疑慮,后來他們發現了和右派合作的好處,這不僅使他們推動的司法改革免于受到右派對他們“烏托邦”的指責,還能推動整個社會進行司法改革共識的形成。這個例子說明,來自公民社會內部的改革需求可以通過勸服政治精英的方式,有力地推動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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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的發展與善治探討論文

摘要:公民社會是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步發展起來的,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中國公民社會必將快速發展和完善,最終達到善治的目標。公民社會與善治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相互促進關系,若沒有公民社會的土壤,善治就無法植根;若沒有善治的滋養,公民社會也難以發育。

關鍵詞:公民社會善治互動關系民主意識

關于公民社會,各國學者提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政治學意義上的,強調的是公民社會主要是指保護公民權利和公民政治參與的民間組織機構;一類是社會學意義上的,強調的是公民社會是介于國家和家庭、企業之間的中間領域。在這里我們把公民社會當作是國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系的總和,其組成要素是各種非國家或非政府所屬的公民組織。包括非政府組織、公民的志愿性社團、協會、社區組織、利益團體等。

善治實際上是國家權利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善治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積極而有成效的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因為政府擁有著全社會最豐富的資源,只有充分利用政府的這個主動權,才能充分調動公民參與社會建設的熱情;也只有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素質,使得他們領悟到個人的行為效果是和整個社會密切相關的,才會使他們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社會治理的活動中來。

一、中國公民社會的艱難發展

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和艱難的歷程。在改革開放之前,由于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和治國理念有著濃厚的封建思想,在中國這樣特殊的環境下,基本上是沒有公民社會存在的社會基礎,而且人們的思想覺悟和科學知識掌握的普遍偏低,因而也沒有公民社會存在的群眾基礎。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以后才有所改善,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思想道德水平的極大提高,人們的政治覺悟也逐漸提高,參政議政的熱情異常高漲,他們極力尋求一種有別于政府但可以體現他們政治利益的組織,這種組織就是類似于公民社會的組織,因而公民社會在這一時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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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中公民社會的脆弱性透析

摘要:近年來,人們對公民社會在全球民主化進程中的角色予以了極大的關注,公民社會被認為在民主轉型和民主鞏固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甚至被認為是民主化的必要條件。但是,迄今為止公民社會與民主化之間的關系并未得到深入的分析。本文通過對拉美、東歐、非洲等轉型國家中公民社會角色的分析認為,公民社會的脆弱性決定了公民社會在全球民主化進程中有限的作用。

關鍵詞:民主轉型/民主鞏固/公民社會/脆弱性

在近年來的民主化研究文獻中,公民社會受到的關注不亞于對政治競爭、民主選舉、多黨體制等民主化策略的分析,研究者被公民社會作為民主化的推動力及其在轉型后民主發展中的作用所吸引。人們理所當然地想象公民社會的民主功能,主要是因為20世紀七八十年代東歐、拉美國家的民主化進程中,社會運動、、公民組織以及其他各種非政府組織在推動威權政權解體、支持競爭性選舉、展開民主實踐等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許多研究者看來,強大的公民社會是創造一個從獨裁到民主的通道的前提,公民社會的存在和運行是實現政治民主的必要條件。然而,公民社會與民主化之間關系的這一假設存在明顯的缺陷。本文從理論和現實的角度分別剖析公民社會在全球民主化進程中的角色,以揭示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的真正聯系。

一、公民社會的民主功能:理論的假設

關于公民社會對民主發展的貢獻的觀點,建立在人們對公民社會某種特定理解的基礎上,即將公民社會看作是一種獨立于國家之外積極的、健康向上的、充滿活力且內部民主氣氛濃厚的自治領域。這一理解來源于民主思想中對公民社會的理想描繪,與托克維爾、帕特南等民主思想家對公民社會的大力推崇不無關系。

在談到公民社會時,人們往往聯想到西歐歷史上城市生活中的沙龍、咖啡館、報紙、廣場、集會等公共領域。體現在公民社會概念中的是一種有利于異于國家的社會空間發展的組織原則,正如波齊指出的,“特定的社會集團——主要是資產階級,有時也混進了貴族和下層教士——有利地將自己推進到一個有資格對國家活動進行批評的聽眾的地位。他們闡述了關于國家事務的公共輿論,并使它對國家機構的活動產生影響。他們試圖利用由超越了個人利益的公民社會成員所形成的“公共領域”來補充自上而下建立的政府部門。”[1]82公民社會往往被認為是人們之間一種自愿結成的、自我支持的、由一套合法的秩序和共同價值所凝結在一起的有組織的社會生活領域。[2]221具體地講,公民社會是一個公民共同體,其中人們聚集和聯合在一個既不同于個2010年第2期陳堯全球民主化進程中公民社會的脆弱性人、家庭和朋友圈子,也不同于國家和市場的公共領域,這一領域通常是由正式建立的、法律保護的、自主管理的、公民自愿加入的中間團體、組織和協會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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